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像文化究竟是甚麼?如果我們以字面理解的話,偶像可解作「一種人創造的對象,以某種方式崇拜。可能在宗教或娛樂的圈子出現。」[1] 若以這定義來看的話,香港偶像文化其實遠遠未至於此。
不過,香港的偶像文化,曾經也是劃時代的,因著中西文化交流和中國大陸赤化後的影響,香港演藝界和流行文化曾有相當時間主導著華人社會:包括差點被文革滅絕,卻於香港這個英國殖民地落腳生根的廣東粵劇;風行海內外的電影與電視製作;演唱西方流行曲的歌手們,到七十年代風靡一時的「廣東歌」,各地華人更是以「學唱廣東歌」為潮流;及至八十年代,流行曲到達極盛的境界,樂壇人才輩出,其中以譚詠麟與張國榮間的狂熱歌迷之爭「譚張對壘」最為人所樂道。[2]
然而不知何解,在香港的流行文化中,「偶像」似乎都只侷限於「完美藝人」這個範疇:他或她可能是外貌與智慧並重,在舞台上要出盡渾身解數,歌精舞勁,台下亦要無瑕疵、零過錯,以免一不小心出現醜態而「形象受損」。[3]
奇怪的是,一些在社會上公認的成功人士,不論是地產超人,還是政經名流,鮮被香港人追捧成為「偶像」,這與世界其他地方很不同。在西方國家的研究發現,青少年的偶像可以是英雄男女、運動員、藝員、音樂家、政治家、軍事領袖及宗教人物,甚至「惡人」也可被認作偶像。[4]
其實,說到真正的「偶像」,香港人鍾情的,肯定就是金錢了。「有錢未必萬能,冇錢卻是萬萬不能」一句,道出了港人對金錢的看重。而一談及金錢的別稱「瑪門」,基督徒就必會記起聖經的教導:「一個人不能事奉兩個主」,我們要不侍奉主,要不就是侍奉瑪門了。金錢作為人的偶像,以及其影響力,很多基督徒都明白了。然而在這紙醉金迷的金錢世界中,能不為五斗米折腰及利誘,實在不容易。
以香港基督徒而言,偶像文化又可能有另一番見解。在過往幾年,香港基督教文化就有一股「明星化」的風氣:由明星回教會、參與佈道會講見證、參演福音電影,甚至成為聚會的主角,這種「星光乜乜耀基督」的現象,明星效應是有了,但是否就能彰顯基督?實在值得疑問。[5]
另一方面,在基督教文化中,也有另類的偶像文化。以明星作聚會賣點,固然值得商榷,但今日我們的教會文化中,也有「名牌效應」:敬拜要依從一定的模式(不論是傳統或是夾Band的)才能「吸住信徒」;而祈禱就要去韓國特會才能令靈命提昇,又或是「琴與金香爐」才是正宗。就是上主日學也有「名牌效應」:神學院的延伸課程就是信心保證,教會裡弟兄姊妹的裝備課程,則是次一等;有信徒也會「追隨名牧」,遇上他們的聚會、特會及講道會,必然慕名而來,相反很多在教會努力事奉的「小傳道」,主日講道會被視為次等靈糧。這其實算是屬靈上的「偶像文化」嗎?
偶像文化的信仰反思
非斯都大聲說:「保羅!你瘋了;你的學問太大,使你瘋了!」
保羅說:「非斯都大人,我沒有瘋,我說的都是真實的話,清醒的話……」
~使徒行傳二十六24-25 (《新譯本》)
即使信徒在教會聽多了「除了神以外,不可有別的神,不可為自己做偶像,也不可做天上、地下和地底下水中各物的形象。」(出二十3-4,《新譯本》),遇上自己欣賞及喜愛的人物,有些「粉絲」仍會把持不住,用錢購買他們的照片或產品,參加他們有份出席的活動,支持及維護他們的名聲,甚至模仿他們的一切,可能是衣著打扮、髮型,或是他們的表演——直到當喜愛的對象老了,退休了,又或是做了讓「粉絲」幻想破滅的事情。
有些人視追星為洪水猛獸,絕不容許家中出現任何明星的照片或商品,但有人卻不覺得這有多嚴重,認為追星就如其他娛樂一樣,只要不沉迷,不浪費大量金錢及時間、影響日常生活、學業或工作表現,便沒有問題。
追星是否等同於基督信仰所提及的偶像崇拜?首先,甚麼是偶像崇拜?「除了神以外,不可有別的神,不可為自己做偶像,也不可做天上、地下和地底下水中各物的形象。」(出二十3-4,《新譯本》),這兩節經文所提到的偶像,原意是指到上主以外的其他神祗;[6] 然而,在經文應用上,偶像可指到任何佔據人心,被人尊崇,成為了人親近神的阻力的人和物,甚至是那些我們深深渴求的東西,以為得著「他們」,便能得到滿足及保障。簡單而言,任何人或物在我們心中比神更大,便會成為我們的偶像。如此說來,信徒如果過度追捧明星,熱衷於參與他們的表演及活動,比投入神國的事情更甚,那麼,追星便與偶像崇拜無異。而按此原則,上網、金錢、工作表現、學業成績、房屋、權力,甚至別人的讚賞等事情同樣可以成為信徒的偶像。[7]
你的偶像在那裡,你的心也在那裡。要發現外在的偶像不難,難以發現的往往是內在的偶像——自己。Idol Lies一書的作者Dee Brestin分享到「控制」曾一度成為她的偶像。她總以為自己知得最多,自己所想的方法最好,當工作上一出現差錯,沒有在神面前安靜,便急於為自己辯護,總在想著為何自己是對的,別人是錯的。[8]
當我們總以為自己是對,總認為自己能控制一切的時候,愈可能在危急關頭,最先想到能解決問題的人,是自己或自己找得到的幫手。這裡並不是說自己「出馬」去解決問題是錯誤,也不是說用「自己」想到的方法去解決問題是錯誤。神不單希望我們自己去想辦法,有時也會感動我們幫助其他人想辦法。只是,若然我們在危急關頭時最先想到的是人,而祈求神幫助只成了一項約定俗成的禮儀,又或是一項習慣,這或多或少反映了我們心底真正依靠的對象是人而不是神。
當詩人問:「我要向群山舉目,我的幫助從哪裡來呢?」(詩一二一1,《新譯本》),他肯定地宣告他的幫助是從造天地的上主而來(詩一二一2,《新譯本》)。有人說在當時的以色列人眼中,「群山」是外邦神祗居住的地方,因此擁有著神秘的力量。[9] 亦有人說,這裡的「群山」指到圍繞著耶路撒冷的眾山,神聖的錫安山是其中一座。[10] 無論是哪一種解釋,重要的是詩人清楚知道,除了創天造地的神,沒有其他對象可以幫助自己。因為神絕對有能力保護以色列人,因為祂不像其他神祗,需要打旽或睡覺(詩一二一3-4;另參王上十八27)。
當我們生活在香港,面對昂貴的租金或物價,我們的幫助從何而來?來自高薪厚職嗎?來自富有的父母?還是來自上主?
偶像有一種魅力,便是讓人為他們做出瘋狂的行為。坊間一些「粉絲」面對他們喜愛的偶像時那種熱情、執著、追隨、死守等待、維護他的名聲、提高他的知名度、奮力讓人知道他的美好等態度及行為,可能比一些宗教人士來得更具「信仰」質素。以下是一段摘錄自大陸微博,某君的「粉絲」教導其他「粉絲」的說話:「15號的發佈會到場的lms(追隨某明星的粉絲團名簡稱)要證明自己,大家走出去代表的是XX,身上的標籤也是XX,所以不能給XX抹黑。約束自己,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另外,由於當日的發佈會沒有在場外設置「粉絲區」,為免讓主辦單位不便,某君的粉絲團亦在微博發出訊息,勸喻沒有門票的粉絲們不要到場,很多粉絲都在微博上留言為了所愛的某君,會乖乖的聽話留在家看電視直播。原來,當一個人瘋狂地愛上他人的時候,即使對方沒有要求自己做甚麼,自己為了所愛的人的名聲及好處,還是會努力不懈地約束自己,只為了不讓所愛的人招來風雨或劣評。
「你們是地上的鹽;如果鹽失了味,可以用甚麼使它再鹹呢?它已不再有甚麼用處,只好丟在外面任人踐踏。你們是世界的光。建在山上的城是無法隱藏的;人點了燈,不會放在斗底下,而是放在燈台上,就為家裡所有的人照明。同樣,你們的光也要照耀在眾人面前,使他們看見你們的好行為,就把榮耀歸給你們在天上的父。」(太五13-16
[2] 吳俊雄、張志偉、曾仲堅(合編)(2012) 《普普香港﹕閱讀香港普及文化 2000-2010。(上冊)》,香港:香港教育圖書,第258-268頁。
[5] Gigi(2015)《星光乜乜耀基督?》Catch第107期,第2-19頁。
[6] Terence E. Fretheim, Exodus. Interpretation (Louisville, Kentucky: John Knox, 2010), 224-225.
[7] 參Dee Brestin, Idol Lies: Facing the Truth about Our Deepest Desires (Tennessee: Worthy, 2010).
[9] James D. G. Dunn and John W. Rogerson eds., Commentary on the Bible (Grand Rapids, Michigan: W. B. Eerdmans, 2003), 424; Cas J. A. Vos, Theopoetry of the Psalms (London: T & T Clark, 2005), 255.
[10] Cas J. A. Vos, Theopoetry of the Psalms. London: T & T Clark, 2005. 255; John Goldingay, Psalms, vol. 3: Psalms 90-150 (Grand Rapids, Michigan: Baker, 2008), 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