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修一「民法」而動全家

13/01/2017

在支持及反對同性婚姻陣營的激烈爭論聲中,2016年12月26日,台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使同性戀者可以結婚,但草案還須經過朝野協商、院會二讀及三讀才可通過。反對人士中有人提出應另訂「同性伴侶法」,或以「單點修法」保障同性伴侶權益。本文將分析今次台灣同性婚姻提案,以及「同性伴侶法」及「單點修法」的利弊,最後提出香港在此事件中可借鑒之處。


台灣同性婚姻法案最新發展

29/12/2016

2016年12月26日,台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審查版)。審查版整合了原先的尤美女、許毓仁及時代力量三個版本。審查版大致上接納了尤美女新增第971-1條的建議,指出夫妻配偶、父母子女、親屬之規定,「平等適用」於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內容撮要請看下表)

美國最高法院同性婚姻裁決的回響

02/06/2016

今年5月初,美國亞拉巴馬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摩亞(Moore),因在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後,他仍禁止該州的官員發出同性婚姻證書,涉嫌越權而被暫時解除職務。摩亞亦曾於2003年因拒絕聯邦法庭要求移走司法大樓內的印有《聖經》「十誡」的記念碑,而被解除職務。摩亞基於上級法庭的不合理裁決而違抗上級法庭的命令,可謂司法界內部的「公民抗命」。

關於「配偶」的再思

07/04/2016

3月11日高等法院裁定,入境處處長拒絕向一名已在外國註冊民事結合(civil partnership),之後來港工作人士的伴侶(興訟人)發出受養人簽證,並不構成性傾向歧視。按香港入境處的入境政策,受養人必須為保證人(指在香港擁有工作簽證人士)的「配偶」,以及未滿18歲的子女,但興訟人認為「配偶」應包括民事結合伴侶。

從美國政治制度看同性婚姻裁決

17/09/2015

美國的政治制度是不少國家爭相仿效的對象,美國以「聯邦制」處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間的權力關係;以「權力分立」將行政、立法及司法三大政府機關分開並且互相制衡,防止政府濫權,影響人民利益。不過,今次美國最高法院就同性婚姻的裁決,由九位法官以五票對四票輕微多數,裁決同性婚姻受美國憲法保障,並強制全國五十個州的人民必須遵從。不過,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卻狠批這是將決定同性婚姻的問題「從人民手中奪取來」。

殊途同歸的同性婚姻爭取方法

17/09/2015

「全民公投」、「立法修訂」與「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是世界各地通過同性婚姻的三大途徑,當然每一個地方都有各自的政治、宗教和文化背景,以下將會簡單分析數個已通過同性婚姻國家的背景,讓讀者參考,並了解當中相通之處,引以為鑑。
 

美國同性婚姻判決激起千層浪

17/09/2015

香港的同運人士挾著判決作後盾,希望香港儘快為同性婚姻立法。兩名立法會議員不斷製造輿論和透過其身份想迫政府就範;一些「出櫃」歌星更將同性婚姻包裝為「普世價值」,更有平等機會委員會作其免費打手,搖旗吶喊,唯恐天下不亂地呼籲香港要跟隨美國的判決,為同性婚姻立法,但立法卻不是委員會的責任!

民事結合#及在不同地區推行情況

21/11/2013

民事結合#,以茲識別,民事結合,加上#此符號,此時為一個統稱的用法,內文對此會有解釋。

*日期為法例正式實施那年計算,若沒有明確法例,則表示曾有個案出現的年份。

同性婚姻非人權(二)

29/11/2012

    前文已討論有同性戀運動者嘗試在《世界人權宣言》對婚姻的定義上墨,以「人權」來支持同性婚姻立法的必然性和合法性。但各宣言或公約,都明確訂明普世性的婚姻由「男和女(兩性)雙方(二人)」所界定,而非同性或多於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