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男女結合」才是合乎自然之道;相信「家有父母」才能培養出整全人格的孩子──今日,繼續堅持這個簡單的真理,是否已經「好Out」?身為基督徒,不能愛「同性戀」,又不能不愛「同性戀者」,面對後現代的世界,可以如何自處?
給她們多一個機會、一點選擇
第45屆金馬獎頒獎典禮在2008年12月7日晚上在台中舉行,賽果不算意外,值得留意是歌手出身的劉美君憑《我不賣身‧我賣子宮》(下稱《賣》)被封影后,她飾演一個企街毒姑黎鐘鐘,傻氣之餘帶人情味,演來與角色有點抽離,像化外之人,或許這就是獲評判青睞的原因罷!
墮胎不是唯一選擇
生命究竟甚麼時候開始?在倫理學、科學、以至神學上可能有截然不同的看法,恐怕再討論一百年也難以取得共識。
最早討論墮胎應否合法化的時候,支持者都喜歡強調因姦成孕;有嚴重先天疾病胎兒;繼續懷孕會危害母親生命等惹人同情的理由,但現實就是今天大部份墮胎均與上述理由無關。
當超聲波技術越來越精良,大家可以越來越清楚看到整個胚胎成長過程的時候,我們真的能夠不將那在母親子宮內不停活動的胚胎視為生命嗎?終止懷孕真的好像一般簡單切除良性腫瘤的外科手術嗎?
兩個生命都是一樣真實
「我有一位病人,二十五、六歲就做了6、7次墮胎手術,向我求診時,卻是想懷孕了,但她的子宮已經受到破壞。」這邊廂,行醫30年的婦產科廖玉娟醫生感慨,隨著醫學的進步,今日合法墮胎的風險確是減少,但怎也減不了日後對病人的心理影響,所以她會十分謹慎地選擇協助需要墮胎的母親;那邊廂,行醫20年的陳帆醫生,斷然拒絕做任何墮胎手術,為的是有感醫者在生命之前,實在太過渺小,無權扼殺任何生命。
墮胎的道德悲愴性
法律上有墮胎權
法律無法制止或容許戰爭,因為沒有這樣的國際法。而墮胎則可透過國內法律容許或禁止進行。國家在法律上容許一些墮胎進行,讓其合法,並不必然因為我們大家都同意這行為是好的而讓它合法,而只是在法律上讓婦女有墮胎的權利,為什麼呢?
由靈魂之窗到靈魂
曾在阿富汗的睡房內發現彈痕,在枕頭套拾得子彈頭;曾被懷疑是外國間諜,好不容易才從監獄中釋放──以前因為人性的醜惡,總對生命抱著悲觀態度的陳醫生,何以在服侍貧窮國家的經歷裡,倒為自已的生命重尋出路?陳念聰醫生在7月25日,於本社「閱讀雲彩」分享會上,親自與我們分享了他的醫者人生路。
若你已擁有專業技能,生活總算不成問題的時候,面對專業和社會責任的呼喚,你是否也會躊躇如何回應?施達基金會總幹事,眼科醫生陳念聰先生和太太關韻韶女士,在1993年至1999年,毅然放棄香港穩定的生活,到阿富汗協助發展當地的眼科醫療。
整全福音≠整全使命?!怎辦?
兩種「整全」的論述
福音被理解為一個關於我們怎樣處理自己的罪與終極報應的消息,福音對應的最核心的問題是「作為罪人,我們可以怎辦?」我曾參加一個佈道訓練,主辦者千萬叮囑我們要盡量先講完福音小冊子裡的信息,然後才回答別人在途中提出的問題,為的是要傳講一個整全的福音,使聽道者一旦想信耶穌時也知道可怎辦。整全福音的「整全」在這個意思下,是指那一套足以讓聽道者知道怎樣信耶穌的資訊。
媽媽定生死
香港侵害人身罪第47條
根據香港法律第212章《香港侵害人身罪》第46及47條規定:
- 如要合法替孕婦進行終止懷孕手術,必須獲得2名註冊醫生確實一致認為:
- 繼續懷孕對孕婦生命或孕婦生理或精神健康的威脅會大於終止懷孕或胎兒出生後極可能有身心不健全情形而足以造成嚴重傷殘;或
- 孕婦年齡不足16歲;或
- 孕婦在此前3個月內曾向警方報警,自稱是亂倫、強姦、迫姦、
誘姦或迷姦罪案之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