於近年報章、雜誌不時發佈不雅或更甚的照片,公眾亦愈發關注不良照片或資訊在互聯網上流傳,2008年10月初,政府推出《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諮詢,希望改善現行規管淫褻及不雅物品的機制。
事實上,有關管制不良物品的條例並非香港獨有,很多地方都有類似的條例,禁止過份渲染暴力或淫褻的物品出版、發佈或銷售。以下,我們會探討新西蘭、英國、美國、加拿大及台灣這5個地方相關的條例。
一、法例與定義
5個地方都有相似的法令規管不良物品,[1]分別禁止物品被製作、提供、派發、銷售、租借、陳列或展示。新西蘭有1993年及2005年的《電影、錄影帶及刊物分類修訂法令》(Films, Videos, and Publications Classification Amendment Act 1993 & 2005 )。英國有1959年及1964年的《淫褻刊物法令》(Obscene Publications Act 1959 & 1964)及《1981年不雅展示控制法令》(Indecent Displays 〔Control〕Act 1981 〔c.42〕)等。美國主要有《美國刑事及刑事程序法典》(US Code on Crimes and Criminal Procedure)第71章1461、1462、1463、1465、1466條;而加拿大,則見於其刑事法163條(Section 163 of the Criminal Code),台灣則有《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新西蘭:可厭惡物品 有損公益
基本上,其他地方在法例本身或釋義上,都較詳細列明何謂不良物品。在新西蘭,「可厭惡的」(objectionable)出版物(紙張或物件)指物品本身在敘述、描述、表達有關性、恐怖、罪案、殘暴或暴力的題目時,有損公益。
詳細來說,可指內容〔1〕含有一個或以上兒童或年青人部份或全裸的影像(無論這些影像是否單獨出現,又或有相關文字);〔2〕以性為目的,提倡或支持〔a〕剝削兒童或年青人、〔b〕使用暴力或強迫他人參加或忍受性行為、〔c〕與死人發生性行為、〔d〕用尿液或排泄物貶低及侮辱人、〔e〕人獸交;〔3〕提倡或鼓勵犯罪行為或恐怖主義;〔4〕折磨的行為或施加極端的暴力或殘暴;〔5〕對身體造成傷害,如自殘(致死);〔6〕又或一些行為一經模仿,將會危害自己或他人;〔7〕一些貶低自然或違反人性,虐待身體的行為(包括一張或以上的圖片,無論有否附加文字)。
英國:可厭惡物品 使人腐化及墜落
而英國,所謂「可厭惡的」的物品(可供閱讀或觀看〔又或兩者皆是〕),又或是音響、影片或圖片製作),是指其中任何一部份整體上可能導致讀者、觀眾或聽眾腐化及墮落,淫褻的內容可包括極端的性行為影像,如人獸交、戀屍癖、強姦及折磨。
至於「極端色情物品」,則指到非常冒犯、厭惡又或者是明顯地描述下列任何一項行為:〔1〕危害他人:包括絞死、悶死、性侵犯(用武器恐嚇);〔2〕引致或可能引致一個人的肛門、胸部或性器官嚴重受傷(包括把利器插入,又或引致胸部或性器官損毀);〔3〕真正或看似與人類的屍體性交;〔4〕真正或看似與動物進行性交或口交。
美國:不良物品 淫蕩、貶低人格、可恥的……
在美國,不同州對何謂淫褻有不同界定。一般而言,所謂的不良物品大底指任何淫褻、邪惡、淫蕩、污穢或下流的書籍、傳單、圖畫、電影、文章、信件、寫作、印刷品、剪影、繪畫、畫像、影像、模型、唱片、電子副本、其他可發出聲音,或其他不雅或不道德的物品。而淫褻物品包括任何文章、廣告、小冊子、藥物或其他物品,其目的是製造墮胎,又或任何不雅及不道德的意圖。當中,不雅可指縱火、謀殺或暗殺。
美國的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按著三個重要的個案(Miller v. California, 413 U.S. 15, 24-25〔1973〕; Smith v. United States, 431 U.S. 291, 300-02, 309〔1977〕; and Pope v. Illinois, 481 U.S. 497, 500-01〔1987〕)制定了一套三部份的測試標準,以協助法官及陪審團裁定有關物品淫褻與否。
基本上,任何物品,凡符合以下的標準即屬淫褻:〔1〕一般人按當時社會標準認為物品整體上迎合淫亂的偏好:包括性愛的、淫蕩的、不正常的、不健康的、貶低人格的、可恥的,又或令人厭惡的癖好(裸露、性或分泌物);〔2〕一般人按當時社會標準認為物品明顯地以令人厭惡反感的方式,描繪或描述性行為:限制級的性行為、自慰、排洩器官的功用、淫蕩地展示性器官,又或性虐待;〔3〕一般人認為物品整體上缺乏實質文學、藝術、政治或科學價值。
加拿大:淫褻物品 過份渲染性事
在加拿大,「淫褻」物品的主要特色是過份渲染性事,或性事涉及以下任何一種或以上的題材(犯罪、恐怖、殘暴及暴力)。所謂的「性事」包括描述或敘述任何口交、肛交、陰道交、完全或部份展露生殖器、肛門或女性胸部,其目的在於引發情慾。
其他題材包括其描述的性行為可帶來重大的危害,例如〔1〕貶低人格:真實或暗示地把大、小便或嘔吐物放在其他人身上,又或吃食其他人的大、小便或嘔吐物;〔2〕性痛楚;〔3〕性侵犯;〔4〕性暴力;〔5〕罔顧他人生命;〔6〕亂倫;〔7〕人獸交及〔8〕戀屍癖。
台灣:猥褻物品 有損社會風化
根據台灣的解釋文(第407號及617號),所謂猥褻的出版品(文字記載或圖畫描述事物之刊物、冊籍及錄製僅具聲音效果之錄音產品)或資訊,乃指一切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物品,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
因為風化的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改變,主管機關的釋示,不會一成不變,而是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出版自由,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維護,隨時檢討改進。
在加拿大,對公眾有利益的物品不會被視為不良;台灣亦明言,凡被評定為有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物品,都不會被視為猥褻物品;而其他地方也指出,物品若有科學、文學、美術等價值,均可以獲得豁免。
二、分類
英國與美國,除了對電影及電子遊戲,並未對刊物作出評級。
一如英美,加拿大只對電影及電子遊戲作出評級。但加拿大邊境服務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 (CBSA),2在2008年2月14日所訂立的備忘錄D9-1-1中,訂立了一連串的指標,以決定物品是否淫褻。
比較其他地方,新西蘭及台灣,則有明顯的分級制,根據新西蘭法令,物品可被分為〔1〕不受限制(unrestricted)、〔2〕令人生厭(objectionable)、〔3〕令人生厭,卻可以獲得豁免,若〔a〕所限制的使用者已到達指定年齡(18歲)、〔b〕出版物限制於指定的人或群體、〔c〕出版物被用於達到以下一個或多個目的:教育、專業、科學、文學、美術或工業。
至於台灣,其分類更仔細:依照規定,發行、供應出版品者,於出版品發行、供應前,自行分級,若然對分級有疑慮時,應當諮詢出版品分級專業團體意見。
限制級出版品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前項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至於封面(底)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涉及上述內容。而租售限制級出版品者,應以設置專區、專櫃或加封套方式陳列限制級出版品。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字樣。
按其內客,出版品與錄影節目帶可分為下列四級:〔1〕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2〕輔導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需父母、師長輔導觀賞;〔3〕保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同觀賞;〔4〕普遍級:一般人皆可觀賞。
三、互聯網
基本上,大多數地方都沒有訂立新的法例規管互聯網,主要鼓勵業內人士制定相關守則,進行自我監察。
在新西蘭,網上的資訊受到原有的《電影、錄影帶及刊物分類修訂法令》監管。當地內政部(NZ Department of Internal Affairs)的督察員會監察互聯網訊息及資料,以及處罰任何人在互聯網上進行與「可厭惡的」出版物相關的交易。除此,新西蘭的互聯網組織(Internet Society of New Zealand)實行業界自我規管。
自1997年4月起,組織規定成員必須確保其提供的成人服務已根據通用的分類制度評級,訂戶制度排除未滿法定年齡的訂戶,而當成員提供該等資訊時,亦應在屏幕上顯示適當的警告字句。至於互聯網服務的供應商,需要告知家長可行的預防措施,以保障未成年人士不會接觸到危害身心的資訊,並使家長可以更有效地監管子女使用互聯網。
至於英國,在2001年的通訊白皮書(The Communications White Paper),政府清楚及明確地表明不會建立新的形式管制互聯網。可是,有一個非牟利團體:互聯網監察基金會(Internet Watch Foundation)負責處理投訴事宜,當公眾或專業人士從網上發現涉嫌不法的內容時,可直接向基金會舉報,他們會把資料轉交警方處理。在業務守則內,亦設立「移除違規網頁」機制,基金會會通知英國本地的網站供應商,要求他們移除含有非法內容的網頁。
加拿大主要利用現存的刑事法(Criminal Code)條文,檢控在互聯網上傳送淫褻資訊的罪行。旨在支持加拿大互聯網行業的加拿大互聯網供應商協會(Canadian Association of Internet Providers)會推廣互聯網的正面形象,而不會對互聯網作出管制。
對內,他們提供資料給會員(例如與保護兒童及有害內容相關的資料),讓他們進行自我監控;對外,則勸喻消費者應該尋找一個良好的互聯網服務供應商。
如上述地方一樣,根據2006年一項全球性媒體獨立的調查(A Global Survey of Media Independence),台灣同樣給予互聯網媒體相當大的自由。
美國與新西蘭及加拿大一樣,以打擊兒童色情資訊為監管互聯網的重點。司法部會撥出若干金錢,給予退休人士,讓他們評估色情網頁及處理投訴事項。
在1996年2月通過的《正當通訊法令》(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1998年通過的《兒童網上保障法令》(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及《兒童網上隱私保護法1998》(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 of 1998),旨在保護兒童(13歲以下)及未成年人免受淫褻資訊傷害。
另外,2000年所通過的《兒童互聯網保障法令》(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 2000)要求全美接受公費資助提供互聯網的公立圖書館及學校,必須安裝過濾軟件,只是,當成年人在圖書館使用互聯網時,可要求不需使用過濾軟件。
參考資料(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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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網頁。2008年11月19日。<http://www.coiao.gov.hk/pdf/OverseasPractice_20081119_b5.pdf>
[1]2008/10/11,《蘋果日報》,A16論壇,〈蘋果批:政府推網絡廿三條:借陳冠希「荼毒」互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