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爭議聲下堅守社工信念
國際社會工作人員協會(IFSW)指出「人權及社會公義兩項原則是社會工作的基石」。不過,要在這紛亂的世代裏像北斗星一樣在黑暗中向弱勢社群帶出一絲光明卻談何容易。
國際社會工作人員協會(IFSW)指出「人權及社會公義兩項原則是社會工作的基石」。不過,要在這紛亂的世代裏像北斗星一樣在黑暗中向弱勢社群帶出一絲光明卻談何容易。
筆者由89年6月開始在香港電台擔任記者及新聞節目主持有10年之久,見證著六四事件以至回歸前後的歷史轉變。而轉職明光社將近15年,仍一直擔任記者團契顧問及報業評議會執委,不少心力也放在推動傳媒教育和傳媒監察,與大部份香港人一樣,十分珍惜香港多年來所享有的新聞及言論自由,因為一切都不是必然的。
篇按:本文是James Spigelman在2012年12月11日於澳洲的Human Rights Day Oration的講稿,講論背景是澳洲正要檢討的一籃子平等法中,有關以法律制裁中傷或冒犯等行為,在法理上並不合適。本文所翻譯的原稿,是經由ABC節錄。他於2013年在港擔任非常任法官。若想參考原文章,可按以下連結:
白髮蒼老的七十歲老太太史特曼(Baronelle Stutzman)多年來經營小花店,現面臨2,000美元罰款。一名光顧了花店近十年的男同性戀顧客,最近到花店為自己的同性婚禮買花,而史特曼太太卻婉拒了這次生意,她說:「我因與耶穌基督的關係而不能這樣做。」那位男同性戀者謝過史特曼太太,並說會尊重她的意見,他與她彼此擁抱後就離去。花店曾僱用同性戀者,史特曼太太榮幸與他們共事,也讚揚他們的天賦。
前文已討論有同性戀運動者嘗試在《世界人權宣言》對婚姻的定義上墨,以「人權」來支持同性婚姻立法的必然性和合法性。但各宣言或公約,都明確訂明普世性的婚姻由「男和女(兩性)雙方(二人)」所界定,而非同性或多於兩人。
擁護選擇權(Pro-choice)和擁護生命權(Pro-life)源於60、70年代美國對墮胎的討論。擁護選擇權的一方倡議孕婦應該擁有自由選擇墮胎的權利;擁護生命權的一方要求保障胎兒的生命權利。
這場討論可以簡單地形容為下列分歧的對壘:
「惟願公平如大水滾滾、使公義如江河滔滔。」(《和合本》,阿摩司書五24)。
鑑於近年社會人士關注愈來愈多團體在街頭和公開籌款的手法、善款的真正用途,以及出現一些涉及慈善團體的醜聞,於是法律改革委員會較早前發表了諮詢文件,建議加強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