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當平等得過了火位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0/09/2014

為甚麼要讓座給老弱傷殘?為甚麼長者和兒童可以有乘車優惠?不是人人平等嗎?為甚麼社會要幫助弱勢群體?為甚麼對不同的人要有差別對待?在人人生而平等的大前提下,平機會為甚麼不爭取一刀切取消社會上任何差別對待?原因很簡單,因為政治正確不等於正確。平機會的成立原意正是要幫助弱勢社群,為一些沒有能力為自己出頭的人發聲。

但打開平機會最近有關《歧視條例檢討》的公眾諮詢文件,大家便可清楚看到,平機會的工作已經變了質,她想成為一個可以移風易俗,改變倫理價值的機構。於是,本來很明顯不是弱勢群體的單身人士及同居人士,平機會在檢討應否將現有四條歧視條例合併的時候,也魚目混珠地以平等機會及保障他們之名,引入了所謂事實婚姻關係,不單要令同居關係獲得猶如婚姻的社會及僱傭福利,更建議將市民的家庭責任擴展至前同居伴侶的子女及父母,甚至以人權為理由提倡讓單身人士領養及進行人工受孕。這已經遠遠超出扶助弱勢的目標,而是要藉反歧視之名改變社會對婚姻和家庭的觀念,平等得過了火位。

婚姻及家庭制度是否需要作出改變,有關討論不應由平機會處理,更不應在社會大眾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暗渡陳倉。今期《燭光網絡》嘗試為大家分析這份諮詢文件的魔鬼細節。希望大家不要對平機會,以及歧視條例未來的發展掉以輕心,否則當事實婚姻關係成為事實,全港家庭忽然多了很多從沒想過的責任!大家再來反對亦悔之已晚。

相關文章

左派反歧視的迷思

余創豪 | 美國亞利桑那州立大學(Arizona State University)教育心理學博士,專門於心理測量與統計學,亦是同校哲學博士,專門於科學哲學與歷史,現在是美國阿蘇薩太平洋大學(Azusa Pacific University)應用行為科學與數據科學教授。
03/08/2023
專欄:有情無國界 (*所有文章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國家:美國

引言
從小到大,筆者從來未曾對左翼思想、自由派產生過愛慕或者興趣,雖然我認同追求社會公義、追求人人平等、反歧視、反壓迫……等價值觀,不過,要實踐這些理想,並不一定需要在左派的框架下進行。筆者對左傾思想有所保留的原因之一是:這種進路將社會現象過度簡化,世界上彷彿只有兩種人:壓迫者和被壓迫者、歧視者和被歧視者、有偏見的人和沒有偏見的人。簡單地說,非黑即白;非我族類,其心必異。若果我不同意或者批評他們的說法、做法,或者事情的結果並不符合他們的期望,他們便會說持異見者對他們有偏見,甚至歧視他們。弔詭的是,到頭來他們可能會採用歧視的方法去反歧視。

結果與人口比例不符是歧視嗎?
一直以來,美國自由派人士都抱怨,以人口比例而言,女性和某些少數族裔在科學、科技、工程、數學(STEM)領域的代表性嚴重不足。2020年,女性佔所有美國電腦和資訊科學家的20%、工程師的15%、數學家和統計學家的13%。在電腦和資訊科學中僅有6%是黑人、在工程方面有4%、在數學和統計學領域則有3%。在以上三個範疇中,西班牙裔分別佔了7%、5%、4%。

自由主義者聲稱這是一個結構性、制度性的問題,造成這「不公平」現象的原因包括了偏見與歧視、資源不平等……的確,輕視女性的大男人主義者是存在的,整體來說女性在科學和工程職業中只佔少數,但在某些科學領域,女性卻是佔主導地位,例如在生命科學中女性的比例高踞58%。更重要的是,並不是所有少數族裔在STEM的代表性都偏低,亞洲人只是美國總人口的6%,但在STEM勞動力的百分比卻高達13%,在美國,20%電腦和資訊科學家是亞裔、13%工程師和10%數學家、統計學家是亞洲人。2020年在美國授予的物理學博士學位中,亞洲人佔了46%。

坦白說,自由派的批評實在令我納悶,筆者參加過無數次關於電腦、統計學、數據科學的學術會議和工作坊,根據我個人經驗,大部份參加者都是亞裔,這些活動都是公開的,主辦單位從來沒有設下性別和族裔的限制。筆者是前任美國統計學會南加州分部的副會長和現任會長,過去曾經任職大學的研究顧問,通過這些身份,我先後籌辦了許多關於電腦統計學、和數據科學的會議、講座、工作坊,撫心自問,我從來沒有以刻板形象去打壓、限制任何人,相反,我鼓勵所有人參加這些活動,不論其性別、年齡、種族、宗教、學術水平……。然而,儘管用盡所有努力,有些人總是提不起興趣,更加令我失望的是,到頭來甚至有人批評我有偏見,說我瞧不起非華裔的學生。

輕率地將問題歸咎於歧視?
筆者一直都採用簡報形式與同事、學生分享數據科學與人工智能的趨勢,兩年前在某次通訊中我作出如下的報道:「2021年10月,五角大樓前首席軟件官尼古拉斯‧柴蘭(Nicolas Chaillan)向英國《金融時報》表示,在人工智能的競賽中,中國已經贏了美國,在關鍵技術領域裡面正邁向全球主導地位。」一名少數族裔學生在電子郵件中作出如下回應:「尼古拉斯‧柴蘭的問題源於他缺乏智慧和能力,在非傳統領域(人工智能)中他沒有僱用和留住女性有色人種。」我相信她完全沒有深入調查過尼古拉斯‧柴蘭的背景和整件事情的後果前因,她已經有預設立場,將所有問題歸咎於歧視。

雖然以數量來說,女性在美國人工智能研究員中屬於少數,但在質的貢獻上卻並不輸給男性,女性人工智能科學家之表表者包括了史丹福人工智能實驗室聯合創始人李飛飛、史丹福大學電腦學教授科勒(Daphne Koller)、機械人公司Jibo前首席科學家布雷澤爾(Cynthia Breazeal)、臉書人工智能研究實驗室主任皮諾(Joelle Pineau)、輝達機器學習研究總監阿南德庫瑪(Anima Anandkumar)、摩根大通人工智能研究主管維羅索(Manuela Veloso)。

為甚麼只是注意STEM的「不公平」?
其實,不同群體在任何範疇中都會有不相同的表現,例如由2017至2019年,在美國社會工作碩士畢業生裡面,近90%是女性,而超過22%的新社會工作者是非裔美國人。換言之,女性與黑人社會工作者遠超其人口比例。此外,根據2020年的統計數字,美國所有心理諮詢師中,66%是女性,而男性僅佔34%。更具體地說,81%的學校輔導員和78%的婚姻家庭治療師是女性。

自由派社會科學家和教育學家支持以種族作為入學標準之一,其實是以歧視的方法去反歧視,他們所持的一個論據是:少數族裔在提供服務或者諮詢幫助時更加明白自己族群受助者的感受和需要。他們批評女性與少數族裔在STEM的比例與人口不相符,根據同樣邏輯,那麼他們應該指出社會工作、心理治療……等範疇的比例失衡是有問題的,或者說在這些學科和行業中收生和聘請員工時存在著偏見、歧視,但現在注意力只是集中在STEM。我猜想原因是:STEM令人得到高薪厚職,「不公平」的結果會令人眼紅,至於社會工作、心理輔導……這些並不會令人大富大貴的領域,便任由它們「不公平」。

對有認知障礙的學生提供額外援助
《美國殘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簡稱ADA)禁止在就業、交通、公共住宿、通訊等多個範疇歧視殘疾人,這法例也要求美國大學確保殘障學生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美國大學設有無障礙服務辦公室(也稱為殘疾支持服務),負責協調殘疾學生的住宿,而且提供很多支援,例如包括延長考試時間、協助學生抄寫筆記、提供無障礙課程材料、手語翻譯、輔助技術……等等。我十分欣賞美國這種重視人權與人人平等的精神,在這種保障下,一個失明的學生可以通過有聲書、文字轉換成聲音的軟件去進修;一個失聰的學生可以通過視頻上的實時字幕而明白講授的內容……。然而,法律所保障的殘疾並不限於身體上的,亦包括心理上和智力上的殘障,例如閱讀障礙、書寫障礙、計算障礙、視覺處理障礙。

問題是:即使對正常人來說,有些學科是非常艱難的,例如電腦程式編寫、統計學、數據科學、數據視像化……。根據我個人有限而偏頗的經驗,無論給予那些有認知障礙的學生幾多支援,結果他們仍然無法掌握最基本的資訊(其他教授可能有不同的經驗)。遺憾的是,一部份學生不單止不會感激為他們提供的種種額外幫助,反而對教授抱怨優待不夠,有些人甚至投訴受到歧視。例如在某個電腦編碼的課程中,曾經有一個ADA學生要求我指導她做功課,每一次她甚麼也沒有做,只是要求我給她看從第一行到最後一行的代碼。我耐心地向她解釋了每一行代碼,幾次之後,我要求她嘗試自己做功課,她勃然大怒,說我沒有解釋電腦程式的邏輯,所以她無法做功課,跟著拂袖而去。這是左派人士培養出來的「奉旨態度」(sense of entitlement)。

沒有字幕的免費網上課程被迫下架
美國聯邦政府規定所有服務公眾的網頁和網上視頻必須符合ADA準則,例如網上視頻必須配上字幕。現在已經有軟件可以將聲音轉成字幕,但以前這並不普遍。由本世紀初開始,一些美國教育家發起了「大規模在線開放課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那就是將大學課程免費放在網上,解除了經濟上、時間上、地域上對學習的限制,筆者十分欣賞這良好的用意。加州大學帕克來分校曾經將很多課程免費放在大學的網站,然而,2016年8月美國司法部指出,那些沒有字幕的視頻違反了ADA,2017年10月,加州大學帕克來分校無奈地將超過二萬條網上視頻下架!結果所有人都無法享用這些免費課程,這是剝削了貧苦學生讀書的機會。哈佛大學、麻省理工、網飛(Netflix)亦曾經被捲入這類的法律訴訟。

我感到奇怪,為甚麼不可以保留現存的網上視頻,然後逐漸加上字幕呢?這種做法好像是:如果建築物入口處沒有輪椅坡道,則索性關閉通道,任何人都不能進入大樓!到底這是平權還是霸權?

結語
筆者參加過不少次西洋拳賽,很不幸每戰必敗,我認為這是因為制度上的歧視,所以造成不公平的結果。首先,西洋拳賽不容許參賽者用腿攻擊對方,中國武術的十二潭腿、二十四連環腿無法施展;戴上了拳套之後,虎爪功、鷹爪擒拿手、鐵砂掌、一陽指、六脈神劍……等武功完全報廢;比賽規矩又禁止打下盤,地堂鷹爪徹底失去作用。明顯地,西洋拳歧視中國功夫!我要向西洋拳擊總會投訴!

人間遊戲

林俊牧師 | 林俊牧師為法國圖盧茲城宣教士,他在堂會事奉崗位退休多年,之後任不同地方堂會短期宣教士及作推動宣教事工牧者。師母在2022年亦提早退休和牧師同行宣教。他們現於法國圖盧茲城Toulouse華人群體、與已工作超過十年的香港播道會宣教士同工配搭事奉。
04/01/2023
專欄:有情無國界 (*所有文章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國家:法國

人類的文明在遊戲中彰顯得很美妙。2022年世界盃足球賽曲終人散。這雖然是眾多比賽其中一個人間的遊戲,但這個遊戲竟吸引萬千人關注。這個遊戲如此牽動人心我覺得是因為背後有些人生哲學。

一般情況每隊是11人,足球比賽是一個極端注重團隊的一種比賽。而每個位置理論上都不可或缺,相同重要。人人平等的觀念在這個遊戲十分全面地表達出來。

教練領隊沒有落場,但卻是球隊的大腦,球迷也能影響到球隊的表現及球會運作。球證旁證的權威也充份顧及,不容任何人干犯。而在世界盃隊伍中我們有時驚覺,原來許多國家的名字我們是很陌生,她們大都是窮小國,但卻可處身在經濟軍事列強之中。法國的經濟實力比阿根廷高八倍,但是她卻有資格與法國在決賽中較技。巴西也是窮國,但卻是足球王國,球王多出產在南美洲弱小國家。剛離世的比利所得到的普世尊重堪比國王。這個「人間遊戲」是充滿奇妙平等的觀念。

強國者若以為可以憑權益操控足球比賽,史上似乎沒有成功例子,反充滿失敗的史實。這些黑金球賽只有叫球技水準不斷下降。人人平等的遊戲是上帝給我們智慧和教育的好機會。我們不喜歡玩不公平的遊戲,只叫自己無癮,白費人生,且有被愚弄之感!上主自己來到人間(道成人身)宣教,甘心謙卑地在人類中間一起玩人間的遊戲,示範如何平等地承擔人生的一切,就是如一般人一樣,遭遇抗議排斥直到上十字架。儘管世界仍有許多不公平,人類仍在不斷學習實踐平等的觀念,上帝2000年前示範了,我們也就應該不斷學習並維護這個觀念,叫不斷擾亂平等又常藉詞搬龍門的權貴羞愧。

誠然,這個世界沒有絕對平等,但是絕對不應阻礙別人追求平等的制度,更應為努力爭取更平等的制度鼓掌。足球賽例不斷在謹慎地更新,叫人覺得競爭得更平等,更合情合理。主耶穌為了人類得更豐盛的生命,或稱為更合神賜人有尊嚴的生命而用和平又捨己的方式,責備和挑戰當時的權貴,維護並彰顯了上主旨意對人類的生命原則。今天我們有沒有此勇氣去鼓勵和推動爭取平等原則的人呢?尤其是在今天的世界充斥著爭取特權的人,企圖破壞人人平等的權利,使之模糊不清,藉著趨炎附勢的手段,去混水摸魚撈得眼前的權益,不惜欺負無權無勢的人,要立場鮮明的與這些人抗爭,殊不容易。

主肯為此人間遊戲而捨生取義,我們可不要遊戲人間、趨吉避凶啊!

重返加拿大之新體驗

梁林天慧 | 梁林天慧博士為香港註冊社工,明光社顧問兼前董事,曾出任浸會愛群社會服務處總幹事,2006年至2012年她出任香港聖經公會總幹事及基督教靈實協會家庭及社區服務顧問(兼任)。早年於多倫多大學主修心理學,現已移居加拿大,享受弄孫之樂,仍繼續為主作工。
13/01/2022
專欄:有情無國界 (*所有文章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國家:加拿大

初來步到

從香港回流加拿大已接近九個月,偶爾也會在facebook 發放自己及家人的近照。照片多是描繪人生開心穩妥的一面,其實過去大半年的生活可說是苦樂參半,除衣食住行要操心外,心情也會隨著際遇有起有跌……

剛到加拿大,好像真是呼吸到自由的空氣:居住的地方寛大了、城市綠化完善、鄰居與碰到的市民都彬彬有禮 “nice”,買東西提醒自己記緊說謝謝,經常聽到別人回報一句:「祝你今天愉快。」這些都像在表達基督信仰,推崇愛鄰如己。社會上的貧富懸殊也不明顯,「自己的事要自己動手」、銀行與超市無特等premier 櫃枱與平民之分,顧客一概要排隊輪候,這些讓人想起人人平等的理念。一時間感到身處一個有教養、友善、尊重人權的公民社會中,與在港時那擠迫、匆匆忙忙,途人連瞧別人一眼的時間也嫌麻煩的景象似乎大大不同。

人權至上是禍是福?

但當安頓下來後我們也經歷不少人權至上帶來的麻煩,例如駕車要永遠讓行人有優先,市區道路經常在上、下班時間較擠迫,車主要小心行人的突發行為、單車、送外賣的車子、再要留意下雨或風雪對駕駛的影響,實在要做到一眼關七,更要鍛鍊自己不輕易發脾氣,才能安全駕駛!

真的完全認同人人平等?

人權、平等的觀念讓社會人士看工作無分貴賤,DIY 理念要求市民親自動手砌傢具、修理房子,鮮有家庭慣性地僱用家庭傭工料理家務,正因家傭薪金昂貴、工時和權益均備受保障,我聽過一些家庭因找不到適合的家傭照顧長者而最後決定將長者送回香港的故事,當然,作為回流人士,雖然十分認同人人平等與自食其力等理想,可是在老家卻習慣有傭人幫忙處理家務、照顧兒女,現在卻事事要自己動手,這些均需好好適應。

閒聊也要小心

也有朋友提醒我,與陌生人閒聊要額外小心,不要隨便問及人家的家庭與婚姻狀況,要充份尊重私隱、不隨意問種族、甚至宜用partner 去介紹身邊的伴侶而避免直稱太太、丈夫,避免別人覺得我們對一些人和事有保留或不夠尊重小眾(minority)的權益等。事事要顧及會否得罪別人、會否被人說有歧視之嫌?甚至用上某些稱號如印第安人、愛斯基摩人都宜小心,可能宜以First Nations people 代之?這些種種考量為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帶來張力,特別是當我們身處疫情中,很容易覺得少說話為妙,不如閉關自守,不主動去交朋友為上策?若要向人傳福音,那就更困難重重了!

空間感、孤寂感

剛剛到埗的幾個月,實在被充足的空間感、優美的自然生態環境深深吸引,光顧餐廳、咖啡店不用預先留座、寧靜的生活環境有助人多思考及進行創作、享受大自然等,但當我們步入寒冬季節,那空間感會否變成空虛、寂寞、茫然的感覺?作為異鄉客,朋友固然不多,若果家人也住在遠處(即使在同一城市)而疫情又遲遲未減退,這種孤寂恐怕會有增無減。

婚姻關係脆弱、教養子女不易

另一方面,人權至上的文化讓表達十分自由,表面上各人都好nice,又樂於表達同理心,但發覺原來在性愛開放和性傾向自由選擇的社會,婚姻/家庭的破碎和核心家庭的脆弱隨處可見!例如在美國,一半以上的美國人已經自認不信基督教了,剩下來的有多少對信仰認真?抑或只憑己意行事?替代基督信仰的潮流包括運動/瑜珈熱、提倡包容和支持大愛(同性婚姻)的聯合教會、信UFO、信靈異事件……只需要稍看電視推舉的最受歡迎劇集便能一目了然!當然信仰甚麼是私人選擇、別人,包括父母最好少些過問。

經文的提醒

面對以上的境況我想到三段經文:

1)「你該知道,末世必有艱難的日子來到。那時人會專愛自己,貪愛錢財,自誇,狂傲,毀謗,違背父母,忘恩負義,心不聖潔, 沒有親情,抗拒和解,好說讒言,不能節制,性情兇暴,不愛良善, 賣主賣友,任意妄為,自高自大,愛好宴樂,不愛上帝, 有敬虔的外貌,卻背棄了敬虔的實質,這等人你要避開。」(提後三1-5 《和修版》)

2)「既然你們與基督同死而脫離了世上粗淺的學說,為甚麼仍像生活在世俗中一樣…… 這些都是根據人的命令和教導,論到這一切都是一經使用就都敗壞了。這些規條使人徒有智慧之名,用私意崇拜,自表謙卑,苦待己身,其實在克制肉體的情慾上毫無功效。(西二20-23《和修版》)

3) 「要常常喜樂, 不住地禱告,凡事謝恩……凡事要察驗:美善的事要持守, 各樣惡事要禁戒。」(帖前五章16-22)

帖前的經文幫助我適應回流的生活。若要做到不住地禱告,不如每時每刻活在禱告中,當困難出現,便即時、就地禱告在天上,卻也是無處不在的上帝,在自己想辦法解決的同時也將事情交給祂,無論即時的結果如何我們均以感恩的心情領受,提醒自己要從多方面去看和分析所經歷的事,特別去考慮從天父的角度和遠景去看事物,這樣做,發現要感恩的地方持續很多。

作好管家

最後,「作好管家」也是一個有助適應的《聖經》教導,我既決定在加拿大退休、定居,當然了解到自己過去的身份、名銜、資歷和昔日對社會的貢獻不會為這裡的人所知,因此我並沒有期望別人(包括家人)對我作優先考慮/尊重。當眾多期望被豁出去以後,自己只希望可以做好管家:好好管理每月的收支和本份、找尋可以服侍的崗位,資歷和恩賜既然是祂所賜,應順服祂的安排,靠著祂的力量繼續以慷慨和主動的心態,服務身邊的人。

「小石城九勇士」的啟迪

余創豪 | 美國亞利桑那州立大學(Arizona State University)教育心理學博士,專門於心理測量與統計學,亦是同校哲學博士,專門於科學哲學與歷史,現在是美國阿蘇薩太平洋大學(Azusa Pacific University)應用行為科學與數據科學教授。
30/11/2021
專欄:有情無國界 (*所有文章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國家:美國

11月25日是今年美國的感恩節,每年這個時候是數算上帝恩典的日子。我感謝先賢,由於他們在過去披荊斬棘,故此今天我可以享受好像是理所當然的自由和權利。我所指的先賢並不是革命家或者思想家,而是九名看似弱不禁風的小孩子。

趁著感恩節假期,太太和我出外遠遊,旅程的其中一站是阿肯色州的小石城,1957年9月,這個本來不見經傳的小鎮,竟然出現了聯邦軍隊和地方國民警衛軍對立的局面。在通過民權法案之前,美國南部實施種族隔離政策,黑人和白人不可以在巴士、餐廳、廁所和其他公共場合一起,黑人和白人的學童也不可以一起上課。1954年美國最高法院宣佈廢除種族隔離政策,1957年有10名黑人學童到阿肯色州小石城的中央高中學校註冊讀書,這所學校的全部師生都是白人,於是乎小石鎮群情洶湧。其中一名黑人學童的父親在鐵路局工作,他害怕自己的家庭會受到迫害,並且懼怕會失去工作,遂將孩子轉到一所黑人學校。

其餘九名小孩子繼續勇往直前,史稱為「小石城九勇士」(Little Rock Nine),在開課那一天,過千名白人堵塞在街上抗議示威,阿肯色州長甚至召集國民警衛隊,去阻止黑人學生進入高中。隨後阿肯色州長會見艾森豪總統,佯稱自己「有意去做對的事情」,其實他只是含混其詞,企圖蒙混過關。最後,艾森豪總統調動了1,200名聯邦軍隊,從而保護「小石城九勇士」進入學校讀書。然而,聯邦軍隊並不是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都可以保護他們,白人學生在軍隊沒有隨行的地方欺凌那些黑人學童,包括語言侮辱、身體攻擊,一名黑人學童甚至被人在臉上潑了酸,而且他們被禁止參加課外活動。有一次一名黑人學童被毆打時大罵對方是「白人垃圾」,結果被校方開除。白人師生興高采烈地相告:「一個走了!還有八個!」

「小石城九勇士 」說有些白人對他們很好,他們將對方的名字記下來,隨後對照記錄,將重複的名字刪去,最後發現總共有35個好人,而整所學校有二千多名師生!我無法想像他們每一天心理和身體承受了幾多痛楚,他們大可以「息事寧人」,選擇退學,然後在全黑人學校過著正常的校園生活,但他們情願留下來,以螳臂擋車的姿態,去挑戰整個不公義的體制!

在小石城中央高中附近有一個全國歷史紀念中心,歷史紀念中心提供導賞,好讓遊人從這段慘痛的歷史中吸取教訓,太太和我參加了導賞團,從導賞員口中我們聽到了一些歷史書沒有記載的細節,以下是其中一個故事:

在新冠肺炎大流行之前,導賞團可以進入小石城高中學校參觀,有一次一名白人老婦在學校的一個女廁前面停下來,突然之間,她俯伏在地上,跟著歇斯底里地痛哭,過了一陣子她站起來抹乾眼淚,然後走到導賞員面前,她說:「幾十年前,在這個廁所裡面,我親眼看見一大群白人同學對一名黑人學生拳打腳踢,雖然我沒有參與,但我只是呆呆的站在那裡,我甚麼也沒有說,甚麼也沒有做。畢業之後,我再沒有回到小石城中央高中,我很怕再回到這個廁所,我為自己的無動於衷而感到羞愧。」

導賞員說完這個故事之後,他再補充幾句:「黑暗勢力可以張牙舞爪,是因為很多人選擇袖手旁觀,你可以改變世界!」我並不是不同意導賞員的說話,然而,我不會厚責這位老婦人,當時她只是一個十來歲的中學生,我相信這是她第一次見到這種暴力場面,她有可能去保持冷靜而作出道德判斷嗎?

也許,最能夠勾起我反思的地方是人性的敗壞,在二次大戰期間,美國站在道德高地去領導反法西斯戰爭,並且設立了紐倫堡軍事罪行法庭,去審判納粹黨的種族主義者;美國南部有10個州被統稱為「聖經地帶」(Bible Belt),「聖經地帶」充滿著濃厚的基督教文化,大多數居民都參加教會,阿肯色州是其中之一。可是,在以上氛圍底下培養出來的小石城孩子,卻可以泯滅人性地霸凌自己的同學。

二次大戰之後,很多人都追問:為甚麼宗教改革發源地的德國,竟然會淪為極端主義的溫床?為甚麼本來善良的人民,會在一夜之間變成劊子手?1963 年耶魯大學心理學家斯坦利.米爾格拉姆(Stanley Milgram)為了解答這些問題而進行了一連串實驗,他證明了平常人可以因為服從權威而做出邪惡的事情。其實,即使沒有米爾格拉姆1963年的實驗,人們也可以在1957年的小石鎮事件中找到答案,本來應該是天真無邪的小孩子,在經年累月受到家長、教師、牧師的洗腦之後,也可以做出令人不可思議的事情。

一方面,我為「小石城九勇士 」散發出的人性光輝而感恩,但另一方面,我也為到那二千幾名師生揭示出的人性軟弱而感到顫慄。今年的感恩節,竟是一個百感交集的日子!

同性婚姻對社會的影響

26/03/2020

婚姻制度受損

  1. 同性婚姻一旦出現,會為社會帶來深遠影響,它會改變婚姻的定義。
  2. 一男一女的婚姻,不再是婚姻唯一的組合。
  3. 由相同性別人士組成的婚姻,不會自然地有孩子。
  4. 這些家庭不會自然的延續後代。

 

破窗之後有更多爭取

  1. 若實施同性婚姻,會引發破窗效應,不同人士可要求廢除婚姻的各種限制。
  2. 要求廢除人數限制,如多人婚姻。
  3. 要求廢除物種限制,即人類可以與不同物種結婚,如物種婚姻,人類與動物結婚;二次元婚姻,人類與虛擬偶像、卡通人物結婚。

 

兒童權益受損

  1. 同性婚姻自然會引致同性領養,以及利用科技繁殖下一代。
  2. 孩子要在缺乏父或母的環境下成長。
  3. 孩子未能在原生家庭中從父母的互動中學習兩性相處。
  4. 不利孩子的成長。

 

影響學校倫理教育

  1. 同性婚姻的出現,更會影響學校的倫理教育。
  2. 學校要宣揚男男、女女的同性戀,和一般異性戀都是天生正常的。
  3. 學校要保護同性戀者,將之變成特權階級。
  4. 教科書要配合,減少對同性戀者的「冒犯」。
  5. 學校甚至要引入支持同性戀者的圖書、故事書,好讓那些在同性伴侶中成長的孩子,可以「不被冒犯地」得到正常待遇。

 

性別主流化的文化

  1. 同性婚姻更會影響性別主流化的文化,有關夫妻等具兩性差異的字眼不能再使用,取而代之的是性別中立用語。
  2. 家長只能有「家長一」和「家長二」,不能再用「父」「母」二字,變相將男女特點削平。
  3. 強調兩性的東西最終被取代,但事實上男女大不同的本質卻不能改變,最後社會逐漸變形、走樣,失去兩性本來美善的特質。

 

福利與權利

  1. 社會就婚姻家庭和孩子的福利,同樣要分給同性婚姻者,例如公共房屋、社會福利、免稅額、撫養權及領養權等等。
  2. 以上的公共資源,有些需要排隊輪候,如公屋,等候的人肯定需要更長的時間輪候。

 

白色恐懼

  1. 宗教團體,或者一些人因為其政治取向/良心而不認同同性戀社會運動,將受到攻擊和不平等的對待。
  2. 根據外國經驗,教會及信徒在宣講同性性行為是罪、或拒絕為同性婚姻提供服務的時候,有機會被控「滋擾、冒犯或中傷」同性戀者,觸犯仇恨罪或歧視法,最終會被判巨額罰款、甚至入獄。

外國同婚人士亦可申請公屋對社會的影響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19/03/2020

(更新日期:2020年5月7日)

高等法院於今年3月4日就一宗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以一般家庭名義申請公屋的司法覆核案件,裁定房委會的配偶定義不包括同性配偶,不容許同性配偶家庭申請公屋是違反《基本法》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下令房委會要重新審批申請人的公屋申請。

申請人與男同性伴侶2018年在加拿大結婚,兩人是香港永久居民,並以一般家庭名義申請公屋,亦符合申請的資產及入息要求。不過,房委會認為二人不符合「夫妻」定義,拒絕其申請,申請人遂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房委會決定。

法官周家明認為這宗司法覆核案與QT案及梁鎮罡案的性質類似,都涉及政府對異性已婚人士及香港未承認的同性伴侶的差別對待問題,因此,在本案判詞中,援引以上兩案,包括引QT案中,政府在實施一項使不同人有不同待遇的政策時,須附以非常「重大」(weighty)理由才可避免歧視。周官又將終院處理梁鎮罡案中採取「四步測試」(4-step justification test)套用至本案。原則考慮到,政策對不同人的不同待遇是否出於正當目的、政策是否與目的有關、政策是否必須實行以達至目的、政策是否在社會利益與個人權利之間達至合理的平衡。

步測試」

第一步測試政策對不同人的不同待遇是否出於正當目的

法官認同傳統婚姻是值得保護的,充足房屋供應有助鼓勵異性伴侶組織家庭及生育。

第二步測試政策是否與目的有關

法官不同意現時的「差別待遇」跟房委會政策目的相關,因為政策的目的是幫助低收入家庭滿足住屋需要,房委會亦無法證明審查海外註冊的已婚同志,較審查海外註冊的異性伴侶困難。

第三步測試政策是否必須實行以達至目的

法官同意公營房屋作為一種極珍貴的社會資源,政府作出一些分配的條件限制,實屬正常的分配資源方式。可是法官不同意有關政策是必須實行以達至目的,因為,房委會未能向法庭提供數據,若果讓同性配偶申請公屋,公屋輪候時間會延長多久,亦不知道有多少同性配偶符合資格申請公屋,又未能證明低收入同性家庭對住屋需求較異性家庭低,造成政策與目的存在不合乎比例的關聯性。法庭需要考慮拒絕某類族群不可享有某種福利有否違反平等權利的原則,以及有關的目的是否合乎比例。

第四步測試政策是否在社會利益與個人權利之間達至合理的平衡

房委會無法證明容許同性配偶家庭申請公屋對公屋輪候時間會延長多久,以及對社會造成多大影響,現時的配偶政策不讓同性已婚伴侶申請公屋導致他們承受不能接受的困苦。法官認為現時房委會的配偶政策未能達到合乎比例的家庭目的,裁定房委會的配偶定義不包括同性配偶是違憲。

法官強調這宗案件的判決只適用於外國結婚的一對一的同性婚姻。外國的同性民事結合並不能因這判決獲承認。

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

就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周家明法官於另一宗司法覆核案(MK案)的結論卻完全相反,他在MK案的判詞中提及:香港的法律從未認可或准許同性婚姻,香港自始至終都只承認異性婚姻。1971年10月7日生效的《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178章)第4條指明婚姻屬一夫一妻制。《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 第20條指明凡屬在 1972 年 6 月 30 日之後締結的婚姻,該婚姻僅能基於下列任何理由而無效:(1d)婚姻雙方,並非一方為男,一方為女。

今次處理的案件本來是在香港法律被視為無效的婚姻,法官卻按梁鎮罡案的判決,基於同性婚姻滿足了婚姻的公開性及排他性的要求,而獲得承認。有關判決是自相矛盾的,既然香港不容許同性婚姻,卻反過來承認外國註冊的同性婚姻並給予同性已婚人士權利及福利,這將大大削弱本地婚姻的獨特性。即使終審法院於W案的判決,也一再強調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只是接受完成完整變性手術的人以新的性別結婚,結婚對象必須是異性。

此案法官要求房委會提供數據,若果讓同性配偶申請公屋,公屋輪候時間會延長多久,有多少同性配偶合資格申請公屋等等,事實上,法官是對房委會提出無法做到的要求,因為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即使每五年及10年一次的中期人口統計及人口普查根本不會問性傾向及同性婚姻,只會將他們歸類為未婚人士,因此,香港政府根本不可能收集到相關的數據,導致房委會根本無法滿足法官的要求。法官在本案應處理的是婚姻的本質問題,而不是容許同性配偶申請公屋的影響的問題,否則,到時又會以人權為理由而不需要理會對社會及經濟影響,判申請人勝訴。

這宗司法覆核案是在外國結婚的同性伴侶要求可以一般家庭的名義申請公屋,未來關於這類司法覆核的案件包括同性伴侶購買居屋(案件於今年5月底開審),及要求香港承認境外同性婚姻(STK案)。今次公屋案的判決會為其他正排期的案件立下基礎,長遠將動搖香港現時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據悉房委會已就高院對公屋案的判決提出上訴。

香港的婚姻制度有它的立法原意,因此有其排他性及獨特性,假如要全盤接受外國的婚姻,按這邏輯,香港日後可能要給予外國的一對一亂倫婚姻及童婚關係人士,擁有與異性婚姻完全同等的權利及福利,只要他們的婚姻都滿足了公開性及排他性這兩個條件。

政府盡快修改現時的做法

為了堵塞漏洞,避免司法覆核案件接踵而來,使不同形式的婚姻關係人士取得香港法例所認可的已婚人士的所有權利及福利,特區政府可以考慮修改現時本港承認外國婚姻的做法,不需要完全承認外國的婚姻,只承認那些與香港婚姻法條件一致的外國婚姻,包括人數必須一對一、年齡必須16歲以上、性別必須為異性、沒有親屬及血緣關係、同一時間只可以有一段婚姻等,保持香港婚姻法的獨特性。婚姻是嚴肅及重要的社會政策,而不只是福利和資源分配問題,不能以支離破碎的方式各取所需。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20-3-2020

示威現場的性騷擾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3/01/2020

由2019年6月至12月初,香港有超過900宗示威、遊行和公眾集會,這往往成為警民衝突的觸發點,部份警員與示威人士都以不同方式侮辱對方,令彼此關係每況愈下。本文嘗試討論示威現場的性騷擾情況,以及現有歧視條例的局限。

 

性騷擾定義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2(5)條和第2(8)條,性騷擾是指任何人對另一人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的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

示威活動期間有警民互相辱罵、說粗言穢語或作出粗口手勢,這些言語及動作其實都涉及性的行徑,如有部份警員會以「臭雞」及「天使」指罵女示威者,廣東話稱娼妓為「雞」,而「天使」則源於有謠言指女示威者向勇武示威者提供免費性服務。此外,也有示威人士以「警察OT(加班)警嫂3P」和「你老婆係水炮車」等口號來羞辱警員,「3P」是指三人性交,「水炮車」則與女性陰道分泌物有關。相信一般市民都認同以上言論是會令人感到被冒犯、侮辱或威嚇,不過,一個行為即使符合性騷擾定義也未必受到《性別歧視條例》監管,還要看行為本身是否在相關法例的適用範疇。

 

性騷擾的適用範疇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23、24、39和40條,性騷擾的適用範疇包括僱傭、教育、提供貨品、服務、設施,處所等,法例能保障市民在上述範疇內免受性騷擾。

例如某人向同事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便有可能構成僱傭範疇的性騷擾;教師向學生作出有關行徑,就涉及教育範疇;顧客向售貨員作出有關行徑,就涉及提供貨品範疇;乘客向空中服務員作出有關行徑,就涉及提供服務範疇。但如果有關行為超出以上範疇,就不受《性別歧視條例》監管。

因此,警民之間的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會否構成性騷擾,就視乎警員執行職務的情況是否屬於相關條例的適用範疇。筆者為此曾去信平等機會委員會查詢,該會有以下回覆:

「《性別歧視條例》第40條列出僱傭和教育以外的其他適用範疇,當中並不涵蓋政府部門在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亦不涵蓋有關人員執行其所屬部門的職能或行使其所屬部門的權力。

根據過往法庭案例,行使警權進行拘捕行動並不屬於《條例》內所指的『服務』。因此,有關情況並不在《條例》涵蓋範圍,請恕委員會的職能權限未能處理就有關事件提出的申訴。」

我們認為《性別歧視條例》的適用範疇不宜擴大至生活上的每個層面,但平機會的回覆讓我們得知政府部門及有關人員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時是不受《性別歧視條例》的監管。我們期望平機會在檢討與性騷擾相關的法律條文時,能建議政府修例填補漏洞,加強對市民或有關人員的保障。

2019年5月,立法會議員胡志偉以不尊重的詞彙叫罵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女士,[1] 事件其實與性別歧視或性騷擾的關聯性不大,完全超出《性別歧視條例》的涵蓋範圍,但當時平機會發的新聞稿,義正詞嚴地回應事件:

「雖然平機會的職權範圍未能處理就有關言論提出的投訴,平機會認為有關言論並不恰當,既不禮貌,亦不尊重對方,並以貶詞攻擊特首為女性之身份,實有違現今社會男女平等及兩性之間應互相尊重等核心價值。」[2]

今天,示威活動遍佈各區,涉及性騷擾的言論亦隨著新聞直播進入大小家庭,但對於事件是否涉及性騷擾等情況,平機會主席朱敏健卻指難單靠照片或片段準確判斷,並稱暫時未有當事人親身接觸平機會。[3] 對於平機會冷淡回應示威現場的性騷擾問題,實在令人失望。而該會的回應亦難免令人聯想到背後是否有政治上的考慮。

儘管現有歧視條例並未賦予平機會權力處理條例中適用範疇以外的事件,但作為政府授權執行反歧視工作的法定機構,平機會其中一個目標與優先工作領域正正就是「持續推行反性騷擾活動」。我們理解因著條例上的限制,該會未能在法律層面作出任何跟進,但其實這不是進行公眾教育的好機會嗎?平機會可以指出該等言論的不恰當之處,並教育廣大的市民認識性騷擾,以及鼓勵大眾以和平及互相尊重的態度表達意見。


[1] 〈【答問大會】斥林鄭「有黨性冇血性」 胡志偉:唔死都冇用呀八婆〉,《立場新聞》,2019年5月9日,網站: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答問大會-斥林鄭-有黨性冇血性-胡志偉-唔死都冇用呀八婆(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2月11日)。

[2] 〈平機會回應傳媒查詢〉,平等機會委員會新聞稿,2019年5月15日,網站:https://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ShowContent.aspx?ItemID=16060(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2月11日)

[3] 截至朱敏健受訪時(2019年10月12日),未有當事人就相關情況接觸平機會,參張嘉敏:〈【逃犯條例】朱敏健:平機會接過百查詢 涉警方濫暴、性騷擾情況〉,《香港01》,2019年10月12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385167/逃犯條例-朱敏健-平機會接過百查詢-涉警方濫暴-性騷擾情況(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2月11日)。

香港法律對不同關係的承認和對待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16/09/2019

香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上任以來,支持率每況愈下,除了因為僭建,還有因為她沒有申報丈夫潘樂陶購入的兩個豪宅,及沒有申報她以配偶身份,與丈夫共同持有安樂工程8.89億股或63.48%股份,市值超過10億港元。[1]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僅就上市證券的披露而言,任何人士的配偶如在香港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該名人士亦被當作持有該權益。作為司長,應該最熟悉香港法例,對已婚配偶關係、同居關係及其他關係所涉及的權利及責任,不應不清不楚,也許,她要研究一下平等機會委員會於今年6月發表的《香港法律對不同關係的承認和對待》報告,[2] 該報告就21個範疇中香港法律對六種不同關係的承認及對待情況作出研究,這些關係包括異性或同婚姻關係、異性或同性法定伴侶關係(編者按:類似外國的民事結合和事實婚姻),及異性或同性同居關係。有關報告的內容,請參附表。

綜觀附表內容,現時香港法律仍以承認異性婚姻關係為主,很多法例和政策,例如申請公共租住房屋、領養、刑事事宜及囚犯等不同範疇,都是以現行的婚姻制度,即異性婚姻關係作為基礎,顯示異性婚姻關係中兩個人關係的獨特性。假如讓其他五種不同關係的承認及對待,與異性婚姻關係看齊,得到同樣的承認和權利,將無可避免對香港現行婚姻制度和社會價值觀,帶來廣泛和深遠的影響,異性婚姻在社會的獨特地位亦會被削弱。

可是,申請公屋只承認異性婚姻關係的做法未來將受到挑戰,高等法院於今年9月26日,會就一宗同性婚姻關係人士以一般家庭的身份申請公屋的司法覆核案進行聆訊。案件的判決除了影響個別人士外,亦會影響香港的婚姻制度和對家庭的定義,大家必須密切關注有關判決,期望結果不會進一步削弱現行婚姻制度。

明光社

[1] 〈鄭若驊再爆瞞報醜聞 與夫共持股權價值近10億〉,《東方日報》,2019年7月22日,網站: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90722/bkn-20190722230807790-0722_00822_001.html(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8月20日)。

[2] 安理國際律師事務所編(由平等機會委員會委託):〈香港法律對不同關係的承認和對待〉,平等機會委員會,2019年6月,網站:http://www.eoc.org.hk/EOC/upload/ResearchReport/2019626142928818518.PDF(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8月20日)。

為何人權法院稱同婚非人權

招雋寧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 高級研究員
04/10/2018

兩個男人登記結婚,政府拒絕,有否侵犯人權?歐洲人權法院八年以來,答覆直接清晰:沒有。

 

歐洲四案:法國、奧地利、芬蘭及意大利

歐洲人權法院隸屬於《歐洲人權公約》之下,對於甚麼情況屬於干犯了人權,有著權威性的解釋。他們在2016年結束了一宗「法國沒有同婚是否違反人權」的案件:Chapin and Charpentier v. France(no. 40183/07),訴訟歷時九年。

2004年5月,賽平先生(Chapin)及夏邦傑先生(Charpentier)要求登記結婚被拒,當時法國仍未通過同婚。國內一輪官司,二人輾轉在2007年上訴至歐洲人權法院,控告法國政府違反《歐洲人權公約》。

如何違反?他們控訴法國政府違反了「禁止歧視(第8條)和結婚權(第12條)」以及「禁止歧視(第8條)和私人及家庭生活權(第14條)」。

縱然法國於2013年通過同婚,某程度上消解了申訴的力度,但是歐洲人權法院仍然維持了多年來的決定,一致裁定法國「沒有同婚也不違反人權」。

關於結婚權的判決,法院提到2010年的奧地利案(Schalk and Kopf v. Austria)、2014年的芬蘭案(Hämäläinen v. Finland)及2015年的意大利案(Oliari and Others v. Italy),不論那些地方有沒有民事結合或同性婚姻,歐洲人權法院都給予同一結論:

“…there was no European consensus on granting same-sex couples the right to marry…it concluded that Article 12 did not impose an obligation on the respondent Government to grant same-sex couples access to marriage…the Court did not see any reason not to reach the same conclusion in the present case.” [1]──歐洲人權法院Chapin and Charpentier v. France一案英文新聞稿 [2]

若同婚是人權,政府就有義務立法。人權法院認為,政府沒有訂立同婚的義務,則意味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權。

然而,這並非意味著否定一切與同性伴侶相關的權利。在Taddeucci and McCall v. Italy一案裡,歐洲人權法院就認為意大利政府應該要給予在國外的同性伴侶居留許可,避免在法律上過份刁難,令二人無法共同生活。此案於2016年審結。

筆者亦倡議香港政府考慮「緊密關係政策」,在避免修改男女婚制的前提下,促進包括同性伴侶等緊密關係者的生活便利。同性伴侶遇到的一些生活困難,往往不用透過婚制解決。詳情請參〈緊密關係授權 讓婚姻成為婚姻〉一文。

 

關於婚姻人權的條文

香港不受《歐洲人權公約》所約束,乃屬於《世界人權宣言》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締約成員,其監管組織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同婚非人權」的看法與歐洲人權法院一致。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出版的《生而自由 一律平等》小冊子,說明何謂干犯了同性戀者的平權。小冊子第51頁明言,讓同性伴侶結婚並非政府的義務:

「國際人權法不要求各國允許同性伴侶結婚。即便如此,保護個人免遭基於性取向的歧視卻延伸到確保未婚同性伴侶得到與未婚異性伴侶同等的待遇,並有權享有同樣的福利。」──《生而自由 一律平等》[3]

哪一種婚姻是基本人權?參照《世界人權宣言》,男女雙方、成年、自願共識,以及此等組成的天然家庭為基本人權所保障:

「(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二)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 [4]

 

結婚的人權實質賦予的內容是「性別組合、年齡、自主」;「種族、國籍、宗教」卻不應受限。換言之,《世界人權宣言》應支持黑人和白人的「跨種族」結婚人權,而不會支持「跨性別組合」的同婚人權。相比「種族」因素,人權條文初步顯示「性別組合」是更貼近婚制的核心內容。

此外我們還得留意翻譯。中文版《宣言》屬於聯合國六種官方語言之一(其餘為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羅斯文、西班牙文,1948年時《世界人權宣言》版本只沒有阿拉伯文的官方翻譯),因此毋須訴諸其他語言版本來支撐中文版的解釋。筆者曾聽聞支持同性戀人士嘗試將中文版《宣言》翻譯為英文來解釋「男女雙方(men and women)」是包括「男和男」「女和女」的同性雙方,此說法是強詞奪理,亦漠視了文本於上世紀50年代未有同婚概念的處境,強加同婚意識於《宣言》之上。

 

裁量餘地原則

對於歐洲人權法院或聯合國等國際組織來說,婚制是否限於「男女組合」,屬於每個地方自己的事。政府可以按著自身人民的風俗、社會氛圍和實際情況,彈性地決定當地婚制的涵蓋範圍,到底要延伸至多少種人際關係。

舉例說:對愛沙尼亞的風土人情而言,15歲可結婚;但在法國年滿18歲才可以結婚。哥倫比亞容許三人共同締結一段婚姻;鄰國委內瑞拉卻只准二人締婚。

各地婚制迥異。國際組織多數傾向留有餘地,不會劃一婚制規定,讓各國不會陷於「剷平主義」的霸權下。這做法尊重別國的傳統、民族間的多元性和獨特性。這種彈性稱為「裁量餘地原則(margin of appreciation, or room for manoeuvre)」,婚制的「性別組合」經常獲接納於此原則之下,因此,國際組織暫時也沒有要求國家必須訂立同性婚制。

 

婚姻規限了「性別組合」

香港人註冊結婚時填表,不用申報性傾向。婚姻法沒有提及限制性傾向,真正規定的是性別組合。同性婚制的真身是「不分性別組合」的婚制,偏偏人權法卻訂明了男女雙方的組合。

香港婚制除了限制性別組合,還有申請人數、年齡、血緣等等限制。應用歐洲人權法院或聯合國的標準,婚姻權是指「根據政府所制定的婚制」而結婚的自由。

人有基本人權按當地婚制申請結婚,這就是平等的結婚權。在香港婚姻法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分膚色、國籍、宗教、性傾向,都有基本權利,與一個非已婚、非親屬、成年、沒被迫婚、異性的人結婚。

有同性吸引的人可以有結婚的平等機會嗎?可以,其對象必須是「非已婚、非親屬、成年、沒被迫婚、異性」。同性吸引是個人的事,法例不理會,而性別組合才是制度所管。

政府是有修改婚姻制度的權力,包括性別組合、人數、年齡等限制。縱然如此,但修改的理由卻不是所謂平等(現已有充足的平等機會),而是參照現今社會對婚姻意義的理解、婚姻制度的政策目標、社會各成員的想法等。關於修改婚制的自由,讀者可參閱〈婚姻自由不是戀愛自由〉一文。

 

為何聽聞「同性婚姻是人權」

許多支持同運者正用諸般方法,要將同性婚制詮釋於人權法之內。「同婚是人權」充其量是一個政治口號,卻不是描述事實的句子。倘若有人要求政府就同婚立法的理由是同婚「已經」是人權,那明顯是謊言。

支同者的政治宣傳機器(propaganda)向來強勢,在遊行和新聞報道中不停對外宣稱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使不少人誤以為同性婚姻「已經」是基本人權。明光社就此辯論多時,陳明對結婚人權的適切理解,歡迎參閱本社過往曾撰寫的文章:

〈尊重國家自主權及立法原意〉

〈同性婚姻非人權(一)〉

〈同性婚姻非人權(二)〉

〈莫忘初衷──男女結婚才是人權〉

〈歐洲人權法庭關於同性伴侶關係的裁決〉

〈同性婚姻是人權?〉

〈支持婚姻平權就無法反對的兩個結論〉

〈回應支同者的常見駁論〉

 

就人權法的條文而言,同婚非人權是顯而易見的。但為何男女婚制卻能寫入人權法之中?那就要須要討論設立男女婚制的實質意義,請讀〈緊密關係授權 讓婚姻成為婚姻〉一文。

若政府非必要制訂同婚,通過民事結合又是否可取?筆者認為民事結合與同婚無異,因此並不贊成,請參閱另一文章〈分析民事結合〉

 


[1] 有關內容為:「在歐洲沒有一致的共識給予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它斷定第12條款並沒有將給予同性伴侶可結婚的義務強加於答辯政府身上……法院就現時的案件,看不到任何理由不作出相同的結論。」

[2] “Prohibition in France of marriage between same-sex couples prior to the law of 17 May 2013 was not contrary to the Convention,” Press release issued by the Registrar of the Court, ECHR 199(2016),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last modified June 9, 2016, http://www.humanrightscommission.ky/upimages/publicationdoc/12321127_146....

[3]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生而自由 一律平等:國際人權法中的性取向和性別認同》,2013年,網站:https://www.ohchr.org/Documents/Publications/BornFreeAndEqualLowRes_CH.pdf(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9月27日)。

[4]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全文,1948年,網站:http://www.un.org/zh/universal-declaration-human-rights(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9月27日)。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4/10/2018

緊密關係授權 讓婚姻成為婚姻

24/07/2018

多年來,同性戀政治團體為同性伴侶本身的權益,提出了許多訴求,包括保障他們在醫療探視、醫療預前指示、生活與財務、後事與遺產等安排的基本需要。同性戀政團提出的方向是擴充男女婚制,改為不分性別組合的婚制。

男女婚制的政策目標,本來包含了促進兒童基本人權,這制度與其他緊密的人際關係不相干。我們認為,設立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等方向,只會消減婚制保障兒童人權的政策效用,是下策。我們建議政府整合現有措施,實施緊密關係授權的政策,適當地保障同性伴侶,以至有互信的緊密關係人士。

 

男女婚姻關係

人類幼兒作為人的價值極重,但捍衛自身基本人權的能力卻極弱。他們需要額外的保障,至少要與親生父母長久連繫、受到妥善的養育等。

因此,各地政府均以法律和習俗等,規範該對夫妻的分合、推定法定監護人、非婚生子女地位……以福利作為養育的誘因,以刑法阻嚇傷害弱勢福祉的行為。

前者是我們對「婚姻關係」的理解;後者提到以法律及習俗的規範,是為「男女婚制」,其政策目的蘊含了促進潛在的固有親子關係。雖然有些人結婚後不必然會生育,但關乎所有人的婚制,卻保障了社會存續。

婚姻關係先於婚制。制度的形式例如:性別組合、年齡、血緣和人數等,取決於婚姻關係的意義。

 

已婚地位(marital status

那種有延續後代潛能的男女關係,只要雙方同意在婚制的規定下,自願受到政權的管制,換取一些福利,就可透過婚姻註冊,取得法律所承認的「已婚地位」。構成已婚地位的元素,是法律賦予的婚姻權利、福利、義務和已婚者的社會責任。

在此重申,保障潛在固有親子關係的政策目標,能充分地體現於整個與婚姻地位相關的制度之中。已婚地位所取得的福利權責,與促進潛在出生者的基本人權有密切關係。另一方面,即使再緊密的人際關係,也不需無端白事地受到政府的規管或鼓勵,而變成「緊密地位」。

 

緊密關係

若然政府要承認某種人際關係,則要提出合理又充份的理據,且採取最低限度的干預。現代社會普遍的做法,是承認公民的契約,而不是關係的性別組合、人數和時間的長短……只要確保雙方在自主共識下簽訂便可。

誰人的關係是緊密的,屬於私人事務,毋須由他人界定,亦無關乎繁衍和育養後代的權責。

緊密關係可以是一對稱兄道弟的男性無家者;一對同住20年的女性而不用揭露自己性傾向的私隱;兩個來自同鄉的鄰居,他們是老婆婆和老公公,也不知有沒有性關係;一對曾經隆重上契的母子誼親……緊密關係多變,毋須,亦難以由政府去定義。

於是,可以聯想到它不單可能是長久的愛情,也可能是深厚的友情,甚至是比親情更親的人際關係。各人自主選擇的私人關係,不涉及弱勢兒童的人權,以及社會的存續關係。政府毋須像規管婚姻關係一樣去干預緊密關係,或界定緊密關係的資格。

 

緊密關係授權

緊密關係授權關於政策的實施,以一籃子的方式包羅醫療探視、醫療預前指示、生活及財務授權、後事及遺產等權益安排,共同置於緊密關係授權的措施之內。

過往,社會默認配偶或直系親屬處理前述安排,此做法涵蓋許多人的基本需要,卻仍有一部份緊密關係者未受保障。同性伴侶過往的政治訴求,往往反映現時的默認安排有所不足。緊密關係授權涵蓋了新的保障範圍,讓到婚姻或血緣以外的緊密關係,其個人意願得到更多保障。

 

承認授權

政府部門或醫護人員,毋須知道那位男士所授權的男人,是情人還是朋友,只要按程序確認為代理人、受權人。緊密關係授權作為政府的行政措施,有效減省各方的行政成本和不必要的身份爭拗。公權力所承認的是授權範圍及其程序,而沒替大家定義關係的密切程度或道德正當性。

 

緊密關係授權的可行性

現行的法例和指示是散落的,包括了《持久授權書條例》(或正在立法諮詢的《持續授權書條例》)、《遺囑條例》、「預設照顧計劃」、「預設醫療指示」等。我們倡議以緊密關係授權的名義,組合申請文件。申請授權者只須填寫一份文件,選擇同意授權的項目,由太平紳士、醫生、律師、公證人等作第三方確認,或往民政諮詢中心宣誓,將紀錄備份於政府部門。由政府實施緊密關係授權的行政措施,減省行政費用,且可獲得公、私營廣泛的認可。各方看授權書辦事,不用糾纏於雙方關係的密切程度或是否合乎道德。
 

民事結合與事實婚姻

觀乎澳洲、加拿大、英國的民事結合的法例,[1] 很容易得出一個結論:民事結合等如同性婚姻。加拿大的法例甚至寫明:「適用於婚姻的法例,民事結合一律適用」。在本港QT案於終審法院的判決,也同樣肯定了民事結合與同性婚姻無異的觀點。我們認為民事結合是巧立名目的同性婚姻,承認民事結合等於承認一種「已婚」的法律地位。我們不贊成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因它不會比現行的男女婚制更能保障弱勢幼童的基本人權。

事實婚姻(de facto relationship)即沒有合法結婚,彼此沒有法律認可的家庭關係,卻擁有一段猶如夫婦共同生活的真正家庭基礎關係──包括了共同生活、有性關係、財政互相依賴、共有財產、共同照顧子女等。近年平機會曾策略性地倡議加入事實婚姻作為保障身份,以正當化同居及同性伴侶等關係。我們並不贊成此做法,緊密關係授權亦不會給予事實婚姻法定的地位。

 

難以化為民事結合或事實婚姻

緊密關係授權與上述兩者不可同日而語。

申請緊密關係授權者的法律地位屬於授權人,而不是「已婚」。其次,授權所關注的範疇,在於一系列的代決或事務安排,這些安排於已婚關係裡,性質屬於默認;在緊密關係裡則是自主地預先聲明,與前者有明顯分別。此外,政府在緊密關係的定義上毋須參與,由申請人自行界定誰人與自己關係緊密,屬於可信任授權的對象。因此,政府毋須如事實婚姻或民事結合般界定人際關係。

我們不會視緊密關係授權作為同性戀政治的解決方案,因為它本身超越了同志運動(LGBTQIA Movement)的視野──對於許多沒性有愛的緊密關係人士,他們同等的需要都被平等地兼顧了。

緊密關係授權具合理性

如前述,緊密關係授權的概念重組了散亂卻又同類的事務安排,給予各種關係形態合理又對等的權益保障。稱之為緊密關係,是要確立它與婚姻關係之不同。前文已從關係內涵和政策目的等方面,論證了這種區分是合理而又充份的──簡言之,緊密關係是分合自主、不用他人承認的人際關係,授權只是提供便利,提升社會資本效用;婚姻是那種有延後潛能的男女關係,受著很大程度的規管,促進的是保障弱勢幼兒的基本人權。

以上建議是嘗試透過清楚的命名,重申男女婚姻在宗教和社會制度上的獨特意義。此倡導兼顧婚制發揮保障弱勢(特別是兒童)的公義效用,同時顧及信與未信的鄰舍(包括同性伴侶或獨身者),回應各人真誠和強烈的人道需要。對於維護男女婚姻的信徒而言,緊密關係授權的政策倡議符合了踐行公義和慈愛的倫理精神。

婚制的公正性在於「等則等之,不等則不等之」。把緊密關係合理地區別出來,讓婚姻成為婚姻。

 


[1] 〈【懶人包】關於民事結合,你要知道的10件事……〉,明光社網站,2016年5月10日,網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node/9646(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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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論壇,24/7/2018

推動兩性主流化,你我有責

李卓乘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4/05/2018

1995年,聯合國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通過《北京行動綱要》,當中提出了一項促進婦女權益及兩性平等的策略——性別觀點主流化。1 今日,我們一般將這策略或原則稱為「性別主流化」或「兩性主流化」。

兩性主流化的思想很簡單,就是在所有的範疇如法例、政策和規劃,以及各個生活層面中,都考慮兩性的觀點和需要。例如在設計建築物的洗手間時,考慮女士如廁時間較長和較需要化妝;又或商舖在設計試身室時,多考慮女士對私隱的需求;又例如在處理家庭暴力時,多考慮男士和女士在事件中會有不同情感、需要和期望。

總之,兩性主流化尊重兩性差異,明白真正的平等必然是從認識差異開始,並嘗試以各種方式照顧因差異而產生的不同需要。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體育競賽分男子組和女子組;紀律部隊對男女有不同的入職要求。這些措施都說明了,若一面倒地忽視差異,追求劃一和消除差異,只會造成不公。

經歷多年的倡議和努力,特區政府制作了兩性主流化檢視清單,並於2015年施政報告中,要求所有政策局及部門在制定主要政府政策及措施時,須參考性別主流化檢視清單並應用性別主流化。在2016年政府又推出先導計劃,鼓勵社福界和非牟利機構參考性別主流化檢視清單及應用性別主流化。2 雖然政府提出的清單尚有很大的改善空間,但能踏出第一步,推廣兩性主流化已是十分難得。

相對於去性別化,兩性主流化的思維與最新和最前沿的科學發現不謀而合。在醫學中,要考慮性別因素來斷症和治療是人所共知的事情。愈來愈多腦神經科學的研究也發現,男性和女性的腦部結構不同,以致他們運作的方式也有所不同。2017年,Journal of Neuroscience Research更以「時候到了」為題,邀請不同專家撰文,以一整期來講述腦神經科學所發現的兩性腦部差異,從記憶到情緒幾乎無所不包。 3 該期刊同時宣佈告別政治正確,明令日後的來稿必定要考慮性別因素,否則不會刊登。

由此可見,要推動兩性主流化除了要多作宣傳和鼓勵參與外,更要結合前沿的科學發現,在兩性差異的事實性基礎上作合理和有智慧的政策安排。由此,我們可締造一個更美善的社會。

 

*  圖片說明:圖片翻攝自婦女事務委員會製作「考慮兩性觀點及需要」宣傳片。

 

1 〈性別主流化——促進婦女權益及兩性平等的一項全球性策略〉,勞工及福利局,2016年,網站:http://www.lwb.gov.hk/Gender_Mainstreaming/chi/introduction.html(2018年5月23日下載)。
〈供社福機構使用的性別主流化檢視清單〉,勞工及福利局,2016年,網站:http://www.lwb.gov.hk/Gender_Mainstreaming/chi/pdf/Gender_Mainstreaming_...(2018年5月23日下載)。
3  Journal of Neuroscience Research 95 (An Issue Whose Time Has Come: Sey/Gender Influences on Nervous System Function), no. 1-2 (January/February 2017), 1–791, https://pericles.pericles-prod.literatumonline.com/toc/10974547/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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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24/5/2018

回應支同者的常見駁論

李卓乘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3/03/2018

此文為《反對強加者,卻喜強加人》的附錄。為防引起閱讀該文時的誤解,以下事先解答一些常見反駁:

 

婚姻是基本人權,同性戀者不能結婚,違反平等原則

 

支同者常將「同婚是人權」掛在口邊,但卻沒有提供任何證明,也無說明為何同性間的親密關係等同婚姻關係,也無視眾多對這觀點的反駁;但我們姑且將這命題當為真來處理。

首先,我們要區分婚姻制度和婚姻關係。前者是價值中立的公共制度,後者是一種特殊的人際關係。正如「交友是人權」,不必然推出「交友制度」;「同婚是人權」也不必然推出「同婚制度」。假設「同婚關係」的內涵等於「排他性的親密關係」,「同婚制度」既不是「同婚關係」的必要條件,也不是充分條件。沒有「同婚制度」同性伴侶同樣可以過「排他性的親密生活」,甚至舉行各式私人婚禮、著婚紗和影結婚相。假如支同者主張的是「同婚制度」可以促進「同婚關係」,例如令他們更親密、更長久,那麼論者就必須在不訴諸整全教條下證明促進「同婚關係」具公共利益,更要說明為何政府不促進其他人際關係,而要促進「同婚關係」。

事實上,不少自由平等主義者都支持同婚,他們的理據簡單來說就是「同性戀者要和異性戀者平等」,「政府要開放盡量多的生活形式」,例如台灣的朱家安。他們的基本錯誤就在於,「婚姻制度」遠不是一項權利,而是一項「有補償的限制」,它限制自由卻沒有增加自由;同時「同婚制度」也不構成一種「新的生活形式」。同性戀者的「排他性的親密關係」在同性戀者有戀愛自由時,已能達到了。他們以為設立同婚制度是由A選項外加一個B選項;但其實多了同婚制度並不構成一個生活形式的新選擇。反而是政府多了一項介入自由的工具。

錯誤的源頭在於他們忘記了在自由平等主義的框架下,要證成的是整個婚姻制度,而不單單是同婚。當他們極言生育的可能性不構成同性關係和異性關係的關鍵差別時,他們只嘗試證明了「要廢除婚姻制度」,卻沒有證明「要設同性婚制」。

 

「同婚制度」具公共利益

承上所言,有些論者可能會提出「同婚制度」具公共利益,例如可以減少性病傳播,因為一個對多個的同性關係會大大提高性病、以及愛滋病的感染率。雖然有些研究指出「同婚制度」無助同性戀者(特別是男同性戀者)發展一對一的性關係,但讓我們先接受「同婚制度減少性病傳播」為真。

誠然,這理由是合理的,因為公共衛生改善有助大眾健康,健康又是任何人追求美好生活的基本益品。然而,這理由不足以支持「同婚制度」,更確切地說是不足以支持將同性親密關係與異性親密關係放在一起處理。理性的人大可以接受在衛生署轄下開設一個叫「婚姻」的制度,然後將入境事務處轄下的「婚姻登記處」改名為「男女關係登記處」;只要不引起混亂就好了。但兩者不能當成同一項政策,因為不當的政策劃分會帶來大量的行政不便和無謂的司法訴訟。

但退一步來說,為了衛生原因加設一項限制分合自由的制度,難道不會造成標籤效應嗎?

 

不育夫婦

不育夫婦是討論同婚時必問的問題。然而,若讀者掌握本文的進路不難明白,不育夫婦與能否證立同婚完全沒有相干性。不育夫婦真正挑戰的是婚姻制度的對象設定為「一男一女」會否過闊而不是會否過窄,因為它似乎將不符制度目的的人收納在婚姻制度內了。筆者的回應是現行「一男一女」的設定是最佳的。政府要求婚前驗身或要求提供醫生證明絕對弊大於利,不要忘記婚姻制度應盡量吸納有生育可能的人,才能達到上述預防的效果,過多的限制並不實際。試想,證明生育能力的最佳方法就是實際成孕了,或實際生了孩子,但若每個人都生育了才進入婚姻制度,那麼上述婚制預防單親和孤兒的功能將徹底失效。

再次提醒一下支持同婚制度的朋友。如要回應這篇文章,你們要證明「不育」足以否定「小孩由男女關係產生」這項事實,而不是證明「生育不是進入婚姻制度的必要條件」。「生育不是進入婚姻制度的必要條件」是肯定的。婚姻制度的主要對象正是那些未生育,但又有潛在生育可能的組合。

 

生殖科技

支持同婚制度唯一足以挑戰「小孩由男女關係產生」這項事實,從而挑戰婚姻制度中「一男一女」限制的理由是同性間使用生殖科技。然而,同性伴侶使用生殖科技必然令小孩和生父或生母失去結連,與刻意製造單親和孤兒相去不遠,徹底違背了上述婚姻制度的預防功能。

讓我們再仔細考察一下以同性使用生殖科技來支持同性婚姻是怎樣一回事。婚制的對象劃為「一男一女」,是因為嬰兒只會從一男一女的性關係中產生出來,而萬一嬰兒出生了,有被棄養或成為單親的風險,而婚制就以限制一男一女的分合自由來預防和減少這情況。現在,生殖科技不過是略去「性關係」,直接使要一精一卵和一個孕母產生嬰兒,然後將這嬰兒交到同性伴侶用家手上。在這情況下,嬰兒首先就在某種意義上成為單親或孤兒,即養育者不是生育者(包括生父、生母以及懷孕者)。

現在,筆者將證明以生殖科技支持同婚制度為邏輯上不可能。在上述前題下,論證同性伴侶使用生殖科技的正當性至少要證明:

 

  1. 小孩的生育者和養育者不同並非社會要減少的情況
  2. 小孩由同性伴侶撫養或由異性伴侶撫養均對小孩的基本益品以及將來成長為理性公民無任何影響。簡言之,要證明異性撫養之於同性撫養無任何優越性

 

現在,假如I和II皆為真,則當初設立男女婚姻制度的前題已不成立。婚姻制度的正當性預設了「單親」和「孤兒」要避免,而「單親」和「孤兒」的意思就是「養育者不是(或並非全部皆是)生育者」。假如「單親」和「孤兒」的意思只是「沒有養育者」,則按自由主義邏輯,社會毋須設立限制分合自由的婚姻制度,只需要各項稅務優惠鼓勵足夠多的企業、伴侶以及慈善機構成為「養育者」就夠了。

同婚支持者可能反駁:社會要避免的不是「養育者不是(或並非全部皆是)生育者」,而是「養育者不是親密的二人」。這說法試圖指出小孩只要由任何一對親密的二人養育就滿足社會對小孩應有的保障了。即使上述說法為真,這論斷依然會抽空婚姻制度的正當性,社會只要將「養育者」限制為「親密的二人」就行了,毋須設立婚姻設度。另一方面,大量有關領養的研究已證明「親密的二人」作為養育者比不上「親密的父母」;而父親和母親的角色亦難以被對方取代,父和母在子女的成長中各有獨特的角色。

故此,同性伴侶使用生殖科技要麼不具正當性,要麼同時證明婚姻制度不具正當性應被廢除,同為邏輯上不可能。

平機會會幫助推動粵語嗎?

01/02/2018

浸大普通話畢業要求風波弄得滿城風雨。本社員工有不少為浸大出身,對此事意見紛紜。對於本文普通話畢業要求的存廢、學生態度和校方處理等問題,坊間已有豐富討論,故本文希望討論另一極為重要,但無人問津的問題:語言與歧視政策問題。

 

普通話畢業要求是歧視,但沒有法例處理

在本次風波中,浸大同學提出普通話畢業要求為歧視本地人。因為相關要求只適用於以粵語為母語的學生,但對其他學生、如內地生則不適用。校方亦沒有要求其他學生要符合另一些語言要求,如粵語要求,方可畢業。為此,有知名的時事評論家建議浸大生向平機會投訴,亦有立法會議員就此事去信平機會。

浸大同學的立論,浸大的普通話畢業要求基本上符合條例有關「歧視」的定義。然而,就此事向平機會投訴,我們認為難有效果。

平機會為法定機關,其職權範圍只限於執行和推廣現有的四條《歧視條例》,包括《種族歧視條例》(下稱《種歧》),並無其他權力。唯現行《種歧》的第8條已列明保障範圍不包括本地人和新移民(下文再述),20條(2)和26條(2)則有職業訓練及教育機構不用為任何種族群體調整授課語言的全面豁免;故理論上平機會無法處理相關投訴。當然,近年平機會經常做超出職權範圍的事,例如向政府建議立更多歧視法、保障事實婚姻、又主動去信抨擊一些不符他們「平等」標準的機構等。然而,這只會發生於符合平機會總路線的事件。但從我們的觀察,「保護粵語」不符平機會的總路線。

 

教學語言與《歧視法》

我們的觀察從何而來?2014年7月,平機會發表《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年》,當中的諮詢問題37涉及上述有關授課語言的豁免。[1] 平機會明言「應廢除《種族歧視條例》在教育和職業訓練的授課語言方面的例外情況」。

《種歧》豁免授課語言的原意是為了省卻學校和機構的麻煩,給予他們自主空間,也為了法例實際可行。因為一間全粵語授課的學校,若當中有不以粵語為母語的學生,那該學校很可能已觸犯《種歧》中間接歧視的條款。事實上,諮詢文件亦舉出以下例子:

 

例子 33:《種族歧視條例》關於授課語言的例外情況,平機會曾收到一名尼泊爾裔水喉匠的投訴,他希望到一間職業訓練學院進修,因為如果不完成課程他便不能取得香港的水喉匠資格。他要求以英文上課,但學院初時拒絕。由於職業訓練授課語言的歧視屬例外情況,因此無法提出間接種族歧視申索。(P.86)

 

若《種歧》真如平機會倡議般修改,該機構會面臨何種情況呢?第一,平機會會控告該機構歧視少數族裔。若其後對簿公堂,該機構須證明以中文授課是a.有理可據(justifiable),b.有合法目的(legitimate objective),以及c.與該目的有合理(rational)和相稱(proportionate)關連。若法庭最終不接受該機構的辯解,判機構敗訴,則該機構可能要將授課語言改為英語,或作其他措施,確保不以中文為母語的人可以參與課程。

不難想像若《種歧》真如平機會建議般修改,教學機構會承受何等巨大的壓力。因而,《種歧》在草創階段就對授課語言有豁免。唯平機會以少數族裔學中文困難為由,提出廢除授課語言豁免,令人失望。我們期望少數族裔可以融入本地社群,自身亦有參與相關的義務工作,可是欲以《歧視法》達致目的完全是不切實際,只會增加族群怨懟。

 

粵語與《歧視法》

然而,平機會當年改造社會的藍圖還不止於此。我們必須將上述有關教學語言的建議和其他段落合併來看。筆者曾提過《種歧》保障範圍不包括本地人及新移民。由此,平機會在2014年文件中建議「禁止對與香港居民身份,和與移民身份相關的歧視。」(P.41)簡言之,將本地人和新移民身份都計入「種族」中。

現在回到有關授課語言的討論。平機會一方面提出廢除《種歧》對授課語言的豁免,一方面提出將新移民身份納入《種歧》中。換言之,上述水喉匠的例子「尼泊爾裔」可換成「新移民」,「英文」可換成「普通話」或「簡化字」。具體來說,若有一新移民學生在上學說感到學校以粵語授課令他特別不利,則他可以要求學校轉以普通話授課,並提出間接歧視申索。

但既然平機會建議《種歧》包含本地人,本地人又可不可反過來控告普教中的學校歧視本地人呢?答案是可以,但勝算極低。第一,普教中為語常會建議,教育局推行的政策;第二,普教中沒有對本地人造成特別不利,因為在一學校或一班別內所有本地人都接受普教中,除非該校有為數不少的,以普通話為母語的人;第三,全港已有七成小學設立普教中班別。綜合以上三點,法庭有相當大的機會接納普教中的合理性,不大可能裁定普教中為歧視。「歧視」在法律中的邏輯就是要找兩個群體作比較,看看某政策有沒有造成不平等。全體本地生都接受普教中,雖然有人會認為是「集體受苦」;但卻是平等地受苦,沒有「歧視」可言。

故此,單從條文看來,平機會的修例建議確實是對本地人和新移民「平等」,但只是平等的提控機會。從現實來看,卻是對本地人不利。因為本地人在人數和文化資本上的優勢,會令他們在法庭上獲判定為「處於不利」的成數大大降低;而一項政策或措施必定要令某群體「處於不利」才算是歧視。

若依平機會的建議,浸大校方有沒有違反《種歧》呢?浸大同學確是可以提控的,若法庭受理則浸大要證明普通話畢業要求是a.有理可據,b.有合法目的,以及c. 與該目的有合理和相稱關連。浸大校方提過,普通話畢業要求是希望畢業生具兩文三語的語文能力;這理由能否成立,則要看法官的判斷了。

但不論如何,以上討論已展示了平機會的社會想像。就是各群體都可以告來告去,所謂「機會平機」是「提控的機會平等」──一個動輒興訟,凡事交給法庭的社會。辦學團體再無自主性可言。以浸大風為例,普通話畢業要求本是校政,應由浸大社群自決,這才體現大學精神。但平機會的建議卻可能會將決定權交給法庭,由法庭決定該要求的存廢。有趣的是,平機會作為執行四條《歧視法》的機關,它原來亦可能有左右語言要求和政策的大權。

 

《歧視法》與自由主義

我們認為,平機會的倡議深深反應了羅爾斯式自由主義的思維模式及其弊病。

自由主義提倡一個價值中立的政府,藉由提升基本益品(primary goods)的總量和平等地分配基本益品,讓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有追求自己美滿人生的平等機會。自由主義的其中一項根深柢固的前設,就是每人對「善」的定義都不同,沒有人能為他人決定甚麼是「善」。由此,政府不應偏袒任何一種「善」的觀念。

這種前設看來合理,但拉回現實就會發現很多不當之處。以語言為例,價值中立的政府理論上要平等地對待每一種語言,不論是粵語、英語還是普通話。正是這種思維主導下,平機會才會認為以英語或普通話為母語的人,其學習機會因語言問題而比本地人少,是不合理和應糾正的。因為在自由主義思維下,本土語言沒有特殊地位,若它成為了社會上某些人追求美滿人生的絆腳石,那就用各樣手段幫助那些人擺脫它,例如《歧視法》。

自由和平等都是只有形式但沒有內容的道德原則。為人父母對孩子可自由地選學不學粵語,可能會不高興;同理,孩子與其他同學必須平等地接受普教中,父母可能亦未必認同。自由本身孤立來看可能沒有價值,因為不受「差」的東西限制才顯出其價值;平等亦然,平等地差沒有價值,要平等地好才有。若浸大的所有學生都平等地有某種語言的畢業要求,本地學生就會滿意了嗎?恐怕亦不會。

粵語對香港社群而言有重要的價值。政府大可不必對其「中立」。因為那幾乎是香港社群之所以存在的必要條件。粵語的價值對於香港社群而言,理應高於其他語言,但粵語優先不等於排斥其他語言,你硬要它與其他語言平等,美其名是「平等」,實際是削弱粵語。情況就如人本應對親生父母有特別關顧和義務,你要「平等」地對待親生父母和其他陌生人,反而是對親生父母不公平。

因此,我們認為平機會只要不改變它固有的思維方式,「保護粵語」都不會符合平機會的總路線,削弱粵語地位反而成為它行動的結果。浸大事件反映了本地學生對粵語的珍愛,公機關應如何調整自己對所謂公平和正義的理念呢?公權力不斷介入市民大眾日常生活的各個領域,是一個大家必須警惕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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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新聞,30/1/2018.

如何理解女性主義?

李卓乘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6/01/2018

本文將介紹和疏理女性主義思潮錯綜複雜的思想和脈絡,為我們進一步思考性別問題作準備。本文將略述女性主義的基本含義,再闡述它的基本信條,最後會簡略介紹它的不同流派。

 

女性主義的基本字義

母語為中文的我們很容易誤解「女性主義」,望文生義以為它既然是一種「主義」,那麼它必然是一種思想體系,就如「存在主義」、「達爾文主義」般。其實,英文-ism這個詞尾有很強的實踐和行動(praxis)意味,就如「帝國主義」(imperialism)和「消費主義」(consumerism)指的都是某種行為模式,而不是一種嚴謹的學術理論。社會學家、哲學家和各類學者會分析這些行為模式的邏輯、體系和基礎;而這些學者的論述,又會影響我們對某主義的理解。

某種「主義」出現有兩種情況:客體化或主體化。一些人為了描述或批評某種現象或某種行為模式,因而替這些現象命名。例如,教會中人批評教會的「聚會主義」,社運人批評「資本主義」,都是先將某種現象客體化。主體化,則通常是為了提升能見度和凝聚力量。例如,很多藝術流派在誕生時都伴隨一份宣言,宣告自己是「超現實主義」、「達達主義」等。「女性主義」同樣指稱一種行動和實踐。

實踐往往伴隨理論發展。「女性主義理論/思想」可視為女性主義反思自己的行動和實踐的結果,是一種自我理解(self-understanding);而創立和發展這些理論和論述的目的,是為了指導進一步的行動和方向。實踐和理論有緊密關係,這就是左翼思想的共同特徵。情況就如一位工匠希望提升自己,他會總結經驗,建立理論:論述甚麼才是「好」作品、應該用甚麼方法來做;更厲害的,會研究物理學和化學,了解物質的構成和組合原理,將這些東西都加入自己的理論中。同理,女性主義和其他左翼思想,會論述怎樣才是理想的社會,社會解放的方法和途徑,又經常涉及大量社會學思想;因為它們最終的目的就是要改造社會。

 

女性主義的基本信條

工匠為了提升自己而建立理論;這特性自然對之後建立的理論有一定規約。例如,工匠不大可能說工匠的人生目的應是耕田。由此,在這意義上女性主義思想有它的核心信條。以下列出幾點:

  1. 提升女性地位

女性主義緣於女權運動,其目的自然是要提升女性地位。筆者說女性主義追求「提升女性地位」,而非「男女平等」,因為後者並不足夠描述所有女性主義。有些派別會認為男權和女權是零和遊戲,而女性要從男權中解放出來,就要締造女性掌權的社會。

在「提升女性地位」這個大前提下,女性主義理論家往往會探討三樣東西:

a) 女性地位低下的原因

b) 提升女性地位要到達的境地

c) 提升女性地位的方法

若視女性地位低下是社會的一種病,則a是診斷,要找出病因;b 即是定義和釐清何為一個健康的社會;c 即是確定了a和b後,理論家開出的藥方。

由是對a、b和c三個問題的答案就形成了女性主義的不同流派,有時它們給出的答案會互相衝突,甚至自相矛盾。

 

  1. 反對決定論

女性主義反決定論的基本信條,可視為它們要提升女性地位的哲學前設。

從歷史而言,確實有很多人以某種決定論來解釋和合理化女性的從屬地位和社會狀態。這些決定論有很多種形式,可以從宗教、生理和心理各方面出發。這些決定論往往認為某因素決定和命定了女性的生存形態;而這生存形態又給予了女性某種道德義務。例如過往有基督教派認為是女人首先犯罪,因此女人應當服從男人;又例如,19世紀時有人主張男女生理的差異令女性的理性能力較弱,故不應給予女性投票權。

女性主義既要提升女性地位,故然要反對這些決定論,才能為提升女性地位建立合理基礎。反對決定論到甚麼程度,專注於反對何種形式的決定論,則構成了女性主義的不同流派。

 

  1. 著重相同和差異問題

女性主義理論幾乎無一例外地關注男女差異問題。這是它們深化第一和第二點的討論的結果。比如說,有找出社會病因和藥方,則要找出男和女在社會地位和行為上的差異如何形成,他和她們實際又有何差異等。同理,女性主義在反對以決定論解釋男女差異時,也要正面地論述它們自己有關男女差異如何形成的理論。

有時,女性主義對同異問題的看法可以極為抽象難懂;就這問題的不同看法,又為我們區分不同的女性主義流派提供了依據。

 

女性主義的不同流派

以下從上述提及的幾個向度介紹女性主義的不同流派。

 

 1. 自由主義女性主義:

這派別可視為自由主義的延伸。自由主義強調人人不論男女都有人性的尊嚴,因而主張人人平等。就提升女性地位而言,這流派追求機會平等。女性受壓迫的根源在於缺乏受教育和與男性公平競爭的機會。換言之,它認為只要社會的各種位置平等地開放給社會上每一個人,那麼就是理想的社會了。

就反決定論的立場和男女異同的立場而言,它們反對生理決定論,主張每人都有相同的理性潛能和人性尊嚴。

 

 2. 社會主義女性主義:

這派別可說是社會主義的女性主義版本。有別自由主義追求機會平等,這流派認為現代國家和政府從來不是中立的,也不可能是中立的;因為它們均以某種意識形態和權力體系的上層結構,用來維持不公義的體系。因此,就提升女性地位而言,這流派特別強調女性主義的抗爭與反資本主義的鬥爭密不可分。因為男權社會是由家庭/婚姻、私有產權和宗教三位一體來維持,真正的女性解放必然伴隨這三者的解體。換言之,社會主義認為女性受壓迫有其更根本的原因,關乎社會的結構性問題。

這流派同樣反對生理和宗教形式的決定論;但它進一步以歷史唯物論為基礎,反對一些社會形態是自然的和被決定的。例如它認為家庭不是自然的,而是歷史和經濟結構的產物。它們也認為男女沒有顯著差異,因而在道德上必須平等對待她們。

 

 3. 激進女性主義:

這流派可說是真正原創的女性主義,而不是將其他已有的論述女性主義化。這流派的特點在於視男性對女性的壓迫為最根本和最普遍的壓迫。這壓迫甚至衍生出其他形式的壓迫,例如種族和階級。男性以性交、生育、家庭和強姦等手段宰制女性。社會的性別定形體系以及男性和女性的氣質之所以存在,都是為了男性的利益而存在。而女性則是被社會閹割了的男性。正因男性對女性的壓迫是如此根本,要提升女性地位就必須追求徹底的變革——一個女性掌權和主導的社會。

一般而言,我們以為女性主義追求男女平等,因而會強調男女沒有差異;但激進女性主義的論述聽起來會很有生理決定論的色彩,例如:男性就是侵略性的、充滿強暴和邪念的。現在不少女性主義者的語言承襲了這說法。就這情況而言,激進女性主義起碼強調女性和男性的生理有很大差異,因而男性能利用這生理差異,例如:生育,來控制女性;但它否認這差異造成男女能力的差異。生理也可能影響男性的性格,使其更有侵略性,但這方面的主張因人而異,因為有些人會認為侵略性是由社會化造成的。

不論如何,激進女性主義反對一種決定論,即反對男性高於女性的主導地位是自然和被決定的。

 

 4. 後現代女性主義:

這流派將女性主義思想理論化的傾向比以上三派都強得多。某些女性主義史家甚至將這一流派稱為「第三波女性主義」。後現代女性主義以抽象的思辯為主,將不同概念解構又重構,例如「同」和「異」、「男」和「女」等。其結論住住出人意料和衝擊常識。舉例說,酷兒理論認為「男」和「女」這個概念只是社會建構,根本沒有男人和女人,實際上就根本沒有生理差異;又認為科學對男和女生理上的發現不過是權力建構。

後現代女性主義千頭萬緒,很難一概而論。總體來說,它們住住持極端的文化建構論;從而徹底反對一切有生理決定論色彩的論述。其反對程度甚至令它們認為根本不存在男和女的生理劃分。在抗爭方法上,它們住住建議從個人層面,以一些越界的行為來作「微抗爭」。

 

談論女性主義

香港的大專院校大部分都開設了性別研究、文化研究一類的課程,不少人因而學到相關的論述和理論。然而,筆者看到不少人在套用女性主義理論時並沒有消化和融貫得很好,以至其言論常常前後矛盾。例如,某些人順從激進女性主義的脈絡反對色情影像,認為是物化女性;卻同時按後現代女性主義身體自主的想法,高呼支持娼妓合法化,或認為應為娼妓是理想工作。又例如一邊大力反對性別定型,反對男女二元;一邊又學激進女性主義般,不斷說「男人怎樣怎樣」來定型男人。

如此種種,常令人感到所謂女性主義就是憤世嫉俗,贊成或反對都「任佢噏」的學說。事實上,這種前後矛盾的立場和取態常因為人們混雜了不同思想家,甚至是不同流派的論述而來。本來,女性主義的不同流派在很多問題上都有南轅北轍的見解,例如sex/gender、色情、娼妓等問題。

故此,要真正做個稱職的女性主義者,更加應該要有批判精神。除了批判父權社會外,更要批判女性主義的思想,看看哪些是融貫的、哪些是互不相容的。最好的學習方法還是從女性主義的歷史入手。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30/1/2018

社關是一場馬拉松

明光家書 (2018年1月)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0/01/2018

    2017是令人身心疲累的一年,個人方面,除外父之外,幾位相識多年的弟兄相繼離世;母親輕微中風;又有親友健康出現問題。工作方面,多位得力的同事因為不同的原因而退下火線,而我們面對的挑戰卻沒有減少,眼見同事的日常工作,如出版及往學校和教會主領聚會並無減少(近500場);再加上20週年紀念的各項活動;新開展的「永遠的父母:離婚以後,為孩子多走一步」計劃;以及年底的賣旗,大家就像參與一場沒有中場休息的馬拉松,十分吃力,感恩的是上帝對我們的看顧亦從未減少。

  去年最令我們放不下的仍是我們一些長期關注的議題,政府推出260多頁有關性別承認的諮詢文件,令我們的董事同工花了不少心力去研究及回應,一方面我們雖不贊成變性手術,卻同情已選擇做手術人士的需要,不是所有弟兄姊妹都能完全理解,需要花時間和心力去解釋。另一方面又見到平機會竟然高調表示香港宜採用自我聲明,毋須醫學診斷便可以改變性別的模式,比不少同運團體更激進,當平機會成為同運的重要推手,前面的挑戰只會更大

  如何鼓勵弟兄姊妹在公共空間發聲時以合情、合理、合信仰的理據,著重愛心與公義並行,是我們未來需要更努力的方向。當香港已成為爭議之都的時候,我們不想因為表面的和諧而減少發聲,但亦不希望捲入沒有意義的意氣之爭。明光社的信仰立場並無絲毫動搖,而處理公共政策的基本原則亦無重大改變,希望日後在面對有爭議的議題,弟兄姊妹能互相尊重,和而不同。我們最不願意看見的就是教會因為怕爭議而避開不少影響深遠的社會議題,或是弟兄姊妹因為強烈的無力感而不再關心自己身邊以外的事。

  2018年我們會繼續關心一些離婚和再婚家庭子女面對的需要;協助教牧了解新媒體對青少年的影響,以及探索如何牧養在完全不同處境下成長的新一代。我們需要熱心、理性而又充滿憐憫之心的同工加入我們的團隊,是你/妳嗎?請切切為我們隊工的需要祈禱。最後,在迎接農曆新年來臨的時候,希望大家繼續以紅封包支持我們事工的需要,與過去兩年一樣,我們會在紅封包中撥出10,000元,支持一些有特別需要的弱勢群體,今年我們將透過施達基金會,用以關心數十萬逃往孟加拉的羅興亞難民的需要,希望大家支持我們,為流離失所的人禱告及伸出援手。

  在疲累的時候,希伯來書12章1節常是我們很好的提醒:「我們既有這許多的見證人,如同雲彩圍著我們,就當放下各樣的重擔,脫去容易纏累我們的罪,存心忍耐,奔那擺在我們前頭的路程。」靠著上帝的適時的供應、清晰的目標、並肩同行的隊友、再加上大家的支持,是我們一起繼續這場社關馬拉松的動力。

你的弟兄
志森
10-1-2018

 

                                 

對平機會倡議「自我聲明即可變性」深表遺憾

03/01/2018

平等機會委員會於昨日(2018年1月2日)發新聞稿及上載2017年11月尾已提交的性別承認諮詢意見書,[1] 建議政府跨部門工作小組採納最寬鬆的自我聲明模式及訂立多項侵害人權的刑法措施,本社表示極度遺憾。
 

平機會有關性別承認的建議可歸納「五不」和「三立」:

「五不」
不須診斷證明(p.28)
不須荷爾蒙或其他治療(p.33)
不須真實生活測試(p.30)
不須變性手術(p.39)
不限年齡(p.46)、婚姻狀況(p.50)和親職狀況(p.52)
 

「三立」
訂立性別承認法(p.15)

訂立更改如:出生證明等歷史文件的機制(p.65)
訂立禁止披露變性者身份的刑事法(p.66)

上述倡議比大多數同運團體提倡的「無須手術模式」更為激進。本社認為平機會此建議將市民置於動輒犯法的險境,與其作為執行歧視條例的法定機關有著嚴重角色衝突。此建議亦漠視女性權益及言論自由。現詳述如下:

法網無限大:

平機會一方面提出「五不」主張,一方面又建議將披露某人曾轉變性別一事列為刑事罪行是大行白色恐怖(p.66)。

假若政府真的採納平機會的「五不」主張,那麼一個外表和身體完全是男性的人,其法律性別可以是女性;其他市民根本不可能得知那人是否曾轉變性別登記。在這情況下怎樣才算「披露對方曾轉變性別」?是否按常理「誤稱」一句「先生」或「小姐」也會觸犯法例?以性別稱呼對方是本地的日常風俗,也是禮貌;平機會竟然建議訂立法網如此巨大的反歧視法例,令市民在日常生活的接觸禁區重重,地雷處處,令人遺憾。[2]

更恐怖的是,平機會建議政府將上述行為列為觸犯刑事,意味著執法機關可以繞過當事人,直接提控那些「披露某人曾轉變性別」的人(p.66)。此做法完全有違常理,亦令人懷疑平機會借機擴權。

 

打壓言論和思想自由

平機會的建議更是打壓所有人的言論和思想自由,包括一般人和跨性別人士。

對一般人而言,平機會建議訂立「反歧視法」,其客觀效果必然是打壓對跨性主義持異見的人。而且,平機會建議的「反歧視」法網如此巨大,所有人都有可能誤觸禁區。

對跨性別人士而言,平機會一方面主張極盡寬鬆的「五不」建議,以自我聲明為永久以異性身份生活為轉變法律性別的唯一依據;一方面又暗示違反自我聲明可以是刑事罪行(p.31)。平機會如此建議,對想取回原生性別身份的人,大有可能是一個誤區。事實上,因各種原因對變性感到後悔希望回復為原生性別身份的人不在少數(de-transition),這些人更透過演講和出版講述自己的經歷。[3] 不論贊成與否,這些人的故事都是幫助有關人士的重要資源;然而,這些人的故事在平機會的建議下,有可能會干犯虛假聲明的刑事罪嗎?

平機會的「五不」主張同時建議轉變性別不限年齡,16歲以下的需家長同意。綜合上面的分析,平機會會否實質在建議一個兒童可以作出一個有潛在刑責後果的決定而不自知?證據顯示八成有跨性傾向的兒童在長大後不再想變性。[4] 平機會的建議實際效果是鼓勵這些兒童走上一條不能回頭的變性單程路,完全匪夷所思。

打壓女性權益

平機會的「五不」建議,實際的效果就是容讓擁有男性外觀和男性生殖器官的人進入女性專用場所,包括女子監獄、婦女庇護所、女更衣室以及女廁。此建議嚴重影響女性權益。更嚴重的是,由於平機會同時建議立「反歧視法」,那些對上述情況感到不滿的女性和經營婦女庇護所的負責人,大有可能被刑事檢控。試問:這是甚麼人權?
 

角色衝突:

平機會作為執行歧視條例的本地法定機關,建議訂立新的歧視條例有嚴重角色衝突。此舉有為平機會擴權的客觀效果及損害平機會的中立性。該建議亦違香港賴以成功的分權原則。

本社對平機會的呼籲

平機會是受到四條歧視法所賦權的法定組織,卻一直在事實婚姻、性傾向歧視條例、性別承認等不被授權的政治議題上不斷遊說,有意無意地擴權以利己。而且,作為公營機關,上述倡議實際要令市民彼此監控防範,以反歧視之名大行白色恐怖,使到港人日常生活要小心翼翼、自我審查;其建議更有違人權公約中訂明人人皆有言論及思想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等多項重要條文。
 

本社重申,兩性是人類最基本及重要的區別,以生理性別作為收集性別資料的準則,能促進社會運作效能,彰顯公平和保障權益。因此,本社呼籲平機會重回討論正軌,認清在「跨性別」這一詞語背後的不同群體及不同訴求,區分性別自主訴求和變性訴求,仔細研究和思考當中的合理性和對社會的影響。勿再越權,使社會大眾以為所有跨性別人士都是激進份子,從而加深社會撕裂。

 

 

 

[1] Response of the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28 November 2017. http://www.eoc.org.hk/eoc/upload/2018121622321114772.pdf.

[2] 去年開學期初,英國一名數學老師就因誤稱一位自我聲明男性的新生為「女孩」,而受到停職調查,http://www.independent.co.uk/news/education/teacher-transgender-student-...

[4] Steensma, T, Biemond, R, et. al. (2011). Desisting and persisting gender dysphoria after childhood: A qualitative follow-up study. Clinical Child Psychology and Psychiatry, 14(4), 499-516; Kelley Drummond and colleagues, “A Follow-up Study of Girls with 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Developmental Psychology, volume 44, pp.34-45, 2008.

平等原則的「創意」應用——討論Taddeucci and McCall v. Italy案件

李卓乘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9/12/2017

歐洲人權法庭(ECtHR)在2016年6月30日 有一宗關於同事伴侶的判案,由於法庭在本案中對平等原則有極為創新的應用,值得與大眾分享,好讓大家反思何為平等。[1]

 

案件背景

 

訴訟案件申請人Taddeucci和McCall為男同性伴侶。前者是意大利人,後者則為新西蘭國民。據稱,他們在1999年開始以伴侶身份一起生活,但並未結婚。2003年,他們決定移居意大利。McCall遂以家庭成員身份,申請居留許可證,但遭意大利當局拒絕。因為意大利其時只承認異性婚姻,相關的許可證中的「家庭成員」並不適用於McCall。Taddeucci和McCall遂開始與意大利政府長達數年的訴訟。最終,意大利最高法院(Court of Cassation)在2009年裁定意大利政府的決定合法。

 

其後二人在荷蘭生活,在2010年正式結婚。經過多年的訴訟,二人仍然不服,故在意大利最高法院裁定二人敗訴後,提訴歐洲人權法庭,指意大利當局的決定歧視他們的性傾向。

 

平等原則與法庭一貫的取態

 

所謂平等原則,一言以蔽之就是「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對狀況相似的人,要相似地對待;對狀況不同的人則要不同地對待。因此,邏輯上違反平等原則可以有兩種形式:「等者不等之」和「不等者等之」。舉例說,男和女雖然有很多不同,但工作得到的薪金不應和性別有關,而應只與職位和工作範圍有關,故給予男女同工不同酬就是「等者不等之」。相反,男和女在體格和體力上明顯不同,若強迫女子運動員與男子選手一同作賽,則是「不等者等之」。

 

歐洲人權法庭過往面對已婚者和未婚者的差別對待時,在不同範疇均會肯定婚姻為已婚者帶來的特殊地位,從而肯定已婚者和未婚者(包括同性伴侶)不能等量齊觀,不等者不等之,正是合情合理。例如,Courten v the United Kingdom 涉及稅務優惠 X and Others v. Austria 則涉及領養。進一步說,一些如民事結合般的關係,法院同樣認為和法律認可的婚姻關係不能等同,如Manenc v FranceGas and Dubois v. France

 

一般而言,法庭在處理歧視訴訟時,會採用一套思考工具用來判定原告人是否被歧視:

 

  1. 判斷原告是否與其他人獲較優待遇的人處於相似的地位 (如已婚和未婚)
  2. 如地位相似,則作出差別待遇的一方要提出合理理由和目的
  3. 法庭再判斷目的與手段是否合乎比例

 

在本案中,法庭採用了類似的取路,但卻「創意」十足。

 

法庭的判決

 

法庭最終以6比1大比數裁定Taddeucci和McCall勝訴。與之前法庭的取態類似,法官們肯定已婚姻人士和未婚姻人士處於不同的法律地位,也肯定意大利政府沒有差別對待Taddeucci 和McCall二人及其他未婚人士。然而,法庭沒有如之前的法官般在這麼止步,反而主張Taddeucci和McCall實際上和其他未婚人士不同,因為其他未婚的異性戀伴侶可選擇結婚,而他們則不可。繼而,他們質疑意大利政府為何沒有差別對待Taddeucci 和McCall二人及其他未婚人士。換言之,多數法官認為意大利政府是「不等者等之」,必須要證明相關政策有合理和正當的目的,且是合乎比例的手段才能接納當局沒有歧視原告的性傾向。

 

其後,法庭不接納意大利當局提出的理據。當局的提出的理據,包括要保護和維持傳統家庭;但法庭認為有關性傾向的差別對待需要特別地具份量和具說服力的理由來支持,而多數法官認為維持傳統家庭並不具有如此份量。因此,意大利當局被判敗訴。

 

Sicilianos的異議判詞

 

在七位法官中,只有Sicilianos持反對意見。他認為多數法官的論點違反邏輯和常識,完全是自相矛盾。他指出原告人的提出的論點本來就是要和意大利的已婚人士作比較。而且,「與已婚人士不可相比」和「與未婚人士可相比」根本是是同一個命題的正面和反面陳述,因為在意大利根本只有一種結合形式(civil status)。所以,多數法官在邏輯上根本不可能同時贊成「Taddeucci和McCall與已婚人士不可相比」和「Taddeucci和McCall與未婚人士不可相比」兩個命題。

 

Sicilianos更引用多數法官所寫的判詞支持自己的論點。多數法官說:「法庭需決定……原告沒有獲得與未規範的異性伴侶不同的對待,是否有合法的目的。」Sicilianos指出,所謂「未規範」(not regularized)的相反在意大利的語境下就是已婚人士;換言之,多數法官說Taddeucci和McCall和這些人不能相比,就是說他們與已婚人士可相比。然而,正如上文指出,這種觀點並不符過往判例。

 

判決的影響

 

是次判例,除了令Taddeucci和McCall二人終於得償所願外,對將來有關人權的判案都會有極大影響。由於各地都法院都會引用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作為參考,本案所採用的進路很有可能直接被應用到各地有關LGBT權益的訴訟。但正如異議法官指出,這種進路不無問題,甚至在邏輯上有極大問題。

 

取態傾向支同運的Dr. Nelleke Koffeman在評論本案時亦欣喜地指出本案例「容許法庭繞過有關婚姻的規範性要求;案件可以不用再理會已婚人士和未婚人士是否可比較。」[2]言下之意,就是法庭可以更有「彈性」、更「容易地」處理類似的訴訟。說穿了,就是法官從條文和案例中獲得更大的自由。

 

本案在香港的QT案中,由於所爭議的內容非常相似都是有關入境居留安排,亦有被QT一方引用。QT一方代表律師要求上訴庭法官採納本案判決,而代表入境處的律師則主張本案的多數法官錯判,Sicilianos才是正確。上訴庭法官們面對歐洲人權法庭的判例,亦不敢妄下判斷。他們選擇懸置對本案的看法,主張其他案例已足夠他們才出判決。雖然上訴庭法官最終裁定QT勝訴,但他們沒有因為本案是「歐洲」的就立即採納,能夠小心謹慎,值得一讚。

 

短評

 

「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作為衡量平等的指導性原則,筆者認為依然適用。然而,一切比較都先找出一個比較項或比較點。我們可以比較兩名員工十指的長短,然後說十指更長的人沒有獲「不等者不等之」,得到更高的人工,是被歧視。由此可見,我們以比較作為方法,去衡量兩者是否獲平等對待時,我們先要證明當中的比較項是具意義(significant)和與事件相關的。以本案為例,多數法官提出同性伴侶不能選擇結婚而異性伴侶可以選擇作為兩者的「不等」之處。這故然是一種「不等」,但這種不等與法官們要決定的事有多相關和有多大意義呢?其相關性和意義是否大於「未婚同性伴侶」與「已婚人士」的不同。這是每個支持平等權利的人,都要思考的。

 


[1] CASE OF TADDEUCCI AND McCALL v. ITALY,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30 June 2016. Website: https://hudoc.echr.coe.int/eng#{"languageisocode":["ENG"],"appno":["51362/09"],"documentcollectionid2":["CHAMBER"],"itemid":["001-164715"]}

[2] Dr. Nelleke Koffeman, Taddeucci and McCall v. Italy: welcome novelty in the ECtHR’s case-law on equal treatment of same-sex couples, Strasbourg Observers, 27 July, 2016. Website: https://strasbourgobservers.com/2016/07/27/taddeucci-and-mccall-v-italy-...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29/12/2017

性別自主是人權?變性手術酷刑論的系譜學研究

李卓乘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2/12/2017

變性手術酷刑論

 

在討論性別承認政策時,不少人高呼政府必須讓無完成變性手術的人獲得異性身份和權利,甚至大聲疾呼讓人憑自我聲明就可以獲得異性身份。他們號稱這大膽和明顯地與兒童和女性權利相沖的主張,乃為獲聯合國背書的「人權」。而羅列了正反雙方論點的《諮詢文件》如此寫道:

 

有人認為,規定以性別重置手術為法律性別承認的先決條件,構成了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對待。[1]

 

本文會針對這說法作系譜學分析,追蹤這論述的源頭和生產方式,以及其成為經典說法的過程。從而讓大眾掌握這說法究竟有多大權威性,以及當中涉及何種意識形態。

 

《日惹原則》

 

變性手術酷刑論主張,政府若只容許完成變性手術者更改性別資料是違反人權,因為這等同強迫一些不想做手術或不能做手術的人絕育和切割身體。這說法明顯似是而非,情況就如警隊因職務需要而要求投考者身高達163cm,卻有人說警隊「強迫人做增高手術」才獲得認可,因而是「施行酷刑」。究竟這古怪的說法如何成為「人權」的呢?這說法在有關「人權」的文件中出現,可追蹤至2007年出版的《日惹原則》(下稱《日》)。

 

這文件日後成為LGBT團體常常奉為權威的人權標準,,當中的第三條原則(principle 3),寫道:

 

…No one shall be forced to undergo medical procedures, including sex reassignment surgery, sterilisation or hormonal therapy, as a requirement for legal recognition of their gender identity…[2]

 

可見《日》中的說法與上述的酷刑論如出一轍。這《日》究竟是甚麼文件呢?又有何權威性呢?

 

在2006年數十個人在印尼加查馬尼大學舉行了一個會議。在會議中,這數十個人對LBGT群體的權利事宜達成共識,並在事後起草了《日》。其後,在2007年3月提交給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HRC),成為每年提交給該會的數百份文件之一。同年,《日》的起草人之一 ,Michael O’Flaherty在目前規模最龐大的同志組織「國際LGBTI聯合會(ILGA)」介紹《日》。此後《日》逐漸被支持LGBTI權益的人引用。筆者翻查維基百科,「日惹原則」一條上如此寫:

 

2007年3月26日日內瓦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上,最終確定的「日惹原則」作為全球同性戀權利憲章而發起。[3]

 

乍見之下,人們會以為《日》在起草後幾個月內就得到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議決」,成為普世都應遵守的「公約」。事實上,《日》不過是被「提交」到理事會,理事會對此沒有任何決議。任何人都可以提交文件到聯合國理事會,正如我們可以交文件到立法會一樣。然而,《日》其後不斷被LGBT團體引用,引用時總不忙加一句「聯合國……」,例如《日》在本次政府《諮詢文件》中出現不下十次,有一處如此寫到:

 

《日惹原則》……由來自25個國家不同專業和背景的人權法專家……所組成的小組通過……被聯合國組織、國際和區域人權組織、不同國家的法庭和很多政府引用為指引性工具(P.121)

 

《諮詢文件》有列明《日》並不具「法律約束力」,但不知就裏的人確實會很容易以為這文件具約束力。現在讓我們看看所謂「來自25個國家不同專業和背景的人權法專家」,究竟是甚麼人。

 

《日》的起草人總共29人,當中有10名大學教授,大部份為法律和社會學範疇,數名LBGT壓力團體成員,以及一些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委員和報告員。在文件中,他們沒有為自己的提倡信念提供論證和理由,只是如頒佈的形式般,斷言他們所認同的東西就是具普世性的人權觀。權威要給予好的理由和論據才是權威,否則就與常人無疑。故此,實在難以看出這29個人的個人信念如何能成為普遍有效的道德原則。退一萬步而言,若我們承認凡大學教授和所有壓力團體的成員提出的觀點都自然具權威性,憑數十人的話就可以釐定何謂普世人權便未免太兒戲。

人權的邏輯是,因為某原則和價值獲普遍認同,故落實為有約束力的人權憲章,如《人權宣言》;卻不是因為某原則是人權,故要落實為有約束力的東西,去令某些原則獲普遍認同。這些「專家」也許一開始就混淆了這點。

 

綜合上述所言,《日》本身並無權威性;但卻在同運史中具特殊地位。其特殊性不在於《日》作出了甚麼突破性的發現或論證,而在於同運團體以此為他們的政治議程。下文將檢閱另一些與變性手術酷刑論有關的重要文件。

 

門德與他的報告

 

2016年,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HCHR)所聘請的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Special Rapporteur on Torture)門德斯(Juan E. Méndez)向聯合國大會提交的報告(A/HRC/31/57),提到「更改性別前要求強迫或不自願的變性手術、絕育等是酷刑」(下稱「酷刑文件」)。[4][5]酷刑文件的結論是如何作出的呢?門德斯引用了不少文件支持他的建議。

 

第一份是門德斯的僱主OHCHR向UNHRC提交的另一報告(A/HRC/31/57),裏面沒有直接談及變性手術與性別承認的關係,只一般性地提到要「譴責強迫和非自願的絕育」。在這文件中,它實際所舉的例子為HIV患者以及吉普賽女人,說聯合國有收到這些人被逼絕育的報告。然而,這份文件在作出上述的一般性結論時,有引用另一份報告,2013年的OHCHR的A/HRC/22/53(下稱「案例文件」)

 

「案例文件」之所以稱為「案例文件」,原因是它引用了三個國家法院的判案 歸納出手術前設是酷刑的結論。三宗案例如下:

 

A瑞典2012年的Mål nr 1968-12, kammarrätten i stockholm, Avdelning 03提到強

  迫絕育不能算作自主

 

B 德國2011年的案例Federal Constitutional Court, 1 BvR 3295/07提到手術前設

  違反身體完整和自主

 

C奧地利2009年的Administrative High Court, No. 2008/12/0054案例提到改變法

 律性別的手術前設違法

 

然而,相對於上述三宗案例,「案例文件」同時提到以下資訊:

 

A 2011年的「Discrimination on grounds of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in

 Europe」,歐洲理事會人權委員會報告提到29個歐洲國家保留變性手術要求。
 

B歐洲人權法院至今仍未有一宗關於手術前設違法的判案。

 

C 2008年的學者文獻「Documenting gender」提到「美國20個州份保留變性手

 術的要求」

 

在上述資訊和背景下,「案例文件」的撰寫人在沒有給予任何理由和釐清不同群體和概念的情況下,選擇跟隨前者而忽略後者,在報告中肯定了變性手術酷刑論;而這報告的撰寫人正是我們熟悉的門德斯!

 

「案例文件」及上述三宗案例同時被聯合國以外的世界性組織所引用,例如2014年,由OHCHR、世衛和其他國際組織發出的《消除強迫、脅迫和其他非自願絕育:機構間聲明》[6]。有趣的是,之前提及的15年OHCHR的A/HRC/31/57,又引用了《消》。

 

回到16年的酷刑文件。門德斯在引用A/HRC/31/57外,又引用了2015年「強迫文件」——A/HRC/29/23, 2015——作為變性手術強迫人絕育的實際案例。「強迫文件」又是OHCHR交給UNHRC的報告,入面有提到「性別再造治療在某些情況下是強迫的」。[7]然而,「強迫文件」所提到的案件實際源自另一份文件——14年的「A/HRC/25/61, Annex II」,其中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報告伊朗情況,提到庫爾德族人和伊朗同志分別匯報,變性手術在當地被用作治療同性戀者。可見被引用的強迫文件,在很大程度上與跨性別人士無關。

 

在上述的系譜追蹤後,我們可見OHCHR(和門德斯)的文件不停自我互相引用。撇除門德斯自己的主觀選擇後,「變性手術酷刑論」的權威就剩下來自門德斯對於三個歐洲國家法院的裁決的詮釋,而其裁決則訴諸了《歐洲人權公約》中的「身體完整權」和一種由從事性別研究和後現代主義者提倡的新穎的性別(Gender)觀念。

例如,在德國的判案中的第一段就表明「科學已證實了性別不只關乎生理」。顯然,該案的主審法官並無掌握Sex和Gender的區分。更無深思這兩種觀念與社會制度的關係。我們大可在更堅實和更理性的基礎上討論性別承認一事,而不必理會這種連基礎概念都未掌握的「權威」。

 

OHCHR與香港

 

上述多次提及的OHCHR遠在西方,卻與本地同運的倡議密切相關。例如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就曾多次引用上述提到的文件來支持變性手術酷刑論。[8]

 

另外,聯合國的禁止酷刑委員會(CAT)為OHCHR轄下的一個委員會。[9]CAT每年要求香港政府提交報告,以檢視本地禁止酷刑的情況。在政府15和16年提交的報告中,CAT均要求本地政府廢除性別承認的手術前設。[10]CAT在報告中並無提供這要求的理性又或法律基礎,但從上面的研究可知,變性手術酷刑論在OHCHR內部不斷自我引用後,已成為其內部的共識和經典說法。

 

令人遺憾的是,這缺乏理性基礎的要求又例必被同運人士大書特書,吹噓為由聯合國下令,仿如具約束力的要求。事實上,這要求不單不具約束力,更是盲目地訴諸不當權威。在今次的《諮詢文件》,上述CAT的要求又被引用多次。筆者希望本文能讓大家清楚了解這種變性手術酷刑論是如何泡製出來的,讓它脫離訴訟權威和自我引用的惡性循環,重回理性正軌。

 

相關文章:明光社對「性別承認」諮詢的回應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諮詢文件》,P.172,http://www.iwggr.gov.hk/chi/pdf/consultation01.pdf

[5] Report Symbol: A/HRC/31/57,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f punishment, “In States that permit the modification of gender markers on identity documents abusive requirements can be imposed, such as forced or otherwise involuntary gender reassignment surgery, sterilization or other coercive medical procedures...These practices are rooted in discrimination on the basis of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violate the rights to physical integrity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individuals and amount to ill-treatment of torture”, P.14.

[6] OHCHR, UN Women, UNAIDS, UNDP, UNFPA, UNICEF, WHO. (2014). Eliminating forced, coercive and otherwise involuntary sterilization: An interagency statement. , endnote no.15,16, 140-146, http://apps.who.int/iris/bitstream/10665/112848/1/9789241507325_eng.pdf?ua=1.

[7] Report Symbol: A/HRC/29/23, Update of report A/HRC/19/41 (on discriminatory laws and practices and acts of violence against individuals based on their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 Report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The medical practices condemned by United Nations mechanisms in this context include so-called “conversion” therapy, forced genital and anal examinations, forced and otherwise involuntary sterilization and medically unnecessary surgery and treatment performed on intersex children.”, para 14.

務實處理性別承認機制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4/09/2017

患有性別認同障礙/性別焦躁症人士面對其性別身份的掙扎,會感到備受折磨,社會卻未有適切的制度去為他們提供協助與關懷。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希望能探索一套合適香港現行法例的制度,以照顧有關人士的需要。在今次的《諮詢文件》(下稱文件)花了不少篇幅介紹英國的性別承認制度──即設立《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並成立審裁小組,處理並審核性別焦躁症患者更改性別的申請。

不過,文件同時指出《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成立後,仍然有不少問題未能解決,法令的修改更隱隱然容易被一眾鼓吹所謂性別平權的社會運動人士利用,成為他們政治運動的工具和表演舞台,究竟怎樣的方法才能確保性別焦躁症患者得到合理的照顧而同時不被政治團體利用呢?

我們不難看到,所謂的性別承認制度,主要有兩條路徑:立法或行政指令。本文會先分析兩條路徑的發展,再檢視香港的情況,並評估哪一個方式,或者有沒有其他方式,更適合香港。

方式一:立法

英國的性別承認制度,自2005年4月開始實施,為承認變性人士「後天取得的性別」而進行的制度。整個制度由審裁小組主導,當中包括法律界及醫學界人士,他們會先審視所有要求轉變性別的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若決定發出承認證書,當中審裁小組要信納申請人:[1]

  • 患有或一直患有性別不安(即性別焦躁)
  • 在申請前兩年一直以「後天取得的性別」生活
  • 有意繼續以「後天取得的性別」生活,直到離世

得到「後天取得的性別」的「承認」後,這些人士可以在各方面以新性別示人。不過,有關的條例實施後,仍然有很多問題沒有和未能解決,當中包括:

1. 變性人士在各類「日常」證件上的性別和性別更改過程中,遇上許多困難,當中更包括一些政府文件,例如駕駛執照、護照、醫療記錄等,某些機構會因著各種原因不開方便之門,有解釋稱這些都是因為相關機構沒有可依循的適當指示以處理有關申請。

2. 某部份跨性別人士和跨性別運動的社運團體認為社會不應將他們定性為性別焦躁的病人,反之應該將整件事去病化,所以爭取要在審裁小組中刪除醫生作為成員的規定。

3. 某部份跨性別人士認為自己非男非女,但此法例強迫將某種性別身份(即男或女)加在他們身上,令他們感到非常不當,遂批評這種二元、過分簡化的性別模式對他們產生不公平現象。

4. 部份人認為將變性年齡劃界在18歲,是太遲了,如早一點可以做相關手術,會令他們在成長中受到的傷害更少,遂要求將有關法令中的18歲下降到16甚至更低的年齡。

根據文件的資料,有關的《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曾修改過,但仍然不能滿足這些社運份子的要求。2016年1月,英國議會轄下的婦女和平等委員會(Women and Equalities Committee)就開會,建議將整個審查制度改為「自我聲明模式(self-declaration model),並將性別承認申請開放予16至17歲的青少年,只要他們獲得適當支持便可以作出自我聲明以改變法定性別,又建議在「男」、「女」以外增加一個名為「X」的性別記錄在護照上,方便他們作出選擇。

方式二:行政指令

如要根據英國的方法成立法例,並要設立和維持一個性別承認審裁小組,要有法律和醫學等專家,將非常昂貴。其實香港現時的情況只需理順行政安排,也可以達至類似立法的效果,加上香港人的性別都是以身份證所標註的為基本,只要有合理的規則處理更改身份證性別的程序,政府部門、公私營機構自然可繼續按身份證的性別而辦事。

至於部份特殊的情況,例如丁權、性別指明罪行、財產及繼承事宜,可以按不同的情況用不同方式的處理,此舉更能針對性地為不同的跨性別人士提供合適的幫助,同時又可以平衡不同社會持分者的利益。

當然,用行政指令的缺點和用法例的缺點,同樣是顯而易見的:

1. 在處理行政指令時,因為指令是行政部門所定立,可以因為受到社會壓力而自行更改,基本上市民和立法會只能監察,沒有批准的權。

2. 行政指令未必有統一性。按英國的經驗,即使定立《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最後各政府部門和機構也會因各種原因產生不同誤會,對「後天取得性別」的人產生不同的留難。行政指令如果實行得不好,也容易產生混亂的情況。

3. 行政指令較法律鬆散,容易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就像早前W案的例子,最後可能還是回到起點,即立法才能從根本處理問題。

多軌進路

根據文件提供的資料,行政指令似乎過於簡單,未必能滿足所有法律程序和保障;但立法如果有審裁小組,又會被指過時,將備受跨性別社會運動的人士批評;但如果立法而又不設審裁小組,甚至可以用自我聲明模式去申請更改性別,又定必引起社會大眾擔憂整個制度容易被誤用、甚至濫用,產生「人人可變性」的狀況。

文件遂提出雙軌制的方案,簡單來說就是在不同情況下,給予跨性別人士不同程度的性別承認。當中如果能完成性別重置手術,便取得換身份證的資格;但如果只完成部份性別重置手術,可能就只給予部份的承認,例如發出性別改變的證明,但不在身份證上予以確認等。過程同時希望跨性別人士得到不同的協助後,重新確立自己的性別,如此就不用再更改性別了。

至於審裁小組的設立與否,其實可以完全獨立於使用行政指令和立法的討論中。因為無論是否成立審裁小組,跨性別或變性等不同的情況同樣應該由醫生、精神科醫生、輔導員等不同界別的人去為他們提供適切的照顧、關懷和治療。在討論過程中的重點應該是如何協助他們過健康的生活,而非單單如何達至他們想要變性這目的。

應務實處理性別承認機制

社會現時對變性人的幫助和支援的確不足,但如果要用立法的方法處理,相信社會需要非常長的時間討論,加上立法會的審議,似乎未必可以在短時間內處理問題,並且容易產生很多不必要的爭議;如果單使用行政指令,又未必能解決全部問題。

社會各界應先討論協助變性人融入社會生活的具體措施,如果部份措施可以用行政方式處理,可以先用行政方法解決,例如申請暫時更改性別的身份證或證明文件,解決實際生活的需要,減少他們在變性過程中容易引起的誤會和衝突;如當中有個別法例需要簡單修改,就以修法的方法處理,以減少繁複的討論。

若要訂立繁複的性別承認法,除了社會上難以達成共識外,亦容易與其他法例有互相抵觸的情況,最後甚至會成為性別政治的戰場,如此既不能照顧真正有需要的跨性別和變性人士的需要,更會產生很多不必要的社會爭論和矛盾,從務實角度來看,現階段可免則免。

 


[1] 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諮詢文件:第1部分 性別承認》(香港: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2017),頁40。

 

對「性別承認諮詢文件」的幾個重點回應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4/09/2017

政府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在6月推出的《諮詢文件:第1部分 性別承認》(下稱《文件》)羅列了近年世界各地有關性別承認的發展,不同的取態影響深遠,所有關心未來香港社會男女兩性如何相處及兒童福祉的市民都必須留意,絕不能掉以輕心。有關《文件》有幾點是大家必須了解及關注的:

  1. 反思性別制度對社會及個人的重要性

  《文件》一開始並沒有先反思及檢視現行性別制度的重要性,究竟清晰的男女兩性制度在兩性相處;社會秩序;人身安全;政府不同部門、公私營機構制訂政策;城市規劃;資源分配策略和設計服務各方面的實際需要,而只看一些個別案例和訴求便貿然考慮是否應該/需要改變性別制度是有欠審慎,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地回應一些社會問題。因為牽一髮而動全身,政府及各界必須宏觀及全面地思考有關問題。

  1. 關心真正有需要的性別焦躁症患者

  《文件》涉及的對象和訴求其實十分多元,當中性別焦躁(《文件》譯作性別不安)、性別自主、 性別政治等不能混為一談,大家在討論的時候必須首先釐清不同群體的真正需要及目的,千萬別以簡單化的支持或反對口號作回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誤解和傷害。

  首先,應明確區分「變性訴求」和「性別自主訴求」。一些患有性別焦躁的人士,因為身體性徵與內心認知的性別長期不一致,對此狀況感到極度焦慮不安,並對自己身體極度厭惡,極度渴望透過身體整形手術以貼近另一性別。他們希望融入社會兩性的秩序,一般稱作TS(transsexual)。對於這些醫學上判斷為疾病而產生的變性訴求,無論市民大眾是否認同變性手術,亦須對有關人士有更多的關心和了解,正視他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難,而社會在關心病人需要和保障兩性制度之間需要取得合理的平衡。對於性別焦躁症的患者,政府應予以協助,讓他們得到適當的治療,同時亦需要有嚴謹的規範和相應制度以回應這些病人的訴求。以及協助市民大眾了解有關病症及懂得如何與有關人士相處,避免不必要的傷害。

  1. 拒絕主觀及愈來愈寬鬆的性別自主訴求

  性別自主訴求是指因為文化或其他原因渴望他人肯定自己內心的性別認同,即使感到不安也未必渴望身體整形。他們認為性別是個人選擇,社會應該肯定和接受他們的選擇,亦應以公共制度立法配合他們的選擇。這類訴求帶來解構兩性的後果,包括承認自我聲明的性別、增設第三性別等,一般稱作TG(Transgender)。我們認為政府沒有理由更改行之有效的兩性制度,以配合性別自主,強制全體市民配合個別人士對自我性別認知的選擇。

  對於一些純粹憑主觀感覺或意願,利用真正患有性別焦躁人士的需要而達到自身訴求,以性別議 題作為政治運動,目標是改變社會文化、結構和制度的團體,大家必須明確表態反對。政府不應 被極少數樂意曝光及擅於利用媒體發聲的團體和個別人士所影響,遵從一些西方國家或所謂政治 正確的做法,而忽略了市民大眾的真正意願。任何重大的社會變革,必須讓全體市民充分了解及 參與,不能以少數人的個人取態,凌駕全體市民的決定。

  1. 應維持現行嚴謹的性別重置手

  清晰的性別身份和外貌特徵,對社會上不同人士的交往十分重要。由於性別焦躁患者渴求身體外觀的改變,使身體外觀貼近另一性別,因而以性別重置手術改變個人的性隱私及身體外觀,在手術後亦較容易融入社會生活的不同範疇。因此,我們強烈反對毋須醫學診斷及治療的「自我聲明模式」。因為並無接受診斷亦無接受治療者不涉及外觀和性隱私的改變,若自動改變性別只會引來社會上的混亂和不安。

  由於國際上有趨勢要求只單憑自我聲明,毋須進行任何手術便可以轉換法定的性別身份,嚴重危害現行兩性制度和婦女及兒童安全,必須堅決反對。無論採用行政措施或訂立性別承認法皆是十分嚴肅的事,因為一個人的性別身份對所有其他與他/她接觸的市民、民間團體、商業機構、醫療機構、公營和政府部門都息息相關和影響深遠,絕對不能輕率而行。有關措施或法律必須清晰及嚴謹,不應單憑個人的主觀感受或少數人的主觀判斷而隨意改變.。

  1. 支持行政措施,反對訂立性別承認法

  由於變性人和不同的跨性別群體人數極少,彼此之間在生理、心理、主觀願望和訴求等方面皆有很大差異,現實上不能、亦不應一刀切地回應,必須區分對待。要全面訂立一種制度亦十分困難,此外,訂立性別承認法乃十分複雜及具爭議的課題,就算可以成功取得社會共識,有關過程亦必定曠日持久,對於真正有需要的患者未必能提供適時及適當的協助。因此,我們認為較合適的方法是以清晰及嚴謹行政措施,配合少量法例的修訂,既可盡快為真正有需要的人提供適切的幫助,亦避免不斷修訂法律去回應新的需要和訴求。

  除了列明的相關修例情況外,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應該以行政措施自行制訂指引或守則,保留自主及彈性。由於採用行政措施無法規定政府或私人機構必須接受當事人香港身份證上所標示的性別作為該人的法律性別。我們建議政府多作教育,鼓勵政府內部及其他機構諒解變性者的生活需要。在變性者取得新性別身份證後,可以讓他們申請更改其他文件如旅行證件、駕駛執照、銀行帳戶及學歷證書上的性別標記。當然,一些宗教、體育或涉及性隱私的團體或場所,若因信仰、公平及避免尷尬的緣故,亦須尊重他們的宗教及良心自由,酌情處理。任何措施或法例皆不應傾斜於某些群體的權利而忽略其他群體的合理權益。

  1. 維護倫理關係及兒童權益的相關要求

  為維護倫理關係及兒童權益,我們認為應完善現時更改法律性別的要求,包括在入境事務處的行政措施加入一些更明確的批核條件:

  1. 申請者當時必須已年滿18歲,避免心智未成熟的人士作出對身體有重大入侵性而且不能逆轉的決定。
  2. 申請者當時的婚姻狀況為單身,且作出法定聲明,避免違反現行的婚姻制度。
  3. 申請者當時並沒有未滿18歲的子女,避免令他們心智未成熟的子女深受困擾。

  最後,必須重申,性別制度、男女有別並非單純的個人問題,而是涉及社會不同的持分者,因此,政府在有任何進一步的改變之前,必須主動向所有潛在會受影響的群體廣泛諮詢,不能單靠一些諮詢文件或聽證會便倉卒作出決定,因為性別混亂,只會帶來社會混亂和倫理混亂,千萬別讓整個社會成為性別政治的實驗室、甚至遊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