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下稱《條例》)自1987年訂立至今已超過30年,當初訂立的目的,是保障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人,免被「不良的資訊」(如渲染色情、暴力的漫畫及報章的風月版)所影響。但因著社會文化的改變及科技迅速發展,《條例》早已未能跟得上時代的步伐。近期發生日本作家村上春樹的小說《刺殺騎士團長》被評為第二類(即「不雅」)物品一事,確令文化界及不少社會人士對此事關注,並產生了不少迴響。
在這30年間,「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曾就檢討《條例》作過兩輪諮詢,可惜委員會只把市民的意見稍作整理,鋪陳出來就了事。2013年的諮詢只草草以「仔細研究收集到的意見,並與相關人士(包括司法機構)商討,以制訂有關工作的未來路向。」作結。[1]
因著社會文化的轉變及科技的發展,我們認為《條例》應與時並進,讓它能適切地保護兒童及青少年的心智,並避免將文學的作品列為色情或淫褻不雅物品看待,否則《條例》便本末倒置。
《條例》中第一類物品是指適合任何年齡人士閱讀和觀看;第二類已是只適合18歲或以上人士觀看;第三類是禁書。此範圍實在太闊,達不到清晰分類的效果。而《條例》中有關「淫褻」及「不雅」的定義亦寫得不清晰,只簡單指出涉及暴力、腐化及可厭的內容,容易造成誤導和標籤效應。
現時除了香港,不少國家及地區對出版物品都有更詳細的指引去界定甚麼內容可被列為不雅、淫褻、觸犯了法例或屬限制級別,不適合未成年人士閱讀。我們試簡列英國、美國及台灣三地的法例供大家參考。
英國
英國設有《淫褻刊物法令》(Obscene Publications Act 1959 & 1964)以防止淫褻物品的出版,或有關的物品是為了淫褻物品的製作而出版。而根據有關條例提出的起訴,已不再像以往那樣普遍,但出版人亦可能會觸犯以下法例而被起訴,如擁有極端色情[2] 、生產或分銷對兒童有害的材料(描繪犯罪行為、暴力或殘忍行為、令人厭惡或性質可怕)、拍攝、製作、分發、展示或擁有以分發兒童的不雅圖像。[3] 而英國為刑事調查員提供了相關的指引,讓他們掌握何謂不雅及淫褻資料、其嚴重程度、被禁止的影像、其他淫褻的物品。指引亦提及調查員可以如何沒收物品及拘捕事宜。[4]
英國的皇家檢察署(The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簡稱CPS)的守則沒有任何關於淫褻出版物的具體內容,卻列出了一些最常被起訴的情況,如內容涉及人獸交、拍攝真實的強姦、有關虐待狂的素材、用工具折磨、性虐待(在對方不同意情況下使用口塞物)、肢解或嚴重損害、涉及變態或玷污(如飲尿、排尿或向身體嘔吐,或涉及排泄或使用排泄物)或拳交。[5]
美國
《美國法典》第18項主題:「犯罪和刑事訴訟程序」中第71章「淫褻」(Obscenity)(1460-1470條)中列明,[6] 有意出售、郵寄、進口或運輸、廣播、生產、運輸銷售或分銷、從事銷售或轉讓淫褻物品的業務、通過有線電視或訂閱電視分發淫褻資料,或明知對方是未滿16歲,仍將淫褻物品轉移或試圖轉移給他,均會被起訴。
美國司法部在聯邦法律中為「淫褻」制定了公民指南[7] ,當中指出了美國最高法院確立了一項讓法官和陪審團使用的測試,他們以此來判斷物品是否屬於淫穢。這是一個三管齊下的測試,任何符合以下三項條件的物品,都有可能屬於淫穢:
1. 一般人,按當時成人社會的標準,物品整體來說會引發淫褻的興趣(即性愛、淫蕩、異常、不健康、有辱人格、可恥的,或有關病態的裸露、性或排泄方面的興趣);
2. 一般人,按當時成人社會的標準,物品以顯然令人反感的方式,描繪或描述性行為(即有關極端的性行為、正常或變態、真實或模擬、手淫、排泄功能、生殖器的淫穢展示,涉及施虐或受虐的性虐待);
3. 合理人士(reasonable person)認為有關的物品整體而言,缺乏嚴肅的文學、藝術、政治或科學價值。
所謂有害的準則,適用於未成年人士的,未必便適用於成年人。對未成年人士有害的內容包括,任何的溝通包含裸體、性或排泄等內容,其中:一、會引起未成年人士的性興趣,二、明顯違反成人社區對於適合未成年人士的普遍標準,三、並且對未成年人士缺乏嚴肅的文學、藝術、政治或科學價值。
另外,美國亦訂有「美國聯邦兒童色情法公民指南」,以明確禁止製作、銷售及擁有兒童色情物品。
台灣
《中華民國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風化罪類別第235條中指出,若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會被處罰,物品亦會被沒收。[8]
而行政院新聞局亦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制定了《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下稱《辦法》),目的是為保護兒童和青少年而對各類出版物品加以分級。[9]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第四章的保護措施部份說明,兒童及少年不得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父母或監護人等照顧者應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除新聞紙外,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10]
台灣對出版物品的分級跟香港有點相似,出版物品分為限制級及普通級。限制級就是未滿18歲之人不得閱聽,內容於《辦法》中第二章出版品之分級管理中第五條有清楚列明:
- 過份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
- 過份描述自殺過程。
- 過份描述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
- 過份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11]
而報章亦不可以任意妄為,有指引限制出版人不得刊載下列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如過度描述(繪)強制性交、猥褻、自殺、施用毒品等行為細節之文字或圖片;或過度描述(繪)血腥、色情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根據該《辦法》的第三章錄影節目帶之分級管理更將錄影節目分為五級,除了限制級外,有輔導15歲級、輔導12歲級、保護級(即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及普遍級(即一般人皆可觀賞)。
我們的立場與聯署
以上三地對淫褻物品或限制級物品的指引,明顯比起香港的《條例》更為清晰。我們認為只簡單指出物品內容涉及暴力、腐化及可厭,並以此裁定物品為「淫褻」及「不雅」,會容易造成誤導和標籤效應,亦希望指引能與時並進,作出更清晰的界定。
此外,我們亦希望在分類方面可以收窄範圍,建議參考外地年齡分類制,對書刊、影碟、電子遊戲和互聯網等物品,進行更多層次的分類,例如用「6+」、「12+」、「15+」和「18+」代表適合已達該年齡或以上的人士欣賞、使用和觀看,並列明分類原則,例如以內容涉及自毀、虐待、犯罪或不當行為、成人情節、暴力情節等作為指引,令家長在選擇物品時有所適從。當然,強化審裁認受及加強公眾教育,讓市民正確了解《條例》亦極為重要。
我們曾於8月初就改善《條例》推出了網上聯署,大家可以到明光社網站了解聯署內容,[12] 鼓勵大家一同踴躍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