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香港人婚姻態度」研究

陳永浩博士、招雋寧先生   |   陳永浩博士:恒生管理學院社會科學系助理教授,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主任(義務)。《生命倫理錦囊》作者之一;並於2010年研討會上發佈「香港基督徒沉溺行為調查」結果、2011年發表「80、90後基督徒的社關及價值觀調查」結果,以及2015年發表「香港人置業行為與態度研究」結果。 ||| 招雋寧先生:明光社項目主任 (青年事工),曾任香港理工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研究助理。多年來參與研究中心調查及研究項目:包括「香港中學生性價值觀調查」(2013)、「家長對性解放及性教育的意見調查」(2014)、「香港人置業行為與態度研究」(2015),以及「香港人婚姻態度研究」(2016)。

22/06/2016
  1. 引言

    婚姻是人生大事:不論是為兩情相悅而互結婚盟,還是為著生兒育女,傳宗接代,甚或是出於社會文化所需,婚姻制度在香港社會中,不論形式如何(從以往容許妻妾制度,到自1971年生效的《婚姻制度改革條例》後只容許一夫一妻制),從來都是構成社會的主要模式。


    然而,隨著社會文化的轉變,近年來,香港社會對於婚姻及其相關制度的看法,也有不同的討論和爭議。有人認為現時的婚姻制度中「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的規定是落伍的;有人認為「同居」應成為組成家庭的另外可行方式;而在2013年,香港第一宗關於變性人能否以變性後性別進入婚姻的官司中,在終審法院的判詞中,法官認為養育後代已經不再被看為婚姻的本質(“procreation is no longer (if it ever was) regarded as essential to marriage” (W v The Registrar of Marriages 2013))。


    然而,由以上對婚姻制度是否落伍的見解,到上述W案件中法官的判詞裡,也無法找到香港現行婚姻制度「如何及為何」要改變的憑據。究竟在不同年代和不同信仰的香港人,所持的婚姻、養育觀念到底如何?香港婚姻制度是否需要改變?還是仍然被社會大眾接受?有見及此,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於2016年委託香港城市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張宙橋博士、羅耀增博士及李德仁博士,就一項有關香港人婚姻觀念的調查研究負責收集數據。該調查旨在了解香港市民對婚姻價值觀所持的觀感、態度、以及對婚姻的實踐等;調查同時也分析香港市民對現行婚姻制度的看法,以及對修改婚姻制度和相關法例的意見。在整理調查數據後,本文嘗試疏理「家庭──婚姻──養育」的本質和關係,並透過研究調查所得的結果,嘗試初步探尋不同年代和信仰的香港人,在婚姻及養育上的觀念差異。


     

  2. 文獻回顧
    1. 家庭與婚姻

      人不能離開社群。社群得以成形,家庭扮演著主要基本單位之角色。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社聯)引述聯合國指出家庭是一個社會組職,由具有婚姻、血統或收養關係的親屬組成。這種描繪「道出『家庭』的重要意義,包括家庭與社會的相互關係及家庭成員間固有的關係」(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2011)。家庭議會雖然未有為「家庭」下定義,卻對家庭概念有相類似的描述(家庭議會秘書處 2013)。


      聯合國就家庭與婚姻所下的定義,確立婚姻制度為人類共通的基本價值。2004年為國際家庭年十週年,各國政府代表及社會不同持份者在多哈舉行的家庭問題國際會議中就家庭問題進行討論,隨後所發表的《多哈宣言》(The Doha Declaration, A/59/592)亦被納入聯合國大會的議程項目,在聯合國成員國中得到149個(78%)國家接納。《多哈宣言》重申《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所述「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又鼓勵為加強夫妻二人婚姻穩定性而採取相關措施。此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2002年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就婚姻權定義的解釋為「單純一男一女的自願結合」互相吻合。


      跨越種族和時空,人類文明都離不開婚姻制度。有學者曾分析西方的史哲學人的寫作,由柏拉圖到阿里士多德、奧古斯丁到亞奎那、麥蒙尼德斯到法拉比、路德到加爾文、洛克到康德、甘地到馬丁路德金,發現他們都將男女結合指向婚姻(Anderson 2015, 136)。


      研究人類行為的學者推想,婚姻制度之所以能在不同古老文化中共通地流傳下來,是因為設定婚姻結合(或離異)的習俗、遏制通姦或私生子、建立雙親養育關係等,可以減低人類覓偶的成本、以契約降低欺詐、易於確立後嗣。這些誘因令男人投放資源於家庭,女人和後代亦從中得到保障(Bethmann & Kvasnicka 2011)。某程度上解釋了婚姻制度的社會風俗面向,如何發揮對較弱勢女性和兒童的保障,並得以在人類文明中流傳至今。


       

    2. 婚姻與養育後代

      婚姻制度作為人類文明之母,能促使人類傳承父、母兩個宗族的價值觀與文化。婚姻中男女性交的自然後果,原則上指向新生命的誕生,而成為父、母養育後代是婚姻的重要功能(Park et al. 2013, 8; Lippman, Wilcox & Ryberg 2014, 7)。此觀點受到近代的性解放運動──避孕;墮胎;性、愛與婚姻分家等──發展所衝擊,後工業時期的國家出現無生育婚姻的現象。與此同時,生殖科技日益進步,均帶來繁衍後代與生父、生母的割裂。本中心於兩年前進行家長調查,反映受訪的家長群體也持有割裂的觀點,近半受訪家長(44.1%,n=2,077)不同意「傳宗接代是婚姻十分重要的任務」(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 2014, 132)。


      若說婚姻與養育後代有關係,思考起點將會是,新生命的起源及其良好發展,至今仍不能排拒生父(男)生母(女)的結合關係。在此先疏解一個常見思考誤區:男女結合不是必然孕育新生命,例如遇上不育、避孕等情況,因此,「男女結合」並非「孕育新生命」的充分條件。但本文的論點是集中於,要是孕育新生命,必須有男女結合,即孕育新生命須要男性提供精子、女性提供卵子及盛載胎兒的母體等等。因此,「男女結合」是「孕育新生命」的必要條件。孕育新生命不能脫離男女結合,然而又是否可以脫離婚姻呢?


      進一步而言,嬰孩自出娘胎所需的保障,很難離開婚姻和家庭。試想像一個新生命與生父母分割的社會:剛出生的嬰孩全由政府接管,統一安排育嬰、餵哺、醫療、被觸摸,不再繼承宗族姓名,一律由政府改名,法律制度亦不再承認任何血緣關係。又或試想像一個新生命脫離婚姻的社會:男女性交不受婚姻文化所約束,嬰孩的父親不用為母親懷孕生子負責,基於母性,大部份嬰孩的養育都由女性獨力承擔的社會現象。直觀兩種社會文化,都有違人性常識的感覺,也說不上是有效地保障兒童的福祉。實際上,是否有種人類共通的基本方式,能符合人性地保障人類的後代呢?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呈現親生父母二人保障其後代的權責,亦反映了親生父母保障兒童的國際共識:


      第九條「除非違背兒童的最大利益,否則兒童有權與其雙親同住。當父母離異,兒童有權與父母雙方保持聯繫。締約國有責任以任何行動保障兒童面對父母離異時所擁有的權利。」


      第十八條「父母有共同責任把兒女養大成人,而在這方面締約國應該為他們提供支援。」


      第十九條「締約國應保護兒童免受其父母或照顧者任何形式的虐待或疏忽照顧,並在這方面採取預防和處理措施。」


      第廿一條「在認可領養的國家,必須在領養的過程中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優先考慮,為兒童提供盡可能的一切保護和得到合資格的機構批准。」


      婚姻中男女結合不必然孕育出人類後代,但若然有一個人出生,政府則有責任盡可能確保這最弱小的人類得到基本保障──由生父生母的長久孕育。即使有些處境,生父或生母因各種原因未能擔當此角色,政府都必須以兒童的最大福祉為考慮,從各方面作出補救。觀察婚姻制度,涉及確立二人忠誠、長久相愛的關係,也是兼顧了萬一在這對男女間孕育出嬰兒,應該得到親生父母的長久養育的保障。


      即使訴諸常人直覺,也能反映兒童最好應由親生父母養育這觀點。西方學者曾進行跨國的《世界家庭指標》(World Family Indicator)研究,訪問成人對上述觀點的感想。各國受訪成人中,很大部份都認為「孩子的快樂成長,需要一個有父有母的家」(Lippman, Wilcox & Ryberg 2014, 29)。這觀念在鄰近的亞洲國家,包括南韓(92%)、新加坡(94%)、菲律賓(97%)均超過九成受訪者持這觀念;西方國家較低,如德國(88%)、美國(63%)、加拿大(65%)。


      宏觀來說,家庭是社會組成的基本單位,婚姻是構建新家庭單位的其中一環。透過締結婚姻關係而成的新家庭,是天然地孕育人類個體的場所。婚姻制度的本質包括男女、長久結合、忠誠、互相照顧等元素,以確保孕育的環境條件與過程,都對兒童成長有利。以保障兒童福祉為出發點作為前提,理解婚姻與養育後代的關係,不是「結婚則必然生育」,而是「若要生育,最理想在婚姻之內」。英國法官Viscount Jowitt LC於上世紀中期在一宗關於婚內避孕的判決中,也提到相類似的觀點:“[T]he children, if there be any, should be born into a family…But this is not the same thing as saying that a marriage is not consummated unless children are procreated or that procreation of children is the principal end of marriage.”(Baxter v Baxter 1948),而這觀點亦在香港的變性人婚姻官司的判詞中提到(W v The Registrar of Marriages 2013, 16)。


       

    3. 婚姻制度褪色

      正如前文提到,「家庭──婚姻──養育」的觀點受到衝擊。近代的社會現象反映了「雖然新生命不能脫離男女結合,但卻可以脫離婚姻」的情況,養育後代與婚姻的切割,正意味對兒童的保障的褪色。


      生育脫離婚姻,實質是人對婚姻常態的看法轉移,焦點從兒童身上轉移到成人身上。學者形容,當代人對婚姻的取態愈來愈在乎「成人的一個選擇,多於關乎兒童的生存」(Lippman, Wilcox & Ryberg 2014, 8)。香港宗哲學者引用英國1970年的一宗有關婚姻的判詞,指出近代社會傾向將婚姻還原為一種「親密關係」,是不理解婚姻的特質。婚姻制度,除了確認終身伴侶之外,還因為要確認指向孕育人類的兩性關係,而婚姻讓這受到孕育的人類處於較理想的狀況(關啟文 2015, 262-263)。另一位學者Burgess早於20世紀中期已留意到,婚姻制度功能逐漸淡化,由社會制度(social institution)變為一種以私人安排為本質的伴侶關係(companionship),即兩個自主個體的情感連繫。


      不少學者都關注婚姻關係的變化。以同住(living apart together, LAT)及同居(cohabitation)為例,社會學家觀察歐洲國家的婚姻制度,在六、七十年代發生轉變。婚姻褪色,絕非一種洪水猛獸式地恐懼婚姻絕跡,而是指各種形式的人際關係結合,成為制度、文化習俗的一部份(Trost 2010, 510)。這也意味著,透過婚姻所組成的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及至社會規範、公共意見、法律、信仰層面等都帶來改變(Cherlin 2004)。


      又以香港為例,2013年變性人婚姻案中,法官分別引用Ormrod J 和Thorpe L J的判決,在第86和89段分別認為養育後代的角色正漸漸減退,“[T]he importance attributed by Ormrod J to procreation as the essential constituent of a Christian marriage has much diminished.”,法官更進一步認為,在香港文化裡,生養後代不再被當作婚姻的基本特質,“ In present day multi-cultural Hong Kong where people profess many different religious faiths or none at all……procreation is no longer (if it ever was) regarded as essential to marriage.”(W v The Registrar of Marriages 2013),法官憑甚麼為香港人對婚姻與生育關係的看法作出斷言,筆者不得而知,但從判詞至少可以知道,文化和法律層面對婚姻制度的理解都正在改變。[1]


      社會學家描述西方傳統的婚姻習俗,是先有結婚典禮,此後二人同住,二人有性關係,約一年後有孩子出生。養育後代包含在婚姻習俗之中。婚姻文化轉變,就是上述四者關係的瓦解,即婚姻與典禮無關、婚姻與同住無關、婚姻與性關係無關、婚姻與養育無關(Trost 2010, 513)。這種由兒童轉向成人,由規範轉向私人的觀察,實質是以消除婚姻規範的方式呈現。學者就婚姻規範(marital norms)與婚姻現象作出對應,除去一對一(monogamy)的常態,就出現多人婚姻(polygamy);排他性的規範變得薄弱,就出現更多婚外性關係;長久不再是規範,相繼而來的是離婚、非婚生子女、同居;取消性別規範,則引申同性婚姻及更多人工生殖等議題(Anderson 2015, 41-49)。隨著生殖科技的廣泛採納,養育後代漸漸不限於夫妻,更加是兩個男人、兩個女人、一對情侶,甚至一個單身女性的所謂權利,然而,這種權利指向令兒童與原生父母史無前例的割裂;同性婚姻更加是一個徹底的挑戰:政府認可一種不指向生育的關係為婚姻(Gushee 2004)。各種形式隨規範消退而變得更合理、甚至轉變成為常態和制度。不少學者都提出研究這些課題,作為理解婚姻取態轉變的一些指標(Gubernskaya 2010; Park et al. 2013; Lippman, Wilcox & Ryberg 2014; Bethmann & Kvasnicka 2011)。


      追蹤婚姻制度轉變的《世界家庭指標》提到,亞洲和中東國家的兒童絕大多數仍生活於「兩個家長」的家庭,相較北美、歐洲、大西洋為多。亞洲和中東國家的18至49歲成人較傾向步入婚姻,西方國家的同齡人士則只有約一半的人會結婚,很多人傾向同居(Lippman, Wilcox & Ryberg 2014, 5-6, 8)。而香港處身亞洲,家庭模式是「折衷的擴大式家庭」(中央政策組 2012, 8),仍然是以父母二人作為家長為主。又有學者發現,以每十年歲為一組別,各世代對婚外性、婚後生育(成為家長)、同性婚姻、同性戀領養的取態,都有明顯的差異,在各宗教中,都有隨年輕世代而變得更開放的趨勢(Park et al. 2013, 4-19, 22, 23)。《世界價值研究》(World Values Survey)和《國際社會調查計劃》(International Social Survey Programme)都正追蹤不同國家對婚姻的觀感、是否支持家庭對養育後代的重要(Pro-children)等價值觀(WVS 2014; ISSP 2012)。由於香港中西文化交匯,西方國家的趨勢會成為我們的參照嗎?


       

    4. 婚姻褪色對後代的影響

      有學者以70年代美國法院容許非婚姻內使用避孕技術、接受墮胎等為起點,審視男、女和後代等關係如何重新排列。墮胎成為女性自主的決定、男女發生性行為承擔後果的風險下降。一方面有人形容這意味個體更自由的解放,但也有人形容這是一種對家庭成員傷害:肚腹中的生命受到殺害、男人更易脫離照顧非婚生子女的責任、非婚生兒童失去爸爸等(Anderson 2015, 49-52; Gushee 2004)。


      隨著生殖科技進步、社會對婚外生子的接納程度提高,愈來愈多兒童在不同方式的結合關係中成長(Bethmann & Kvasnicka 2011)。學者研究不同結合制度的影響──令兒童經歷不穩,在生命各領域、社會行為到學習表現的影響並非正面(Lippman, Wilcox & Ryberg 2014, 11)。在立場上即使支持同性伴侶的學者,也不得不提到,婚姻制度褪色實質地減弱家長、親屬、教會和社群對撫養孩子的支援,因此提出要在制度和個人主義(成人想要孩子的權利)之間取一些平衡(Amato 2004, 963-964)。一份關注家庭機構報告提到,早在十多年前加拿大已面對家庭取態轉變,包括婚姻、單親、同居、同性婚姻等,後果尤其對兒童成長帶來的影響(Focus on the Family Canada Association 2002, 21-31, 37-40)。德州大學(奧斯丁)人口研究中心進行的新家庭結構研究,是一個使用具全國代表性樣本的大型研究。在比較7種家庭模式的青壯年後,結果發現在40個有關社會、情感及人際關係的變項上,變異了的家庭模式下的青年表現都較遜色(Regnerus 2012)。本文無意深入探討婚姻制度褪色的原因,只是想揭示婚姻制度的範式轉移,會使最弱小的人類,即兒童的福祉受到削減。婚姻制度褪色,代價由兒童承擔,換言之,從兒童福祉的角度維護婚姻制度,亦是基於對弱勢的憐愛與公義。


       

    5. 香港的「家庭──婚姻──養育」現況

      2014年,香港初婚年齡中位數,男性為31.2,女性為29.1。粗結婚率與粗離婚率在過去十多年來,均有上升的跡象(見圖1)。但自1991年來計算,已婚的人口比例卻有下跌趨勢,男性由67.6%跌至61.2%;女性則由65.3%跌至55.0%,已婚人口比例在亞洲國家中算為中庸,對比西方國家仍算高(香港統計月刊 2015)。雖然如此,出生率在數十年間一直有下降趨勢(見圖2)。香港的非婚生子女數字佔該年出生人數12.6%,比較台灣、日本為高,然而比較亞洲以外的地方,則算低(見圖3)。


      圖1   選定年份的香港粗結婚率及粗離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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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政府統計處,〈1991年至2013年香港的結婚及離婚趨勢〉,《香港統計月刊》2015年1月。

       


      圖2   選定年份的香港粗出生率趨勢


      明光社


       


      資料來源:政府統計處,〈表004:生命事件〉,取自網址:http://www.censtatd.gov.hk/showtableexcel2.jsp?tableID=004&charsetID=2, 2016年4月18日。

       


      圖3   比較各地區非婚生子佔該年出生人數百分比


      明光社


      資料來源:各地政府統計部門數字。

       


      香港的婚姻現況面對不少挑戰,政府和民間機構都一直注意。社聯曾在報告提到,香港人愈來愈遲婚,單身人士增多(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2007, 12)。在1991年至2011年間,從未結婚男性由27.8%增至33.5%;而從未結婚女性則為20.1%增至29.2%(政府統計處 2015)。「新一代普遍遲婚,令適婚的單身人士增多,但結婚率的上升正好顯示香港人有追求婚姻和組織家庭的意向,只是大部分人偏向推遲這個重要的人生規劃。」(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2011, 14)。進入婚姻的時間受到耽誤,或多或少受先置業後成家立室的傳統想法、香港的樓價過高所影響,本中心過往的研究發現15.6%香港青年因住屋問題而延遲結婚,17.3%因住屋問題而婚後要與自己或伴侶父母同住,14.8%因住屋問題而「唔生小朋友」(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 2015, A31)。


      社聯報告進一步看到離婚個案數目按年遞升,「而離婚數字的增加反映港人對這個傳統婚姻忌諱的接受程度漸漸提高」,或暗示港人對維繫婚姻的執著正在下降;此外,還有單親兒童數目按年遞升、雙職家庭及養育子女平衡的問題等(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2007, 12-14)。2013年五萬多宗登記結婚數字中,只有五成新婚夫婦二人均為香港人,中港婚姻卻佔四成(政府統計處 2015)。中港婚姻帶來夫妻文化差異、非本地生子及隔岸養育等困難(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2007, 12-15)。


      香港的家庭未能如理想般發揮保障兒童的功效。「隨著單親家庭、跨境家庭等數目不斷增加,家庭功能難以維持,兒童發展狀況亦只會繼續變壞」(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2012, 19, 44),在社會發展指數中,兒童狀況指數連續七次錄得負增長,報告解釋與虐兒個案、單親兒童數目比例等有關。


      港大學者在研究家庭的報告中,強調支持傳統的家庭價值和觀念,認為「我們的社會應付不了失去這些價值及觀念的沉重代價,但我們也應盡力幫助那些與大多數人觀念及價值不同的人……去幫助這些持守傳統觀念及價值的人和那些偏離的人。」其中提及的價值和觀念,包括了「結婚較好,要有小孩子,不要離婚,不要有婚外情或同性戀,並應照顧年老一代」(筆者認為重點不在同性戀,而是著眼於同性伴侶並非婚姻關係的批判,但在此不贅。)(Chow & Lum 2008, 5)。


       

    6. 香港人婚姻態度研究

      社會學家嘗試為研究家庭釐定分界。一方面,關於一系列家庭議題的意見取態,其中包括男女角色、同居、婚姻、離婚、父母角色、無後、婚前及婚外性關係、養育後代等。另一方面,是關於家庭個體的價值觀,包括家庭中性別角色、家庭結構的變更、家人間的包容與選擇、對婚姻的忠誠、養育後代的承諾(Chow & Lum 2008, 7)。對婚姻研究,又分為取態和經驗兩種,前者指向受訪者對婚姻的一般印象,後者關乎受訪者現正經歷的婚姻階段(Chiu & Zhou 2013)。本次香港人婚姻態度研究會集中於對婚姻的意見取態和價值觀上。


      本研究嘗試整合本地及外國的相關研究(Slosarz 2002; Chow & Lum 2008; Ko & Ho 2005; ISSP 2012; Park et al. 2013; Glenn 2005),調查受訪者對「婚姻信念」、「婚姻制度」及「養育後代」的意見取態。


      除了問及受訪者的個人基本資料外,本研究還量度了受訪者的生活滿意度及滿意範疇(Diener et al. 1985; Pavot et al. 1991)。此量表在台灣、日本、韓國和中國內地都曾被使用(Pavot & Diener 2008; Ye 2006),以比較婚姻及養育狀況不同的受訪者對生活的滿意程度。


      受訪公眾被問及宗教信仰的情況(ISSP 2008; ISSP 2009),而受訪信徒的宗教信仰則以《信仰成熟度量表》量度。此量表簡化後共12條,是採用許志超博士團隊在香港及澳門進行過較大樣本的檢定而來的,本問卷所採用的中文版本則參考了陳美琴的翻譯(Benson, Donahue & Erickson 1993; Hui et al. 2011; 陳美琴 2001)。問卷樣本詳見於附錄。


       

  3. 調查簡介

    香港人婚姻態度研究分作兩個問卷調查部份。第一部份為「香港人婚姻態度」調查,委託香港城市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張宙橋博士、羅耀增博士及李德仁博士,於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間進行電話訪查。問卷經由三位博士的檢測修正,以既有機制及訪問文字稿進行電話調查,工作人員及受訪者均對委託單位及研究背景並不知情。調查以住宅電話訪問進行,樣本以簡單隨機抽樣方法(simple random sampling)抽選出來,對象是18歲以上香港居民,有效樣本為2,051個。


    第二部份為「香港基督信徒婚姻態度」調查,以目標方便抽樣方式(purposive convenience sampling),向全港基督教會發出參與研究的邀請。參考香港教會更新運動《香港教會普查2014》,全港共有1,287間華語堂會,本研究得到36間教會回覆參與,即佔整體教會的2.8%,並收回1,962份有效紙填問卷。


    由於樣本加權及小數點約數緣故,數據的百分比總和,不必然得出100.0%。另外,調查使用了各種統計學測試,其中以雙星號(**)表示相關測試係數於p值少於0.01;單星號(*)則表示相關測試係數於p值少於0.05,兩者均意味著在統計學上的顯著差異。為使閱讀暢順,將先敘述第一部份調查,接續陳述第二部份,再作綜合分析。各項詳細數據見於附錄。


     

  4. 香港人婚姻態度調查結果
    1. 受訪群體背景

      研究員以2015年年中人口統計數字,按性別及年齡人口比例加權,往後數字均以加權後數字為準。樣本中15-19歲及20-24歲的受訪者數字分別為6和37,由於人數太少,若進行加權,意見會被不成比例地大幅增加,因此最後排除43個個案,而受訪群體則須收窄至25歲或以上的香港居民。


      25-34歲受訪群體以未婚、高學歷、無宗教信仰為主。87.8%為未婚,12.2%為已婚;76.7%學歷為大專以上,若為高中以上則達至96.7%;80.5%無宗教信仰,14.1%為基督教,4.7%為天主教,0.7%為民間宗教。


      35-54歲受訪群體以已婚有子女、高學歷、無宗教信仰為主。27.5%為未婚,70.1%為已婚,其中93.1%為有子女;31.3%學歷為大專以上,若為中學以上則達至96.4%;83.9%無宗教信仰,7.5%為基督教,3.5%為天主教,3.0%為佛教,2.1%為民間信仰。


      55歲或以上受訪群體以已婚有子女、低學歷、無宗教信仰為主。,92.6%為已婚,其中99.4%有子女;76.9%學歷為初中以下,23.1%為高中以上;77.1%無宗教信仰,12.5%為民間信仰,7.8%為佛教,1.6%為基督教,1.0%為天主教。


       

    2. 受訪者整體取態

      整體取態的詳細數據參考表1。


      就婚姻信念取態而言,約七成受訪者認同婚姻信念如:長久、付出愛、情感連繫、結伴需要、性忠誠。三至四成受訪者對現實的婚姻處境較感猶豫,如結婚是否快樂、是否為生活帶來保障等。


      就養育後代取態而言,約九成受訪者認為,失去父母將對後代成長有負面的影響。近六成認為,婚姻與養育後代有關。近三成表示中立。約四成受訪者有生兒育女的意願,約四成表示中立。


      就婚姻制度取態而言,約五成半受訪者確認現行婚姻制度合時,約一成半認為香港現行婚姻制度是過時守舊。認為婚姻制度過時的受訪者中,分別各約三成人認為要讓異性同居、同性同居得到公共福利,以及修改婚姻法的性別要求,表2顯示了這種取態。整體意見認為要修改上述三者的受訪者只有約一成。


      表1   受訪者整體取態百分比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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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   傾向認同現行婚姻制度過時的受訪者對各婚姻制度的取態百分比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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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類型題目與其他調查比較

      設計問卷時參考了《國際社會調查計劃》(ISSP 2012),並從中抽出兩條問題,分別是「結婚總比不結婚快樂」及「想生細路,最好結婚」,作為問卷一部份。圖4顯示了約四成半港人認為結婚,總比不結婚快樂,在研究員抽選出的各個國家中排名第二;傾向「不認為」的數字在各國中最低;而回覆「中立」也在各國中位於第二,約四成港人對結婚是否比不婚快樂感到猶豫。其他亞洲地區如台灣、日本,較少人回覆「中立」,約三至四成表示「不認為」。北歐國家回覆「認為」只有大概兩成。


      圖4   「結婚總比不結婚快樂」──與其他國家及地區數字比較圖表


      明光社


      資料來源:ISSP Research Group. 2012. “International Social Survey Programme: Religion III - ISSP 2008.” GESIS Data Archive, Cologne. ZA4950 Data file Version 2.2.0. doi:10.4232/1.11334.


      圖5顯示了約五成港人傾向認為若想生孩子,結婚是較為理想的,在研究員抽選出的各個國家中排名第七;表示「中立」的近三成,排第一,反映港人對生育是否應在婚姻中較其他國家的人感到猶疑;表示「不認為」的近兩成,排尾二。亞洲地區如台灣、日本分別為第一和第四,比香港高,更清楚地肯定生育應在婚姻之中。北歐國家如瑞典、荷蘭明顯較不認同這種生育與婚姻關係的描述。


      圖5   「想生細路,最好結婚」──與其他國家及地區數字比較圖表


      明光社


      資料來源:ISSP Research Group. 2012. “International Social Survey Programme: Religion III - ISSP 2008.” GESIS Data Archive, Cologne. ZA4950 Data file Version 2.2.0. doi:10.4232/1.11334.


      此外,12.5%受訪者認為就更改婚姻法對性別要求,比本地過往民調對「同性婚姻」的贊成度較低,字眼及各調查結果見於表3。分析估計,雖然設立同性婚姻意味著修改婚姻的性別要求。但在問卷字眼上,較多人表示支持「同性婚姻」,當描述「修改婚姻法性別定義」時,支持人數卻減近半。這情況與問題字眼不同有關,反映有部份港人是支持同性婚姻卻反對修改婚姻法的性別要求。此外,「同性婚姻」一字在媒體中常附帶著「平等、人權」等口號,有可能令問卷出現引導受訪者的情況──即受訪者實質支持的有機會是平等、人權,而非真正贊成同性婚姻。另外,也有可能因為在過往調查中,受訪者未考慮到支持同婚意味修改婚姻法對性別要求,當實際提到修改法例,脫離口號式的支持或反對,就感卻步。


      表3   本地民調問及「同性婚姻」的字眼及結果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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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受訪者特徵與取態比較

      此部份敘述不同特徵的受訪群體取態上的差異。透過虛擬變數迴歸分析(Dummy Variable Regression),控制各項特徵因子後觀察特徵的差異。各項詳細模組數據均在此不列,請參考附錄。


      關於婚姻信念取態,各項特徵之間的差異整體不算明顯。控制了年齡、婚姻及養育狀況和教育程度後,女性對婚姻信念持更正面態度。持不同信仰觀的取態略有差異,不論有否特定信仰,認為宗教對自己重要的人,比沒有宗教及信仰不重要的人來說,更傾向認同婚姻信念。不同世代在婚姻信念上沒有顯著差別,較年輕的受訪者對「婚姻生活是樂多於苦」取態略為正面。表4顯示了性別和信仰觀的平均值(最低為1分,最高為5分)差異。


      表4   不同特徵對各婚姻信念取態的平均值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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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員嘗試透過統計學的簡易線性迴歸(Simple Linear Regression),了解婚姻信念和婚姻觀感之間的關係,得出下列結果:


      R-sq=0.258,(F(1, 2044)=709.752, p<0.001)


      模組方程式:    現實觀感=29.031+0.014*信念

          信念=444.406+18.347*現實觀感


      結果顯示現實觀感較影響信念。愈認為婚姻是苦多於樂、不結婚較快樂、婚姻不能帶來生活保護,愈減低人對婚姻長久、付出、情感連結、結伴需求、忠誠等信念。


      關於養育後代取態,各項特徵之間的差異不算明顯。控制了教育程度後,已婚有子女、及比較年長的受訪者,更傾向把養育後代和結婚扣上關係。女性更傾向選擇生兒育女,更認同父母對兒童是重要。看重基督教信仰,及沒有特定宗教且感不重要的受訪者,更傾向把養育後代和婚姻扣上關係。不論有否特定信仰,認為信仰對自己重要的受訪者,比沒有特定宗教及信仰不重要的,更傾向認同父母對兒童是重要的。表5顯示了性別、婚姻狀況、年齡層和信仰觀的平均值(最低為1分,最高為5分)差異。


      表5   不同特徵對各養育後代取態的平均值列表


      明光社


      ^為未有統計學上顯著差異,不在此列。


      控制了年齡、教育程度、性別及信仰觀後,發現已婚並有子女的受訪者,比未婚沒有子女的,整體生活滿意程度較高,在事業、家庭生活、健康和愛情四個範疇上滿意程度亦較高。而養育子女的數目是一至兩個的,整體生活滿意程度、在事業、家庭生活、健康、休閒娛樂和愛情五個範疇上較感滿意(詳細數據請參考附錄表A15)。圖6顯示了不同婚姻狀況及兒女數目的平均值(最低為1分,最高為5分)差異。


      圖6   不同特徵對不同範疇的生活滿意度的平均值差異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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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休閒娛樂」未有在婚姻狀況上得出統計學上顯著差異,在此不列。


      關於婚姻制度取態,各項特徵之間的差異整體不算明顯。控制了性別、婚姻及養育狀況後,發現較年長的,更不認為要修改性別要求及同居福利。教育程度愈低者,更不認為要修改性別要求及同居福利。看重基督信仰的人,更不認為要修改性別要求及同居福利。表6顯示了年齡、教育程度和信仰觀的平均值(最低為1分,最高為5分)差異。


      表6   不同特徵對各婚姻制度取態的平均值列表


      明光社


      ^為未有統計學上顯著差異,不在此列。


       

    5. 各取態的因子分析及模組分析

      透過統計學的因子分析(Exploratory Factor Analysis),得出「對婚姻信念」、「父母對後代的重要性」、「婚姻與後代的關聯」、「修改性別要求及同居福利」、「修改人數、血緣、年齡規範」等五項因子,詳細模組數據請參考附錄。五項因子的特徵見於表7。


      表7   透過因子分析得出的五項因子的數據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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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員嘗試透過統計學的簡易線性迴歸(Simple Linear Regression),了解婚姻信念、父母對後代的重要性、婚姻與後代的關聯等意見取態的模組,如何影響受訪者對修改婚姻法中性別要及同居制度,得出下列結果:


       


      R-sq=0.215,(F(3, 2038)=186.061, p<0.001)


      模組方程式:修改性別要求及同居福利=4.514-0.060*父母對後代的重要性-0.321*對婚姻信念-0.287*婚姻與後代有關聯


      結果顯示認為婚姻與養育後代有關、對婚姻持正面信念兩種取態愈強烈的人,則愈傾向反對修改婚姻法,兩者影響力相若;而認為父母對後代是重要的愈強烈,也傾向反對修改上述婚姻法,影響力比前兩個因子為弱。


       

  5. 香港基督信徒婚姻態度調查結果

    如前述,第二部份為「香港基督信徒婚姻態度調查」,以目標方便抽樣方式(purposive convenience sampling),向全港基督教會發出參與研究的邀請。參考教會36間,佔整體教會數目(1,287間)的2.8%,並收回1,962份有效紙填問卷。此部份數據並不會加權,且整體數據只能反映願意參與調查的受訪信徒群體,絕未能代表全香港基督教會的信徒群體。


    1. 受訪信徒群體的主要特徵

      對比電訪調查的受訪群,受訪信徒整體傾向較多人為已婚,但兒女數目略為少、學歷較高。


      25-34歲受訪群體中,62.3%為未婚,37.2%為已婚;84.6%學歷為大專以上,若為高中以上則達至98.9%;100%為基督徒。


      35-54歲受訪群體中,27.3%為未婚,68.0%為已婚,其中74.4%為有子女;64.0%學歷為大專以上,若為中學以上則達至92.6%;99.4%為基督徒,0.6%為天主教徒。


      55歲或以上受訪群體中,81.8%為已婚,其中93.2%有子女;38.4%學歷為大專以上,78.5%為高中以上;98.9%為基督徒,0.9%為天主教徒,0.3%為東正教徒。


      透過因子分析,分別得出縱向、橫向信仰成熟度因子,相關模組數據請參考附錄。縱向信仰成熟度敘述了信徒自身與上帝的互動,橫向信仰成熟度傾向敘述信徒在生活上對信仰的踐行。表8顯示了兩項因子的組成。表9顯示了不同年齡層受訪信徒的信仰成熟度平均值,較年長的得分較高。


      表8   縱向、橫向信仰成熟度因子的組成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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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9   不同年齡層的受訪信徒群體的信仰成熟度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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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受訪信徒群體整體意見取態

      整體取態的詳細數據參考表10。


      就婚姻信念取態而言,超過九成半受訪者認同婚姻信念如:長久、付出愛、情感連繫、結伴需求、性忠誠。兩至三成受訪者對現實婚姻狀況的觀感較猶豫,如結婚是否快樂、是否為生活帶來保障。


      就養育後代取態而言,約九成受訪者認為,失去父母將對後代成長有負面的影響。近八成認為,婚姻與養育後代有關,未夠一成表示「中立」。近九成認為生育應在婚姻之內。約六成受訪者有生兒育女的意願,約兩成表示「中立」。


      就婚姻制度取態而言,約七成受訪信徒認同現行婚制並不過時,一成半表示「中立」或「不肯定」。認為婚制過時的受訪者中,分別各約兩成受訪者認為要讓異性同居、同性同居得到公共福利,及修改婚姻法的性別要求,表11顯示了他們的取態。整體來說,八至九成受訪者反對各項修改婚姻法。


      表10   受訪信徒群體整體取態百分比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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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為反向題(Reverse),表中句子已轉向。


      表11   傾向認同現行婚姻制度過時的受訪信徒對各婚姻制度的取態百分比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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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受訪信徒群體取態與電話調查結果比較

      受訪信徒群體對婚姻信念更感確實,相對公眾受訪者較少中立的回覆。然而,受訪信徒群體對現實婚姻生活的觀感有所猶豫,情況與公眾受訪者相若。詳見圖7。


      圖7   就婚姻信念取態──教會問卷(較粗體)與電話調查(較幼)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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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訪信徒群體認同父母對兒童成長是重要,與公眾受訪者意見大致一樣。他們更傾向認為婚姻與養育後代有關,而他們的生育意願亦較公眾為高。詳見圖8。


      圖8   就養育後代取態──教會問卷(較粗體)與電話調查(較幼)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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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體來說,受訪信徒群體對修改婚姻制度比公眾受訪者持更反對意見,中立回覆較公眾受訪者少。詳圖9。


      圖9   就婚姻制度取態──教會問卷(較粗)與電話調查(較幼)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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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過t-測試比較兩部份調查取態。只有兩個項目在t-檢定中顯示,電話訪問與教會問卷的受訪群體之間未找到統計學上的顯著差異,它們分別是「婚姻生活是樂多於苦」及「就兒童成長來說,失去親生母親帶來很大負面影響」。


      其他項目都在t-檢定中取得顯著差異,反映兩個群體的意見有分別。受訪信徒群體比公眾受訪群整體更認同婚姻信念,更認同養育後代與婚姻的關係,更反對修改婚姻制度。要特別注意的是,在1-5分量表中,大部份平均值差距不到1分,顯示差異不大,亦沒出現改變意見傾向的情況,顯示意見方向大概一致,但強烈程度不一樣。計算誤差值約+/-0.03,一些相差不到0.13的差距,實質差異過於微細,不作考慮。詳細平均值差可參考表12。


      表12   兩部份調查各取態的平均值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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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t-檢定顯示兩項調的群體間並沒有統計學上的顯著差異


      #實質差異過於微細


       

    4. 信徒受訪特徵與取態比較

      此部份敘述不同特徵的受訪信徒群體取態上的差異。透過虛擬變數迴歸分析(Dummy Variable Regression),控制各項特徵因子後觀察特徵的差異,相關分析數字請參考附錄。


      關於婚姻信念取態,各項特徵之間的差異整體不算明顯。控制了年齡、教育程度、性別後,發現已婚並有子女的,比較未婚無子女的,更認同婚姻的正面信念、婚姻與後代有關,而更反對修改婚姻制度,平均值比較可參表13。而縱向信仰成熟度較高者,較認同婚姻的正面信念、婚姻與後代有關、和父母對後代重要等,相對地,較反對修改婚姻制度。而橫向信仰成熟度較高者,輕微傾向認同修改婚姻制度。


      表13   不同婚姻及養育狀況的受訪信徒所持各項平均值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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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綜合觀察及分析

    從電話調查可見,普遍公眾認同長久、付出、情感連結、結伴需求、忠誠等婚姻信念。對婚姻的觀感愈感負面,愈會動搖對婚姻的信念。感到信仰對自己重要的人和女性對婚姻信念更正面,年紀長幼沒顯著分別。已婚並有子女的,比未婚無子女的公眾對生活較感滿意;然而,兒女數目達三個或以上,各方面的滿意度均下跌。從信徒調查可見,信徒群體對婚姻信念整體更堅定,但對婚姻生活的現實觀感與公眾意見分佈相若。


    不論是公眾或是信徒群體,絕大多數受訪者確認父和母對兒童的重要性,失去父母對兒童成長帶來很大負面影響。從電話調查可見,實際有生兒育女意願的人不過半數,但56.7%受訪者認為婚姻與養育後代有關,比例上10個人中只有1.5個人認為婚姻與養育後代無關,而較年輕的世代較認同兩者無關。從信徒調查可見,信徒群體整體比公眾更肯定婚姻與養育後代有關。


    從電話調查可見,約半數港人確認現行婚姻制度合時,三成表示中立。認為婚姻制度過時守舊的一成半受訪者,訴求指向同居制度化及修改婚姻法的性別要求。整體認為要修改上述兩者的人約一成。較年長、學歷較低的人及看重基督信仰的,更傾向不贊成修改上述兩者。過往其他調查較多人表示支持「同性婚姻」,是次電話調查描述「修改婚姻法性別定義」時,支持人數銳減。從信徒調查可見,受訪的信徒群體比公眾整體上更反對修改婚姻法。


    此外,「對婚姻信念與觀感」、「提倡婚姻與養育後代關係」、及「父母對後代的重要性」三者,與修改婚姻法的性別要求及同居制度化的取態形成反比,即愈看重前三者,則愈傾向反對後者。從信徒調查可見,較看重社關的信徒,稍為傾向修改婚姻制度,由於「大愛、平等」等口號經常被安放於同性婚姻議題中,而憐愛和公義又與基督信仰相符,估計因此令較支持憐愛和公義的基督徒連帶地支持同性婚姻。


     

  7. 獻議

    就著是次有關香港人對於婚姻態度以及制度的調查研究,從所得出的調查結果,研究中心嘗試從婚姻觀念,婚姻中的實際運作,以及與婚姻相關的制度與法制修改等三方面,對香港社會及教會群體作出下述的獻議:


    1. 對香港社會獻議

      從是次全港隨機抽樣電話調查中得悉,大多數香港市民仍然認同現行婚姻信念和價值觀,如看重雙方長久持守、向對方付出愛、情感連結、結伴需求、性忠誠等婚姻價值觀。這並非只限於「有宗教信仰」人士,而是普遍的認同。這些信念有助鞏固婚姻關係,從文獻得知,良好婚姻能保障兒童得到更理想的受養育環境。不論社會或教會群體,其實也應持續地倡導這些大眾不容失落的婚姻信念,尤其可在沒有信仰的、男性這兩個群組中更多著墨。


      雖然社會對於婚姻觀念大多抱認同態度,在調查分析中發現,受訪者對婚姻的現實觀感,如婚姻是苦多於樂、或是作為生活保障的認同感較低。這或多或少反映了香港人在現實中對婚姻失效的觀感。婚姻並不只是「一時三刻」的浪漫激情,也同時是對雙方維繫信任,彼此照顧,保護、保障對方的盟約責任。


      1. 加強婚前及婚後的輔導

        調查發現,信念較受現實觀感所影響,婚姻信念固然有助建立對婚姻的盼望和觀感,但更重要,其實是從實際婚姻中活得美滿,更能建立大家對婚姻美好的信念。今日香港社會的婚姻文化中,很著重婚禮和婚前的準備,一對新人往往花盡心思和金錢去籌備完美婚禮。然而,一句「禮成」,才是婚姻的開始。香港社會逐漸接納「婚前輔導」,讓旁觀者對當局者作出提點與疏解,但對於「婚後培育」則少有提及。香港社福界及輔導人員,其實可在這方面加強工作,既可疏導已婚者對婚姻理想與現實的落差,也可預防婚姻惡化到「不能再共同生活」的地步,才無奈地以離婚作為解決辦法。社會應更正面地推動婚前輔導,以及在婚姻出現危機需要輔導前,讓有需要的家庭定期得到普及和持續的家庭輔導,讓婚姻關係問題有路可走。

      2. 重視父親教養上的角色

        對於婚姻與養育兒女的關係,本調查得出的結果,與2013年變性人婚姻官司(W v The Registrar of Marriages 2013)中,法官在其判詞中提及「香港的婚姻制度中,養育後代的角色正漸漸減退」並不類同。本調查結果顯示,近六成受訪者認為,婚姻與養育後代有關;約九成受訪者認為,失去父親、母親分別地會對後代成長有負面的影響。對於建立婚姻以及家庭觀,整個社會也應更確立父親與兒童、母親與兒童的重要關係,加強親子培育,鞏固父親和母親兩者在養育兒童時不可替代的角色。香港是華人社會,家庭教育觀念多偏向母親為主,有見及此,社會理應尤其正視父親角色。全球正推動父職運動(Fatherhood Movement),重申父親在家庭和兒童成長中不可或缺的使命,是整個香港社會應共同推進方向的重要參考。

      3. 具體支援多子女的家庭

        在家庭關係外,調查亦發現,育有子女數目,與婚姻中的生活滿意度相關,尤其是子女數目較多時(多於三位子女),各個範疇的生活滿意度更會隨之下跌。政府一直預測香港勞動人口將會進一步下跌,扶助養育後代的政策遂更不可少。香港社會應多關注如何支援已婚有子女者現時所面對的實際困難,以保障公民養育後代不會帶來過重負擔。盡快立例落實推行「健康工時」政策,提高第三名或以後的子女免稅額,引入相關的支援措施。在加強多子女家庭支援時,政府及各界應進一步研究三個孩子或以上的家庭(multiple-kids)在財務、家庭照顧、社福及教育等方面有何特別的需要。

      4. 全民維護現行婚姻制度

        最後,對於香港修改婚姻制度的問題。在調查中發現,約五成半(過半數)認同現行婚姻制度,只有約一成半受訪者認為香港現行婚姻制度是過時守舊的,投射到整體社會上,其實為數也不少,其主要訴求指向修改婚姻法的性別要求以及同居制度化。若政府要回應有關訴求,必須先深入探討修改婚姻法中性別的要求,對家庭發揮養育後代的功能有何好處及壞影響,並將理據向公眾陳明,將制度的決策權交給公眾,讓全港市民皆有機會參與維繫或修改婚姻法的討論。同居制度化亦然,政府有責任研究並釐清推動同居制度化的必要原因、向公眾解說福利保障的理據何在、以及陳明有關建議對婚姻制度的獨特性、後代養育等有何影響。本中心認為婚姻制度有其獨特意義,維繫婚姻制度至少應從三方面著手:首先,鼓勵港人在婚姻關係上言行合一,就是提升大家對婚姻正面的觀感與及可貴的信念;第二,釐清並加強婚姻與養育後代的關係,有助社會理解婚姻除了是兩人相愛的盟誓外,更有保障人類後代得到親生父親和母親愛護的社會功用;第三,確立父親、母親對兒童成長的重要性,尤其在現時離婚率持續增長,單親家庭比例愈來愈高時,撥亂反正顯得更為重要。如夫婦離異,更要保障兒童仍可持續與親生父親及母親聯繫。

      5. 提倡婚姻保障兒童的功能

        在認為婚姻制度過時的受訪者中,較多訴求指向贊成讓異性同居、同性同居者得到與已婚人士一樣的公共福利,以及修改婚姻法的性別要求。這群意見組別的受訪者,是較年輕、學歷較高、沒有基督宗教信仰的人士。從捍衛婚姻價值的策略上,這場論述的「藍海」,是在於平權的討論以外──如各式各樣的婚姻應否視為人權問題?於大眾媒體、社交媒體、學術平台上多作耕耘,多闡述婚姻的社會功能、信念及故事,不要隨便把婚姻的論述權拱手相讓。


        其次就是要特別注意用字。在今日香港,以至全球的社會媒體中,爭取各式各樣的婚姻形式,與人權、自主、愛情主義等普及價值觀掛鉤。所以,當一般人被問及是否支持各式各樣的婚姻時,多會傾向於同意一方。然而,若要接納這些改變,不能避免的就是這一定帶來對現行法例的修改。是次調查發現,若觸及「法例修改」的話,支持率其實是偏低的(只有12.5%,比其他相關調查都低)。反映公眾往往不會反對其他人選擇要過怎樣的生活,但一旦要從根本上改變現行婚姻制度的一些重要元素,牽一髮而動全身,大家便會有所保留。所以,當社會在探討同性婚姻時,不妨多解說這樣的訴求直指須修改婚姻法中的性別要求,並考慮婚姻制度若刻意令兒童失去父親或失去母親所帶來的影響,讓市民有更具體的了解,從而豐富多元社會探討不分男或女的婚姻有何目的及影響,以及兩性婚姻的獨特性,讓公眾作出正確的選擇。


         

    2. 對信徒群體獻議
      1. 活出美好的婚姻見證

        不論是在神學或教會傳統上,基督信仰著重婚姻與家庭的觀念。事實上,這個現象亦反映於調查中:在獨立於全港公眾調查而另外進行的「香港基督信徒婚姻態度調查」中,有受訪的信徒對於絕大多數的婚婚姻信念,如:長久、付出、情感、結伴、忠誠等,均有更強的認同感,而較少中立回覆。堅實美好的婚姻關係,在婚姻瀕臨瓦解的世代,更加是教會群體的見證。從正面角度看,教會群體有能力在非基督教社會中,自然流露出美好和令人羨盼的婚姻關係。

      2. 加強已婚夫婦的牧養

        然而,信徒縱然有較強的婚姻信念,但並不一定代表婚姻就會美滿、高人一等。事實上,信徒對婚姻狀況的取態其實一樣會受到現實所動搖。在調查中發現,信徒對婚姻生活的現實觀感,情況其實與公眾相若的。


        面對此情況,教會對於牧養已婚肢體需多花功夫。例如,現時要在教會行婚禮,大多規定準備結婚的肢體進行婚前輔導,為將要面對的婚姻生活有更好的準備。然而當一對新人結婚後,教會會否繼續「婚後輔導」,而不是「禮成」,就當一切事成了。事實上,由於教會的資源有限,很多時對婚後肢體的牧養和支援焦點,都落在家庭事工(尤其是在兒童事工)上,對於已婚的肢體(又或是父母本身)的牧養相對較少著墨。很多時是當一對夫婦的婚姻亮起紅燈,甚或到了鬧離婚,出了事後才做補救功夫,卻發現或許救得太遲。近年關注家庭的組織舉辦夫婦節、再定婚盟活動、夫婦生活營,對象正是這群需要被牧養的已婚肢體,在有孩子後仍然可以鞏固夫妻婚姻間的感情生活。這些活動,對於鞏固婚姻信念,及提高對婚姻現實的觀感,均有益處。

      3. 從兒童角度捍衛婚姻

        另一方面,從調查所得,對於有關婚姻法制的改變,信徒群體的反對立場是較為堅定的。事實上,近年有關修改婚姻法的爭議中(不論是同性婚姻,跨性別婚姻,以及多元婚姻等),來自基督宗教群體的反對聲音是較為響亮的。造成這現象,除了在調查分析中所得,修改婚姻性別要求與支持婚姻信念、養育後代觀的反比關係外,我們亦應反思,在現今社會的文化中追求人權,自主,公義,往往會與「同志平權」連於一起時,基督徒如何在看重婚姻、養育後代觀念上,不被標籤為「反派」,或被理解為「恐同」?其中一個可行之道,就是在教會探討維繫婚姻時,在強調由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等稱之為「六個一」的原則外,要進一步註解這種家庭組成的重要、進一步活現父親和母親如何承擔對後代的犧牲的愛,進一步從兒童權利、兒童福祉、保護弱勢等普世價值角度著手進行解說、教育。這樣開闊信徒對家庭的理解,也同時讓較看重普世價值的信徒,不誤以為教會為自己私利而促進家庭價值觀,卻能擁抱一個重要的事實:建立健全家庭,保障最弱勢的人類──嬰孩,是促進普世價值的重要一部份。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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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然而,這個法庭的裁決,並非是毫無爭議的。事實上,該次裁決並未能取得所有法官的接納,當中有份參與的常任法官陳兆愷頒發異議判詞:常任法官陳兆愷裁定,承認變性婚姻是根本地改變傳統的婚姻觀念,而婚姻是一種建基於社會大衆的看法的重要社會制度。海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是透過社會諮詢從而了解社會對婚姻的看法有所改變後,才對有關法律作出改變,准許變性人以其手術後的性別結婚。陳法官認為,現時並無證據顯示,香港社會對婚姻的看法是否已改變至放棄或基本上改變傳統的婚姻觀念。在欠缺該種證據下,本院不應援引其詮釋憲法的權力來承認變性婚姻。若本院援引這項權力的話,便相當於就社會議題訂立新政策,這會帶來長遠後果,必須經過公眾諮詢才能作出。這並非本院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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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由「家」開始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2/03/2025

家是許多人最後的避風港、最重要的支柱,但家同樣可以是許多人的風暴中心、難以擺脫的「緊箍咒」。原生的家庭對於一個人在性格、心理和習慣的形成影響深遠,包括影響他們婚後與配偶的相處、以及養兒育女的方法。因此,認識自己、了解原生家庭的特點,對如何建立自己的家庭、為人配偶及父母應抱持的態度有很大幫助。作為一個永遠不會完美的配偶和家長,不要為配偶和子女定下不切實際的目標,否則只會弄巧反拙,損害彼此的關係。

當然,為人父母並不容易,面對深受互聯網和手機影響、以及在性解放與LGBTQ(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及酷兒)文化主導下成長的新一代,跟父母成長時的社會環境有很大差異,當彼此出現分歧,要謹記作為父母是一個終身學習的過程,愛之深、「學」之切;今期《燭光》希望可以為大家帶來一些啟迪、分享一些心得。而作為信徒,除了學會相處之道,更重要是明白上帝對婚姻和家庭的心意,明白一些有關婚姻和家庭的規範和設計,不是為了限制人的自由、而是為了守護我們的婚姻和家庭,不會那麼容易受外界的風暴和挑戰所侵害。

當社會上不斷有聲音要改變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甚至將生兒育女當成像領養寵物,可挑選優良基因,只看重成年人的喜好和慾望的時候,捍衛美善的婚姻和家庭制度來得更為重要,必須讓人明白婚姻又豈只涉及個人的權益與福利,這不只是宗教信念,而是會對兩性關係、兒童福祉甚至社會制度帶來深遠影響。當LGBTQ的文化傳播愈來愈快,教會群體亦無可避免受到衝擊,如何做到接納人而不認同錯誤的倫理觀,是教會的當務之急。

原生家庭對夫婦親密關係的影響

傅丹梅 | 明光社事工顧問
12/03/2025

志明在三兄弟中排行最大,父親經營零食的批發生意,需要經常到海外與供應商傾談合作及取得產品分銷權,由於父親經常不在家,以致和三個孩子的關係較為疏離,在志明的記憶中,父親很少抱他們,只會偶然間關心他們是否夠錢用。媽媽由於要照顧三個孩子,精神壓力很大,情緒不穩,經常以打罵的方式管教他們三兄弟。家人間欠缺親密互動,如擁抱及對家人的關心問候,令他們習慣了不會表達情感的需要,生活就這樣平靜地過去。

轉眼間,志明亦長大及成家立室,只是婚後幾年,太太總是覺得他不夠愛她,志明覺得很冤枉,他明明很愛太太,將每月的薪金交給太太,志明不明白為何太太仍不滿意。志明的太太來自一個很溫馨的基督教家庭,她是長女,有一個妹妹,家人間事無大小都會分享,早上見面會說早晨,睡前會說晚安,家庭氣氛總是熱熱鬧鬧,大家有說有笑的,當初志明也是被太太的家庭氣氛所吸引,希望婚後自己的家庭也是這樣。可惜,事與願違,他期望的溫馨家庭沒有出現,反而是經常遭到太太投訴,覺得他對她的需要漠不關心,有衝突時又不肯面對,一直逃避,有時甚至一走了之。太太期望志明能像她的原生家庭般,凡事都有商有量,有甚麼便說出來,夫婦二人一起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

原生家庭與情感親密關係的建立

志明無法滿足太太的情感需要及逃避衝突的做法,很可能是受到他的原生家庭所影響,在缺乏親密連結的家庭成長,令他根本不懂得如何去表達愛;心理學研究顯示,在四種家庭成長的孩子,長大後會缺乏表達及建立親密感的能力。

第一種:缺乏穩定的生活及經常轉換主要照顧者

0至6歲是建立個人安全感的重要時期,如果這段時期,父母總是不在孩子身邊,並將他交給爺爺嫲嫲、公公婆婆、親戚、鄰居或傭人照顧,由於經常轉換主要照顧者,孩子剛與照顧者建立關係後,很快又要面對分離,然後再適應新的照顧者,這種不穩定的關係,令他的情感及依賴需要無法得到滿足,這樣的孩子會感到自己是不被愛、不被重視及沒有價值的,亦對未來充滿焦慮,欠缺安全感,無法和人建立穩定的親密關係,以致他長大後也不懂得如何與人建立親密感。

第二種:需要及感受長期被忽略

孩子在成長的過程中,會有很多問題及需要,例如向父母說晚上不敢睡,擔心有賊人,有些父母會覺得孩子的擔心毫無理由,所以不予理會,只叫他不要擔心快去睡,明天才有精神應付考試等等。又例如孩子在學校被欺凌感到很難受,孩子告訴父母,父母只覺得這是小孩子間的小矛盾,沒有甚麼大不了而不予理會,更告訴孩子做人要勇敢些,不要因這些小事而哭啼啼,甚至有些父母會反過來指責孩子,覺得是他做錯事才會被欺凌,否則為甚麼其他同學都沒有被欺負。孩子如在這樣的環境下成長,他的需要及感受會長期得不到回應,漸漸地,他便不再將需要和感受說出來,避免失望,和父母的關係也不會親密,長大後也不懂得如何培養親密關係。

第三種:父母的情緒不穩定

父母情緒穩定才能給孩子安全感,孩子知道做甚麼事會有甚麼後果,例如,讀書成績好,父母便會開心,會獎勵他可以看電視一小時,他搗蛋,父母便會生氣,他有可能被罵或被罰,一切都是可預計的。但是,對於情緒不穩定的父母,他們的情緒及行為是無法預計的,這一分鐘情緒穩定,下一分鐘卻無故勃然大怒,覺得家裡的問題都是因孩子而起,用很負面的說話罵孩子,說他是「掃帚星」、「陀衰家」,將孩子貶得一文不值,這使孩子無所適從,不知道自己做錯了甚麼?哪些行為惹怒了父母?每日都戰戰兢兢地惶恐度日,他會盡量逃避衝突,即使與父母有衝突,為免進一步激怒父母,也會盡量息事寧人,逃得遠遠的,由於要避開父母的情緒而長期避開父母,他與父母的關係變得疏離,更不可能與父母建立親密關係。

第四種:父母有暴力傾向

有些父母受某些觀念影響,如「玉不琢不成器」及「棒下出孝子」,認為用打罵的方式管教孩子,是為他好,於是,孩子稍有出錯,便會或打或罵,在這樣管教下成長的孩子,因為擔心被責打,所以很害怕犯錯,他會盡量滿足父母的期望及要求,對自己的需要則有所忽略。有些被父母長期虐打的孩子,為了生存,會對痛楚的感覺及感受變得麻木,只要一接觸到情感及感受,他便覺得很痛苦,因為原本應該愛他及保護他的父母,卻是傷害他最深的人。這些孩子長大後,會變得缺乏同理心,在婚姻關係中亦很難滿足配偶的情感需要,他缺乏情感的接收及給予能力。

 

擺脫原生家庭影響,重塑幸福婚姻

透過認識我們的原生家庭,可以對我們的性格及做事方式,如面對衝突時的回應,有更深了解,從而作出改變,不再容讓原生家庭的過去,影響我們的未來。志明與太太的原生家庭氣氛很不同,一個冷漠,一個溫馨,夫妻性格不同以致互相吸引,結為夫妻。一對夫妻在很多事情上的差異,可以是幸福,亦可以是不幸,要看你是聚焦在分歧帶來的衝突抑或分歧帶來的成長;兩人的不同之處可以豐富個人的思考向度,帶來成長及進步,但亦可以帶來矛盾衝突,全在乎你怎樣看待。志明面對衝突時,一直逃避,避而不談,這很可能是害怕觸碰他的情感陷阱或情緒按鈕,他擔心無法處理狀況會令自己顯得無能,他討厭無能的自己,因此無法面對,並選擇一走了之、冷對待、淡化、淡忘,以為經過一段時間後就可以忘記跟太太的衝突。經過輔導後,志明明白到衝突事件是不會被忘記的,這些長年累月積壓下來的問題不去處理,會嚴重破壞夫妻關係,使彼此的關係變得疏離冷淡,沒有溫度,若加上外來的試探引誘,這段婚姻恐怕要走到盡頭了。因此,志明在輔導員的幫助下,學習面對衝突及表達自己的感受。作為基督徒的他們,可以從聖經以弗所書四章26至27節「生氣卻不要犯罪;不可含怒到日落,也不可給魔鬼留地步」的教導中學習,明白到衝突令夫妻間產生憤怒的情緒,這是人之常情並非犯罪的表現,但若不斷累積怒氣及不饒恕,便會令魔鬼有機可乘,破壞他們的婚姻關係令愛侶變成怨偶,因此,他們遇到衝突時,會先了解衝突的原因並盡快處理,尋求修復關係的和解之法,重建親密的婚姻關係。

聖經如何看婚姻及家庭

何慕怡 | 明光社助理總幹事
12/03/2025

在美國,總統特朗普再次上台後,他的一些處事手法確實叫人不敢恭維,但無疑他上台後,一些價值觀得以撥亂反正,他先令聯邦政府機構只提供男或女的性別選項,又停止簽發性別中立「X」選項的護照,及限制19歲以下的兒童及青少年接受性別轉換的治療。然而,在當地竟然有教會對以上的政策表達批評與攻擊。在香港,立法會早前討論並通過一項名為「守護本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議案。有人會疑問「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制不是在香港一直存在嗎?為何還要討論及通過這樣的議案?此文不會敘述爭議的內容及背景,讀者可以自行翻查資料。然而這些爭議的背後,其實正反映當代價值觀已在不知不覺中被動搖及變質。對基督徒而言,我們應回到聖經去尋找婚姻及家庭的本質。

從創世看婚姻的起源

創世記二章18節記載,上帝在創造亞當後感到:「那人獨居不好」,遂以亞當的肋骨造夏娃作為「幫助者」。上帝這樣做,並非只為解決孤獨問題,而是要見證婚姻是上帝主動賦予人類的恩典設計。當亞當第一次見到夏娃,便稱她為:「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創二23),這顯示夫妻關係的本質是「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而一男一女是上帝自創世以來建構夫妻關係的獨一設計,這樣的組合才能成為完美及真正的「一體」。

從聖經看婚姻家庭的特質

閱讀聖經可以讓人了解婚姻與家庭的特質:家庭是由血脈相連的成員組成,救恩與信仰可以透過家庭傳承下去,神所設立的婚姻是以一夫一妻作為基礎,一位家庭成員對上帝的信心,可以令其他家庭成員獲拯救,以及夫妻之間應彼此相愛,二人可互補對方不足。

家庭成員間血脈相連
上帝賜福人類「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創一28),此使命是要透過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家庭才可以實現。生育不僅是繁衍後代,更有「教養」的責任,以培育兒女活出上帝的形象,才可以代代相傳去治理大地(申六6-7)。當我們閱讀聖經家譜時,雖然會覺得有點冗長和沉悶,但它卻包含了重要的訊息:家庭是傳遞救恩、信仰的載體,上帝透過家庭血脈實現救贖,從救恩的歷史可見,上帝先呼召亞伯拉罕,然後以撒,以撒又生雅各,雅各生的12個兒子成為了以色列民族的12支派,最後由以色列開始繼續傳揚救恩,全部都是一代接著一代,血脈相連地發生。

一夫一妻是上帝恩典設計
聖經明確以「造男造女」(創一27)一夫一妻作為婚姻基礎。舊約中如亞伯拉罕、雅各,他們雖然都是一夫多妻的案例,但上帝只會按「原初設計」,即一夫一妻作為家譜的延續,家譜中只會承認一個妻子的後代。上帝創造亞當、夏娃作為一夫一妻的典範,後來上帝降下洪水滅世,希望世界從新再開始,當時的新世界也是僅存「一夫一妻」的家庭(創七7),就是挪亞與其妻子,三個兒子與他們妻子的家庭。

救恩以家庭作單位
聖經的記載,救恩是以家庭作為單位的,聖經不乏「一人信主,全家得救」的例子,如上帝因為挪亞的義,他的全家都可以因信進入方舟(創七1),聖經中並沒有提到他的妻子、兒子及媳婦是否義人,就是因為挪亞的義,他的一家八口都可以進入方舟,可見上帝著重家庭,而上帝只會承認挪亞的唯一妻子、兒子及媳婦作為家庭單位裡的成員。

活出基督的家庭
以弗所書五章22節及25節分別說:「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經文道出夫妻關係的更深一層意義,就是彼此要相親相愛,互補成全,以至可以活出基督的樣式。丈夫是妻子的頭,上帝一早已定了男、女在家庭的位置與規律,不容許顛倒混亂。當人們見到丈夫與妻子相親相愛的樣式,就可以將榮耀歸於上帝。家庭是上帝喜悅的,耶穌的第一個神蹟就是在婚禮中發生,當天耶穌出席一男一女的婚宴,並把水變酒,以象徵上帝對這個家庭的祝福。

總結

男人和女人都有上帝的形象,因為上帝造男亦造女。一個家庭若只有男性的角色,子女會缺乏女性角色作模範;相反若家庭只有女性的角色,子女亦會失去學習男性角色的機會。Katy Faust的父母在她10歲時離婚,母親後來愛上女人,她在書中道出在兩個女人組成的家庭中成長的感受,及與父母一起生活的重要性,父、母的角色缺一不可。Faust稱:「在母親身上,我學習到能夠看到問題的各個方面,並同情他人,故此在解決衝突時,我會受母親影響而看到每個人的觀點並理解每個人的掙扎。在父親身上,我學習到信心,當我走進一個眾多男人的房間,我能堅定地與他們握手,並直視他們的眼睛。」雖然父母積極參與,令Faust在父母身上都繼承了美好特質,但她不諱言,父母離異對孩子來說是可怕的事情,她和媽媽關係密切,但亦只能視媽媽的同性伴侶為朋友。故此,男、女的形象都是上帝所賜,家庭中必須具有這兩個形象才算是合一、完整的家庭。面對多元婚姻定義的衝擊,我們應著重聖經的根基與教導:婚姻是上帝所設立,不可因社會制度變遷、個人喜好而更改。我們要堅守上帝從創世所設的家庭規律: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一生一世。

婚姻又豈只是兩個人的權益與福利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2/03/2025

終審法院於2023年10月頒令,要求政府須於兩年內確立同性伴侶關係的替代框架,讓他們的關係獲法律承認。雖然終審法院裁定香港政府並沒有憲制責任承認同性婚姻、以及在海外註冊同性伴侶的婚姻關係,不過,過去十多年,許多本來只屬於婚姻關係內享有的配偶權益,包括受養人身份、合併報稅、公務員配偶福利、以配偶身份申請公屋和居屋、以及無遺囑遺產繼承等等,在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都已經一一透過司法覆核爭取到相關權益。法院的裁決將原本只屬異性配偶的權益給予同性伴侶,不少市民雖然不認同,亦不願意將由納稅人承擔的社會資源給予同性伴侶,間接承認他們的法律地位,但卻無從反對。

對於終審法院要求政府訂立的替代框架,不少支持同性戀運動的團體皆希望是以類似民事結合(civil union或domestic partnership)形式來製定相關的法例;不過,大家不能不知的事實就是,過往所有通過民事結合的國家和地區,最後皆會順理成章通過同性婚姻,而且中間過渡的時間愈來愈短,因為民事結合就是等如認同同性伴侶應該與異性配偶一樣享有猶如婚姻的福利,只因社會未完全接受而以此制度作權宜之計。因此,若果社會人士不贊成同性婚姻、或不認同港府有憲制責任承認同性婚姻及海外註冊的同性婚姻的話,根本就不應該支持以民事結合作替代框架。

同性伴侶若果可以享有猶如異性夫婦的法律權益,無可避免必然會引發倫理爭議,在外國出現得最多的爭議,就是涉及領養子女,以及透過生殖科技生兒育女,這亦正正是本社及不少重視兒童權益的團體最為反對的事。我們相信兒童能盡量在親生父親及母親撫育下成長,是最符合他們權益的,而兩個母親無論多疼愛子女,都不能取代父親在兒童成長階段的重要角色,同樣,兩個父親無論多疼愛子女都不能取代母親的角色,任何人為地剝奪兒童在親生父親及母親撫育下成長的舉動,都是嚴重的虐兒行為。

至於同性伴侶以生殖科技繁衍下一代,必然會出現透過第三者捐精或捐卵的情況,外國已出現不少捐精者或捐卵者的後代表示,他們在成長期間,對自己的身份感到困惑,以及希望了解生父或生母是誰,這問題往往令他們深受困擾,這與一些兒童因為父母離世、被遺棄或無力撫養而需要被人領養的情況不同。子女並不是父母的財物,而生兒育女要考慮的不單是父母單方面的喜好或權利,而是應該同時考慮將要出生兒童的權益,而由於嬰兒無法捍衛自身的權益,必須由政府代為出頭,阻止任何可能對將出生嬰兒不利的情況出現。任何法例或政策的修訂,若可能會造成同性領養或以生殖科技繁衍下一代的情況,在政策推出前,必須考慮兒童而非成人的權益,並且應該廣泛徵詢市民的意見。

不少人支持同性伴侶可以享有猶如異性夫妻一樣的權利,他們多喜歡以平權為理由,並且因著一些同性伴侶在逝世之後,未能有法定身份處理與其伴侶相關的身後事及遺產等事宜,而感到不公平及同情當事人的遭遇,所以支持給予同性伴侶相關的權利。但要解決相關問題其實可以有不同的方法,多年以來,本社一直建議用「緊密關係授權」的方法,去處理有關同性伴侶在私人領域(如醫療指示、身後事的安排及骨灰的處理等等),至於財產方面最好又最能減少爭拗的方法就是盡早訂立遺囑,既然當事人真的全心信賴自己的伴侶,亦不想自己過身之後伴侶與家人因財失義,訂立遺囑才是負責任的做法。

本社過往已有許多文章及小冊子介紹有關「緊密關係授權」的內容,詳情可以參閱本社的網頁。[1] 至截稿前,雖然立法會已通過了守護一夫一妻制無約束力議員動議,[2]政府仍未公佈有關替代框架的內容,而本社嘗試約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了解有關詳情亦未能成功,令人憂慮政府若在未來半年倉卒推出並通過有關框架,市民大眾萬一有不同意見,恐怕亦沒有足夠的時間及渠道去表達,令政府重蹈終審法院的覆轍,作出與主流民意背道而馳,以及不能令人信服的決定。我們重申,婚姻不是單單屬於兩個人的事,牽涉的是整個社會的制度,以及非常重要的兒童福祉,絕對不能簡單地當作兩個人的權益與福利來看待。


[1] 電子書《同性婚制與緊密關係政策》除了有文章介紹「緊密關係授權」安排,亦有文章講解何謂民事結合,以及更改現行婚姻制度對社會帶來的影響,詳見〈同性婚制與緊密關係政策〉,明光社網站,2019年6月28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entry/同性婚制與緊密關係政策(最後參閱日期:2025年3月11日);〈公開聲明:維護男女婚制獨特性 肯定緊密關係授權〉,明光社網站,2018年7月5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statement/公開聲明維護男女婚制獨特性-肯定緊密關係授權(最後參閱日期:2025年3月11日)。

[2] 〈立法會通過一夫一妻制無約束力議案 葉劉絕不姑息婚外情黨員〉,《am730》,2025年2月12日,網站:https://www.am730.com.hk/本地/立法會通過一夫一妻制無約束力議案-葉劉絕不姑息婚外情黨員/532343(最後參閱日期:2025年3月11日)。

同運議程LGBT+ Agenda (2025年2月)

吳慧華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12/03/2025

承繼自席捲全球的西方性解放浪潮,其推動性文化改革的核心意識是:任何性傾向和性別身份都是天生、正常、不可改變及道德正當的。透過一步一步滲透文化、教育和法律,它強制異見者消音,並瓦解「性別、婚姻、家庭」等倫理價值。

全球

泰國的同性婚姻平權法在2025年1月23日生效,令她成為東南亞第一個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1]

明光社

特朗普在2025年1月20日正式就任美國總統,他一上任就簽署了一系列行政命令,當中有針對「性別意識形態的極端主義」。在就職禮舉行的當日,特朗普簽署的行政命令,指美國只承認兩種生理性別——男性與女性,並結束聯邦政府內部的多元化、公平和包容(DEI)計劃,並稱之為「激進和浪費」。不過,他簽署的行政命令中,並沒有削減支持和促進LGBT權益城市的聯邦資助。[2]

特朗普簽署的行政命令,除了宣佈美國只承認男或女兩種性別外,更要求把跨性別女性囚犯移送到男子監獄及停止為跨性別囚犯提供性別肯定治療,三名跨性別囚犯為此入稟法院,認為該政策違憲,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區域法院法官Lamberth在2月4日頒佈了臨時禁止令,禁止政府將三名男跨女囚犯移送到男子監獄,法官又要求懲教部門職員,必須讓三名囚犯繼續接受跨性別治療。[3]

2025年1月27日,特朗普簽署了幾項有關軍隊的行政命令,廢除了前美國總統拜登推出的措施,新的行政命令禁止已入伍的跨性別軍人獲得與性別轉換相關的醫療福利,以此打擊軍中的DEI政策。行政命令中沒有明言禁止跨性別者從軍,但就質疑跨性別者無法符合軍隊對軍人的要求。[4]

美國國防部長Pete Hegseth在2月7日發佈備忘錄,有關文件在2月10日公開,文件指軍隊將不再接納跨性別者的入伍申請,並將會關閉涉及轉變性別的醫療設施。他又指,患有性別焦躁症的現役軍中人士,將會受到尊嚴的對待,但就未有公佈具體內容。在特朗普公佈行政命令後,男跨女軍人Miriam Perelson曾對外稱,他已被告知要麼被歸類為男性,要麼離開軍隊,又稱被要求離開女兵睡覺的地方,他只可以在教室加設床鋪睡覺,並且他亦不可以再使用女廁。[5]

2025年1月28日,特朗普簽署了一項行政命令,旨在限制19歲以下人士接受與變性相關的醫療服務。該行政命令指,聯邦政府將不會資助、贊助、推廣、協助及支持為兒童提供的性別肯定治療,他稱這會讓求診者承擔昂貴的醫療費用,而隨著年齡的增長,他們會為到治療感到後悔,因為當中的過程可能會影響到他們的生育能力。隨著特朗普推出一連串與跨性別者權益相關的行政命令後,美國疾病管制及預防中心(CDC)已開始刪除網站中有關性別認同和性傾向的內容。[6]

2月4日,有跨性別兒童的家庭入稟聯邦法院,要求阻止限制兒童接受跨性別治療的行政命令實施。提訴人稱,該命令的推出,令全國各地的醫院已經開始取消性別轉變治療的服務,包括提供青春期阻斷藥物、荷爾蒙治療及手術,代表原訴人的律師稱,他們希望法院可以盡快頒佈臨時限制令,讓醫院可以盡早恢復提供相關的治療。[7]

2025年2月5日,特朗普簽署了行政命令,禁止跨性別女性及女孩參與女子運動項目,並且指示聯邦政府開始執法,對不遵守規定的學校切斷資助。另外,特朗普又表明會指示國土安全部長Kristi Noem,如遇到有男性試圖以女性運動員的身份申請來美國的簽證,一律拒絕其申請。[8]

有批評者認為,該禁令除參考一些州份已頒佈禁止跨性別運動員參加女子運動項目的類似法例外,幾乎未有提供執行的具體指引,而且相關州份已表示這類法例在操作上有一定困難,可以預期要執行特朗普的禁令也會遇到相當的困難。當前執行禁令的可行方案有查核可被更改的出生證明,或對兒童進行身體檢查,不過後者則會被批評是難以接受的替代方案。跨性別運動員兼運動員資訊網站創辦人Chris Mosier就指出:「反跨性別學校運動禁令之所以難以實施,在於要執行與落實政策,必須依賴性別檢查和身體監察這類手段。」

普渡大學教授Cheryl Cooky認為,奧委會以前曾經使用的睪酮測試,這種方法有很大缺陷,因為每個人身體使用荷爾蒙的方式都不同。她認為在大學和高中進行類似的測試是不合適的,因為它們不一定能顯示運動員參賽時的表現。她更質疑:「難道要對九歲的孩子進行睪酮水平測試嗎?」另外,她認為高中和大學沒有奧委會擁有的資源,因此校方根本無力實行這類安排。她表示,為了執行特朗普的禁令,學校最終可能會令學校依賴家長或其他學生提供的資訊,例如他們憑運動員的外表或能力,推測某些學生並非生理女性,並向校方反映。[9]

早在特朗普簽署行政命令之前,已有20多個由共和黨領導的州份通過了禁止跨性別女孩參加學校運動項目的法例。這些法例的支持者表示,需要將可能在生物學上具有優勢的跨性別運動員排除在外,才能確保女子運動項目的公平性。反對者則指責,有關法例具有歧視性,因為跨性別女孩不一定具備優勢,這亦引發了連場的法律訴訟。

聯邦法例《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條》,禁止在聯邦資助的學校出現性別歧視,以為女孩提供平等參與體育運動的機會,跨性別運動員及其家人早前以此作為提訴依據,要求阻止一些州份實施跨性別運動禁令,又稱禁令侵犯了他們在美國受到平等保護的權利,這些權利都是憲法及《第九條》所保護。對於提訴者來說,有關法例被解釋為保護跨性別女孩參與女子運動項目的權利。他們亦引用了2020年美國最高法院的裁定,僱主對跨性別者作出的歧視是屬於基於性別作出的歧視,這是《民權法案》第七章所禁止的就業歧視。儘管《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條》和《民權法案》第七章都是獨立的法例,但法院經常對它們進行類似的詮釋。而特朗普對《第九條》的詮釋是,它禁止跨性別女孩參加女子運動項目,這可能令相關的行政命令面臨類似的法例挑戰。[10]

在特朗普重返白宮前的數週,Meta、麥當勞和沃爾瑪等大公司宣佈,將終止部份或全部DEI策略。不過,仍有許多企業如Costco、Apple等公司仍堅定地維持其DEI政策。[11]

2025年1月30日,美國有多個學區的聯盟組織和代表發表聲明,拒絕執行特朗普政府在1月29日發出的行政命令,他們認為有關行政命令將跨性別身份標記為「反美國的意識形態」,甚至威脅要刑事檢控那些支持學生嘗試更改性別標記的教師。有關組織認為該行政命令是歧視跨性別學生,也有學校職員明確表示,不會遵守當中的內容,又稱會繼續致力於保護跨性別學生的權利。[12]

2025年2月10日,經過激烈的辯論後,美國猶他州的參議院批准了一項法案,法案規定公立學院和大學的學生只能進入或居住在對應他們出生時性別的單一性別設施,例如宿舍、更衣室或浴室。跨性別學生則可以住在男女混合宿舍的單人房。[13]

英格蘭曲棍球協會(England Hockey)在2025年1月8日宣佈了一項新政策,從下個賽季開始,協會將禁止跨性別女性運動員參加女子組比賽。為了解決跨性別和非二元性別人士參賽的問題,該會設立了兩個競賽組別:女性組和公開組,後者歡迎所有人,包括跨性別者和非二元性別者參與。新政策將於9月1日生效。[14]

2023年,世界田徑總會(World Athletics)投票通過,禁止經歷過男性青春期的跨性別運動員參與女子組賽事,並宣佈成立工作小組進一步研究跨性別者參賽的議題。2025年2月10日,該會的工作小組公佈研究結果,指出僅以運動員「是否經歷過男性青春期」作為制定規範的依據是錯誤的。報告補充說:「有新的證據顯示,在青春期開始前,運動表現已存在顯著的差距。」報告又指,兒童時期或青春期前的表現差距,在跑步項目為3%至5%,而在投擲和跳躍項目中的差距則更大。[15]

該會亦在同日宣佈,將會更新女性運動項目的參賽規則,並為此進行諮詢,諮詢期已於3月5日結束。相關的性別議題在體壇早已引發不少爭議,外界除了關注跨性別運動員參賽可能引發問題,近年亦開始關注讓性發育障礙(DSD)運動員參賽會否對其他女性運動員引發不公平的情況。田徑運動未來採用的規則,正朝著一個新的方向進發,規則或會要求,出生時為女性但睪酮水平較高的運動員,與出生時為男性其後轉變為女性的跨性別運動員,遵循相同的準則。[16]

本地

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在2025年2月12日舉行的會議上提出「守護本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無約束力議員議案,他促請政府防範和抵制不良文化影響。議案最終以69票支持、0票反對及10票棄權獲得通過。

何君堯質疑終審法院在岑子杰訴律政司司長一案中,要求政府為同性伴侶關係設替代框架會帶來憲制問題,應「取締有關判決」。投下支持票的議員周浩鼎則表示,他所屬的政黨尊重市民不同的性傾向,強調沒有任何歧視,亦認為同性伴侶的感情相處是兩個人之間的事,外人不應該干涉,但若動搖一男一女婚姻制度或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則有機會影響家庭價值和倫理。

投下棄權票的議員葉劉淑儀發言時提到,中國傳統婚姻制度實為「一夫一妻多妾」,又質疑議案中提出「不良文化」的定義,但她強調自己支持「一夫一妻」。另一位議員江玉歡則表示,性小眾亦是社會一份子,不應被標籤。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表示,《基本法》明確保障香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他同時表明香港是自由、開放和多元的社會,尊重並包容不同性傾向人士,他亦尊重終院的裁決,正積極進行相關工作。[17]

明光社相信為了保障香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並顧及不同性傾向人士的需要,可透過「緊密關係授權」的方法,保障同性伴侶在私人領域上的權益。此方法讓每個人都可以授權他最信任的人,在他喪失行為能力或昏迷時,代他作出有關醫療或日常生活的財務決定,即使當事人離世,亦可以替他執行有關身後事的各項安排。至於財產物業的安排,則可以透過訂立遺囑去處理。涉及私人的事務和財物,應該盡量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來處理,但婚姻制度涉及整體社會的利益,必須廣泛諮詢市民的意見,在經過討論後才決定是否作出更改。[18]

(資料截至2025年2月19日)


[1] “What to know about Thailand’s same-sex marriage law.” Reuters. January 23, 2025. https://www.reuters.com/world/asia-pacific/thailands-same-sex-marriage-law-2025-01-23/.

[2] “DEFENDING WOMEN FROM GENDER IDEOLOGY EXTREMISM AND RESTORING BIOLOGICAL TRUTH TO THE FEDERAL GOVERNMENT,” The White House, last modified January 20, 2025,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01/defending-women-from-gender-ideology-extremism-and-restoring-biological-truth-to-the-federal-government/; “Ending Radical And Wasteful Government DEI Programs And Preferencing,” The White House, last modified January 20, 2025,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01/ending-radical-and-wasteful-government-dei-programs-and-preferencing/; “Fact Check: Trump did not cut funding to cities promoting LGBT activism,” Reuters, February 18, 2025, https://www.reuters.com/fact-check/trump-did-not-cut-funding-cities-promoting-lgbt-activism-2025-02-17/; Bianca Flowers and Daniel Trotta, “Trump rescinds executive orders protecting diversity, LGBTQ rights.” Reuters, January 21, 2025, https://www.reuters.com/world/us/trump-sign-orders-ending-diversity-programs-proclaiming-there-are-only-two-sexes-2025-01-20/.

[3] Devan Cole, “Judge blocks federal prison system from moving three transgender women to men’s prisons,” CNN, last modified February 4, 2025, https://edition.cnn.com/2025/02/04/politics/judge-lamberth-trump-transgender-prison-executive-order/index.html; 關伶如:〈分「男、女」關押跨性別者 川普行政令被聯邦法院擋下〉,世界新聞網,2025年2月5日,網站:https://www.worldjournal.com/wj/story/121468/8530083(最後參閱日期:2025年3月14日);Mike Scarcella, Nate Raymond and Luc Cohen, “US judge blocks Trump from sending transgender women to men’s prisons,” Reuters, February 6, 2025, https://www.reuters.com/legal/us-judge-blocks-trump-sending-transgender-women-mens-prisons-2025-02-05/.

[4] “Prioritizing Military Excellence and Readiness,” The White House, last modified January 27, 2025,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01/prioritizing-military-excellence-and-readiness/; 石秀娟:〈川普重整美軍 檢討跨性別者從軍、廢DEI多元政策〉,中央通訊社,2025年1月28日,網站: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501280114.aspx(最後參閱日期:2025年3月14日)。

[5] “Pentagon to ban trans people from joining military, pauses gender-transition procedures,” NBC News, last modified February 11, 2025, https://www.nbcnews.com/nbc-out/out-politics-and-policy/pentagon-ban-trans-people-joining-military-pauses-gender-transition-pr-rcna191569; “Trump signs executive order barring transgender people from military service,” NBC News, last modified January 28, 2025, https://www.nbcnews.com/nbc-out/out-politics-and-policy/trump-executive-order-transgender-military-dei-rcna189470; Idrees Ali, Phil Stewart and Luc Cohen, “US judge asks for assurances for transgender service members who sued over Trump order.” Reuters, February 5, 2025, https://www.reuters.com/world/us/us-military-trying-remove-transgender-service-members-legal-filing-says-2025-02-04/; Jo Yurcaba and Garrett Haake, “Trump signs executive order barring transgender people from military service,” NBC News, last modified January 28, 2025, https://www.nbcnews.com/nbc-out/out-politics-and-policy/trump-executive-order-transgender-military-dei-rcna189470; Jo Yurcaba and Garrett Haake, “Trump signs executive order barring transgender people from military service,” NBC News, last modified January 28, 2025, https://www.nbcnews.com/nbc-out/out-politics-and-policy/trump-executive-order-transgender-military-dei-rcna189470.

[6] Ana Faguy, “Trump signs order restricting gender care for young people,” BBC, last modified January 31, 2025, https://www.bbc.com/news/articles/c5yd97w74l9o; Ayana Archie and Jaclyn Diaz, “Trump signs an order restricting gender-affirming care for people under 19,” NPR, last modified January 29, 2025, https://www.npr.org/2025/01/29/nx-s1-5279092/trump-executive-order-gender-affirming-care; “Donald Trump says he will deny visas for Transgender Olympic Athletes.” Newsweek, last modified February 5, 2025, https://www.newsweek.com/donald-trump-says-he-will-deny-visas-transgender-olympic-athletes-2026896;

“CDC Removes Sexual Orientation, Gender Identity Pages: What Advocates Said,” Newsweek, last modified January 31, 2025, https://www.newsweek.com/cdc-gender-identity-sexual-orientation-website-trump-order-reaction-2024567.

[7] Brendan Pierson, “Trump administration sued over order banning transgender healthcare for minors,” Reuters, last modified February 5, 2025, https://www.reuters.com/legal/trump-administration-sued-over-order-banning-transgender-healthcare-minors-2025-02-04/; Brendan Pierson, “Trump administration sued over order banning transgender healthcare for minors,” Reuters, last modified February 5, 2025, https://www.reuters.com/legal/trump-administration-sued-over-order-banning-transgender-healthcare-minors-2025-02-04/.

[8] “Trump says he will prevent transgender athletes from participating in women’s sports,” Reuters, last modified January 20, 2025, https://www.reuters.com/world/us/trump-says-he-will-prevent-transgender-athletes-participating-womens-sports-2025-01-19/.

[9] Jessica DiNapoli and Julia Harte, “Trump’s ban on transgender sports may be difficult to enforce,” Reuters, last modified February 6, 2025, https://www.reuters.com/world/us/trumps-ban-transgender-sports-may-be-difficult-enforce-2025-02-06/.

[10] Brendan Pierson, “What challenges could Trump’s order on transgender sports participation face?” Reuters, last modifed February 6, 2025, https://www.reuters.com/world/us/what-challenges-could-trumps-order-transgender-sports-participation-face-2025-02-05/.

[11] Miranda Jeyaretnam, “The Major U.S. Companies Scaling Back DEI Efforts as Trump Targets Initiatives,” TIME, last modified February 22, 2025, https://time.com/7260689/us-companies-scaling-back-dei-efforts-trump-targets-initiatives/; Rebecca Schneid, “These U.S. Companies Are Not Ditching DEI Amid Trump’s Crackdown,” TIME, last modified February 26, 2025, https://time.com/7261857/us-companies-keep-dei-initiatives-list-trump-diversity-order-crackdown/.

[12] Erin Reed, “School Systems across US refuse to comply with anti-trans executive order.” Truthout, last modified February 1, 2025, https://truthout.org/articles/school-systems-across-us-refuse-to-comply-with-anti-trans-executive-order/; “Ending Radical Indoctrination in K-12 Schooling,” The White House, last modified January 29, 2025,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01/ending-radical-indoctrination-in-k-12-schooling/.

[13] Hannah Schoenbaum, “Housing restrictions for transgender college students approved by Utah Legislature,” AP, last modified February 11, 2025, https://apnews.com/article/utah-transgender-housing-college-dorms-c38620cea3bf50588ee978f47be9ba4c.

[14] “Hockey to ban transgender women from female competition,” Reuters, last modified January 9, 2025, https://www.reuters.com/sports/england-ban-transgender-women-female-competition-2025-01-08/.

[15] “World Athletics planning amendments to female eligibility guidelines,” Reuters, last modified February 11, 2025, https://www.reuters.com/sports/athletics/world-athletics-planning-amendments-female-eligibility-guidelines-2025-02-10/.

[16] Eddie Pells, “Track’s proposed eligibility, transgender rules would completely ban Semenya and others,” AP, last modified February 11, 2025, https://apnews.com/article/transgender-semenya-track-364e7e6fc633d48c31b07049a873df26;〈跨性別與DSD運動員或有新規範:世界田徑總會如何平衡公平與包容?〉。關鍵評論。2025年2月11日。網站: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248939(最後參閱日期:2025年3月14日)。

[17] 〈護「一夫一妻制」議員議案通過 對不良文化定義存疑 新民黨等十人棄權〉,《信報財經新聞》,2025年2月13日。〈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守護本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議員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2025年2月12日,網站: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502/12/P2025021200522.htm(最後參閱日期:2025年3月14日)。

[18] 〈緊密關係授權 讓婚姻成為婚姻〉,明光社網站,2018年7月24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E7%B7%8A%E5%AF%86%E9%97%9C%E4%BF%82%E6%8E%88%E6%AC%8A-%E8%AE%93%E5%A9%9A%E5%A7%BB%E6%88%90%E7%82%BA%E5%A9%9A%E5%A7%BB(最後參閱日期:2025年3月14日);招雋寧:〈授權充份應對同性關係的訴求〉,明光社網站,2018年10月19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E6%8E%88%E6%AC%8A%E5%85%85%E4%BB%BD%E6%87%89%E5%B0%8D%E5%90%8C%E6%80%A7%E9%97%9C%E4%BF%82%E7%9A%84%E8%A8%B4%E6%B1%82(最後參閱日期:2025年3月14日);蔡志森:〈從今以後 請立遺囑〉,明光社網站,2024年6月6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E5%BE%9E%E4%BB%8A%E4%BB%A5%E5%BE%8C-%E8%AB%8B%E7%AB%8B%E9%81%BA%E5%9B%91(最後參閱日期:2025年3月14日)。

原生家庭對婚姻的影響

傅丹梅 | 明光社事工顧問
15/01/2025

原生家庭像DNA,無形地影響著婚姻

原生家庭是指每個人自小長大的家庭,當中包括父母及兄弟姊妹,在一些三代同堂的家庭,更包括祖父母。每一個家庭都有其獨特的運作模式,包括明言或潛藏的規則、價值取向、生活習慣、角色、責任、權力分佈、溝通、情緒表達、衝突處理及傳遞愛意等方式,每一個家庭成員均受到以上模式所塑造。俗語有云 :「有其父必有其子」,每個人的性格、思想、行為和態度都或多或少帶有父母(原生家庭)的影子,它們就好像我們的遺傳基因(DNA)。原生家庭的影響在兩個人結婚後會更明顯地浮現出來,筆者在輔導的過程之中曾遇到不少這樣的個案。

例如有一位來自幸福家庭的女士,她與原生家庭的家人,包括父母、祖父母、兩個哥哥及一個妹妹的關係都很好,家人會互相幫助,即使有衝突也會拿出來討論,尋求解決辦法及和好,很珍惜家人間的親情,每逢節日或家人生日,都會一起食飯慶祝,在這樣的環境下長大的她很有自信及性格樂觀。她的丈夫卻相反,丈夫的原生家庭,爸爸有賭博的問題,媽媽情緒不穩定,經常無故打罵他們兩兄弟,爸爸沉默寡言,基本上不大理會他們,不會打他們兩兄弟,但亦不會阻止媽媽打他們,因爸爸覺得媽媽打孩子都是為了教好他們,而爸爸媽媽亦經常因為錢銀問題爭吵,兩兄弟每天都是戰戰兢兢地生活,有甚麼需要都不敢說出來,生怕說錯話或做錯事而惹來媽媽一頓毒打。丈夫在這種環境下成長,性格變得孤僻及沉靜,為人亦較為悲觀,除了和弟弟的關係比較好外,一家人的關係都是較為疏離。

他們兩人因為性格的不同而互相吸引,他們結為夫婦,婚後這些原生家庭的影響慢慢地浮現出來,造成彼此的關係疏離及隔膜。妻子有感丈夫遇到問題時不會和她商量,凡事都自己決定,不像她的原生家庭那般凡事大家有商有量,當兩人發生衝突時,丈夫多數會選擇沉默及逃避,不肯正面解決問題,她經常要猜測丈夫的想法,令她感到很累及沮喪,加上丈夫為人敏感及情緒化,令她感到很難與他有效溝通,她很渴望丈夫能像她的爸爸對待媽媽那樣,主動關心她及表達對她的愛意,生日時會主動安排慶祝活動,而不是像現在這般,需要她提醒丈夫才記得她的生日,還要自己訂位才能一起到餐廳食飯慶祝,漸漸地她對這段婚姻感到失望,萌生離婚的念頭。丈夫卻覺得他們的婚姻很好,沒有問題,很少吵鬧,他自覺自己是一個有責任感和顧家的丈夫,比起他父母的婚姻好千萬倍,直至太太提出離婚,他才如夢初醒,驚覺原來他和太太對婚姻生活的期望有著這麼大的差距,而這些差距都是無形中受到大家的原生家庭的影響而不自知。

原生家庭像未剪的臍帶,造成有形的影響

明光社

有時原生家庭亦會直接影響一段婚姻,這是由於夫婦雙方或其中一方仍未在心理上或情感上離開父母,對父母仍有很強的情感依賴,他們的關係就好像未剪斷臍帶的孩子和母親的關係,一切需要仍要靠母親供給,這就是所謂的「媽寶」。這類人在生活各方面仍未能獨立做決定,仍好像結婚前,凡事尋求父母的意見,當配偶的意見與父母的意見不同,本來應尊重配偶的意見,但媽寶卻仍好像婚前一樣對父母的意見言聽計從,覺得父母不會害自己,都是為他們好;長此以往,配偶會感到自己的地位每每不及丈夫或妻子的父母,心中覺得不忿及不公平。其中一個個案是,丈夫的父母希望他們婚後可以住近父母方便互相照顧,妻子希望可以搬去校網較好及較近工作地點的地區,丈夫最後決定於父母居住的屋苑購買一個兩房單位,父母亦拿出50萬元借給他們作為樓宇首期,妻子並不同意,覺得丈夫的決定非常不尊重她,她在丈夫心目中的地位也很低,加上她不能決定居住地點但卻要協助供樓,覺得很委屈,丈夫卻覺得太太斤斤計較,不懂感恩,這件事在他們的婚姻埋下了怨恨的種子。隨著時間的過去,丈夫凡事聽從父母忽略太太意見的做法,最終令太太無法忍受,要求離婚,她覺得丈夫的父母就好像他們婚姻中的第三者,處處介入他們的婚姻生活,令她成為這段婚姻中多餘的人。

舊約聖經創世記二章24節提到「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同樣的經文在新約聖經馬太福音十九章4至5節也在耶穌回應法利賽人有關休妻的提問時被引用,「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可見,夫妻二人在婚後要脫離父母,過獨立的生活。這並不是說婚後不需要理會父母,而是優先次序的問題,配偶的意見應先於父母的意見,這樣,夫婦才能同心經營這個新家庭。而作為父母的,當子女已成年並已成家立室,便要懂得放手,與子女建立一條清晰的界線,除非子女主動提出需要幫忙,否則,應盡量避免干預他們的生活,容讓他們可以真正的獨立。

如何處理家庭留下的創傷?

何慕怡 | 明光社助理總幹事
15/01/2025

家庭應該是子女的溫室,奈何在有意無意之間,不少家庭帶給子女的卻是傷痛經歷,這些負面經歷伴隨孩子成長,有可能影響他們日後的人際關係,甚至出現精神或心理障礙。為了不讓童年期的負面經歷蠶食人生,我們該如何幫助自己,又如何成為其他受傷之人的同行者?明光社於2024年11月6日下午舉辦了網上專題講座:「如何處理家庭留下的創傷?」,並邀請了建道神學院輔導系副教授劉佩婷博士擔任嘉賓,講解如何妥善處理心中的傷口。

若在原生家庭經歷了一些心靈的創傷,這可能會永遠存在的,劉博士建議有這樣經歷的人可以寫日記,既可抒發自己的感受,又可以自我安慰。事實上,這些難以啟齒的經歷,不是人人聽後都懂得去回應。她以自己為例,她曾在童年時有不快的經歷,也嘗試與朋友分享,但對方有心無力,聽一些又不聽一些,最終未能掌握整個故事。長大後,她發現自己也可以幫助自己,自己的故事不用向其他人交代,而且還可以在日記內鬧父母,抒發情感。在整個過程中,她一邊寫日記,一邊發現對自己的認識加深了,原來自己的內心除了對父母有憤怒外,更加還有傷心。當然,朋友是必須要有的,但他們不是輔導員,她稱:「朋友的存在證明你是正常人。」因為在家人面前,或會有很多不平等的關係、地位和權力的比較,有些人還需要長期與父母保持距離。然而當與朋友在一起,卻沒有這種扭曲的關係,這會令人有一種做回正常人的感覺。

明光社

劉博士建議,用新的角度去看自己的成長經歷。若小時候曾被父母責打、精神虐待,我們不要責怪父母,而是認定我們有責任去重整自己的傷痕。人在成長中,忠誠是十分重要。在小時候,父母是人效忠的對象,但去到某個年紀,就要重整效忠的對象,這個人可能會是你的丈夫、家庭,故此人與父母的關係是短暫的,就如聖經所說:「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我們長大後,忠誠的對象應是上帝。父母也是人,他們都是有限,會令人失望的,所以,我們要重新調整方向,回到上帝那裡。信徒或會有不幸福的成長經歷,惟有透過上帝的介入,才可以轉化,令它成為一個有力的見證。

雙雙出軌的背後

呂英華 | 明光社項目主任(流行文化)
21/11/2024

11月初,一對頻道訂閱人數有100萬的YouTuber夫婦被爆出軌。根據網絡上的資料,先是一名內地女畫家發出了一則社交媒體帖文,標籤了已婚網紅Ryu的Instagram賬號,男方因此被指有出軌行為。當輿論都替Ryu的太太Yuma抱不平時,卻又被爆出原來Yuma在丈夫出軌前,已跟丈夫的好友、同是YouTuber的日本同鄉Tommy出軌,更要丈夫自行去風俗店解決性需要。此時,輿論便來一個180度的轉向,大部份人開始痛罵Yuma。故事進展到現在,涉事人紛紛發表道歉帖文,更變成Yuma想要挽回跟丈夫的關係,但丈夫對畫家的感情已不能自拔。在這件事上,誰對誰錯,作為一個局外人,實在難以判斷,或許也根本沒有對錯可分。

在討論愛情與婚姻關係時,總離不開愛情三角理論。理論指,完整或完全的愛,就是激情(passion)、親密(intimacy)以及承諾(commitment)的結合,少了其中之一個元素,關係便難以持久,也容易出現婚外情一類的問題。其中激情這個元素,在熱戀期時二人的感受尤為強烈,但在數個月至一年後,這種強烈的感受會隨著時間而遞減,而親密以及承諾則會透過更多深入的交流以及會隨著年日而增加,情況就如老夫老妻即使失去了激情,他們仍能維持他們的婚姻。話雖如此,但人是喜歡追求刺激與激情的生物,在情感關係中往往需要自律才能有效維持婚姻。

在上文提及的YouTuber出軌事件中,假如事件真的像報道中所說,先是女方想追求新的激情,所以在出軌後想要與丈夫拉遠距離,讓他自己去風俗店解決性需要,這會令二人之間的親密也消失。在疏遠丈夫後,女方還要指出自己心裡無法控制地渴望著第三者,這讓夫婦間的承諾也頓然被拆毀。在這段名存實亡的婚姻中維持了一段時間後,男方也發展了婚外情。

按事件來說,似乎是先出軌者的責任較大,但無論如何,夫婦二人在心動與忠誠之間都選擇了心動,順應了人類追求激情的本能。這令筆者想起康德談論自由時說過,能夠抑制自己不去做不應該的行為,這才是身為人的尊嚴,《被討厭的勇氣》一書則這樣描述慾望與自由:順著慾望過日子就如一顆從坡道上滾落的石頭一樣,只能自然滾落,但真正的自由是能讓石頭停下或在坡道上往上爬,有對抗慾望的能力。有人因為女方是日本人,就說她繼承了日本人出軌的基因,但事實上,任何人在情感關係上如果不懂得自律,只會順應著自己的慾望,便得面對關係破裂的苦果。出軌,並不是日本人的專利,不要等到失去時才懂得珍惜。

回應離婚再婚者的需要 《恩典重臨》榮獲金書獎

何慕怡 | 明光社助理總幹事
20/11/2024

基督教出版聯會主辦的「第十屆金書獎」已於2024年9月27日假城景國際酒店的水晶殿舉行,當天,明光社出版的《恩典重臨:基督教再婚婚前輔導》(下稱《恩典重臨》)榮獲教會及佈道事工I(教材及課程)的金書獎。此書作者為本社的事工顧問傅丹梅及輔導員韋佩文,她們多年來輔導離婚再婚的群體,把輔導室的故事、與離婚再婚家庭子女同行的經歷,結集成書,以幫助在婚姻中迷失的一群,最終此書得到外界的肯定,並獲此殊榮,實在感恩。

明光社

《恩典重臨》在最後五本入圍書中脫穎而出,韋佩文在獲獎時在台上先感謝讀者對此書的支持及認同,她更有感而發稱:「在明光社的服侍當中,聽到很多離婚人士的傷痛及他們對再婚的渴望,故此我和傅丹梅整合輔導的經驗而寫成這本為離婚再婚人士而設的教材,盼望明光社能與各教會的牧者一起同行,關心這班離婚、再婚者的需要。」

明光社

此獎項的其中一位評審委員葉子良牧師十分欣賞《恩典重臨》,及後他接受我們的訪問時稱:「本書的原創性及獨特性,是三位評判一致評定此書得獎的原因。」他娓娓道出此書可取之處:「《恩典重臨》最突出之處是其獨特性及原創性,由於基督教界未曾有人出版同類的書籍,故此有其獨特的一面,是一本有份量的書籍。在原創性極高下,作者也是在幫助一個獨特的群體。」他就牧養的層面續稱,傳道同工在教會牧養時,面對教友離婚、再婚,甚至繼子女的問題,往往都是難於處理、觸碰的課題。教會牧者不容易入手處理,一直難以應對,他稱:「首先,不同宗派對離婚、再婚的課題有不同的神學觀,此書擔當了一個很特別的角色,讓不同宗派的人士閱讀都感到舒服。此書的題材敏感,應該難以落筆,最終的製成品卻滿足了各宗派教會的需要,實在難得。」為甚麼離婚、再婚的題材敏感?他說:「教友或許不知道原來在教會可以有這方面的支援,因為若牧師在教會談及這課題,就好像在鼓勵離婚。要牧者與這群體同行及表達關心,現在最好的方法是借用此書,我們可以介紹此書給弟兄姊妹閱讀。」他建議,牧者可以以此書作為介入點,說:原來坊間都有資源去討論這個話題,然後與有相同經歷的教友一起去閱讀此書,以同行者身份來提供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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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容方面,葉牧師讚揚《恩典重臨》除了在不同章節分別記載了再婚者面對新的婚姻時的憂慮,同時也提出牧者關心這群體的方法。書中記載的例子真實而豐富,葉牧師欣賞兩位作者在書中分享真實的輔導室經驗,以幫助更多離婚、再婚家庭。例如書中其中一個例子是因「忙」而導致離婚,「忙」是現今一個很普遍的理由,例子很能反映現實,不誇張而貼地。這例子提醒讀者,踏進新的婚姻前便要反省,若仍是埋首事業,是否會重蹈覆轍。另一方面,書中經常引用經文對牧者來說十分有用。當內容提及再婚者將要面對新的婚姻而表達憂慮時,書中會配以經文來給他們建議。書中簡單的經文提醒,如提及子女是上帝的禮物,便能對人作出提醒,即使經歷離婚、再婚,仍要為子女的福祉著想及從他們的需要出發。

此書的閱讀群體絕不限於關心離婚、再婚的人士,而且更能擴展至初婚者也可閱讀,他稱:「書中有些地方講述關係、性格、期望,這些內容不一定只應用在離婚再婚者身上,其實對初婚也很適用」,故此他認為此書的內容十分大眾化,亦很容易閱讀。他認為本書重視對過往離婚經歷的回顧及反思,這是十分正面的教導。在踏進另一段婚姻前,考慮再婚人士必須要檢視過往婚姻失敗的原因、影響和需要學習的事,他引述稱:「書中會列舉問題來反思,例如你與前配偶認識多久便結婚,以此為介入點,比較與前配偶相處的關係來反思與下一個伴侶的關係,透過書中的問題引導他們自己去整理、尋找答案。」他又舉例,第八課的內容是有關繼子女,這也是不容易的課題,書中則教導讀者當中要注意的地方,並講解如何滿足四大長老(一對準新人的父母)等人的期望。

最後,葉牧師謙虛地表示,不是每一位牧者都對此議題有足夠的認識,此書就是像一本天書,以補牧者的經驗不足,期望每一位牧者閱讀此書後,能夠牧養更多離婚、再婚的家庭,以致他們能得著上帝的愛。

 

明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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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思身體神學……我有話說

吳慧華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12/06/2024

受訪者:梁麗娟博士/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退休講師

翻開教會歷史,會發現曾流行靈性是好,物質則是邪惡的說法,由於物質是惡,身體也自然是惡,這都是異端思想,這種靈善物惡的想法源自第2世紀希臘諾斯底主義的二元論。到了第4至第5世紀,奧古斯丁認為性慾是亞當墮落後才衍生出來,進一步把性等同於罪,連帶夫婦之間的性關係也被視為罪惡,於是乎,除非為了繁衍下一代,即使是已婚夫婦,也被鼓勵禁慾。反觀21世紀的今天,到處響起自己的身體自己做主的聲音,即使是基督徒也敵不過性解放思潮,根據美國一項名為「信仰與人際關係」的全國性調查報告,近兩萬名單身受訪的基督徒中,大部份都沒有過著「婚前守貞」的生活。[1]

明光社

從夫婦禁慾到性解放,兩極都未中紅心,有違神的心意,到底基督徒可以如何理解性,以至可以既能尊重身體,不忽視身體的需要,又能合宜地去發掘性、愛及婚姻的美善,相信已故天主教的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所撰寫的《愛情與責任》,以及其他學者對身體神學的詮釋,可以為天主教友,又或新教教徒帶來不少洞見及啟廸。今期「我有話說」邀請了已從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退休的講師梁麗娟博士,與大家分享身體神學的精華及一些體會。梁博士早期曾教授「媒介、性及暴力」課程,為了整合早前的研究,這段時間在多倫多大學神學院Regis College碩士班進修,她選擇了修讀天主教的性倫理課程,當中包括身體神學的教導。

神讓人通過身體經驗屬靈的奧秘

基督教早期曾出現靈善物惡的觀念,於是基督徒認為追求屬靈的事才是好的,梁博士提到,身體神學正正打破了身體是不好的謬誤。神創造世界及人,在神眼中,祂所創造的萬物都是好的,當中包括了人類,為何人會覺得身體不好呢?天主教很多聖禮都是與身體有關連,甚至與身體接觸,並透過身體來領受,例如洗禮、用膏油抹頭,按首祝福等。

透過身體,人們會感受到平安或恐懼等不同情緒,人是透過身體去經驗物質界,當人的情緒出現一些狀況,例如未能表達自己的看法,感到被壓抑,身體也會相應的出現一些狀況。人的靈性與身體也有關連,兩者不能分離,例如透過靜觀,人可以感受當下身體的狀況,所以不應視身體為阻止人進入屬靈世界的障礙物,反而要視身體為神給人的禮物,透過身體經歷屬靈事情。

身體不是一個與靈魂分割的個體,而是一個小宇宙,把可見的彰顯那不能看見的,就如物質界的東西可以彰顯非物質界的國度。有一次,耶穌責問眾人,他們懂得看見西邊有雲彩升起來,便知道要下大雨;看見南風吹起,便知道天氣將熱,他們懂得分辨天氣,卻不能從現在所發生的事情去分辨自己身處一個甚麼樣的時代(路十二54-56)。很多時候,神通過我們的身體讓我們去看見神的屬靈奧秘。又例如耶穌在馬太福音六章22節說過「眼睛是身上的燈。你的眼睛若瞭亮,全身就光明」,耶穌在這裡所指的就是屬靈的洞察力,我們的眼目可以看見自然界,欣賞天父的創造,也可以分辨不同人的精神狀態,但能看見屬靈的世界,並非一般人可以做到,需要求主開我們的目光,才能看見屬靈的奧秘。

夫妻結合經驗神合一的愛

愛是一個奧秘,聖經從創世記開始,神便設立婚姻,讓夫婦二人成為一體,到了聖經最後一卷書啟示錄,耶穌基督迎娶祂的新婦——教會,而聖經的中間則有雅歌,書中歌頌性愛的美好,兩性互相傾慕,將愛侶關係寓意神與以色列人的親密關係。可見聖經的結構已突顯神是愛的本質,而神亦通過人倫之間高度契合及親密的性愛,讓人體驗與神愛的融合,是何其美好。愛的主題貫穿了整本聖經,三一神之間的愛已夠親密完備,但神仍開放自己,與受造物分享受祂的大愛。

夫妻二人成為一體是這種與神愛融合體驗的投射。婚姻中的性關係,夫婦二人都向對方敞開,赤身裸體是代表個人的脆弱性及毫無保留,願意交付自己的生命給對方,這種向配偶開放自己的生命,等同於在神面前開放自己的生命,容讓神進入自己的生命,以及改變自己的生命。就如馬利亞對神的使者說:「我是主的婢女,願照你的話成就在我身上。」(路一38《新譯本》)

神是自足的,祂本身已經可以榮耀自己,也不需要人類滿足祂,和向祂歌功頌德,但祂是愛,祂願意與人類分享祂所有的。永生神是永恆存在的,人類不是,人類的年歲是有限的,但藉著夫妻聯合誕下的孩子,孩子再誕下孫子,這一種通過人的身體連綿不斷的繁衍,讓人類在地上稍為體驗到「永恆」是怎麼一回事。

至於夫妻二人聯合的那種短暫快樂,也是神稍為讓人體驗到人神共融的終極快樂,因此有天主教神學家說,人有性慾是正常的,因為神設計人對性慾有渴求,人之所以渴望與其他人聯合,其實源自對神的渴求,惟有找到神,人本身才能得到真正的滿足。

婚姻為何如此重要?教宗強調婚姻及家庭是文明的基石,並且在創造秩序中最基本的,只要婚姻及家庭穩固,一個國家的文明及文化才能穩固,如果家庭及婚姻瓦解,整個文明都會出現危機。夫妻二人的結合是神聖的,但梁博士提到,一對新人在祭壇上所發的誓言,承諾疾病困苦與共,實際上有多少能兌現?這點值得大家反思。

容讓神介入,以愛養育孩子

夫妻二人的聯合是如此神聖,婚姻便不是一份簡單的合約,而是一份契約,當中牽涉男女二人的承諾及神的介入。夫妻二人向對方開放生命的同時,也向神開放自己的生命,包括接受神給予他們的禮物——孩子(詩一二七3),因此天主教的內部指引並不主張教友用非自然的方式避孕,認為這做法等同拒絕神介入自己的生命,任由自己計劃及控制生育,若教友想要避孕,最好還是用自然的方式如量體溫計算妻子的排卵週期等。

當然,此教導惹得很多教友反感及受人詬病,他們認為天主教有關避孕教導不切實際,不明白現代家庭的困難及挑戰,現代生活那麼忙碌,女性又怎會有時間去計算排卵期,實際上夫妻也難以配合。有些教友並非抗拒小朋友,相反,他們只想提供更好的時間及資源來照顧小朋友,沒有計劃的生育只會讓父母疲於奔命,萬一誕下有問題的孩子,更不可能不計劃便再養育另一個小生命。梁博士指出天主教最終也沒有強迫教友一定要遵守避孕指引,只提醒教友要知道自己最後是向神交代,只要憑良心盡上為人父母的責任便可以。

新教教徒不一定認同天主教這一套避孕的方式,不過梁博士分享到,實踐上雖然很困難,但當中的神學理論還是值得大家認識,這種避孕方式亦讓人反思到性愛與婚姻的本質,以及婚姻與家庭的關係,當人願意在神面前立下婚盟時,就是願意犧牲個人一些自主性,與另一個人在神的引領下一同走上未知的人生道路,當中遭遇甚麼,人無法控制,包括生兒育女的計劃,人應該是為此禱告,若不是靠著神的恩典,人是沒有辦法做到的。現代人很想控制自己的生活,很多事情都想按照自己的計劃去實行,以為現實世界有很多事都可以按照自己所期待的方式發生,卻忘記了,我們面對的其實是一個自己不能控制的命運。梁博士點出上一代的人比起後輩更能擁抱生命的變化,他們較能面對人生的無常並處之泰然,例如對子女數目的控制,他們肯定沒有現代人般強烈。

真正的愛,包括尊重

真正的愛有責任,也包括尊重,尊重他人的身體,不要把他人的身體物化。當一個男人評論一個女人的胸部,並表示他喜歡這個女人的大胸,他說這話的時候已經把這個女人物化了,把這個女人的胸部從她身上分開出來,成為一件給人玩弄的物品,可是人是不能被分割的。即使是整體,只要丈夫視妻子為發洩性慾或傳宗接代的工具,又或是炫耀妻子的美貌,到了妻子人老珠黃便嫌棄她,同樣是把妻子物化了。反過來,一個妻子覺得丈夫不會賺錢沒有用,只視丈夫為賺錢機器,也是把丈夫物化了。

每個人都是獨特的,不必比較誰比誰好,神也愛每一個獨特的人,人人都值得被尊重,因為神創造人時,賜予人自尊,例如當一位丈夫在妻子面前稱讚其他女性的美貌,這位妻子便會覺得很委屈及不被尊重,這是動物沒有的感受及反應。

身體是神創造的,是寶貴的,現今社會的男女都被物化,很多時都是因為受到傳媒影響,讓人以為身體自主,可以隨便與人發生性關係,這只是被扭曲了的性文化影響,以致把性誤用,做了一些傷害自己的事情,或是出現更嚴重的問題,如墮胎殺嬰等情況。梁博士指出,教宗提到這是一場屬靈戰爭,惟有通過基督的救贖,人們才能得到真正的自由。

簡單來說,身體神學並非空泛的理論學說,只邀請人在學術層面探討交流。相反,它邀請人反思人的身體是寶貴的,不能隨便進入性關係,要認真對待婚姻,因為婚姻並不只是兩人或兩個家庭的事,而是兩人與神的事。天主教有關身體神學的教導始於上世紀70、80年代,當時以針對家庭中的性倫理為主,對獨身、同性戀、跨性別等性議題未有涉及,但近年已逐步與時代的步伐接軌。


[1] 〈美調查:多數單身或未婚基督徒,未真正做到「婚前守貞」〉,基督教今日報,2023年5月22日,網站:https://cdn-news.org/News.aspx?EntityID=News&PK=000000002f83e3464a31834f5df6f84ba99e4b6679f5d949(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6月4日)。

 

同運對婚姻及兒童福祉的影響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21/05/2024

20多年之前,當明光社的董事同工呼籲大家要關注同性戀運動對香港教會和社會未來的衝擊時,有些人認為我們杞人憂天,認為香港不會出現類似西方社會當時性解放的情況,亦有人批評我們所講的滑坡理論是危言聳聽。轉眼20多年過去,只要看看西方社會、亞洲和香港的變化,大家就會發現沒有最荒謬,只有更荒謬的情況,而更令人憂慮的是種種的改變,對整個婚姻和家庭的結構,特別是當中的兒童帶來了深遠的負面影響,若果不懸崖勒馬,恐怕只會對不少的兒童造成更多永久及難以彌補的傷害,希望大家不要再掉以輕心。

回顧同運在香港的發展,由1991年肛交非刑事化開始,起初的進展是較為緩慢的,非刑事化只代表社會大眾不認為再需要以嚴刑峻法去處理一些個人私德的問題,並不代表社會認為肛交是正常及值得鼓勵的行為,基本上這也符合我們一貫的立場,對於成年人私下的行為,社會可以盡量避免介入,若沒有對第三者和年青人造成直接的傷害,亦不宜像過往一樣處以終身監禁的重刑,但對於這類對身體會造成傷害的行為並不值得鼓勵,更不應美化,以免青少年人忽略了這些行為帶來的風險和嚴重後果。

由2000年開始,不少同志團體和支持者,就不斷嘗試透過立法的方式改變香港社會對同性戀行為的抗拒,並不斷游說政府及立法會議員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讓同性戀在法律上可以得到和異性戀一樣的地位,更開始舉辦同志遊行、不再恐同日和一點粉紅等活動,亦有支持同運的學者和團體不斷進行調查,爭取社會人士的認同,其中最具爭議的是在2005年,政府有意就性傾向歧視立法並進行諮詢,明光社以及一眾關注團體發起了聯署,在報章刊登四頁全版的廣告反對,當時有9000多人參與這次聯署。而同志團體亦一度計劃在當年的七一遊行,將他們的訴求放在整個遊行的最前列,本社對同志團體意圖騎劫本來主辦單位提出有關爭取雙普選的主題表達不滿,經過了激烈的討論以後,由於反對的聲音強大,最後只由同志團體帶領遊行,但仍沿用大會原來的口號,此外,政府隨後亦打消了主動修改法例的念頭。

不過,立法之路既然行不通,同志團體於是改變了策略,開始透過更多的司法覆核去迫使政府改變現時的行政措施,以及修訂被法院裁定違憲或造成歧視的現行法例。不幸地,法院(特別是終審法院)一次又一次作出令人意外、甚至公眾難以理解、極具爭議的裁決,令一些在海外註冊的同性婚姻伴侶,雖然香港政府並不承認,亦沒有憲制責任承認他們的關係,但卻可享有愈來愈多猶如異性婚姻才可獲得的權利和福利,包括公務員配偶福利、合併報稅,以配偶名義申請公屋和繼承居屋,甚至沒有遺囑也可以用配偶身份繼承遺產……雖然有關公屋、居屋及無遺囑繼承遺產案仍有待終院作最後裁決,不過本港法律某程度上已容許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即使沒有婚姻之名,但在部份權利上卻有猶如婚姻之實。

法院對海外註冊同性婚姻的裁決,已動搖了香港現行婚姻制度的一些重要的基本原則,而最令人憂慮的是婚姻制度除了保障配偶的法律地位之外,更重要的是讓所有可能出生的兒童,能夠在親生父母的照顧下健康地成長。雖然世界上總有一些因不同原因而忽視、遺棄、以及虐待子女的父母,但這畢竟是少數。而現代離婚率不斷上升,也令不少兒童無法在親生父和母共同撫育下成長,但這種情況並非在父母結婚時就預計會出現的,而同性婚姻下的領養卻是人為兼有預謀地剝奪兒童在親生父或母照顧下成長的基本權利。

雖然同志團體不斷強調在婚姻和親子關係之中最重要的是愛,但愈來愈多在同性婚姻下成長的孩子在長大之後出來表達,他們對未能在親生父母照顧下成長的遺憾,因為兩個父親無論多愛錫子女,亦無法取代母親在孩子成長中的重要角色,兩個母親無論如何付出,亦無法滿足孩子對父親的渴望。但最悲哀的是不少人在討論同性婚姻的時候,只著眼於兩個成年人本身追求的所謂權利,卻對所有可能出生兒童的權利視而不見!

為了讓大家明白及關注同性婚姻、以及在西方愈來愈多的變性人婚姻、捐精、捐卵和代孕對兒童權利造成的深遠影響,明光社、香港性文化學會和維護家庭基金等團體,一同發起了關心婚姻及兒童福祉運動」,為這些沒有機會表達訴求的兒童發聲,以及讓公眾明白維護現行一男一女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重要性。而我們第一炮的活動就是透過鼓勵大家閱讀美國兩個大力關注兒童福祉的作家Katy Faust、Stacy Manning所寫的Them Before Us: Why We Need a Global Children's Rights Movement[1] 從她們提供的豐富內容和例子,讓大家更能明白這不是杞人憂天、也不是滑坡理論,他們是活生生存在於我們的面前,等待我們起來為他們發聲,權利一直被忽略和侵害的兒童。


[1] 有關本書及相關講座可瀏覽〈「兒童比成年人優先:為何我們需要全球兒童權利運動」系列研習組〉,明光社,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childright2024(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5月14日)。

婚離從來不易——教會能否成為同行者? 週年研討會精華

吳慧華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20/07/2023

2023年6月16日,研究中心的週年研討會於旺角浸信會順利舉行,我們十分感謝旺角浸信會借出場地,以及同工們提供音響等支援。當天有120位參加者出席聚會,在此讓我們重溫研討會的精華片段。

李樹甘教授

明光社

香港樹仁大學商業、經濟及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李樹甘教授發佈的「基督徒離婚再婚觀研究」,指出受訪基督徒,包括平信徒、信徒領袖、教牧同工,較接受信徒因家暴問題、被配偶離棄、及配偶有婚外情而離婚,即是信徒在受配偶傷害的情況之下可以離婚,他們亦較接受那些重新明白婚姻意義、已經完結前一段關係、以及已在神面前認罪悔改的信徒再婚。對比信徒領袖及教牧同工,平信徒較能接受信徒基於個人理由離婚或再婚。對比45歲或以下、46-55歲的兩組受訪者, 56歲以上組別的受訪者較接受信徒因個人理由如性生活需要、失去愛意、事奉方向不同,以及移民意向不同而離婚。反過來,45歲或以下受訪者較為接受已完結前一段關係、已在神面前認罪悔改,以及重新明白婚姻意義的信徒再婚。
 

陳永浩博士

明光社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主任(義務)陳永浩博士回應「基督徒離婚再婚觀研究」時指出,《聖經》沒有提到家暴,但受訪信徒接受家暴為離婚的原因,接受程度甚至高於婚外情,這表示實際情況與教會教導是有落差,陳博士絕對認同確保人身安全是重要的,但亦提出信徒要留心處境與《聖經》教導之間的張力。另外,陳博士提到,一般來說,教會很關心受害者,但其實一段婚姻中,很多時並不是只有一方完全犯錯,有時加害者也可能受到傷害,需要被挽回。更重要的是為了保障下一代,避免離婚的情況再出現,他指出教會除了需要提供婚前輔導,也需要有婚後輔導。
 

韋佩文女士

明光社

明光社項目統籌經理及輔導員韋佩文女士以「誰是離婚再婚者的鄰舍?」為題分享,她談及自己在輔導過程中,心路歷程有何改變。韋女士聽了很多求助者的心聲,有些人在婚姻中,想要得到的愛,配偶沒有給予,反而另一半不想要的,配偶卻故意塞給他,這些求助者的經歷都讓韋女士明白,勸人不要離婚很容易,但當自己有相同的處境,也可能想要離開。她亦反思到神是一位給人機會的神,即使摩西因以色列人的叛逆而打碎了神第一次交給他的兩塊法版,但神仍為他們第二次預備法版。當人的婚姻去到無可挽救的地步,為了人的好處,可否給他一條出路?韋女士學習放下自己的掙扎,擁抱離婚再婚的弟兄姊妹,這樣讓她明白接近他們、接納他們,以及接待他們的重要性。
 

明光社

屈偉豪院長

明光社

伯特利神學院院長屈偉豪院長以「成為更好的同行者」為題主講,他提到即使離婚者中犯錯的一方不願悔改,但只要他願意接受輔導,屈院長只會擁抱他,等待挽回他的時機。屈院長深深體會神的憐憫及恩慈,他深信雖然神不喜悅人犯罪,也不喜悅人離婚,但神卻愛罪人,祂只是恨惡罪,離婚者仍然是主的羊。屈院長提到在離婚事件中,無論是遺棄者、被遺棄者及其子女,都會分別面對不同的社群壓力,他們同樣需要體諒、接納及同行。既然是同行,同行者就不能站在道德高地審判他們,而是俯就他們,接觸他們的生命,知道他們的渴望及需要。教會有教導的責任,讓人知道不能對罪妥協,所以在合適的時間要對遺棄者作出提醒,但對於被遺棄者,教會要體恤他們的狀況,千萬不要在傷口上撒鹽,只一味說離婚不合乎神的心意,說到底,教會最重要的是牧養與挽回。

辛惠蘭教授

明光社

中國神學研究院余達心教席副教授辛惠蘭教授為參加者闡述了新約聖經中跟離婚相關的教導。辛教授相信無論是耶穌,又或是保羅,都不是憑空談論離婚這課題,而是在故事的場景中談論或回應當時教會正在發生的真實情況,因此人們必須根據原有的故事和歷史背景來理解,而非把它們視為一些沒有時空參照的道德規範。為此,辛教授透過賴特(N. T. Wright)提出「即場演繹」的釋經進路來詮釋新約幾段跟離婚相關的經文(可十2-12;太五31-32,十九3-12;林前七10-16),它們對當時婚姻的當事人產生意義之餘,教會及個別信徒亦能從中作出反思,明白如何繼續演繹這些經文,讓《聖經》的教導對今天的婚姻當事人產生類同的意義,從而帶領大家去思考更多不同的真實過案,例如一個離婚的人能否成為一個完全的人?可以在講壇上與其他人坦誠地分享自己的故事,甚至與他人分享自己的離婚經驗,藉此服侍其他人。
 

明光社

譚廣海牧師

明光社

在「人神關係有take two」的論壇時間,基督教宣道會北角堂牧師譚廣海牧師分享到教會對離婚及再婚的看法,與社會及信徒出現的落差。教會按照《聖經》,大多接納信徒因著「婚姻關係外的淫亂」及「被未信主配偶離棄」可以離婚及再婚,但卻未有討論其他情况,例如:嚴重家暴及精神的虐待等問題,這其實已經延誤甚至窒礙教會回應信徒離婚再婚的需要,這些都值得教會去思考,以至能夠應對信徒求助的需要。他提到教會不能急於執行紀律,要約見夫婦二人,充份了解夫婦的情況,繼而辨識。紀律最終的目是挽回,而非為懲罰,讓人的生命得以釋放,幫助他們審視自己的罪,也還給他們應有的尊嚴及身份,不漠視他們所受的苦痛,這一種漫長的復建同行,對當事人及同行者來說都是一種操練。

劉雅菲牧師

明光社

中國基督教播道會恩福堂牧師劉雅菲牧師分享到牧養離婚單身姊妹的寶貴經驗。劉牧師相信向她們傳講真理非常重要,但亦要引導姊妹們親自去尋求神的話,在真理中成長,並且在神裡面看自己的問題及經歷神。離婚者來到牧者面前,牧者當然要聆聽她們的需要,無論她們在婚姻上是否犯錯的一方,也需要被接納,但這並不代表凡事都得替她們解決,又或是替她們下決定,姊妹們要知道自己有何責任,也要學習承擔自己的責任。若有姊妹想要再婚,劉牧師也會勸勉她們不要急著再婚,最少要在離婚後三年才考慮是否再婚,因為離異的調適一般要三年,要完全渡過憤怒期,令信仰的基礎穩固,好讓自己有充足的時間認真思考,自己是否已經作好再婚的準備。

蔡志森先生

明光社

論壇時段由本社總幹事蔡志森先生擔任主持,在交流期間他提到舉辦是次研討會的目的,並非要指出教會以往的做法不合時宜,也沒有鼓勵他人離婚的意思,而是純粹想要帶出平衡這訊息:在清楚神的心意如何看婚姻的同時,也要看到人有很多軟弱及問題,如何在公義與慈愛之間、理性與感情之間、理想與現實之間取得平衡是非常重要的。有些原則需要寸步不讓,但當面對人的困難時,則需要進入人的處境,去考量一下有何空間可以讓當事人繼續好好生活下去。

贍養費的權與責

韋佩文 | 明光社項目統籌經理及輔導員
27/01/2023

夫婦去到離婚的地步,除了以法律途徑終止雙方的婚姻關係及處理子女的撫養權事宜,有部份離婚夫婦同時需要法庭介入去處理贍養費的安排。雖然由法庭頒出的贍養費令受到法例監管,可是拖欠贍養費的情況仍然存在。參考2016年公佈的統計數字,有40.5%收取贍養費的離婚/分居人士未能全數收取有關款項,而當中有88.1%沒有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去追討,最普遍的原因是「認為前配偶不會支付贍養費」。[1]

明光社

為了幫助追討贍養費的人士尋求出路,由明光社主辦及風雨同路人協辦的「贍養費的權與責」講座,邀請了劉傑姿律師(蘇龍律師事務所顧問律師及認可家事調解員)、羅惠儀姑娘(家庭服務社工及認可家事調解員)及過來人Shirley女士擔任分享嘉賓,她們於2022年12月10日在突破中心與40位參加者分享現時追討贍養費的可行法律途徑及社會服務。

劉傑姿律師介紹以法律途徑處理贍養費的一般程序、法庭的釐訂準則、贍養費令的法律效力及追討欠款的方法。劉律師分享以家事調解處理贍養費安排的好處,因家事調解員受過專業訓練,能幫助離婚夫婦尋求共同的關注,繼而訂出一個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先的方案。

羅惠儀姑娘分享單親婦女遭前夫拖欠贍養費的情況及遇到的困難。雖然贍養費的受款人可以入稟法庭追討,但法律程序複雜,欠款人亦不願配合,令不少受款人卻步。若單親家庭面對經濟困難,羅姑娘建議家長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以解決燃眉之急。

Shirley離婚10年,為了減少離婚對子女的影響,她的一對子女與前夫同住原有居所,由她與前夫共同撫養。因前夫當時失業,他要求Shirley給予他一筆巨額贍養費,及子女每月的生活費。Shirley與前夫為了贍養費的金額也爭持了一段時間,她最後放下堅持,而贍養費的金額也調低了一點。在爭持的過程中,Shirley一心只為子女著想,不想子女為了父母之間的金錢糾紛而難受。今日Shirley的子女已長大成人,他們對母親一直以來的付出予以肯定。

明光社

明光社獲民政及青年事務局資助的「贍養費的權與責」計劃,透過文章、短片及講座,加深市民了解追討贍養費的困難,及現時可使用的法律途徑及社會服務。上述講座屬於計劃下的活動。


[1] 〈主題性住戶統計調查第61號報告書:新媒體的使用情況、執行贍養令的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政府統計處,2016年11月,網站:https://www.censtatd.gov.hk/en/data/stat_report/product/B1130201/att/B11302612016XXXXB0100.pdf(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1月16日)。

堅持負責任的前妻

18/10/2022

結婚時,有誰會想像到另一半會因為生意失敗、失去工作動力等原因,而將自己懷才不遇的不快發洩到配偶身上?阿花(假名)經歷多年被另一半無理吵鬧、苛待,致最後離婚收場,但她仍不忘子女的福祉,每月按時將照顧子女的費用交給丈夫。阿花從來沒有不甘心付贍養費,因為她總覺得是自己拆散了這頭家,她說:「我一直都想子女好,不想他們為生活費的多少而不快樂。」

阿花與前夫在夜校結識,見過幾次就開始談戀愛,這是阿花的初戀。雖然中間有段日子她覺得這男友和其他朋友相處得比自己還要好,他們曾分開過一段時間,但之後又愛火重燃,拍拖三年結婚,婚後不久就生了大女,三年半後生了小兒子。今日,子女都已出來工作,大女還結了婚。阿花回想自己的離婚經歷,原來已是多年前的事。

她前夫的工作遭遇起跌頗多。起初在車行工作,成績不俗,但與老闆意見不合被解僱。遇上了舊同學,一起合資開辦電腦公司,並聘用了兩位伙記。但兩、三年後因為經營不善而虧本倒閉。之後再做過一、兩份工作,都總是覺得自己懷才不遇,致最終不再找工作。而阿花就一直在同一間公司工作,直至丈夫放棄了找工作,一家的賺錢責任就落到她身上,全家只能靠她的一份收入支撐著。

阿花見前夫終日無所事事,晚上半夜三更才睡,第二天就睡到日上三竿,反過來投訴阿花晚上加班晚回來,忽略了子女和家務。看著他不斷責怪自己,事後又好像若無其事一樣,甚至在她不情願下仍要求有性生活,雖然她曾堅持拒絕,但前夫卻大發脾氣,她只得被迫就範,又或二人大吵大鬧收場,夫婦關係日漸變差。

後來,當前夫缺錢到一個地步,為了一些被放進洗衣機而染了色的新衣、被燙斗弄傷手等事情而訴諸法律,每宗申訴都向阿花索償數千元,更向她的公司及母親家發信,使她的同事及媽媽都收到有關小額錢債的索償信件。這一切一切迫使阿花最後決定單方面提出離婚。不過她前夫一點也不友善。她稱,由於前夫當時未有律師代表,曾數次上庭時都故意說自己忘記帶文件,浪費她的律師費。

最後,在律師的協助下,阿花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給予前夫數十萬元的贍養費。另外,她認同社工的建議,為減少兩個孩子在生活上的影響,仍然讓他們住在前夫家,由父母雙方共同撫養,所以子女每周有兩天會回她身邊和親人一起相聚。她每月亦會轉賬過數給前夫,讓子女有數千元的生活費。

阿花稱,她從來都不敢不準時付子女每月的生活費,因為子女仍在前夫家,她不想他們受到傷害或為錢而擔憂。阿花坦言,初時也有不甘心付錢的時候,但仍覺得自己有責任承擔。回望整件事,阿花不無傷感,總覺得是自己拆散這個家,不過她的子女都明白事理:「我的兒女們反倒過來安慰我,說他們自小都知道是誰人引起了這家的問題,叫我不要憂慮、不開心。還說:『如倒過來是我,我一早就趕他出街!』」阿花認為,子女的長大及明事理,仍然是她最大的安慰。

 

文章僅代表本機構的立場

法律以外,還有方法處理離婚糾紛嗎?

韋佩文 | 明光社項目統籌經理及輔導員
16/09/2022

離婚令人心傷,如因離婚而對簿公堂令人更心酸。離婚夫婦為了爭取自己的最大利益,往往聘用律師進行法律訴訟,以為「打官司」可以捍衛自己的利益及討回公道,但「打官司」是否唯一渠道去處理離婚糾紛?又是否用錢(律師費)可以解決錢(贍養費)的問題?

明光社
劉傑姿律師為參加者講解以法律途徑爭取贍養費的利與弊。

為了解開「打官司」的迷思,明光社聯同風雨同路人及旺角浸信會於2022年8月28日合辦了一場名為「『打官司』難解家庭事?!」公開講座,邀請了葉美施律師及劉傑姿律師向參加者講解以法律途徑去爭取或追討贍養費的利與弊。兩位律師分別提到在進行法律訴訟時,代表律師只會考慮當事人的需要,為其爭取最大的利益,而不會顧及前配偶的處境,甚至不會衡量子女的實際需要。再者,律師費昂貴,而在進行訴訟過程中也未能預計「上法庭」的次數,以致當事人最後可能需要付上龐大的律師費。葉律師分享了一些個案,指曾有離婚人士經律師處理而得到所要求的贍養費,但他/她卻要用這筆金錢去支付巨額律師費,他/她最後只贏到「一啖氣」,而非實際的金錢。

明光社
葉美施律師提到曾有離婚人士透過律師爭取到要求的贍養費,但卻要支付巨額律師費。

對簿公堂既費時、費錢,又費心力,葉律師及劉律師建議離婚夫婦利用家事調解服務,因調解員能以中立及持平的第三者角色去協助離婚夫婦進行協商,尋求共同的關注,及為子女的利益作出最佳利益的方案。在講座中,有參加者表示過往對家事調解服務的認識不多,但在兩位律師介紹下,讓他們可以多一個選擇,利用一個持平及收費相宜的平台去處理離婚的安排。講座完結後,參加者繼續以小組形式交流在追討贍養費時遇到的困難及可行的解決方法。

除了上述講座外,明光社與風雨同路人還合辦了另外兩場公開講座:由建道神學院輔導系主任劉佩婷博士擔任講員的「不能說的悲傷」公開講座已於6月28日舉行,讓正在考慮「再婚」的父母先理解孩子的處境、聆聽他們的需要和心聲,才作出最後決定;此外,由中國神學研究院輔導系教授區祥江博士主講的「認識再婚家庭的挑戰與過渡」公開講座已於7月10日舉行,讓準備再婚的離婚人士能了解將會遇到的挑戰,以至在再婚前作出更好的規劃,避免重蹈覆轍。

從《盲婚試愛》看關係建立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27/05/2022

媒體上有不少以戀愛交友為主題的真人show,如美國、英國的《慾罷不能》系列(Too Hot To Handle)、日本的《雙層公寓》系列、韓國的《單身即地獄》等等。這類節目總會以「配對」為目標,製作人會安排互不認識、參與製作的男女,在鏡頭前共同生活,看看他們能否擦出愛火花。

2020年在Netflix推出、一個嶄新形式的戀愛真人show——《盲婚試愛》(Love is Blind),節目推出後大受歡迎,之後再推出第二季,更拓展到推出「巴西篇」和「日本篇」。此節目與過去的戀愛真人show有所分別,製作人會安排所有參與製作的男女居住於同一宿舍,但男女雙方居住的地方卻被一面牆分隔,因此他們都不知道對方的外貌。參加者可以在10天內自由約會不同異性,彼此隔著牆在看不到對方的情況下交談。如此,在撇除「外表」因素的情況下,二人會透過聲音來建立情感,並尋找人生伴侶。當參加者覺得對方適合自己,認為自己找到了終身伴侶,就可「求婚」,「求婚」一旦成功,他/她才能一睹自己伴侶的廬山真面目,二人之後會一同生活數星期,如果到最後彼此情投意合,就會進行結婚典禮。

本年2月在Netflix上架的《盲婚試愛:日本篇》中,共有13位男生和11位女生參與節目,在經過數次約會交談後,參加者對素未謀面的異性有了基本認識,可能因著彼此有某些共同經驗或喜好,開始有參加者與個別異性相處時特別投契,漸漸對對方產生好感,甚至出現迷戀的感覺,最後有八位男參加者成功「求婚」,能與女伴見面。

可能因為大會揀選的參加者,他們的外表都達一定水平,所以大部份「求婚」成功的參加者,都對伴侶的外表感到滿意,但有一位女參加者卻被男伴的一頭金髮嚇壞了。女方表示如果在平日的社交生活裡遇上對方,一定不會考慮與他交往。但在看不到對方的情況下,彼此作了深入認識、了解,她被男方的內心吸引,二人最終更成為了少數能結為夫婦的參加者。

「外在美」和「內在美」哪一個因素在戀愛關係中更加重要?相信大部份人都會回答「內在美」,但「外表」是構成我們展現給人的「第一印象」,而「第一印象」在我們交友戀愛中往往產生很大的影響,如果「第一印象」欠佳的話,對方做的一切都可以是不討好的,人們許多時也不願意再嘗試了解或欣賞對方的「內在美」。但「第一印象」並不能全面地反映人們真實的一面,因此剛才提及的節目嘗試將「外表」因素移除,讓參加者透過交談,由最初的閒聊,漸漸分享到彼此對人生、婚姻、家庭等等的想法,讓參加者有機會直接觀察對方的內心世界。不少參加者都認為這種相處方式,能幫他們找到了自己的心靈夥伴。不過,在短短10天的日子裡,真的足以讓人尋找自己的理想伴侶嗎?

「求婚」成功的參加者可離開原先居住的宿舍,與伴侶一同生活,但激情來得快,去得亦快。就算最初跟對方有多投契,也需面對真實相處的考驗,參加者憧憬跟伴侶相處的美好生活,都可能只是一廂情願的幻想。「求婚」成功的八對情侶陸續出現因了解而分開的情況,有人突然對伴侶失去興趣、有人由活潑健談變得沉默寡言、有人因太專注工作而冷落了伴侶、有人發覺彼此性格嚴重不合、有人一直不願意向伴侶打開心扉、更有人發現伴侶所說的話原來只是不盡不實的謊言。

原來在撇除「外表」因素下建立的「第一印象」,也可以是十分不準確的,因為我們都會傾向努力向自己喜歡的人展現自己的優點,掩飾自己的缺點。但當二人關係日漸親密,人的本性自然會慢慢流露出來,當初努力隱藏的缺點就會浮現,二人生活上的習慣、想法、價值觀等差異也可以令二人產生衝突,再加上他們相處的時間太短,建立起來的感情也不深厚,彼此關係太脆弱,令雙方無法接納和包容對方的不足。節目最後只得兩對情侶能踏上紅地氈,進行結婚典禮,成為真正的夫婦。

我們每天都要面對面與人溝通,當遇上外表吸引的人,難免會因對方的外表而產生好感,甚至迷戀對方,但其實這份情感只是建立於自己對對方簡單的認知,再自我幻想出來的美好想像。在今天講求感覺的戀愛文化下,不少人認為「啱feel」就會向對方展開追求,但如果就此發展感情,愛上的只是彼此構建出來的虛像,時間一過,就如節目中的男女一樣,發現對方並不如自己所想像的美好,最終分手收場,自己也弄得遍體鱗傷。

所以,當我們對別人產生好感時,不妨停下來,先嘗試與對方作朋友,以朋友的角度慢慢觀察對方待人處事的態度,以及了解對方對不同事情的看法。當與對方成為真正的朋友時,我們才有能力欣賞到他/她的「內在美」,這時才認真檢視對方的整體,不只是外表,還有內涵、性格、彼此的相處方式等等,看看他/她是否適合作伴侶,之後才向對方表達心意,相信這樣的發展,二人的關係會較穩固。就算在認識的過程中,發覺對方並不適合自己,二人無法成為情侶,但能結交多一位朋友,也是一件好事。

最後,祝福在節目中成婚的兩對夫婦永遠幸福快樂。

教會不能忽視的牧養群體:離婚再婚人士

傅丹梅 | 明光社事工顧問
27/05/2022

根據政府統計處2021年資料,每千名人口計算的粗離婚率由1991年的1.11人上升至2019年的2.82人,離婚判令數字在1991年至2019年間上升了2.36倍,由6,295宗大幅上升至21,157宗,與此同時,再婚數字也不斷上升,由1991年的4,892宗、5803人大幅上升至2019年的15,832宗、23,821人,按宗數計上升了2.24倍,按人數計則上升了3.1倍。離婚再婚的人士日漸增加,當中亦有一部份是基督徒,面對愈來愈多的信徒離婚甚至再婚,教會可以怎樣回應?

筆者第一個遇到的再婚個案是大約在八年前,這兩位準新人都曾經離婚,其中一人是離婚後信主的,帶他信主的正是他當時的未婚妻,他們希望在教會舉行婚禮,教會的借堂前提是必須要完成婚前輔導,因此,他們很努力尋找婚前輔導服務,他們都承認自己在上一段婚姻做得不好,導致離婚,因此,他們希望這一次的婚姻不會重蹈上一次失敗的覆轍,可以擁有一生一世的婚姻,他們對婚姻的認真令我非常動容,以致當他們所屬的教會牧師因教會章則寫明,牧師不可以出席離婚再婚人士的婚禮或擔任任何崗位,他們邀請我幫忙時,我也義不容辭答允為他們訓勉。

這件事促使我思想,當教牧因信仰原則及教會體制反對離婚人士再婚,未能在他們有需要時伸出援手,令離婚再婚人士好像永遠被教會拒諸門外,似乎有點不近人情。但按《聖經》的教導,除了配偶死亡外,似乎沒有可以再婚的理由,因為即使是離婚,也不是神起初的心意,只是因為人的心硬才容許的,因此,如要在教義中尋找支持離婚或再婚的理據,似乎不太可能。但是否因為這樣,教會便可以忽略這些人的需要,馬太福音九章35至38節:「耶穌走遍各城各鄉,在會堂裡教訓人,宣講天國的福音,又醫治各樣的病症。 他看見許多的人,就憐憫他們;因為他們困苦流離,如同羊沒有牧人一般。於是對門徒說:『要收的莊稼多,做工的人少。所以,你們當求莊稼的主打發工人出去收他的莊稼。』」耶穌尚且會因為看見人困苦流離而憐憫他們,差派工人去牧養他們,更何況今天教會看見眾多離婚再婚人士的需要,又怎能視而不見呢?

從醫治及挽回的角度出發

既然無法忽視離婚再婚人士的需要,教會可從醫治及挽回的角度出發,幫助他們從過去的失敗中汲取教訓,從受傷的生命慢慢復元,得醫治後重新學習愛及成長,一般離婚人士都需要經過一段復元的歷程,時間大概是一至兩年 :

  1. 清楚認識受傷的地方;
  2. 了解這些傷害對自己的影響,有甚麼感受和意義;
  3. 接受自己受傷的情緒,如傷心、內疚、憤怒;
  4. 檢討婚姻失敗的原因及過程,想一想各人的過錯和責任;
  5. 承認及承擔自己要負上的責任,認識自己的幽暗面及限制;
  6. 嘗試代入對方的角色和處境,想一想對方的想法及感受;
  7. 想一想對方是否值得饒恕(縱然不值得,但你仍可以選擇饒恕);
  8. 想一想饒恕或不饒恕對自己及對方有甚麼影響;
  9. 決定是否饒恕及和解;
  10. 決定後,重新思考自己和前配偶日後的關係及相處模式。

從兒童福祉的角度出發

在過去多年幫助離婚再婚人士的經驗中,發現很多家長在再婚時都會忽略孩子的想法及需要,只會一廂情願地以為孩子會為他們找到幸福而高興,事實並不然,孩子很多時已習慣與單親的爸爸或媽媽生活,他們並不想生活有甚麼轉變,因此,當父母計劃再婚時,應盡早告訴孩子,給予足夠時間讓孩子適應,亦要聆聽孩子對於你的決定有何想法。教牧幫助再婚人士,除了幫助成年人,最重要是可以幫助他們的子女。孩子面對父母離婚或再婚的決定,都是沒有角色的,他們沒有參與決定,身邊的人也未必能幫助他們,因擔心標籤效應,社會上或學校都不會有服務是專為離婚或再婚家庭的孩子而設的,最有效幫助孩子的方法是幫助他們的父母,父母有正確的價值觀及態度管教孩子,孩子出問題的機會較低。為了孩子的緣故,教會也應該正視再婚人士/家庭的需要。

兩種離婚再婚人士的牧養需要

教會為基督的緣故醫治及挽回這些曾失腳的弟兄姊妹,給予他們重生的機會,在輔導牧養過程中,我們會遇到兩種離婚再婚人士的需要,第一種是合乎《聖經》的離婚再婚;而第二種則是不合乎《聖經》的離婚再婚,但肢體仍堅決結婚。

  1. 合乎《聖經》的離婚再婚:先說第一種情況,合乎《聖經》的離婚再婚,就是前配偶已然離世或已再婚,這個情況較容易被教會接受,因已無法與前一段婚姻的配偶復婚,剩下的就是是否承認自己在上一段婚姻所犯的罪,尋求教會的原諒,並承諾在新的婚姻中會遵行《聖經》教導。
  1. 不合乎《聖經》的離婚再婚:第二種情況則包括當事人犯姦淫導致離婚,這情況則較難被原諒,筆者曾經輔導的一個個案便是當事人因為自己發生婚外情導致離婚,雖然後來他很後悔,嘗試挽救婚姻,但太太無法原諒他,他被視為「渣男」,背棄承諾及婚姻,經歷眾叛親離,教會停了他的所有事奉及聖餐,弟兄姊妹也不理會他,任由他自生自滅,以他的說法是教會對他執行「無期徒刑」,因此,離婚後他也沒有返教會,直至遇到現時的未婚妻,她鼓勵他返教會,重新與神和好。他已承認自己曾經犯的錯,但事過境遷,物換星移,他與前妻已沒有破鏡重圓的機會,加上他亦有新的愛情,希望與新的戀人共度餘生,難道教會就不可以網開一面嗎?約翰一書一章9節提到,「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不義。」當一個曾經犯罪、得罪神、得罪人的弟兄或姊妹,他願意為自己曾經犯的罪,向神、人及教會認罪悔改,教會實應該給予他改過的機會,否則,他只能選擇悄悄離開教會,這樣對當事人、對教會及整個基督教信仰都不是最好的選擇。面對這樣的情況,筆者認為教會可以考慮在準新人滿足一些教會的要求下,讓他們可以在教會舉行婚禮,這些要求包括:
  1. 準新人面對上一段破裂的婚姻,表示悔意及嘗試尋求教會及前配偶的原諒,不論會否獲得原諒。
  2. 準新人必須清楚基督教信仰對婚姻的目的及意義,即一男一女,一生一世的關係。
  3. 準新人承諾繼續承擔前度婚姻的一些責任,如供養未成年子女及準時付贍養費(如有)。

即使不讓他們在教會舉行婚禮,教會亦可以考慮給予推薦信,這是某些教會的借堂條件之一(下表),使他們可以租借其他教會舉行婚禮。如果未能滿足教會的要求,準新人也可以選擇在可供非教徒行禮的教堂舉行婚禮。[1] 更重要的是:在何處行禮只是一時之事,但如何繼續合神心意的教會生活是一生之久的事。

明光社

總結

按基督教信仰原則,婚姻是神聖的,離婚或再婚都不是神設立婚姻的心意,可是,面對愈來愈多的離婚及再婚的情況,教會是時候思考如何牧養這些弟兄姊妹,透過幫助準新人整理上一段婚姻中一些未了之事,包括承認自己在上一段婚姻做錯的地方,祈求前配偶、教會及神的原諒,只是,能否得到饒恕並不是當事人可以決定的,但他最少要有悔罪的心,這樣,才能一步一步將他們再次帶回神的身邊。教會為離婚者提供幫助並不等於教會贊同離婚,而是從醫治及挽回的角度出發,以及藉幫助再婚父母,從而幫助他們的孩子。多年的輔導經驗讓我深深體會人性的軟弱,很多時,人都會因為性格的問題、幼稚及自私的想法,放不下面子、尋求片刻的刺激及一時衝動,造成一段婚姻終結,隨著時間過去,人亦慢慢成長成熟,對自己的了解增加了,也更清楚甚麼人才適合做伴侶,假如能遇到適合的對象,教會是否可以藉機幫助他們重建對婚姻的責任感?


[1] 以下三間教堂,可供非教徒舉行婚禮:伯大尼小教堂——有逾130年歷史的新歌德式教堂,為香港法定古蹟之一;愉景灣海濱白教堂——屬香港愉景灣酒店的海邊教堂;鯉魚門公園及度假村禮堂——公園前身為英軍軍營教堂。

再婚的婚前輔導服務評估研究報告——量性研究分析

傅丹梅 | 明光社事工顧問
31/03/2022

雖然經濟結構改變、文化及社會變遷對香港的家庭造成很大衝擊,離婚人數不斷上升,但是再婚人數也以倍增上升。據政府統計處資料(2021),每千名人口計算的粗離婚率由1991年的1.11人上升至2019年的2.82人,離婚判令數字在1991年至2019年間上升了2.36倍,由6,295宗大幅上升至21,157宗,與此同時,再婚數字也不斷上升,由1991年的4,892宗,5,803人大幅上升至2019年的15,832宗,23,821人,按宗數計上升了2.24倍,按人數計則上升了3.1倍。可是,再婚家庭面對的困難比初次結婚的家庭大,包括:前段婚姻帶來的傷痛和糾纏;婚後要即時承擔「父」、「母」的責任及原生家庭對再婚的接納;以及親生父母與繼父繼母的親職協調等等。學者提出,經專業訓練人士提供有質素的婚前服務,可消除對再婚的種種迷思以致再婚後對家庭生活有更切實際的預期(Winifred & Mike, 2014),能使再婚人士受益。家庭系統理論及認知行為治療的理念中,有關的信念或期望調整也有助婚姻關係及家庭關係(包括親子關係)的適應。

明光社

明光社獲民政事務局及家庭議會資助,於2021年間為30對計劃再婚的離婚人士,提供婚前輔導服務,並委託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專業顧問劉玉琼博士及其研究團隊為這項服務對再婚人士的成效進行研究。作為香港首個再婚婚前準備服務的評估研究,研究旨在透過形成性研究和評估(formative study and assessment),以及成效評估(outcome assessment),建構一套適用於香港,並以實證為本的再婚準備輔導服務模式。是次研究採用了量性研究、質性訪談與實地觀察三個研究方法,研究共有三個部份:服務開展前的形成性研究,服務過程/程序評估及服務成效的量性研究。

劉博士與她的團隊於2021年2月至11月期間,採用了量性研究(52人參與)、質性訪談(50人參與)及實地觀察(6人參與)三個研究方法為本社的再婚的婚前輔導進行研究,整個研究流程及人數如下:

明光社

篇幅所限,本文主要分析量性研究結果。研究採用準實驗研究設計(quasi-experimental design),以追蹤評估的方法,透過前測、後測,及跟進評估的方式收集數據。前測(pretest)在再婚伴侶接受服務之前(第一節前)進行,後測(posttest)在再婚伴侶接受服務之後(第五節完結時)進行。

研究的服務使用者背景資料

是次對象以中年、高教育水平及高個人收入為主。服務使用者中84.6%(44人)年齡在50歲或以下,男性比女性年齡稍長:半數(50.0%,13人)女性為26至40歲,46.2%(12人)男性在41歲至50歲之間。教育水平方面,一半(50%,13人)男性及六成(61.5%,16人)女性具大學或以上學歷,男女合共只有四分之一(25%,13人)教育水平為中學或以下;男女合共有73.1%(38人)月入在2020年全港個人收入中位數的18,400元之上(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2021),其中25.0%(13人)個人月入超過四萬五千元,即有大約四分之一服訪者屬全港收入最高的10%(2020年為45,300元)。男女服務使用者在年齡、教育程度及個人收入水平均沒有顯著分別。

再婚信念

再婚信念量表(Remarriage Belief Inventory [RMBI], Higginbotham & Adler-Baeder, 2008)包括七個面向,頻率分析發現服務使用者對再婚信念各個面向看法不一,具體情況如下:

1. 過去的就讓它過去:大部份服務使用者認同過去應讓它過去,輔導後認同的這看法的服務使用者增加至83.7%及89.8%;

2. 再婚的重組家庭是次一等的家庭:輔導後,非常不同意/不同意「再婚家庭無法取代原生家庭」的服務使用者則由49.0%上升至63.3%;

3. 再婚成功的機會渺茫:輔導後不同意這些看法的百分比分別上升至61.2%、39.6%、32.7%及43.8%。當中以不認同「再婚夫婦可能會犯上在前段婚姻中相同的錯誤」及「離過婚的人很可能會再次離婚」增幅最大,分別達30.3%及28.5%,反映伴侶雙方對再婚的信心增加。

4. 再婚家庭應以孩子為先:輔導前對此看法持中立及不認同的比例相若,均有三至四成,輔導後不認同以孩子為先的服務使用者增至五至六成,而中立者則下降至四分之一左右。交叉表顯示,不認同者以子女已成年和未婚的服務使用者為多。

5. 新配偶是完美的:雖然大部份服務使用者認為新配偶較好,較了解自己及較能調和夫妻關係,但輔導前有61.5%服務使用者表示不同意「新配偶應該沒有前配偶所有的一切問題」,輔導後增加至69.4%,反映輔導有助雙方互相認識了解。

6. 要聚合兩方的財政資源:四成左右輔導前持中立看法,輔導後認同的百分比稍微增加,當中認同「在再婚家庭中,夫婦雙方的收入應聯合共用」輔導後增加10.8%,達53.1%。

7. 再婚適應很快就能過渡:對於婚後家庭生活適應,輔導後認同此看法的服務使用者增加。輔導後認同「再婚後應很快適應再婚家庭生活」的百分比由輔導前的34.6%上升了18.5%至53.1%;但對於繼父母子女的感情應很快發展,輔導後持中立意見的服務使用者減少了,認同及不認同者都有增加,但仍以不認同佔多數:50%不認同「再婚後,繼父繼母應很快就可以建立父母的權威以及跟孩子變得親密」,34.7%不認同「孩子和繼父繼母之間的情感聯繫應迅速發展出來」。

伴侶關係

是次研究採用改良版夫妻適應量表(Revised Dyadic Adjustment Scale, DAS)(Busby et al., 2017)來檢測。該量表包含三個指標共14條題目,包括共識、滿意度和凝聚力三個維度。

1. 共識:除情感表達方式外,其他各項均有過半服務使用者認為伴侶雙方是幾乎完全一致/完全一致。輔導後,認為有共識的服務使用者增加。增加最多的是在決定層面,從輔導前的51%及54%上升至輔導後的71.4%及73.5%。情感表達是共識最弱的一項,輔導前只有36.5%服務使用者認為是幾乎完全一致/完全一致,輔導後升至40.8%,反映共識有所改善。

2. 滿意度:輔導後有不同方向的變化。在衝突方面,認為伴侶雙方很少/完全沒有爭吵的服務使用者增加了8.9%至55.1%;認為很少/完全沒有惹怒對方的服務使用者增加了7.3%至59.2%,但認為常惹怒對方的服務使用者也從3.8%增加8.4%至12.2%,後悔及考慮終止雙方關係的服務使用者也由輔導前的零上升了4.1%(2人)及8.2%(4人)。反映再婚婚前輔導有助伴侶雙方反思是否已經準備好進入婚姻,還是需要再考慮清楚,這也是輔導的目的之一。

3. 凝聚力:輔導前後變化不大,均有三成左右每月一至兩次或更少、每週一次、或每天一起合作做事情、冷靜討論和交流意見。

對再婚輔導服務的評價

服務使用者對明光社提供的再婚輔導服務感到滿意。幾乎所有服務使用者(98.0%)均同意/非常同意服務使他們了解到再婚家庭可能面對的困難及挑戰,而且,絕大部份(91.8%)認為他們知道如何面對或處理。總的來說,87.6%認為他們對再婚的信心增加了,98.0%對明光社再婚婚前輔導感到滿意或非常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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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社的社關情

傅丹梅 | 明光社事工顧問
20/01/2022

明光社的使命

明光社自1997年成立至今,推動香港教會及信徒一起關心社會,主要就關注的三大範疇:傳媒、性文化及社會倫理等議題做一些教育、研究、政策倡議的工作,早期較多做的是街頭簽名及登報聯署行動,如反對就性傾向歧視及同性婚姻立法,以及反對賭風蔓延。例如在1999年11月中發起了反對售賣馬票予18歲以下青少年的街頭簽名運動,在短短三個小時內收集到七千多個簽名,並在同年的12月1日在《明報》及《星島日報》以全版刊登,聯署團體共104個,個人共1,359人;2003年聯同反對賭波合法化大聯盟發起遊行,超過3,600人參與;2005年聯同維護家庭聯盟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超過9,800個個人及374個團體登報聯署。有關工作引致一些人會不喜歡我們,例如,2007年曾有人向社會福利署及申訴專員公署表示,反對社署批准明光社賣旗,亦在網上呼籲市民不要買旗。2009年,又有人針對我們發起反宗教右派遊行,甚至有人寫了一本書《論盡明光社》來評論我們的工作。2011年有同志團體衝入本社的辦公室,阻撓我們舉辦一場關於如何關心同性戀的教師訓練。2014年,我們發起反對平機會所倡議的事實婚姻,短時間內收到超過10萬個簽名,當中很多是非基督徒,甚至有風水師,我們的工作會引起社會不同立場及信仰人士的迴響,可見有關工作確實有一定成效及影響力。

實踐整全使命

明光社在香港社會應可算是一間非常富爭議性的基督教機構,有熱愛我們的,亦有恨惡我們的,我們所做的事亦有時會引起一些爭議,面對爭議的事情,斯托得牧師經常提到基督徒的兩個選擇:抽離還是參與?[1] 有些基督徒會認為應聖俗二分,但斯托得牧師卻認為我們要「雙重聆聽」:既要聽神的話,也要聽世界的聲音,實踐福音派信仰的整全使命,履行《洛桑信約》中有關「教會的社會責任」那部份,傳福音與社會關懷應兩條腿走路。我們相信神按著自己的形象造男造女,作為具備神的形象的存在,人類是有其固有的價值的,他們不應被剝削,而是應被服侍,我們看見那些陷在賭博的捆綁、同性戀的掙扎、家庭破碎的人,如何能視而不見,不去服侍他們呢?因此,我們縱然知道我們所做的或許會令某部份人不開心,但仍希望在這墮落的世界,將救贖的福音帶入人群。

回應時代需要的使命

我們的工作隨著社會的需要亦有所調整,除了堅持我們的教育、研究及出版工作,亦針對不同的需要,提供及時適切的服務。

a. 關心同性戀

我們於20103月設立「同性戀諮詢熱線」至今,透過電話更實在地幫助一些受同性戀困擾的人士及其家人,聆聽他們的心聲、掙扎、需要及解答他們一些疑問。這兩年,透過舉辦「情牽兩代情」聚會,促進同性戀者及「櫃父母」的溝通及對話,了解彼此的掙扎,出版書籍《認.同 關心同性戀》(第四版)及《盼望之路——櫃父母支援手冊》,提供一些資源給同性戀者的家庭及想認識這個課題的人士。

b. 支援離婚再婚家庭

2016年,我們看見香港的離婚情況非常嚴重,希望幫助一些離婚人士解答一些情緒、法律、管教及服務的問題,於是設立「離婚諮詢熱線」,同時為離婚家庭的兒童於學校開設「成長小組」,幫助他們學習情緒表達、社交技巧及提升自信心,亦為離婚人士提供輔導服務,幫助他們度過離婚前後的情緒及適應問題。去年,除了舉辦「贍養費的法理情」講座及製作短片,我們再進一步,為離婚後計劃再婚的人士提供婚前輔導服務,希望藉此可以減少將來的離婚率及提婚姻幸福感,更重要的是,幫助他們在計劃再婚前,不要忽略前段婚姻所生的孩子,使孩子可以融入新的家庭中,我們亦製作一些短片講及孩子面對父母再婚的心聲及需要,推動更多人關注兒童福祉。我們亦將有關內容撰寫成一套《再婚的婚前輔導手冊》,當中包括了輔導員指導本及準新人習作。縱然再婚這課題在教會界仍有不少爭議,但我們希望可以透過這些服務及出版,共同為香港的離婚再婚家庭獻上一分力。

c. 兒童性教育

我們每年去中小學為學生主領講座及工作坊超過200場,幫助青少年建立健康的性態度及兩性相處。去年,我們因應近年的#Me Too運動,發現很多隱藏的性侵犯個案,很多都是長大後才揭發的,為了提高兒童對性騷擾及性侵犯的認識,我們推出「童途有愛:保護幼兒身心靈計劃」:製作適合幼稚園與初小學童的防範性騷擾教材;「身體是寶貝」預防性騷擾遊戲卡;動聽的兒歌動畫及性教育短片;六場教師、社工及家長交流會;以及出版家長支援手冊(教材)等等。我們會將這些資源送給幼稚園、小學及寄養家庭,希望與教育界及社福界共同為兒童免受性侵犯而努力。

d. 服侍基層家庭

2020年疫情開始在香港爆發,很多基層家庭因為失業或開工不足,經濟陷入困境,我們將有心人捐贈的金錢及物資,包括口罩、米、酒精及防疫清潔用品送到一些基層家庭的手上,幫他們度過難關,亦透過關愛基金的「為低收入劏房住戶改善家居援助計劃」,幫助他們申請資助,購買一些家居用品如風扇、雪櫃及傢俬等等,改善他們的生活狀況,至已服侍接近200個家庭,其中有31人在年聖誕節前信了主。未來,我們將會透過「劏房家庭支援服務計劃」,幫助這些家庭的青少年,提供一系列多元化活動及支援,以擴展他們生活體驗及視野,爭取向上流動的機會。

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希望學傚主耶穌,「他看見許多的人,就憐憫他們;因為他們困苦流離,如同羊沒有牧人一般。」(馬太福音九章36節)未來無疑是充滿挑戰的,但靠著主,我們會繼續堅守使命,不負主所託付的。


[1] John R. W. Stott, Christ the Controversialist (Downers Grove: InterVarsity Press, 1972), 182–188.

贍養費的法理情

韋佩文 | 明光社輔導員及項目統籌經理
20/01/2022

香港的離婚數字持續增加,很多單親家庭需要依靠贍養費去應付生活開支,但離婚夫婦經常因經濟困難、恩怨情仇或缺乏承擔等原因,為贍養費爭持不休,連子女也受到牽連。為了幫助離婚人士了解贍養費的目的、支付人的法律責任及受款人應有的權利,劉傑姿律師(蘇龍律師事務所顧問律師)、蘇嘉儀姑娘(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會單位主任)及過來人Cherry女士,於2021年11月6日在突破中心與70位參加者分享如何合法、合理、合情地妥善處理贍養費事宜。

處理贍養費的法律程序

劉傑姿律師從法律角度講解贍養費的類別、法庭的考慮因素及處理程序。贍養費分為給予配偶和子女兩大類別。法庭在考慮給予配偶贍養費的判令時,會考慮離婚夫婦的收入或賺錢能力、財產、支出、年齡、健康狀況、對家庭福利所作的直接或間接貢獻、離婚時的婚齡、因離婚而可能出現的潛在損失、將會承受的影響,及盡量保持雙方離婚後的生活水平等;在考慮給予子女的贍養費時,法庭會以子女的經濟需要、父母雙方的收入或賺錢能力,及保持子女原本的生活水平為贍養費的釐訂準則。在法庭頒出贍養費判令之後,若一方的經濟狀況出現重大變化,可以填寫「表格8」向法庭提出申請更改贍養費的命令;若然一方拒絕或未能支付贍養費,另一方可以向法庭申請判決傳票、扣押入息命令和禁止令(禁止對方離港),以法律途徑追討所欠的贍養費。劉律師建議離婚夫婦在處理財務安排時,可透過家事調解服務處理,因調解員能以中立、持平的第三者角色協助離婚夫婦進行協商,尋求共同的關注,及為子女的利益提出最佳方案。

給予離婚人士的支援

蘇嘉儀姑娘分享離婚人士面對很多不同的困擾,包括身體健康、經濟問題、家庭變遷、情緒困擾及法律問題,他們需要專業人士提供法律支援、情緒輔導、協助他們處理子女面對父母離婚的情緒困擾,及單親家庭生活的安排。除了專業服務,朋輩同行和信仰支援亦為離婚人士帶來極大的幫助和安慰。

過來人的經歷

Cherry女士分享到她向前夫爭取贍養費的經歷。因前夫拒絕給予贍養費,他們曾尋求調解服務,但仍未能達成協議,他寧願打官司也拒付贍養費,令她陷入極大的財政危機。律師提醒她要順著前夫的思路,多從他的角度去想,並要尊重他,才可引導他去多為孩子設想。最後前夫也同意要顧及孩子的利益,答應簽署調解協議。Cherry提醒同路人,在艱難的時候,不要讓自己陷入情緒深淵,卻要依靠上帝,及尋求教會群體、同路人及專業律師的幫助。

明光社獲民政事務局資助「贍養費的法理情」計劃,透過短片、講座及教育單張,幫助市民認識贍養費支付人的責任、受款人的權利及可使用的服務,上述講座屬於計劃下的活動,由本社主辦及風雨同路人協辦。歡迎按此連結,免費索取或下載有關贍養費的單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