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有誰不管? ── 各地管制不良物品的條例簡介

吳慧華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03/12/2008

鑑於近年報章、雜誌不時發布不雅或更甚的照片,公眾亦愈發關注不良照片或資訊在互聯網上流傳,2008年10月初,政府推出《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諮詢,希望改善現行規管淫褻及不雅物品的機制。

事實上,有關管制不良物品的條例並非香港獨有的,很多地方都有類似的條例,禁止過份渲染暴力或淫褻的物品出版、發布或銷售。以下,我們會探討新西蘭、英國、美國、加拿大及台灣這5個地方相關的條例。

一、法例與定義

5個地方都有相當的法令規管不良物品,[1]分別禁止物品被製作、提供、派發、銷售、租借、陳列或展示。在新西蘭有1993年及2005年的《電影、錄影帶及刊物分類修訂法令》(Films, Videos, and Publications Classification Amendment Act1993 & 2005 )﹔英國有1959年及1964年的《淫褻刊物法令》(Obscene Publications Act 1959 & 1964)及《1981年不雅展示控制法令》(Indecent Displays 〔Control〕Act 1981 〔c.42〕)等;美國主要有《美國刑事及刑事程序法典》(US Code on Crimes and Criminal Procedure)第71章1461、1462、1463、1465、1466條;而加拿大,則見於其刑事法163條(Section 163 of the Criminal Code),台灣則有《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基本上,其他地方在法例本身或釋義上,都較詳細列明何謂不良物品。在新西蘭,「可厭惡的」(objectionable)出版物(紙張或物件)指物品本身在敘述、描述、表達有關性、恐怖、罪案、殘暴或暴力的題目時,有損公益。詳細來說,可指內容〔1〕含有一個或以上兒童或年青人部分或全裸的影像(無論這些影像是否單獨出現,又或有相關文字);〔2〕以性為目的,提倡或支持〔a〕剝削兒童或年青人、〔b〕使用暴力或強迫他人參加或忍受性行為、〔c〕與死人發生性行為、〔d〕用尿液或排泄物貶低及侮辱人、〔e〕人獸交﹔〔3〕提倡或鼓勵犯罪行為或恐怖主義﹔〔4〕折磨的行為或施加極端的暴力或殘暴﹔〔5〕對身體造成傷害,如自殘(致死)﹔〔6〕又或一些行為一經模仿,將會危害自己或他人﹔〔7〕一些貶低自然或違反人性,虐待身體的行為(包括一張或以上的圖片,無論有否附加文字)。
 
而英國,所謂「可厭惡的」的物品(可供閱讀或觀看〔又或兩者皆是〕),又或是音響、影片或圖片製作),是指到其中任何一部份整體上可能導致讀者、觀眾或聽眾腐化及墜落,淫褻的內容可包括極端的性行為影像,如人獸交、戀屍癖、強姦及折磨。至於「極端色情物品」,則指到非常冒犯、厭惡又或者是明顯地描述下列其中一項行為:〔1〕危害他人:包括對絞死、悶死、性侵犯(用武器恐嚇);〔2〕引致或可能引致一個人的肛門、胸部或性器官嚴重受傷(包括把利器插入,又或引致胸部或性器官損毀);〔3〕真正或看似與人類的屍體性交;〔4〕真正或看似與動物進行性交或口交。
 
在美國,不同州對何為淫褻有不同界定,一般而言,所謂的不良物品大底指到任何淫褻、邪惡、淫蕩、污穢或下流的書籍、傳單、圖晝、電影、文章、信件、寫作、印刷品、剪影、繪畫、畫像、影象、模型、唱片、電子副本、其他可發出聲音,或其他不雅或不道德的物品。而淫褻物品包括任何文章、廣告、小冊子、藥物或其他物品,其目的製造墮胎,又或任何不雅及不道德的意圖。當中,不雅可指到縱火、謀殺或暗殺。
 
按照美國的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按著三個重要的個案(Miller v. California, 413 U.S. 15, 24-25〔1973〕; Smith v. United States, 431 U.S. 291, 300-02, 309〔1977〕; and Pope v. Illinois, 481 U.S. 497, 500-01〔1987〕),制定了一套三部份的測試標準,以協助法官及陪審團裁定有關物品淫褻與否。基本上,任何物品,凡符合以下的標準即屬淫褻:〔1〕一般人按當時社會標準認為物品整體上迎合淫亂的偏好:包括性愛的、淫蕩的、不正常的、不健康的、貶低人格的、可恥的,又或令人厭惡的癖好(裸露、性或分泌物);〔2〕一般人按當時社會標準認為物品明顯地以令人厭惡反感的方式,描繪或描述性行為:限制級的性行為、自慰、排洩器官的功用、淫蕩地展示性器官,又或性虐待;〔3〕一般人認為物品整體上缺乏實質文學、藝術、政治或科學價值。
 
在加拿大,「淫褻」物品的主要特色是過份渲染性事,或性事涉及以下任何一種或以上的題材(犯罪、恐怖、殘暴及暴力)。所謂的「性事」,包括描述或敘述任何口交、肛交、陰道交、完全或部份展露生殖器、肛門或女性胸部,其目的在於引發情慾。若然其描述的性行為帶來重大的危害,例如〔1〕貶低人格:真實或暗示地把大、小便或嘔吐物放在其他人身上,又或吃食其他人的大、小便或嘔吐物;〔2〕性痛楚;〔3〕性侵犯;〔4〕性暴力;〔5〕罔顧他人生命;〔6〕亂倫;〔7〕人獸交及〔8〕戀屍癖。
 
根據台灣的解釋文(第407號及617號),所謂猥褻的出版品(文字記載或圖畫描述事物之刊物、冊籍及錄製僅具聲音效果之錄音產品)或資訊,乃指一切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物品,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因為風化的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改變,主管機關的釋示,不會一成不變,而是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出版自由,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維護,隨時檢討改進。
 
在加拿大,對公眾有利益的物品不會被視為不良;台灣亦言明,凡被評定為有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物品,都不會被視為猥褻物品;而其他地方也指到,物品若有科學、文學、美術等價值,均可以獲得豁免。

二、分類

英國與美國,除了對電影及電子遊戲,並未對刊物作出評級。
 
一如英美,加拿大只對電影及電子遊戲作出評級。但加拿大邊境服務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CBSA),[2]在2008年2月14日所訂立的備忘錄D9-1-1中,訂立了一連串的指標,以決定物品是否淫褻。
 
比較其他地方,新西蘭及台灣,則有明顯的分級制,根據新西蘭法令,物品可被分為〔1〕不受限制(unrestricted)、〔2〕令人生厭的(objectionable)、〔3〕令人生厭的,卻可以獲得豁免,若然〔a〕所限制的使用者已到達指定年齡(18歲)、〔b〕出版物限制於指定的人或群體、〔c〕出版物被用於達到以下一個或多個目的:教育、專業、科學、文學、美術或工業。
 
至於台灣,其分類更仔細:依照規定,發行、供應出版品者,於出版品發行、供應前,自行分級,若然對分級有疑慮時,應當諮詢出版品分級專業團體意見。
 
限制級出版品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
 
前項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至於封面(底)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涉及上述內容。
 
而租售限制級出版品者,應以設置專區、專櫃或加封套方式陳列限制級出版品。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字樣。
 
按其內客,出版品與錄影節目帶可被分為下列四級:〔1〕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2〕輔導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需父母、師長輔導觀賞;〔3〕保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同觀賞;〔4〕普遍級:一般人皆可觀賞。

三、互聯網

基本上,大多數地方都沒有定立新的法例規管互聯網,主要鼓勵業內人士制定相關守則,進行自我監察。
 
在新西蘭,網上的資訊受到原有的《電影、錄影帶及刊物分類法令》監管。當地內政部(NZ Department of Internal Affairs)的督察員會監察互聯網訊息及資料,以及處罰任何人在互聯網上進行與「可憎惡的」出版物相關的交易。除此,新西蘭的互聯網組織(Internet Society of New Zealand)實行業界自我規管。
 
自1997年4月起,組織規定成員必須確保其提供的成人服務已根據通用的分類制度評級,訂戶制度排除未滿法定年齡的訂戶,而當成員提供該等資訊時,亦應在屏幕上顯示適當的警告字句。至於互聯網服務的供應商,需要告知家長可行的預防措施,以保障未成年人士不會接觸到危害身心的資訊,並使家長可以更有效地監管子女使用互聯網。
 
至於英國,在2001年的通訊白皮書(The Communications White Paper)中,政府清楚及明確地表明不會建立新的形式管制互聯網。可是,有一個非牟利團體:互聯網監察基金會(Internet Watch Foundation)負責處理投訴事宜,當公眾或專業人士從網上發現涉嫌不法的內容時,可直接向基金會舉報,他們會把資料轉交警方處理。在業務守則內,亦設立「移除違規網頁」機制,基金會會通知英國本地的網站供應商,要求他們含有非法內容的網頁。
 
加拿大主要利用現存的刑事法(Criminal Code)條文,檢控在互聯網上傳送淫褻資訊的罪行。旨在支持加拿大的互聯網行業的加拿大互聯網供應商協會(Canadian Association of Internet Providers),他們會推廣互聯網的正面形象,而不會對互聯網作出管制。對內,他們提供資料給會員(例如與保護兒童及有害內容相關的資料),讓他們進行自我監控,對外,則勸喻消費者應該尋找一個良好的互聯網服務供應商。
 
如上述地方一樣,根據2006年一項全球性媒體獨立的調查(A Global Survey of Media Independence),台灣同樣給予互聯網媒體相當大的自由。
 
美國與新西蘭及加拿大一樣,以打擊兒童色情資訊為監管互聯網的重點,司法部會撥出若干金錢,給予退休人士,讓他們評估色情網頁及處理投訴事項。而在1996年2月通過的《正當通訊法令》(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1998年通過的《兒童聯機?(在線)保障法令》(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及《兒童網上隱私保護法1998》(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 of 1998),旨在保護兒童(13歲以下)及未成年人免受淫褻資訊傷害。
另外,在2000年所通過的《兒童互聯網保障法令》(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 2000)中要求,全美接受公費資助提供互聯網的公立圖書館及學校,必須安裝過濾軟件,只是,當成年人在圖書館使用互聯網時,可要求不需使用過濾軟件。

 總括而言,其他地方有關管制不良刊物的條例,當中的措詞或有不同:可厭惡的、極端色情、猥褻等,但在法例或釋義部分,它們都有較為清晰的界定,甚至明確地描述在什麼情況下被視為不良。雖然上述地方都給予互聯網相當的自由,但在保護兒童及青少年的前題下,互聯網仍不是沒有限制的,各地政府都希望業內人士首先進行自我監察。

 

 

 

參考資料(精選)
 
Adult Books & Magazine Outlets A-11-Enacted. 15 November 1993. (Canada) <http://www.london.ca/By-laws/PDFs/adultbooks.pdf>
 
C4-34: Indecent and Obscene Material. (UK) <C4-34%3A+Indecent+and+obscene+material-1.pdf>
 
Canadian Association of Internet Providers. (Canada) <http://www.caip.ca/aboutset.htm>
 
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s Determination Procedures for Obscenity and Hate Propaganda. Memorandum D9-1-17. 14 February 2008. (Canada)<http://www.cbsa.gc.ca/publications/dm-md/d9/d9-1-17-eng.pdf>
 
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s Policy on the Classification of Obscene Material. Memorandum D9-1-1. 14 February 2008. (Canada) <http://www.cbsa-asfc.gc.ca/publications/dm-md/d9/d9-1-1-eng.pdf>
 
“Citizens’ Guide to Federal Obscenity Laws.”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US) < http://www.usdoj.gov/criminal/optf/links/citizens_guide.html>
 
Films, Videos, and Publications Classification Act 1993. (New Zealand) <http://gpacts.knowledge-basket.co.nz/gpacts/public/text/1993/an/094.html>
 
Films, Videos, and Publications Classification Amendment Act 2005. (New Zealand)
<http://www.dia.govt.nz/diawebsite.nsf/Files/ClassificationAmendmentAct/$file/ClassificationAmendmentAct.pdf>
 
Indecent Displays (Control) Act 1981 (c.42). (UK)
<http://www.opsi.gov.uk/RevisedStatutes/Acts/ukpga/1981/cukpga_19810042_en_2>
 
“Internet Censorship: Law & Policy around the World.” Electronic Frontiers Australia.
http://www.efa.org.au/Issues/Censor/cens3.html#nz>
 
“Internet Censorship in Taiwan.” Student Coalition Against International. (Taiwan)
<http://library.thinkquest.org/06aug/02385/pro_index.html>
 
Internet Watch Foundation. (UK) <http://www.iwf.org.uk/>
 
Obscene Publications Act 1959 &1964. (UK) <http://www.iwf.org.uk/police/page.22.38.htm>
 
“The Communications White Paper—Government Response to the Second Report from the Culture, Media and Sport Select Committee Session 2000-2001,” Culture, Media and Sport Select Committee. (UK) <http://www.culture.gov.uk/PDF/CM5316.PDF>
 
“US Code on Crimes and Criminal Procedure18 USC CHAPTER 71 – BSCENITY.”   U.S.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1 March 2007. (US) <http://uscode.house.gov/download/title_18.shtml>
 
全國法規資料庫。(台灣)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235>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93年8月26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一字第0930420726A號令訂定發布,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新版一字第0940420264Z號令修正第二十條。<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18470&ctNode=345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訊科技及廣播局,《保護青少年免受淫褻及不雅物品荼毒》,二零零零年「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諮詢文件。2000年4月。
 
〈澳洲、新西蘭、英國、美國、加拿大和法國的規管方式〉。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網頁。2008年11月19日。 <http://www.coiao.gov.hk/pdf/OverseasPractice_20081119_b5.pdf>

 
 

 
[1]鑑於不同地方所用的辭彙不同,本文以「不良」泛指「不雅」、「淫褻」或「可厭惡的」物品。
[2]加拿大政府機構,負責邊境防衛和海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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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籃球教練私密照看相關法例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30/05/2024

早前網上瘋傳中學籃球教練與女學生的私密照片,警方表示在發現有關帖文後已即時安排刪除帖文,並將案件暫列作「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處理,但仍有市民不理會警方的警告,在網上討論區和即時通訊工具的群組分享那些相片。 

這次事件令網民重提2008年「藝人私密照事件」的朋友論,當時網絡瘋傳幾位藝人的祼照,有警方代表在記者會解釋法例時表示,向朋友分享色情相片並沒有觸犯法例,引來一眾網民都以「朋友」相稱。事隔10多年,時至今日仍有人認為與「朋友」分享籃球教練與女學生的私密照片也不會違犯法例,但其實「藝人私密照事件」和「籃球教練事件」所牽涉的法例是有所不同的。

「藝人私密照事件」涉及的法例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中的「禁止發佈淫褻物品」罪,條例列明發佈淫褻物品屬犯罪行為,而相關的藝人裸照屬於淫褻物品,因此一旦發佈便會觸犯法例,發佈淫褻物品的最高刑罰是監禁三年及罰款100萬元。警方在記者會提及的「朋友論」是解釋發佈的定義,發佈是指向公眾人士分享照片,而不是朋友間私下的分享。警方當時也有補充說明,指絕大部份的網民都不會被理解為朋友,因此在網上分享藝人裸照有機會觸犯「禁止發佈淫褻物品」的條例,只是一眾網民斷章取義地理解警方的說法。

這次「籃球教練事件」涉及的法例是「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私密影像是指顯示露出或僅有內衣遮蔽的個人私密部位,即能看到個人的生殖器官、臀部、肛門範圍或胸部的影像,或進行私密作為如性行為的影像。簡單來說,即是不理會當事人是否同意,而發佈其內衣照、裸照、進行性行為時的影像就是違法,最高刑罰是監禁五年。所以在網上分享籃球教練與女學生的私密照片,無論是令照片外洩的人,還是抱著「食花生」心態與人分享照片的網民,都一律觸犯了「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而此條例中「發佈」的定義,是否與「禁止發佈淫褻物品」條例中的「發佈」一樣,不包括朋友間私下的分享呢?這點現時難以確定,但如果按立法原意,筆者估計與朋友分享也有好大機會觸犯「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

「禁止發佈淫褻物品」和「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的分別在於當事人是否同意和影像性質的不同。「禁止發佈淫褻物品」罪不會考慮當事人是否同意,只要是「淫褻物品」就一律禁止發佈,即當事人自願發佈自己的「淫褻物品」也會觸犯法例,而物品是否屬於淫褻一般皆由淫褻物品審裁處來評定,按過去的評定標準,展露男女性器官交合的影像都會被評定為「淫褻物品」,一旦發佈便會觸犯法例。

「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則會考慮當事人是否同意發佈,而私密影像不一定是裸露,也包括僅有內衣遮蔽個人私密部位的影像,所以私密影像有可能屬於《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中第一類「既非淫褻亦非不雅」的物品。雖然第一類物品可以供人自由發佈,但只要它屬於私密影像,就必須得到當事人同意才可發佈,如果有人在不理會當事人意願的情況下發佈私密影像,就是違法行為。

而2008年「藝人私密照事件」中遭發佈的相片其實也屬於私密影像,但因政府在2021年才實施「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因此當時只可用「禁止發佈淫褻物品」罪來處理。但如果現在有人發佈當年藝人的私密相片,則會觸犯「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

這次的「籃球教練事件」也引來網絡上熱烈討論應否拍攝「私密影像」,網上有人提出「不影就不會流出」,認為影裸照與相片流出是有因果關係,但這類言論亦隨即被其他網民反駁,指有關言論是在怪責受害者(blame the victim)。其實事件已經發生,當事人是受害者,事後才「提醒」當事人不應拍攝「私密影像」,只會令相關人士感到更大的壓力,對事件也毫無幫助。

不過類似事件的出現,其實也能讓公眾意識到拍攝「私密影像」的危機。「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的人是罔顧他人感受和侵犯他人私隱的行為,絕對應該面對法律的制裁,但與此同時,我們也要學習保護自己,了解拍攝私密影像可能引發的後果,避免將自己放在危險之中。

當私密影像一出現,就已存在外洩的風險。不讓自己的私密影像出現,是防止私密影像外洩最好的方法。

資料庫

背負污名令私密照受害人不願求助

未經同意下拍攝或分享別人的私密影像,會對當事人構成莫大傷害,《精神疾病診斷及統計手冊》第五版的修訂版,已將有關傷害歸納為性侵創傷,有臨床心理學家就指出,性侵犯不只限於身體上的性侵害,還包括情感傷害,所指的是當事人的深層私隱被侵犯,感到羞恥,面對社會的輿論壓力,被污名化等。[1] 另外,在外國亦有研究指出,即使明知當事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私密影像,但第三方收看者普遍不會因此為受害人辯護,相反,即使對收看影片感到掙扎,他們都會裝作沒有問題,並隱藏內心的爭戰,而收看者這類表現,會助長公開他人私密影像的行為。而對於受害人來說,裸照或半裸照外流會令他們背負污名,承受外間批評,亦會令他們不願去求助,甚至怪責自己。[2]


[1] 陳真紀:〈私密影像流出 傷害等同性侵〉,《明報》,2024年3月11日,網站:https://ol.mingpao.com/ldy/beautystyle/fitness/20240311/1710091720871/私密影像流出-傷害等同性侵(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5月6日)。

[2] Asia A. Eaton and Clare McGlynn, “The Psychology of Nonconsensual Porn: Understanding and Addressing a Growing Form of Sexual Violence,” Policy Insights from the Behavioral and Brain Sciences 7, no. 2 (2020), 193, https://doi.org/10.1177/2372732220941534.

步步為營才不會得意忘形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7/03/2023

傳道書九章12節說:「原來人也不知道自己的定期。魚被惡網圈住,鳥被網羅捉住,禍患忽然臨到的時候,世人陷在其中也是如此。」而在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3節亦提醒我們:「人正說『平安穩妥』的時候,災禍忽然臨到他們,如同產難臨到懷胎的婦人一樣,他們絕不能逃脫。」因此,居安思危不單是教會和信徒,也是社會和所有市民應有的態度,特別是在人心難測,處處紅線和陷阱的年代。

一直以來,教會群體認為自己做的是天國的/屬靈的事工,與地上的/屬世的政權只會有屬靈爭戰,殊不知自己在公司法和稅務條例、建築物和消防條例等等,很多時都未能滿足法律的嚴格要求,根本不用宗教或政治理由,都有可能墮入法網,本期《燭光》希望能提醒大家快快為教會做「健康」檢查。至於家長,亦須留意在現今的社會風氣下,一些幼童耳濡目染,對性的問題一知半解,可能會遇上一些騷擾別人而不自覺,被人侵犯而懵然不知的情況,特別在這個強調讓子女在成長中多些自我探索的氛圍下,父母既要鼓勵子女學習選擇,亦要教導他們學習服從和考慮後果,如何平衡需要更多智慧。

此外,當網絡世界邁向元宇宙、人工智能不斷融入日常生活,沉浸式體驗成為了感受事物的新模式,這個世界愈精彩,但我們亦愈容易迷失在不同的名字和不斷改變的範式中,科技的發展令想追上潮流的人疲於奔命,拿捏不準,恐怕成也科技、敗也科技!知道自己的名字,知道自己是誰,知道自己應該如何選擇,知道自己身邊有何機遇與陷阱,是學會面對這個複雜世界的基礎,步步為營才不會得意忘形。

不知者仍有罪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4/07/2022

「不知者不罪」是中國傳統民間智慧,不過,對於法治社會來說是行不通的,最多也只能成為被定罪時的求情理由,因此,了解一些與我們日常生活經常有可能遇到的問題的相關法律便十分重要,否則因為無心之失而被檢控、甚至鋃鐺入獄便不值得了。

在現代社會,一些只涉及兩個成年人之間的感情、親密關係的問題,若大家以為不涉及法律便大錯特錯,而一些往日容許、甚至被讚賞的行為,今時今日卻可能會被檢控,正如以前死纏爛打地追求自己心儀的對象會被視為痴情,現在卻很可能變成纏擾或性騷擾。而情侶或夫妻情到濃時,不要以為只要在家中或室內發生性行為便一定沒有問題,若身處公眾可以看到的地方(如露台),便有機會構成「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至於棒下出孝兒的傳統觀念,莫說對子女會犯法,就算用來教導寵物亦有機會惹官非。又例如教會和機構在面對新的社會環境,若沒有危機意識,萬一誤墮法網,恐怕無法改變作為領導沒有做好危機管理而失職的事實。

當時代變了,不與時並進,只會變成糊塗人,不知和無知只是一線之差,以數碼科技為例,這已是大部份人生活上不可或缺的一部份,作為用家,我們難以明白當中的許多原理,不過,卻不能不了解一些最基本的守則和知識,否則便可能糊裡糊塗做出糊塗事。今期《燭光》會從數碼智商、明星與社會現象、青少年的性態度、人與寵物的關係等多個範疇,與大家一起探討在明光社成立及回歸25週年的新香港的新挑戰。

沒有人告訴你子女的戀愛法例

熊嘉敏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14/07/2022

當子女踏入青春期,開始對異性產生興趣,可能會追求對方、與對方約會,也可能會經歷分手等不同的情境,作為家長,可能需要提早向子女講解一些法例,讓他們多加注意,以免誤墮法網。

情境一:以電話或訊息向心儀對象窮追不捨

有些人在追求心儀對象時,為了向對方表示誠意,於是不斷致電對方,目的可能只是想聽聽對方的聲音;甚或在分手後,用WhatsApp、WeChat和SMS等不斷向對方發訊息,表達不捨之情,希望能夠打動對方,重拾往日情懷。不過,這些行為都會令接收的一方感到相當困擾及煩惱,而且打這類具滋擾性、冒犯性和厭惡性的電話和訊息,可能已觸犯法例。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0條,任何人如傳送虛假訊息,旨在對他人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或是無任何合理理由而不斷打電話,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罰款2,000元及監禁兩個月。

情境二:在心儀對象的住所或學校附近徘徊

某些人會在心儀對象常到的地方徘徊等待,例如其住處樓下、學校、商場等,試圖營造電影裡浪漫的偶遇場面,以行動來打動對方,卻令對方感到害怕及覺得自己被纏擾,這些舉動或已觸犯法例。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3)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份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兩年。

情境三:小情侶的戀情被反對,二人決定私奔,遠走高飛

青少年在學時拍拖或會遭到父母反對,有些小情侶覺得父母棒打鴛鴦,於是參考電影情節,二人商議後私奔,以為這樣非常浪漫淒美,其實真的如此行可會觸犯法例嗎?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6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未婚女童,在違反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的情況下,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筆者請家長務必要告訴孩子,電影的情節有時並沒有考慮當中的行為是否合法、合宜,故事的發展往往只是吸引觀眾的橋段,切勿隨意模仿。

情境四情到濃時,有超越界線的身體接觸

小情侶兩情相悅,在自願的情況下,雙方做出超越界線的身體接觸,甚至發生性行為,又會否觸犯法例嗎?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而第124條亦列明,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五年。一旦證明被告曾與女童性交,即使女童表明同意性交,也不可以作為被告抗辯的理由。另一方面,假若涉事的男童未滿16歲,在法例上他是不能「同意」與女友發生性行為,警方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向女方提出猥褻侵犯罪,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教養孩童,一生不偏離正道

觀乎以上數條關於兩性相處的法例,可見越界行為和刑責是有關係的。關於法例,筆者認為是一些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的界線,在法治社會裡人人都必須遵守。然而父母的天職不只是教出一個守法的孩子,當孩子日漸長大,自然有許多主見和想法,因此,父母需要盡早為孩子設定合乎情理的發展框架,幫孩子成為「具珍愛能力」的人,將來長大後能愛護自己、尊重別人。

筆者認為發展框架可包含三個原則:第一,不能做傷害自己的事;第二,不能做傷害他人的事;第三,不能令自己或他人蒙羞。舉例說明,假設我們求愛不遂,然後以鎅手來宣洩情緒,雖不犯法,但此舉卻會傷害自己。又假設我們鍾情某人,在學校裡不斷向所有同學訴說自己對某人的愛慕之情,雖不犯法,卻令當人造成困擾和尷尬,此舉已傷害他人。再舉一例,若我們在情路上經歷多番失意,不信自己以後會覓得真愛,所以便隨意約網友見面,任性地拍散拖,法例上雖不會監管這些行為,惟此舉已讓自己蒙羞。

子女想拍拖,代表他們長大了,父母放手只是遲早的事。筆者認為「放手」不代表「放縱放任」,無論孩子有多成熟,能得著有豐富人生經驗的父母指點一二,對孩子也是一種福份。筆者祝願父母以深厚的愛來教養孩子,作一個合情合理合法的人。

 

參考資料:

電子版香港法例。網站: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資料庫

早熟的孩子需要家長的導引

青少年情竇初開,或許都會對戀愛有所期待。家計會在2022年6月14日公佈的研究,訪問了八千三百多位中一至中六學生,當中有三千四百多位中一、二學生。研究發現有19%的中一、二女生和15%的中一、二男生已經有約會經驗,而他們第一次約會平均年齡是11歲。[1] 11歲這年紀,代表他們當時還在唸小學。有小學校長就曾撰文指,現今的小朋友是早熟得很,他們年紀小,但強烈渴望被愛,對成人的愛、同儕的愛等都照單全收,他們也分不清「戀愛」和「友情」。她鼓勵家長多與孩子傾談,幫助他們分辨談戀愛跟交朋友是有所分別的。[2]


[1] 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2021年青少年與性研究〉,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2022年6月14日,網站:https://www.famplan.org.hk/files/media/press-release/2022/2021YSS_Chi.pdf(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7月8日)。

[2] 徐區懿華:〈【校長專欄】孩子趨早熟易墮網上交友陷阱 校長:小學談情說愛勿輕視〉,《香港經濟日報 – TOPick》,2021年4月30日,網站: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946033/【校長專欄】孩子趨早熟易墮網上交友陷阱%20%20%20%20校長:小學談情說愛勿輕視(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7月8日)。

從啟德屋苑的露台說起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4/07/2022

早前啟德某屋苑有一對男女在露台全裸並進行性交,被人發現及錄下短片,再經網絡傳開。警方將案件暫列為「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並拘捕了一名懷疑與案件有關的女子,警方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有律師接受傳媒查詢時表示,法律上露台明顯是公眾可見的地方,故意讓人看見性交,有機會構成「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1]

事件在網絡引起一番討論,究竟私人物業的露台是否屬於「公眾地方」?如果影片中的男女在室內窗旁而非露台進行性交,又會否犯法呢?拍攝者又是否犯法,分享影片又如何呢?讓我們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條文。

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48條「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列明——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份,即屬犯罪。該露台雖然不是公眾地方,卻是公眾可見的地方。所以就算是私人物業,只要身處於公眾可見的地方,不論是露台、天台、地下花園,甚至是室內沒有拉上窗簾的窗口位置附近,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份,都有機會構成「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的罪行,最高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此外,該段影片中的男女所做出的行為,也有機會構成「有違公德罪」。根據普通法,任何人作出嚴重違反公德的行為,都屬犯罪行為。一般而言,「有違公德罪」適用於所有非常可恥、有違公德、冒犯及令人厭惡、敗壞道德、有傷風化的行為,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而就本案的情況,最終會以哪一項控罪控告涉案人士,則由律政司作出決定。

窺淫

另一個大眾關注的問題是拍攝該段影片的市民有否觸犯去年10月生效的「窺淫罪」呢?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B條「窺淫罪」列明——任何人為了觀察或拍攝個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而觀察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個人進行私密作為;拍攝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個人進行私密作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五年。

性行為屬於私密作為,所以偷窺或偷拍他人進行性行為會觸犯「窺淫罪」,但條例列明被觀察或被拍攝的人士需「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而本案是在露台發生,明顯並不是一個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地方,所以拍攝該短片的人按理並沒有觸法「窺淫罪」。

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

話雖如此,但該段影片仍符合「窺淫、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相關發佈影像罪行及處置令」中「秘密影像」的定義——即顯示該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的影像。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E條「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任何人在不理會他人是否同意下,發佈他人的私密影像,而他知道該項發佈會致使該名個人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或罔顧該項發佈是否會致使該名個人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都屬犯罪行為,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五年。因此,任何人對外分享該段影片,都有機會觸犯「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

發佈淫褻物品

而同時,按淫褻物品審裁處過去的評級標準,該段影片的內容好大機會被評定為淫褻物品,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條,任何人發佈淫褻物品,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是淫褻物品,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三年。所以,發佈該段影片,也都有機會觸犯「發佈淫褻物品罪」。

我們不難在網上討論區和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的群組裡找到上文提及的影片,雖然法例懲處的是發佈行為,市民觀看該影片並沒有觸犯法例,但只要市民轉發該影片,不論是轉發影片的檔案,或只轉發影片的連結,都同樣有機會干犯「發佈淫褻物品罪」或「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而網絡上充斥著大量淫褻物品和來源不明的私密影像,不少人樂於轉發有關資訊,雖然警方看似沒有行動,但其實轉發有關影像仍是違法行為,轉發者有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

最後,就該段影片的情況來說,當事人需為自己的行為負上法律責任,但作為旁觀者,也應該拒絕轉發有關影像,除了是因為避免觸犯法例,更加重要的是顧及當事人的感受,並尊重他人的私隱。即使有人在公眾可見的地方進行私密作為,旁觀者並不了解事件始末,若拍攝或轉發這些影片,無疑會對當事人帶來負面影響或傷害。假若收到這類影片,千萬不要隨意轉發。

資料庫

對影像性暴力受害者的支援

打擊窺淫、偷拍及未經同意發佈私密影像等行為的法例,於2021年10月8日生效。在新法實施的八個多月後,有支援性暴力受害婦女的組織表示,過去三年處理涉及影像性暴力的個案上升,預料未來求助個案會繼續上升。有社交網絡平台公司與上述組織合作,若有受害人向該公司指出其私密影像在未經同意下遭公開,該公司如在旗下的兩個社交平台找到涉事影像,便會移除有關內容,以阻止私密影像在網上流傳。[2]


[1] 凌逸德:〈啟德嘉峯匯活春宮|男女露台不雅行為惹爭議 警拘一女涉有違公德〉,《香港01》,2022年6月8日,網站: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778922/啟德嘉峯匯活春宮-男女露台不雅行為惹爭議-警拘一女涉有違公德(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6月16日)。

[2] 〈風雨蘭Meta合作 助刪平台流出私密影像〉,明報加東網,2022年6月22日,網站:http://www.mingpaocanada.com/tor/htm/News/20220622/HK-ghd1_r.htm(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6月21日)。

大麻來了怎麼辦?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新媒體及流行文化)
20/01/2022

近月不少傳媒將有關大麻的議題炒熱,說學生可以在商場隨便購買大麻產品,沒有法例禁止,又說大麻產品成行成巿,有糖果、咖啡、酒、又有香薰油,可以用來吃、用作美容、醫療,甚麼都有。為甚麼大麻產品可以在香港出現?這些「大麻」產品是毒品嗎?外國如何處理這類商品?

在香港,大麻屬危險藥物,理論上不能在街上售買,不過現在巿面上見到的所謂大麻產品,含有大麻二酚(CBD)成份,嚴格來說CBD只是從大麻中提取的一種物質,商人聲稱沒有研究指出CBD會令人上癮,它只會緩解肌肉疼痛、焦慮、關節炎、癲癇症和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只要按指定份量來使用,便不會對健康產生任何負面影響。被列作危險藥物的則是另一種叫四氫大麻酚(THC)的大麻提取物,THC是會令人感到興奮的藥物,也會上癮,所以一向都受法例管制。

明光社

在外國,使用CBD的人士大致上分兩批,一批是年青人,希望放鬆心情,透過CBD來減壓,另一批是中老年人,特別是患上關節炎或慢性痛症的人,他們希望透過使用CBD來減輕痛楚。類似的產品如雨後春筍般在巿場出現,社會亦有大量聲音,要求將之規範化,減少黑巿出現,令巿民用得安心的同時,將可能出現的問題減少。

自烏拉圭在2013年成為第一個讓公眾合法吸食大麻作醫療以外用途的國家,其後,不少其他地方開始將大麻合法化(或規範化),當中加拿大於2018年就將休閒類大麻合法化,只要持聯邦政府簽發許可證的廠家,就可以合法出售和購買大麻。他們認為透過清楚的標籤以及指引,就可以令大麻對社會的負面影響減到最低。

可惜,含有大麻成份的各類產品,如以水貨方式出口後,原有的標籤在別的地區也未必有效,因為各地的法例和監管政策都有所不同,例如部份地區只禁THC,不禁CBD的,也有些政府會就不同的劑量作出不同的規管,有的則會列明使用者每天只可以使用某一個特定份量的大麻產品,而不同地區的年齡限制亦不盡相同。所以在香港,即使現時只禁THC產品,但實際上或許會有人混水摸魚,巿民只看到商品上的標籤其實難以分辨當中的成份。

明光社

同時,因著香港本來就沒有法例規管CBD,所以會出現「任人買」和「任人食」的情況,商家未必會細心分辨每種產品的成份。有傳媒曾到過不同地方購買含大麻成份產品,結果偶有發現含有THC成份的產品混雜在其中。最後孩子們如果在商場一時好奇購買這些東西,容易引發不同的意外。現時只能依賴商家自律,有良心地按著外國的指引賣相關的產品,盡可能防止有違法的商品流入市面,但之後有關產品會否被濫用,仍是一個未知數。

大麻在某些地區合法化,令相關的產品有可能流到世界各地,亦間接令各地的政府要更加留神,才能確保違法的商品不會在市面上銷售,有見及此,有人建議在法例上應作進一步的規管。有趣的是,另一邊廂,有一些支持大麻合法化的論調出現,支持者往往認為大麻本身有醫療用途,對人有幫助,甚至強調在CBD中加入一點點的THC,會令效果更好,所以只要是醫療用途,並在受控制的範圍內,應該為大麻正名,又強調大麻不是毒品,甚至稱這是對大麻的歧視,不少傳媒更拍攝不同類型的節目,宣傳安全使用大麻,是健康和減壓的時尚活動,配合冥想更可以達到更高的境界。

這種透過立法、文化、教育、醫學改變人想法的策略,大家是不是有似曾相識的感覺?其實做政策倡議,特別是做這種「去污名化」的倡議,來來去去策略不外乎這幾招。所以回到問題的核心,大家應該想想,吸食大麻是一件好事嗎?如果不是,我們可以用甚麼政策,保護那些不應接觸大麻的人,減少他們使用這些產品的機會呢?


參考資料:

Monir Ghaedi。〈大麻合法化:那些 「挺麻」的國家是怎麼做的?〉。yahoo!新聞。2021年10月16日。網站:https://tw.news.yahoo.com/大麻合法化-其他-挺麻-的國家是怎麼做的-124500355.html

〈義大利「大麻合法化」!將允許民眾小規模種植四款大麻〉。聯合新聞網。2021年9月10 日。網站:https://udn.com/news/story/6811/5736688

〈德國準新政府支持大麻合法化〉。DW。2021年11月19日。網站:https://www.dw.com/zh/德国准新政府支持大麻合法化/a-59882810

〈盧森堡擬通過法案,將成歐洲第一合法個人種植、使用大麻的國家〉。關鍵評論。2021年10月24日。網站: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58025

〈社論:堅定立場抗拒毒品合法化 〉。聯合早報。2021年12月9日。網站:https://www.zaobao.com/forum/editorial/story20211209-1221339

〈21歲以下吸食大麻人數升58% 禁毒會主席:不支持大麻合法化〉。東網。2021年8月6日。網站: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806/bkn-20210806004500946-0806_00822_001.html

梅緣緣、陳祖傑。〈這些國家允許娛樂用大麻合法化,但又如何規範?〉。公視新聞網。2021年10月12日。網站: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48906

邢懷安、王允翬。〈嗑藥與認知自由──大麻哲學中的倫理探問〉。意識物。2016年10月22日。網站:https://consciousness-popsci.blogspot.com/2016/10/cognitive-liberty-ethics-philosophy.html

熊文浩。〈【有戲聽】《冥想練習》Netflix要你閉上眼感受的節目〉。《香港01》。2021年1月5日。網站:https://www.hk01.com/扭耳仔/570538/有戲聽-冥想練習-netflix要你閉上眼感受的節目

這兩年,新聞自由是怎樣被收窄的……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新媒體及流行文化)
01/12/2021

2019年,全世界在看香港社會,以及世界各地不同的網絡抗爭事件,這令各地政府突然醒覺,原來很多網絡資訊,可以危害政權。網絡直播、評論、「起底」、分享等等網民的日常活動,政府以往從來未有想過要規管,但當發現整件事原來可以令社會停擺時,似乎不能不干涉了。


下面我們嘗試順時序還原過去兩年多香港政府對相關議題的取態:[1]
































日期

事件

2019年6月

反修例集會中出現大量警察對記者不合理的對待,香港記者協會(記協)蒐集有關個案,單是6月10日及12日兩天就錄得17宗他們認為警員濫權的個案。


 

2019年7月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和幾位高官在一次於凌晨時份舉行的記者會中,遭記者提問「會否落地獄」,行政長官沒有回應問題,同日政府新聞處的新聞稿亦沒有顯示相關問題。


 

2019年8月

傳媒傳出政府擬用1922年訂立的殖民地法律《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處理反修例運動出現激烈警民衝突,當中可以管制刊物及通訊。


 

2019年9月

警方在旺角清場行動時,多次阻撓傳媒拍攝,有攝影師被防暴警員推撞,又有受聘於傳媒機構的司機,在協助採訪期間遭催淚彈射中頭部,身體受傷。


 

2019年10月

政府緊急訂立《禁止蒙面規例》,要求遊行人士禁止蒙面,有官員曾表示記者將獲豁免,但有記者在採訪期間被警員命令除去面罩。警方稱在遊行中難以分辨誰是記者。當日有傳政府想統一發放記者證,雖然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一度澄清政府無這個意圖,但此舉已引起社會擔心政府欲打壓傳媒。


 


警方在鎮壓示威期間因為多次誤襲記者,又用電筒強光照射鏡頭,有記者在警方例行記者會中突然宣讀聲明,警方同時即時撤離、中止記者會。


 

2019年11月

不少記者批評警方當時的例行記者會未有回應傳媒行家的提問,反而只是提出單方面的訊息,當中部份訊息與現場採訪的內容差距甚大。警方與傳媒關係因反修例運動的連串事件而惡化,11月初有記者在警方記者會上以「查警暴 止警謊」的標語戴在頭盔上作無聲抗議,雙方關係持續惡化。兩個記者組織及三個傳媒機構在6月至11月曾發出多篇聲明,指前線記者被警方阻礙採訪,過程中更曾被粗暴對待;有電視台新聞部負責人在11月下旬向警方遞交投訴信,指記者遭強行扯下面罩,被投擲催淚彈等。


 

2019年12月

政府留意到不少示威者透過網絡眾籌到世界各地賣廣告,宣傳其政治立場,甚至有組織邀請外地政要聲援他們,政府遂針對這些廣告,以及外地傳媒報道,作出澄清。另外,政府又批評黑衣暴徒罔顧巿民外出用膳的權利,闖入商場食肆破壞,行為令人憤慨,並指出干犯刑事毀壞罪行。


警方針對反修例風波中的傳媒報道,時事評論等發出多次澄清及表達意見,又指有傳媒使用的詞語,加深大眾對警隊誤解。此外,政府開始自己製作2019年大事回顧。


 

2020年2月

港台節目《頭條新聞》的「驚方訊息」環節,有嘲諷警方的內容,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收到二百多宗相關投訴,警方對此表示極度遺憾。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商經局)發言人表示,港台編輯方針必須準確持平。


 


壹傳媒主席兼大股東黎智英於2月底被捕。


 

2020年3月

無綫電視成功向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申請,免去播放港台節目的要求,無綫電視隨即停播港台節目《議事論事》。


 

2020年4月

港台英語節目《脈搏》(The Pulse)在3月底播放的一集,在討論疫情時訪問了世衛助理總幹事艾爾沃德,談及有關台灣可否入世衛,4月初商經局局長邱騰華質疑節目中的表達有違一個中國的原則及《香港電台約章》。


 


港台另一節目《左右紅藍綠》2019年11月的其中一集,突然被算賬,通訊局收到三百多名巿民投訴,稱主持言論偏頗,煽動對政府或警方的仇恨。


 

2020年5月

通訊局在5月裁定港台節目《頭條新聞》一段「驚方訊息」污衊和侮辱警方,向港台發警告。港台隨即檢討有關節目,在播放該季餘下五集的《頭條新聞》後,就暫停製作。


 

2020年6月

人大通過為香港制訂《國安法》,有關法例在630日晚上11時實施。

2020年7月

警方在7月中宣佈,《警訊》改由警隊自行製作,結束過往47年與港台合作拍攝該節目。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成員兼時任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7月底接受《大公報》專訪時稱,會參考外國對媒體的管理制度和方法,不排除立法監管傳媒。


 

2020年8月

香港電台顧問委員會於8月上旬舉行工作小組會議,檢視港台投訴機制及程序。


時任廣播處長梁家榮表明不續約,商經局就廣播處長一職刊登職位招聘廣告。


 

2020年9月

9月下旬,警方宣佈修改《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只包括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GNMIS)的傳媒,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傳媒,不再承認香港記者協會及香港攝影記者協會的會員證。


 

2020年11月

港台節目《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11月被重案組高調上門拘捕,指她在查冊車牌時作虛假陳述,用查冊資料做新聞報道,被控兩項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三間主要電台在11月接到通知,因《國歌法》自6月生效後,被要求每天播放一次國歌。


 


油麻地發生大火後造成八人死亡,有線記者於屋宇署資訊中心查閱涉事大廈圖則,調查是否涉及僭建,有關申請最初遭署方拒絕。其後,署方指基於公眾利益願意提供有關資料,又指處理查閱樓宇圖則申請時,須根據《版權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保密責任的規定考慮。


 

2021年1月

運輸署推出新措施,如任何人想對車輛進行查冊,車主會收到電郵通知,載列申請車牌查冊者的名稱,申請目的等資料,如有車主懷疑個人資料可能被濫用的話,可以聯絡私隱專員公署或報警。記協批評新政策等於通風報信,打壓調查報道。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有很多個人資料被「武器化」,導致有人受傷害,認為傳媒不應在查冊一事上獲得豁免,並與其他部門正檢視不同的查冊安排,減少不當情況出現。


 


港台節目《頭條新聞》中「驚方訊息」環節再有三集被評為污衊和侮辱警務人員,通訊局向港台發出強烈勸喻。


 


港台就政府圍封佐敦四街時,報道政府派發的物資只有罐頭但未有罐頭刀和煮食工具等,被工聯會會長吳秋北批評為蓄意誤導,因為部份罐頭本身有自帶拉環。不過港台同時發聲明,當日亦有訪問部份受限區內居民,的確有居民因為沒有罐頭刀,開不到罐頭,打算退還有關物資。


 

2021年2月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2月初在立法會答問會中表示,「覺得香港電台極有需要改善」,並認為港台作為公營電台和政府部門,兩年內被通訊局裁定七宗投訴成立是難以接受。政府在2月下旬即公佈香港電台的管治及管理檢討報告,稱總編輯及高層管理人員角色被動,建議加強編輯管治。政府同時宣佈跟時任廣播處長梁家榮提前解約,委派資深政務官李百全空降港台擔任廣播處長一職。


 

2021年3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限制公眾查閱公司註冊資料,包括董事及公司秘書的身份證號碼和通常住址。


 


李百全於31日起出任廣播處長,他稱要盡快投入作為總編輯的角色,叫停播放《鏗鏘集》、《香港故事》、《議事論事》等他認為不持平和不客觀的節目。部份節目則更換主持人,又要求訪問特定政治立場的人士。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直言,管理層批評節目有問題,但未有拿出具體內容,前線同事需要有實例才可作跟進。


 

2021年4月

港台節目《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因為車牌查冊被控兩項「明知而在要項作出虛假陳述罪」被判罪成,遭罰款6,000元,是首次有記者因查冊而罪成的個案。

 


拍攝、後期剪接由政府新聞處領導,並由特首辦邀約各界人士接受行政長官訪問的節目《選委界別分組面面觀》,自4月底開始,在港台電視31台,晚上6時30分播放,節目共40集。


 

2021年5月

時任警務處處長鄧炳強主動提出社會有「假新聞」,並稱如有媒體違反《港區國安法》,警方有證據會拘捕或檢控。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要研究怎樣立法規管假新聞,未有具體時間表。有傳媒收到政府中人放風稱,政府內涉及新聞或資訊傳播政策的部門有四個:


1.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管新聞自由中涉及《基本法》和國際公約的部份;


2. 創新及科技局規管互聯網供應商及媒體發佈平台;


3. 民政事務局和屬下的政府新聞處是新聞業界的對口部門;


4. 保安局則負責涉及刑事的工作。


 

2021年6月

6月17日,500名警員持法庭手令搜查壹傳媒大樓,保安局根據《港區國安法》凍結了蘋果日報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資產。


 


6月18日國安處起訴《蘋果日報》兩名高層及蘋果日報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九條「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蘋果日報》於623日結束營運,624日出最後一份印刷版報紙,網站於同日零時關閉。


 


政府修訂《電影檢查條例》下《有關電影檢查的檢查員指引》,要求電影檢查員在審查及評級時,要留意影片有沒有「描繪、刻劃或表現」危害國家安全,或「認同、支持、宣揚、美化、鼓勵或煽動」這些行為的內容。


 


《大公報》一名男記者涉車牌查冊而被控虛假陳述罪,獲控方提出以簽保守行為了事。


 

2021年7月

政務司司長李家超在電台節目中稱,2019年社會運動期間,充斥大量假訊息,例如8.31事件中太子站有人死亡,誤導社會。他認為要就虛假訊息規管作進一步研究,並應該就假新聞立法。行政長官林鄭月娥隨後在一個節目中,主持人重提傳媒報道她在一閉門會議的講話內容,林鄭月娥稱傳媒不應報道有關內容,又指事件反映傳媒誠信及道德問題,主持人追問內容涉及公眾利益為何不可報道,又指公開錄音內容並不違法,林鄭月娥回應指:「或許有需要就相關情況立法」。


 


政府提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修訂,加強打擊違法「起底」行為。亞洲互聯網聯盟對此表示關注,早前有傳媒指幾間全球大型互聯網企業,包括facebook、Google和Twitter稱如政府繼續修例或考慮撤出香港,亞洲互聯網聯盟澄清無科企成員準備撤離香港。


 


首名《港區國安法》被告唐英傑因為駕駛背後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衝向警員,被判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成,入獄九年。


 

2021年8月

8月中親建制社交群組瘋傳一幅截圖,稱特區政府不再承認記協發出的記者證,政府澄清時表示,現時沒有設立記者註冊制度,惟記者出席活動時須出示合資格記者證。


 


政府進一步建議修訂《電影檢查條例》,建議包括明文規定檢查員須考慮影片上映是否會不利國家安全,並賦權政務司司長,若認為上映某些影片會不利國家安全,可指示電影檢查監督撤銷就該影片已發出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


 

2021年9月

立法會在9月底通過《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任何人未經當事人同意在網絡上披露個人資料,將被起訴。此舉除了打擊「起底」活動外,同時亦可能會對新聞採訪自由造成打擊。


 

2021年10月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10月初發表《施政報告》時指,特區政府「要做到全面保障國家安全」,政府有大量工作要做,包括由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統籌「檢視或激活現有法例」以「打擊假新聞」、保障網絡安全等。


 

2021年11月

政務司司長李家超在11月中表示,政府正就處理假新聞問題進行法律研究,主要可透過「管理」或立法「刑事化」處理。他個人認為可優先考慮採用規管手段,由業界主導,自行設立專業化守則。


 

2021年12月

警方國安處於12月29日手持法庭手令,以涉嫌「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為由,搜查網媒「立場新聞」的辦公室等地點,拘捕七名與立場新聞有關的人士,並引據《港區國安法》,凍結立場新聞6,100萬元資產。立場新聞在同日宣佈即時停止運作,包括網站及所有社交媒體立即停止更新及於日內移除,並遣散所有員工。記協發表聲明,表示深切關注警方以國家安全為名,在一年內多次拘捕傳媒高層及搜查儲有大量新聞材料的新聞機構。事件引發連串骨牌效應,至少六間網媒停止運作或終止新聞相關工作。

2022年1月

網媒「眾新聞」在社交媒體宣佈於14日起停止營運,網站不再更新一段時間後將會關閉,該聲明又提到「過去兩年社會的遽變,傳媒生存環境惡化」,令該機構的團隊無法再毫無擔憂地,達成其理念。

 



[1] 此表內容主要參考傳媒透視的「傳媒記事簿」輯錄而成。全文可按月份參考以下網頁。梁麗娟:〈傳媒記事簿〉,香港電台網站,網站:https://app3.rthk.hk/mediadigest/category.php?cid=9(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1月25日)。

從養生節目看串流平台的規管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11/11/2020

疫情持續,市民外出的時間盡量減少,旅行也就更別說了,很多人會留家與家人一起看串流平台的節目打發時間,除了劇集、電影以外,也會在串流平台裡找到不少有關生活品味、環保、社會文化、心理及健康等紀錄片或生活時尚節目,可供不想「煲劇」的網民選擇。然而,別以為具豐富資訊的紀錄片、生活時尚節目,就一定是健康,沒有任何不良「成份」,用戶在收看時,也要小心辨別有關的資訊是否可信。

 

同為養生節目 不一樣的角度

就以養生節目為例,近期串流平台Netflix有兩個節目介紹養生的方法,然而出來的效果卻截然不同。紀錄片《養生好不好》((Un)well)一輯六集,每集探討一種在美國流行或另類的養生方法,如:精油、譚崔式性愛(Tantric Sex)、母乳、致幻劑死藤水(Ayahuasca)及蜂螫療法(Bee Sting Therapy)等的效用、看看它們是否商業騙案、會否被濫用、對他人的影響等,從不同角度去分析它們。

這節目跟港台《鏗鏘集》一類的節目相似,會以多角度追訪、反問,從產品的銷售手法、它對人情緒的影響及與人的關係、對需要有關產品者的影響、對社會文化的影響等……節目會提出質疑,結果有時會指向人性的貪婪、罪性,有時亦會以開放式的結局,指出有些養生方法可能對部份人有效,但同時亦會提及有人以這些方法謀利,罔顧別人安全,使人濫用,或令有關的方法變為宗教,讓人對其崇拜。

明光社

而另一個節目《Gwyneth Paltrow:goop生活態度》(The Goop Lab with Gwyneth Paltrow),與《養生好不好》一樣,標示適合觀看節目的年齡同樣是16歲或以上,節目一樣是以探討養生方法為名,但就全以正面推崇有關的養生方法,容易使觀眾模仿。節目拍攝了goop這公司的職員使用一些養生方法的過程,亦會叫用過有關方法的人分享療效及用後的改變。

明光社

然而該節目並沒有反思那些養生方法是否恰當,純粹推介這些方法,實在有所偏頗,不夠全面。例如:介紹致幻劑迷幻菇作心靈治療,但用家卻道出自己哀傷的原因是源於未能開放自己與人溝通、心靈空虛;或介紹以斷食瘦身、以針刺面部構建膠原蛋白及於面部植入慢速溶解線,以拉高面皮令皮膚緊緻、令人看起來好像變得年輕,卻未有反思這會否對身體造成傷害或導致飲食失調;以震動器自慰達到女性性自主,展示女性私處,強調女性主義追求個人性自主,卻未有提及兩性相處及與伴侶溝通的重要。另外,運用不知從何而來的能量治療心理及身體的疾病,並倒空自己來接收靈界訊息等,並未有提及可能令不知名的靈進入身體,令自己與靈界扯上關係。

 

電影及電視節目規管

為電影和電視台的節目分級和規管,每個國家都有不同的年齡分級。在香港,公開播放的流動影像或上映的電影要先交予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審批,由辦事處為影像評級,看看電影是屬於哪一級(I級、IIA級、IIB級或III級);而無論是否收費的本地或非本地的電視節目,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都會根據《廣播條例》作出規管,而電視節目內容則按其內容是否適合兒童觀看,在需要時會在節目中標示「家長指引」或只適合「成年觀眾」的字句。其實,香港的規管並不精細,觀乎亞洲不少地區的分類就更為精細,如台灣、新加坡及韓國。[1]

網上節目方面,目前仍不受《廣播條例》及相關法例所規管。該條例旨在規管電視節目服務。而網上電視台播放的電視節目是透過互聯網傳送,屬於網上發放訊息的一種形式,為《廣播條例》所豁免,不受其規管,亦不受通訊局發出的《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的監管。很「有趣」的是,網上的訊息、影像規管,仍受《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規管,但這《條例》已實施了三十多年,本社也曾評論它未能與時並進。[2]

由於香港沒有針對串流平台播放節目的法例,不同的平台有不同的做法。蘋果iTunes的Apple TV+的分類會根據當地的分級、分類方式;[3] 而Netflix方面,有自己的年齡分級:所有年齡層、7+、13+、16+及18+。但即使該平台將影片標示為16+,適合16歲或以上人士收看,都不代表它一定適合香港文化下的16歲人士收看。作為家長要注意不同串流平台的分類方法,小心為子女選擇,並作出適當的設定。

各地文化存在差異,家長實在要多加留意子女收看的節目會傳遞甚麼訊息。筆者認為家長最好是陪伴子女收看節目,並應及時作出討論及分析。即使是資訊節目,就像文中提及的兩個養生節目,背後也反映了一些價值觀,那些追求的所謂美、健康、釋放的感覺,其實是頗為極端的方式。不要說未成年人士,就連成年人看了,也可能會蠢蠢欲動想去一試,家長實在要小心,避免子女接收不良資訊。

 


[1] 〈電視分級制度〉,維基百科,2020年10月16日,網站:https://zh.wikipedia.org/wiki/電視分級制度(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10月19日);〈電影分級制度〉,維基百科,2020年9月21日,網站:https://zh.wikipedia.org/wiki/電影分級制度(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10月19日)。

[2] 〈未能與時並進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明光社,2018年9月24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未能與時並進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10月19日)。

[3] 〈如何在Apple TV Plus上使用家長控制 - 如何 - 2020〉,COMPUTERSM關於科技,2019年,網站:https://cn.computersm.com/how-use-parental-controls-apple-tv-plus(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10月19日)。

一夜瘋傳的性愛片段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24/08/2020

早前有人在網上公開多段兩名本港中學生的性愛片段,並在網絡上一夜瘋傳,涉事男女亦被快速起底。因為懷疑片段中的女生未成年,為了避免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討論區負責人及網民都主動將該片段刪除,廣傳的情況才靜止下來,而警方亦表示會介入調查。[1]

按現有法例,如果涉事男女中其中一方在事發時未滿16歲的話,該短片已屬於兒童色情物品,任何人製作、發佈以及管有該影片均已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製作、發佈兒童色情物品最高刑罰為罰款2,000,000元及監禁八年,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五年,所以奉勸各位網民千萬不要分享及下載相關短片,以免觸犯法律,如果曾經下載的也應立即刪除相關檔案。

不過如果該男女已年滿16歲,那就不受《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監管。雖然仍能以《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來作出檢控,但從過去類似事件得知,警方作出拘捕的情況少之又少。而相信該片段是在未得當事人同意之下被公開及廣傳,嚴重侵犯當事人的尊嚴,但可悲的是本港並沒有法律監管此等行為,讓當事人不斷受到傷害。

其實政府現正為窺淫罪進行公眾諮詢,當中亦建議訂立法例懲治在未經同意下發放他人私密影像的行為。如果建議最終成為法律,不論當事人是否未成年,所有發佈該等影像的人,不論是上傳到討論區、還是朋友間私底下的「分享」,都將觸犯法律。這能大大阻止該等影像散播的情況,為受害者提供更大的保障。

其實香港每年都會出現數宗類似的事件,而網絡上亦散佈大量偷拍和意外外洩的裸露影像。政府有責任盡早立法堵塞漏洞,以保障市民的基本尊嚴。不過就算有此法律,也不能確保自己的秘密影像不會外洩,所以拒絕拍攝那些相片及片段才是保障自己的最有效的方法。

 


[1] 〈兩名校男女生性交片流出 警網罪科跟進〉,《東方日報》,2020年8月20日,網站: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820/bkn-20200820181031566-0820_00822_001.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8月24日)。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 24-8-2020

玩弄感情的藝術家 PUA

林天然 | 明光社項目主任(生命教育)
20/05/2019

PUA[1],全稱Pick-up Artist,即搭訕藝術家,也叫泡學、把妹達人、戀愛大師。起源於上世紀70年代的西方社會,當時PUA主要透過幫助不擅社交的男性提升社交技巧來達到追求異性的目的。隨著網絡的快速發展,自2008年起,PUA在中國如雨後春筍般迅速發展起來。但讓人擔憂的是,PUA在今天的中國已嚴重變質,許多立心不良的「大師」把PUA變成騙財騙色、玩弄情感,甚至鼓勵受害者自殺的惡性工具!為賺取高額的學費,這些「大師」正不遺餘力地將PUA課程推向社會。

PUA的手法

據筆者了解,在中國,PUA經過許多「大師」的深入鑽研、瘋狂實踐和不斷改良,已發展成一套結合了心理學和社會學、體系化、層層設套、操作性強的「技藝」。縱觀課程架構,其獵取異性的步驟大致如下:

  1. 展示高尚生活:透過偽裝、攝影技巧、盜用的配圖等,把PUA包裝成有錢、高質人士,再將這些高尚生活照發佈在社交App(手機應用程式)上,達到吸引「獵物」的目的。
  1. 選擇角色:PUA選擇的角色主要分三種——浪子、帝王與詩人,[2] 每種角色皆有鮮明的特質與人格魅力,都是針對不同女性心理而設的。
  1. 物色與窺探「獵物」:除了用App交友、去一些地方物色女性外,PUA還有一套教人從微表情、肢體語言等方面快速摸清「獵物」底蘊的策略。
  1. 引起好奇:在初次接觸中運用PUA的策略、話術(說話技巧),使女性對自己產生好奇繼而關注自己。
  1. 誘入陷阱:透過打擊女性自信同時抬高自己、反撇(先給女性留下一個印象,然後在適當時候顛覆了這個印象)、[3] 先噓寒問暖,再冷淡疏離等技倆,誘使女性更多的關注、投入感情,繼而愛上PUA。
  1. 掌控女性:當「獵物」上鉤後,PUA會不斷誘使她們投入更多情感與精力。之後,再將對方的一些小錯無限放大,指責她破壞了雙方感情。這時,女性會為了挽回感情會變得更加緊張、乞求饒恕。之後,再反覆地與她分手、復合,以達到讓她失去理智,觸發沉沒成本效應。[4]
  1. 實施寵物豢養模式:當「獵物」已失去理智,無法離開時,再透過不斷的洗腦、性關係、言語暴力、情感操控,把女性變為奴隸,對她們進行瘋狂榨取。
  1. 鼓勵自殺:當「獵物」被榨乾榨凈後,PUA還會誘導對方自殺,免除後患。

除了上述步驟外,PUA還有許多「約會技倆」,如:快速獲得女性的信任、「不經意」觸碰對方身體,以窺探對方反應與底線、迅速拉近彼此身體距離、快速發生性關係等。

PUA的影響

在眾多已曝光的個案中,許多受害者皆出現嚴重抑鬱、情感創傷,有的在數年裡不能工作,不停哭泣,無法再相信愛情,有的被惡意傳染愛滋病,還有不少走上自殺之路。除了女性,PUA也使男性痛苦不堪。一位化名林晨的PUA男曾透過媒體講述自己的心路歷程。他原本是一名貧困大學生,因為內心極度自卑及曾被心儀的女同學拒絕,使他潛心鑽研PUA,並按照其策略「狩獵」。出乎他意外的是,「獵物」的反應居然如PUA的教程一樣,一步步陷入圈套,甚至最後企圖自殺。就在女孩企圖自殺的一刻,林晨的良知出手阻止了。但自此,林晨也陷入良知與慾望爭鬥的兩難之中——到底繼續做一個埋沒良知、不斷滿足慾望的惡魔?還是做回一個極度自卑、連半個女孩也追不到的男孩?在男女比例失衡、整個社會向錢看、大量基層男士無妻可娶的時代背景下,林晨的個案恐怕只是冰山一角。

PUA在中國的發展

PUA近年在中國發展迅速,這有賴龐大的單身市場,令PUA培訓機構成行成市。浪跡教育、壞男孩可謂國內具代表性的公司。除了在網上大談把妹技術外,有些經營者的言行舉止也叫人側目。就如浪跡教育的創辦人王環宇就曾在網上大放厥詞,說自己曾騙過600多名女性,而自己創辦公司就是要瘋狂地實戰。他還鼓勵員工在上下班時跟女生睡,並鼓勵他們將「戰績」互相分享。

PUA在港的發展

據筆者了解,PUA在香港可謂暫時未成氣候。除了一些PUA小眾的地下組織和個別PUA培訓機構外,暫未見有媒體對本地PUA作大幅報道。

PUA的手法可謂窮凶極惡、喪盡天良。它可以將女性徹底摧殘後,送上不歸之路,也可以使男性變成泯滅良知、害人害己的惡魔。時移世易,隨著中國的快速發展,香港在科技、文化等領域亦愈來愈受大陸的影響。支付寶如是,抖音亦如是,而不良PUA之風會否吹襲香港?我們不得而知,但值得我們警惕、關注!

 

參考資料:

1.     〈PUA(搭訕藝術家)〉。百度百科。網站:https://baike.baidu.com/item/PUA/5999185

2.     〈渣男撩妹三大必殺技,你中了哪一條?〉。知乎。2018年7月12日。網站:https://zhuanlan.zhihu.com/p/39566320

3.     〈反撇〉。百度百科。網站: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F%8D%E6%92%87

4.     〈甚麼是反撇呢?泡妞技巧中的核武器!〉。浪跡情感。2017年6月19日。網站: https://www.puamap.com/zixun/lilun/11770.html

5.     宏桑。〈騙炮鑑別手冊-PUA套路解析〉。知乎。2018年7月11日。網站:https://zhuanlan.zhihu.com/p/39514264

6.     眼界。〈中國第一騙炮渣男PUA王環宇的自我介紹,他自稱已經誘騙玩弄了六百多位女性〉。YouTube。2017年12月28日。網站: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Q3YrlGKzn8

7.     Carlos China。〈PUA騙愛套路,小夥斗膽分享如何禍害女孩子〉。YouTube。2018年12月7日。網站: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ritzDy6sxI

8.     〈揭秘 PUA 8大套路〉。每日頭條。2018年3月26日。網站:https://kknews.cc/zh-hk/news/qn3434o.html

9.     〈沉沒成本效應〉。百度百科。網站:https://baike.baidu.com/item/%E6%B2%89%E6%B2%A1%E6%88%90%E6%9C%AC%E6%95%88%E5%BA%94

10.   余婉蘭。〈【PUA】秘密兄弟會邪惡戀愛觀:講求攻略 團隊「覓食」〉。《香港01》。2017年5月26日。網站:https://www.hk01.com/%E7%9F%A5%E6%80%A7%E5%A5%B3%E7%94%9F/93732/pua-%E7%A7%98%E5%AF%86%E5%85%84%E5%BC%9F%E6%9C%83%E9%82%AA%E6%83%A1%E6%88%80%E6%84%9B%E8%A7%80-%E8%AC%9B%E6%B1%82%E6%94%BB%E7%95%A5-%E5%9C%98%E9%9A%8A-%E8%A6%93%E9%A3%9F

11.   〈香港把妹達人〉。PUAHK。網站:http://www.puahk.org/

12. 煙波人長安。〈小心,不要被「中國式PUA」給騙了〉。每日頭條。2018年2月6日。網站:https://kknews.cc/psychology/oxnkgmm.html


[1] PUA起初是指一群受過系統化學習、實踐、和不斷自我完善情商的男性。後來泛指很會吸引異性,讓異性著迷的男女們。字面上的解釋,PUA指的是搭訕藝術家,但因為PUA文化的變遷和進步,PUA的定義已從簡單的搭訕擴展到整個兩性交往流程,主要涉及:搭訕(初識)、吸引(互動)、建立聯繫,升級關係、直到發生親密接觸並確定兩性關係。PUA學是社交學說,它是心理學和行為科學所組成的一門新的交叉學科。

[2] 浪子:追求享樂與刺激,自我放縱,身邊有很多女人,不相信愛情,十分懂女人心,最能提供情緒價值的情場高手。帝王:對女人有著十足的霸氣和男子氣概,能夠主導和引領女人;特別有上進心和宏圖大志;有時候也會表現出有錢、有地位;目光遠大,高智商。詩人:才華橫溢,追求自我夢想;我行我素,浪漫多情;無拘無束,不食人間煙火。

[3] 反撇為女性帶來驚喜,亦會因而對PUA留下深刻印象和產生好感。

[4] 沉沒成本效應:某人對某事投資越多,某人就越不容易離開某事。

如果鄭俊英在香港偷拍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04/04/2019

韓國藝人鄭俊英因在聊天群組內分享他和女性發生性關係時偷拍的影片而被警方拘捕,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1] 他很可能會被判入獄。讓我們先了解鄭俊英干犯了當地甚麼法例?

韓國性罪行法例(ACT ON SPECIAL CASES CONCERNING THE PUNISHMENT, ETC. OF SEXUAL CRIMES)的第14條列明,任何人在未得他人同意下拍攝他人的身體,而能引致性刺激或羞恥,即屬違法,最高懲罰為入獄五年或罰款1,000萬韓元(約七萬港元)。[2] 這說明了偷拍他人裸露身體在韓國是違法行為,鄭俊英需面對審訊是預期的事。但如果偷拍事件發生在香港又如何呢?

現時香港並沒有專門針對偷拍行為的法例,如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共用部份」的偷拍行為,只能以「有違公德罪」、「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或「遊蕩罪」來處理。私人地方的偷拍行為以往還能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來提出檢控,但終審法院在4月審理小學試題外洩案時裁定,「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中「取用」一詞,意指「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使用電腦」,條文不應擴展至涵蓋犯罪者使用自己電腦的情況,所以以自己的手機通訊或拍照作案不能再控以此罪。[3] 因此私人地方的偷拍行為現時並沒有法例監管。[4]

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去年就《雜項性罪行》的相關法例進行公眾諮詢,建議訂立「窺淫罪」來規管偷窺和偷拍行為。按法改會建議,任何人為了得到性滿足,在未得另一人同意下偷窺或偷拍另一人的私人行為(在合理地期望能提供私隱的地方下的裸露、如廁或性行為),就已觸犯「窺淫罪」,但完成公眾諮詢並不代表政府會採納法改會的建議並制訂法例。而其實法改會早於2012年及2016年已分別就性罪行的相關法例進行兩次公眾諮詢,但政府到現在都未曾就有關建議作出回應。

韓國的性罪行法例第14條中列明,即使相片是在他人同意下拍攝,但在未得他人同意下發佈,出售、出租、公開展示有關相片仍屬違法,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或罰款500萬韓元(約35,000港元)。而在性罪行法例第13條亦指出,任何人為了滿足自己或他人在性方面的慾望,利用電話、郵件、電腦或其他傳訊方法,向另一人發佈文字、聲音、圖片等,而有關內容會令人產生性羞恥感或厭惡,亦屬違法,最高刑罰為入獄兩年或罰款500萬韓元。因此,在韓國不只偷拍裸照是違法,發送偷拍得來的照片,甚至是傳送一般裸照都有機會觸犯當地法例。

現時香港是以《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來監管網絡上的色情資訊。偷拍性行為的相片或影片應該屬於淫褻物品,根據法律在任何情況下發佈淫褻物品均屬違法行為。而向18歲以下人士發佈不雅物品亦屬違法,但法律禁止的是針對向公眾發佈淫褻及不雅物品的行為,因此朋友之間私下傳閱淫褻物品則沒有觸犯法例,除非當中涉及兒童色情內容,因為製作、發佈或管有相關物品的人士,會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網絡間充斥著大量偷拍得來的相片或洩漏他人的裸照,儘管相中人極不願意個人的私密相片被廣傳,但在香港卻難以阻止有關行為,也沒有任何法例可以保障受害人。

偷拍是一個嚴重侵犯他人私隱的可恥行為,政府應盡快訂立「窺淫罪」,才能名正言順地嚴懲偷拍行為。另一方面,我們也應正視網絡上分享色情資訊的情況。如果色情資訊是在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情況下被發佈,便是嚴重侵犯當事人的尊嚴及私隱的行為,有需要盡快設立一個機制,來禁止及懲處這等傷害他人的行為。


[1] 〈鄭俊英認偷拍性愛視頻被捕 稅局搜查勝利夜店涉逃稅千萬〉,《明報》,2019年3月22日,網站:https://ol.mingpao.com/ldy/showbiz/news/20190322/1553192252538/鄭俊英認偷拍性愛視頻被捕-稅局搜查勝利夜店涉逃稅千萬(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4月3日)。

[2] “ACT ON SPECIAL CASES CONCERNING THE PUNISHMENT, ETC. OF SEXUAL CRIMES,” STATUTES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last modified Dec 18, 2012, https://elaw.klri.re.kr/eng_service/lawView.do?hseq=40947&lang=ENG.

[3] 〈協和小學女教師涉洩試題案 律政司終極敗訴〉,《香港經濟日報》,2019年4月4日,網站: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317463/協和小學女教師涉洩試題案律政司終極敗訴(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4月4日)。

[4] 李慧筠:〈去年301宗公眾地方偷拍個案 私人地方偷拍難入罪如無皇管〉,《香港01》,2019年3月6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社區專題/302565/去年301宗公眾地方偷拍個案-私人地方偷拍難入罪如無皇管(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4月3日)。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 4-4-2019

未能與時並進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 (傳媒教育及行動)
24/09/2018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下稱《條例》)自1987年訂立至今已超過30年,當初訂立的目的,是保障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人,免被「不良的資訊」(如渲染色情、暴力的漫畫及報章的風月版)所影響。但因著社會文化的改變及科技迅速發展,《條例》早已未能跟得上時代的步伐。近期發生日本作家村上春樹的小說《刺殺騎士團長》被評為第二類(即「不雅」)物品一事,確令文化界及不少社會人士對此事關注,並產生了不少迴響。

在這30年間,「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曾就檢討《條例》作過兩輪諮詢,可惜委員會只把市民的意見稍作整理,鋪陳出來就了事。2013年的諮詢只草草以「仔細研究收集到的意見,並與相關人士(包括司法機構)商討,以制訂有關工作的未來路向。」作結。[1]

因著社會文化的轉變及科技的發展,我們認為《條例》應與時並進,讓它能適切地保護兒童及青少年的心智,並避免將文學的作品列為色情或淫褻不雅物品看待,否則《條例》便本末倒置。

《條例》中第一類物品是指適合任何年齡人士閱讀和觀看;第二類已是只適合18歲或以上人士觀看;第三類是禁書。此範圍實在太闊,達不到清晰分類的效果。而《條例》中有關「淫褻」及「不雅」的定義亦寫得不清晰,只簡單指出涉及暴力、腐化及可厭的內容,容易造成誤導和標籤效應。

現時除了香港,不少國家及地區對出版物品都有更詳細的指引去界定甚麼內容可被列為不雅、淫褻、觸犯了法例或屬限制級別,不適合未成年人士閱讀。我們試簡列英國、美國及台灣三地的法例供大家參考。

 

英國

英國設有《淫褻刊物法令》(Obscene Publications Act 1959 & 1964)以防止淫褻物品的出版,或有關的物品是為了淫褻物品的製作而出版。而根據有關條例提出的起訴,已不再像以往那樣普遍,但出版人亦可能會觸犯以下法例而被起訴,如擁有極端色情[2] 、生產或分銷對兒童有害的材料(描繪犯罪行為、暴力或殘忍行為、令人厭惡或性質可怕)、拍攝、製作、分發、展示或擁有以分發兒童的不雅圖像。[3] 而英國為刑事調查員提供了相關的指引,讓他們掌握何謂不雅及淫褻資料、其嚴重程度、被禁止的影像、其他淫褻的物品。指引亦提及調查員可以如何沒收物品及拘捕事宜。[4] 

英國的皇家檢察署(The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簡稱CPS)的守則沒有任何關於淫褻出版物的具體內容,卻列出了一些最常被起訴的情況,如內容涉及人獸交、拍攝真實的強姦、有關虐待狂的素材、用工具折磨、性虐待(在對方不同意情況下使用口塞物)、肢解或嚴重損害、涉及變態或玷污(如飲尿、排尿或向身體嘔吐,或涉及排泄或使用排泄物)或拳交。[5]

 

美國

《美國法典》第18項主題:「犯罪和刑事訴訟程序」中第71章「淫褻」(Obscenity)(1460-1470條)中列明,[6] 有意出售、郵寄、進口或運輸、廣播、生產、運輸銷售或分銷、從事銷售或轉讓淫褻物品的業務、通過有線電視或訂閱電視分發淫褻資料,或明知對方是未滿16歲,仍將淫褻物品轉移或試圖轉移給他,均會被起訴。

美國司法部在聯邦法律中為「淫褻」制定了公民指南[7] ,當中指出了美國最高法院確立了一項讓法官和陪審團使用的測試,他們以此來判斷物品是否屬於淫穢。這是一個三管齊下的測試,任何符合以下三項條件的物品,都有可能屬於淫穢:

1. 一般人,按當時成人社會的標準,物品整體來說會引發淫褻的興趣(即性愛、淫蕩、異常、不健康、有辱人格、可恥的,或有關病態的裸露、性或排泄方面的興趣);

2. 一般人,按當時成人社會的標準,物品以顯然令人反感的方式,描繪或描述性行為(即有關極端的性行為、正常或變態、真實或模擬、手淫、排泄功能、生殖器的淫穢展示,涉及施虐或受虐的性虐待);

3. 合理人士(reasonable person)認為有關的物品整體而言,缺乏嚴肅的文學、藝術、政治或科學價值。

明光社

所謂有害的準則,適用於未成年人士的,未必便適用於成年人。對未成年人士有害的內容包括,任何的溝通包含裸體、性或排泄等內容,其中:一、會引起未成年人士的性興趣,二、明顯違反成人社區對於適合未成年人士的普遍標準,三、並且對未成年人士缺乏嚴肅的文學、藝術、政治或科學價值。

另外,美國亦訂有「美國聯邦兒童色情法公民指南」,以明確禁止製作、銷售及擁有兒童色情物品。

 

台灣

《中華民國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風化罪類別第235條中指出,若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會被處罰,物品亦會被沒收。[8] 

而行政院新聞局亦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制定了《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下稱《辦法》),目的是為保護兒童和青少年而對各類出版物品加以分級。[9]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第四章的保護措施部份說明,兒童及少年不得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父母或監護人等照顧者應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除新聞紙外,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10]

台灣對出版物品的分級跟香港有點相似,出版物品分為限制級及普通級。限制級就是未滿18歲之人不得閱聽,內容於《辦法》中第二章出版品之分級管理中第五條有清楚列明:

  1. 過份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
  2. 過份描述自殺過程。
  3. 過份描述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
  4. 過份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11] 

而報章亦不可以任意妄為,有指引限制出版人不得刊載下列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如過度描述(繪)強制性交、猥褻、自殺、施用毒品等行為細節之文字或圖片;或過度描述(繪)血腥、色情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根據該《辦法》的第三章錄影節目帶之分級管理更將錄影節目分為五級,除了限制級外,有輔導15歲級、輔導12歲級、保護級(即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及普遍級(即一般人皆可觀賞)。

 

我們的立場與聯署

以上三地對淫褻物品或限制級物品的指引,明顯比起香港的《條例》更為清晰。我們認為只簡單指出物品內容涉及暴力、腐化及可厭,並以此裁定物品為「淫褻」及「不雅」,會容易造成誤導和標籤效應,亦希望指引能與時並進,作出更清晰的界定

此外,我們亦希望在分類方面可以收窄範圍,建議參考外地年齡分類制,對書刊、影碟、電子遊戲和互聯網等物品,進行更多層次的分類,例如用「6+」、「12+」、「15+」和「18+」代表適合已達該年齡或以上的人士欣賞、使用和觀看,並列明分類原則,例如以內容涉及自毀、虐待、犯罪或不當行為、成人情節、暴力情節等作為指引,令家長在選擇物品時有所適從。當然,強化審裁認受及加強公眾教育,讓市民正確了解《條例》亦極為重要。

我們曾於8月初就改善《條例》推出了網上聯署,大家可以到明光社網站了解聯署內容,[12] 鼓勵大家一同踴躍參與。

 

[1] 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 第二階段公眾諮詢〉,2013年1月14日,網站:https://www.cedb.gov.hk/ccib/chs/legco/pdf/14012013.pdf(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24日)。

 

[2] “Extreme Pornography – Legal Guidance, Sexual offences,” CPS, accessed August 28, 2018, https://www.cps.gov.uk/legal-guidance/extreme-pornography.

[3] Rebecca Broadbent, “WHAT IS AN OBSCENE PUBLICATION?,” THE STUDENT LAWYER, last modified May 27, 2014, http://thestudentlawyer.com/2014/05/27/what-is-an-obscene-publication/; https://www.cps.gov.uk/legal-guidance/indecent-images-children-iioc.

[4] Home Office, “Indecent and obscene materials: This guidance is based on the Obscene Publications Act 1959 and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ct 1975,” last modified on 14 October, 2015, 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

[5] “Obscene Publications – Legal Guidance, Sexual offences,” CPS, accessed August 28, 2018, https://www.cps.gov.uk/legal-guidance/obscene-publications#b02.

[6] “Obscenity,”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last modified October 27, 2017, https://www.justice.gov/criminal-ceos/obscenity.

[7] “Citizen’s Guide to U.S. Federal Law on Obscenity,”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last modified July 6, 2015, https://www.justice.gov/criminal-ceos/citizens-guide-us-federal-law-obsc....

[8] 〈中華民國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2018年6月13日,網站: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28日)。

[9]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維基百科,2018年5月25日,網站:https://zh.wikipedia.org/wiki/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28日)。

[10]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少年權益網,2015年12月16日,https://www.cylaw.org.tw/about/related-laws/13/194(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28日)。

[11] 全國法規資料庫,2018年8月17日,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TPage=1&p=A&f=g&t=E1F1A1A2&SC=G&OLDK1=兒少法&k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28日)。

[12] 〈敦促政府及立法會與時並進 改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聯署〉,明光社網站,2018年8月8日,網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nt/statement/敦促政府及立法會與時並進-改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聯署(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28日)。

損人害己的「開心Share」危機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5/08/2018

本港近日連二接三出現網絡瘋傳性交相片或影片的事件,片中人甚至在公眾地方性交。不管這是否樓價瘋狂的問題,但在公眾地方裸露身體、進行性行為或與性有關的活動,都有機會觸犯「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行,是十分不智及衝動的行徑。但其實不只片中人,拍片及「開心share」的一眾網民亦同樣有機會觸犯法例。

在「有片有真相」的年代,不少人遇到特別情況都會取出手機拍下當時的情況,並放上網與人分享,但拍片者小心因而誤墮「偷拍」的法網。雖然香港現時並沒有偷拍罪,過往一般會以「遊蕩罪」或「不誠實取用電腦」[1]來處理。如果性交是在公園或天台如此開揚的公眾地方進行,相信拍攝者並不會因而觸犯法例。但如果性交是在室內隱密的地方進行,而被拍下過程,拍攝者就有可能觸犯法例。法律改革委員會在最近發佈的《雜項性罪行》諮詢文件中更建議設立窺淫罪,為了得到性滿足而觀察或記錄他人在私隱地方裸露或進行性行為,即可被檢控。

此外,當網民「開心Share」這些影片相片時,他們的發佈行為亦受著《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監管。如果片中可看到女性裸露的上半身,很大機會歸類為「不雅」物品,而在網上公開發佈「不雅」物品,必須列出警告字眼及詢問接收者是否年滿18歲。如果片中看到男或女的下體,甚至二人性器官的接觸,就很大機會歸類為「淫褻」物品,不論接收者的年齡如何,公開發佈「淫褻」物品均屬違法。

如果片中裸露或性交者是未成年的青少年或兒童,那就是兒童色情物品,《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嚴禁任何人製作、發佈、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所以拍片者、分享者、下載者都觸犯了法律,可被判罰款及監禁。

這些偷拍或明拍的影片相片,在網絡上多的是,大家多以「食花生」的心態來分享,但當心,「食花生」也有機會「鯁親」,大家要考慮當中的法律後果。而更重要的是考慮傳播這些資訊的行為本身是否道德。當事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如此親密的行為是他們的不智,但淪為笑柄已是他們當得的教訓,大家沒必要多加一腳,加入網絡欺凌的大軍,因為縱然他人有錯,我們亦不可以亂罰。如果當事人是在不清醒(受酒精及藥物影響)的情況下被偷拍,我們更要將心比己,考慮他人的感受,阻止這些侵害他人私隱的資訊在網絡散播,表達出對他人的尊重。

一人之力可能改變不到整個網絡生態,但筆者仍相信擇善而行是正確的做法。


[1] 高等法院在2018年8月審理一宗以手機偷拍試題案件時裁定,以手機通訊或拍照犯案不能因而被控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律政司其後申請押後多宗正在審訊以手機偷拍的案件,以待釐清法律觀點。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15/8/2018

從預防虐兒到全城監察

陸君樂 | 明光社特約撰稿員
11/01/2018

近日屯門5歲女童被虐後死亡[1]及男嬰遭搖晃致眼底充血[2]等虐兒案震驚全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已表示需檢視如何能提早介入懷疑個案,而且不但需要加強在幼兒園及小學的資源、支援工作,更指出甚至鄰居都要提高警覺和多注意關心,要在社區層面推動預防工作。[3]

 

在研究預防和減少罪案的司法警政學內,早有一門名為社區警政(Community Policing)的策略,其特色和以「警權、破案、控制」為重心的傳統警政(Traditional Policing)和主要針對高犯案率地區、見招拆招的「情境罪案預防」(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不同,重點包括但不限於推動和鼓勵社區投入罪案預防、警方和社區建立夥伴合作關係(美國)、推動社群參與訂定及處理社區警務工作(英國)、調派社區警務人員負責居民日常生活和社區安全(日本)等等[4],總之就如局長所講,在社區層面推動預防工作、以社群為滅罪伙伴。

 

但虐兒問題不單是刑事罪行,更是社區問題。早在二十年前美國司法部已指出,即使警隊大力推動社區策略,現實中沒有一個獨立的政府部門或機構有足夠的人力、資源、訓練、法定授權等能全面處理或防範這些案件發生。[5]

 

而且虐兒案往往是警隊最難預防和調查的一種案件,因為不論身心理,幼童都是最脆弱的一群,他們連「受襲要告訴可靠的大人」的能力都未有,而施虐者通常都是和他們頗親近的人,幼童們一方不希望繼續被虐,但心理上則仍極依賴施虐者,再加上施虐者極可能在事後向受害人洗腦「是你曳曳所要才會被罰」、或威逼利誘不可告訴別人、或教導他們如何解釋身上傷痕,所以不論對警察、社工、教師、醫護人員,甚至是父母等來說,即使懷疑有被虐事件,都不易跟進下去。

 

在公共行政層面,亦難以決定那名官員、局長或部門最合適被委任授權,從中統籌不同部門、機構預防、處理和調查虐兒問題。是警隊、勞工及福利局或醫管局的責任?這都不是一件隨便能定奪的事,最重要是當局認為虐兒問題是否值得專門設一人(或一組人或一部門)去應對。

 

平心而論,局長說「…校方及社工外,鄰居甚至看更等任何一個環節如果發現這件事,及早介入的機會就會較高…」[6]並非無價值的建議,因為即使是政府部門、社福機構、非牟利團體等都不會無處不在,但鄰居則「梗有一個喺左近」。但如何做到?

 

事實上羅局長並非第一次以「鄰居」為改善社區問題的方向。去年9月,屯門一對母子於寓所懷疑因停電而餓死一案,局長已表示「…市民需要多加關心自己的鄰居…」[7]但一句呼籲便能推動全城關愛鄰舍?當局有沒有具體方法?如短期針對虐兒案比例較高的地區工作[8],長遠則在教育著手?例如教導幼童在什麼情況下必須告知校方「可能你已被虐了」(和幼兒性教育相類)、教導青少年如何觀察身邊人士懷疑被虐的跡象。

 

社會風氣方面,現在人人搭升降機都只會耷頭玩手機,「社區」便是微信、Whatsapp、社交媒體的群組。這樣的香港又有沒有人會關心鄰居近況?還是因鄰居搬走了落得清靜而高興?有心人能怎樣做才能保護更多小朋友免受虐打?

 

早在二千年前,聖經已多處教導要愛鄰居鄰舍,「當愛你的鄰舍…」[9],「...要愛鄰舍如同自己」[10]、「…叫鄰舍喜悅,使他得益處…」[11]舊約時愛護鄰舍的程度甚至去到如果有人殺了鄰舍,即使逃到「上帝的壇」,也當捉去把他治死[12]。當然,聖經大部分章節所指的「鄰舍」都是較廣義的,但絕對包括現實的左鄰右里、包括那些被虐的幼童。今天教會在這方面有沒有具體的教導?傳福音或在政治層面等議題的大義當然重要,但關愛社區又夠不夠上心?

 

如果有一天社會把處理虐兒問題的責任全推給政府,最有效率的方法可能是:

一、每個住宅單位都會被強制安裝攝錄鏡頭及收音器;

二、每個幼童身上都要配戴能量度其健康安全的偵察設備;

三、每名學童返學都會被強制驗身;

四、政府綜合過往案例而列出高危施虐者的特徵,如家庭及成長背景、收入、行為記錄、精神及身體健康狀況等,如符合這些特徵的人士便被強制不可接近幼童或成為父母,即使孩子已誕下來都會被帶走(或在醫院已會被帶走);

五、實施古代的「連坐法」,即左鄰右里互相監視、互相揭發,做到一家有罪,其餘九家必須舉報,否則十家連坐受罰,用這方法應該任何疑似虐兒案都很大機會被揭發…

 

以上的假設並非不可能發生,即使是西方國家的立法機關都經常有類似的訴求,但對大部分人來說,這不是樂見的現象。所以鄰居們,出門或歸家時,看少一會手機,多望望身邊的人、在家聽見隔鄰嘈吵一些,在安全的情況下去「八卦」吓、按一按門鐘都可能會救到一條人命。手握資源的政府高官們,請不要以為只搞些大型活動便算是緩和了社會氣氛,或在記招說句「痛心」,或把「鄰居」變成口頭禪或擋箭牌,而是落實具體和長遠的策略,為了保護兒童而盡責!

 

[1] 〈疑去年發現被虐 「臉書」道出真相 臨臨慘死 老師心碎了 「錯誤決定不可挽回」〉,《星島日報》,2018年1月11日,網址:https://hk.news.yahoo.com/疑去年發現被虐-臉書-道出真相-臨臨慘死-老師心碎了-錯誤決定不可挽回-221324634.html

[2] 〈男嬰受虐:血塊壓腦影響智力及身體發展〉,《東網》,2018年1月10日,網址:https://hk.news.yahoo.com/男嬰受虐-血塊壓腦影響智力及身體發展-110148622.html

[3] 〈羅致光稱應討論改善政策及提升老師社工對虐兒警覺性〉,《香港電台網站》,2018年1月9日,網址: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374116-20180109.htm

[4] 香港警察學院 (2009) ,《香港社區警政》,網址: https://www.police.gov.hk/info/doc/cphk09.pdf

[5]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1997) Law Enforcement Response to Child Abuse, Washington DC: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https://www.ncjrs.gov/pdffiles/162425.pdf.

[6] 〈【恐怖虐兒】社區有責?羅致光:任何環節發現都可及早介入〉,《蘋果日報》,2018年1月9日,網址: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80109/57684594

[7] 〈羅致光拒回應為何社署未有跟進屯門母子雙屍案 呼籲市民關心鄰居〉,《852郵報》,2017年9月10日,網址:http://www.post852.com/228740/羅致光拒回應為何社署未有跟進屯門母子雙屍案 /

[8] 〈【屯門虐兒】香港虐兒近4成身體虐待 近6成施虐者為父母〉,《香港01》,親子,2018年1月8日,網址:https://www.hk01.com/親子/147581/-屯門虐兒-香港虐兒近4成身體虐待-近6成施虐者為父母

[9] 馬太福音五43。

[10] 路加福音十27。

[11] 羅馬書十五2。

[12] 出埃及記廿一14。

近年有關修訂婚姻及家庭定義的爭論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12/09/2016

早前有雜誌以「多元成家」為主題,描述五種不同的家庭組合:傳統的圍村家族、同性伴侶、人與動物、跨種族婚姻,外傭與僱主。將寵物,外傭視為家庭成員,建立同性家庭,都是以提倡大愛為前題。「家人」的關係是否只要有愛及親密便是一家人?家庭界線是否可按個人喜好而無限延伸?不斷延伸又會有甚麼後果?

按香港現時的法律,必須是透過血緣、婚姻或領養才能獲得法律上的家人或親戚關係,而這些關係會涉及一定程度的權益,對於那些自己宣稱的家人關係,法律上並沒有賦予相等的權益。雖然香港法律並沒有就家庭作出定義,但不同法例都會清楚列舉誰是家庭成員,家庭成員行使權益的次序,亦會按關係親疏而有優次之分。然而近年社會風氣轉變,有些政界人士要求修改某些法例對家人的定義,本文嘗試透過幾個範疇闡釋家人的定義,及某些法例對家人定義的轉變。

申請免稅額及資助房屋

根據《稅務條例》第2條,已婚人士免稅額中所指的「配偶」是指「丈夫或妻子」;而「丈夫」是指已婚男性,「妻子」則指已婚婦女。至於子女免稅額,「子女」是指:親生子女、領養子女或繼子女;或配偶或前配偶的親生子女、領養子女或繼子女。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以及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都是以自己及婚姻中配偶的血源或領養作為依歸。而以上關係都必須以有效的文件證明。

如與家人聯合申請房屋署/房委會轄下的資助房屋,申請人必須提供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包括出生證明文件或公證書;已婚人士的結婚證明文件,例如結婚證書,又或是法庭判令的離婚證明文件;如與未滿18歲的子女一同申請,須附上已獲法庭判予擁有子女管養令副本。從未結婚的單親家長,女方須附上宣誓書正本說明分居日期及子女管養權的安排;男方則須提交已獲法庭判予擁有子女管養令副本。

領取撫恤金

由政府管理的孤寡撫恤金計劃,是為保障參加計劃的公務人員身故後,其遺孀及遺孤得到撫恤金福利。根據《孤寡撫恤金條例》,撫恤金會首先發放給該人員的遺孀,如遺孀已身故或再婚,撫恤金便停止發放;而撫恤金福利將由遺孤享有。條例中所指的遺孤,即已故人員的子女(child):包括非婚生子女以及根據與按照《領養條例》條文領養或條例所提述的其他方式領養的子女;遺孀(widow)是指他在基督教婚姻或與其相等的世俗婚姻中的合法妻子。

遺產分配

如一名人士身故時未立遺囑,或遺囑已被撤銷,便須申請遺產管理書。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如對遺產享有實益權益的人,有權獲得遺產管理的授予,按優先次序為:尚存的配偶;死者的子女;死者的父親或母親;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後嗣。

遺產的分配亦以關係親疏而有別,配偶會得到最先並最多的遺產,然後是子女、父母;當沒有配偶或子女或父母,遺產才會分給全血親、半血親的家屬;沒有任何親人才會歸政府所有。

不斷修改法例 擴闊家人的定義

可見,香港的法律,是以婚姻、血源及領養作為界定親屬關係的界線。但是,自2007年起,一些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士不斷提出在法例上修改字眼,希望能將同居伴侶及同性戀人列入家人或親屬關係。詳細內容參看表一。

 

表一:近年涉及家庭及婚姻的法例修訂建議

年份

相關條例 /
草案

提出之修改內容

結果

2007年

《2007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

為加強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障。這次修訂主要是擴大《條例》的適用範圍,以涵蓋前配偶/異性同居者及其子女,及其他親屬(父母和子女、配偶父母和媳婦、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外孫;以及其他延伸的家庭關係)。

通過修訂以擴大適用範圍至前配偶/異性同居者及其子女,及其他親屬。

條例於2008年8月1日生效。

2008年

《2009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

2008年12月8日,政府在新一屆的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中提出修訂建議,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的適用範圍。

 

關於「同居關係」的新增條文,是指「作為情侶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的兩名人士之間的關係」;廢除舊條例中男女同居關係的釋義部分:「……本條例適用於男女同居關係,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

2009年6月5日刊憲,新法例的名稱改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分開「家庭關係」與「同居關係」。2009年12月16日立法會三讀通過,進一步將《條例》的涵蓋範圍延伸至同性同居者、前同性同居者及其子女。

新條例於2010年1月1日生效。

2014年

《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

為落實終審法院於2013年5月23日裁定變性人W案的法院命令,政府提交的條例草案訂明,在斷定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的重置性別,須視為該人的性別。《婚姻條例》第40(2)條提述的「男」及「女」須據此解釋。

 

政府亦將於《婚姻條例》中訂明,《婚姻訴訟條例》第20(1)(d)條提述的「男」及「女」亦須同樣解釋,確保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根據《婚姻條例》與一名異性所締結的婚姻,不會因為婚姻雙方被視為非一男一女而被視作無效。

修訂條文已於2014年2月28日刊憲;並於2014年3月19日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立法會於10月22日以40票反對、11票贊成、5票棄權否決。

2015年

《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

將代決人的範圍擴展至包括同住者,該接受者的家人或與該接受者同住的人士,該同住人士沒有性別限制。

將同住者納入為代決人,並沒有讓同性伴侶關係得到法定地位。2015年7月13日通過。

條例於2015年12月2日起生效。

2016年

平等機會委員會《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報告

在「優先處理項目」第26項建議中,「建議政府就法律上承認香港異性和同性同居關係,包括現有同居關係和海外同性婚姻等相關歧視問題,進行全面研究及公眾諮詢」

 

2016年

 

陳志全議員在立法會大會提交議員議案動議:「促請政府研究訂立涵蓋異性及同性伴侶的民事結合制度並展開公眾咨詢……」。

未能在該屆立法會休會前動議辯論。

2016年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

 

由何秀蘭議員動議的修正案,要求附表5第5(2)條,在親屬的定義中,加入—─“(ab)與死者締結,在香港以外,按照當地當時施行的法律而舉行婚禮或締結的婚姻、民事伴侶或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另一方與死者屬同一性別。”

未能在該屆立法會休會前表決。

 
多元授權書 保障權益

由於香港現時絕大部份法律,配偶的權利都優先於其他關係,貿然更改法例將同居人士列入家屬關係,將必然影響現時法律所保障人士的福祉,假如容許家人及親戚定義不斷擴展,則當中所涉及的權利及責任將會非常混亂,不但令現時一些法律無法執行,更甚者是從根本改變婚姻與家庭的定義及本質。

但實際上有些情況會令一些有緊密關係的人受到限制,就以遺產分配為例,在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以下人士無權分配遺產:(一)雖過著多年夫妻生活,但無正式結婚;(二)無正式領養的子女;為令社會中各種人際關係的權利都得以保障,而又不需要修改婚姻定義的前提下,我們提出「多元授權」的概念,透過簽訂多元授權書,未婚的異性伴侶、同性伴侶、無親無故的長者、緊密的摯友,均可以選擇在以下範疇上授權別人:醫院探視、失去行為能力時的醫療決定、認領屍體及死亡證、合葬、遺產……從而令那些對他們來說很重要的人可以得到權益及保障,以及令個人意願和公眾認同的倫理關係得到合理的平衡。

 

爭議性書籍只評為第二類(不雅)物品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12/07/2016

兩本有關Deep Web(暗黑網絡)的書籍,詳細描述對女性、女童及嬰兒作出性變態、強姦、虐殺、絞碎、烹煮及食人等內容,於各大書店出售。經市民投訴,交淫褻物品審裁處評級後,現被列為第二類(不雅)物品,即該物品須以封套密封及貼上警告字句下,才可向18歲以上市民出售。

兩書對變態殘暴行為的過程描寫得繪形繪聲,更令人極度不安的是文章仔細記述犯案者犯案時的性慾及快感,並教導大家如何進入搜尋及進入相關網站,寫作手法容易引導讀者接觸資訊。令讀者有機會有樣學樣,並對身邊弱小者造成威脅。

為此,不少家長及教育團體去信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強烈要求重新評審兩書。既然《完全自殺手冊》一書,因為詳盡介紹自殺的方法而被禁,此兩書亦詳盡描繪性暴力、虐待及孌童等變態行為及犯案程序,同樣令人極度不安及反感,應被列為第三類(淫褻)物品,禁止向任何人發佈。

販賣變態是出版自由?

26/05/2016

早前有兩本記述作者聲稱於Deep Web(可解作暗黑網絡)所看到的資料而寫成的書本,因內容涉及嚴重暴力情節而被市民投訴,並曾一度下架。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短時間內收到超過200多個投訴,暫將兩書評為第二類刊物,即必須包上膠套及印上警告字句,不可以向18歲以下人士發佈及出售。

賊喊捉賊令人反感

有關書籍的內容包括性變態、殘殺、食人、秘密社團及一些奇怪的帖子及影像。令人極度不安的是文章對性變態、虐待及殘殺女性、小童及嬰兒的過程描寫得繪形繪聲,如仔細記錄將小女童手腳切斷、虐待,改造成性奴的性變態帖子;殘殺女性、強姦少女和絞碎嬰兒作漢堡包的片段等。而且在詳述絞碎嬰兒作漢堡包片段的文字後,作者更會寫上:「筆者註:大家今天吃了漢堡包嗎?」作結!

書中記錄了許多極不人道的行為。雖然在書的開首,作者曾稍作警告:「如果你想對人性抱着一絲樂觀的態度,建議你們最好不要看了(其實整本書也是)。」但作者在內容中不但沒有譴責這些暴力,而且還以一些問題引導大家去認為這些事情是十分普遍,於社會常常發生。

另一方面,作者不單在書的開首就詳細教授大家如何上Deep Web,亦不斷在書中引導大家上Deep Web繼續找資料,例如在食人網站部分中寫到:「你們覺得以上的網址變態嗎?但其實Deep Web裏頭還有更可怕的食人網址呢。以下就有關於吃人的DeepWeb故事和大家分享!」這樣,根本就是引導讀者們繼續於網絡中尋找這些變態殘暴的資訊。這種掛羊頭賣狗肉,賊喊捉賊的虛偽手法令人十分反感。

應有一定道德底線

近日多個團體聯署促請有關當局禁售Deep Web Files系列這兩本書,過去《完全自殺手冊》因為詳盡介紹如何自殺的方法而被禁,我們認為這兩本詳列如何以變態手段殘殺、虐待女性、甚至吃小童的過程,令人極度不安及反感,更加不應該公開發售(正如有關網站亦應該禁止一樣),以免對社會造成不良的影響。自由社會亦有一定的道德底線,以出版自由為藉口而鼓吹或肯定一些泯滅人性的變態行為是應該禁止的。

(Deep Web是不能由平常的搜尋器找到,而需要通過特定搜尋器或動態請求才可瀏覽的隱蔽網站。)

 

曾經刊載於:

《成報》 26/5/2016

只重職能而忽視定義的淫審條例修訂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21/05/2015

政府曾在2008年至2012年間分兩階段檢討《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工作完成三年後,政府突然在本年2月宣布重新啟動條例的檢討工作。

現時淫褻物品審裁處同時履行評定申請人呈交物品的類別之行政職能,以及裁定法院在法律程序中轉交的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之司法職能。因由司法機關履行評定類別的行政職能,會有損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所以政府建議廢除審裁處評定類別的行政職能,使審裁處只須履行其司法裁定職能。

政府同時建議並提高條例下的最高刑罰,維持審裁委員制度並增加審裁委員的人數,及成立由資訊科技從業員及業界組成的聯絡小組,改善現行針對互聯網淫褻或不雅內容的共同規管機制。[1]

回顧在2008年及2012年兩階段的檢討內容,當中最大爭議是「淫褻」及「不雅」的定義,及新媒體的的規管方法,如過濾軟件服務。現時政府提出的檢討方向只集中在淫褻物品審裁處的運作層面上,我們相信將來條例對「淫褻」及「不雅」的定義將不會有重大的更改。

現在條例的運作常以有否展示女性乳頭(露點)來評定物品是否「不雅」,意識是否不良卻不是評定的重點。早前新聞報道市面有扭蛋玩具設計成女性上半身,讓用家伸手擠壓,雖然意識不良但卻未有足夠條件被評定為第二類不雅物品。[2]

創作自由應該得到尊重,但不能為求銷量而「走法律罅」。家長亦要小心提防,為子女作出合適的指引。

 


[1]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政府新聞網》,2015年2月13日。

[2] 「色情扭蛋踩界 意淫荼毒青少」,《太陽報》,2015年3月2日,網址:http://the-sun.on.cc/cnt/news/20150302/00407_018.html。

 

捍衛自由 認清真相

黃仲賢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監察及行動)
19/01/2015

2014年的香港傳媒狀況繼續備受關注,發生了不少與傳媒有關的事件,現正一一為讀者回顧。

 

新聞自由狀況備受關注

本年度無國界記者公佈「世界新聞自由指數」排名,香港排第61,[1] 已是連續三屆下跌,香港新聞自由情況亦令市民愈來愈關注。今年二月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遇襲中刀送院,本社亦發出新聞稿表示憤怒及關注。當新聞工作人員連人身安全也不能受保障;令記者面對敏感的議題時可能自我審查,新聞自由亦會受到威脅。本社亦希望各界能支持新聞工作者,讓他們有勇氣繼續報道真相。

 

監察媒體色情資訊 刻不容緩

新聞報道內的色情是本社一直關注的問題。有駭客於9月入侵一眾外國女星的iCloud帳戶並公開其不雅照片,本地傳媒亦有報道此事。其中《成報》於2014年9月2日(二)更在頭版以報道為名,肆意刊登不少裸露照片,裸露程度甚至與《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二類刊物無異!本社對此深表憤怒,並發公開信予以譴責。[2]

其後淫褻物品審裁處於10月25日(六)亦作出公告,裁定該頭版所刊載之裸照屬於第二類不雅物品,本社於11月4日發信要求《成報》刪除電子報上有關之照片,其後該報亦已刪除相關頭版。然而令人感到無奈的是,沒有任何傳媒就此事作出報道。或許社會大眾已對此等情況見怪不怪,但任何人在街上都可看到報章頭版,究竟傳媒是否仍願意負起應有的社會責任,並願意互相監察,保護兒童免受不良資訊影響?

 

新時代新挑戰:新媒體及智能手機

使用新媒體及智能手機已是大勢所趨,本社與另外十個團體組成的「關注傳媒對青少年影響聯席」於9月發佈「新媒體私隱與溝通調查」,分別調查家長及青少年使用智能手機時對私隱的重視程度。雖然智能電話十分普遍,但只有約三成受訪者表示會閱讀Apps對個人資料使用的聲明,家長亦比學生更不清楚Apps的分級及存取權限。[3] 現時不少家長亦已使用智能手機,若要了解如何保護自己及子女的個人資料,看來需要多下苦功,甚至可向子女請教有關知識,藉此增加溝通機會。

其實不少家長已成為「低頭族」,他們的子女亦由智能手機「餵大」,但這亦會造成更多沉溺,亦令關係變得疏離。如何「拎得起,放得低」,不倚賴科技去建立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將成為這個時代的人所面對的挑戰。

 

捍衛自由 認清真相

另一方面,現時香港仍是資訊流通的地方,我們要致力捍衛此等自由。然而現在真相可以快速傳開,謠言也能快速滲透,如何分辨新媒體似是而非的資訊,將會是我們未來的關注焦點。
 
 

 


[1] 「香港新聞自由排名續跌至61位」,香港記者協會,2014年2月12日,網址:http://www.hkja.org.hk/site/portal/Site.aspx?id=A1-1163&lang=zh-TW

[2] 〈譴責《成報》賣弄色情,刊登女星裸露圖片〉,明光社,2014年9月2日。

[3] 〈新媒體私隱與溝通調查新聞發佈〉,關注傳媒對青少年影響聯席,2014年9月20日。

修例補漏洞 網吧有王管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通識教育及流行文化)
03/04/2014

現時香港有百多間網吧,不少青少年經常流連其中,但一直以來沒有清晰的條例去規管,為了生存,他們大都努力增加不同的項目,由以往只是連線打機,發展到今日可以翻牆(甚至不用翻牆)看世界各地的運動節目。
 
因不少青少年家中沒有安裝指定的收費電視服務,而且家中寬頻較慢,於是索性與朋友一起到網吧欣賞球賽。再者,青少年喜歡相約朋友在網吧一起玩大型的隊制槍戰遊戲,或者網遊,勝在可以近距離即時溝通,互有照應。
 
政府建議規管網吧,將之放在《遊戲機中心條例》的框架內,惟改用《互聯網電腦服務中心經營者守則》中的條款,只能在指定時間限制十六歲以下青少年不能進入。但就網吧內的色情和賭博情況,卻未見有清楚指引。
 
根據政府提交予立法會的文件,強調經營者須以最新的裝置過濾網上任何色情、暴力或賭博資訊。有關裝置須在中心營業時間內不停運作,並要經營者確保十八歲 以下的顧客不能瀏覽任何不雅物品。不過在網絡世界中,色情資訊就不只限於網站內有。不少現今流行的遊戲,本身就被評定為不雅物品,色情暴力兼而有之。可 是,網吧根本難以限制未滿十八歲人士接觸有關資訊。
 
現時不少網吧透過各種方法,讓顧客可以在收看不同地區的球賽的同時,讓他們透過馬會的網站落注。雖然在馬會落注賭博是合法的,但此舉確實有人在網吧內進行「繳付賭金」的行為;而且守則提到「電腦裝置內進行的任何活動的結果亦不得作提供或 收取任何利益之用」,明顯就應該要將之加以限制,減少青少年接觸賭博的機會。
 
針對不雅遊戲的問題,筆者認為現時這類遊戲已成為主流,要求網吧完全禁止有關遊戲並不實際;同理,我們亦難以強制要求成人不在電腦欣賞球賽時利用手機下注。是故筆者建議:
 
1.即使條例沒有規定網吧定性該場地是「成人場」或是「兒童場」,但在條例中應訂明如果該網吧決定讓未滿十六歲人士進入,就應該在安裝過濾色情軟件外:
 加裝禁止進入馬會網站、外圍賭場的等的防賭軟件;

 不能預先將不雅遊戲安裝在硬碟中(或者必須透過程式選擇,將之隱藏)。
 
2. 如果網吧同時容許不同年齡人士進入,必須有所區隔,以保護青少年不受不雅物品或賭博資訊影響。而執法部門應不時派便裝人員前往不同的網吧巡查。
  
青少年心智發展尚未成熟,易受到不良資訊的影響及模塑,為了更有效保護他們,政府在修訂相關法例時須作多方面考慮,因而作出詳細修改,以青少年的福祉為依歸。
 

曾經刊載於:

成報 3/4/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