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為保護兒童踏出重要一步

傅丹梅   |   明光社助理總幹事 ● 註冊社工
07/02/2010
面對近年眾多的性侵犯個案,包括有孌童癖補習教師出獄後再開補習社犯案,以及多宗涉及教師性侵犯學生的個案,設立性罪行名冊實屬必要。 保安局終於接納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於前年七月推出關於性罪犯名冊的臨時建議,可令一眾家長較為安心。
 

 
先由準僱員開始
 
由於性罪行源於犯案者心癮,一般難以阻止他們重犯,而被性侵犯會令受害人帶來一生難以磨滅的傷害,對個人自尊、兩性態度及人際關係皆帶來深遠的影響,政府及社會各界人士實有責任及義務保護兒童,讓他們健康成長。現時建議屬雛形,長遠而言,政府應制定一套更完善保護兒童的政策。
 
為避免有關措施在推出時遇到太大阻力,引致現職僱員和僱主的關係緊張,亦避免警方的工作量忽然劇增,贊成先由準僱員開始,但長遠亦應逐步擴闊至現有僱員,使保障更全面。
 
落實措施前須制定指引
 
現時做法是以非立法,非強制方式進行,僱主在得到準僱員的同意下,才可查核他們是否有性罪行刑事紀錄。警方收到查詢後,只會口頭通知準僱主其應徵者「有」或「沒有」性罪行定罪紀錄,並不會公開性罪犯其個人資料,侵犯他們的私隱,又並非強制立法,全屬自願性質,雖未必能完全杜絕,但相信能夠產生阻嚇作用,令一些性罪犯不會應徵與兒童有關的工作。
 
為了保護性罪犯的私隱不會被過分侵犯,政府須於推出措施前,制定充足指引,使僱主明白他有責任遵守保密原則,不應將所獲得的資料向第三者披露。此外,政府須明確表示此措施只適用於與兒童及精神上沒有行為能力人士有關的工種,其他工作一律不適用,性罪犯仍可繼續應徵其他工作,以致不會阻礙他們的更新,因此,政府亦要提供足夠指引,避免機制被濫用,影響更新人士重新融入社會。
 

 
事實上,設立性罪犯名冊只是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的方法之一,家長及學校仍要繼續為兒童提供性教育,提升兒童的自我保護意識,如能加上社會人士的熱心舉報及警方加強執法,保護兒童的工作可向前邁進一大步。
曾經刊載於: 

星島日報 07/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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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心痛的人為悲劇

熊嘉敏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17/10/2024

在2019年,一名21歲輕度智障的女子疑遭暴力對待而喪生。她的父母因信任自稱是道士的張姓男子,讓他為女兒進行驅鬼法事,但期間有人對女事主施加了極端的暴力,甚至以假陽具來侵犯她,最終導致她死亡;張姓男子被控謀殺罪及非禮罪。事主的母親亦遭控告,她未有阻止事件的發生,甚至涉嫌與男被告一同購買假陽具。事主的父親發現女兒失去意識後報警,警方到達後發現她的頭部受傷並已沒有呼吸。陪審團早前一致裁定男被告的控罪全部成立,而女被告被控協助和教唆非禮另一人的罪名,亦被一致裁定成立;案件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這原本是一宗可避免的慘劇,如今一條寶貴的生命已被殘害。當人們面對困難或不如意時,有時會求助於民間信仰,但無論採用何種方法,都應考慮有關的方法是否合情、合理和合法。男被告聲稱要為女事主驅邪靈,即使他真的出於幫助他人的想法才做出有關行為,亦不能成為犯案的藉口,因為他所使用的手段完全不合常理,並違背社會道德倫理。事主的死反映出其父母的愚昧,盲目相信了被告,更無法保護自己的孩子,是失職的父母。他們或許因對女兒患病而感焦慮,所以願意嘗試任何醫治的方法,但他們忽視了基本的常識和做法是否合法,最終在男被告的錯誤引導下,讓女兒遭受致命的傷害。這一事件提醒我們在做決定時,應優先考慮保護身體和珍惜生命,避免因愚昧而造成不可逆轉的後果。

對於身邊有需要幫助的人,我們應多給予關心和支持。只有在彼此關懷、拒絕傷害他人的社會氛圍之中,才能減少類似悲劇的發生,讓每個生命都能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惟有理智與關懷並存,才能真正守護生命的價值。


參考資料:

朱棨新。〈道士涉謀殺及非禮智障女案 陪審團一致裁定兩被告全部罪名成立〉。《香港01》。2024年10月15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1066462/道士涉謀殺及非禮智障女案-陪審團一致裁定兩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讓孩子畫出心中小怪獸

梁鈞陶 | 明光社事工統籌
16/09/2024
明光社

過去的6至7月,在基金的贊助下,明光社舉辦了五場繪畫工作坊,幫助基層兒童透過繪畫創作,認識情緒及紓緩壓力。本社邀請了曾修讀心理學及表達藝術課程的本地藝術家SallySophia,帶領兒童認識藝術和探索內心。她們為小孩子們設計了一系列的創作活動,包括將音樂中的節奏和音符畫成圖畫的體驗、藝術作品欣賞、學習不同情緒和各樣顏料的運用等。最後,孩子們以「______的怪獸」為題,繪畫一幅圖畫,表達內心世界,而透過與導師傾談、分享,孩子都經歷到被聆聽和被明白。

明光社

五場繪畫工作坊共有50位兒童報名參與,當中以小學生為主,部分為南亞裔兒童。他們在導師的引導下,都能逐漸打開心扉,分享心中的想法和感受,孩子又以顏料和不同材料,來創作他們的畫作。活動後不少孩子都面露笑容,多了一份輕鬆和滿足感。

明光社

兒童面對著成長中各樣的難題,例如人際關係、自我形象、家庭問題等,他們未必懂得如何表達自己的情感。因此,如果兒童可以透過藝術創作,來抒發情緒,實在是一件好事。當感受難以言喻時,色彩和圖像便有助表達,這也是讓孩子認識自己、感受內心的機會。導師Sally表示,類似的工作坊不只適合小孩子,成年人面對生活裡的種種壓力,經常處於壓抑和焦慮的狀態,如能有一個時間好好沉澱感受,並且揮動畫筆,也是不錯的「叉電」方法。

明光社

盼望這次繪畫體驗能成為孩子們的祝福,讓他們知道藝術創作有助抒發情緒,也鼓勵他們敢於向信任的人多作分享。

明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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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讓孩子被同志運動影響

何慕怡 | 明光社助理總幹事
30/07/2024
明光社

美國加州的女子監獄發生了強姦案,當中的疑犯是一名男跨女跨性別的囚犯,由於他自稱是女子,雖然仍未接受變性手術,甚至長著鬍子,但在美國加州的新法例下,他仍可以從男子監獄遷到女子監獄,最後他被指控在女子監獄裡強姦了另一名女囚犯。[1] 在2021年,美國加州實施新法例,加州監獄系統中的跨性別、雙性人和非二元性別囚犯有權依據他們的性別認同選擇被安置在男或女子監獄中,而不以生理性別來分配。據稱,加州中部的女子監獄醫療診所放有介紹各項避孕資源的宣傳海報,又提供避孕套及避孕藥。當有男跨女的囚犯被安置在女子監獄時,女囚犯似乎便應預期自己會遭強姦及有機會懷孕。加州懲教部門亦要求男跨女的囚犯在申請時必須參與一個課程,學習應對與女性共處時可能會產生的恐懼。[2]

明光社

以上的情況,在香港仍未發生,但近年來一次又一次的法庭裁決,正在一步一步衝擊香港的核心文化。就以早前的判決為例,法院已裁定政府未履行「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關係,有違《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權利。政府須於法庭頒令起計兩年內立法制定替代框架,以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關係。如此,按照現時法庭對同性戀或跨性別相關法例的判決,日後再有同類案件,將會以外地及本地的案例作參考,未來的香港會否變成另一個加州,男跨女的囚犯也可以要求遷入女子監獄?這仍是未知之數,但情況實在令人擔心。不只如此,美國有一些州份的情況更加影響至兒童的福祉:男跨女運動員也可以參加學校的女子組運動比賽、[3] 在幼稚園、中、小學的課程裡,將同性戀、跨性別的內容列為必修課,教導孩子自己的性別並不是在出生時已被決定,而學生可以在沒有家長同意的情況下,離開學校去接受變性荷爾蒙治療,假若家長質疑孩子探索自己的性別,甚至可能被指控為虐待孩子。此外,也有人會教導孩子,家庭並不是一個安全的地方,所以父母常常都是最後一個才知道自己的孩子是跨性別的人。

以上的情況,並非想像,確實正在發生,一些父母為了孩子起來遊行反抗,可惜已經太遲,因為這種文化已經在美國落地生根,難以抗衡今日的美國,會否成為明日的香港,就要看我們有沒有正視問題的決心及有沒有明察的眼睛,看得見事情繼續發展的嚴重性,並以行動把這個仍未生根的文化及時拔走。

父母應在這個正在蛻變中的社會好好引導自己的孩子,我們必定是愛我們的孩子,無論孩子是同性戀者或跨性別者,父母都會接納、關心及愛他們。然而,這份愛是理性的,我們不會引導自己的孩子成為同性戀者或跨性別人士,也不會向他們教導這樣做是沒有問題,甚或是跟得上潮流的指標。故此,當一些來自社會、學校、機構等人士在社區或學校推行同性戀或跨性別教育時,我們必須提高警覺。要知道同運人士看準的是愈早影響孩子愈好,在他們仍是一張白紙時,便要透過傳媒、學校影響他們。正如基督教民意調查專家據研究表示,人一過14歲,決志信主的機會便會大減。而小孩子較易接受福音,跟願意接受同性戀是同一道理。[4] 同運人士透過不斷的洗腦,是可以改變了人心的,在2023年公佈的一項調查便反映了有關情況,調查發現香港公眾對同性伴侶權利的看法在過去10年間出現了很大的變化,當中有60%受訪者表示支持同性的婚姻,比2017年及2013年為多,可見其影響力。如此可見,未來10年後又會如何,實在為下一代憂慮。

我們若能團結與行動,便會有轉變的機會,我們要把兒童福祉放在首位。社會的文化應由社會每一位市民去集體形成,而不是由法庭的數位法官去決定。我們願意尊重並關懷同性戀及跨性別人士,明白他們的心路歷程也是很艱辛的,跨性別者在性別中掙扎,同性戀者在性傾向方面的掙扎,也是痛苦的,不足為外人道。然而,這個艱辛、痛苦的經歷不代表無辜的孩子應該被改變、被塑造,被人引導走上類似的道路。

人一生下來,他便開始遭遇到和外界的互動,而其一生如何演變,亦決定於他與外界的關係如何,最後形成他生命的藍圖。曾有學者統計,一個五歲大的孩子,就已經與外界發生過60,000種互動,這些經驗在他的腦海固定下來,而且會引導孩子的一生。[5] 父母是整個家庭的領導者,教導孩子認識人類的真實面進而了解人生。孩子不會蓄意變壞,如果他們做錯了,正意味著需要父母給予指引和鼓勵。[6] 重要是孩子可以從人生的不同經驗中知道自己是一個有價值的人,感受到有自尊及父母的愛,在過程中不斷成長,然後便會重回正軌,走上當行的道路。聖經箴言二十二章6節說:「教養孩童,使他走當行的道,就是到老他也不偏離。」在彎曲的世代中,願父母都以愛引導、保護孩子,避免他們成為意識形態爭戰中的受害人。


[1] 〈跨性別性侵|美女囚獄中遭魁梧牢友強姦 疑犯從未接受變性手術自認女性〉,星島頭條,2024年5月28日,網站:https://www.stheadline.com/realtime-world/3348613/跨性別性侵美女囚獄中遭魁梧牢友強姦-疑犯從未接受變性手術自認女性(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7月18日)。

[2] 〈女囚犯被迫與生理男性同囚 美懲教部門以宣傳避孕應對〉,明光社,2023年8月22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女囚犯被迫與生理男性同囚-美懲教部門以宣傳避孕應對(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7月18日)。

[3] Fred Robledo, “Azusa High transgender student-athlete Pat Cordova-Goff attends first practice,” San Gabriel Valley Tribune, last modified August 30, 2017, https://www.sgvtribune.com/2014/02/18/azusa-high-transgender-student-athlete-pat-cordova-goff-attends-first-practice/.

[4] 西爾斯〔A. Sears〕、奧斯頓〔C. Osten〕:《移風易俗的同性戀運動:當前宗教及言論自由所面對的最大挑戰》(The Homosexual Agenda: Exposing the Principal Threat to Religious Freedom Today),陳恩明譯(香港:明光社,2013),頁60。

[5] 薩提爾〔V. Satir〕:《家庭如何塑造人》(The New Peoplemaking),吳就君譯(新北:張老師文化,2002),頁59。

[6] 同上書,頁18–20。

日本男子「約會」女童後被捕

27/06/2024

日本早前發生了一宗案件,一名50歲日本男子懷疑透過社交媒體認識了一名未滿13歲的女童,並於去年12月在賓館與她見面,據稱他以30,000日元的條件觸摸了女童下腹部。涉案男子承認有與女童在賓館見面,聲稱以為女童已有16歲,並否認有任何猥褻行為。日本警方以猥褻罪、違反兒童買春法和色情法等罪名逮捕了該名男子,並會作出深入調查。

暑假將至,學生可能會有很多空餘時間上網,或會接觸到意圖不軌的人,以金錢或禮物來引誘他們傳送裸露照片,甚至相約他們見面,並藉機觸摸他們的身體。作為成年人,我們應以更高的道德標準來保護和尊重兒童,不能利用他們的單純和無知,作出任何形式的性剝削和猥褻行為。另一方面,我們要教導兒童明白身體是自己最寶貴的資產,任何形式的交易都會傷害身心健康,造成難以彌補的創傷。成熟的人要教導兒童,通過自己的努力賺取金錢,而不是用身體去交換,這才是他們應該追求的目標。

雖然金錢可以買到很多物質享受,但那種快樂是短暫的。相反。人的生命、身心健康、人與人之間的信任、理解和愛才是最寶貴的,不應以金錢犧牲這些的寶貴的事物。因此,即使面對金錢誘惑,也要堅決拒絕一切可能會傷害自己的不當要求。身體和人格比任何金錢都更加珍貴,這是作為人的根本底線。

參考資料:

〈大阪12歲女童沉淪「爸爸活」,50歲大叔花6千買春被捕〉。Japhub日本集合、yahoo!新聞。2024年6月23日。網站:https://hk.news.yahoo.com/%E5%A4%A7%E9%98%AA12%E6%AD%B2%E5%A5%B3%E7%AB%A5%E6%B2%89%E6%B7%AA-%E7%88%B8%E7%88%B8%E6%B4%BB-50%E6%AD%B2%E5%A4%A7%E5%8F%94%E8%8A%B16%E5%8D%83%E8%B2%B7%E6%98%A5%E8%A2%AB%E6%8D%95-123248459.html

 

 

從籃球教練私密照看相關法例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30/05/2024

早前網上瘋傳中學籃球教練與女學生的私密照片,警方表示在發現有關帖文後已即時安排刪除帖文,並將案件暫列作「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處理,但仍有市民不理會警方的警告,在網上討論區和即時通訊工具的群組分享那些相片。 

這次事件令網民重提2008年「藝人私密照事件」的朋友論,當時網絡瘋傳幾位藝人的祼照,有警方代表在記者會解釋法例時表示,向朋友分享色情相片並沒有觸犯法例,引來一眾網民都以「朋友」相稱。事隔10多年,時至今日仍有人認為與「朋友」分享籃球教練與女學生的私密照片也不會違犯法例,但其實「藝人私密照事件」和「籃球教練事件」所牽涉的法例是有所不同的。

「藝人私密照事件」涉及的法例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中的「禁止發佈淫褻物品」罪,條例列明發佈淫褻物品屬犯罪行為,而相關的藝人裸照屬於淫褻物品,因此一旦發佈便會觸犯法例,發佈淫褻物品的最高刑罰是監禁三年及罰款100萬元。警方在記者會提及的「朋友論」是解釋發佈的定義,發佈是指向公眾人士分享照片,而不是朋友間私下的分享。警方當時也有補充說明,指絕大部份的網民都不會被理解為朋友,因此在網上分享藝人裸照有機會觸犯「禁止發佈淫褻物品」的條例,只是一眾網民斷章取義地理解警方的說法。

這次「籃球教練事件」涉及的法例是「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私密影像是指顯示露出或僅有內衣遮蔽的個人私密部位,即能看到個人的生殖器官、臀部、肛門範圍或胸部的影像,或進行私密作為如性行為的影像。簡單來說,即是不理會當事人是否同意,而發佈其內衣照、裸照、進行性行為時的影像就是違法,最高刑罰是監禁五年。所以在網上分享籃球教練與女學生的私密照片,無論是令照片外洩的人,還是抱著「食花生」心態與人分享照片的網民,都一律觸犯了「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而此條例中「發佈」的定義,是否與「禁止發佈淫褻物品」條例中的「發佈」一樣,不包括朋友間私下的分享呢?這點現時難以確定,但如果按立法原意,筆者估計與朋友分享也有好大機會觸犯「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

「禁止發佈淫褻物品」和「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的分別在於當事人是否同意和影像性質的不同。「禁止發佈淫褻物品」罪不會考慮當事人是否同意,只要是「淫褻物品」就一律禁止發佈,即當事人自願發佈自己的「淫褻物品」也會觸犯法例,而物品是否屬於淫褻一般皆由淫褻物品審裁處來評定,按過去的評定標準,展露男女性器官交合的影像都會被評定為「淫褻物品」,一旦發佈便會觸犯法例。

「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則會考慮當事人是否同意發佈,而私密影像不一定是裸露,也包括僅有內衣遮蔽個人私密部位的影像,所以私密影像有可能屬於《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中第一類「既非淫褻亦非不雅」的物品。雖然第一類物品可以供人自由發佈,但只要它屬於私密影像,就必須得到當事人同意才可發佈,如果有人在不理會當事人意願的情況下發佈私密影像,就是違法行為。

而2008年「藝人私密照事件」中遭發佈的相片其實也屬於私密影像,但因政府在2021年才實施「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因此當時只可用「禁止發佈淫褻物品」罪來處理。但如果現在有人發佈當年藝人的私密相片,則會觸犯「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

這次的「籃球教練事件」也引來網絡上熱烈討論應否拍攝「私密影像」,網上有人提出「不影就不會流出」,認為影裸照與相片流出是有因果關係,但這類言論亦隨即被其他網民反駁,指有關言論是在怪責受害者(blame the victim)。其實事件已經發生,當事人是受害者,事後才「提醒」當事人不應拍攝「私密影像」,只會令相關人士感到更大的壓力,對事件也毫無幫助。

不過類似事件的出現,其實也能讓公眾意識到拍攝「私密影像」的危機。「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的人是罔顧他人感受和侵犯他人私隱的行為,絕對應該面對法律的制裁,但與此同時,我們也要學習保護自己,了解拍攝私密影像可能引發的後果,避免將自己放在危險之中。

當私密影像一出現,就已存在外洩的風險。不讓自己的私密影像出現,是防止私密影像外洩最好的方法。

資料庫

背負污名令私密照受害人不願求助

未經同意下拍攝或分享別人的私密影像,會對當事人構成莫大傷害,《精神疾病診斷及統計手冊》第五版的修訂版,已將有關傷害歸納為性侵創傷,有臨床心理學家就指出,性侵犯不只限於身體上的性侵害,還包括情感傷害,所指的是當事人的深層私隱被侵犯,感到羞恥,面對社會的輿論壓力,被污名化等。[1] 另外,在外國亦有研究指出,即使明知當事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私密影像,但第三方收看者普遍不會因此為受害人辯護,相反,即使對收看影片感到掙扎,他們都會裝作沒有問題,並隱藏內心的爭戰,而收看者這類表現,會助長公開他人私密影像的行為。而對於受害人來說,裸照或半裸照外流會令他們背負污名,承受外間批評,亦會令他們不願去求助,甚至怪責自己。[2]


[1] 陳真紀:〈私密影像流出 傷害等同性侵〉,《明報》,2024年3月11日,網站:https://ol.mingpao.com/ldy/beautystyle/fitness/20240311/1710091720871/私密影像流出-傷害等同性侵(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5月6日)。

[2] Asia A. Eaton and Clare McGlynn, “The Psychology of Nonconsensual Porn: Understanding and Addressing a Growing Form of Sexual Violence,” Policy Insights from the Behavioral and Brain Sciences 7, no. 2 (2020), 193, https://doi.org/10.1177/2372732220941534.

同運對婚姻及兒童福祉的影響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21/05/2024

20多年之前,當明光社的董事同工呼籲大家要關注同性戀運動對香港教會和社會未來的衝擊時,有些人認為我們杞人憂天,認為香港不會出現類似西方社會當時性解放的情況,亦有人批評我們所講的滑坡理論是危言聳聽。轉眼20多年過去,只要看看西方社會、亞洲和香港的變化,大家就會發現沒有最荒謬,只有更荒謬的情況,而更令人憂慮的是種種的改變,對整個婚姻和家庭的結構,特別是當中的兒童帶來了深遠的負面影響,若果不懸崖勒馬,恐怕只會對不少的兒童造成更多永久及難以彌補的傷害,希望大家不要再掉以輕心。

回顧同運在香港的發展,由1991年肛交非刑事化開始,起初的進展是較為緩慢的,非刑事化只代表社會大眾不認為再需要以嚴刑峻法去處理一些個人私德的問題,並不代表社會認為肛交是正常及值得鼓勵的行為,基本上這也符合我們一貫的立場,對於成年人私下的行為,社會可以盡量避免介入,若沒有對第三者和年青人造成直接的傷害,亦不宜像過往一樣處以終身監禁的重刑,但對於這類對身體會造成傷害的行為並不值得鼓勵,更不應美化,以免青少年人忽略了這些行為帶來的風險和嚴重後果。

由2000年開始,不少同志團體和支持者,就不斷嘗試透過立法的方式改變香港社會對同性戀行為的抗拒,並不斷游說政府及立法會議員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讓同性戀在法律上可以得到和異性戀一樣的地位,更開始舉辦同志遊行、不再恐同日和一點粉紅等活動,亦有支持同運的學者和團體不斷進行調查,爭取社會人士的認同,其中最具爭議的是在2005年,政府有意就性傾向歧視立法並進行諮詢,明光社以及一眾關注團體發起了聯署,在報章刊登四頁全版的廣告反對,當時有9000多人參與這次聯署。而同志團體亦一度計劃在當年的七一遊行,將他們的訴求放在整個遊行的最前列,本社對同志團體意圖騎劫本來主辦單位提出有關爭取雙普選的主題表達不滿,經過了激烈的討論以後,由於反對的聲音強大,最後只由同志團體帶領遊行,但仍沿用大會原來的口號,此外,政府隨後亦打消了主動修改法例的念頭。

不過,立法之路既然行不通,同志團體於是改變了策略,開始透過更多的司法覆核去迫使政府改變現時的行政措施,以及修訂被法院裁定違憲或造成歧視的現行法例。不幸地,法院(特別是終審法院)一次又一次作出令人意外、甚至公眾難以理解、極具爭議的裁決,令一些在海外註冊的同性婚姻伴侶,雖然香港政府並不承認,亦沒有憲制責任承認他們的關係,但卻可享有愈來愈多猶如異性婚姻才可獲得的權利和福利,包括公務員配偶福利、合併報稅,以配偶名義申請公屋和繼承居屋,甚至沒有遺囑也可以用配偶身份繼承遺產……雖然有關公屋、居屋及無遺囑繼承遺產案仍有待終院作最後裁決,不過本港法律某程度上已容許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即使沒有婚姻之名,但在部份權利上卻有猶如婚姻之實。

法院對海外註冊同性婚姻的裁決,已動搖了香港現行婚姻制度的一些重要的基本原則,而最令人憂慮的是婚姻制度除了保障配偶的法律地位之外,更重要的是讓所有可能出生的兒童,能夠在親生父母的照顧下健康地成長。雖然世界上總有一些因不同原因而忽視、遺棄、以及虐待子女的父母,但這畢竟是少數。而現代離婚率不斷上升,也令不少兒童無法在親生父和母共同撫育下成長,但這種情況並非在父母結婚時就預計會出現的,而同性婚姻下的領養卻是人為兼有預謀地剝奪兒童在親生父或母照顧下成長的基本權利。

雖然同志團體不斷強調在婚姻和親子關係之中最重要的是愛,但愈來愈多在同性婚姻下成長的孩子在長大之後出來表達,他們對未能在親生父母照顧下成長的遺憾,因為兩個父親無論多愛錫子女,亦無法取代母親在孩子成長中的重要角色,兩個母親無論如何付出,亦無法滿足孩子對父親的渴望。但最悲哀的是不少人在討論同性婚姻的時候,只著眼於兩個成年人本身追求的所謂權利,卻對所有可能出生兒童的權利視而不見!

為了讓大家明白及關注同性婚姻、以及在西方愈來愈多的變性人婚姻、捐精、捐卵和代孕對兒童權利造成的深遠影響,明光社、香港性文化學會和維護家庭基金等團體,一同發起了關心婚姻及兒童福祉運動」,為這些沒有機會表達訴求的兒童發聲,以及讓公眾明白維護現行一男一女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重要性。而我們第一炮的活動就是透過鼓勵大家閱讀美國兩個大力關注兒童福祉的作家Katy Faust、Stacy Manning所寫的Them Before Us: Why We Need a Global Children's Rights Movement[1] 從她們提供的豐富內容和例子,讓大家更能明白這不是杞人憂天、也不是滑坡理論,他們是活生生存在於我們的面前,等待我們起來為他們發聲,權利一直被忽略和侵害的兒童。


[1] 有關本書及相關講座可瀏覽〈「兒童比成年人優先:為何我們需要全球兒童權利運動」系列研習組〉,明光社,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childright2024(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5月14日)。

性教育愈早愈好

熊嘉敏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02/05/2024

36歲的藥房銷售員多次強姦八歲的女兒,並且逼她替他口交。他否認兩項強姦罪、對16歲以下兒童猥褻行為罪及非禮罪,事主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對於出庭作供感到焦慮,深恐遭受父親的報復。心理創傷報告建議她接受持續的精神科治療及心理輔導。被告不認罪使女兒需要作供指證,這讓她感到焦慮,無法上學並且曾有自殺的念頭。審訊裁定被告六項罪名成立,判囚15年。此種違背道德倫理的案件令社會各界都感到極度厭惡和憤怒,被告自私和愚蠢的行為禍害深遠,也對自己的女兒和配偶、親友造成了深深的傷害。

這類家庭成員的性侵案通常都比較隱密,難以被發現,當中亦涉及各種的價值觀,令人感到混亂和不知所措。學校裡的性教育課其實真的很重要,因為當中會教導學生保護和尊重身體的知識,例如「真正愛你的人,必然會愛護和尊重你的身體,不亂摸、不亂看」、「分辨好接觸和壞接觸」,也會教導學生理解安全和健康的人際關係,包括可信任及求助的大人。* 這範疇的知識極之重要,家長和學校愈早教導愈好,一旦學童不幸遇上壞接觸,至少他知道錯不在自己,能夠放膽向人求助,外界愈早介入,愈能減低當中的傷害。

 

參考資料:

〈36歲父姦親女囚15年 8年前事主8歲起被性侵 官斥喪盡天良〉。明報新聞網。2024年4月23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8%81%9E/article/20240423/s00002/1713805394009

*明光社網頁亦有相關的性教育短片及文章可供參考
https://www.truth-light.org.hk/concern/area/%E6%83%85%E6%80%A7%E6%95%99%E8%82%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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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上網三大原則

熊嘉敏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21/03/2024

警方數字顯示,去年與兒童在網上活動有關的性侵犯案件數字較前年上升超過15%。不法份子利用交友程式,以投其所好的方式接觸受害人,進而引入性話題,其後誘使對方發送裸照,甚至進行非法性交。部份兒童誤以為手機應用程式的「閱後即刪」功能,會令發送裸照的行為變得不帶風險,因而向網友發送照片,卻不知照片已被對方保存下來,甚至遭到威脅勒索。此外,有兒童與網友認識不久就發展成情侶,被對方欺騙發生性行為,甚至有女童出於金錢的誘因自願與他人進行性交易。

網絡使用者良莠不齊,社會各界人士應該盡早教導兒童上網時要注意的原則:第一,要留心與網友的對話內容。凡涉及財物、身體(包括相片、影片和外出見面)和個人資料,都要一概拒絕。第二,就算與網友感覺上已很熟絡,要知道對方只是素未謀面的陌生人,對方所說的話不能盡信。若網友以雙方的關係作為利誘或威嚇的手段,已是不合理的相處方式,應立刻中止交談。第三,所有的人際關係應建基在安全範圍之內,包括保護身體和心靈,若對方的要求有機會令人受到委屈、受威脅、受傷害,都應果斷拒絕。社會各界人士要教導若兒童一旦在上網時遇到違反以上任何一項原則的情況,就表示危機可能已出現,兒童需要立即拒絕對方的要求、盡快告知大人,把事情交由大人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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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對兒童身心靈發展的好處

何慕怡 | 明光社助理總幹事
20/11/2023

 

所謂「勤有功,戲無益」,究竟遊戲是一件壞事,還是一件好事?2023年9月28日,明光社舉行了一個網上講座,邀請了維護家庭基金總幹事溫南聲先生資深社工吳晃榮先生一起探討這個課題,原來合適的遊戲對兒童身心靈發展有莫大益處,也能加強和鞏固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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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的正面影響
溫南聲先生認為透過遊戲陪伴子女十分重要,他引述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香港委員會的建議,父母每天要給予孩子多於一小時的自由遊戲(free play)時間,所謂自由遊戲是指遊戲非由家長主導,而是由孩子的內心世界出發,讓他們自由地玩。而美國兒科學會發表的《玩樂的力量》報告綜合臨床經驗亦指,若孩子跑跑跳跳、開懷大笑,這不只為了一時的歡樂,更加影響兒童的健康成長和全人發展。溫先生認為父母透過遊戲可以進入孩子的內心世界,與他們結連,互相認識,建立良好的親子關係。要提升遊戲質素,他指先要提供理想的環境、時間、空間、材料,例如父母在遊戲時要關掉手機、電視,不做公事,專心投入遊戲之中。其次,當孩子邀請父母一起加入遊戲時,父母盡量要多謝他們的邀請,不要拒絕;因為父母的參與,可以提高遊戲的質素,讓孩子長大後有父母陪玩的記憶及父母的笑容。若孩子沒有邀請加入,父母可以在旁觀察。

父母角色的差別
父母在遊戲中的角色有異,有實證研究指出,父親在遊戲中擔當獨特的角色,與母親有彼此互補的作用,能豐富孩子的成長空間。故此,溫先生鼓勵父親可以更多投入孩子的世界,幫助子女在關係上獲得安全感及更有能力調節情緒。
若父親能在遊戲中表達溫情、歡樂、愉快的氣氛及在意孩子的需要,容讓他們有輸贏的機會,這會令孩子有更佳的社交情緒。研究亦顯示當父親對孩子擁抱、玩樂及投入親子關係時,父親的身體也會不自覺作出協調,體內的睪丸素濃度會下降,這會幫助父親發揮更好的父職角色。

父母選擇遊戲和玩具時的考慮
溫先生又指在遊戲中,玩物不一定是商品玩具,玩物的類別可以很多,可以是自製的玩具,只要玩物能發揮創意、想像、考孩子定力、專注等作用就可以了。此外,戶外遊戲對孩子的身心健康也很重要,若父母怕曬、怕被蚊咬而不喜歡戶外活動,這對子女也會有所影響。

如何推動父親參與遊戲
既然,父親在遊戲中的角色如此重要,妻子應多鼓勵丈夫參與親子遊戲,溫先生解釋,太太的支持十分重要,故可多安排一些丈夫強項的活動,讓他獨自與孩子玩,並向孩子表達父親角色的重要。在遊戲中,妻子也可多讚賞丈夫,令他知道父親角色如何影響孩子,令他們感到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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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是孩子最好的朋友
吳晃榮先生回應時認同父親在遊戲時的重要性,要提升對遊戲的參與度,父親要明白:「你最好的朋友不是兒女,但你兒女最好的朋友是你」,並要知道:「與小朋相處的時間很短,長大後,錯過了就追不回。」在親子遊戲中,他認為孩子需要更多正面讚賞,並要避免說教。妻子也應多給丈夫讚賞鼓勵、肯定其付出、信任及尊重。

 

誠邀大家透過以下連結收看足本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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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囚犯被迫與生理男性同囚 美懲教部門以宣傳避孕應對

22/08/2023

美國加州在2021年實施了SB132法案,根據新法例,加州監獄系統中的跨性別、雙性人和非二元性囚犯有權依據他們的性別認同選擇被安置在男子監獄或女子監獄中,當局不再依據他們的生理性別來分配囚室。根據加州懲教局(The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and Rehabilitation)向媒體披露的數據,截至2022年5月23日,在加州的監獄中,有超過300名自稱為女性的生理男性囚犯,要求轉移到符合他們性別認同的監獄,其中39人的申請獲批。

根據女性組織「女性解放陣線」(Women’s Liberation Front)的報道,2021年7月,加州中部女子監獄的醫療診所有宣傳海報向女性囚犯介紹各項避孕資源,如避孕套及避孕藥,官方似乎默認了,當有自稱為女性的男性囚犯被允許轉移到女子監獄時,女性應該預期自己會遭強姦。女性解放陣線又指,加州懲教局要求所有申請轉移到女子監獄的男性必須參與一個課程,學習如何應對與女性共處的恐懼。

自稱女性的男性用他們的陰莖對女性進行性侵犯,這些犯罪記錄卻被算到女性的頭上,這令美國的犯罪數據在轉變。跨性別激進主義份子聲稱,「跨性別女性」應該被安置在女子監獄中,以保護他們免受危險的男性囚犯的侵害,但這也正正是許多女性主張跨性別女性(男性)不應該被安置在女子監獄的原因,為了保護女性免受危險的男性囚犯侵害。[1]


[1] Janice G. Raymond, Doublethink: A Feminist Challenge to Transgenderism (North Geelong, Mission Beach: Spinifex Press, 2021), 143–147; “SB 132 – The Transgender Respect, Agency, and Dignity Act,” The Justice Firm, last modified March 31, 2023, https://www.justice-firm.com/blog/sb-132-the-transgender-respect-agency-and-dignity-act/; Fred Lucas, “By the Numbers: How Many Men in California Prisons Identify as Women,” The Daily Signal, last modified June 14, 2022, https://www.dailysignal.com/2022/06/14/by-the-numbers-how-many-men-in-california-prisons-identify-as-women/; Caroline Downey, “Ninety Percent of Transgender Transfer Requests to California Women’s Prisons Denied,” National Review, last modified June 15, 2022, https://www.nationalreview.com/news/ninety-percent-of-transgender-transfer-requests-to-california-womens-prisons-denied/; “CA WOMEN’S PRISONS ANTICIPATE PREGNANCY AFTER FORCING WOMEN TO BE HOUSED WITH MEN,” WOLF, last modified July 15, 2021, https://womensliberationfront.org/news/ca-womens-prisons-anticipate-pregnancy-sb123;端小二:〈美國加州囚犯可按其性別認同分配監獄,引起女囚犯集體訴訟,你如何看?〉,端傳媒,2021年11月30日,網站:https://theinitium.com/roundtable/20211130-roundtable-international-transgender-jail-law/(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8月15日)。

當婦女救援中心義工不遂男跨女興訟12年

15/08/2023

位於加拿大的溫哥華強暴救援及婦女危機中心(The Vancouver Rape Relief and Women’s Shelter〔VRRWS〕),是加拿大歷史最悠久的強暴救援中心,使用這間中心服務的女性都經歷過強姦、被虐、有過賣淫經歷或曾遭遇其他形式的男性暴力。她們身心都受過傷害,經歷過真實的暴力。

變性人Kimberly Nixon,他的原生性別為男性,他希望成為該危機中心的義工,擔任女性受害者的同伴輔導員,但中心堅持其使命只為曾遭受男性暴力的女受害人提供女性對女性的輔導,而中心願意為Nixon提供其他職位,不過Nixon卻因此在1995年提出了人權訴訟,他聲稱受到歧視。Nixon沒考慮到,他其實是在勉強曾被男人傷害過的女性,接受一位生理男性的輔導。

Nixon向卑詩省的人權審裁處提起訴訟,該危機中心最初被判敗訴,但後來人權審裁處推翻初審判決,令VRRWS勝訴。Nixon接著上訴到卑詩省的上訴法院,但他再次被判敗訴。2007年,加拿大最高法院駁回了Nixon其後提出的上訴請求,並要求他支付VRRWS的法律費用。這使得該危機中心得以堅持其女性專屬政策,並維護了中心提供有關服務的合法權益。

雖然VRRWS得到了終極勝訴,但持續12年的訴訟,不但讓該中心陷入危機之中,也令這個組織的使命和財務承受了一定的壓力。[1]


[1] Janice G. Raymond, Doublethink: A Feminist Challenge to Transgenderism (North Geelong, Mission Beach: Spinifex Press, 2021), 141–142; Camille Bains, “Trans woman says she hopes funding cut to Vancouver rape crisis group will result in policy changes,” last modified March 21, 2019, https://www.theglobeandmail.com/canada/british-columbia/article-trans-woman-says-she-hopes-funding-cut-to-vancouver-rape-crisis-group/; Shannon Rupp, “Transsexual Loses Fight with Women’s Shelter,” The Tyee, last modified February 3, 2007, https://thetyee.ca/News/2007/02/03/Nixon/; Madeleine Kearns, “Women-Only Rape-Relief Shelter Defunded, Then Vandalized,” National Review, last modified August 28, 2019, https://www.nationalreview.com/2019/08/women-only-rape-relief-shelter-defunded-then-vandalized/.

將基督的愛帶進離婚、再婚家庭

傅丹梅 | 明光社事工顧問
22/11/2022

明光社成立至今,主要是關注傳媒、性文化及社會倫理的工作。在推動鞏固婚姻及家庭的工作上,早期較多透過教育及倡議的工作,教育方面主要是到學校及教會主領一些專題性的家長及親子講座,教導家長如何處理子女成長中的不同問題,例如:子女沉迷上網怎麼辦及如何培養子女健康的性態度,目標是以解決親子衝突及問題為主,至於倡議方面則主要就政府一些家庭政策,出席諮詢會或立法會公聽會表達意見,以及撰寫意見書及文章回應,如2012年發表對《子女管養及探視權:應否以立法形式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諮詢文件》之意見書,較大型的倡議活動是2015年的「愛爸媽愛我家」巡遊,當日活動有超過三千人參加。

「永遠的父母:離婚以後,為孩子多走一步」離婚輔導服務

明光社

本社的前線社會服務則要到2017年才正式推出,主要是為離婚人士提供輔導服務,這項服務能夠推出可以說是神蹟,事緣特區政府於2016年向民政事務局及家庭議會撥款推動一些支援家庭的服務,當時我們在完全沒有輔導服務經驗及往績下,只因看見香港的離婚率超過35%,很想透過服務幫助離婚人士及其子女,便膽粗粗地向家庭議會提交申請書,經過一輪甄選後,我們獲邀出席解說會,向家庭議會委員介紹我們的計劃,感謝神的恩典,我們的計劃最終獲批,可以有資源聘請社工及輔導員為離婚家庭提供服務。服務初期,最難找的是服務對象,因為我們沒有相關的經驗,但神的恩典是豐足有餘的,我們在短短16個月內,成功為50位離婚人士提供個人輔導服務,在學校為單親家庭的孩子開九個「兒.家Happy學生成長小組」,幫助這些孩子學習情緒表達及社交技巧,提升他們的自尊感和自信心,有很多兒童在小組內第一次感受到被愛,從而發現自己並非毫無價值,因為他們當中有些兒童會認為自己是被父/母拋棄的垃圾。看見這些服務對象,由最初面對離婚時感到悲傷絕望,到接受完10至12次輔導服務後,有能力面對未來的生活;亦有個案終於可以放下多年對前夫的仇恨,而重拾歡顏;亦有個案由最初無法接受配偶申請離婚,天天不斷努力做很多事情嘗試挽回婚姻,如送花,煮飯菜然後送去配偶工作的地方,卻因被指騷擾而被驅趕,透過輔導他終於接受有些事情遲了就是遲了,最後願意放手。

「永遠的家人:兩個家庭雙倍愛」離婚再婚家庭支援計劃

明光社

由於我們的服務得到很好的口碑,2019年,我們再次獲得資助,這次的服務對象除了離婚人士,還包括再婚人士及其子女,我們除了為45位離婚再婚人士提供輔導外,亦會推行社區教育工作,提醒社會人士關心再婚家庭,其他工作還包括舉辦「假如我是灰姑娘的家人……」徵文比賽,我們收到超過一千六百份作品,單是篩選及評分已用了一個月時間,連同頒獎典禮,用了差不多兩個月時間,如此踴躍的參賽情況,可見再婚家庭的情況已成為很多人關注的課題。我們還委託了香港中文大學進行「離婚後再婚家庭的子女——生活經驗和支援服務需要」研究,以及拍攝了一系列短片使兒童的需要及心聲可以被聆聽及照顧,減少兒童因家庭轉變受到負面影響。我們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發現很多離婚人士都面對追討贍養費的問題,包括有一宗個案一名女士因追討贍養費不果而自殺,另外有多宗個案涉及要子女協助追討贍養費,使兒童夾在父母的財務糾紛中飽受壓力。於是,我們推出「贍養費的法理情」及「贍養費的生命故事」兩項計劃,透過短片故事及講座,加深市民對贍養費受款人權利的認識及介紹遭拖欠贍養費時可使用的服務,希望能減少因追討贍養費而產生的家庭悲劇。計劃期間,我們亦舉辦了一些專業培訓,如「離婚再婚家庭學生危機訊號辨識訓練」,教授教師、社工及家長認識學生有可能出現的危機訊號,及早介入減少悲劇。

明光社

「再踏紅地氈前的一步:再婚的婚前輔導」計劃

明光社

作為基督教推行離婚再婚輔導服務的先驅,我們清楚知道我們的服務並非要鼓勵離婚再婚,但眼見社會上的離婚再婚率持續上升,當中不少是基督徒,面對這些打算再婚的人士,我們無法視若無睹,讓他們無奈地靜靜離開教會,從救贖的角度看,即使再婚並非神美善的心意,但祂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彼後三9)。從恩典及救贖的角度看離婚及再婚,離婚者若肯反思自己在上一段婚姻處理得不好的地方、對配偶的傷害、甚至是所犯的罪,求神饒恕及幫助,努力改善自己,之後才踏入一段新的婚姻,雖不完美,但應予體諒。至於犯姦淫者的問題較為複雜,但並不表示他們不需要其他人的關心及幫忙。

我們留意到很多離婚人士帶著子女再婚,透過幫助再婚家庭,除了幫助成年人外,最重要是可以幫助他們的子女。孩子面對父母離婚或再婚的決定,往往都是沒有角色的受害者,他們沒有參與決定,身邊的人也未必能幫助他們,因擔心標籤效應,社會上或學校都不會有服務是專為離婚或再婚家庭的孩子而設的。在「離婚後再婚家庭的子女——生活經驗和支援服務需要」研究顯示,最有效幫助孩子的方法是幫助他們的父母,父母有正確的價值觀及態度管教孩子,孩子出問題的機會較低,亦會有較高的生活幸福感。

明光社

透過再婚的婚前輔導服務,幫助再婚者重新認識神對婚姻的心意,幫助準新人學習婚後的溝通、衝突處理、親職及繼子女管教等等,鞏固婚姻關係,建立幸福的家庭生活,使成人及子女都不會再受離婚之苦。婚前輔導員不單傳遞知識,而且要利用輔導技巧和敏銳觸覺,去幫助人明白婚姻的意義、衡量自己對婚姻的委身程度,以致最終決定是否踏上結婚這條路。不是每個人都需要結婚,亦不是每個人都適合結婚。對於曾離婚者,要求更嚴謹,輔導員除了一般的婚前輔導內容,更會幫助準新人正視及反省上一段婚姻失敗的原因,亦為自己所犯的錯、甚至是罪,向神及人認罪悔改,尋求饒恕。即使未能得到前配偶及家人的原諒,仍要為自己曾經所犯過的錯、傷害過的人認罪悔改,承諾以後不會再犯。

總結

從2017年至今,我們透過熱線諮詢、調解服務、輔導服務、法律諮詢服務、講座、短片、研究、出版及公眾教育活動,見證著很多曾經在婚姻、家庭中受到傷害的成人及兒童,他們破碎的生命得以重建,感受到神對他們不離不棄的愛。雖然我們服侍的對象,很多都不是基督徒,但服務讓他們經歷被愛及被接納,學懂放下仇恨,饒恕自己亦饒恕曾經傷害他們的人,從此,他們的生命不再一樣。

這幾年的服侍,我們深深體會只要願意勇敢踏出去,神蹟便會出現,看見愈來愈多教會及信徒開始關心離異家庭,基督的愛便這樣進到這群被忽略的群體中了。


延伸閱讀: 
「永遠的父母:離婚以後,為孩子多走一步」計劃網頁
https://childrencoparenting.weebly.com

「永遠的家人:兩個家庭雙倍愛」計劃網頁
https://lifelongfamilystl.weebly.com

「再踏紅地氈前的一步:再婚的婚前輔導」計劃網頁
https://remarriage.truth-light.org.hk/main-remarriage-counselling/

跟孩子談談情、說說愛

熊嘉敏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14/09/2022

人需要愛,因此在不同的人生階段,對愛都有不同的體會和需求。從小時候開始,我們就需要父母肯定的愛、兄弟姊妹的手足之情;在青年期,我們開始著重同伴的友情,以及對異性的愛情。父母與子女談談情、說說愛,當然可以從小開始。本文會就著兒童對於愛常常作出的提問,分享一些回應方法。

小故事一:男同學都喜歡欣欣

五歲的欣欣雀躍地向媽媽說一個秘密,她認為全班的男同學也喜歡她,想跟她結婚。媽媽看著她一臉認真的樣子,感到女兒悄悄地長大了,她亦開始留意異性。媽媽順口道:「嘩!不過你不能和全班男同學結婚啊!那怎麼辦?」欣欣想了一會,說:「可能我會和陳霆欣結婚,因為我們的名字都有『欣』字。」媽媽聽完後啼笑皆非,不知怎樣回答。

家長的回應:「你喜歡和他做朋友」

與人交往時,特別是初相識的朋友,如果對方跟自己有某些共通點,例如住在同一個屋苑、彼此有相近的興趣、養同類型的寵物……這些相似之處就會成為話題,大家會顯得份外投緣,這都是發展友誼的美好開始。無論發展友情或愛情,都需要時間和心思,以觀察對方的品格、性情,是否如自己心中所想。故事裡的欣欣覺得陳霆欣或許是個理想的結婚對象,家長可以問她:「除了名字之外,你和陳霆欣有傾談過嗎?你們會傾甚麼話題?」家長要引導幼兒在生活事件中去思考對方的品格,例如欣欣說她知道陳霆欣很喜歡踏單車,就算跌倒也會再次練習。家長可以這樣回應:「陳霆欣面對困難也不會放棄,真的好厲害!所以你欣賞他的堅持,喜歡和他做朋友。」

幼兒之間的友情通常都很簡單直接,就算互不認識的小朋友也可以一起追逐玩耍,大家離開之時也是互動完結之時。隨著幼兒日漸成長,家長可教導他們學懂怎樣和別人「做朋友」,例如每星期見面一次的教會朋友,除了一起玩耍之外,還有甚麼是值得幼兒注意的呢?我們可以引導幼兒留意對方的性情、喜好,假若大家意見不同的時候,又可以怎樣處理和協調。這些對幼兒學習發展長遠的人際關係,都是很重要的。

小故事二:爸爸和寶姐姐只是朋友

六歲的裕朗指著爸媽的結婚照片,問爸爸:「為甚麼你和媽媽結婚,但不和寶姐姐結婚呢?」寶姐姐是爸爸和媽媽的共同朋友,所以裕朗在父母的朋友聚會中,已見過寶姐姐幾次,也間中聽父母提起她。爸爸回答說:「我和寶姐姐只是朋友,不能和她結婚,而且我也不愛她。」裕朗說:「寶姐姐也來過我們家啊,如果你和寶姐姐熟一點,你會愛她,和她結婚嗎?」爸爸和媽媽相視苦笑,不知怎樣回應。

家長的回應:「結婚是爸媽一起作的決定」

與人建立關係都是由做朋友開始,多點見面的確能增進彼此的認識,或許能慢慢發展成好朋友。其實發展和維繫人際關係,都需要彼此有相同的意願和投入,故事裡的寶姐姐和爸爸早已經是朋友,但是要發展成更為要好的朋友,甚至情侶,不僅要投放時間去經營彼此的關係,也需要爸爸和寶姐姐有共同意願。家長可以告訴孩子,無論發展友情或愛情,都不能勉強對方。因為爸爸和寶姐姐均沒有意願和對方拍拖,因此選擇繼續做朋友。而爸爸和媽媽在做朋友的過程中,不但彼此吸引,更希望能和對方白頭到老,建立家庭,因此爸爸和媽媽在合適的時間決定結婚,這是爸爸和媽媽一起作的重要決定。

當與人相處時,有時小朋友會側重自己的感受。當自己想和對方玩時,別人就一定要配合,當不想玩時,就突然一聲不響地跑開;這些都不是理想的情況。家長可以教導小朋友學習社交技巧,包括如何和別人建立朋友關係,例如禮貌地問對方:「我們可不可以一起玩啊?」有時別人不想其他人加入,我們也不能強迫對方接受。家長可以鼓勵孩子不用氣餒,陪著他試著找其他朋友玩耍。當要離開的時候,家長可教導孩子和其他小朋友說再見,相約下次見面時再一起玩。一般來說,小朋友們只顧著玩,或許對這些問候和道別都沒有特別的感受,也不怎麼重視,但其實幾句簡單的問候,都有助孩子在日常生活中掌握社交技巧。這對孩子發展友情,或者長大後發展愛情,都有所幫助,並且能讓他們享受與人相處的快樂。

小故事三:時時都要黏著媽媽的韻婷

四歲的韻婷非常喜歡媽媽,很希望媽媽每一秒都留在她的身邊陪著她、和她玩。媽媽陪伴韻婷玩煮飯仔遊戲,不知不覺地已到了約定的遊戲結束時間。因為媽媽要預備午餐,於是媽媽提議韻婷自己玩,韻婷卻鬧起情緒來,並說:「你不陪我玩,即是媽媽不愛我了。」媽媽苦惱地唉了一聲,不知怎樣回答。

家長的回應:「媽媽暫時不在你身邊,依然很愛你」

無論是幼兒對父母的依賴,或是情侶間對彼此的掛念,這都是人之常情。但部份人卻愛到發狂,只希望和心愛的人時時刻刻都黏在一起,甚至容不下任何人跟所愛的人有任何接觸。這種病態的想法不但令自己失去朋友,也會讓對方感到窒息和壓力。故事裡的韻婷認為愛就等於要每分每刻都待在一起。媽媽可以告訴韻婷,就算媽媽暫時不在身邊,依然非常愛她;而且暫別過後,她們很快又能相見,所以韻婷是能夠忍耐和等待的。

家長需要幫助孩子學會健康地投入不同的群體中,也需要幫助孩子在獨處時學習放鬆自己,而不會有被遺棄的感覺。家長可以按著孩子的年紀,提出一個合理的自由時間,並告訴孩子在自由時間裡,大家可以做自己喜歡的事,例如預備午餐、畫畫、看電視、呆坐……只要是在安全的情況下,大家都可作出自己的選擇,而且不被打擾。故事裡的媽媽需要幫助韻婷建立安全感和自信心,媽媽可以這樣對韻婷說:「現在是自由時間,你可以自己決定想做的事。」媽媽可讚賞和肯定韻婷能夠獨立地作出決定,並且開心地度過這個自由時間,這對於孩子能夠發展健康的人際關係是很重要的。

愛是一種力量

當長大後,我們或會發現世事未能盡如人意,或曾經歷心靈破碎的時候,對於要教導孩子關於愛的課題,家長可能會感到力不從心。其實愛是一種力量,能讓人覺得有自尊,也能幫助受傷的心康復和痊癒。我們不能抹去曾受過的傷害,但因著親人的愛、朋友的愛和社會各界的關注,情況是可以改善的,而且最壞的處境亦會成為過去。筆者勉勵大家一起引導孩子發掘世上各種形式的愛,例如一句問候、一個微笑、一聲道謝,讓孩子在愛中成長,變得柔韌有力,將來有力量去面對人生各種挑戰。

資料庫

孩子愛黏著爸媽源於與生俱來的保護機制

幼童愛黏著爸媽,一旦與父母分離便會感到不安,就像上文提到的韻婷,一旦與媽媽分開就覺得她不愛自己了。有臨床心理學家表示,六至九個月大的嬰兒會對陌生人和陌生環境產生警覺和拒絕接近,而18個月大的嬰兒,若與主要照顧者分開,或會出現情緒失控的情況,這都是正常的,是幼兒與生俱來的保護機制。她指,這種因著與主要照顧者分離而產生的焦慮,稱為分離焦慮,多出現在三至五歲的小孩身上。[1] 不過,孩子總要學獨立,步入校園便是一個好開始,在學習獨立的過程中,他們可能都會出現分離焦慮的情況,有幼稚園的校長就建議家長,在跟孩子分離前,先預告自己會離開,這樣能給孩子一點適應的時間。她又告誡家長,不要對孩子說:「你再喊我就唔要你」、「你唔想返學,以後都唔好返」,因為這些強硬語氣的說話,只會令本來已欠缺安全感的孩子更害怕。此外,讓孩子多接觸新面孔,鼓勵他們向人打招呼,這都有助他們適應新環境。[2]


[1] 〈【拆解兒童分離焦慮症】註冊臨牀心理學家:4個方法可改善〉,Oh!爸媽,2018年7月30日,網站:https://www.ohpama.com/319795/親子教養/親子教養/拆解兒童分離焦慮症-心理學家:4/#page2(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9月7日)。

[2] 〈分離焦慮症拆解大全|校長分享6招 助孩子輕鬆開學〉,SundayKiss,2019年8月14日,網站:https://www.sundaykiss.com/育兒/開學-分離焦慮-鄔雪霖校長-320393/(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9月7日)。

與基層家庭同度暑假

楊潔華 | 明光社督導主任(拓展及對外事務)
14/09/2022

感恩在不同基金的資助下,這個暑假本社舉辦了三次的戶外親子活動,包括:南丫故事花園、認識荃灣社區遊及大澳水鄉遊,在活動中我們能服侍基層家庭。

南丫故事花園

明光社

在2022年7月23日,我們和參加者一同坐渡輪到南丫島,由於大部份家庭都是首次坐渡輪,小朋友都不禁讚嘆大海的景色。當天的活動包括:親子繪本閱讀、五感體驗、社區探索等。在「放魚籠」活動中,小朋友要將一個放有食物的魚籠放入海中捉魚,有小朋友沒有把繩子綁緊,令辛苦製作的魚籠沉到海底,雖然捕魚失敗,但他們都沒有哭鬧,反過來安慰家長。縱然當日的天氣炎熱,但眼底所見大家都沒有埋怨,家長們既溫柔又堅持,而小朋友則帶著珍惜的心參與活動。

認識荃灣社區遊           

明光社

7月30日我們到了浩海立方.探游館參觀,在裡面有讓人置身深海的感覺,大大小小的水母,透過七彩的光線變得生動有趣。在導賞員講解下,參加者可以認識水母的種類、豐年蝦的生命週期,更可戴上VR(虛擬實境)眼鏡感受深海潛水樂趣,並透過AR(擴增實境)眼鏡與深海動物互動。資助機構細心地安排了親子STEM模型時間,讓家長和孩子一同砌太陽能車和潛艇。同日下午,義工招待孩子和家長一起午膳,和到六廠紡織文化藝術館參觀,在荃灣區漫遊令他們都很感動,因為素未謀面的教會義工,騰出整個下午陪伴他們,參加活動的孩子更有機會幫忙派口罩予區內長者,祝福社區。

大澳水鄉遊

明光社

8月22日我們去了大澳水鄉,在34度高溫下,參加者乘著海風,坐著小艇,希望能見到粉紅色海豚,不過最後因水流問題跟牠們緣慳一面。隨後導賞員社工帶領大家走訪了大街小巷,參觀富歷史感的教堂、唯一的基督教小學等。此外,他們更有機會入棚屋參觀,一眾家長購買了被稱為「一日鮮」鹹魚、小魚乾、蝦米等回家,看到家長及孩子也盡興而歸,心裡感恩也滿足。

 

實習同學的活動後感

實習同學陳穎淇因著參與活動首次踏足南丫島,讓她有機會了解島上居民的生活與文化,透過活動她更了解到原來基層家庭成員是如此的愛著對方,也觀察到小朋友藉著活動擴闊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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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啟德屋苑的露台說起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4/07/2022

早前啟德某屋苑有一對男女在露台全裸並進行性交,被人發現及錄下短片,再經網絡傳開。警方將案件暫列為「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並拘捕了一名懷疑與案件有關的女子,警方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有律師接受傳媒查詢時表示,法律上露台明顯是公眾可見的地方,故意讓人看見性交,有機會構成「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1]

事件在網絡引起一番討論,究竟私人物業的露台是否屬於「公眾地方」?如果影片中的男女在室內窗旁而非露台進行性交,又會否犯法呢?拍攝者又是否犯法,分享影片又如何呢?讓我們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條文。

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48條「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列明——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份,即屬犯罪。該露台雖然不是公眾地方,卻是公眾可見的地方。所以就算是私人物業,只要身處於公眾可見的地方,不論是露台、天台、地下花園,甚至是室內沒有拉上窗簾的窗口位置附近,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份,都有機會構成「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的罪行,最高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此外,該段影片中的男女所做出的行為,也有機會構成「有違公德罪」。根據普通法,任何人作出嚴重違反公德的行為,都屬犯罪行為。一般而言,「有違公德罪」適用於所有非常可恥、有違公德、冒犯及令人厭惡、敗壞道德、有傷風化的行為,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而就本案的情況,最終會以哪一項控罪控告涉案人士,則由律政司作出決定。

窺淫

另一個大眾關注的問題是拍攝該段影片的市民有否觸犯去年10月生效的「窺淫罪」呢?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B條「窺淫罪」列明——任何人為了觀察或拍攝個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而觀察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個人進行私密作為;拍攝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個人進行私密作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五年。

性行為屬於私密作為,所以偷窺或偷拍他人進行性行為會觸犯「窺淫罪」,但條例列明被觀察或被拍攝的人士需「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而本案是在露台發生,明顯並不是一個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地方,所以拍攝該短片的人按理並沒有觸法「窺淫罪」。

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

話雖如此,但該段影片仍符合「窺淫、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相關發佈影像罪行及處置令」中「秘密影像」的定義——即顯示該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的影像。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E條「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任何人在不理會他人是否同意下,發佈他人的私密影像,而他知道該項發佈會致使該名個人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或罔顧該項發佈是否會致使該名個人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都屬犯罪行為,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五年。因此,任何人對外分享該段影片,都有機會觸犯「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

發佈淫褻物品

而同時,按淫褻物品審裁處過去的評級標準,該段影片的內容好大機會被評定為淫褻物品,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條,任何人發佈淫褻物品,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是淫褻物品,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三年。所以,發佈該段影片,也都有機會觸犯「發佈淫褻物品罪」。

我們不難在網上討論區和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的群組裡找到上文提及的影片,雖然法例懲處的是發佈行為,市民觀看該影片並沒有觸犯法例,但只要市民轉發該影片,不論是轉發影片的檔案,或只轉發影片的連結,都同樣有機會干犯「發佈淫褻物品罪」或「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而網絡上充斥著大量淫褻物品和來源不明的私密影像,不少人樂於轉發有關資訊,雖然警方看似沒有行動,但其實轉發有關影像仍是違法行為,轉發者有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

最後,就該段影片的情況來說,當事人需為自己的行為負上法律責任,但作為旁觀者,也應該拒絕轉發有關影像,除了是因為避免觸犯法例,更加重要的是顧及當事人的感受,並尊重他人的私隱。即使有人在公眾可見的地方進行私密作為,旁觀者並不了解事件始末,若拍攝或轉發這些影片,無疑會對當事人帶來負面影響或傷害。假若收到這類影片,千萬不要隨意轉發。

資料庫

對影像性暴力受害者的支援

打擊窺淫、偷拍及未經同意發佈私密影像等行為的法例,於2021年10月8日生效。在新法實施的八個多月後,有支援性暴力受害婦女的組織表示,過去三年處理涉及影像性暴力的個案上升,預料未來求助個案會繼續上升。有社交網絡平台公司與上述組織合作,若有受害人向該公司指出其私密影像在未經同意下遭公開,該公司如在旗下的兩個社交平台找到涉事影像,便會移除有關內容,以阻止私密影像在網上流傳。[2]


[1] 凌逸德:〈啟德嘉峯匯活春宮|男女露台不雅行為惹爭議 警拘一女涉有違公德〉,《香港01》,2022年6月8日,網站: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778922/啟德嘉峯匯活春宮-男女露台不雅行為惹爭議-警拘一女涉有違公德(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6月16日)。

[2] 〈風雨蘭Meta合作 助刪平台流出私密影像〉,明報加東網,2022年6月22日,網站:http://www.mingpaocanada.com/tor/htm/News/20220622/HK-ghd1_r.htm(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6月21日)。

「身體是寶貝」預防性騷擾遊戲卡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31/03/2022

明光社於2020年獲得兒童事務委員會「兒童福祉及發展資助計劃」的資助,開展「童途有愛:保護幼兒身心靈計劃」,製作一系列適合幼稚園與初小學童的防範性騷擾教材,供學校及家長使用,務求家校合作,以有趣的形式,加强兒童自我保護意識,預防性騷擾和性侵犯,讓小朋友能健康快樂地成長。

本計劃的重點項目是製作一套「身體是寶貝」預防性騷擾遊戲卡,此遊戲卡適合家長、教師或小朋友身邊的成年親友與小朋友一同玩,讓小朋友在遊戲中學習分辨好或壞的接觸,和遇上壞接觸時的適當回應方法。每盒遊戲卡套裝包括了25張人物卡、25張動作卡、25張身體卡、17張回應卡和12張機會卡。另外遊戲還提供了三個不同主題的棋盤,分別是上學天、親子同樂日和校園生活,玩家需要先揀選其中一個棋盤,作為是次遊戲的棋盤,並將自己所選的棋子放在棋盤的起點。

遊戲可供二至六位玩家參與,每盒遊戲卡裡有六顆棋子,每位玩家可選一顆棋子。我們鼓勵家長或教師和小朋友一起玩,或者從旁協助,在玩遊戲卡時為小朋友提供適當的指引。第一位玩家先從人物卡、動作卡和身體卡中,各抽一張,並將抽出來的三張卡組成一個情景。如果該情景是好接觸的話,玩家可以擲骰子決定棋子前進步數;如果是壞接觸的話,玩家則要抽取一張回應卡。如果回應卡的內容是遇上壞接觸時的適當做法,玩家亦可擲骰決定前進步數;如果是不適當做法,玩家則需抽一張機會卡,並按機會卡上的指示行動。完成以上流程後,就由下一位玩家抽牌。棋子最快到達終點的為之勝出。

在進行遊戲時,家長或教師需要注意以下事項。首先,可視乎孩子的年齡和生活圈子,決定適合的人物卡。如果孩子抽中的人物卡是他們生活上未曾接觸到的人物,可讓孩子重新抽另一張人物卡。而人物卡、動作卡和身體卡組成的情景是以孩子的角度出發。例如孩子抽到「同學」、「輕拍」、「臀部」,是指孩子的同學輕拍孩子的臀部;如抽到「陌生人」、「向你展露」、「私人部位」,是指陌生人向孩子展露他的私人部位。

明光社

家長或教師可按遊戲卡組成的情景,詢問孩子此行為是否合適,再分辨它是好接觸還是壞接觸。好接觸是指令孩子感到開心舒服的行為,而壞接觸則是令孩子感到不舒服、不安、害怕、厭惡的行為。如果遇到一些未能明確分辨是好或是壞接觸的情景,則以孩子的感受來作判斷。

例如抽中「叔叔」、「檢查」、「私人部位」,情景就是叔叔檢查孩子的私人部位,這接觸是好是壞,視乎孩子的性別、叔叔與孩子的關係等等因素。如果孩子與叔叔關係疏離,這很可能是一個壞接觸;但如果叔叔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為健康理由而進行檢查,這就是一個可以接受的行為。大人亦可即時詢問孩子的感受,如果孩子對此感到不舒服,都可視為壞接觸。

家長或教師在遊戲過程中需留意孩子的反應和感受,如孩子出現驚慌、流淚、不開心、情緒低落等狀況,可暫時停止遊戲,溫柔地安慰孩子,並慢慢引導孩子説出感受和令他出現情緒的情景及原因。另一方面,如孩子對於明顯的壞接觸行為不感到抗拒,或認為該行為不是壞接觸,我們也要保持冷靜,並用溫柔的態度引導孩子說出他們的想法,了解他們是否曾經歷不恰當的接觸,並藉此教導孩子適當回應的方法。

如在遊戲中發現孩子曾經遇上壞接觸或性騷擾的情況,千萬不要責備孩子,避免造成二次傷害,應保持冷靜。家長或教師可以先讚賞孩子,有道出事情經過的勇氣,溫柔地安撫孩子的情緒,並盡快陪同孩子尋找專業人士幫助,可聯絡學校老師或社工協助,如涉及非禮或強姦等性侵犯行為,需立即報警處理。

我們設計遊戲時加入不同棋盤,讓玩家鬥快到達終點,目的只為增加遊戲的趣味性,但要知道遊戲的輸贏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藉遊戲卡,在互動中向孩子作出解說,教導孩子分辨好或壞的接觸及正確拒絕壞接觸的方法,增強他們自我保護的能力和技巧。

在兒童事務委員會「兒童福祉及發展資助計劃」的資助下,本社現免費派發「身體是寶貝」預防性騷擾遊戲卡給全港各小學和幼稚園,以及3至9歲兒童的家長,每間學校或每個家庭可獲贈遊戲卡一盒。有興趣的人士可透過以下QR Code進行登記。此外,為方便學校在課堂上的教學,我們已將所有遊戲卡和棋盤的檔案,上載到本社網站,歡迎老師在以下網頁下載、自行列印,以用作教學用途。有關遊戲卡的玩法等詳盡介紹,亦可在網頁中看到。

索取或下載

在此刊物或物品上/活動內表達的任何意見、研究成果、結論或建議,並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兒童事務委員會的觀點。

明光社的社關情

傅丹梅 | 明光社事工顧問
20/01/2022

明光社的使命

明光社自1997年成立至今,推動香港教會及信徒一起關心社會,主要就關注的三大範疇:傳媒、性文化及社會倫理等議題做一些教育、研究、政策倡議的工作,早期較多做的是街頭簽名及登報聯署行動,如反對就性傾向歧視及同性婚姻立法,以及反對賭風蔓延。例如在1999年11月中發起了反對售賣馬票予18歲以下青少年的街頭簽名運動,在短短三個小時內收集到七千多個簽名,並在同年的12月1日在《明報》及《星島日報》以全版刊登,聯署團體共104個,個人共1,359人;2003年聯同反對賭波合法化大聯盟發起遊行,超過3,600人參與;2005年聯同維護家庭聯盟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超過9,800個個人及374個團體登報聯署。有關工作引致一些人會不喜歡我們,例如,2007年曾有人向社會福利署及申訴專員公署表示,反對社署批准明光社賣旗,亦在網上呼籲市民不要買旗。2009年,又有人針對我們發起反宗教右派遊行,甚至有人寫了一本書《論盡明光社》來評論我們的工作。2011年有同志團體衝入本社的辦公室,阻撓我們舉辦一場關於如何關心同性戀的教師訓練。2014年,我們發起反對平機會所倡議的事實婚姻,短時間內收到超過10萬個簽名,當中很多是非基督徒,甚至有風水師,我們的工作會引起社會不同立場及信仰人士的迴響,可見有關工作確實有一定成效及影響力。

實踐整全使命

明光社在香港社會應可算是一間非常富爭議性的基督教機構,有熱愛我們的,亦有恨惡我們的,我們所做的事亦有時會引起一些爭議,面對爭議的事情,斯托得牧師經常提到基督徒的兩個選擇:抽離還是參與?[1] 有些基督徒會認為應聖俗二分,但斯托得牧師卻認為我們要「雙重聆聽」:既要聽神的話,也要聽世界的聲音,實踐福音派信仰的整全使命,履行《洛桑信約》中有關「教會的社會責任」那部份,傳福音與社會關懷應兩條腿走路。我們相信神按著自己的形象造男造女,作為具備神的形象的存在,人類是有其固有的價值的,他們不應被剝削,而是應被服侍,我們看見那些陷在賭博的捆綁、同性戀的掙扎、家庭破碎的人,如何能視而不見,不去服侍他們呢?因此,我們縱然知道我們所做的或許會令某部份人不開心,但仍希望在這墮落的世界,將救贖的福音帶入人群。

回應時代需要的使命

我們的工作隨著社會的需要亦有所調整,除了堅持我們的教育、研究及出版工作,亦針對不同的需要,提供及時適切的服務。

a. 關心同性戀

我們於20103月設立「同性戀諮詢熱線」至今,透過電話更實在地幫助一些受同性戀困擾的人士及其家人,聆聽他們的心聲、掙扎、需要及解答他們一些疑問。這兩年,透過舉辦「情牽兩代情」聚會,促進同性戀者及「櫃父母」的溝通及對話,了解彼此的掙扎,出版書籍《認.同 關心同性戀》(第四版)及《盼望之路——櫃父母支援手冊》,提供一些資源給同性戀者的家庭及想認識這個課題的人士。

b. 支援離婚再婚家庭

2016年,我們看見香港的離婚情況非常嚴重,希望幫助一些離婚人士解答一些情緒、法律、管教及服務的問題,於是設立「離婚諮詢熱線」,同時為離婚家庭的兒童於學校開設「成長小組」,幫助他們學習情緒表達、社交技巧及提升自信心,亦為離婚人士提供輔導服務,幫助他們度過離婚前後的情緒及適應問題。去年,除了舉辦「贍養費的法理情」講座及製作短片,我們再進一步,為離婚後計劃再婚的人士提供婚前輔導服務,希望藉此可以減少將來的離婚率及提婚姻幸福感,更重要的是,幫助他們在計劃再婚前,不要忽略前段婚姻所生的孩子,使孩子可以融入新的家庭中,我們亦製作一些短片講及孩子面對父母再婚的心聲及需要,推動更多人關注兒童福祉。我們亦將有關內容撰寫成一套《再婚的婚前輔導手冊》,當中包括了輔導員指導本及準新人習作。縱然再婚這課題在教會界仍有不少爭議,但我們希望可以透過這些服務及出版,共同為香港的離婚再婚家庭獻上一分力。

c. 兒童性教育

我們每年去中小學為學生主領講座及工作坊超過200場,幫助青少年建立健康的性態度及兩性相處。去年,我們因應近年的#Me Too運動,發現很多隱藏的性侵犯個案,很多都是長大後才揭發的,為了提高兒童對性騷擾及性侵犯的認識,我們推出「童途有愛:保護幼兒身心靈計劃」:製作適合幼稚園與初小學童的防範性騷擾教材;「身體是寶貝」預防性騷擾遊戲卡;動聽的兒歌動畫及性教育短片;六場教師、社工及家長交流會;以及出版家長支援手冊(教材)等等。我們會將這些資源送給幼稚園、小學及寄養家庭,希望與教育界及社福界共同為兒童免受性侵犯而努力。

d. 服侍基層家庭

2020年疫情開始在香港爆發,很多基層家庭因為失業或開工不足,經濟陷入困境,我們將有心人捐贈的金錢及物資,包括口罩、米、酒精及防疫清潔用品送到一些基層家庭的手上,幫他們度過難關,亦透過關愛基金的「為低收入劏房住戶改善家居援助計劃」,幫助他們申請資助,購買一些家居用品如風扇、雪櫃及傢俬等等,改善他們的生活狀況,至已服侍接近200個家庭,其中有31人在年聖誕節前信了主。未來,我們將會透過「劏房家庭支援服務計劃」,幫助這些家庭的青少年,提供一系列多元化活動及支援,以擴展他們生活體驗及視野,爭取向上流動的機會。

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希望學傚主耶穌,「他看見許多的人,就憐憫他們;因為他們困苦流離,如同羊沒有牧人一般。」(馬太福音九章36節)未來無疑是充滿挑戰的,但靠著主,我們會繼續堅守使命,不負主所託付的。


[1] John R. W. Stott, Christ the Controversialist (Downers Grove: InterVarsity Press, 1972), 182–188.

市民需要留意的新法例——窺淫罪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5/11/2021

立法會在本年9月30日通過《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將窺淫、偷拍及未經同意發佈私密影像等行為訂為刑事罪行,相關的法例已於10月8日生效。[1] 要了解新法例的內容,先要理解條例中「私密部位」、「私密作為」和「私密影像」的定義。

「私密部位」是指某人的生殖器官、臀部、肛門範圍或胸部(不論是露出或僅有內衣遮蔽),或所穿的、遮蔽著生殖器官、臀部、肛門範圍或胸部的內衣。而在條例中,有關「私密部位」是沒有作性別區分的,因此上面提及的私密部位,可以是屬於男性或女性的。「私密作為」是指某人正在如廁,或進行某種涉及性的作為,而該種作為通常不會公開進行。「私密影像」是指顯示了某人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的影像,當中是包括了所謂「移花接木」、經修改的影像。

是次立法新增了四個罪行,以下是法例的簡單說明:

1. 窺淫(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在事主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下,暗中觀察、拍攝事主的私密部位或拍攝事主在進行私密行為,即屬違法。

偷窺或偷拍他人如廁、洗澡、更衣或性交等行為都會觸犯此法例,而條例亦列明安裝或操作偷拍鏡頭均屬違法。有些人會暗中拍攝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時的影像,在新法例下,不論對方是性交易對象、男女朋友或配偶,只要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仍進行拍攝,都一律犯法。

2.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作出偷拍行為,如從衣服下方、外衣的開口或間隙,偷拍他人的私密部位,即屬違法。

偷拍裙底或衣領走光的行為會觸犯此法例,而條例列明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作出上述行為才會構成犯罪行為。不誠實並非指取得相片的目的,而是指觀察或拍攝的情況或方法。所以,如果市民在拍照時不慎拍下他人走光的影像,將不會觸犯此法例。

3. 發佈源自干犯窺淫罪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的情況下,發佈源自干犯窺淫罪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即發佈偷拍得來的影像,影像中有人如廁、洗澡、更衣、性交、其裙底或衣領走光等,即屬違法。

網絡世界充斥著大量偷拍影像,不少人肆無忌憚地在網上討論區和即時通訊群組「分享」這些偷拍得來的影像,但過去並沒有任何法例保障被拍攝者的權益。在以上條例生效以後,分享偷拍得來的影像便會觸犯法例,而此條例列明不論那些偷拍的影像由誰人拍攝,只要有人罔顧那些影像是否從干犯窺淫罪及非法拍攝私密部位罪而來並加以發佈,都會觸犯此法例。

4. 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或威脅如此行事(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的情況下,發佈或威脅會發佈事主的私密影像,其意圖是致使事主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即屬違法。

網絡上存在大量在事主同意下進行拍攝,但卻在未經事主同意下便發佈的私密影像,當中不少是在「色情報復」的情況下發佈,即情侶分手後故意令對方的裸照外洩,作為報復或要脅對方的手段。當那些影像流傳到網上時,往往會出現「網絡瘋傳」的情況,一發不可收拾地傳遍不同角落,令事主深深受到傷害。另外亦有人會透過改圖或深偽技術(Deepfake),即以人工智能技術製作像真度極高的圖像,將事主的樣子加在其他人的裸照上,也就是所謂的「移花接木」,這同樣會讓事主受到不同程度的困擾。本港過去一直沒有法例可以懲處以上行為,在新法例下,無論外洩還是轉發,一律可被檢控。

兩個重要修訂

保安局在制訂窺淫罪、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及發佈從上述兩項罪行所得的影像罪時,作出了兩個重要的修訂以提高條例對市民的保障。第一,最初局方提交的草案內容中,「事主沒有給予同意」是構成犯罪行為的必要條件。但在真實的處境中,事主可能不願出庭作證,又或未能追查到事主的身份,那就不能將犯罪者入罪。所以局方在草案上作出修訂,在上述三項新增法例中,剔除「事主沒有給予同意」的罪行元素,只要有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偷窺、偷拍或發佈有關影像,就足以構成有關罪行。

另一個重要的修訂是賦予法庭權力,可以在法律程序進行期間發出處置令,要求有關人士將涉案的影像移除、刪除或銷毀。如有人沒有遵從處置令,除非有合理辯解,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一年。這可阻止有關影像繼續在網絡上流通,保障受害人免受進一步傷害。[2]

雖然「窺淫」和「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是新訂立的法例,但過去警方都可透過其他法例提出檢控,市民應該知道這些行為是違法的,但「發佈源自干犯窺淫罪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和「未經同意下發佈或威脅發佈私密影像」是全新的法例,以針對過去沒有法例監管,但卻有不少市民參與的行為。政府需要加強新法例的推廣,幫助市民認識有關條例,以免市民因「無知」而墮入法網。


[1] 〈《2021 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2021年10月7日,網站:https://www.legco.gov.hk/yr20-21/chinese/ord/2021ord035-c.pdf(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0月29日)。

[2]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佈,2021年9月30日,網站: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109/30/P2021093000428.htm(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0月29日)。

與時並進的性罪行及刑罰改革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17/03/2021

法改會於2020年11月發出諮詢文件《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1] 當中很多新訂罪行的刑罰建議,都能達到更有效保護性罪行受害人,新增窺淫罪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能堵塞現時法律的真空狀態另外,改革《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將亂倫罪擴大範圍至涵蓋領養父母這些都是值得支持的改革然而,將強姦改為「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卻非必要,法改會的原意是認為強姦會對受害人造成負面標籤,不過新的名稱將含糊了罪行的嚴重性,減低公眾對有關行為的厭惡感。由於現時法庭已有機制保護受害人,未得法官批准,傳媒不得報道受害人姓名,這樣對受害人已有一定程度上的保護,保留強姦罪這名稱反而能維持大眾對這種性侵犯行為的厭惡感。

「窺淫罪」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

香港一直沒有針對偷拍的法例,終審法院早前的裁決亦令「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不能再用來檢控偷拍者,出現法律真空的情況,新增的「窺淫罪」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可以堵塞現時法律的漏洞,加強對女性的保障。然而,新增的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不宜規管從上而下的偷拍行為,因為一般拍攝都有可能從上而下進行,若市民不慎拍攝到他人衣領走光,也可能會觸犯「未經同意下不論目的為何而拍攝私密處罪」,容易令人誤墮法網,恐怕會出現過份立法的情況。此外,鑑於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都有案例,從事體力勞動的男人沒有穿上衣是為了工作方便和舒適,是很易理解的,他們不穿上衣露出胸部並非針對某人,也不涉及性,因此不構成性騷擾,亦毋須將男性胸部納入為新增窺淫罪的私密處定義,偷拍男性胸部不應界定為性罪行,若有人擔憂私隱受侵犯,應以其他法例處理

另一方面,法改會近年的性罪行改革都是以「無分性別」原則作為指導方向,其實,男女兩性本來就存在差異,一刀切地定義私密處,正正就是盲目地推行「性別中立」,缺乏性別敏感(gender sensitive)的做法,不但未能達致真正的公平,最後受害的往往都是女性。

新訂性罪行及調整最高刑罰

新訂的16項性罪行最高刑罰,可參看附表,除了部份保留現時的刑期,很多都較現時的刑期重及將相類似罪行的刑罰保持一致,新加入性露體罪,最高刑罰監禁五年,這個刑罰較現時的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暴露身體部份)罪,最高刑罰監禁六個月,更具阻嚇力及更適切反映罪行對受害人構成的傷害。另外,將意圖犯性罪行而侵入的最高刑罰訂為監禁14年,使其與為性目的而施用物質及意圖犯性罪行而犯罪的建議最高刑罰保持一致,做法恰當。這些新罪行及罪行的最高刑罰改革,對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保障邁進了一大步。

明光社

[1]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2020年11月,網站:https://www.hkreform.gov.hk/tc/docs/sentencing_related_matters_c.pdf(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2月26日)。

過了火的「無分性別」性罪行檢討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03/02/2021

保安局在2021年1月向立法會建議訂立窺淫罪、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罪,以及兩項關於發放私密影像的罪行,但未有納入「拍攝衣領」。有立法會議員對此不滿,認為女性胸部也是私密處,保安局官員回應稱立法要考慮性別中立原則,如果只針對女性衣領拍攝胸部的行為,有幾個棘手問題要想清楚,包括男性和女性的接受程度不同等。[1]

保安局提及的「性別中立」原則源於法律改革委員會在過去進行的性罪行檢討中定下的指導原則。因為不少現有涉及性罪行的法例都會因犯事者或受害人的性別而有不同對待的情況。

例如只有男性才會觸犯強姦罪,亦只有女性才能成為強姦案的受害人。若反過來一位女性未經男性同意下強行與他性交,則不屬於「強姦」行為,只能以「猥褻侵犯」來作出檢控。另外,坊間簡稱「衰十一」的「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也是只有男性才會觸犯的性罪行。假如一位女性與未滿16歲的未成年少男發生性行為,同樣只能以「猥褻侵犯」來檢控。如果男女都是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士,男童仍會被控「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女童雖然可控「猥褻侵犯」,但現實卻絕少會檢控女童。

因此,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12年進行性罪行檢討諮詢時,將「無分性別」作為性罪行改革的指導原則之一,並建議訂立新的強姦罪定義,使男性或女性皆可以被控觸犯強姦罪,及後在2016年進行的諮詢進一步建議涉及兒童及少年人的性罪行應「無分性別」,即與未成年的少男或少女發生性行為都要負上相同刑責。以上的建議讓男女兩性作出的行為在法律上得到同等看待,相信爭議的地方不大,但政府仍遲遲未就此等建議提交立法會審議。

在這次窺淫及偷拍等性罪行的立法建議上,保安局官員仍然沿用法改會的「無分性別」原則來處理,不論性別都得到相同涵蓋範圍。但這次「無分性別」原則不是應用在犯事者或受害人的性別上,而是施加在條文中對男女身體的描述,即偷拍行為中的「私密處」定義也需要「無分性別」。

政府原先建議的私密處是指生殖器官、臀部或胸部。筆者相信沒有人會反對將男女的生殖器官及臀部,以及女性的胸部界定為私密處,但男性的胸部是否應該屬於受保障的私密處呢?若以我們日常的理解來看,男性和女性胸部有著明顯差異,女性胸部在青春期後會發育成乳房,明顯屬於私密處。男性胸部雖然都是男性的性敏感位置,但我們的社會文化普遍接受男性赤裸上身,難以與女性裸露胸部相提並論。但如果依照「無分性別」原則的話,男性和女性的胸部必需一致看待,要麼同時都是私密處,要麼同時不是私密處。所以如果從上而下在衣領拍攝到女性胸部是犯法的話,在衣領拍攝到男性胸部也是犯法。

現時不少法例對男女胸部都是以「有分性別」的原則來處理。《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對兒童色情物品中色情描劃的定義就只包括女性胸部,而排除男性胸部。在《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評級機制中,男性裸露胸部的影像往往只會被評為第一類既非淫褻亦非不雅的物品,但女性裸露胸部卻會被評為第二類不雅物品。

我們支持男女平等,不論男女都應該獲得平等的權利、責任及機會,法律應該一視同仁地對待不同性別人士作出的犯罪行為。不過,我們反對將「無分性別」的原則應用在有顯著分別的男女身體構造層面,將男女兩性的生理差異削平。男性穿泳褲,女性著泳衣,是基於男女身體的差異,這是幼稚園學生都懂的道理,並沒有違反男女平等的原則。假如強行以「無分性別」來看待男女的身體差異,最終是要男生必須穿上泳衣,還是迫女性只穿泳褲呢?

按香港政府勞工及福利局「性別主流化」的網頁顯示,性別主流化是指在所有範疇的法例、政策和計劃的設計、實施、監察和評估過程中,考慮性別觀點及需要,以致力確保兩性可以同等享有並受惠於社會的資源和機會。因此,應該採取性別敏感(gender sensitive)的態度,了解到兩性的特徵、面對的處境而給予適當的對待,以達致真正的公平。[2]

今天保安局以「無分性別」原則一刀切地定義私密處,正正就是盲目地推行「性別中立」,沒有考慮性別觀點,缺乏性別敏感(gender sensitive)的做法,不但未能達致真正的公平,最後受害的往往都是女性。


[1] 〈窺淫罪不包拍衣領 保安局稱顧及性別中立原則〉,《明報》,2021年1月16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pns/港聞/article/20210116/s00002/1610734524249/(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2月2日)

[2] 〈背景:性別主流化的起源〉,性別主流化,網站:https://www.lwb.gov.hk/Gender_Mainstreaming/tc/background/index.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2月3日)。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 4-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