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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通過影響全球的歐盟網路版權指令

李卓乘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0/10/2018

在山竹襲港前數天,有一宗影響全球的大事發生了,但本地媒體幾乎沒有報道:9月12日,歐洲議會以438比226票通過了極具爭議的「網路版權指令」(Copyright Directive)——第13條(Article 13)。[1]

這指令明明只是歐洲聯盟實施,充其量只影響歐洲地區,為何筆者會說它「影響全球」呢?我們不妨由本地版權法事件說起。

2014年,香港政府打算修訂《版權條例》,在原有的條例中加入刑事成份,限制一切在網絡上發佈的資訊和內容,只要發佈的內容有侵犯版權的情況就有機會被起訴,只有少數情況可獲豁免。法網之大,令人憂慮只要在facebook張貼或轉貼一張圖,都會莫名其妙遭起訴。

舉例說,你在facebook貼了一張多啦A夢的GIF圖,你可能已觸犯了刑事條例,因為多啦A夢的版權不屬於你。這例子並非憑空捏造,在2007年著名的多啦A夢網站:「超級叮噹資料庫」,就被版權持有人要求刪除所有多啦A夢圖像。其後,香港三大多啦A夢網站亦因而先後被迫關閉。[2]

若《版權條例》加入刑事成份,則不但版權持有者可以告你,警方也可以主動捉拿一些「侵犯版權」的人,令人不寒而慄。須知很多網絡使用者都是反對政府人士,常用各種二次創作或以戲謔方式來表達對社會的不滿,難怪在2014年,大眾稱《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為「網絡23條」。

可幸的是,草案最終未能通過,此後政府也沒有再舊事重提。但此事令不少人意識到,版權法、網絡和言論自由的相關性。

當年香港政府將版權法的矛頭直指用戶和發佈者,以致民意反彈,功敗垂成。歐洲政客的政治技巧成熟得多,自不會犯同樣錯誤。新的Article 13並不監管和限制用戶,卻將目標對準網絡平台(如facebook、Instagram、YouTube等),要求他們設立程式過濾一切用戶可能侵權的影像、圖片、音樂等內容;而當版權持有者一旦發現自己的圖像等遭侵權時,平台必須賠償。

正所謂「與士大夫治天下,非與百姓治天下」,統治者只要管好操縱網絡實權的商人,商人就會替統治者管好網民。而且,由於新的指令不以網民為直接打擊對象,網民反對起來也彷彿沒有著力點似的。這就是所謂的「政治技巧」。

Article 13自一開始就遭受極大反對。不難想像Article 13要貫徹執行會對一眾網民有多大影響。同人作品會全軍覆沒自不用說,其他領域也岌岌可危。以YouTube為例,不少人在YouTube上靠翻唱別人的歌曲而名利雙收,同時也令唱片商從中發掘出不少具才華和潛質的新人。但很對不起,那些被翻唱的歌曲全都是有版權的,假如YouTube真的嚴格按照版權法篩查用戶發佈的內容,那麼這一整個網絡生態將從始消失,能留下的大概只有一些古典音樂的翻錄,因為這些作品年代久遠。須知道就連生日歌也是有版權的。

在Article 13通過前,就有84個音樂媒體機構,包括索尼(Sony Music)、環球唱片(Universal Music Group)等發表公共聯合聲明支持Article 13。[3] 這些行動令網民的恐懼有增無減。

由此可見,Article 13不可能對香港沒影響,因為YouTube、facebook等大平台全是跨國界的。

外國的YouTuber叫苦連天,網民們更是對此暴跳如雷。[4] 在他們眼中,這就是要針對網絡「迷因」(Meme)文化的政治舉動。「迷因」簡言之就是網絡二次創作惡搞文化,像用電影截圖做的網絡梗圖、翻攝新聞片段做的懶人包、影片、評論、電影惡搞、樂評、影評等二次創作。在外國,這文化背後連結的常常是反政治正確、非主流以至是另類右派的思想。故此,是次風波與2014年發生在香港的一樣,同樣高度政治化。

事實上,網絡大平台諸如facebook、Instagram等一直被保守派人士質疑有很強的「自由派偏見」,即很多時將保守派人士的言論和帖文歸類為「人身攻擊」、「仇恨言論」,從而移除它們。[5] 甚麼是「仇恨言論」?例如,一些指非法移民更多地犯罪、同性戀者更易有性病的言論,就有可能被歸類為「仇恨言論」。這些對facebook、Instagram等的質疑大概有一定的真確性,早前就有一群facebook的員工走出來反對公司的「不包容」。[6]

所以,Article 13同樣被一部份人視為當權者和左派對網絡上政治不正確文化的大清洗。象徵右翼和迷因精神的佩佩蛙(Pepe the Frog)[7] 不斷在網絡出現,諷刺Article 13將殺死迷因。

毫無疑問,知識產權是十分重要,它保障投資者和創作人的付出不會被肆意侵奪;而網絡的興起令維護知識產權的工作變得困難。然而,任何成功的文化產品都會產生大量的次文化和衍生文化,到了一個程度,甚至會像但丁的《神曲》,為整個意大利語奠定基礎。

也許,我們的思路不應放在如何「防止」和「懲罰」侵權行為,因為作品的創造和再創造根本不是可以清楚劃分的事;而是應該將心思放在如何「嘉獎」那些創作出有重大影響力作品的人。這是現行科技可能做到的事,例如電子貨幣LikeCoin的出現,就希望能做到追蹤一件作品中不同的貢獻者,並公平地分配各人應得的分額(share)。
 


[1] Matt Reynolds, “What is Article 13? The EU's divisive new copyright plan explained,” WIRED, September 17, 2018, https://www.wired.co.uk/article/what-is-article-13-article-11-european-d....

[2] 〈香港多啦A夢迷網站版權爭議事件〉,哆啦A夢wiki,網站:http://zh.doraemon.wikia.com/wiki/香港多啦A夢迷網站版權爭議事件?variant=zh-hk(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9月27日)。

[3] Paul Resnikoff, “84 European Music & Media Organizations Declare Their Support for Article 13,” DIGITAL MUSIC NEWS, last modified June 27, 2018, https://www.digitalmusicnews.com/2018/06/27/european-music-media-organiz....

[4] 以下是一段過百萬點擊率的片段,評論歐盟的新法:Philip DeFranco, “Kendall Jenner Leak Controversy, Article 13 Approved, Shane Dawson Reveal, & Norm MacDonald Backlash,” YouTube, last modified September 12, 2018,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FROh2RCtog

[5] Benjamin Fearnow, “85 Percent of republicans say facebook, Twitter censor conservative political opinions,” Newsweek, June 28, 2018, https://www.newsweek.com/bias-facebook-twitter-silicon-valley-liberal-co....

[6] Kate Conger and Sheera Frenkel, “Facebook employee group criticises its ‘intolerant’ liberal monoculture,” INDEPENDENT, August 29, 2018, https://www.independent.co.uk/news/world/americas/facebook-employee-libe....

[7] “Pepe the Frog,” WIKIPEDIA, last modified September 29, 2018, https://en.wikipedia.org/wiki/Pepe_the_Frog.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 10/10/2018

關注範疇: 
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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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行逆施的德國《性別自決法》

何慕怡 | 明光社助理總幹事
07/11/2024

德國《性別自決法》剛在11月1日正式實施,勢必為德國社會帶來嚴重的衝擊及深遠的影響。根據新法,德國人可以每年一次更改其姓名和性別,而毋須提供醫療證明或法院判決,只需支付約38歐元的手續費便可。最終性別變更的程序大幅簡化,取代了以往須提交至少兩份精神科醫生評估的要求。

此法例由通過到現在其實已經一段日子,一直未見很多反對的聲音,現在終於見到各界起來表示憂慮。聯合國在法例實施的前兩天(10月30日)公開表示此法例可能會削弱婦女及女童的安全、隱私等基本人權,特別是那些曾受男性暴力侵害的女性。此外,新法禁止他人披露跨性別者的原來性別和姓名,聯合國認為這會影響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等。其實,此法例更會嚴重引致社會、家庭的不和諧、不信任,法例允許14歲以上的青少年自行提交性別變更申請,雖然需要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但若父母不同意,青少年可以向家庭法院申訴,法院可能會基於兒童的利益而批准轉變性別的要求,剝奪了父母的監管權。德國精神分析學家Bernd Ahrbeck教授更質疑,社會既然認為兒童不能抽煙、喝酒、開車,但為何他們從14歲起便可以自己決定性別?他指有精神分析學家提出,許多兒童性別認同的問題會隨著時間而改善,約80%至85%兒童性別焦躁的狀況便隨著時間過去而自然消失。有些政黨亦批評,國家對兒童和青少年的保護功能被忽略,罪犯可能會利用這一法例以新身份逃避法律制裁,法律有機會被濫用。

自新法實施後,這些遲來的憂慮此起彼落,但總比沉默不語,讓婦女、女童遭受嚴重的暴力侵害才後知後覺好。法例已經實施,相信德國將要走上一條艱難的道路。


參考資料:

https://www.dw.com/zh-hant/德國性別自決法正式生效-簡化更改性別程序/a-70659485

https://www.zdf.de/nachrichten/politik/deutschland/selbstbestimmungsgesetz-transgender-transsexuell-100.html

https://www.bpb.de/kurz-knapp/hintergrund-aktuell/555990/1-november-selbstbestimmungsgesetz-tritt-in-kraft/

https://news.un.org/zh/story/2024/10/1133046

IG性感女孩的背後

熊嘉敏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20/11/2023

年青人普遍活躍於社交媒體,部份女孩子喜歡在Instagram(IG)公開自己打扮性感的相片或短片,「大方」地讓任何人在社交平台觀看,這樣的行為或會令父母感到憂心,除了擔心私隱外洩,也擔心平台上的收看者會用甚麼眼光來看女兒的性感照?本文嘗試了解一下這些愛拍性感照女生的想法,讓更多關心她們的人成為她們的同行者,陪伴她們以更健康的方式去成長。

IG的吸引力
有些女孩子很用心地經營自己的IG賬戶,認為愈多讚好和留言,就代表愈成功。她們以性感的衣著,配以不同的姿勢和角度來展現自己的身段,用來吸引更多異性追蹤自己的IG。這些照片不一定由女生自行拍攝,她們可能受邀請擔任類似模特兒的工作,而拍攝者有的是透過網絡認識,拍照後或會收到一些報酬,也能令更多人認識自己,建立知名度。她們自覺能夠掌握性的界線及保護自己的方法,因此不怕獨自到網友指定的場所進行拍攝,有的還會接受網紅訪問。[1] 她們喜歡以自己的能力和方法去賺取金錢,也喜歡別人重視自己的意見和感受,因此也會接到一些工作,例如試用新產品或服務之後寫用後評價等。事實上她們是很用心地拍片、拍照和講解產品,年輕人認真做事的話,可說是充滿創意,也令人欣賞

渴望被人欣賞
在鏡頭前她們看似成熟、有不少人生經驗;其實在鏡頭外,她們都是普通的年輕人。每一個人,正如你和我,心裡都渴望得到別人的欣賞和珍惜,也期待與其他人建立友情和愛情。這些不介意拍性感照的女生,心底裡既想找到真朋友,即使再多網友追蹤她們的賬戶,給予她們讚賞,她們其實都明白網友只是被性所吸引,其甜言蜜語不能盡信,而她們對待這些關係的態度也不會太認真。而這些真假難分的關係都令她們感到困倦,到底哪裡才能找到使人滿足的人際關係?在生活上感到疲倦、有壓力時,有誰能夠和她們同行?

要真正了解一個人,需要花很長時間去溝通。只有在理智、情感和靈性層面上與某人建立親密的聯繫,我們才能真正體驗到親密感。[2] 美國堪薩斯大學(University of Kansas)曾進行一項研究,結果顯示兩個陌生人要成為普通朋友,通常需要約50小時的相處時間(不包括在工作場所的共處時間)。若要發展成彼此能談得上幾句的程度,則需要大約90小時的相處時間,而若要成為真正交心的好友,則需要長達200小時的相處時間。[3] 這些研究或許能說明,就算我們用文字把心底話與網友分享、用性感照讓其他人留意自己,也不一定能得到真正的友情和愛情。網絡世界的隱密性或許令人感到新鮮和刺激,但同時也會令人陷入危險中,因為平日與我們相處的網友,都總是隱藏在網絡背後,我們不知道他們的真正身份。我們需要提高警覺、小心分辨真偽,了解網友之間的互動是缺乏人際間一定程度的真實和坦誠相處。

理性分析的重要
有部份喜歡在IG展示性感照的女孩,覺得自己並沒有做壞事,也沒有傷害別人,連父母都默許她們的行為。當遇到網友邀約,她就按感覺去決定對方是否可靠,再決定是否赴約。[4] 不只是年輕人,我們或許都曾經憑感覺去作決定,不過感覺是會隨時改變,當時認為是對的,後來又可能覺得並非如此。事實上感覺不能判斷對錯,它只能告訴你對某些東西的感覺。[5] 所以關乎兩性之間相處,以及身體方面的事情,我們還是需要用理性去分析和細心考慮,以免將來後悔或受到傷害。

建立健康的生活
我們處身於網絡世代,豐富的網上資訊為我們的生活帶來方便,但也帶來了禍害。有時我們希望透過社交媒體來逃避現實中的壓力,卻可能興起了與其他人比較的心態、過度在意別人有否對自己讚好或給予的評價,一旦無人按讚,反令自己愈看愈寂寞和不快樂。這份衝擊同樣纏繞著成長中的青少年,作為父母或同行者應怎樣引領青少年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

我們可以鼓勵孩子建立新的友誼關係、參與社區活動、發展興趣和技能,以及承擔一些社會責任,從而豐富自己的生活,擴展自己的視野和能力。[6] 家長愈早鼓勵孩子做這些事情愈好,家長需要陪伴孩子尋找他們真正有興趣做的事。孩子需要在真實生活裡,投放時間去做對身心有益的活動。透過發揮自己的潛能,孩子就能肯定自己的價值;透過認識志同道合的朋友,大家就能彼此分享,有助減輕生活壓力。當孩子對某個興趣或群體產生歸屬感,就能令精神和心靈有所寄託。這樣,虛擬世界對孩子的影響力也就能相對減低了。

年輕人充滿活力和創意,能為社會帶來不一樣的新意,也是父母眼中的寶貝。作為父母或同行者,我們需要多加陪伴、多作鼓勵,發掘他們的優點,帶領他們在合適的場景去發揮自己的能力。守護下一代的重任,是成熟的成年人應該去承擔的,讓我們用愛心和智慧與年輕人一起同行。


[1] 蝦條哥:〈宜家啲妹豬一出世就影J圖?〉,YouTube,2023年7月4日,網站: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cmNd8_HaPE(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11月13日)。

[2] 利康娜夫婦〔T & J. Lickona〕等著:《性、愛與我:正確的抉擇》(Sex, Love, and You: Making the Right Decision),張思敏譯(香港:教區婚姻與家庭牧民委員會,2008),頁22。

[3] 鄧淑明:〈友誼之道與精神健康〉,信報,2023年9月26日,網站:https://www1.hkej.com/dailynews/finnews/article/3572147/友誼之道與精神健康(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11月13日)。

[4] 蝦條哥:〈宜家啲妹豬一出世就影J圖?〉。

[5] 利康娜夫婦等著:《性、愛與我》,頁21。

[6] 同上書,頁63–64。

在獵巫年代更要維護言論自由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9/07/2023
明光社

香港的言論自由面對愈來愈大的威脅,而要衡量一個地方是否有基本的言論自由,最簡單的方法是要看看市民能否在毋須恐懼和擔憂的情況下,和平地表達個人感受和意見,「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特別是與政府或當時社會氣氛和主流意見不同的看法。很不幸,香港已進入了捕風捉影的獵巫年代,只要一首歌曲、一支蠟燭、一組數字、一件衣服、一句口號,隨時都有機會惹來官司訴訟。在公開場合、社交平台、甚至私人聚會提起某個日子、某些人名,就算從來沒有法例和案例指出有甚麼問題,卻只因為某個官員疾言厲色提示大家小心不要觸及國安法,市民大眾便要立即「斬腳趾避沙蟲」!情況和中國封建年代殘酷的文字獄,以及中世紀歐洲大張旗鼓處決所謂女巫如出一轍。

文字獄和獵巫行動最可怕的地方,在於有一大批為了逢迎上意、打擊異己、找機會上位的庸官酷吏,飽讀詩書深明法典的斯文敗類,為求自保先下手為強的既得利益者,以及喜歡吃人血饅頭、容易受人煽動的無知百姓,在喜歡捕風捉影、抗拒異見聲音、缺乏幽默感、容不下批評諷刺的社會氣氛之下愈來愈神經過敏,起初只是殺雞警猴,或者公報私仇,久而久之習慣了以殺人來向在上位的表示忠誠,最後便大開殺戒。

而更可怕的是這一切都是以崇高的理念,高呼忠君愛國、甚至以神之名而將一些殘害他人、濫殺無辜的事合理化,目標就是要將一切批評和反對聲音消滅於萌芽階段,要所有臣民人人自危,絕對不敢對當權者稍有異心,連稍為不合作的軟對抗也不敢,乖乖的成為奴才,並且互相監控和舉報,成為幫凶。

近來,香港的公共圖書館不斷主動將一些知名的異見人士的著作或涉及敏感話題的書籍下架,就是惡劣的揣摩上意,矯枉過正的行為,許多書籍及其作者根本從未觸犯任何法例,不少書籍在過去幾十年一直可以公開發售,以及放在公共圖書館的架上,現在卻在無任何理據的情況下「被消失」,是將香港倒退至一些民智未開的極權專制國家的水平。政府有責任向市民清楚交代,圖書館職員憑甚麼理據剝奪市民大眾閱讀這些書籍的權利?有關書籍違反了甚麼法例?《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版權條例》?還是莫須有的罪名?究竟他們是高高在上要決定市民可以看甚麼書的「人民准許閱讀名單審查委員會」?還是為人民服務的公僕?究竟市民可以看甚麼書是由政府還是人民自己決定?   

一直以來香港崇尚法治精神,在普通法的精神下,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事,市民大眾都可以放心去講去做,只要不涉及誹謗,批評官員權貴的言行和施政是毋須擔驚受怕的。但過去幾年已出現嚴重的人治傾向,例如官員可以毋須透過法官的裁決,直接DQ一些候選人;一些口號、歌曲、新聞報道,可以透過主控的想像和所謂專家證人,將本來有很多可能性的明喻暗喻、弦外之音的解讀方式歸納為只有一個,疑點利益歸於控方,然後一槌定音,日後所有人都只能以這方式去解讀,以法律之名扼殺了所有其他的可能性。

此外,圖書館的職員可以任意將一些被認為敏感的書籍下架;表演場地可以毋須解釋便取消一些異見人士的訂場申請;執法人員隨意拆除一些店舖的裝飾、截查及扣留打算採訪的記者;更嚴重的是一些酒樓會所戲院亦在有形無形壓力之下,以「有殺錯、無放過」的心態,對待所有可能有爭議的團體、個人、歌曲和電影等等,都反映著社會的變化。最令人心痛的是一些本來不合理的情況,當大家習慣了之後,漸漸卻變成了「正常」的情況,甚至愈來愈多人願意為這些情況塗脂抹粉,大家可能忘記了,當獵巫之風合理化的時候,所有不聽話、不受歡迎的人也有可能被扣上女巫的大帽子,當主要矛盾被清除之後,次要矛盾就會變成主要矛盾。

而更大的影響是當一些機構、堂會或個人因為懼怕觸及看不到的紅線而事事自我設限,自我審查,不但自己不敢表達意見,當看到其他人表達意見時也會感到恐慌,擔心自己會被牽連在內,於是明示暗示大家收聲,甚至將溫和地表達不同意見的人也視為激進份子、害群之馬,千方百計要對方識時務、曲意逢迎當權者。其實,要群眾成為不敢表達不同意見的順民,根本毋須統治者立法禁止,只要大家習慣了戰戰兢兢地揣摩及迎合在上位者的心意,自然就會出現指鹿為馬、顛倒是非的現象。

下架之害,猶如焚書;寒蟬效應,等同自閹。但要維護新聞及言論自由,維護市民大眾的基本權利,伸張正義,不能寄望遇到青天大老爺,更不要妄想聖君的出現,而是要每個人都願意站出來捍衛本身的基本權利,市民可以看甚麼書、說甚麼話、悼念甚麼人,應該自己當家作主,當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時候,不要自己嚇自己,亦不要恐嚇敢於和平理性非暴力地表達意見的人。作為基督徒,我們的卑微願望,只是希望所有教牧和領袖能夠成為榜樣,「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

成長就是不斷學會如何選擇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24/05/2023

人生的困擾往往在於我們面前有太多選擇,但諷刺的是我們不少的選擇可能都不是經過深思熟慮,發自我們的內心,而是受社會環境、朋輩、傳統和別人的評語所影響。無論個人或群體,學會如何選擇和做決定,是十分重要的,否則恐怕只會隨波逐流、甚至被洪水所淹沒。

資訊科技一日千里,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無孔不入,令人眼花撩亂,由AI而產生的問題日新月異,過往大家一直擔心的問題,例如色情資訊已變本加厲、防不勝防,家長和學校惟有多從教育方面入手,不要奢望網絡的供應商會忽然良心發現而自律。此外,AI的版權問題亦不可忽略,因為版權問題可大可小,有時一個錯誤的決定,足以令自己陷於沒完沒了的糾紛,賠上令自己心痛的時間、金錢和聲譽。

另一方面,作為家長的,在與子女相處時要不斷學習的是,有甚麼該做和不該做,若作出錯誤的選擇,對親子關係有害無益。人生另一個重大的決定是如何選擇愛人、選擇配偶,而更基本的是我們必須建立正確的愛情觀,特別是在這個愛情與情慾容易混淆的世代,我們容易將人「物化」,將對方當作沒有靈魂而只是被消費的「他者」。

最後,教會在面對急速轉變的社會大環境,前車可鑑,為免誤觸紅線,亦必須重新思考我們的定位,特別在財務和管理方面要選擇自力更生,惟有教會愈不需要依賴外力,教會的自由度才會愈大、愈能夠順從神而毋須順從人。

誰是真正的創作者? AI產物的版權爭議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及生命教育)
24/05/2023

近來,人工智能(AI)在某些專門工作上的應用引起了不少討論,由於它可能比人類更準確和快速,它會否取代人類等問題,成為了其中一個討論焦點。自去年11月ChatGPT,即聊天生成預訓練轉換器Chat 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面世以來,它有能力於短時間內綜合資料,有條理地寫出與人類相似的文章,它開始讓人擔心AI會否即將取代人類知識型的工作,包括需要創作力的工作,如:撰寫小說、平面設計或作曲填詞等藝術工作。

而事實上,暫時來說AI是可以幫助人們執行創作工作,但概念、數據、風格等是源自於網絡上的數據,如真人寫的文章、真人藝術家的創作等,若果AI程式要生成作品,便要輸入很多很多原創作品,過程中它會被調校、訓練,那麼它所生成的作品版權便會引起很多爭議。

機器創作也有強弱之分

在一般的情況下,人類會透過工具去完成作品,所以,AI作為人類的工具去完成作品,過程中人類是高度參與的話,那麼有關的AI工具是「弱AI」(weak AI),由其生成的作品能被當作知識財產而受到保護,版權應為使用該AI工具的創作人。但相反,如果作品是由「強AI」(strong AI)獨立創作,「人」在過程中的參與極低,作品便會失去版權、不受保護,並且任由公眾使用。[1]

明光社

一位使用AI創作圖像的創作人Stephen Thaler博士,於2019年首次為他的AI創作機器生成的圖像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申請版權,但美國版權局(USCO)認為「只有人類的創作」才能獲得版權保護。後來,Thaler博士認為局方的判決違反了美國憲法並提出上訴,再次為其作品申請版權,局方就接納這圖像是由名為Creativity Machine的AI,受僱於Thaler博士創作而成,但這生成作品的版權仍是不受保護。[2]

而Thaler博士個案的判決書中,有提及美國現行的版權法只保護「腦力勞動者的成果」,那是由「人腦創作出來的」,這表示作品如要受到版權法保護,就必須由人類創作。

人類未能預視部份AI工具生成的作品

由於網海中已有許多AI程式,我們以Midjourney這AI程式作為討論例子,有關資料及案例都來自網上資料。Midjourney是一個由美國獨立研究實驗室開發的AI程式,用戶可以通過Discord這個免費網絡實時通話軟件,用文字來命令AI創作。由於它利用了在網絡爬取的50億張圖像來對機器進行訓練,[3] 故部份作品引起了一些版權爭議及個案重審。

明光社

美國版權局早前重新審批版權圖像小說Zarya of the Dawn,作品由作者卡什塔諾娃(Kristina Kashtanova)撰文,再由Midjourney按照文字提示生成插圖。美國版權局曾在去年批准了卡什塔諾娃的著作權申請,但由於她申請時沒有提到用Midjourney生成內文的圖像,所以局方隨後稱要再重新考慮其版權登記的申請。結果在今年2月,局方指該小說的文本和圖像編排可以獲得版權保護,但圖像就不能獲得保護,卡什塔諾娃也不會被認定為圖像的創作者。

另外,有一點值得大家注意,就是現時Midjourney用戶不能準確預測它輸出的結果,可以說結果是隨機成份為主,而作品則是AI工具自動生成,但如果日後藝術家能對AI工具施加「創造性控制」,可以預見到產出的內容,美國版權局就明確表示了相關的作品是可以得到版權保護的。[4]

機器學習的訓練素材也受版權保護

Midjourney於網上取用了50億張圖片作為訓練圖庫,另一AI繪圖軟件Stable Diffusion(SD)就因涉嫌使用受版權保護的圖像而惹官非。SD被圖庫網站Getty Images指他們濫用了Getty Images圖庫中超過1,200萬張圖像。由於SD生成的圖像都有Getty Images圖庫中的特殊水印,相信是因AI系統誤認為圖庫中的特殊水印為「重要元素」而產生出有水印的圖像。[5] Getty Images指出該AI所屬的公司「非法複製和處理數百萬受版權保護的圖像」,以此來訓練AI模型。[6]

而實在不同的藝術家,不論是攝影師或畫家,他們的「風格」都是他們的重要資產,而如果AI軟件可以任意將他們的作品倒入機器中,任意使用他們的畫風,而又不向藝術家作出補償,有人稱這種做法是極不尊重,亦可視為「偷竊」的舉動。

但另一邊廂,亦有人稱之為「合理使用」,因為AI的做法不是直接儲存圖片,而是從眾多的圖片中抽取空間及顏色分佈等數據,再作歸類學習,及後再用這些數據產生新的圖像。[7] 這種做法是風格的模仿,並非抄襲作品。同類的情況就如梵高的油畫《星夜》,其繪畫手法被其他人學習,並用於繪畫其他的夜景一樣。這是「抄襲」還是「創意地重組生成」,就見仁見智。

如何面對AI的蓬勃發展

眼見愈來愈多投資者及科創公司投入資金和資源發展AI,而AI也將會愈來愈成熟,無論是生成的圖像、文章、音樂……面對這種趨勢,人們如何自處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課題,我們當它是洪水猛獸還是學習如何使用、駕馭它?不同的心態,可能會使我們有不同的結局。

明光社

想到了美國科羅拉多州博覽會「數位操控攝像」(digitally - manipulated photography)類別比賽的優勝者,這位美國人名叫Jason Allen,他使用了Midjourney,花了80小時去不斷改變輸入的詞彙來調整生成品的顏色和感覺,過程中AI產生了900多張迭代圖片,才做出了他認為理想的圖片。及後,他再把這圖片放入Adobe Photoshop調整,才做出冠軍作品《太空歌劇院》(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Allen在參賽時直言不諱表示這作品是以Midjourney作為創作工具,但並沒有人追問細節。雖然旁邊仍有許多人質疑藝術是否已「死亡」?也要求Allen公開道歉。但他沒有這樣做,因為他認為自己沒有違規。而他只是在創作過程中使用了AI,他也有再用其他工具去修正和改良作品。而其中一位評審也表示Allen「擁有一個概念與畫面,並把它化為真實,這真是一幅很美的作品」。[8]

或許我們應該去想如何可以有效地使用科技,包括AI,去使我們生活得更便利、安全,以及如何透過科技去表達我們心中所思所想,使它們成為我們的助力,而非敵人。當然,我們亦要顧及即將受影響及被取代的人,也要幫助他們(或我們自己)提升自己能力去應用AI,而不是被AI取代。

 


[1] 方展策:〈AI創作未必有版權保護!著作權應歸屬用戶?AI?還是無主之物?取決於人類參與度強弱〉,經濟通,2023年3月10日,網站: http://www.etnet.com.hk/www/tc/lifestyle/digitalnewage/larryleung/83392(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5月4日)。

[2] Eric Chan:〈美國政府拒絕為AI生成藝術品提供版權保護〉,engadget中文版,2022年2月22日,網站:https://chinese.engadget.com/us-copyright-office-art-ai-creativity-machine-080058839.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5月4日)。

[3] 劉偉良:〈數據科普|跨越次元:GPT-4與Midjourney 5共織生成式AI新紀元〉,《am730》,2023年3月31日,網站:https://www.am730.com.hk/生活/科技/數據科普-跨越次元-gpt-4與midjourney-5共織生成式ai新紀元/369157(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5月4日)。

[4] 〈美AI創作小說圖像無版權保護〉,《文滙報》,2023年2月25日,網站:https://www.wenweipo.com/a/202302/25/AP63f92010e4b03b588d8f0c3f.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5月4日)。

[5] 〈指1200萬張圖被濫用Getty Images控AI企業侵權〉,《文滙報》,2023年2月25日,網站: https://www.wenweipo.com/a/202302/25/AP63f9200ee4b03b588d8f0c3e.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5月4日)。

[6] 〈藝術家興訟 防止AI軟件「剽竊」創意〉,《文滙報》,2023年4月22日,網站:https://www.wenweipo.com/epaper/view/newsDetail/1642234748418002944.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5月4日)。

[7] 梁嘉欣:〈AI版權大戰|藝術家告Midjourney侵權惹爭議 是拼貼或合理使用?〉,《香港01》,2023年1月18日,網站:https://www.hk01.com/藝文/858698/ai版權大戰-藝術家告midjourney侵權惹爭議-是拼貼或合理使用(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5月4日)。

[8] 樂羽嘉:〈用Midjourney、DALL·E等AI人工智能產出的繪圖,算不算自己的作品?我有著作權嗎?〉,104職場力,2023年3月8日,網站:https://blog.104.com.tw/can-ai-art-be-copyrighted/(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5月4日)。

以「批判性忽略」應對資訊洪流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及生命教育)
27/01/2023

身處於真假難分的資訊洪流當中,我們的確很難辨別一些錯誤訊息和虛假陳述,而且如要逐一去辨別,亦十分費時和未必有此必要。看著螢光幕,甚麼進入了我們的眼目?我們被訊息牽引到哪裡去了?隨著螢光幕中的廣告、吸引的標題、誤導性的訊息,可能會引起我們的好奇心或觸動我們的情緒,而我們有限的、具有價值的「注意力」,就被誘惑到一些可能有害或不健康的內容當中,注意力甚至可以賣錢,吸引注意力就變成商人的賺錢工具。

有專家提出,學習數碼媒體素養,可以幫助我們主動「無視」一些資訊,避開誘惑。史丹福大學及布里斯托爾大學的學者們最近在心理學期刊Current Directions in Psychological Science發表一篇名為〈批判性忽略作為數碼公民的一種主要能力〉的文章,[1] 提出我們可以透過這種「批判性忽略」(critical ignoring)面對網絡洪流,它可以分為三個層面:

1. 自我推動(self-nudging

因著我們的「注意力」常於網上被低質素及刻意誤導我們的資訊霸佔,並衍生出「仇恨、憤怒和上癮等情緒反應」,[2] 教育心理學家Sam Wineburg指出,我們可以故意地忽略資訊,而方式是「自我推動」。它不是家長式或操縱式的操控,而是讓一個人自己去了解令人上癮的社交媒體或失實資訊,如何對他帶來不良影響,而當一個人能夠主動去控制和組織他的環境,便可以避免直接面對這些資訊的誘惑。

這就像自我推動者可以決定將令人致肥的零食放在自家廚房頂層架子的最後面,讓誘惑(即垃圾食品)從視線中移除一樣;人們可以隱藏一些讓人上癮的社交媒體應用程式,或通過過濾方法去主動選擇忽略不必要的誤導訊息,[3] 以便我們能將有限的注意力投放在適當的地方。

2. 橫向閱讀(lateral reading

這是一種查證的方式,就是在面對有問題的資訊時,不要專注於深入挖掘不確定的來源,相反,應該橫向移動到其他來源來確認訊息。我們可以有策略地故意忽略未知是否可信的網站,並且搜索一下文章的作者、發佈機構或當中所提及的其他資料。如果橫向閱讀表明該網站並不可信,我們還要繼續投入去挖掘它,根本就是在浪費時間和資源。

雖然這似乎是需要更多的動力和時間去學習和實踐橫向閱讀,以了解更多,但專家稱長遠來說是值得,因它可以幫助我們節省時間,常進行事實核查的人,對不同網站的背景有更多的了解,他們只花幾秒的時間就可以確定消息來源的可信度。當提升了對資訊來源的可信度的判斷能力,我們就可以減低受騙的風險。

3. 不要餵養「山怪」(don’t feed the trolls

Troll原是指山怪,但在這裡它是指一些於網絡上喜歡發表挑釁或侮辱性言論來挑起罵戰並從中獲取快感的人。專家指出,我們有時要主動忽略的不是訊息,而是發出這些訊息的人。儘管他們是少數,但陰謀論者和科學否定者的聲音足以對人們造成傷害。一些有問題的網絡行為,如散佈虛假資訊及騷擾行徑,做出這類事情的人總是非常活躍,回應他們的方法就是「不要餵他們」:忽視他們,拒絕與他們接觸。而社交媒體用戶亦可以向平台舉報這些不良行為,以平台的內容審核政策(content-moderation policies)來制止欺凌及網絡的挑釁、侮辱言論的傳播。

所謂謠言止於智者,我們要努力分辨資訊真偽之同時,也可以不傳送有問題的訊息及舉報不恰當的行為。

面對我們一生都不會看得完,並每分每秒都在更新的網絡資訊,我們實在需要自制力,並要時常提醒自己不要被牽著鼻子走。有人會患上「錯失恐懼症」(Fear Of Missing Out,FOMO),深怕自己會錯失一些重要的訊息而不斷的去追去看……但既然每分每秒都會有新訊息出現,我們又何妨讓自己從爭分奪秒的態度放鬆下來,找個空間安靜一下,然後享受沒有訊息彈出的時刻,由得自己錯過一下訊息,試試「錯失的快樂」(Joy Of Missing Out,JOMO)?


[1] Joshua Benton, “The flood of online misinformation calls for some deliberate ignorance,” Mail & Guardian, last modified November 17, 2022, https://mg.co.za/opinion/2022-11-17-the-flood-of-online-misinformation-calls-for-some-deliberate-ignorance/.

[2] 黃永:〈批判式無視與傳媒素養〉,《信報財經新聞》,2022年11月22日,網站:https://www1.hkej.com/dailynews/article/id/3305962/批判式無視與傳媒素養(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1月6日)。

[3] “Self-nudging & critical ignoring,” Boosting, accessed January 9, 2023, https://www.scienceofboosting.org/lnos22-self-nudging/.

由葛福臨牧師被杯葛說到仇恨言論

余創豪 | 美國亞利桑那州立大學(Arizona State University)教育心理學博士,專門於心理測量與統計學,亦是同校哲學博士,專門於科學哲學與歷史,現在是美國阿蘇薩太平洋大學(Azusa Pacific University)應用行為科學與數據科學教授。
03/11/2022
專欄:有情無國界 (*所有文章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國家:美國

葛福臨牧師在蘇格蘭的法律訴訟

已故葛培理牧師的兒子葛福臨牧師在公元2000年開始領導葛培理佈道團,然而,其神學立場一直頗具爭議性。好像其父親一樣,葛福臨牧師有許多環球佈道活動,英國是其佈道團的服務範圍之一。但是,2018年總部位於三藩市的壓力團體change.org 發起網上請願,要求國土安全部禁止葛福臨到英國佈道,change.org 指控葛福臨是「仇恨言論佈道家」,因為過去他曾經發表了許多猛烈抨擊伊斯蘭的言論。

2020年葛培理佈道團原本計劃與蘇格蘭校園節目有限公司(Scottish Event Campus Limited)合作,在當地舉辦一場大型宗教活動,但很多壓力團體不滿意葛福臨對同性戀和伊斯蘭的看法,結果蘇格蘭主辦單位取消了該項目。事件鬧上法庭,在今年10月底終於告一段落,蘇格蘭法院判決葛培理佈道團勝訴,敗訴的一方需要支付約十一萬美元賠償金,法官指出:若果蘇格蘭校園節目有限公司是基於宗教或者哲學信念而取消活動,這是違反了英國的平等法。

葛福臨對同性戀和穆斯林的批判

葛福臨牧師對同性戀和穆斯林的批判的確十分激烈,在俄羅斯入侵烏克蘭之前,葛福臨 三番四次讚揚普京對同性戀的壓制,他說:「普京在這些問題上是對的,顯然,他在很多其他事情上可能是錯,但他採取的立場,是去保護自己國家的孩子免受同性戀議程的破壞性影響。」他又說:慶賀同性戀和以同性戀為傲,就好像是「慶祝謊言、通姦、謀殺。」

自九一一事件之後,全球各地先後發生了很多宗穆斯林發動的恐怖襲擊。2016年教宗方濟各否認伊斯蘭有恐怖主義的傾向,他指出:任何宗教都有原教旨主義者,包括天主教在內,他說在全世界跟恐怖主義的鬥爭並不是一場宗教戰爭。但葛福臨公開反對教宗的見解,葛福臨認為伊斯蘭極端排他,其教義是恐怖主義的溫床,在前總統特朗普限制穆斯林進入美國境內之前,他已經率先提出這種主張。

聯合國與史丹福怎樣解釋仇恨言論

這宗事件牽涉到兩個問題:第一,甚麼是仇恨言論? 第二,言論自由、宗教自由與仇恨言論、煽動性言論的界線在哪裡?若果有人散播仇恨言論,我們應該怎樣去面對?是採取禁制令、杯葛行動,還是尊重對方的言論自由、宗教自由?

根據聯合國的定義,仇恨言論包括了不同的表達方式,這可以是語言、圖像、物體、手勢、 行為,這些表達方式針對個人或者群體的身份而作出貶損或歧視性的評語,這些身份包括了宗教、 民族、國籍、種族。不過,聯合國同時指出:以上定義豁免了批評政府、政府機構、公眾政治人物、宗教領袖、教義。我十分慶幸聯合國點出了以上的豁免條款, 事實上,許多政治運動、示威遊行的口號都十分激烈,若果沒有這豁免,那麼任何政府都可以利用仇恨言論或者侮辱性言論為藉口,去壓制任何反對聲音。

但是, 我認為聯合國定義覆蓋的範圍仍然過於廣泛和抽象,幸好《史丹福哲學百科全書》舉出了比較具體的例子:「穆斯林要離開英國!」「燒毀清真寺!」「阿拉伯人要離開法國!」「黑人是次等的!」「猶太人策劃了控制整個國家的陰謀!」「納粹黨屠殺了600萬猶太人是假的!」以上所說的在西方國家都屬於仇恨言論,提出來的人都會受到懲罰。

批評伊斯蘭屬於仇恨言論嗎?

現在回頭說葛福臨牧師的案件,先此聲明,我並不是葛牧師的粉絲,事實上,在過去我曾經多次批評他,例如他曾經說沒有必要嚴格審查買槍人的背景,因為神鑒察人心,我指出這種說法是不切實際的。不過,這一次我卻認同蘇格蘭法院的判決,首先,如果將葛福臨 的言論和《史丹福哲學百科全書》 列舉的例子相比,兩者明顯是差了一大截。可能有些讀者會說:「高叫『穆斯林要離開英國』和『禁止穆斯林入境』不是一樣嗎?」 兩者只是相似,但在本質和程度上都大有分別,打個比方說,現在美國大學入學資格成為了爭論的話題,有些大學取消要求申請人遞交SAT、ACT 成績,以考試成績優異而見稱的亞裔人士認為這是不公平,甚至說這是歧視亞裔,這是有討論空間的。不過,如果現在有人說:「加州大學40%的學生都是亞裔,我們要開除其中一半人的學籍」,那當然是不能接受。

雖然葛福臨牧師措辭比較激烈,但是一些基督教學者亦有類似說法,擁有神學、哲學兩個博士學位的克雷格(William Lane Craig) 曾經在某次講座中指出:伊斯蘭教所描述的神,並不是一個充滿愛心的神,而是一個訴諸恐懼和仇恨的神,耶穌說:「愛你的仇敵。」但是《古蘭經》並沒有類似的觀點,「九一一」事件正是這種仇恨態度的彰顯。

熟識我的讀者會知道,我過去曾經撰寫過許多分析伊斯蘭問題的學術論文和非學術雜文, 我曾經指出:伊朗、阿富汗、沙地阿拉伯等回教國家都是壓抑女權,而且包容性很低。不錯,正如教宗方濟各所說,任何宗教都有極端派系,基督教歷史亦曾經發生過異端裁判所、三十年戰爭、獵巫行動……,但基督教相信的理性秩序培養出自我修正的機制,伊斯蘭國家都沒有經過世俗化的洗禮,土耳其一度邁向世俗化,現在卻走回頭路。如果我是名牧,我恐怕也會有壓力團體禁制或者杯葛我的講道。

結語

美國懷疑學會創辦人兼主席邁克爾.舍默(Michael Shermer)認為,對付仇恨言論的最佳方法就是容許更多言論自由,採用壓制手段只會令人口服心不服,在民主社會中任何議題都應該在公開平台上辯論。而且,誰可以去決定甚麼是仇恨言論,甚麼不算是呢?這種劃分言論的做法會賦予政府或者監察團體過大的權力。還有,若果你今天以仇恨言論為理由將別人禁聲,明天人家也會以其人之道,還施其人之身。

最近世界首富馬斯克完成了收購推特,他自稱是「絕對言論自由主義者」(Free speech absolutist),他認為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能夠有效運作的重要基石,故此他批評從前推特永久封閉某些顧客的賬戶是不對的。在成功收購的消息傳出之後,推特賬戶的歧視黑人的言論突然之間增加了五倍。倫敦政治經濟學院教授羅賓.曼塞爾(Robin Mansell)說:「言論自由在不同的地方意味著不同的東西,馬斯克提出的是沒有責任的自由。」

甚麼是仇恨言論呢?要怎樣應對仇恨言論呢?這可能是永遠都沒有圓滿答案的問題。

漫畫,與青少年的成長

呂英華 | 明光社項目主任(流行文化)
18/10/2022

編輯﹕謝芳

「你們既是順服的兒女,就不要再效法從前無知的時候放縱私慾的生活。那召你們的既是聖潔的,你們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聖潔。因為聖經上記著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
《聖經新譯本》〈彼得前書 1:14-16〉

現今世代的年輕人,不是徘徊在動漫世界,就是沉迷於遊戲世界,甚或愈來愈少閱讀,就算偶而閱讀的,許多只會看漫畫。說到漫畫書,或許大家腦海聯想到的,是一本本的漫畫書,但事實上,漫畫書電子版已成潮流,就像其他電子書一樣,就算有紙媒印刷版,大概亦是為收藏所用。漫畫的電子化,加上盜版翻譯漫畫層出不窮,各類的漫畫令青少年更容易觸及,特別在不同的漫畫網站及應用程式內,無論收費或免費都是「海量」般供應。

現實上,大部分坊間的漫畫都暗藏一定程度的不良意識或性意識,例如看過《多啦A夢》的讀者,都會意識到內裡有不少欺凌事件,甚至大雄亦有多次進入靜香正在洗澡的浴室。在《蠟筆小新》的動畫和漫畫中,小新也多次露出臀部,甚至利用股間摩擦物件。故此,在漫畫中,或多或少都會出現一些意識不良的情節。不過,是否因此就禁止青少年閱讀?筆者認為有討論的空間。或許我們不宜亦不可能完全禁止青少年看動漫,但我們卻可以教導他們如何選擇合適的讀物。本文嘗試帶出在不同種類漫畫中的文化是如何影響青少年,並推薦一些較為健康的漫畫給青少年選擇,家長亦可多加留意子女閱讀漫畫的習慣。

漫畫中的正面意識

在坊間,縱然會出現帶有不良意識的漫畫,但當中亦有一些能夠帶給青少年正面信息的作品。觀其一些比較流行的漫畫,諸如《海賊王》、《火影忍者》、《鬼滅之刃》等等,它們都是連載於日本《少年JUMP》漫畫週刊。而《少年JUMP》的漫畫通常都會有一項貫穿整個劇情的黃金法則:「友情、努力、勝利!」這個法則主導著故事的走向,內容不會脫離:擁護友情,甚或友情至上和追求不斷變強的主角,最後邁向皆大歡喜的結局。

我們會認同,如果青少年可以學習到友情和努力是一件正面的事,這也正正符合青少年需要改善的特徵,包括自我中心、個人主義、部分缺乏上進心等等。現時青少年大多為「網絡原住民」,加上疫情的影響,或許已經不懂得如何面對面社交了,而這類型漫畫非常強調友情或友誼,當中的角色可以為朋友而犧牲自己的,許多角色都是為了朋友而努力的,這帶出了一種「為他者」的倫理教導,換句話說,就是擺脫自我中心的教導。

漫畫中性與暴力

但不容忽視的是,無論漫畫內容帶出的信息多麼正面,它們表達的手法就必須細心留意,正如之前所說,不少漫畫當中都暗藏著許多不良意識或性意識。無可否認地,性意識已經融入了不同的媒體和創作,根本就令人防不勝防,何況是入世未深的年輕人。在網絡發展迅速的今天,漫畫也不能夠倖免於色情資訊氾濫,最著名的種類大概就是戀愛後宮漫畫了(即1男多女的感情生活),當然也有所謂的逆後宮漫畫(1女多男的感情生活),只是比例較少而已。顧名思義,即是愛慕主角的角色會不斷地陸續出現,而主角會與不同的異性發生曖昧的關係,甚至出現涉及色情成分的內容,如《約會大作戰》、《五等分的花嫁》等等都是感情混亂的漫畫,可能會讓人憧憬著這些關係,令到一對一的戀愛關係不再被重視。當《出租女友》這種美化援交的漫畫或動畫都受到不少的好評時,不少的錯誤的價值觀或正嚴重影響青少年的成長,特別是未來對愛、婚姻和家庭的價值和期望。

除了主要談及感情、兩性關係的漫畫,也有一些主打暴力、血腥、展露人性陰暗面等等的漫畫(部分含有性暴力),類似《魷魚遊戲》的題材,或者可以說是《魷魚遊戲》的參考資源。舉例而言,《彌留之國的愛麗絲》、《朋友遊戲》、《殺戮都市》、《進擊的巨人》,還有「海量」的恐怖漫畫,如集結恐懼、暴力、死亡、黑暗於一身等等的作品,都將暴力與人性的醜陋推至高峰,雖說當中的主角都會有拼命幫助朋友的特色,但似乎劇情中的暴力和黑暗(人性的黑暗)才是焦點。這類作品的確會影響社會上的暴力行為,葛洛斯曼的《暴力電玩如何影響殺戮行為》內亦有提及媒體及電玩傳播的暴力如何從心理學上對人造成影響,有興趣可以看一看。如套用在青少年,或許心智並未成熟、未懂得批判當中的內容便有可能受到影響。綜觀現時的教育,除了有宗教背景的學校,很少有中學聚焦於性/倫理觀念的教導。

部分漫畫的推薦

既然漫畫作為一個主流文化,又無法避免地會夾雜著不良意識,筆者選擇一種名為Lesser evil的做法:即是從眾多不良意識的漫畫中,選擇一些較少不良意識,同時內容的焦點是主要放在正面訊息身上。以下可推薦:

  1. 《火影忍者》:故事內容為一位失去雙親的小朋友如何透過努力,對友情的執著,最後邁向夢想,也是一個頗勵志的故事。
  2. 《灌籃高手》、《排球少年》:它們都是以運動項目為主軸,主角和其他角色為邁向目標而努力,內容大致是正面的。
  3. 《名偵探柯南》:是一套懸疑偵探並帶有少許恐怖情節的漫畫。主要講述犯人無論犯罪的手法多麼精密,主角作為偵探,都會竭盡全力找到犯人,而犯罪者也要承擔相應的後果。
  4. 《我的英雄學院》:故事講述一位少年面對別人的嘲笑仍努力不懈的故事,為典型的「友情、努力、勝利」漫畫。

篇幅所限,欲推薦的漫畫未能盡錄。不過,需要留意的是,縱使一些看上去只是普通題材的漫畫,例如運動、烹飪等等,都有機會充滿不良/色情資訊,如漫畫《食戟之靈》雖然是一套廚藝比拼的漫畫,但內裡的色情訊息卻佔據了大部分。故此,如何選擇合適的漫畫伴隨青少年成長,是一門艱深的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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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談天說道」,10-10-2022

元宇宙的吸引力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 (傳媒教育及行動)
29/06/2022

編輯﹕謝芳

「不要模仿這個世代,倒要藉著心意的更新而改變過來,使你們可以察驗出甚麼是 神的旨意,就是察驗出甚麼是美好的、蒙他悅納的和完全的事。」
《聖經新譯本》〈羅馬書12﹕2〉

簡單來說,「元宇宙」(Metaverse)是一個在線的三維虛擬環境,有著去中心化的特質,不少人用作日常社交連結及遊戲的空間。這陣子連繫著元宇宙,還有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質化代幣)及不少藝術項目,極具吸引力,不少投資者投入資金發展業務項目,亦吸引不少年青人投入體驗。為了解更多元宇宙對青少年的影響,筆者訪問了對具有豐富軟件設計及數位行銷經驗,並向不少教會、神學院及機構提供培訓,現於馬鞍峰香港教會牧養青年,並任Jesus Online科技總監的鄧諾文先生(Anson)。

元宇宙的特性

談到元宇宙,筆者以為就是戴著VR(虛擬實境)眼鏡,配有外置控制器,可自由地以新身份進入虛擬環境。但Anson指出,元宇宙仍然在演化,它不局限於VR、AR(擴增實境)、MR(混合實境),因為在技術上仍在發展,日後可能根本不需要VR眼鏡就可以進入虛擬的世界。其次,它能使你具有 Immersive(沉浸式),即整個人置身在虛擬世界的體驗,愈來愈分不到現實與虛擬。第三,就是「身份」這個問題,業界在研究元宇宙,可讓我們具備同一個身份進入虛擬世界的不同遊戲及不同的世界。當我們建立起Digital Citizenship(數碼居民身份)就可以在這大「宇宙」中,以同一身份跳入不同的世界。我們會有Identity(身份)外,也會有Ownership(擁有權)去擁有自己的資產。上文提到的NFT 就是在解決那個身份及擁有者關係的一個重要的技術。

我們若用同一身份自由進入元宇宙,跳入當中不同的世界,只要自己不透露和保護得好,這身份是具有匿名性,可隱藏真實的身份。但是,如要在當中擁有資產的話,BlockChain(區塊鏈)技術就非常重要,它可讓我們不用提供任何身份認證的情況下,透過Digital Wallet(數碼錢包),擁有個人加密的號碼,就可以擁有及控制在虛擬世界中的資產。Anson提到,這種既可隱藏身份,又能行使個人權利的感覺,正是人們在虛擬世界所渴求的形態。

元宇宙的發展

元宇宙只是年輕人的世界嗎?Anson認為,在早期的發展中,的確有許多「不怕死」的年輕人投入去開創這個元宇宙。隨著日子久了,這群年青人變得非常富有,有見及此,近期不少成年人亦開始接受,亦令一班資深投資者非常感興趣。元宇宙也漸漸建立起一個龐大的經濟體系,不少國家因此都想立法去監管。以他個人教學遇見的學生來作統計,使用這些相關技術的普及率約達5-10%。

為何元宇宙發展這麼快?Anson認為原因在於其不用審批的特性。他舉例指出,在美國,有幾千萬人因為信貸評級不合格而未能開戶口,而數碼錢包就正正是人人都可以擁有,打開了人們進入金融世界的門,令現存銀行的限制消失。他亦認為這是在解決貧富懸殊的問題。這情況在發展中國家,相信更能引起人們的興趣。

流行於青少年中的形式

明光社

在Anson牧養的青少年群體中,約有10-20%的青少年正嘗試接觸這些產品,不算是非常普及,暫時只停留在試玩,或看看能否從投資賺到點錢的階段,如買NFT或加密貨幣等。他更指出,暫時年青人最多的還是在玩區塊鏈有關的遊戲,如The Sandbox或Decentraland。The Sandbox是一個建立於以太坊區塊鏈上的去中心化、開放式元宇宙區塊鏈遊戲,以邊玩邊賺 (Play to Earn)為概念之一,玩家可於遊戲中以NFT形式擁有自己的土地、創建自己的遊戲、擁有所有遊戲資產;由於它是香港公司所創立,所以在香港比較多人認識。而Decentraland是一個虛擬世界及社區,由區塊鏈技術推動,用戶可開發及擁有土地、買賣藝術品和 NFT,和舉行社交聚會或舉行研討會等。而Anson亦會和神學院在這兩個遊戲裡做教學的平台。

另外,有不少青少年會在元宇宙中製作自己NFT數碼藝術作品,如繪畫、攝影作品等,來發售或籌款,成為他們建立興趣的平台。而學習Coding(編碼)、寫程式去創建遊戲,也是現時不少人感興趣的。Anson認為,元宇宙對大部分人來說,仍是很新和在發展中,既充滿機會,又充滿危險的地方。尤其對於一些不熟悉它的人來說,裡面有很多Scam(騙局)及假的東西,不理解其背後的東西,但又要付款,就容易跌入陷阱當中了。不過,由於它還是新開發,普及率不很高,所以其競爭還不是很大,仍有許多發展空間。雖然不知道它將來的發展,是否如之前的亞馬遜或蘋果公司,但有很多人正憧憬著它的發展,希望可以及早投資在一些NFT公司,期望日後可以變成現時的亞馬遜、蘋果平台般成功。

自主性與交流

元宇宙平台的特點,就是可以呈現很多人的創造及聰明的想法。Anson列舉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分佈式自治組織)就是一個好例子,參與者雖然是匿名的身份,但仍可以在購買一些資產後,成為DAO社區的重要成員,去參與決策一些重要的決定。能夠集合一些人做決策,令社群繼續發展下去。

Anson分享到,雖然在參與當中不知道對方的身份,但透過談話的內容,仍會感受到對方是甚麼「質地」的人。「真正認識一個人,不是對方有甚麼『牌頭』,這不是真實。最真實是在大家的對話當中,去發掘這個人的『質地』。」他十分接受元宇宙中的匿名性,因為在軟件世界這麼多年的經驗中,他看重的是對方的「能力」,多於看對方是「誰」。他坦言,這與真實世界有很大分別,因為真實世界中,人們大多看對方是「誰」,多於對方的「能力」。

更多人參與的危機

上面提及了元宇宙的吸引之處,Anson亦估計會愈來愈多人跳進元宇宙,因為VR進入元宇宙的工具會下降至民用價錢,約千多兩千元就可以買到,令很多人可以去嘗試。而且亦開始有教育界的人士用這工具於學校的教學上,滲透率會很高,由下一代開始去學習如何用這工具去進入元宇宙,而他們當然亦會覺得很好玩,很接受。

Anson也提及元宇宙的危險,就是其「Addictive」(上癮性),令使用者難以自己抽離,分辨不到真實與虛擬,對自己的「身份」及「價值」開始慢慢模糊化。他解釋,當玩家在現實生活中找不到滿足感,當抽離了現實身份在虛擬世界找到自己,更愛在虛擬世界中自己創造的身份,這境況或會令玩家逐漸喪失再停留在真實世界中生存的意義。「當未來世界生活的『感觀』愈來愈進步,如飲食、性愛、開心不開心等的感受都注入在Metaverse裡,其實是很可怕的!因為人們可能會不再喜歡再回來這個真實世界當中。」

Anson在訪問其間多次提到電影《挑戰者1號》(Ready Player One),這電影指出真實世界是無可取替的,主角接受自己的真實世界的身份,在真實世界中有擁抱、有愛情,並接納自己及對方的不完美。他認為這是一個值得神學反思和教會探索的內容。Anson指出,教會應開始與信徒一起去思考為甚麼愈來愈多人喜歡Metaverse甚於真實世界,或許有甚麼辦法叫他們歸真實世界和擁抱個人價值……這是一個現時很重要的話題,可以預備未來將會發生的事情。

曾經刊載於:

明報「談天說道」,27-6-2022

被遺忘權與不能遺忘的知情權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27/05/2022

互聯網原是一個讓公眾自由分享、上下載及瀏覽資料的開放空間,因著其公開性,網民上載的內容可能牽涉他人的事,或與公眾利益相關的資料,網絡媒體亦會把報道文章、短片等上載。可以說,那是網絡上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當中的資料不應隨意被禁止上載及刪除。然而,被報道的人士是否亦應受到保障,有「被遺忘」的權利?我們在兩者之間可以見到,網絡上的言論自由與基本人權之間的衝突。其中一個爭議點就是,「被遺忘權」可能會被利用為竄改有關公眾利益事件或被用於隱瞞公眾人物不光彩過去的工具,令公眾再也看不到歷史或重要事情的始末,剝削了公眾知情權。

一直以來,「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都很具爭議性,支持者及反對者都各有理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未來法治研究院副教授丁曉東曾分析過支持確立「被遺忘權」的理由:一、在數字化與訊息化的時代中,原本提供「第二次機會」的合理的遺忘機制被打破,「被遺忘權」有助個人對抗訊息和數字技術構成的「數字圓形監獄」;二、在高度重視言論自由的美國,「被遺忘權」發揮著重要作用,例如保障了消費者的隱私,美國加州於2018年通過立法,規定消費者擁有「被遺忘權」;三、「被遺忘權」能有利加強公民個體對其個人訊息的控制。而反對確立「被遺忘權」的理由,主要是上文提及到的,有關它會干涉到公共空間的訊息傳播與訊息流通,可能對「公眾知情權」構成挑戰。[1]

「被遺忘權」在歐洲已實施多年,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10年提出推動「被遺忘權」立法能加強對個人資料的保護。其實,在此之前,歐盟委員會有關保護個人資料的指令已提出處理他人的個人資料是需要有正當的理由,及至2010年該會則進一步提出「被遺忘權」是一項權利,它的核心內容就是:「一旦正當理由不復存在,人們有權要求別人不再處理並刪除該些個人資料。」[2]

刪除網絡資訊的方法

以Google為例,現時其搜尋引擎有專頁向用戶解釋「被遺忘權」及提供方法教網民提出移除內容要求。基本上網民可以自行以自己的名字搜尋想移除的內容,如能直接從網絡上移除是有效的方法,[3] 如未能移除,可以要求Google移除過時內容及提交「個人資訊移除要求表單」,就一些原因申請移除與自己有關的資訊。申請者可以為自己、客戶、家人(已故的家人亦可以)或朋友等提出要求,並提供要求移除的網址及移除的理由。[4]

而Google 的「專業審查人員」會審查申請者的要求,權衡當事人在資料保護法下享有的權利、有關資訊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及對公眾利益的影響。附表簡略列出審查人員考量的部份因素:[5]

附表:審查人員對於要求移除網頁申請的考量因素

當事人在公共領域的角色

相關資訊與當事人公眾角色之間的直接關聯愈小,Google採取行動撤除資訊的可能性就愈高。

資訊來源

如在政府網站或於近期於新聞網站發佈的資訊,可以合理推斷有關資訊牽涉公眾利益仍舊存在,Google會繼續保留有關資訊。

內容的新舊

關聯性通常與內容的新舊密切相關。如資訊與當事人的公眾角色相關,而當事人現正擔任的職務與過去身份角色類似,他們也不太可能會撤除這類資訊。

對其公司服務使用者的影響

如使用Google搜尋引擎的人,是想知道當事人是否能提供專業服務,當事人過往的服務評價就可能是潛在客戶的正當利益。同樣地,如涉及刑事罪行,審查人員也會考慮,使用搜尋引擎者是否需要取得這類資訊,讓他們日後能避開類似的罪行,保護自身安全。

資訊真假

由於審查人員很難評估資訊的真偽,申請人必須提供可靠證據證明相關資訊並不屬實,如法院對當事人索賠訴訟中做出對他有利的裁定,審查人員會盡力跟從有關裁定。

敏感資料

審查人員會考量內容的敏感性,如有關個人健康相關資訊、性傾向、種族、族裔或宗教等資訊。

資料來源: 〈被遺忘權總覽 〉,Google說明

然而,在歐盟成員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被遺忘權」不會被行使,因為沒有法律機制要求搜尋引擎向使用者提供這樣的服務。 [6] 所以不少國家的網民如果要求搜尋引擎公司把有關自己的資料刪除但又遭到對方拒絕,就要透過法庭或該地區的政府部門幫助。以下例子來自兩個亞洲國家,可供大家參考。

印度

印度政府專家委員會於2018年已開始推動立法保護個人資訊,讓該國公民和網絡用戶對自己的個人資訊使用方式和目的,有最終的決定權,有關的草案也納入了歐盟的「被遺忘權」概念。[7] 現時,印度雖然沒有「被遺忘權」的法例,但其憲法第21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被剝奪生命或人身自由,除非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而在一些案例中,亦可見私隱權、「被遺忘權」等權利被法院視為基本權利,並與個人生存權利不可分割。[8]

一印度男演員Ashutosh Kaushik2009年犯下了醉駕而被捕,他被法庭判處吊銷兩年駕駛執照、一天監禁及罰款。但懲罰亦波及到他的事業、名聲及婚姻,令他多次求婚都被拒絕,現任妻子的哥哥也不承認他們的婚姻,因為有關他醉駕的新聞和視頻至今仍留在網絡上。他接受傳媒採訪時稱,當法庭對被告進行判決時,它是有時限的,因此「數碼懲罰」(digital punishment)也應該有一個時限、一個了斷日期。 [9] 所以他在2021年向印度的高等法院提出申訴,要求印度政府、媒體監管機構和Google等在平台上刪除相關內容,讓他可以重過新生活。事件亦引起網民再次討論「被遺忘權」。但有印度技術專家稱,在印度,人們行使「被遺忘權」並不容易。[10]

日本

日本最高法院於2017年首次對「被遺忘權」做出判斷基準。事緣一名男子曾於數年前違反《兒童買春、兒童色情禁止法》被捕,他被判罰款,有關新聞資料一直於網上可以被搜尋得到,對他的生活及交友造成極大困擾。於是他向法院以侵犯私隱為由,提出訴訟,要求Google刪除相關資訊。最初地方法院在初審時判他勝訴,並提及「被遺忘權」這字眼。案件其後進入最高法院,最後最高法院裁定男子敗訴。法官於是次判決中,認為該男子向兒童買春是事實,而且社會對這類罪行有高度關注,而這類罪行也是社會強烈讉責的事件,因此有關男子的記錄與社會的公共利害攸關。[11]

於同一案件,日本最高法院對於「刪除網絡搜尋記錄」的基準做出定義,共有以下六點:一、報道的事實性質及內容;二、事實傳達的範圍及隱私受害程度;三、當事人的社會地位及影響力;四、報道的目的及意義;五、社會的狀況;六、報道中公開當事人真實姓名及住址的必要性。有報道稱,法院提出的判斷基準為,「只要個人隱私在不公佈的情況下對當事人明顯有利,當事人即可要求網絡公司刪除該項訊息,不過,判斷基準的門檻極高」,[12] 報道也提及過去有人提訴要求網絡公司刪除個人訊息,但最終也被判敗訴。

香港亦開始提倡「被遺忘權」

在香港,自2019年的社會運動後,有報道指,政府稱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於2019年及2020年處理有關「起底」投訴及經網上巡查主動發現的個案總數,分別為4,370宗及1,036宗。[13] 而於本年2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提及有關「起底」的法例時,指自2021年10月法例生效後,已向12個平台發出逾三百五十個要求移除網上「起底」訊息通知,涉及超過一千七百個訊息。她又稱,公署正研究「被遺忘權」,讓人有權要求移除關於個人負面訊息的事宜,將考慮海外經驗和其他因素,再向當局提出可行的建議。[14]

面對「被遺忘權」,爭論在於私隱權和個人資訊刪除權,與公眾知情權和言論自由之間的平衡。如何實踐中庸之道,既可保障個人私隱、給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又可以保障大眾的安全及資訊流通,實在需要智慧去訂立規章或指引,以保障個人及公眾的權利。


[1] 端小二:〈印度演員為「被遺忘權」而戰,入稟法院望互聯網刪除十多年前犯罪報道,你如何看?〉,端傳媒,2022年2月24日,網站:https://theinitium.com/roundtable/20220224-roundtable-international-Ashutosh-Kaushik-right-to-be-forgotten/(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5月19日)。

[2] 甄美玲:〈在一片爭議聲中,「被遺忘權」在歐盟確立和實施〉,香港電台網站,2016年6月,網站:https://app3.rthk.hk/mediadigest/media/pdf/pdf_1466038812.pdf(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5月19日)。

[3] 〈「移除過舊的內容」工具〉,Google說明,網站: https://support.google.com/webmasters/answer/7041154(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5月19日);〈個人資訊移除要求表單〉,Google,網站:https://www.google.com/webmasters/tools/legal-removal-request?complaint_type=rtbf&visit_id=637202230061146146-20083139&rd=1(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5月19日)。

[4] 〈個人資訊移除要求表單〉,Google,網站:https://www.google.com/webmasters/tools/legal-removal-request?complaint_type=rtbf&visit_id=637202230061146146-20083139&rd=1(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5月19日)。

[6] Gareth Corfield, “EU court rules Right To Be Forgotten doesn’t apply outside member states,” The Register, last modified September 24, 2019, https://www.theregister.com/2019/09/24/eu_court_justice_right_to_be_forgotten_ruling/.

[7] 康世人:〈印度推動立法保護個資 納入歐盟被遺忘權概念〉,中央通訊社、yahoo!新聞,2018年7月28日,網站:https://tw.news.yahoo.com/印度推動立法保護個資-納入歐盟被遺忘權概念-062352263.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5月19日)。

[8] Preeti Sudhir Nayak, “Right to be forgotten in India,” Legal Service India, accessed May 19, 2022, https://www.legalserviceindia.com/legal/article-7112-right-to-be-forgotten-in-india.html.

[9] Geeta Pandey, “Ashutosh Kaushik: Indian actor fighting for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BBC News, last modified February 17, 2022, https://www.bbc.com/news/world-asia-india-60373229

[10] 見註1。

[11] Louis Lo:〈罪犯要求行使「被遺忘權」,遭日本法院用6點定義駁回〉,關鍵評論,2017年2月2日,網站: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60602(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5月19日)。

[12] 〈日最高院 首定義網路「被遺忘權」〉,《自由時報》,2017年2月2日,網站: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paper/1075022(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5月19日)。

[13] 〈私隱署處理逾5000宗起底個案 近4成涉及執法人員〉,東網,2021年4月28日,網站: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408/bkn-20210408202844940-0408_00822_001.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5月19日)。

[14]〈私隱署查40起底案 研「被遺忘權」刪負面訊息〉,《晴報》,2022年2月11日,網站:https://skypost.ulifestyle.com.hk/article/3175933/私隱署查40起底案%20研「被遺忘權」刪負面訊息(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5月19日)。

有小聰明「呃Like」不等於有智慧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14/04/2022

近日有五名男子於法院承認在公眾地方犯了妨擾罪和《香港鐵路附例》,因為他們帶備麻雀枱於港鐵列車中打牌,並於社交媒體分享他們的「有趣」影片。雖然,其中一人稱只是想「假扮打麻雀拍趣片」,但他們被警方斥為自私,阻礙車廂內的通道。[1]

不少網民鍾愛拍照或拍片並於社交媒體中分享,他們的原因當然有很多。當中除了為滿足感和把自己想說的向大家分享外,另外可能還有兩個原因:一、「多巴胺」作祟;或二、「瑪門」作祟。先講「多巴胺」, 它是大腦神經的傳導物質,在做一些事而得到獎勵時,我們腦部會產生它,以令我們感到愉悅和興奮,它也會促使我們想繼續得到它,以致重複再做有關事情。打機成癮或網癮都與這個原因有關,之前於明光社「漂一本有聲好書」的「行為上癮(上/下集)」影片便作過有關的介紹,大家可以按此瀏覽。而有不少網友亦因為想得到別人讚賞而不惜冒險來製作出人意表的相片或錄像。

而另外一個原因,是為了「瑪門」——分享頻道的廣告費。不少網紅拍片上載到平台上,都是為了得到頻道收入。根據網上的資料,YouTuber的訂閱人若有數萬或過百萬,他們每月的廣告費可以多達數萬或十至二十萬元,除了訂閱人數,表現評分也影響收入。[2] 為了要吸引觀看者點讚,網紅都非常勤力,常常製作及上載新片,內容也要有創意和趣味。

然而,為了別人點讚,是不是就可以甚麼都上載?很多人都有小聰明,想到不同的點子和創意去吸引網民的眼球,但他們的做法不都有智慧,製作的內容也未必合法,未能讓自己和別人獲益,影片也不適合任何年齡人士觀看,如:犯案的片段、賣弄性感內容或露骨的片段;又或是未經當事人同意、偷拍得來的錄像等。另外,亦有些是網紅為博點擊而挑戰個人極限,最終卻發生意外,以致換來悲劇收場;又或如上述情況,網紅在列車中以身試法,更上載罪證到網上,結果被懲處罰款,實為不值。

網絡某程度上是自由的,可以讓我們分享自己所想的、所創作的,但我們亦要小心拍攝時的安全及清楚了解事件本身是否合法,大家在拍攝前和上載前,都務必要三思而行,否則只會自投羅網。

 


[1] 朱棨新:〈5男港鐵樂富打麻雀至彩虹 4人並用長者卡乘車 各罰1千警斥自私〉,《香港01》,2022年4月11日,網站: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E6%96%B0%E8%81%9E/757778/(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4月13日)。

[2] 策權翊匡:〈車CAM特警YouTube頻道收入多過大J?網民:偷車cam片原來咁好賺〉,《香港01》,2022年4月11日,網站:https://www.hk01.com/%E6%95%B8%E7%A2%BC%E7%94%9F%E6%B4%BB/757583/(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4月13日)。

突然大熱的NFT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31/03/2022

如果有留意新聞,近來或會發現多了一個名詞被美國《柯林斯英語詞典》(Collins English Dictionary)選為2021年度10大代表字詞之一,它就是“NFT”,[1] 這個詞還會連繫著甚麼頭像、升值潛力、藝人和藝術家紛紛參與等……讓我們一起了解這究竟是甚麼一回事,和我們有甚麼關係?它又有甚麼危與機?

NFT——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每枚代幣上都有一個編碼,有不可替代、不可分割、獨一無二的特色。[2] 就如你銀包上的錢簽上了你的名字,那鈔票就已和別的鈔票不一樣。能確保其獨特性,是因為支持NFT的其中一個核心技術,就是區塊鏈(blockchain),而區塊鏈具備著「無法被篡改」的特性。透過區塊鏈技術,所有數據均可通過加密系統進行驗證,根據《哈佛商業評論》(Harvard Business Review)的描述,這是「一種開放,分佈式的分類賬,能有效地記錄雙方之間的交易,並且以可核查與永久性的方式進行記錄。」[3] 亦因著其獨一無二的特性,藝術家就可以在虛擬世界中販賣自己的「NFT加密藝術品」。

被視為開放及可信的交易平台

由於每一次交易都可以被追踨,買賣都有依據,大家都會視這是一種可信任的自由交易技術,並在NFT平台交易。在這許多的NFT交易平台中,如OpenSea、Nifty Gateway或OurSong等,有意製作NFT的人,可以上傳數位化的平面或3D圖像、動態影片、聲音檔案或文字訊息,決定作品發售的總數量,再為作品加上區塊鏈編碼,完成鑄造(mint)後,作品就可以用加密貨幣交易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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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ShroomsTopia NFT為亞洲第一款3D設計NFT藝術品(見圖一),以3D蘑菇造型為主角,設計很有香港的本土氣息,此系列共有3,888個不同的NFT,每枚NFT以0.8 SOL(約1,060港元)發售。[5] (SOL即Solana,為一種交易速度快,並升幅大的虛擬貨幣。2022年1月14日,Solana為全球市值第五的虛擬貨幣,達463億美元〔約3,619億港元〕,結算超過500億筆交易。[6]

創作者的獲利方式

透過NFT加密,藝術品可以寫入分配利潤的比例,創作者未必只在作品第一次被售出時獲得利潤,而可以在作品每一次轉手交易中抽取一定比例的利潤,所以作品不一定在第一次就以很高價格售出,不少NFT創作者願意以低價賣出作品,並鼓勵人們多次轉手,令創作人可以從中繼續收取分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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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亦因為不一定是高購買力的人才可以投資NFT藝術品,不少人都可以成為NFT藝術品收藏家。而在這剛起步的市場上,有不少NFT作品被炒得火熱,經轉手多次而價值飆升,引起了搶購瘋潮。最具代表性的作品就是「無聊猿」(The Bored Ape Yacht Club)系列(見圖二),這系列於2021年4月在區塊鏈上推出10,000個不同的NFT,當時每枚的入手價(floor price)只為0.08以太幣(約1,500港元)。[7] 至今約一年時間,最便宜的作品底價也超過了28萬美元(約219萬港元),而收藏品系列的總市值就高達28億美元(約219億港元),其製作公司更可從交易中再賺取2.5%分潤。[8]

NFT的天馬行空

創造NFT的方法也有很多種,除了上述提過的方式外,有藝術家將自己過去13年來拍下的五千多張照片集合成為一張NFT作品“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以約6,900萬美元(約5.3億港元)售出。[9] 印尼也有無名小卒上傳九百多張自拍照到NFT平台並賺得780萬港元;[10] 而日本電影配樂大師坂本龍一亦於去年將一首歌的595個音符分拆成NFT出售,而部份NFT音符被轉售後,價格由底價680港元被炒至約40,000港元![11]

有機亦有危

我們見到似乎很多東西被數碼化後,都可以被放進虛擬世界中被販售及炒賣,似乎很有升值潛力。有藝術家很努力將一系列作品放上平台販售,一夜成名;亦有很多藝人、知名人士進場販賣其代理的藝術作品撈了一筆。這些事件經媒體報道就令人對這虛擬市場趨之若鶩,但我們可能會忽視了當中的風險。除了一些常見的NFT投資詐騙手法,如製作假冒NFT網站及投資項目誘使消費者投資、以偽冒交易平台官方通知而進行釣魚詐騙,或以不同方式竊取個人資訊及憑證等。此外,以虛擬貨幣這種方式來投資也有一定風險,NFT作品本身在真實世界可能價值有限,在網絡世界中的價值亦是易升易跌,跟隨著名人的名氣或潮流上漲或下跌,風險可是非常高。

由於還未有法例規管,著重「匿名性」的區塊鏈,不單讓不少犯罪份子利用加密貨幣藏匿資產,而普通人的個人資產亦可能隨時被黑客盜取,之後可能無法追討損失。由於元宇宙這虛擬「新世界」中所使用到的加密貨幣,暫時並未有實體保安或風險管理方案出現,對用戶來說暫未得到保障。[12]

誠然,筆者在搜集資料撰寫本文時,亦覺這個賺快錢市場令人心動!或許讀者在看了本文後,會開始去想於NFT平台進行創作或投資,但筆者仍想提醒一句,小心錢財的迷惑,於創作的內容及投資的手法上,仍要守著真道,以避免:「錢財的迷惑把道擠住了,不能結實。」(太十三22下)


[1] JheSyue Liu:〈為甚麼每個人都在談論NFT?不囉唆快速解密〉,《Marie Claire 美麗佳人》, 2022年3月4日,網站:https://www.marieclaire.com.tw/lifestyle/art/63243(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3月16日)。

[2] 電獺少女:〈懶人包/NFT是甚麼?它有哪些魔力和特色?帶你一次看懂〉,聯合新聞網,2022年1月23日,網站:https://udn.com/news/story/7086/6054626(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3月16日)。

[3] 吳慧華:〈加密貨幣與電子貨幣……我有話說〉,明光社,2018年6月28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加密貨幣與電子貨幣我有話說(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3月16日)。

[4] 見註1。

[5] Elizabeth G:〈NFT頭像紅甚麼?哪裡購買?介紹 5 個值得留意的外國、香港本土NFT加密藝術〉,《Harper’s BAZAAR》,2022年1月10日,網站:https://www.harpersbazaar.com.hk/lifestyle/nft-art-icons(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3月16日);Crypto Clev - 你的幣圈、NFT、Gamefi介紹專員:〈香港本地3D蘑菇NFT項目│本影片有大抽獎│2月在香港有線下活動給NFT持有者參加│提早部署初創項目│邊打機邊賺錢〉,YouTube,2022年1月4日,網站: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nNzhgEhvko(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3月16日)。

[6] 〈入門級NFT-全球最受歡迎Solana NFT項目(附香港NFT代表)〉,PREFACE,2022年1月14日,網站:https://www.preface.ai/blog/trend/solana-art-nft/(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3月16日)。

[7] 以太幣為另一種加密貨幣。

[8] Unwire HK:〈最貴NFT無聊猿創辦人真身曝光,被起底寫過《Warcraft》書籍〉,3C新報,2022年2月11日,網站:https://ccc.technews.tw/2022/02/11/founder-of-bored-ape-yacht-club/(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3月16日)。

[9]  JheSyue Liu:〈盤點地表最火熱8位NFT藝術家!全球注目指標,東西方巨星名流都瘋狂!〉,《Marie Claire美麗佳人》,2022年2月8日,網站:https://www.marieclaire.com.tw/lifestyle/art/63584?atcr=b41e0(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3月16日)。

[10] Miranda:〈印尼男自拍製NFT即賺780萬 單張相片售價高達 1 萬元〉,unwire.hk,2022年1月18日,網站:https://unwire.hk/2022/01/18/selfie-nfts-do-nearly-1m-in-sales-in-days/fun-tech/(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3月16日)。

[11] 〈【NFT狂熱】坂本龍一名曲音符NFT炒價高60倍至4萬元 親筆手寫樂譜NFT叫價已達68萬元〉, 《香港經濟日報》,2021年12月25日,網站:https://inews.hket.com/article/3140495/(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3月16日)。

[12] 陳裕邦:〈NFT加密貨幣保安危機(下),解決方案未登場〉,《e-zone》,2022年2月14日,網站:https://ezone.ulifestyle.com.hk/article/3178309(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3月16日)。

元宇宙與未來世界的想像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新媒體及流行文化)
20/01/2022

科技發展,不同年代有不同的關鍵字,如果要為2021年找個關鍵字,可能是「元宇宙(Metaverse)」。當線上開放遊戲平台Roblox用這個字來招股,上巿首日公司估值突破400億美元,又連facebook公司也改名叫Meta,將facebook放在Meta旗下,成為子公司,更多不同的科技公司追捧,彷彿其未來發展定必十分光明。[1] 究竟元宇宙是甚麼?今日距離理想的「元宇宙」有多遠?未來的想像是甚麼?本文將與大家探討,最後我們也會簡單談談它與教會和信仰的關係,以此作為一個思想的開端。

元宇宙其實不是一個新發明的詞語,早在1992年已有科幻著作《雪崩》(Snow Crash)描述過相關的概念,只要戴上耳機和護目鏡,就可以進入一個虛擬世界。之後,類似進入虛擬世界的故事屢見不鮮,不少電影、網絡遊戲也有類似的想像,特別是在遊戲世界,在Roblox前,也有很多類似的嘗試。

在遊戲世界中,最初最接近元宇宙的設計,可能就是類似《第二人生》(Second Life)和《模擬市民》(The Sims)系列等遊戲。《模擬市民》中遊戲玩家會創造一個角色進入遊戲,進行遊戲時容許玩家做各種各樣的事情,讓我們看到這些角色的反應;《第二人生》則更進一步,玩家可以自己買地,設計自己喜歡的家,與其他角色互動搞活動,聽音樂等等。這些遊戲都有一些元宇宙的雛型。

近十多年隨著互聯網頻寬更寬,又更普及,開始有不同的開放世界(open world)的遊戲出現,例如多人網上角色扮演遊戲(MMORPG),當中以《魔獸世界》(World of Warcraft)為人熟悉,遊戲大致都創作了一個世界,當中有自己的世界觀,種族,文化,地理等等,玩家進入就等同去了另一個世界旅行一樣。這種開放世界的遊戲還有一個特點,就是他們在角色扮演遊戲中,說故事的部份比較放輕一點,而且遊戲並不一定要以故事線性形式進行,玩家進入遊戲世界後,他們可以選擇玩本來設定給這個世界的故事,但同時可以不玩故事部份,只幫忙朋友一起打怪物。部份遊戲,例如《俠盜獵車手》(Grand Theft Auto)系列,玩家們可以一起做壞事,並會得到獎勵。

不過,以上這些說到底,都只是遊戲,都是程式範圍內給予玩家去探索去玩耍的內容,能將平台開放給人去設計的遊戲,其實並不多,因為很多遊戲都依靠推出新內容吸引人付費繼續玩,於是遊戲在玩家眼中,始終只是一件商品,是娛樂和消費。[2]

明光社

不過,近年興起新開放的線上世界遊戲平台,例如Roblox,或Minecraft遊戲均有一個特色,就是能夠自己創造世界和遊戲世界,玩家可以自己先創造一個世界,當中除了地形外,更可以自己設計不同的小遊戲。換句話說,遊戲商本身只提供一個平台,甚至沒有內容可言,又同時提供工具給玩家自己創作自己想要的東西,之後玩家們可以互相到對方的世界,參與對方的創意活動和遊戲。近年不少發展學習科學、科技、工程和數學(STEM)的公司,更看準機會出遊戲設計學習班,就是用這些遊戲提供的平台,鼓勵小朋友從小接觸這種創作、寫程式的過程。

由給予玩家空間,到給予玩家平台自行創作空間,這幾年遊戲的趨勢都盡量將遊戲變成一個遊戲世界,只給予玩家基本架構,但遊戲怎樣玩下去,就由玩家之間互動產生,例如疫情期間推出的《集合啦!動物森友會》,玩家的活動就是在遊戲世界自由活動。部份遊戲更會推出虛擬空間演唱會,2020年美國流行歌手Travis Scott就在《堡壘之夜》(Fortnite)舉辦音樂會,另一著名音樂人Ed Sheeran則在Pokémon GO遊戲內舉辦演唱會。相關的合作活動令自由平台的想像空間更大。[3]

這些不同的虛擬世界,究竟有甚麼特點?這成為了元宇宙的討論的重點,特別在設計這些不同的世界時,必要考慮一些要素,當中Roblox公司的行政總裁David Baszucki就提出以下幾個:[4]

1. 身份(identity):玩家以甚麼身份存在於世界之中,他們會否有特別的角色可以扮演?

2. 朋友(friends):玩家怎樣在世界中認識新朋友,建立一個健康的社交群體?

3. 浸潤感(immersion):如何給予玩家投入的感覺,讓他們覺得自己置身在這個世界中?

4. 低延遲(low latency):在世界互動的過程中,怎樣可以減低傳輸速度所帶來不自然的感覺?要麼提升網絡速度,又或者降低某些畫面的解像度,但以上兩點可以怎樣做到?

5. 多元化(diversification):不同的人、不同的文化如何可以和而不同地在不同的世界中存在?

6. 隨時隨地(anytime, anywhere):玩家可以透過不同的工具,在不同的時間和地方,仍然能進出這些世界嗎?

7. 經濟系統(economy):遊戲中的經濟、資源如何平衡?

8. 文明(civilization):遊戲中可能由遊戲商透過規定或潛規則,規範遊戲中的一些做法,為遊戲世界帶來文明,例如在遊戲時透過文字、符號表達對對方的尊重等等。

Beamable公司的創辦人Jon Radoff,則在其文章中介紹了元宇宙的七個層次:[5] 經歷(experience);發現(discovery);創作者主導的經濟體系(creator economy);創作世界的空間計算法(spatial computing);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介面設計(human interface);網絡基礎設施(infrastructure)。

在未來,不同的開放網絡世界的出現,人類可以自由進出,在當中除了玩樂,還有工作,賺錢,做生意等等不同的事情可以在那裡進行,問題就只是這些世界是否有足夠的吸引力,叫人長時間留在那裡,恍如移居到網絡世界一般的在網上存在。[6]

很多人同時也在擔憂,如果世界上的人都進入不同的網絡世界,教會是否也要移到這些世界去傳福音,甚至開教會呢?牛津宣教研究中心研究人員Guichun Jun博士在一篇文章裡表示,[7] 經過新冠肺炎疫情之後,英國教會正經歷4.0的變化,由一開始的初期教會、大公教會、更正教會,今日應該要思考網絡教會如何發展,當中除了要處理訊息宣講外,更要處理的是,當人變成了一個角色,我們如何知道肢體真實地存在,我們如何守聖餐,在網絡中有沒有人會犯罪?如有,我們可以怎樣得知及如何處理?基督徒在網絡中,在如此介面的管理下,還有機會犯罪嗎?

傳統福音派人士Ian Harber及從事數碼事工的Patrick Miller牧師更擔憂的是,元宇宙的出現會整體影響到神學嗎?[8] 例如基督徒如何在元宇宙中表達自己?我們會完全放棄自己原本的樣子,去設計一個「更好的自己」嗎?如此會否令自己更焦慮?想想要在facebook中填一堆關於自己的資料已令人心煩,還要設計自己,這可是一件更煩人的事。當然,現代科技叫你去重新設計一個自己,可能已經十分簡單了。[9] 於是,HarberMiller提出質疑,要自己設計自己,而不是由上帝所創造,這將會是一個怎樣的世界。

此外,Harber及Miller指出,現實世界雖然有很多未夠好的東西,但當全部的虛擬東西都是好的時候,又是否等於更好更真實?過份的好,有時會令人忘記了其實上帝所創造的美善,是要透過經歷艱苦或困難,我們才看得出當中的美好。最後,他們強調,元宇宙的世界看似無限無際,但實際上仍然是物質世界造出來的另一個空間,換句話說仍然有其限制,不要以為我們用了網絡的身份,在另一個世界就有不同的特殊能力,這可能只是一個引誘——一個讓你以為自己可以打破物質世界限制的引誘。

事實上,這種企圖將物理限制打破,甚至產生人機合一的想法,也存在了好幾十年,當中又以美國學者Donna Haraway教授的賽博格(Cyborg)理論最為吸引,時為80年代已經開始討論未來世界人類與機器結合在現實和虛擬世界的想像,另外,亦有日裔美籍社會學家法蘭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教授提出有關後人類(posthuman)的想像,還有透過不同的科技,可能將不同虛擬世界的官感直接植入身體中的想像,就像《22世紀殺人網絡》透過晶片傳輸資訊,到時「真實」感受也可能是模擬出來,只要夠真,大家接受和相信就可以。未來的世界,根據福山的說法,就人權、人的本性和尊嚴等議題,將會有更多的討論。


[1] David Larson, “Christians, Beware the Metaverse,” CRISIS MAGAZINE, October 29, 2021, https://www.crisismagazine.com/2021/christians-beware-the-metaverse.

[2] Coinspy, “Metaverse became popular overnight. How to understand the value and potential of the ‘virtual world’?” BLOCKCAST, last modified March 18, 2021, https://blockcast.cc/news/metaverse-became-popular-overnight-how-to-understand-the-value-and-potential-of-the-virtual-world/.

[3] “The video-game industry has metaverse ambitions, too,” The Economist, November 20, 2021, https://www.economist.com/business/the-video-game-industry-has-metaverse-ambitions-too/21806341.

[4] 朱嘉明:〈「元宇宙」和「後人類社會」〉,新浪財經,2021年6月21日,網站:https://finance.sina.com.cn/review/jcgc/2021-06-21/doc-ikqciyzk0867259.s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2月29日);“‘Metaverse’ and ‘Posthuman Society’,” CoinYuppie, last modified June 20, 2021, https://coinyuppie.com/carmen-chu-metaverse-and-posthuman-society/

[5] Jon Radoff, “The Metaverse Value-Chain,” Medium, last modified April 7, 2021 https://medium.com/building-the-metaverse/the-metaverse-value-chain-afcf9e09e3a7.

[6] Microsoft, “What is Microsoft's Metaverse?,” YouTube, last modified November 4, 2021,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w6UCwCt4bE&t=1s.

[7] Guichun Jun, “Virtual Reality Church as a New Mission Frontier in the Metaverse: Exploring Theological Controversies and Missional Potential of Virtual Reality Church,” Transformation: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olistic Mission Studies 37, no. 3 (September 2020): 1–9, 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346024152_Virtual_Reality_Church_as_a_New_Mission_Frontier_in_the_Metaverse_Exploring_Theological_Controversies_and_Missional_Potential_of_Virtual_Reality_Church.

[8] Ian Harber、Patrick Miller:〈如何迎接「元宇宙」?〉,TGC,2021年11月18日,網站:https://tc.tgcchinese.org/article/prepare-metaverse(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2月28日)。

[9] Unreal Engine, “MetaHuman Creator: High-Fidelity Digital Humans Made Easy | Unreal Engine,” YouTube, last modified February 10, 2021,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3F1vZYpH8c.

版權條例修訂捲土重來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20/01/2022

2021年10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表示,本港的《版權條例》落後超過10年,當局要進行「保底」工作,修訂法例,並以《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作藍本諮詢公眾。[1] 過去,有市民擔心這條例會阻礙二次創作,2014年的草案限制轉播侵權作品,同時二次創作或翻唱作品並未獲豁免,故被外界稱為「網絡23條」,草案最終未能完成審議。經歷過拉布及擱置,是次重啟修例,政府高官指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首次提出支持香港發展成為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中心,認為這是檢討法例的適當時機。[2] 此外,特首林鄭月娥在2021年發表施政報告時亦表示會強化知識產權制度,加強推廣、教育和對外合作,又會提升知識產權署的實質審查能力,並研究把《專利合作條約》的適用範圍擴展至包括「原授專利」制度等。[3]

明白科技日新月異,網上創作及分享的渠道及技術比起七年或10年前已經變化了許多,串流平台、電子傳送和直播科技的迅速發展,對於版權擁有人、版權使用者及服務提供者的保障都有需要提升。

根據政府新聞公報及是次諮詢文件內容,政府建議按《2014年條例草案》涵蓋的五個範疇(見附表)作為基礎,更新香港的版權制度。

附表:《版權條例》修訂建議涵蓋的五個範疇

範疇

內容重點

A. 傳播權利

賦予版權擁有人科技中立的專有傳播權利,確保他們的作品以任何電子傳送模式向公眾傳播都會得到保護。

 

B. 刑事法律責任

配合引入上述專有傳播權利訂定相關侵權行為的刑事法律責任。

 

C. 經修訂和新增的版權豁免

新增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及模仿;評論時事,以及引用版權作品三大類別的目的而使用版權作品提供版權豁免;並修訂和擴闊豁免,便利網上學習、圖書館、檔案室和博物館的運作,以及聲音紀錄的媒體轉換等使用版權作品模式,以期在保護版權與合理使用版權作品之間維持合適的平衡。

 

D. 安全港

增訂「安全港」條文,訂明聯線服務提供者在符合若干條件下,包括在獲告知其服務平台上出現侵權活動後採取合理措施限制或遏止有關活動,只須對用戶在其服務平台上所犯的侵權行為承擔有限的法律責任,以鼓勵聯線服務提供者與版權擁有人合作打擊網上盜版活動,並為他們的作為提供合理的保護。

 

E. 民事案件的額外損害賠償

增訂兩項法定因素,供法庭在決定是否在涉及侵權的民事案件中判予版權擁有人額外損害賠償時考慮,一是侵權者獲悉其侵權行為後的不合理行為,二是因該侵權行為而令侵權複製品廣泛流傳的可能性,以加強對版權擁有人在數碼環境的保障。

 

資料來源: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對於上述的修例建議,最令人關心的就是有關「豁免」及「提控」兩部份。有關豁免方面,《2014年條例草案》有提及會對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評論時事和引用(有助在網絡和傳統環境中促進表達自由和討論)等目的,提供公平處理的豁免,因為這是十分常見的網絡活動,[4] 故可獲民事和刑事的豁免。有政府官員稱沒有為獲豁免項目提供定義,原因是在法例上,這是一個最佳的做法,亦稱可用「common sense(常識)」去理解意思,如有爭議可由法庭決定。[5]

對於認真翻唱歌曲「以抒發個人感情或展示才華」不被豁免,但如果版權持有人沒有反對,政府便無從提控。不過,一旦涉及經濟利益,情況就會變得複雜。翻唱作品除了可上載於YouTube平台,翻唱者也可以在其他地方翻唱或播放影片,如果他會從中獲利,如收取廣告費、歌唱報酬,版權持有人應可以向他追究,如是者似乎提控的決定權在版權持有者手中,但他究竟要經網上播放平台追究,或向政府哪個部門投訴?案件屬民事或是刑事?由知識產權署或由警方處理?此外,政府雖說法庭處理案件時要以造成的經濟損害、侵權行為會否代替原作品為主要的考慮因素,但作品放在網絡上,結果又是否上載者可以預期得到?筆者就曾看過一些因翻唱而意外爆紅的例子,而這些翻唱作品又是否「代替了原作品」?當中如何界定?這些問題或許仍有待解說。

筆者想到一個例子,藝人陶大宇早前於商場騷翻唱了《倒轉地球》,他意外爆紅,其唱腔和台風成為城中熱話,他的作品是否代替了原唱者劉德華的《倒轉地球》?[6] YouTube的片段不是陶先生自己拍的,廣告收益是歸網民和網絡KOL(Key Opinion Leader,關鍵意見領袖),但陶先生又因著這些評論及短片的廣傳而接到更多翻唱這歌曲的演出機會,這個情況如按照《版權條例》,又應如何理解和跟進?

另外,亦有創作者會藉「二次創作」的空間來抒發對生活、政治的感受,他們除了要面對《港區國安法》外,現又多了一個《版權條例》,他們又可能會因懼怕觸碰到紅線,表達時變得更加小心翼翼,影響了創作自由。

政府就條例的修訂作公眾諮詢,諮詢期由2021年11月24日至今年2月23日,為期三個月。[7] 各位可於政府知識產權署的「更新香港版權制度的公眾諮詢」網頁了解更多及踴躍表達意見。


[1] 曾凱欣:〈邱騰華稱將重啟版權修例諮詢 不排除因應國安法加插細節〉,《香港01》,2021年10月16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689272/邱騰華稱將重啟版權修例諮詢-不排除因應國安法加插細節(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2月29日)。

[2] 〈政府就更新香港版權制度展開公眾諮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2021年11月24日,網站: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111/24/P2021112400476.htm(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2月29日)。

[3] 文維廣:〈施政報告2021︱「網絡23條」下屆立會重啟 林鄭:強化知識產權〉,《香港01》,2021年10月6日,網站:https://www.hk01.com/政情/685264/施政報告2021-網絡23條-下屆立會重啟-林鄭-強化知識產權(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2月29日)。

[4]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工商及旅遊科:〈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版權條例》(第528章)《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知識產權署,2014年6月11日,頁8–11,網站:https://www.ipd.gov.hk/chi/intellectual_property/copyright/LegCo_Brief_2014_c.pdf(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2月29日)。

[5] 〈修訂《版權條例》 擬戲仿評論時事等免刑責 不寫明定義 公眾常識理解〉,《晴報》,2021年11月25日,網站:https://skypost.ulifestyle.com.hk/article/3115801/(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2月29日)。

[6] 董欣琪:〈陶大宇憑《倒轉地球》大翻身 爆紅感迷惘:唱得好唔會有今日成就〉,《香港01》,2021年12月8日,網站:https://www.hk01.com/即時娛樂/709644/陶大宇憑-倒轉地球-大翻身-爆紅感迷惘-唱得好唔會有今日成就(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2月29日)。

[7] 〈更新香港版權制度的公眾諮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知識產權署,2021年12月20日,網站:https://www.ipd.gov.hk/chi/intellectual_property/copyright/consultation2021.htm(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2月29日)。

元宇宙與偶像的虛擬與真實

20/01/2022

今期《燭光》將是最後一期印刷版,之後只會有電子版,在這動盪的年代,求主幫助我們在逆境中經歷神同在的平安及喜樂。

2021年互聯網最熱門搜尋的詞匯是元宇宙,究竟元宇宙是甚麼?為甚麼有那麼多人感興趣?當人人都享受在虛擬世界中工作、生活、遊戲、作息,甚至教會聚會,這對我們真實的生活會有甚麼影響?近年男團Mirror的成功,吸引電視台想複製成功經驗,以選拔女團成員為目標,希望繼續吸金,為贏得觀眾支持必須迎合觀眾的喜好,偶像的一舉一動會牽動「粉絲」的情緒,「粉絲」的期望也會塑造出偶像的特質,但這些特質有多少是真?女團能否再造神話?〈女團的資格〉一文幫助我們剖析偶像文化的塑造。傳媒近來對大麻議題的炒熱,讓我們再次思考大麻製成品應否在香港合法化的問題。除了偶像文化及毒品問題,〈當小孩遇上禮物〉幫助家長教導孩子收禮物和送禮物的真正意義,透過分享和轉送物件,讓孩子學習把珍貴和動人的美好時光延續下去。

政府再次就《版權條例》作出修例建議及進行諮詢,今次修訂新增為戲仿、諷刺及評論時事等目的而使用版權作品提供版權豁免,屬一大進步,但仍有很多隱憂,「二次創作」的空間有多大多遠,創作和表達自由的紅線在哪裡仍未清晰。

〈明光社的社關情〉讓讀者更清楚我們的工作,如何履行《洛桑信約》中有關「教會的社會責任」那部份,傳福音與社會關懷需兩條腿走路。

2022年,希望在這條崎嶇的社關窄路上,仍然有你共行。

網上影視的守門人、導賞員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14/12/2021

編輯﹕謝芳

「各人不要單顧自己的事,也要顧別人的事。」
《聖經新譯本》〈腓立比書2:4〉

電影、電視製作是一門藝術,透過鏡頭、剪接、聲音等元素,以不同的結構、風格來說故事。除了帶給我們樂趣以外,還可以有很多訊息,叫我們細思。每當我們說喜歡某電影、很不喜歡某劇集……我們能夠說出原因嗎?

培養欣賞眼光

筆者於明光社帶電影小組一段頗長的時間內,細味了一些電影,發現電影言之有物,除了有好的演員擔任角色外,劇本對白、主題結構、鏡頭剪接、符號運用、音效應用等不同技巧的配合,才能成就一部好電影。這些不同的部分都是值得我們欣賞的地方。

明白有時因為信仰的原因,會令信徒覺得某些類型的電影,如恐怖、血腥等電影就一定是不好的,要完全拒絶接觸。筆者自己也是膽小一族,很少會看鬼怪、恐怖電影,因為怕晚上自己一人在辦公室工作時會害怕,內心會有不平安。但近來,由於在學習藝術的課程中上了一科電影研究,除了研究低成本製作電影外,還欣賞了一些經典的鬼怪、恐怖電影。

除了要分析這些電影使用的技巧外,課堂也會發掘它們的主題與社會的關係。筆者發現很多被視為經典的電影,不單是因為拍攝技巧難度高、具創意之外,還會道出一些社會問題,反映被壓迫的一群的某些狀況,部分片中的怨魂或是以血腥殘暴手法殺害別人的角色,影片會漸漸揭示他們其實在社會中曾被歧視、被剝削工作機會或被破壞家庭,因而枉死、產生出殘暴的癖好或情緒問題,如電影《貞子》、《德州電鋸殺人狂》及《奪命狂呼》等。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的著作《詩學》中有提及悲劇(現我們解作「戲劇」)的「移情」、「淨化」和「教化」的作用。當觀看影片時,我們投入到角色處境中,感受到他的喜悅或恐懼,就是一種「移情」,可以說是一種換位思考;觀眾在觀看影片時,我們隨著劇情而與角色一同經歷,被喚起我們的憐憫與恐懼。而在觀看完結時,情感得到淨化(catharsis),或可說是種釋放,把緊張過後的情緒放鬆,歸回日常的生活。

而「教化」方面,好的影片也會有其倫理道德,如好人得到好報,惡人最終奸計未能得逞,令觀眾心中得到安慰;又或當惡人得不到懲罰,觀眾為被害者著緊或感到遺憾,也可能正顯出我們對社會某些狀況顯得無奈。

我們在觀賞後,會不會繼續細思影片與我們生活的關係?它的內容象徵甚麼?喻意甚麼?如可以在觀賞後繼續閱讀一些資深影評人的文章,也可以是一份增進電影分析力的功課。

影視「守門人」及「導賞員」

然而,對於在家中有小孩子的家長來說,就實在不應該把家中訂閱的「網上影院」(即網路隨選串流影片服務)的使用「中門大開」,任由未成年的子女選取網上的影視作品來看,因為不是全部有「意義」的影片,都可以給心智未成熟的觀眾看。他們可能未想到其深層意義時,就已經因為模仿其行為而受到身體及心靈的傷害。

當家中有未成年的孩子,家長就應該要當個影視「守門人」,在帳戶中管理個別使用者的年齡分級設定,以防止子女在帳戶中搜尋不合他們年齡觀看的影片。亦有服務供應商細心到可以讓家長輸入個別的內容、不當的電影或節目,就算他們合年齡看,也不能自己隨意點選就看到。

不過,就算你盡力的去阻擋網絡上的訊息,也未必能完全阻隔。孩子可以從朋友、同學中知道一些很流行的節目或電影,如韓國劇集《魷魚遊戲》,就算家長在帳戶做了年齡限制,但也難提防孩子們會有其他渠道看到片段,或者在同學之間有他們的方法去分享。

要成為孩子們影視的「導賞員」,或許家長真的要抽空去看看現時電視或網上的節目,多角度去思想為何它們會如此流行,以免和孩子們「冇偈傾」。影片的製作方式、反映的社會文化和問題、人性光輝和黑暗、角色面對的困境、解決問題的方法是否道德、人物關係與劇情是否真實或過於誇張等,都是很好的傾談材料。若孩子真的看了他們不該看的影片,也不必過分責備,畢竟好奇心是人性,倒不如趁機和他們開展對話,談談人生百態,並了解彼此的內心世界。

曾經刊載於:

明報「談天說道」,13-12-2021

反起底法所畫的新紅海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新媒體及流行文化)
15/11/2021

「起底」,是網絡文化之一,有討論區更設「起底組」,但凡有不平事,網民就「起底」而攻之,先有找出個人社交網站,之後就是家人,還有其他的個人資訊,例如全名、電話、地址、公司、車牌、職業、工作地點,甚麼都可以翻出來,也沒有人查證,反正就是要令你感到害怕。部份人拿到這些資料更會惡作劇一番,例如冒充你去點餐、買外賣、用你的電話號碼申請不同的東西,只要資料夠多又準確,隨時會受害。

原本這些網絡文化就沒有人管,但自從社會事件發生之後,不論任何陣營都盡用這些網絡空間去將對方「起底」,甚至務求令他們感到生命感受到威脅,於是「起底法」橫空而生。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麥美娟在立法會會議中指,大量受害人,例如警務人員、官員、政見不同的公眾人物「包括在座各位,同我」都曾被「起底」,又指有警務人員的子女遭公開資料,及遭同學杯葛。政府決定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私隱條例》),將之加強,引入針對網絡「起底」的內容,簡而言之,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有意圖或罔顧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受指明傷害,已屬違法。私隱專員公署更製作了詳細指引,[1] 說明在不同情景下如何會觸犯法例。

筆者細閱了有關指引,卻發現法例如認真執行起來,很多今時今日的網絡行為,我們看來是生活日常,但在有關法例生效後(法例已於今年10月8日生效),這些行為很可能已是違法行為,本文嘗試舉三個在法例生效前出現過的例子/情況,我們不難發現,這些例子中的行為如在今日出現,有關人士應該已觸犯了法例,或說他們的行為都十分危險,很有可能會因而受檢控。

1. 食壽司不斷被點餐事件:

今年10月2日,事主於facebook群組分享到自己正在某壽司店用膳,用餐期間他將壽司和落單用的QR Code照片分享到社交網絡平台,豈料不少網民竟以「擔心事主唔夠食」為理由,「幫手」不斷落單,最後埋單金額高達9,173元,連加一服務費總金額破萬元。事件令該壽司店的部份食品一度售罄。[2]

根據已修訂的《私隱條例》第64(1)條:「任何人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而該項披露是出於以下意圖的,該人即屬犯罪——(a)獲取金錢得益或其他財產得益,不論是為了令該人或另一人受惠而獲取;或(b)導致該當事人蒙受金錢損失或其他財產損失。」上述個案中,替事主落單的網民有機會「中招」嗎?極有可能。雖然惡作劇的人未必知道事主是誰,但他用了對方落單的QR Code去點餐,其實等於打開了對方的錢包,在沒有他同意的情況下消費,這樣行為的確是未經對方同意而取用對方個人資料,以致直接令對方蒙受金錢損失。

2. 網絡作家莎比亞妻疑與男教師外遇事件

今年8月,網絡作家莎比亞被爆其妻疑與一名男教師外遇,當中更有即時通訊軟件和社交媒體截圖、照片流出,部份網友更即時搜尋到其妻與外遇男教師所任教的學校的名稱。[3] 在《私隱條例》未修訂之前,這種「起底」行為是沒有法例禁止的。

上述事件的網民,在法例生效後,有機會中招嗎?有。如果事件在今日發生,如此將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意圖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披露者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10萬元和監禁兩年。條例中並沒有寫明提供資料的人是不是一定要和受害人有任何關係。現時網絡上有不少人好事之徒,見到這些吸睛的事就主動為他人「起底」,他們很容易就誤墮法網。

3. 社交平台的黑店專頁:

社交平台有不少群組和專頁,都會請網友分享他們不同的黑店經歷,即曾到過哪家黑店購物的遭遇,當中網友除了寫明店名和經歷之外,有時也會拍片拍下售貨員的樣子,甚至店舖老闆的樣子,以及公開有關人士社交媒體個人戶口的資料,或有關其個人資料的截圖。

在網上發佈有關店舖的老闆或店員資料的網友,有機會中招嗎?有,雖然說那些資料可能是公開的,但如果我們將之與黑店故事連結,當中可能又有相關人士的家人的樣子,甚至家人的資料的話,基本上也會構成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披露他們的資料,意圖令他們蒙受損失了。

資料庫

20192021  起底行為刑事化

「起底」問題引發的討論,自2019年起備受各方關注,該年10月,特首林鄭月娥在立法會出席行政長官答問會時指,很需要檢視香港的法律,希望往後的法律在有需要加強的地方,能夠令他們更有能力去對付大規模網上「起底」和欺凌。[4] 今年2月,特首再次指,政府會從執法和修例兩方面著手處理「起底」問題,包括修訂《私隱條例》,把「起底」行為定為刑事罪行。[5] 到了 5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便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中介紹政府計劃就《私隱條例》作出的修訂建議,以打擊「起底」行為,並建議賦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和檢控的權力。[6] 《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於9月29日在立法會三讀通過,10月8日生效。[7]

 


[1]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執行指引〉,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2021年10月,網站:https://www.pcpd.org.hk/tc_chi/doxxing/files/GN_PDPAO_c.pdf(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0月26日)。

[2] WM:〈網民自豪分享食元氣壽司 QR Code擺上網慘被瘋狂落單!埋單金額高達$XX|網絡熱話〉,《新假期》,2021年10月4日,網站:https://www.weekendhk.com/weekspecial/元氣壽司-網民-qrcode-落單-ctb08-jc-1200587/(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0月26日)。

[3] 〈網絡作家莎比亞妻疑與男教師外遇 情夫胞妹回應傳聞冀勿人身攻擊父母〉,巴士的報,2021年8月25日,網站:https://www.bastillepost.com/hongkong/article/9080891-網絡作家莎比亞妻疑與男教師外遇-情夫胞妹回應傳(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0月26日)。

[4] 〈《行政長官2019年施政報告》答問會答問內容〉,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2019年10月17日,網站: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910/17/P2019101700696.htm(2021年10月26日)。

[5] 〈修訂私隱條例 起底列刑事罪行〉,政府新聞網,2021年2月4日,網站:https://www.news.gov.hk/chi/2021/02/20210204/20210204_125511_368.html(2021年10月26日)。

[6]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修訂工作開場發言(只有中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2021年5月17日,網站: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105/17/P2021051700571.htm(2021年10月26日);林曉君:〈政府將修例打擊起底 罪成最高罰100萬元及監禁5年〉,香港經濟日報 – TOPick,2021年5月11日,網站: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954455/政府將修例打擊起底%E3%80%80罪成最高罰100萬元及監禁5年(2021年10月26日)。

[7] 陳葆琳:〈【打擊起底】立法會三讀通過私隱條例修訂草案 賦權私隱專員檢控「起底」行為〉,香港經濟日報 – TOPick,2021年9月29日,網站: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3070853/【打擊起底】立法會三讀通過私隱條例修訂草案%E3%80%80賦權私隱專員檢控「起底」行為(2021年10月26日)。

不同地區處理假新聞之對策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15/11/2021

假新聞的產生及推動,背後導向可能是為了賺取廣告利益,如內容農場;也可能是為了改變人們的意識形態,以圖得到人們的支持和贊同,如英國脫歐,美國總統大選。這些假新聞的做法就是要挑起讀者的情緒,產生恐懼或憤怒,國立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教授林照真教授指出:「當你的心裡上有這些負面情緒,你會在情緒的主導下把這些內容再快速地傳播出去。所以我們會認為憤怒是決定讀者是否在臉書上分享的關鍵機制。越是讓你憤怒,而且是極端憤怒的,你越可能分享,在政治訊息上尤其如此。」[1]

根據媒體的報道,林教授曾於一研討會分享,新聞產業很注意讀者反應,希望讀者喜歡、關心這則新聞,這也是假新聞製作的原理。如果社群媒體的訊息製作得和新聞一樣,就會有更多人相信。而假新聞不會是全然虛構,它在一定程度上有事實包含在其中,讓接收者難以分辨,甚至連主流媒體都會採用,認為它有一定的新聞價值。[2] 而曾有研究指出,假新聞在Twitter的散播速度會比真實的資訊快六倍,[3] 所以懂得辨別網上真假新聞是極為重要。

但論及要用法律去規管假新聞,則要非常慎重,因為法律規管與言論自由之間是有張力的,令人擔憂言論自由會被打壓,或有人會想利用公權去阻止人們發聲,或懼怕發聲,於社會造成了沉默的螺旋(spiral of silence),被打壓的成為少數派,聲音愈來愈少,而多數派聲音愈來愈多,如螺旋往上升。

不同地區 不同方法

網上資訊對網民的影響可大可小,不少地區對於網上假新聞或假資訊都有相應的法律或應對做法。

韓國

韓國的《新聞仲裁及補救損害等相關法律》修正案由執政的共同民主黨於2021年7月在國會提出,並指其目標為「建立公眾對傳媒的信任和伸張言論自由的價值」。倘若涉及「虛假、新聞操縱」以至涉及「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捏造或錯誤報道,導致有人蒙受精神或權利上的損害,按新修正案有關人士可入稟向散播資訊者索取賠償,金額可達推算相關損失的最多五倍,在一些難以計算損失的個案中,則以一億韓圜(約68萬港元)為上限。[4] 提出修正案的共同民主黨稱,提出法案旨在以懲罰手段打擊假新聞對民主社會的禍害。但因為法案部份內容被指不夠清晰,對「故意」、「虛假報道」等字眼的概念和標準模糊,甚至「開啟任意詮釋之空間」,國內外傳媒及人權組織均對新法表示憂慮,擔心影響記者深入調查和傳媒報道的自由。[5] 在強烈的反對聲下,有關修正案的最後投票並沒有如期在2021年9月底於國會舉行,取而代之的是籌組委員會就立法作更深入的探討。[6]

新加坡

新加坡2019年通過了《防止網絡假訊息和網絡操縱法》(Protection from Online Falsehoods and Manipulation Act,POFMA),任何人發佈假訊息,並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將會被判監最多五年及罰款最多50,000坡幣(約29萬港元)。若透過虛假賬戶或自動軟件程式發佈假訊息,則會被判監最多10年及罰款最多10萬坡幣(約58萬港元)。相關的網絡中介有責任採取相應行動,如移除有關的虛假賬戶等,否則相關人士的最高刑罰為被判監一年和罰款20,000坡幣(約12萬港元),如涉案的並非個人而是公司,罰款則更高。[7] 該法例將假訊息(falsehood)定義為虛假或誤導性的事實陳述(statement of fact that is false or misleading),列明包括捏造訊息和扭曲事實,但不包括基於事實的觀點、批評或諷刺。但誰來判定事實陳述的真偽?是新加坡的政府官員嗎?這方面亦引起了很大的爭議。有學者就質疑他們是否合資格來判定真偽,這會否被用來對付反對黨,打壓異己?[8] 據報道,截至2021年8月21日,新加坡當局暫未用過POFMA下的刑事程序起訴任何人,但卻向個人或團體發出逾60宗POFMA命令,要求他們更正訊息,亦有數宗要求網絡中介移除訊息連結的指令等。[9]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政府於2018年4月,即國會選舉前實施了《反假新聞法》(Anti-Fake News Act 2018),該法指凡故意創作、散佈或發表「全部或部份不實」的新聞、訊息、數據或報道,即「假新聞」,可處10年以下監禁。若「假新聞」内容涉及馬來西亞或影響該國公民,該法亦可適用於馬來西亞境外個人或組織。[10] 但由於立法倉猝,被人質疑大馬政府,不論是有關貪污或是選舉事務,都想利用有關法例來阻止一切不為政府樂見的報道。而這法例最後在新政府上台後,於2019年正式被廢除。[11]

台灣

於2018年,台灣的行政院為防止散播假訊息所造成的危害,修正了以下多個法案,包括《災害防救法》、《糧食管理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傳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在法案中納入禁止散播假新聞的規範和罰則;另外,在《廣播電視法》下,廣播電視亦被要求建立「自律」機制,若違反自律規範或事實查證,最高分別可處100萬台幣(約28萬港元)或200萬台幣(約56萬港元)罰鍰。[12] 台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官員曾向傳媒表示,根據當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對假訊息定義主要有三個要素,包括惡意、虛假、具危害性。雖然在台灣政府提出七個法案的修法說明時,明文寫道:「謠言」或「不實訊息」,是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但有新聞學者認為要認定假新聞並不容易。[13]

由於不少地區的人士都認為要判斷假新聞有困難,應找有能力的人或系統作判斷,歐、美不少地區會把責任交予社交平台,由社交平台的公司研究方法去判斷和刪除一些疑似是虛假的新聞。

德國、法國

德、法兩國分別於2017及2018年分別通過《社群網絡強制法》(德),及《反資訊操縱法》與《反虛假訊息法》(法)。有關的法規是把反假新聞的責任放到社群媒體平台中,如德國的《社群網絡強制法》中規定,社群媒體平台須於接獲檢舉的24小時內移除明顯違法內容,包括仇恨言論、惡意誹謗或煽動暴力的內容,否則可處500萬至5,000萬歐元(約4,500萬至4億5千萬港元)的罰款,如有爭議、但非明顯違法的內容,社群媒體會有七天時間可以商討是否移除。

而法國,早已有防制仇恨言論和假新聞的《新聞自由法》,明訂禁止種族誹謗與煽動種族仇恨的言論、禁止基於性傾向而歧視或誹謗個人的言論。違反這些規定者,可處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或面對22,500至45,000歐元(約20萬至41萬港元)的罰款。任何方式出版、傳播或複製涉及第三方的虛假新聞或經捏造、偽造或不實文件,若造成或足以擾亂公共秩序,將被處以45,000歐元(約41萬港元)罰款;如以任何形式惡意出版、傳播或複製可能破壞國軍紀律或士氣,或干擾國防戰備的內容,將被罰款135,000歐元(約122萬港元)。[14]

而於2018年在法國通過的兩項反假新聞法案,是為了強化上述法律工具,針對刻意操縱的虛假訊息,特別適用於選舉前三個月內,政黨或候選人有權就疑似被刻意操縱的虛假訊息申請禁制令,以及將有意圖影響選舉的「受外國勢力控制或影響」的電視頻道下架。[15]

德、法兩國的做法似乎效果相當顯著,有效使facebook將全球六分一的內容審查人力投放於德國,並同意與法國政府合作提高平台運作透明度。[16]

歐盟,除立法以外的選擇

除了立法,歐盟於2018年開始推出《虛假資訊行為守則》(Code of Practice on Disinformation),鼓勵資訊科技公司自願簽署並承諾自我規管,以應對虛假資訊問題。不少大型資訊科技公司,如Google、facebook等均已簽署有關的行為守則,承諾針對平台上虛假訊息問題作自我規管。多家簽署了該守則的資訊科技公司亦按承諾推出新政策以改善服務,包括與事實查核機構合作及推動用戶媒體素養等。[17]

香港可借鑑

網上資訊繁多,當中包括了假新聞,對人或事作出不實的陳述或惡意的指控,但要辨別真、假新聞,如非靠科技公司或新聞界的專業人士,難以處理大量的資訊。正正因為網民都未必能辨別、假新聞,如只是誤信虛假訊息再傳遞並因而觸犯法例,實在可能會引起寒蟬效應,有機會窒礙新聞及言論自由。但如能以兩條腿走路的方式,一邊加強用戶的媒體素養,教育用戶如何辨別假新聞及批判思考的教育,另一邊推動傳播資訊的平台與信譽度高的事實查核機構的合作,成立通報機制,如發現假新聞就通知社交平台,以刪除訊息、警告違規用戶等方式,而毋須透過立法的方式來規管,相信會對本港的網絡溝通平台的發展與自由會較為有利。

(本文原載於第141期〔2021年11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陳洧農:〈林照真X劉昌德|假新聞管制與言論自由〉,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2019年10月23日,網站:https://www.feja.org.tw/48601(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2] 陳洧農:〈言論自由社會必有「假新聞管制」的挑戰,但誰也沒有完美解方〉,關鍵評論,2020年1月2日,網站: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29485(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3] 楊匡然:〈【應對假新聞】真相被「擊敗」 假新聞傳播快6倍〉,《香港經濟日報》,2019年8月21日,網站:https://inews.hket.com/article/2432168/【應對假新聞】真相被「擊敗」%E3%80%80假新聞傳播快6倍(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4] 〈南韓擬立假新聞法 爭取下月通過〉,星島網,2021年7月30日,網站: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648606/即時-國際-南韓擬立假新聞法-爭取下月通過(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1月26日)。

[5]〈《新聞仲裁法》修正案 今國會表決 韓反假新聞法 惹損傳媒自由爭議〉,明報新聞網,2021年9月27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pns/國際/article/20210927/s00014/1632679270024/《新聞仲裁法》修正案-今國會表決-韓反假新聞法-惹損傳媒自由爭議(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6] Ko Jun Tae, “Final vote for ‘fake news’ bill pushed back again from fierce opposition,” The Korea Herald, September 29, 2021, http://www.koreaherald.com/view.php?ud=20210929001035;Hyonhee Shin, “Retreat on S.Korean ‘fake news’ law,” perth now, last modified September 30, 2021, https://www.perthnow.com.au/business/media/retreat-on-skorean-fake-news-law-c-4109060;Shawn Lim, “South Korea puts proposed ‘fake news law’ on ice after backlash,” The Drum, last modified October 4, 2021, https://www.thedrum.com/news/2021/10/04/south-korea-puts-proposed-fake-news-law-ice-after-backlash;〈韓國朝野商定年內談妥媒體仲裁法案〉,韓聯社,2021年9月29日,網站:https://cn.yna.co.kr/view/ACK20210929005900881(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30日)。

[7] “Singapore Fake News Laws: Guide to POFMA (Protection from Online Falsehoods and Manipulation Act),” Singapore Legal Advice.Com, last modified February 3, 2020, https://singaporelegaladvice.com/law-articles/singapore-fake-news-protection-online-falsehoods-manipulation/.

[8] 潘曉彤:〈通識導賞:假新聞法 誰定真假?〉,《明報》,2021年5月30日,網站:https://ol.mingpao.com/ldy/cultureleisure/culture/20210530/1622312498981/通識導賞-假新聞法-誰定真假(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9] 〈【以假新聞之名.3】當假新聞法用作對付異見者:新加坡獨立網媒與政府的對戰〉,立場新聞,2021年8月21日,網站: https://www.thestandnews.com/international/以假新聞之名3-當假新聞法用作對付異見者-新加坡獨立網媒與政府的對戰(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立場新聞於2021年12月29日宣佈停止運作,並於日內移除網站及所有社交媒體。)

[10] 〈馬來西亞:應撤回「假新聞」法〉,Human Rights Watch,2018年3月29日,網站:https://www.hrw.org/zh-hans/news/2018/03/29/316417(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11] “Malaysia to discuss the revival of Anti-Fake News Act in Parliament,” THE STRAITS TIMES, last modified November 16, 2020, https://www.straitstimes.com/asia/se-asia/malaysia-to-discuss-the-revival-of-anti-fake-news-act-at-parliament.

[12] 潘姿羽:〈廣電法補漏 違反事實查證最重罰200萬元〉,中央通訊社,2018年12月12日,網站: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12120312.aspx(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13] 李修慧:〈行政院為了「防堵假新聞」通過7個修法,最重可處無期徒刑〉,關鍵評論,2018年12月10日,網站: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09806(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14] 羅世宏:〈防制假新聞不能走修國安法路徑 德法兩國經驗值得台灣借鏡〉,信傳媒,2018年11月22日,網站: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12950(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28日)。

[15] 同上。

[16] 羅世宏:〈防制假新聞不能走修國安法路徑 德法兩國經驗值得台灣借鏡〉。

[17] 〈【以假新聞之名 · 5】「西方也有假新聞法」? 歐美民主國家如何處理網絡問題信息〉,立場新聞,2021年8月29日,網站:https://www.thestandnews.com/international/以假聞之名-5西方也有假新聞法-歐美民主國家如何處理網絡問題信息(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9月30日)。

真人show與人生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新媒體及流行文化)
15/11/2021

真人show(reality show)大受歡迎,不少人投入其中,不論是比賽性質的節目,還是一般生活導向的節目,真人show因為夠「真」所以吸引很多人關注,不少內容更成為一時熱話,究竟真人show是怎樣做出來的呢?參加節目的人,所做出來的事情,都是演戲,還是流露真性情呢?

根據不少綜藝節目幕後工作人員爆料稱,真人show中的人的表演,都是真的,絕小部份是演出來的,因為演出來的話一來就不自然易被看破,二來要寫這些劇本亦不容易。所以大部份所謂的真人show,編劇的工作只是提供場景和任務,之後就由「演員」自由發揮。例如以往的歌唱比賽,就只是看幾個人表演唱歌,就唱歌能力作出比較,但今日就會改為一群參賽者進入一個夏令營,大家被困在一個地方,然後一起生活、創作、練習等等,最後在舞台中表演。

整個過程中,「編劇」當然會透過一系列的賽制、分組、選歌、選隊長等等,給予他們任務,同時在這些任務的過程中,看看他們的表現,看看他們能否面對逆境,又或者會否建立友誼等等。唱歌跳舞等表演雖然重要,但之前在營內的表演,可能佔的時間更長。如果以一次公演計,可能前面真人show的環節大約佔三分之二,而表演部份只佔三分之一。

同時編劇在拍攝前其實都會先了解一下被拍攝者的一些性格特質、習慣,可能早就在拍攝的場景中給他們「合適」的道具,讓他們「自然」發展到某一個方向去。例如很多男性選秀節目,往往會提供健身房或籃球架,選手在練習唱歌跳舞後有時就會到這些場景休息,然後在鏡頭前玩健身或打籃球。又或者在休息室放一部遊戲機,其實就是想給觀眾看到他們玩遊戲機的一面,有時甚至有廣告商贊助的商品出現。

這種將原本已有的類型節目加入「真人show」成份,幾乎已經成為許多綜藝節目的常見套路,不論旅遊、選美、美食、擇偶等等節目,紛紛加入真人show成份,務求令這些節目看起來更「真實」,讓觀眾有種看到參加節目的人在幕後工作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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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在場景中加入任務讓他們自由發揮之外,還有很重要的,就是主題和剪接。當拍攝進行了幾集之後,大約可能就會知道整件事的一些發展,例如在比賽中,工作人員在剪接時某些人可能已經出局,於是在剪接第一集時他的出鏡時間就不會那麼多,因為要將時間分給未來有機會進到決賽的那幾個人,又或者當編劇們預知去到某一集,有幾個人會鬧翻,在剪接時可能就會特別在前面的集數中挑一些他們交情很好的片段,以營造一些戲劇效果。例如早前內地綜藝節目《披荊斬棘的哥哥》中,第一集就故意挑出一幕陳小春被內地饒舌歌手(rapper)GAI質疑他的好兄弟林曉峰不尊重人的片段,後來他們卻成為同組隊友,化解了誤會並成為好朋友。這些劇情並不一定是原本設定的,但可以透過後期剪接去營造一些「劇情」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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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前期設計、後期剪接外,最後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節目播出後的社交媒體管理。內地真人show大概每週更新一集,每集短則一個半小時,長則五、六小時。香港的真人show大致上每天更新,每集半小時至一小時。其實節目很長,所以製作人員及後都會將不同片段化為幾分鐘的「精華」放上社交網絡平台,這些都是真人show很重要的組成部份,因為版主往往要帶網民投入去他們想大家進入的劇情中,所以會有很多不同的帖文,以吸引人進入綜藝節目的故事氛圍中,即所謂的「帶風向」。當中甚至會有人故意寫些會引起罵戰的帖子,引人注意節目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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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真人show中我們不難肯定,當中的人的性格、性情,當下的反應大抵都應該是真實的,但這些反應有多少程度是按照「劇本」呈現,而編劇又有沒有幾個劇本在手,而之後剪接又會否將真人show中的人物如實呈現,還是按照「劇本」的走向呈現,這裡面,可能有更多我們都不知道的東西。真人show當然可能呈現人物真實的一面,但也的確不會是所有人的整個面貌,如果我們以此來判斷人生,甚至以此作為我們所相信的人生方向,就有點過份當真了。

 

參考資料:

梔梔。〈真人騷「劇本」再成焦點,揭秘綜藝編劇工作流程〉。壹讀。2018年6月7日。網站:https://read01.com/2GkKOLz.html

梔梔。〈行業規則:明星參加真人騷綜藝,到底有沒有劇本?〉。壹讀。2018年6月6日。網站:https://read01.com/O3KOQJP.html

葉智仁。〈談近月熱爆香港的媒體識讀課題:踏進了「楚門世界」的盛女〉。載張玲玲編。《傳媒透視》。2012年5月:頁4–5。網站:https://app3.rthk.hk/mediadigest/downloads/201205.pdf

憤怒的李類類。〈30個常見綜藝真人騷原型,編劇團隊超乾貨總結〉。每日頭條。2020年1月6日。網站:https://kknews.cc/entertainment/qx2bzro.html

市民需要留意的新法例——窺淫罪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5/11/2021

立法會在本年9月30日通過《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將窺淫、偷拍及未經同意發佈私密影像等行為訂為刑事罪行,相關的法例已於10月8日生效。[1] 要了解新法例的內容,先要理解條例中「私密部位」、「私密作為」和「私密影像」的定義。

「私密部位」是指某人的生殖器官、臀部、肛門範圍或胸部(不論是露出或僅有內衣遮蔽),或所穿的、遮蔽著生殖器官、臀部、肛門範圍或胸部的內衣。而在條例中,有關「私密部位」是沒有作性別區分的,因此上面提及的私密部位,可以是屬於男性或女性的。「私密作為」是指某人正在如廁,或進行某種涉及性的作為,而該種作為通常不會公開進行。「私密影像」是指顯示了某人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的影像,當中是包括了所謂「移花接木」、經修改的影像。

是次立法新增了四個罪行,以下是法例的簡單說明:

1. 窺淫(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在事主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下,暗中觀察、拍攝事主的私密部位或拍攝事主在進行私密行為,即屬違法。

偷窺或偷拍他人如廁、洗澡、更衣或性交等行為都會觸犯此法例,而條例亦列明安裝或操作偷拍鏡頭均屬違法。有些人會暗中拍攝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時的影像,在新法例下,不論對方是性交易對象、男女朋友或配偶,只要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仍進行拍攝,都一律犯法。

2.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作出偷拍行為,如從衣服下方、外衣的開口或間隙,偷拍他人的私密部位,即屬違法。

偷拍裙底或衣領走光的行為會觸犯此法例,而條例列明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作出上述行為才會構成犯罪行為。不誠實並非指取得相片的目的,而是指觀察或拍攝的情況或方法。所以,如果市民在拍照時不慎拍下他人走光的影像,將不會觸犯此法例。

3. 發佈源自干犯窺淫罪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的情況下,發佈源自干犯窺淫罪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即發佈偷拍得來的影像,影像中有人如廁、洗澡、更衣、性交、其裙底或衣領走光等,即屬違法。

網絡世界充斥著大量偷拍影像,不少人肆無忌憚地在網上討論區和即時通訊群組「分享」這些偷拍得來的影像,但過去並沒有任何法例保障被拍攝者的權益。在以上條例生效以後,分享偷拍得來的影像便會觸犯法例,而此條例列明不論那些偷拍的影像由誰人拍攝,只要有人罔顧那些影像是否從干犯窺淫罪及非法拍攝私密部位罪而來並加以發佈,都會觸犯此法例。

4. 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或威脅如此行事(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的情況下,發佈或威脅會發佈事主的私密影像,其意圖是致使事主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即屬違法。

網絡上存在大量在事主同意下進行拍攝,但卻在未經事主同意下便發佈的私密影像,當中不少是在「色情報復」的情況下發佈,即情侶分手後故意令對方的裸照外洩,作為報復或要脅對方的手段。當那些影像流傳到網上時,往往會出現「網絡瘋傳」的情況,一發不可收拾地傳遍不同角落,令事主深深受到傷害。另外亦有人會透過改圖或深偽技術(Deepfake),即以人工智能技術製作像真度極高的圖像,將事主的樣子加在其他人的裸照上,也就是所謂的「移花接木」,這同樣會讓事主受到不同程度的困擾。本港過去一直沒有法例可以懲處以上行為,在新法例下,無論外洩還是轉發,一律可被檢控。

兩個重要修訂

保安局在制訂窺淫罪、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及發佈從上述兩項罪行所得的影像罪時,作出了兩個重要的修訂以提高條例對市民的保障。第一,最初局方提交的草案內容中,「事主沒有給予同意」是構成犯罪行為的必要條件。但在真實的處境中,事主可能不願出庭作證,又或未能追查到事主的身份,那就不能將犯罪者入罪。所以局方在草案上作出修訂,在上述三項新增法例中,剔除「事主沒有給予同意」的罪行元素,只要有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偷窺、偷拍或發佈有關影像,就足以構成有關罪行。

另一個重要的修訂是賦予法庭權力,可以在法律程序進行期間發出處置令,要求有關人士將涉案的影像移除、刪除或銷毀。如有人沒有遵從處置令,除非有合理辯解,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一年。這可阻止有關影像繼續在網絡上流通,保障受害人免受進一步傷害。[2]

雖然「窺淫」和「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是新訂立的法例,但過去警方都可透過其他法例提出檢控,市民應該知道這些行為是違法的,但「發佈源自干犯窺淫罪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和「未經同意下發佈或威脅發佈私密影像」是全新的法例,以針對過去沒有法例監管,但卻有不少市民參與的行為。政府需要加強新法例的推廣,幫助市民認識有關條例,以免市民因「無知」而墮入法網。


[1] 〈《2021 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2021年10月7日,網站:https://www.legco.gov.hk/yr20-21/chinese/ord/2021ord035-c.pdf(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0月29日)。

[2]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佈,2021年9月30日,網站: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109/30/P2021093000428.htm(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