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人權

在爭議聲下堅守社工信念

藍俊文
明光社項目主任(社關行動)、社會工作碩士生
02/06/2014

國際社會工作人員協會(IFSW)指出「人權及社會公義兩項原則是社會工作的基石」。不過,要在這紛亂的世代裏像北斗星一樣在黑暗中向弱勢社群帶出一絲光明卻談何容易。

全方位捍衛新聞自由 必須爭取編輯自主  

蔡志森
明光社總幹事
20/03/2014

筆者由89年6月開始在香港電台擔任記者及新聞節目主持有10年之久,見證著六四事件以至回歸前後的歷史轉變。而轉職明光社將近15年,仍一直擔任記者團契顧問及報業評議會執委,不少心力也放在推動傳媒教育和傳媒監察,與大部份香港人一樣,十分珍惜香港多年來所享有的新聞及言論自由,因為一切都不是必然的。

沒有不能被冒犯的權利

[翻譯文章]No right not to be offended
明光社資料室
26/11/2013

篇按:本文是James Spigelman在2012年12月11日於澳洲的Human Rights Day Oration的講稿,講論背景是澳洲正要檢討的一籃子平等法中,有關以法律制裁中傷或冒犯等行為,在法理上並不合適。本文所翻譯的原稿,是經由ABC節錄。他於2013年在港擔任非常任法官。若想參考原文章,可按以下連結:

還她公道

— — 美國花店老嫗被控歧視
招雋寧
明光社項目主任
20/04/2013

白髮蒼老的七十歲老太太史特曼(Baronelle Stutzman)多年來經營小花店,現面臨2,000美元罰款。一名光顧了花店近十年的男同性戀顧客,最近到花店為自己的同性婚禮買花,而史特曼太太卻婉拒了這次生意,她說:「我因與耶穌基督的關係而不能這樣做。」那位男同性戀者謝過史特曼太太,並說會尊重她的意見,他與她彼此擁抱後就離去。花店曾僱用同性戀者,史特曼太太榮幸與他們共事,也讚揚他們的天賦。

同性婚姻非人權(二)

招雋寧
明光社項目主任(青年事工)
29/11/2012

    前文已討論有同性戀運動者嘗試在《世界人權宣言》對婚姻的定義上墨,以「人權」來支持同性婚姻立法的必然性和合法性。但各宣言或公約,都明確訂明普世性的婚姻由「男和女(兩性)雙方(二人)」所界定,而非同性或多於兩人。

同性婚姻非人權(一)

招雋寧
明光社項目主任(青年事工)
22/11/2012
同性戀運動這場文化革命在全球令婚姻制度移風易俗。在巴西,2004年設立同性伴侶法;2011年阿拉戈斯州批准同性伴侶申請為同性婚姻;2012年8月已簽批了首個叁人伴侶,在當地引起爭議。同性戀運動者嘗試透過《世界人權宣言》 (下稱《宣言》) 作為支持理據,去除婚姻的性別和人數的限制,更改普世的婚姻定義。
 

Pro-choice 抑或 Pro-life?

── 生命倫理錦囊 第10期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
17/07/2012

擁護選擇權(Pro-choice)和擁護生命權(Pro-life)源於60、70年代美國對墮胎的討論。擁護選擇權的一方倡議孕婦應該擁有自由選擇墮胎的權利;擁護生命權的一方要求保障胎兒的生命權利。
 
這場討論可以簡單地形容為下列分歧的對壘:

談婚論「家」

招雋寧
明光社項目主任(青年事工)
24/05/2012
婚姻和家庭是社會的主要支柱,透過婚姻制度可保障家庭的組成、家庭結構及養育後代,因此國際社會都非常重視維護婚姻和家庭。《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歐洲人權公約》第12條、《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9條等,都提及婚姻是成年男女的締結、維護婚姻作為社會發展的自然和基礎單元,亦提及要保障兒童在家庭中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