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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目標是消音──從外國例子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深遠影響
香港還未有《性傾向歧視條例》,但仍可參照其他現存的反歧視法。現存的反歧視法除了包括「提供貨品、服務、設施過程中帶有差別對待」外,還有「直接、間接歧視」和「騷擾、中傷、嚴重中傷」等條文。而它們過去都曾被修改教育指引、專業守則,和被加上轉承責任的條款。
林煥光在維護誰的「良知」:論同性戀道德爭議和維家團體遭受到的歧視
過去維護家庭團體基於道德理由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一直被人批評及標籤為「霸道」、「歧視同性戀者」、「恐同症」、「不理性」及「精神有問題」等。平機會主席林煥光甚至明言不立法就是「違反國際法及集體良知」,他大概認為反對立法的人都是埋沒「良知」的。這類的標籤不單是妖魔化道德上反對同性戀人士,更是將他們的道德關注轉移開去。
反歧視 撐溝通
行政長官梁振英在首份施政報告中表示,對於是否需要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免受歧視,是一個極富爭議性的課題,必須審慎處理,會繼續廣泛聽取不同的意見。對於有人認為政府不就立法展開諮詢便會令社會連討論的機會也沒有,是言過其實,因為社會上有關討論其實每天都在進行,在香港這個自由社會,誰也阻不了。
消弭性傾向和性別身份歧視的多重向度
同性戀運動團體(同運團體)常在公開場合聲稱香港未有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免受歧視,而全世界已經有70多個國家和地區為此立法。香港作為國際大都會,若要符合數份國際人權文件的要求,理應立法,以追上世界的潮流。惟事實上要消弭性傾向和性別身份歧視,究竟是不是單一立法就可以解決問題?
是誰把同性戀「等同」肛交?
2012年11月11日的城市論壇再次激辯《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問題,翌日《蘋果日報》的報道一如既往,全方位「撐同」,矛頭又是直指明光社,大字標題是〈明光社硬將同性戀等同肛交〉,裡面又提到:「何韻詩一聽歪理怒火中燒,同性戀即是肛交?」
不斷求進,有效監察
2012年初,我們看到政府對傳媒監察方面亦有所行動。去年免費報章《爽報》刊登大量色情及不雅的內容,由於學童容易接觸該份免費報章,故引起社會不少團體發起行動抗議。截至去年3月,「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前身為「影視處」)收到超過二百宗有關該報內容不雅的投訴。最後《爽報》承認共11項非法發布不雅物品傳票罪,共被罰款11萬元。
風起雲湧的同性戀運動
雖然去年本港有關同性戀的法例並沒有任何的修改,但卻是本港同性戀運動發展重要的一年。
本港著名歌星黃耀明先生在4月份的演唱會出櫃,向現場觀眾表示自己是同性戀者,亦成為本港同性戀運動的新力量。而且亦藉著他的知名度在媒體上發表支持同性戀運動的言論,包括5月份舉行的「國際不再恐同日」。該活動更得到多位來自不同黨派的立法會議員支持,包括葉劉淑儀、李卓人、余若薇及何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