燭光網絡85期專題:關心同志 拒絕同運
25/07/2012
近日,同性戀在教會中成了熱門的話題。甚麼是同性性傾向與同性性行為?基督徒可以如何分別?《聖經》對兩者有甚麼教導?
同性性傾向(homosexual orientation)指對同性在情感上、愛情上或性上出現持續的吸引;同性性行為(homosexual behavior)指同性間的性行為,可包括接吻、愛撫、口交、肛交(最後一種方式只適用於男同性戀者)。
天主教教宗方濟各完成巴西行程後,在回程的飛機上回答記者提問。其後,在社交網站廣泛流傳他的一句說話,中譯是「如果一個同性戀者懷着善意去尋求上主,我又憑甚麼審判他呢?」有人單看這一句就誤以為教宗放軟立場,實在是貽笑大方。因為若再細看下去,教宗同時重申羅馬教廷的信仰立場,認為同性戀行為是罪(英文為sinful,並非罪行criminal),但同性性傾向不是。
愛蓮事工始於1999年,機構起初以接觸街頭風塵女子為主,後來隨著一樓一鳳數量增多而將服侍焦點集中在她們身上。機構同工每星期會前往她們工作的地方作探訪,主要目的在於結識她們並了解其需要,而且亦會與她們成為朋友;日後待時機成熟後更會為她們介紹信仰。機構最終希望她們有日會脫離賣淫生涯,成為「出淤泥而不染」的人,投身社會。
心懷憐憫 與風塵女子同行
事件簡介:2002年加拿大卑詩省一位有很好名聲的模範老師Chris Kempling,在地區的報紙撰文批評Gay and Lesbian Educators of BC ( GALE BC)的一些教材,認為它有誤導性,並會冒犯不少家長和摧毀道德標準。因此,政府設立的 British Columbia of Teachers認為Chris Kempling違反了教師操守,被停職停薪了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