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非人權(二)

招雋寧
明光社項目主任(青年事工)
29/11/2012

    前文已討論有同性戀運動者嘗試在《世界人權宣言》對婚姻的定義上墨,以「人權」來支持同性婚姻立法的必然性和合法性。但各宣言或公約,都明確訂明普世性的婚姻由「男和女(兩性)雙方(二人)」所界定,而非同性或多於兩人。

同性婚姻非人權(一)

招雋寧
明光社項目主任(青年事工)
22/11/2012
同性戀運動這場文化革命在全球令婚姻制度移風易俗。在巴西,2004年設立同性伴侶法;2011年阿拉戈斯州批准同性伴侶申請為同性婚姻;2012年8月已簽批了首個叁人伴侶,在當地引起爭議。同性戀運動者嘗試透過《世界人權宣言》 (下稱《宣言》) 作為支持理據,去除婚姻的性別和人數的限制,更改普世的婚姻定義。
 

同性戀與婚姻權

吳庭亮博士︳吳慧華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主任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 研究員
25/07/2012

既然現代人常說,結婚是兩個人的事,同性戀者是否有權結婚呢?既然愈來愈多人接受同性戀者的同事、鄰居,也肯定同性戀者在學校、工作等環境中不受歧視的權利,為甚麼同性伴侶不能享有婚姻權呢?

同性戀者一直追求在法律上與異性戀者有相同的權利,享受相同的保障。對很多同性戀者來說,婚姻是基本的人權,無論結婚的對象是男是女,人都有權自由選擇。

回應廿一世紀最大的挑戰──性革命

回顧與展望
傅丹梅
明光社助理總幹事
31/05/2012

為甚麼明光社要關心性文化?因為我們相信人有神的形象,身體是尊貴的,而兩性關係也須要尊重,不應放縱。事實上,神創造人及萬物,有其秩序,假如此秩序被破壞,教會便應該發聲,使社會不致失序。我們不是要強加基督教的價值觀於大眾身上,只是希望提供另一個思考向度供市民選擇。
 
學校的性教育工作

談婚論「家」

招雋寧
明光社項目主任(青年事工)
24/05/2012
婚姻和家庭是社會的主要支柱,透過婚姻制度可保障家庭的組成、家庭結構及養育後代,因此國際社會都非常重視維護婚姻和家庭。《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歐洲人權公約》第12條、《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9條等,都提及婚姻是成年男女的締結、維護婚姻作為社會發展的自然和基礎單元,亦提及要保障兒童在家庭中的權利。

尊重國家自主權及立法原意

吳慧華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10/05/2012

2006年,法國一名女士Valrie Gas,在其同性伴侶Nathalie Dubois的同意下,向法國政府申請領養Dubois的女兒。領養遭拒絕後,在2007年,這一對在2002年已註冊為民事伙伴的伴侶,決定以歐洲人權公約第14條(禁止歧視),以及第8條(私人及家庭生活的權利)向歐洲人權法庭上訴。

實施同性民事結合及同性婚姻的國家/地區一覽表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9月12日

民事結合(Civil Union)本身是一個制度名稱,泛指婚姻以外,另一種政府承認伴侶之間的結合,可以是同性伴侶,也可以是異性伴侶,視乎不同國家而定。民事結合是一個泛稱,當中包括民事伴侶(Civil Partnership)、家居伴侶(Domestic Partnership)或註冊伴侶(Registered Partnership)等不同名稱和制度。雖然不同的制度所涉及保障的內容不盡相同,但基本上都是給予婚姻以外的伴侶一定程度的保障,縱使兩個國家法例上的名稱相同,兩者所涵蓋的權利及責任仍不一定相同。下表只列舉實施同性伴侶的國家/地區,並一概簡單稱之為民事結合。

同性民事結合及同性婚姻實施年份基本上列出相關法例在該國全國或全地區生效的時間,至於括號中所標示的(年份),表示相關法例最初在有關國家/地區實施的時間,法例之後才蓋涵全國/地區。

歐洲

國家/地區

同性民事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