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牧養講座:初探雙性狀態 DSD / intersex

熊嘉敏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21/01/2019

社會對性發育障礙(disorder of sex development,DSD)的認識並不多,明光社於2018年11月,舉辦了「初探雙性狀態DSD/intersex」牧養講座,邀請了香港浸會大學社會工作系講師徐燕齡博士擔任講員,盼望能幫助社會及教會認識有關病症,並了解患者的需要。徐博士主力研究及服務雙性狀態的孩子及其家庭,希望大眾能夠接納和關懷這些家庭。

人類胚胎前期同時有男和女的生殖系統,在發育過程中,身體根據決定性別的基因組,發育成典型的男性型態或女性型態。但亦有一些罕見的情況干擾了正常的性發育,使身體沒按既定方式運作和發育,尤其影響了生殖器官部份,這就是性發育障礙。徐博士表示人的身體不可能同時有兩套發展完整,並正常運作的性器官,故此患者的身體會呈現非典型男或女的型態(intersex),有人形容他們為「雙性人」。「雙性人」是一個傘式術語,是描述性器官的發展過程變異所形成的許多不同狀態的總稱。

性發育障礙屬遺傳病,發病原因是基因異常,以致胎兒的身體在發展過程中,出現陰蒂過大或陰莖過小的情況。當嬰兒出生後,若醫生未能判斷其性別,可透過基因測試嘗試找出問題,再決定是否進行手術。現時香港對於進行手術與否,取決於病情。若患者有性命危險便會盡早進行手術;若屬整形手術則不會急於處理,會觀察其身體發育情況再決定。

徐博士介紹了三種性發育障礙狀況:分別是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Congenital Adrenal Hyperplasia,CAH);雄激素不敏感症候群(Androgen Insensitivity Syndrome,AIS),它又可分為完全型(complete AIS,CAIS)和部份型(partial AIS,PAIS)兩大類;最後一種是尿道下裂(Hypospadias)。

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主因是21-羥化酵素(21-Hydroxylase)出現變異。由於缺乏參與合成腎上腺皮質激素的酵素,病況會根據酵素的缺乏程度令男女患者有不一樣的男性化徵象,嚴重的患者則會有鈉與水份不平衡(salt-wasting)的問題。患者要面對的問題包括:身材矮小、女性患者因子宮未能健康發展而不育、如需長期服用荷爾蒙會增加患癌風險等。患者必須持續到醫院接受治療及服用藥物,否則會有生命危險。

雄激素不敏感症候群的發病原因是由於雄激素的正常效應全部喪失(CAIS)或部份喪失(PAIS),導致性器官發展異常。CAIS患者雖擁有女性體態,青春期時乳房會發育,但因其陰道呈盲端,無宮頸和子宮,導致患者不育。這類患者多以女性身份成長。至於PAIS患者臨床表現為男性第二性徵發育不完善,例如陰莖小、睪丸小,精子數量不足,精子活動量不足或無法向前游等,導致他們不育。

尿道下裂發病原因是因為男嬰的男性性器官還未發育完成,身體卻受到雌激素干擾,令發育中的陰囊出現異常,從中間裂開。患者的尿道會在會陰附近裂出皮膚,令小便不能順著尿道從尿道口排走,令患者容易產生尿路感染。

徐博士帶領參加者從以下幾個不同的角度思考,幫助他們了解患者所面對的困難及處境。

  1. 不育:因子宮或精子未能健康發展而令患者不育,現今的患者雖可藉著人工受孕的方法解決問題,但其子女亦有可能遺傳了性發育障礙。
  2. 親密關係:患者普遍自我形象較低,與人相處時傾向自我孤立。
  3. 自我隱藏:患者及其父母均傾向隱藏病況,因而缺乏社會支援。他們擔心病況被揭露,形成巨大的心理壓力。
  4. 父母的經歷:患者父母承受著自我指責及旁人指責。他們對於應以哪一種性別來教養子女,或同時以男性及女性的性別來教養子女,感到非常困擾。
  5. 性別重置手術:患者父母需決定是否讓子女進行性別重置手術,若決定動手術,父母既要決定子女的性別,又要決定甚麼時候進行手術。
  6. 身體的自主權:社會有聲音指父母沒有權決定子女的性別,應讓子女長大後自行決定,但待他們長大,卻可能錯失了身體復原的最佳時期。

徐博士指,若有性發育障礙的患者向我們透露其病情時,我們的第一個反應非常重要,這會讓對方感到被接納或被拒絕,她建議大家:

  1. 避免問對方「你身體有甚麼不妥啊?」,可以改為說:「你發生了甚麼事啊?」
  2. 避免表現過份驚訝,盡量以平和的心情去聆聽。
  3. 多些了解這類病患的成因及患者所面對的壓力。
  4. 避免批判對方的想法和決定,包括他/她接受手術的原因和選擇性別的原因。

徐博士表示現時醫療體系對有關病症的支援極少,輔導層面多集中在幫助病人接受身體的狀況。她認為實在需要更多的支援去支持患者的整個家庭。她指患者父母的心願是希望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讓子女能如普通人一樣安好地生活。因此,她希望藉著公眾教育,讓大家明白性發育障礙病人及其家人所面對的難題,給予他們更多的接納和關心,又建議社會各界為患者及其家庭提供支援,包括在醫療、法律和道德倫理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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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拾性別、身體、男女的尊貴 基督教性倫理峰會2021

傅丹梅、歐陽家和、熊嘉敏 | 傅丹梅(明光社副總幹事) || 歐陽家和 (明光社項目主任〔新媒體及流行文化〕) || 熊嘉敏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15/11/2021

第四屆「基督教性倫理峰會」已於2021年10月29至30日假恩福中心舉行,除了現場出席聚會,亦可透過網上形式參與,今年共有超過450位朋友參與峰會。

身體神學與男女兩性

在主題演講「身體神學——重塑性別的尊貴」中,講員墨爾本若望保祿二世婚姻與家庭學院哲學博士何文康博士用了短短40分鐘簡述身體神學的淵源,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從他的牧養經驗,與青年及婚姻牧養工作所整合出來的神學反省,他認為教會面對性革命思潮、文化挑戰及國家的唯物無神主義,要有效牧養,需要與青年同行建立友誼,進行有血有肉的生命交流。

聖父、聖子、聖靈三為一體的神,按著自己的形象造人,吹了一口靈氣,使他成為有靈的活人,人既有身體亦有靈魂,神的靈使人可以分享神的理性及意志,具有思考及分辨的能力及選擇的自由。人有神的形象,指向人有位格(person),有理性和意志去做決定,與其他受造物不同,不能被物件化。人性來自神,有身體的位格(body-person),身體與位格分不開,人的身體以男性或女性的身體表達出性別特徵,這反映了身體的性別意義。人的位格來自神,人有理性可以認識、分辨和選擇,與其他動物只按本能來行事不同。

人的受造是因著神的愛,這個創造是美善的,但人在一切其他動物中找不到能相稱的配合者而產生孤獨,因此,神為他造了另一有位格、完整獨立的人。人在見到神所造的女人時說,她是他骨中的骨,肉中的肉,三一神透過「身體 — 性別 — 男女共融」展現人有三一神位際共融的內在生命特質,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互相交付,聖父將自己完全交付予子,子知道自己的一切來自父,完全順服父的計劃。婚姻中的男和女之愛就是在人性經驗中完全交付自己,互相補充的範例。此外,神既是三位一體,衪的形象也是三一的,亦刻銘在每人身上;故此人亦被召走出自己,與人及神建立愛的共融關係,在接受神/他人及交付自己中成全其人性。父愛子,子愛父,聖靈自衪倆的相愛中發出;作為神的形象,在婚姻中的男女相親相愛,亦能產生後代,參與神的創造!

以同理心回應跨性別

另一位講員伯特利神學院系統神學教授李少秋博士認為,跨性別是扭曲神創造男女兩性的本意,人的生理性別透過性染色體XX(女)及XY(男)表現出來,外貌改變或增加減少身體的器官並不會改變一個人的性別,性別轉變或跨性別的出現是受心理及家庭動力(family dynamics)影響的結果,在科學上並不成立,不論是男跨女,抑或女跨男,都不是真實的性別轉變,就如一個人渴望自己是有錢人,因不能成為有錢人而產生苦澀,我們可以體諒他,但不能因此而認同他。面對跨性別人士,基督徒需要更多同理心,願意與他們同行,才能幫助他們重拾原生性別的尊貴。李博士認為身體是支持一個人的整體而非攪擾,身體在聖約婚盟的兩性關係中展現,而人之為人,除了身體還有自由及關連(relatedness)。他駁斥笛卡兒對人性心物二元論(Mind-body dichotomy)的理解,亦不同意西蒙波娃的「女人並非生而為女人,而是成為女人」。李博士又指,如因自由,便強調人不要預設,就連性的身份、生理性別也不作預設,只著重人有互為的關係,這種講法便忽略了人必然受身體限制的事實,也忽略了這種限制對互為關係的影響。他指有神學家提出,人的存在藉情誼交往展現,可以與神關連亦與人結連,透過結連,人性得以展現。就好比一盞燈獨自發光,這光很有限,但如果很多光聚在一起,光變得很明亮,能照亮黑暗。

李博士總結人是按神的形象受造,更是從神親自吹一口氣而生,三一神同榮同尊,人被造是先男後女並不代表尊男卑女,兩性乃是平等的,人貴乎人在於互為交往的關係。

為教會紀律平反

教會若有肢體在性誘惑上跌倒,往往是一件不容易處理的事。教會很多時因著要在教會中做紀律處分,而被人批評不體諒軟弱的肢體,或者在過程中傷害了肢體的感受。在峰會的牧養座談會「性.誘惑.同行——重塑身體的尊貴」中,阿棍姊妹分享自己在教會紀律處分的過程中,感受到自己被愛包圍,當時牧養她的葉文偉傳道坦言,執行教會紀律時需要有更多牧養上的體諒、接納和支持。而曾在同性戀經歷掙扎的姜雁慈姊妹也表示,得到身邊弟兄姊妹的接納,是很大的支持。

明光社

80後姊妹阿棍分享,說15歲時已開始接觸男男同性戀(Boys’ Love,簡稱BL)漫畫,到讀大學時她不能自拔,除了家中有數十本漫畫外,更自己創作了三本同人作品。她說:「教會聚會完結或放學後,就心急回家看BL,沒有興趣與朋友出街,腦內充斥著BL畫面,不在自己控制之內。」同時她在教會生活,及後受浸,又在初中團契承擔一些事奉。那時她經歷到掙扎,覺得自己閱讀BL的狀態不好,最後向牧者坦白。當時牧養她的葉傳道當晚透過視像方式越洋分享,他指當時其實聽了大半天也不知道BL是甚麼,但欣賞姊妹願意認罪,遂依教會程序,為她準備祈禱小組,邀請她暫時停止事奉和領聖餐。

不少離開教會的朋友也說,曾遭教會紀律傷了他們的心,但阿棍卻表示,教會不只有紀律,還有很多愛,她在接受紀律處分的過程中有姊妹的陪伴,甚至連去燒自己的BL漫畫也有人陪伴在旁,令她覺得過程不是一種懲罰,而是一種很大的接納,她說:「紀律處分讓我有空間處理我的罪,那半年對我的信仰扎根很重要。」及後她在服侍性小眾群體的機構新造的人協會,做文字事工,造就了更多生命。

自小有同性戀傾向,一面參與教會事奉,一面維持同性戀關係的姜雁慈表示,與同性有親密關係時可能會感到很開心,但及後內心的空虛和不滿足令她知道自己的做法不好,但她內心有很多框框,以為教會不可能接納自己。當時身為執事的她,選擇了向執事會坦白,她指教會的執事是終身制的,她沒有想過執事會非但沒有責備她,反而是接納她,並為教會在她艱難的日子裡未有與她同行而道歉,這令姜雁慈特別感動,同時為自己多年沒有坦白而道歉。

葉傳道承認,在不同的性議題中,傳道人不可能甚麼都接觸過,更有可能的是教會面對很多新的情況,是第一次處理眼前的情況,所以今日的教會面對肢體不同的關於性方面的狀況,可能要學習更多,但他認為團契作為支援的群體,大家互相支持,陪伴,同行仍然是最重要的資源。

讓孩子喜歡自己的性別

明光社

在峰會的成長講座「教育孩子——重塑男女的尊貴」中,講員救恩學校助理校長姚黎丹雯女士分享到,盼望父母能讓孩子喜歡自己與生俱來的性別,覺得自己是尊貴的,在成長路上更加幸福和愉快。

姚女士邀請參加者做熱身活動,請參加者用紙寫下喜歡做男孩子還是女孩子及其原因,又邀請大家想想,喜歡生男孩子還是生女孩子。姚女士認為無論生男孩子或是女孩子都甚美好,包括性情、體質、興趣和社會角色等,兩者各有其獨特之處。她認為父母普遍對兒子和女兒的要求不同,例如男孩子要堅強、不輕易流淚,女孩子要細心、儀態萬千等,這類想法或會限制子女的成長。假若子女無法做到這些要求,或會對自己是否能成為男孩子或女孩子產生自我懷疑。

姚女士指出因現代社會提倡個人主義及高舉自由,或會令某些人覺得自己能決定本身的性別,以心理性別認同代替生理性別,容易造成性別混亂。因此她認為父母應從小引導子女喜歡自己的性別:做一個快樂的男孩子,將來成為快樂的男人;做一個快樂的女孩子,將來成為快樂的女人。她分享了以下八個教養重點:

一:切忌重男輕女或重女輕男,讓子女感受到自己是被無條件接納和欣賞自己的性別。

二:肯定子女性別及注意其心性發展,多稱讚和肯定子女出生被賦予的性別。

三:父母兩性角色彼此相愛和尊重,讓子女明白兩性都是美好的、平等的、有強弱的,彼此輔助成長。

四:要接納子女的獨特性別氣質和性情,每人的性別氣質比例各有不同,但並不會影響到其生理性別。

五:不要讓子女擔當/代替配偶的角色,讓父母都親近子女,也要維持良好的夫婦關係。

六:幫助孩子建立同性友誼。

七:父母要同心協力教養子女。

八:努力建立父子情、母女情。

「基督教性倫理峰會2021」由愛家共融網絡主辦,協辦機構包括:中國基督教播道會恩福堂、阡陌社區浸信會、明光社、香港性文化學會、維護家庭基金。

男女兩性身體的受造意義

27/07/2020

在性政治的對話經驗裡,我們發現常因用語歧義而衍生誤解。就如說「同性戀」時,既可能在說某位同性戀者,又或形容同性性關係這行為,也可以是說明同性戀政治的意識形態。歧義窒礙溝通。由是,在此先說明「雙性人(intersex)」一字的內涵。
 

「雙性人」的意涵

「雙性人」可作為一種身份認同又或作為一系列病症的統稱。

某些人身體特徵不屬於典型男性或典型女性,不認同自己為生理男或生理女,而認為自己是男和女之外的第三種性別。在自己定義自己的身份同時,亦希望他人承認這種自我認同。此之為作為一種身份認同的「雙性人」。

這種身份認同形成雙性人政治的主體,其政治訴求包括在性別資料中增設第三性(third gender),將第三性的概念納入醫療及教育系統等。(可參閱〈雙性人與第三性別的吊詭〉以及〈雙性人的權益〉等文。)

當「雙性人」作為一系列病症的統稱時,其醫學名詞為性發育障礙(Disorders of Sex Development,DSD)。其實,內分泌學者、外科醫生、基因學者、心理學家以及壓力團體代表在2006年早有共識,認為傳統用語,如:雙性人、真或假雌雄同體,或任何促使第三性概念出現的表達都應被廢棄。[1] 在2012年更進一步為各種DSD病理作出區分和指引。引文如下:

After a multidisciplinary meeting held in Chicago that included endocrinologists, surgeons, geneticists, psychologists, and representatives from advocacy groups, it was agreed on that tradi[-]tional terms, such as intersex, true, and pseudohermaphroditism, and any expression that could give rise to an idea of a third gender should be abandoned. DSDs were categorized under 3 main subgroups according to karyotype (XX, XY, and sex chro[-]mosome for mosaic karyotypes).[2] 

 

性發育障礙

每個胚胎起初都同時擁有未發育的雌雄生殖系統。但假若該人擁有的第23對基因出現Y性染色體,就會按固有機制使身體發育為男性,同時不會產生女性生殖器,此為典型男性身體的性發育。而假若沒有Y性染色體,男女兩組生殖器會直接發育成典型的女性身體。

性發育障礙是一種病症類別,包括十多種病症,例如雄激素不敏感綜合症(Androgen Insensitivity Syndrome,AIS),先天性腎上腺皮質增生症(Congenital Adrenal Hyperplasia,CAH)等。每種都有不同的處理方法和病因。但各病症的共通點在於,會造成不同程度的性別含糊或非典型的性生殖發育情況。他們並不會同時擁有完整的、功能健全的男性和女性生殖器。在外地和本港的臨床記錄上,性發育障礙雙性狀況者所擁有的身份認同,往往是男人或女人,而非雙性人。[3]

區分「雙性認同」及「雙性狀況」後,讓我們轉而探討《聖經》對性別創造的敘事。

 

創世敘事下的性別秩序

神創造的重點是秩序,從混沌失序中,分開光暗、天地海、天體時令、動植物。大家都「各從其類」(創一21、24-25),表示一切都需要跟從神所設定的秩序。創世記第一章27節記述神創造了有別於其他生物的人類,在性別方面,神只創造了兩個性別——即男女。

創世記二章22節提到神從「那人」(ha-adam)身上創造出女人(ishshah)。惟女人出現後,「那人」才能意識自己男人(ish)的身份。性別是通過差異來認知和確立,藉由他者映照自身。這種兩性分別正是神所創造的秩序。

創世記一章26至28節闡述神以自己的形象創造男女去管理大地:神以自己的形象創造人>管理大地>神以自己的形象創造人:造男造女>神賜福他們>管理大地。當內容差不多時,新增的內容突顯了想要強調之處。神創造的人類是「有男有女」的,他們是被神賜福要生養眾多,充滿大地。神之前也賜福一切生物要生養眾多,充滿大地(創一22),沒有足夠的人數,人類難以管理大地。男女二字原文亦可解作丈夫及妻子,因此,夫婦二人結合,共同生養下一代是神創世時的心意。

在創世秩序中,女從男而出,男也從女而來。神創造女人,是因為看到那人獨居不好,女人的出現成為男人的幫助者(創二18)。成為他人幫助者不表示地位低微,在《聖經》的詩篇中,詩人同樣呼求神成為他的幫助者(詩三十10)。男人和女人都是兩個完整的身體;兩個完整的身體位格(body-person),然而在神的創造中,男女從心理到生理有非常大的差異,惟有男和女的獨特互補,才能映照出神的形象。

 

墮落,被罪,犯罪

始祖墮落的故事,告訴我們身處在神創造秩序受損的世界。人要經歷病痛,面臨死亡,並非因某雙性的存在狀態得罪了神,而得報應。而是我們都活在墮落的世界中,不能避免得罪神,同時也被他人犯罪和世界既存的邪惡(evil)所傷。

受造的男或女身體,即本來映照神形象的身體,現同樣受損。因此,男和女的身體也在始祖墮落後承受缺損,包括性發育的缺損。生物學或醫學描述雙性狀況為性發育障礙,為上述推論提供了佐證,不謀而合。

進一步而言,神「創造」了雙性人嗎?這視乎「雙性」的指涉。

當「雙性」指涉那十多種性發育障礙時,有性發育障礙的那人無疑是由神所創造,但性發育障礙本身是身體被罪所損害的狀態。醫療介入是人嘗試恢復那身體的人性尊嚴;就正如基督的醫治是神所差派的救主的記號一樣。醫療介入包括了新生兒篩檢、診斷分類、用藥、補救性的整型手術、性別重置安排等。[4]

若「雙性」指涉一種政治性的身份認同,這認同要求他人承認自己為第三種性別。神創造了那人,卻沒有創造「雙性」這第三種性別身份。即或未見女人的那人(Adam)是沒有性別之分還是同時擁有兩種性別,神認為「甚好」的創造是人類分作男和女,而非同時擁有兩種性別的雙性人,或是沒有性別的無性人。神學家巴特指出聖經並沒有把男女二性剷平,把性別中性化(neutralize)必然導致人非人化。[5]

在這裡,我們可看到兩種古老思想在現代的迴響,形成某種雙性主義(Intersexism)。一是柏拉圖哲學和希臘神話的雌雄同體(Androgyny)說。這想法視每個人最初都是男男、男女、女女的圓球;後來天神將人劈成兩半,故單一性別是缺憾狀態,愛情就是要找回自己的「另一半」。但上文指出,男和女是整全而互補,猶如左右兩手互補但彼此都是整全的手,這分類神看為「甚好」。二是受到諾斯底派(Gnosticism)中較為極端的派別影響,這派別主張重靈輕肉的二元主義思想,於是有人亦希望以自我認同,心靈的狀態為基準界定人的實體,身體的性別發育則避而不談。但《聖經》卻認為,人不是「擁有」身體,而是人就是身體(body-person)。雙性主義肯定脫離了男女受造的秩序,以及映照創造者形象的身體。

《聖經》透過兩性彼此交付和接納的關係,深刻地象徵教會是基督所接納的新娘(弗五22-33),教會作為認罪悔改的群體,獲基督接納而成為「一體」。不過,我們一日仍未完全脫離墮落的世界,總會遇到一些性別「不夠典型」的性發育障礙者。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我們反對因著他們「不夠典型」而定他們的罪。另外,受造的男女身體是一個象徵:無論人的性發育正常與否,均獲得基督接納的恩典。我們呼籲教會應主動接納性發育障礙者,聆聽生命,在他們的困境裡與他們同在,邀請他們加入成為基督的身體,並且盡力保護他們免遭受白眼、言語傷害和拒絕。

 

結語

其實不論是男,是女,或是雙性人,都是罪人,亦是受罪惡權勢所侵害的被罪者,我們都需要上主的憐憫,以致我們能離開上述各種主義,降服於神的創造,並且在基督裡,藉著基督,與基督一起,合而為一。

 

(原文於2018年4月26日刊於《時代論壇》網站:https://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154418&Pid=104&Version=0&Cid=2053,其後曾作修訂。)


[1] Peter A. Lee et al., “Consensus Statement on Management of Intersex Disorders,” PEDIATRICS 118, no.2 (August 2006): e488–e500, https://doi.org/10.1542/peds.2006-0738.

[2] Rodrigo L.P. Romao et al., “Update on the Management of Disorders of Sex Development,” Pediatric Clinics of North America 59, no. 4 (August 2012): 853–869, https://doi.org/10.1016/j.pcl.2012.05.020.

[3] Romao et al., “Update on the Management of Disorders of Sex Development,”; Angel OK Chan et al., “Aetiological bases of 46,XY disorders of sex development in the Hong Kong Chinese population,” Hong Kong Medical Journal 21, no.6 (December 2015): 499–510, https://www.hkmj.org/abstracts/v21n6/499.htm; C H Houben et al., “Reconstructive surgery for females with congenital adrenal hyperplasia due to 21-hydroxylase deficiency: a review from the Prince of Wales Hospital,” 481–485, https://doi.org/10.12809/hkmj144227.

[4] Romao et al., “Update on the Management of Disorders of Sex Development.”

[5] 鄭順佳:〈「性人」:對人作為性存有的神學反省〉,《中國神學研究院期刊》,第31期(2001年7月):22。

講起「性」,你想到甚麼?

熊嘉敏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22/08/2018

朋友們一直對於我的工作範疇甚感興趣,特別是新認識的朋友。多年前的一個晚宴令我有頗深刻的印象,在晚宴開始前,大家通常會與坐在附近的人交談一番,打發時間。我簡短地介紹自己,期間提及我的主要工作是到學校主持性教育講座,幾位男士聽罷瞪大眼睛,連眼珠都快要掉下來,嘴角強忍著神秘的笑意。他們遂問我:「那麼你的性知識是否很豐富?當同學們問一些性問題,例如勃起呀,陰莖呀,胸部呀,夢遺呀……你會怎樣回答呢?」若有人問你這些問題,不知你的答案又是甚麼?

透過與不同的人交談,觀察他們的反應和提問,我感受到「性」是有多種呈現的角度:
某些人心中的「性」是神秘莫測,而且他們對性是帶著緊張和興奮的情緒。
某些人認為「性」是成長必經階段,當中夾雜著煩惱。
有人認為「性」只能由阿媽和子女討論,阿爸應該避而不談。
有人不敢講「性」,因為覺得害羞,但同時又渴望知多一點點。
有人覺得「性」是指性器官,包括其外型和用法。

在不同的人生處境和階段,彷彿「性」的呈現有其獨特的微妙之處。怎樣去理解「性」涉及非常個人的元素,但我始終認為有質素的性教育,總離不開傳遞重要的價值觀,包括尊重對方、愛惜生命和珍惜身體。

接續之前的故事,就在此時,其他在席的人士聽到我們的對話,都不禁把頭湊過來,彷彿大家都對我的答案甚感興趣。我在幾雙充滿期待的眼神下坦誠地回答說:「若是學生問關於生理的問題,我就按生理的角度去回應;若是學生問關於態度的問題,我就以態度的角度去回應啦。」那幾位男士不約而同地流露出非常失望的神情,那一幕我在多年後再回想,依然覺得很有趣。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22/8/2018

雙性人的身份政治

李卓乘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7/05/2018

更新日期:2020年7月24日

雙性人和跨性別人士的身份政治既密切又複雜,他們有類近的信念,認為性別(sex & gender)的分野是人為構結,且是為權力服務,其本身是流動和多元的。

本文是要初步回應雙性人身份政治的論述,當中主要圍繞兩個問題:甚麼是雙性人?甚麼是性別?

 

何謂雙性人?

我們首先要區分「雙性人」(intersex)這個字的含意:

(a)以「雙性人」作為一種身份認同。

某些身體特徵不屬於典型男性或典型女性的人,他們不認同自己為生理男或生理女,而認為自己是男女之外的第三種性別。這種身份認同類似一個男跨女的人,對女性身份產生認同。兩者都希望脫離生理狀況,自己定義自己的身份,並希望他人承認他對自己身份的看法。

正是這種身份認同形成雙性人政治的主體,其政治訴求包括在性別資料中增設第三性(third gender),並將第三性的想法納入醫療及教育系統等。

(b)以「雙性人」作為一系列病症的統稱,其醫學名詞為性發育障礙(Disorders of Sex Development,DSD)。

性發育障礙包括了十多種病症,例如雄激素不敏感綜合症(Androgen Insensitivity Syndrome,AIS)、先天性腎上腺皮質增生症(Congenital Adrenal Hyperplasia,CAH)等,[1] 每種都有不同的病因和處理方法,但各病症的共通點在於,有關病症會令患者產生不同程度的性別含糊,或非典型的性生殖發育情況。雙性狀態者所擁有的身份認同,在臨床記錄上往往是男人或女人,而非雙性人。[2]

 

回應雙性人的身份政治

要回應雙性人的身份政治,必須同時解答另一個問題,到底兩性是甚麼?有關回應如下:

(a)從生理的角度看,DSD包含了十多種病症,有關病症並沒有齊一性。若宣稱這些情況足以構成兩性以外的另一種性別,理據極為牽強。

(b)一些後現代主義思想提出「健康」和「病態」的區分不過是社會建構,進而主張兩性分野同是社會建構,它更是強勢群體壓迫邊緣群體的工具。

然而,就前文所述,「雙性人」既可代表一種身份認同,亦可作為一系列病症的統稱,即使打破傳統兩性分野的局面,亦不能用「雙性人」的政治群體代表所有DSD病患者,因為一來DSD患者不一定有「雙性人」的身份認同,二來他們的情況千差萬別,故無法以單一聲音來代表他們。

(c)當「雙性人」的政治訴求類近於性別自主的訴求,我們便要追問,他們想政府「承認」甚麼?承認有關病症是一種生理狀態,即按DSD種類和程度承認十多種性別?抑或是承認其心理認同(「雙性人」的身份)?若是後者,政府有何基礎和理據去承認一種心理認同?即或是前後兩者,其政策的實質內容和政策目標又是甚麼?

(d)從實效而言,我們需指出「雙性人」身份政治的論述,是不利於DSD患者。「雙性人」政治群體往往將「雙性人」論述成一個有同質性的群體,其政治倡議亦提出設立「第三性」去包含所有「雙性人」。然而,醫學上的建議卻是要盡早釐清造成性別含糊的病因,並作出及時的對應治療,以免某類DSD對患者的生命構成威脅。強調「雙性人」同質性的氛圍對DSD患者本身並無益處,也不利醫生和病人家屬辨明其狀況。

(原文於2018年5月17日刊於本社網站,其後曾作修訂。)

 


[1] 有關雄激素不敏感綜合症及先天性腎上腺皮質增生症的介紹,請參閱下一篇文章〈雙性人與第三性別的吊詭〉

[2] Rodrigo L.P. Romao et al., “Update on the Management of Disorders of Sex Development,” Pediatric Clinics of North America 59, no. 4 (August 2012): 853–869, https://doi.org/10.1016/j.pcl.2012.05.020; Angel OK Chan et al., “Aetiological bases of 46,XY disorders of sex development in the Hong Kong Chinese population,” Hong Kong Medical Journal 21, no.6 (December 2015): 499–510, https://www.hkmj.org/abstracts/v21n6/499.htm; CH Houben et al., “Reconstructive surgery for females with congenital adrenal hyperplasia due to 21-hydroxylase deficiency: a review from the Prince of Wales Hospital,” Hong Kong Medical Journal 20, no. 6 (December 2014): 481–485, https://doi.org/10.12809/hkmj144227.

性發育障礙冷知識(二)—— 5α還原酶缺乏症

招雋寧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 高級研究員
10/05/2018

更新日期:2020年7月24日


有個阿拉伯男孩和妹妹是雙生兒,有天他發現了妹妹原來是弟弟。他的舅父出生時曾是個女孩,雖然已育有五名女兒;他的阿姨到今天仍是女人,但原來她有男性生殖器;三個表姊第23對染色體是XY……他的家族裡有11人患有同一種性發育障礙——5α還原酶缺乏症。


XY類性發育障礙


性發育障礙(Disorders of Sex Development,DSD)有三大類:XX類、XY類、嵌合類。此分類是醫學界的共識,以取代過去的雙性人、真、假雌雄同體等稱呼,目的是讓病者可以盡早得到適切的診斷及治療,畢竟某些DSD除了令性器官的形態含糊,更會引致腎上腺危機(adrenal crisis)、性腺惡性腫瘤(gonadal malignancy)等威脅生命的情況。此外,為了減低對病者家屬的困擾,合理安排病者的性屬身份,清楚分類後可適切地挽回其人性的尊嚴。


XY類DSD的發育不全的情況,可說有相當闊的光譜,不一而足,但歸因卻可以分作幾項主要的基因突變及細胞機能失效。在香港主要發現的XY類DSD有5α還原酶缺乏症,及雄激素不敏感綜合症(Androgen Insensitivity Syndrome,AIS)。[1] 本文嘗試探討前者——5α還原酶缺乏症。


男性外生殖器的發育


人的身體裡有一款5α還原酶(SRD5A2),它能把男性一部份的睪丸素轉為二氫睪酮(Dihydrotestosterone,簡稱DHT)。睪丸素和DHT各自發揮作用:刺激男性的內生殖器發育與製造精子是睪丸素的主要角色;DHT則使陰莖和陰囊(即外生殖器)發育成形。男孩進入青春期時,臉部、身體和下陰毛髮的生長,以及前列腺的發育,都由DHT主力負責。因此,DHT也被視為重要的雄激素。


當還原酶失效,無法把睪丸素轉為DHT物質,就是5α還原酶缺乏症,簡稱5ARD。受影響的典型情況是,男嬰出生時,其下體表徵看似一般女嬰,從而被當為女性照顧。到青春期時,另一款5α還原酶(SRD5A1)正常運作,製造出大量DHT,使貌似女孩的身體發育為成年男性,患者才發現自己患有5ARD。


5ARD是只會影響男性的病。現實裡情況更複雜,他們的性徵更常是含糊程度不一,例如:看似發大了的陰蒂,或甚至形成細小的陰莖狀,或會有尿道出口位置異常的狀況。醫生確認5ARD往往是發現性徵含糊後,檢驗尿液或基因而得知。2015年,一篇刊登在《香港醫學雜誌》的學術文章指,在本港五間醫院的記錄裡,有11宗確診為5ARD,其中七宗形成了細小陰莖(micropenis),一人有尿道下裂的狀況(Hypospadias)。其餘四宗更加有「眼球-食道-生殖器畸形(anophthalmia-oesophageal-genital)」的綜合症狀。[2]


阿聯猶的家族案例


本文開首時介紹的11人患病的家族案例,被2016年一份醫學文獻記錄下來。[3] 其中一對夫婦誕下一對雙胞男生,一名健康,另一名卻患有5ARD,其外生殖器的形態是女性,但體內卻有健全的睪丸,沒有子宮等女性內生殖器。其餘10個患者,八個被當成女嬰照顧,其中四人因為青春期時發育為男性,因此性別重置為男性。後來,其中兩人分別成為三名和六名孩子的父親,他們的後代都沒有5ARD。


這個阿聯猶家族並非唯一的案例。在多米尼加共和國、巴布亞新畿內亞以及土耳其都有近親繁衍後家族性5ARD的記錄。


男身男心


5ARD只影響外生殖器的發育,因此不論是內生殖器和腦部都正常地受到睪丸素的刺激,相繼發育成男性形態。在阿聯猶的家族案例裡,11人中八人都感到內心是男性,而餘下的三人裡,兩人仍然是幼童,一人保留了女性的身份。


香港醫護界同樣提倡,若發現XY類DSD,應盡早把5ARD區分出來,讓他們取得男性身份成長,避免誤當成女孩養育。在絕大部份情況下,那些被當成女孩養大的患者,稍為長大時都自覺是男性,要取回男性身份。[4]


過往以荷爾蒙水平的方法診斷並不可靠。曾經有性別含糊的病患者被誤診為AIS,後來在尿液檢查則發現他患上的是5ARD。後來香港的醫護團隊發現透過檢驗基因和尿液,才能有效地為5ARD患者準確斷症。[5]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每10,000人中只有6.5個個案的疾病,便屬於罕見疾病。按現時數字估計,香港每10,000名活產男嬰中,有五名患有XY類DSD,包括了5ARD、AIS及其他男性的性發育障礙。因此,5ARD可說是罕見疾病中的罕見疾病。縱然如此,筆者可以想像到當一個人長大了才發現自己是另一性別,必然會感到震撼和困擾。若政府能資助幼兒在基因病篩查中加入XY類DSD的項目,將有效地為5ARD患者提供及時和適切的幫助。


(原文於2018年5月10日刊於本社網站,其後曾作修訂。)



[1] 雄激素不敏感綜合症(Androgen Insensitivity Syndrome)是指胎兒對雄激素不敏感以致身體不正常發展,使基因為XY的男性胎兒,其內、外男性生殖器都不能完整發育,出生時外生殖器狀似女性外生殖器。Y染色體性別決定區會正常運作,分泌消滅女性內生殖系統的激素。但腦部由於不受雄激素影響,會呈現女性特質。


[2] Angel OK Chan et al., “Aetiological bases of 46,XY disorders of sex development in the Hong Kong Chinese population,” Hong Kong Medical Journal 21, no.6 (December 2015): 502–503, https://www.hkmj.org/abstracts/v21n6/499.htm.


[3] Asma Deeb et al., “Phenotype, Sex of Rearing, Gender Re-Assignment, and Response to Medical Treatment in Extended Family Members with a Novel Mutation in the SRD5A2 Gene,” Journal of Clinical Research in Pediatric Endocrinology 8, no. 2 (June 2016), 236–240, https://doi.org/10.4274/jcrpe.2782.


[4] Chan et al., “Aetiological bases of 46,XY disorders of sex development in the Hong Kong Chinese population,” 503.


[5] Angel On Kei Chan et al., “Diagnosis of 5α-Reductase 2 Deficiency: Is Measurement of Dihydrotestosterone Essential?” Clinical Chemistry 59, no. 5 (May 2013): 798–806, https://doi.org/10.1373/clinchem.2012.196501.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9-5-2018

由性別承認看社會政策與信仰的磨合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30/01/2018

「拒絕定立性別承認法,指出單憑主觀感覺決定性別的荒謬,同情最後仍選擇性別重置手術的性別焦躁症患者,但不能降低以完成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更改身份證上性別標記的門檻。」這是明光社經過深思熟慮之後所作出的建議和立場,謹供各位關注性別承認議題的弟兄姊妹參考。

性別認同是複雜的課題

由於終審法院在2023年2月裁定只切除了乳房,但沒有切除子宮和卵巢,仍然有懷孕能力,以及沒有建造陰莖或某種形式陰莖的女跨男申請人Q和謝浩霖,毋須接受整個性別重置手術,亦有權將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由女改為男,[1] 再次引起社會大眾對有關跨性別議題的關注。其實,政府早在2017年6月底已推出了《諮詢文件:第一部分 性別承認》,[2] 這是一份十分複雜的文件,裡面涉及的內容對長期關注性文化議題的機構(如明光社)來說亦不容易消化,何況不少從未思考過相關問題的弟兄姊妹和教會。但令人憂慮的是一些熱心的弟兄姊妹或機構,在面對這類社會議題時都有反應過敏的傾向,往往未經深思熟慮便作出回應,以一貫的論據和手法去反對同運和性解放人士的訴求,容易令人覺得是老生常談,只是另一次支持和反對人士的各自表述,缺乏真正的聆聽和對話。

與同性戀的議題比較,變性和跨性別是更複雜的議題,背後涉及多個不同的群體,以及有不同的論述,而他們的訴求和需要並不相同,甚至互相矛盾,世界各地亦有很多不同的法例和措施去處理不同的需要。此外,《聖經》亦沒有經文直接去討論變性和跨性別的問題,因此,無論作為社會政策或信仰反思,對教會和弟兄姊妹來說都是新的挑戰,若將之簡化為只爭朝夕的社會運動,想以簡單的社運方式去動員及回應,其實未必適合。

早在2013年,變性人W案在終審法院有判決之前,我們已開始探索有關的課題,但一直未能找到一個所有人都滿意的立場和看法,因為一方面我們同情一些接受了完整性別重置手術的人,當他們要處理生活上事宜的時候,若政策一時要求看他們的身份證,一時要求看他們的出世紙,的確會帶來一些麻煩和不便。但另一方面,我們亦深知性別是沒有辦法真正改變的,有關手術將來縱然後悔亦無法逆轉,是不值得鼓勵的,如何在同情他們的需要,與避免市民錯誤認為有關手術是解決性別焦躁症的最合宜方法之間,找出合情合理的平衡點是我們的重要考慮。

因此,當年諮詢文件一出,我們和友好機構的同工便開始努力消化這261頁厚的文件,甚至連註釋也不放過。另一邊廂,我們亦約見了一些已做性別重置手術的朋友,希望更深入了解他/她們的心態和需要,之後董事同工與友好機構開會研習及反覆討論了多次,幾個月後才正式發表我們的詳細回應。[3] 要鼓勵教會及弟兄姊妹關心社會議題,作為負責任的機構,自己先深入了解才發表意見是十分重要的態度,若只是不斷重複本身的立場和觀點,會令人覺得根本不願意聆聽及關心別人的需要,只是逢性(性議題)必反。

討論社會政策需要公共理據的支持

香港不是一個以基督徒為主的城市,就算加上天主教徒,信徒亦只佔人口的十分之一左右,在回歸之後,英國留下的基督教影子亦日漸褪色。因此,基督教的價值觀和其他宗教一樣,都沒有法律上的優勢,教會只能以公共理據和大多數人的共善作為討論如何制定法律和政策的依據,當然,教會亦有權向市民大眾表達宗教的信念和願景,甚至爭取市民的支持,但難以完全依賴信仰的原則去作決定。

性別承認的議題就遇上類似的景況,變性的問題雖然《聖經》沒有直接提及(當時亦無此技術),但從神造男造女的創造原意,以及申命記二十二章5節提到「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既然舊約連易服也反對,反對變性是十分合理的推論。[4]

問題是從信仰立場反對變性手術,與反對社會上有變性手術是兩回事。正如基督教不贊成離婚,不等於我們要求社會禁止離婚,或者要推翻現時法律上准許離婚的做法。對於一些弟兄姊妹認為既然變性違反上帝創造的心意,因此教會及弟兄姊妹不單要反對就性別承認立法,亦不應支持現時有關變性的所有行政措施,應拒絕承認任何有關變性的社會制度,就算對方已完成全套性別重置手術,並已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都拒絕承認,因為他/她們的原生性別根本不能改變,若我們承認便是集體的說謊。這是將信仰立場與社會政策混為一談,值得商榷。

正如我們不贊成離婚,但不能拒絕承認在法律上他人已離婚及再婚的事實,難道張太已跟張先生離婚,並改嫁了給陳先生,我們會因為信仰原則而拒絕承認,繼續叫她張太嗎?既然香港政府在政策上容許符合嚴謹要求的人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我們難以一廂情願地拒絕他們進入符合身份證上性別的廁所或更衣室。

要區分不同群體的需要和訴求

在性別承認這個議題背後,其實涉及多個不同的群體,包括雙性人、變性人和跨性別者等。簡單而言,雙性人是先天的生理出現問題;變性人因患有性別焦躁症,身體的生理與內心認知的性別不一,他們的不安感源於對身體的不適應和厭惡,極度渴望改變身體以使兩者一致;而跨性別者是個人的心理上自覺為另一性別的問題,即使患有性別焦躁症,也未必選擇接受醫學治療,他們對身體沒有太大不安,但因為文化或其他原因而渴望自身性別與身體脫鈎。

雙性人最需要的是醫療上的幫助,就像其他有先天性病患的兒童一樣,在成長的過程中需要更多的輔導和關心,協助當事人接納自己與別人不同,肯定自身的價值。對於有性別焦躁症的人應給予合適的輔導和藥物治療;由於性別重置手術是不可逆轉的,應被視為最後的方法,而不是唯一及優先的選擇。不過,若經過長時間的治療和輔導後,當事人仍決意選擇進行性別重置手術,以求更方便地融入日常的生活,市民未必一定認同,但亦需要予以尊重。至於跨性別者的訴求則必須小心處理,因為全球性的性革命運動,大家都不能掉以輕心,必須嚴正拒絕單憑個人觀感而迫令整個社會指男為女,指女為男的荒謬做法。不過,大家在回應的時候必須加以區分,一刀切的簡單表達反對變性制度,只會被一些人利用市民對最有需要的弱勢群體的同情,魚目混珠地加入了跨性別的訴求。社運訴求簡單化雖然有助動員更多人表態,但亦會令一些本來中立的人士因為要支持弱勢而被推往另一邊。更重要的是,關心社會議題不能只著眼於輸贏,更要考慮公義和合理性,社會政策不是信仰立場宣示,必須考慮市民大眾的感受和受影響群體的需要,以求取得合理的平衡,共創雙贏。

教會需為性別議題作好準備

終審法院一而再作出會動搖一直以來社會行之有效,以自然的生理特徵來區分一個人性別的制度,而類似的司法覆核案恐怕仍然會接踵而來,教會和弟兄姊妹不能掉以輕心。首先,教會應留意有關性別承認條例的發展,透過本身的堂會、學校、社會服務機構、家長組織和專業團體,百花齊放,積極表達意見,莫讓少數極端的性小眾和他們支持者的聲音,蓋過了所有市民大眾的心聲。此外,為了讓一些對信仰有興趣的性小眾,在教會聚會時減少不必要的尷尬和誤會,教會或相關的服務團體應增設一些不分性別的獨立洗手間或安排獨立的房間,在主辦營會時要留意不同人士的特別需要。

當然,為了避免未來在婚禮等事宜出現矛盾,教會宜及早在章程上說明教會只會為原生性別是男或女的會友及信徒主持婚禮,雖然這樣做不一定能避免任何投訴、甚至法律的挑戰,但最重要的是要向所有會友和社會人士重申,這是我們的立場我們願意為此而努力站立得穩,在這彎曲悖謬的世代,好像明光照耀,將生命之道顯明出來。在這個有人喜歡以人權自由為包裝,強迫他人指鹿為馬的荒謬年代,我們需要站出來,維護每一個人的宗教和良心自由,並提醒大家在關心和愛護有特殊需要和困難的人時,不等於要逼人睜著眼說瞎話

 

(本文原載於第118期〔2018年1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IN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FINAL APPEAL NO. 8 OF 2022 (CIVIL),” Legal Reference System, last modified February 6, 2023,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0362.

[2] 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諮詢文件:第1部分 性別承認 諮詢文件摘要〉,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2017年6月,網站: https://www.iwggr.gov.hk/chi/pdf/eSummary.pdf(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4月19日)。

[3] 〈明光社對「性別承認」諮詢的回應〉,明光社網站,2018年1月2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明光社對性別承認諮詢的回應(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4月19日)。

[4] 明光社:〈茶餘飯後的神學:聖經邊有經文反對變性?〉,YouTube,2023年3月9日,網站: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R4OAZrXTFM(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4月19日)。

尋找失蹤的I:雙性人人數文獻檢閱

李卓乘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2/01/2018

更新日期:2020年7月24日

 

在上一篇文章,〈雙性人與第三性別的吊詭〉,我們初步探討了雙性人(intersex)的生理成因以及壓力團體的其中一項主要訴求——「第三性」——的公共意義。在該文中,我們對所謂「第三性」的內涵有所疑問,暫時未找到相關政策的公共意義。

我們希望為雙性人提出合理和有建設性的政策倡議,現在還在構想階段。在提出倡議前,我們先要處理一些基礎問題,之後才可提出合乎現實需要的倡議。我們會先處理其中一個基礎問題,即雙性人的人數問題。雙性人的人口有多少?

雙性人團體:1.7% - 4%人口
全球最大的雙性人團體,國際陰陽人組織Organization Intersex International Chinese(OII)在它的國際中文版網頁中引用研究說「陰陽人佔全球人口顯著比例(Anne Fausto-Sterling, sexologist, 2000),從1.9%到4%(多項研究顯示)。」[1]

上述引文只有數行文字,有提及一位學者,但並沒有列出所引用的文獻。由是,我們翻查各版本的OII網頁,並在澳洲版的網頁中找到相關說法最詳盡的文獻回顧。[2] OII澳洲版網頁指雙性人人口有兩種說法,一為1.7%,另一為4%,並沒有中文版所說的1.9%,相信這是手民之誤。OII澳洲版網頁稱1.7%之說由 Blackless等學者和 Anne Fausto-Sterling的研究而來;4%則來自Peter Koopman教授。由於Koopman教授明言他無法證實4%的說法,故OII採用了1.7%的說法。

1.7%之說同時獲北美雙性人社(Intersex Society of North America)引用。[3]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The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OHCHR)一份事實清單(fact sheet)亦採用了相似說法,說雙性人人口是0.05%至1.7%;但該清單只說是「根據專家」,並沒有列明資料來源。[4] 聯合國的說法同時被本地一些傳媒所引用,足見人權高專辦的資料有一定影響力。[5]

再繼續翻查其他資料,我們沒有發現1.7%之說的其他來源。Anne Fausto-Sterling是被引用的最多的學者。然而,我們認為單以常理來想1.7%之說就相當值得懷疑。首先,1.7%數字太高,和我們一般的認知不符。1.7%即差不多每59人就有一人是雙性人,這與我們的親身經驗,或在婦產科工作的朋友所說的都大有出入。如果1.7%人口是雙性人,那麼在香港的雙性人的數目就和2011年在香港的印尼人數目差不多。[6] 其次,聯合國所說的0.05%至1.7%最大值和最小值相差34倍,甚為異常。

由是,我們找出了Anne Fausto-Sterling的原始文獻,看看1.7%的數字是從何得來。

 

Anne Fausto-Sterling及其學說

Fausto-Sterling是美國布朗大學的學者,專研性別生物學,其著作獲其他女性主義學者和從事性別研究的人廣為引用。[7] 與大部份生物學家不同,她主張人類的生理性別並非二元,而是一光譜和連續體。為挑戰主流的兩性系統,她提出自己的五性系統(a five-sex system)。[8]

她的五性系統於1993年在她的著名文章“The Five Sexes”中正式提出,該文對學界有關生理性別(sex)和社會性別(gender)的討論有不少貢獻。[9] “The Five Sexes”最具爭議性及最受關注的就是當中描述雙性人的部份。然而,該文並未提及雙性人的人數問題。直至2000年,Fausto-Sterling出版了一本甚具影響力的著作Sexing the Body。在該書中,她重申生理性別應視為一連續體而非男女二元,並論說科學家提出的性別和身體的研究如何被政治化及如何被社會規範影響。雙性人再次成為該書的主題之一,其存在更是Fausto-Sterling用來支持她的性別光譜/連續體論的主要論據。因為,Fausto-Sterling在書中斷言,雙性人佔全球人口顯著比例——足足1.7%。在一年後,Fausto-Sterling在《紐約時報》一篇訪問中再次重申她的說法。[10]

Fausto-Sterling的1.7%說其後被廣為引用,包括上述OII的文獻回顧。

那麼,Fausto-Sterling 1.7%的推斷有何證據呢?其實那是來自與Sexing the Body同年出版的期刊文章,前文提過OII引用的Blackless與其他學者一同撰寫的文章,[11] 事實上,Fausto-Sterling也是該文的作者之一。

換言之,OII的文獻回顧舉出了多位學者,但該組織建議的1.7%之說只有單一來源,即Blackless、Fausto-Sterling及其他學者所寫的一篇文章。以下稱這文章為「1.7%文件」。

 

1.7%,它說了甚麼?

一如大部份期刊文章,「1.7%文件」在開頭就表明研究目的。它指出雖然生物學家與醫學家普遍知道絕對的兩性異形(sexual dimorphism)只是柏拉圖式的理想;但醫學經常以這理想作為基本假設,肯定每個性別都有單一和正確的發展。因此,醫學家經常將偏離理想形態的發展視為不正常,並有施以各種不同醫療手段,包括外科手術。而文章希望透過找出偏離理想形態的頻率,從而為相關問題作出貢獻。顯然,若偏離理想形態的頻率十分高,那麼科學家們應認真考慮那些「偏離情況」是否根本是人類的正常變化(normal variation)。

文章作者為intersex一詞下了一個影響深遠的定義。筆者特別提醒讀者留意下面定義,因為這是整個雙性人問題的重要轉折:

We define the intersexual as an individual who deviates from the Platonic ideal of physical dimorphism at the chromosomal, genital, gonadal, or hormonal levels.(P.161)

換言之,幾位作者將一切不是典型性別發展的情況都稱為intersex,雙性人。在這定義下,作者以綜合分析(meta-analysis)為方法,調查了自1955年至撰文當日,所有關於上述偏離頻率的醫學研究(P.151-152)。在得出所有數字後,他們將有關數字相加。最後,他們得出以下附表:

 

附表:Frequencies of various causes of nondimorphic sexual development[12]

Cause

Estimated frequency/100 live births

Non-XX or non-XY (except Turner or Klinefelter)

0.0639

Turner

0.0369

Klinefelter

0.0922

Subtotal for chromosomal difference

0.193

Androgen Insensitivity syndrome

0.00760

Partial Androgen Insensitivity syndrome

0.000760

Classic CAH (omitting very high frequency population)

0.00770

Late-onset CAH

1.5

Subtotal of known hormonal causes

1.516

Vaginal agenesis

0.0169

True hermaphrodites

0.0012

Idiopathic

0.0009

Total

1.728

 

作者將所有數字相加,最後就得出1.7%的結論。基本上,作者的方法有建設性。不過細看每項偏離理想形態頻率的數字,不同研究的結論往往差異很大。例如,文章裡的另一個表顯示了non-XX或non-XY在不同研究出現的頻率,當中最大(2.150)和最小(0.001)的數字相差二千多倍。[13] 這些極端差異可能由於樣本收集問題,也可能是地域問題。但面對這些數字作者沒有加權或用其他統計學方法處理,只是一律相加求得平均數,而附表就是這些數字的總和。上述問題令文章有瑕疵,但不算是嚴重問題。

在文章的討論部份,作者討論了「性別光譜論」。這部份相當值得討論,不過本文集中在雙性人的問題上。

一如前文所言,1.7%文件出版後,立即被廣為引用,作者之一的Fausto-Sterling亦以此為基礎推廣性別光譜論。配合Sexing the Body一書,1.7%的講法之後開始滲入各大文獻。然而,就在文章出版的兩年後,有人指出該文,尤其是Fausto-Sterling大有問題。

 

Leonard Sax:怎樣才算intersex
挑戰Fausto-Sterling的是Leonard Sax。他在2002年發表期刊文章,質疑Fausto-Sterling。[14]

Sax的來頭也不少,他在麻省理工取得生物學學士學位,並在賓夕凡尼亞大學取得心理學博士學位。其後,他在英國蘭卡斯特總醫院完成三年實習,並在馬里蘭州一家診所提供家庭醫學諮詢。Sax著作等身,除了有多篇期刊文章外,更是多本暢銷書的作者。

Sax具備醫學和生物學等多個界別的知識。在2002年發表的文章裡,他一開始就質疑Fausto-Sterling對雙性人的定義太寬。他們的定義會將很多無關以及無任何癥狀的情況都包含在內,只有搞亂病人和醫療人員的效果(P.175)。

Sax引用一位泌尿科專家的意見,指出雙性人一字意指:
a discordance between phenotypic sex and chromosomal sex(P.175)

即表型性別與染色體性別不一致,例如一個XY男有狀似女性生殖器的性器官。[15] 顯然,這也是一般大眾對「雙性人」的理解,但Fausto-Sterling對雙性人的定義卻離題萬丈。Sax論說,1.7%文件列出的10項「雙性」情況中,比率最高的頭五位都與真正的雙性人完全無關。[16] 例如,晚發的先天性腎上腺皮質增生症(Late-Onset Congenital Adrenal Hyperplasia,也稱作late-onset CAH)在Fausto-Sterling的圖式中貢獻了88%的「雙性」人口,但實際上這病是晚期雄激素增生,患者平均要到24歲才發現有病;而這病對男性最常見的癥狀是脫髮、矮,對女性則有約10%機會引致輕微的陰蒂發大,但沒有真正的性別不明。其他如non-XX or non-XY、特納氏綜合症(Turner Syndrome)、克林菲爾德綜合症(Klinefelter Syndrome)、陰道發育不全(Vaginal Agenesis)都不會引致前文所說的「表型性別與染色體性別不一致」。

在這裡我們提醒各位讀者,我們平日常說性別等於人的染色體,其實決定性別的不是染色體的組合,而是有還是沒有Y染色體。一般女孩有兩條X性染色體,但有些女孩只有一條X性染色體或有其他異常情況(特納氏綜合症),她們在長大後可以完全是一個正常的女孩,但平均比正常女孩矮16厘米。XXY、XYY、XXYY都一樣,相關情況的男子在外觀上和XY男分別不大,常見的病癥只是陰莖較短和不育。

以上資料Sax在他的文章中全部都有提及。Sax指出,真正會造成雙性情況的只有典型的先天性腎上腺皮質增生症(Classic Congenital Adrenal Hyperplasia)和雄激素不敏感綜合症(Androgen Insensitivity Syndrome)。扣除上面五項後,得出的數字是0.018%,比Fausto-Sterling的1.7%大概少100倍。

在文中,他對Fausto-Sterling的所作所為有兩點特別不滿。第一,Fausto-Sterling的暢銷書Sexing the body提到的雙性人案例全都是真正的雙性人,但那五個Fausto-Sterling最常見的「雙性」情況,在她的書中根本沒有出現過,而她在書中依然聲稱雙性人有1.7%。第二,1.7%文件聲稱late-onset CAH患者很可能要讓手術介入(Blackless et al., 2000, p. 161)。但這與實情不符,而且Fausto-Sterling等學者用來支持上述論述的引文並不是學述文獻,竟然只是雜誌訪問,而且該文談及的根本不是late-onset CAH患者而是雄激素不敏感綜合症的患者![17]

在文章尾段,Sax指Fausto-Sterling不懂病理學,將「天生」當成「正常」,所謂性別光譜論只是極端社會建構論的一種,而這種理論對病人和醫生毫無幫助。

Sax的文章甚具說服力,那麼為何「1.7%之說」仍然大行其道?

 

OII:低估算排拒了很多雙性人

有趣的是,Sax的文章有出現在上述OII的文獻回顧中。但為何仍採用1.7%的估算?上文指出,Sax指Fausto-Sterling將不相關的情況都包含在計算中。OII則恰恰相反,指責Sax對雙性人的定義排拒了很多雙性人,在一定程度上是意識形態作祟。

OII指,醫學界在2006年採用性發育障礙(Disorders of Sex Development,DSD)取代當時雙性人(intersex)一詞;而DSD包含了Fausto-Sterling列出的所有情況。雖然OII不同意醫學界將雙性人病理化,認為醫學界這樣做只是因為要符合社會對性別的規範;但就同意將各種不符合典型男女特徵的人包含進「雙性人」(intersex)一詞中。

OII續指,在醫學上對「雙性人」闊或窄的定義有點受意識形態左右。對他/她們而言,排拒一些體現了非典型性別特徵的人在外,是非理性。OII認為,雙性人群體並不分享同一種身份;但在被污名化,和擁有非典型性別特徵兩點上,是共通的。

最後,OII重新列出Fausto-Sterling在1.7%文件中列出的10種情況,再補充說5α還原酶缺乏症也會引致雙性情況(有關該病症,請參閱p.8〈性發育障礙的冷知識(二)——5α還原酶缺乏症〉),總結說「雙性人口」大約在1.7%左右,但應該高於1.7%。

 

小結:雙性人——同一符號,不同意義

經過上面漫長的文獻追查,我們適宜在此作小結,看看我們學到了甚麼,日後討論問題時應該怎樣做:

 

關於雙性人的數字

假如我們以「雙性人」一詞指那些天生就有男女兩種性徵的人(不論功能完整還是不完整),則1.7%的說法不符現實。但假如我們接受Fausto-Sterling和OII的定義,則1.7%的說法相對可信,但1.7%包含了一些不同情況,對於沒有病癥的人(如late-onset CAH)來說,在使用時依然要非常小心。

日後任何有關雙性人的討論或倡議,都應先定義清楚自己指的是甚麼人,不應籠統地說「雙性人」。鑑於那些病症的情況往往差異很大,最理想應是每種病個別地討論。

 

有多少種性別?

知道「雙性人」是性別光譜論者用來支持自己的重要論據(差不多是唯一論據)。在他們眼中,性別不應分男女兩種,而應定義為一連續體。反對者則指前者拿來挑戰主流性別觀念的「雙性人」,實際上絕大部份可以簡單而有效地歸類為「男」和「女」;另外,也指性別光譜論者混淆了「正常」和「天生」。

坊間有人以「科學已證實存在多種性別」為由,支持設立第三性別制度。有些地方,例如台灣更將性別光譜論寫入教科書。上述回顧提醒我們,性別光譜論或多元性別論在科學上即使不是可疑,也是有很大爭議的,引用時應多加小心。

 

如何理解「雙性群體」?

上述回顧同時告訴我們,一些雙性人群體如OII,事實上並不以單一特徵為基礎結成社群,而是以某種與理想形態的偏離,或一些不愉快經驗為共通點。

理解這點可以讓我們與相關群體交流時,有更好的溝通。稍後,我們將跟隨上述所得,走出「雙性人人口」以及「雙性人」這一類含糊的字眼,逐個探討會引致「雙性人」的情況,從而理解不同人的實際需要以及反思各種倡議的合理性;而我們的起點,正是OII所引用,2006年時醫學界對「雙性」一詞的轉變。

(原文於2018年1月22日刊於本社網站,其後曾作修訂。)

 


[1] 國際陰陽人組織Organization Intersex International Chinese國際中文版,網站:http://www.oii.tw/Home/what-is-intersex(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1月22日)。

[3] “How common is intersex?” Intersex Society of North America, accessed January 22, 2018, http://www.isna.org/faq/frequency#fn2.

[4] FREE & EQUAL UNITED NATIONS FOR LGBT EQUALITY, “FACT SHEET: Intersex,” FREE & EQUAL UNITED NATIONS, accessed January 22, 2018, https://unfe.org/system/unfe-65-Intersex_Factsheet_ENGLISH.pdf.

[5] 〈【雙性人】比利時超模自認雌雄同體 「佔人口2%但好多人唔知我哋存在」〉,《蘋果日報》,2017年1月25日,網站:https://hk.news.appledaily.com/international/realtime/article/20170125/56219524(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1月22日)。

[6] 香港特別行政區 政府統計處〈香港2011年人口普查 主題性報告:少數族裔人士〉,香港特別行政區 政府統計處,2012年12月,網站:http://www.statistics.gov.hk/pub/B11200622012XXXXB0100.pdf(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1月22日)。

[7] “Biography,” Dr. Anne Fausto-Sterling, accessed January 22, 2018, http://www.annefaustosterling.com/biography/.

[8] “Gender & Sexuality,” Dr. Anne Fausto-Sterling, accessed January 22, 2018, http://www.annefaustosterling.com/fields-of-inquiry/gender/.

[9] Anne Fausto-Sterling, “The Five Sexes: Why Male and Female Are Not Enough,” The Sciences (March-April 1993): 20–25, https://doi.org/10.1002/j.2326-1951.1993.tb03081.x.

[10] Claudia Dreifus, “A conversation with Anne Fausto-Sterling: Exploring what makes us male or female,” The New York Times, last modified January 2, 2001, Section F, page 3, https://www.nytimes.com/2001/01/02/science/a-conversation-with-anne-fausto-sterling-exploring-what-makes-us-male-or-female.html.

[11] Melanie Blackless et al., “How Sexually Dimorphic Are We? Review and Synthesis,” American Journal of Human Biology 12, no. 2 (March 2000): 151–166, https://doi.org/10.1002/(SICI)1520-6300(200003/04)12:2<151::AID-AJHB1>3.0.CO;2-F.

[12] Blackless et al., “How Sexually Dimorphic Are We? Review and Synthesis,” 159.

[13] 有關數字反映每1,000名活產嬰兒中,有多少個出現non-XX或non-XY的染色體組合情況。Blackless et al., “How Sexually Dimorphic Are We? Review and Synthesis,” 152–153.

[14] Leonard Sax, “How Common is Intersex? A response to Anne Fausto-Sterling,” The Journal of Sex Research 39, no. 3 (August 2002): 174–178, https://doi.org/10.1080/00224490209552139.

[15] 人類的細胞有23對的染色體,其中一對為性染色體,決定了人類的性別,女生的是XX,男生的XY。

[16] 比率最高的首五種情況是:(a) late-onset congenital adrenal hyperplasia (LOCAH), 1.5/100; (b) Klinefelter (XXY), 0.0922/100; (c) other non-XX, non-XY, excluding Turner and Klinefelter, 0.0639/100; (d) Turner syndrome (XO), 0.0369/100; (e) vaginal agenesis, 0.0169/100.

[17] A. Moreno and J. Goodwin, “Am I a woman or a man?” Mademoiselle, March 1998, 178–181, 208.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19/1/2018
 

性發育障礙冷知識(一)——先天性腎上腺皮質增生症

招雋寧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11/01/2018

更新日期:2020年7月24日

99.98%的人類身體可以清楚分為男或女。[1] 只要第23對染色體為XX,就自然會有子官、卵巢、陰核、大小陰唇等女性性器官,出生時看性器官就知道是女性。但是XX染色體者會因某些原因,性器官的外形發展成介乎男和女之間,這狀況就是「性別不明」。

罕見中的常見:CAH

數十年來醫生對於診治性別不明的方法一直眾說紛紜,性學家甚至認為性別不明就證明了第三種性別的存在,既非男,又非女,稱為雙性人(intersex)。直至2006年一群英美兒科醫學專家就性別不明發表學術聲明,為種種造成性別不明的病症分類。[2] 為了患者的最佳利益,包括心理健康和社交發展,兒科專家為各種不同病因建議最恰當的診斷和治療,又把各種性別不明的狀況歸納為性發育障礙(Disorders of Sex Development),簡稱DSD。[3]

先天性腎上腺皮質增生症(Congenital Adrenal Hyperplasia),簡稱CAH,是最常見的性發育障礙。[4] 假如你是教師,每年緊密接觸約100個學生,在35年教學生涯裡,你將約有兩成半機會遇到一位患有CAH的學生。根據歐盟定義,罕有病是每10,000人中少於五個個案。參考國際雙性人組織所引用的文獻,每10萬個活產嬰兒才有七個確診CAH。所以,雖說CAH是最常見的性發育障礙,但其實也是相當罕見。[5]

過多男性激素的女胎

在進一步認識CAH前,不妨先了解男性的陰莖和陰囊是如何形成的冷知識。

決定男性性別的Y染色體會在胚胎首三個月內令睪丸分泌睪丸素(testosterone),部份睪丸素會變身成為另一隻激素刺激外生殖器成長。原為女性的陰核會慢慢發展成為陰莖,原為女性的大小陰唇會慢慢形成陰囊,而睪丸會等到胎兒快出生前幾週才沉降至陰囊。

然而,不論男女,腎上腺素均能夠製造低量的睪丸素,所以女胎體內亦有少量睪丸素。[6]

CAH——先天性腎上腺皮質增生症——令女胎身體累積過多睪丸素。[7] 在子宮裡的女嬰,受著比一般女嬰多幾倍的睪丸素所影響,原應為陰核的部份因而發大,朝陰莖狀發展。大小陰唇則朝陰囊狀發展而稍為閉合。但患者的的睪丸素濃度未及男性,令到性器官呈現為介乎男和女之間。此外,CAH會造成嚴重脫水和失鹽,威脅幼兒生命。故此,許多地方會為新生嬰兒進行篩查,如香港「夏約書孤兒症基金會」支持的新生兒代謝病篩查計劃。

有些人長大到青春期或以後才發現患有CAH。過去曾有學者把這種晚發CAH(late-onset CAH)算進雙性人之列。[8] 晚發CAH有低機率令女性的陰核輕微發大,但並非性別不明。因此醫生區分CAH與晚發CAH時,不會視後者為性發育障礙或雙性。[9]

23個患有CAH的香港人

截至2014年香港威爾斯親王醫院的醫護團隊曾診治23位CAH女性,並且進行首個跨越亞洲CAH女患者的追蹤研究,橫跨20年。[10] 跨專科醫生團隊參照國際認可的做法,[11] 會盡量在患者年紀尚輕時取得父母同意,從而進行陰核和陰道等矯形。因為嬰兒的組織復原快,又可減輕疾病對家人的煎熬和傷害。到了青春期的患者月事正常、可懷孕,甚至有兩位女士已剖腹產下健康的子女。

大量男性激素不單影響生殖器形態,亦會影響大腦的性別形態,使性心理發展(psychosexual development)更趨向男性化。[12] 上述本港的追蹤研究與外地的研究都有類似發現:

“…[A] tendency to more masculine behavior traits within this cohort of women was a persistent observation by clinical staff… a more boyish or masculine behaviour pattern was apparent in our cohort. ”[13]

儘管如此,大多數CAH患者仍以女性自居,而且由於內生殖器健全,患者的生育能力沒受大影響。[14] 因此,兒科專家在上述聲明肯定患者的女性身份:

“Evidence supports the current recommendation to raise markedly virilized 46,XX infants with CAH as female.”[15]

“…[A]t this stage it is reasonable to state that the most patients with XX CAH should be assigned the female gender.”[16]

支援CAH患者

由篩查、發現、診斷,到治療及之後數十年的心理和生理保健,CAH患者需要跨醫療專科的醫護團隊照料和跟進。按病症嚴重程度、家人認知等,處理方案分別可以很大。家屬與醫護團隊的坦誠溝通是最為重要的。一般人對於這種極罕有病症的認知很少,患者與家屬都可能因為疾病跟性別、性器官有關,在文化上有忌諱,會感到孤立無援,不被親朋諒解。病人家屬互助小組、婦科醫護與及心理社會發展支持等,都是CAH女童在成長裡不能被忽視的。[17] 提升市民大眾認知難免要花力氣,盼望社會大眾對CAH有正確認知,減低誤解與污名。

(原文於2018年1月11日刊於本社網站,其後曾作修訂。)


[1] Leonard Sax, “How Common is Intersex? A response to Anne Fausto-Sterling,” The Journal of Sex Research 39, no. 3 (Aug 2002): 174–178, https://doi.org/10.1080/00224490209552139.

[2] Peter A. Lee et al., “Consensus Statement on Management of Intersex Disorders,” Pediatrics 118, no. 2 (August 2006): e488–e500, https://doi.org/10.1542/peds.2006-0738.

[3] Rodrigo L.P. Romao et al., “Update on the Management of Disorders of Sex Development,” Pediatric Clinics of North America 59, no. 4 (August 2012): 853–869, https://doi.org/10.1016/j.pcl.2012.05.020.

[4] Romao et al., “Update on the Management of Disorders of Sex Development,” 865; Georgette Beatriz De Paula et al., “408 Cases of Genital Ambiguity Followed by Single Multidisciplinary Team during 23 Years: Etiologic Diagnosis and Sex of Rearing,”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ndocrinology 2016 (November 2016), https://www.hindawi.com/journals/ije/2016/4963574/.

[5] Melanie Blackless et al., “How Sexually Dimorphic are we? Review and Synthesis,” American Journal of Human Biology 12, no. 2 (March 2000): 159.

[6] Melissa Hines et al., “Early androgen exposure and human gender development,” Biology of Sex Differences 6 (February 2015), http://doi.org/10.1186/s13293-015-0022-1.

[7] Romao et al., “Update on the Management of Disorders of Sex Development,” 868.

[8] Melanie Blackless et al., “How Sexually Dimorphic are we? Review and Synthesis,” 154–161.

[9] Leonard Sax, “How Common is Intersex? A response to Anne Fausto-Sterling,” 176.

[10] C H Houben et al., “Reconstructive surgery for females with congenital adrenal hyperplasia due to 21-hydroxylase deficiency: a review from the Prince of Wales Hospital,” Hong Kong Medical Journal 20, no. 6 (December 2014): 481–485, https://doi.org/10.12809/hkmj144227.

[11] Houben et al., “Reconstructive surgery for females with congenital adrenal hyperplasia due to 21-hydroxylase deficiency: a review from the Prince of Wales Hospital,” 484.

[12] Greta A. Mathews et al., “Personality and congenital adrenal hyperplasia: Possible effects of prenatal androgen exposure.” Hormones and Behavior 55, no. 2 (February 2009): 285–291, https://doi.org/10.1016/j.yhbeh.2008.11.007.

[13] Houben et al., “Reconstructive surgery for females with congenital adrenal hyperplasia due to 21-hydroxylase deficiency: a review from the Prince of Wales Hospital,” 483–484.

[14] Rodrigo Romao et al., “Patterns of Presentation, Diagnosis and Gender Assignment in a Canadian Multidisciplinary Clinic of Disorders of Sex Development (DSD),” Canadian Urological Association Journal 5, no. 3-S1 (June 2011), http://www.cuaj.ca/index.php/journal/article/view/1285/1074.

[15] Lee et al., “Consensus Statement on Management of Intersex Disorders,” e491.

[16] Romao et al., “Update on the Management of Disorders of Sex Development,” 859.

[17] Romao et al., “Update on the Management of Disorders of Sex Development,” 866.

雙性人與第三性別的吊詭

招雋寧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 高級研究員
07/12/2017

更新日期:2020年7月24日

 

第三性別

跨性別政治獨有的主要抗爭路線和訴求中,最引傳媒注目的,要數主張破除男女區隔措施(如現有的區隔措施,讓男女使用不同的浴室,或只有女性可以入住婦女庇護所)。此外還有取消以變性手術作為更改性別的前設和提倡自我聲明的變性制度等。本文會聚焦於跨性別群體提出的「第三性別」訴求。

本港一位雙性人曾表示現今社會只有男女二元,而沒有將雙性人本身視為第三種性別,導致他們需要從小就要接受治療,以符合所謂的男女定義,又指責「罪魁禍首就是社會從來沒有承認過雙性人的存在、性別定位,就要將我們推向殘酷的手術」。[1] 本文嘗試分析兩種性別的意義,略寫雙性情況,以及向所謂第三種性別身份提出疑問。

 

逆向思維:若沒有兩性

試想像,睪丸和卵巢等機能一樣,睪丸和卵巢只是外觀稍為不同,就好比人有不同膚色;再想像睪丸和卵巢製造出一樣的配子,精子就等於卵子,不論子宮還是陰囊都同樣能夠懷胎、同樣的配子可以自行繁殖……

若真的這樣,「性別」就能真正平等。因為是「男」是「女」就再沒有意思,管他內心性別是男、是女、還是第三種性別,就像一隻手生來有四隻或六隻手指一樣,不具有特別的社會意義。人口登記不曾記錄手指數目,同樣也不用再記錄和承認性別資料。

若然沒有差異,就沒有性別。現存的男女兩性概念並非全由人建構出來,相反,它是建基於身體根本差異的基礎。兩種有差別的身體在互相配合時,可以發揮性別機能的潛能,更能新生命帶來意義。

身體機能映照出兩性的根本意義。女性和男性的心臟在運作上大同小異,人的身體各個機能都以獨立個體的方式發揮功用,唯獨性器官在兩性身體上截然不同。子宮與陰道、睪丸與陰莖等,要男、女兩種性器官互相配合(陰莖插入陰道式的性交)才能發揮它們作為性器官的主要機能——射精與排卵,以及其協作後的潛能——孕育另一人類的生命。

順帶一提,有些政府或文化高度干預這種兩性關係,不論是婚姻習俗、構成家庭單位、家長法律權責等,目的往往是要彌補、促進或限制這種孕育生命的潛能所帶來的後果(有時是惡果),以及保障一個新人類的福祉。在此不贅。

 

我們都曾是雙性人

在繼續討論第三性別前,或許要稍為理解雙性情況。有些人以為,身體不是男、不是女,是雙性,就是第三種性別身體,但當了解雙性的形成後就發現並非如此。

事實上所有人類胚胎起初都是雙性,擁有整套有待發育的男女性生殖系統。但各人的基因不同,有一半的人具有Y染色體性別決定區(Sex-determining region Y,SRY)及其配套機制,令胚胎在母腹內發展成為男性;相反則發展為女性。

舉例說,在沒有SRY的情況下,女性胚胎正常運作,內外生殖系統會長成女性的子宮、陰道、卵巢、陰核、大小陰唇等等。男胎受到SRY等影響,女性內生殖器會被SRY的分泌所消除,原為女體的陰核會長成陰莖,原為大小陰唇會發展成陰囊組織。

另一方面,男胎腦部的中央部份受到SRY所分泌的睪丸素影響,發育成為有男性特質的腦袋,女胎的腦部則不受如此大劑量的睪丸素所影響。有科學家稱「人腦是最大的性器官」,《養男育女調不同》一書就搜集了許多關於男女嬰孩腦部運作和部位發育次序大不同的研究,人在後天培育裡一直長大成人後,腦部運作和發育的性別差距才稍為縮短。

所謂雌雄同體現象其實是SRY等不正常運作出現的種種後果,出現性別不明確(ambiguous genitalia)的雙性情況,有以下列舉幾種:

  • 雄激素不敏感綜合症(Androgen Insensitivity Syndrome):胎兒對雄激素不敏感以致身體不正常發展,使基因為XY的男性胎兒,其內、外男性生殖器都不能完整發育,出生時外生殖器狀似女性外生殖器。SRY會正常運作,分泌消滅女性內生殖系統的激素。但腦部由於不受雄激素影響,會呈現女性特質。
  • 先天性腎上腺皮質增生症(Congenital Adrenal Hyperplasia):過多男性荷爾蒙使基因為XX的女性,其外生殖器狀似未成形的陰莖,而腦部中央部份亦會受病情影響而呈現男性特質。香港現已提供初生嬰兒檢測,幫助CAH病患者得到及早治療。
  • 5α-還原酶缺乏症(5α-Reductase Deficiency):身體缺乏還原酶(reductase),使基因為XY的男性的陰莖和陰囊在出生時發育不良,以致出生時外生殖器呈現女性外觀且被當作女孩養育。但其他身體部份,包括腦部都按男性路徑正常發展。患者多數在青春期身體各部份二度發育成長時,發現身體為男性。
  • 克林菲爾德綜合症(Klinefelter Syndrome,47XXY),是男性擁有額外一條X染色體。一些人以為XXY就是真正的第三性,但即使擁有XXY基因的人,他們或可製造出健康的精子,而不是卵子,更不是第三種繁殖人類的配子;他們外生殖器的形態,仍然是陰莖和睪丸,而非第三種性器官。由此可見,其實決定性別的是Y染色體性別決定區(SRY),而不是第23對染色體的組合方式。

每個人的身體都有缺憾,小至近視,大至器官殘缺,雙性病患者(性別不明者)則要面對各種身體性別的缺憾。弄清「雙性」的成因後,大概可以說雙性人的身份實為身體缺憾的病患者,而不是第三種性別身體。至於要用怎樣的醫療方式,可以更人道地改善情況,則有待其他文章討論。

 

對第三種性別的詰問

筆者在上文考究了男女兩性非人為建構出來的。退一步而言,假設社會和醫學界都認為性別不明不是病,而是一種男女以外的第三種身體,在「三性」相提並論的前提下,仍有一些疑問有待探討:

  • 第三性別是一群不同身體特徵(不能說是病癥)的集合名詞,整體而言應該忽視個體差異,還是要承認第四性別、第五性別……抑或更多身份?
  • 在此不複述「男-女」如何在身體方面互相配合,發揮性別機能的潛能,那麼「三-男」、「三-女」、「三-三」能分別帶來怎樣的生理協作機能?
  • 若第三性別不關乎協作機能,是否關乎內心的自我實現?若是,為何需要第三者(他人、政府)的認可和記錄?
  • 兩性關係蘊含著延續後代的潛能,那麼第三性別關係又促成了甚麼重要的社會共善?
  • 當政府承認「三-男」、「三-女」、「三-三」的婚姻關係,而有關婚制的目的如並非彌補、促進或限制孕育生命的潛能所帶來的後果,為何政府仍要高度干預這種結合關係?
  • 一個以三性為主的社會裡,以往的男女權責分配不再有效,除了婚權外,第三性別會取得哪些平等於男、女的權利?對於男和女,在文化和制度上有甚麼獨特的責任?

 

以上疑問都有待跨性別政治者建構出三種性別的社會想像,釐清到底第三性別實為何物。但如此說來,第三性別「身份」彷彿更適合類比於種姓制度,[2] 和黑奴制度的權力操作術。特定血統、膚色以及身體的健康狀態都不過是身體特徵的一項,若然有些操縱權力者築起一種毫無社會目的的區分制度,則有違人性尊嚴,且對人造成傷害。跨性別政治本身的吊詭之處,在於一邊說男女二元是純然的社會建構、是權力操作,同時又要人為地建構出第三種性別的身份。這身份、這制度到底有何用呢?若憑空創建,不過造成行政冗贅;但若將來再爭取反歧視法、性別承認法等法例,則會對社會帶來深遠的影響,亦有可能造成新的性別特權階級。

(原文於2017年12月7日刊於本社網站,其後曾作修訂。)


[1] 〈【定義男女.5】斥諮詢未顧及雙性人 細細老師倡法例承認四種性別〉,立場新聞,2017年8月3日,網站:https://www.thestandnews.com/lgbtq/定義男女-5-斥諮詢未顧及雙性人-細細老師倡法例承認四種性別/(最後參閱日期:2017年12月7日)。

[2] 種姓制度曾經存在於印度社會裡,它將人分為:婆羅門(祭司與教師)、剎帝利(戰士和統治者)、吠舍(商人、農民、工匠)和首陀羅(雜役),但在這四類人以外,還有一類人被稱為「達利特」或「不可接觸者」,他們是社會的賤民,從事厭惡性行業的工作。雖然有關制度在法律上已遭廢除,但其影響力猶在。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7/12/2017

平機會為消除歧視製造新障礙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03/02/2016

平機會混淆概念,令本來已十分具爭議的性傾向歧視問題變得更複雜,因為它想將不同的性小眾的問題和需要簡化成一條新的歧視法,為真正有效地消除歧視製造了新的障礙。

平機會剛公布《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分歧視的研究報告》,指有55.7%的受訪者同意應為不同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免受歧視提供法律保障,比起10年前調查的28.7%支持高了近一倍。而在年輕的受訪者當中更有高達91.8%支持率。此外,有宗教信仰的人士亦有48.9%同意為性小眾提供法律保障免受歧視。

年輕人重視公義、人權、自由可以理解,而宗教人士反對歧視亦很自然。個人對愈來愈多人支持立法保障性小眾不覺奇怪,特別是近年來社會上不公義的情况愈來愈多,不少市民(特別是年輕人)對現况不滿,希望見到改變。明光社完全認同社會上若有一些不合理、不公義的情况必須正視,並尋求改變,問題是必須對症下藥。

欠缺為歧視下定義

綜觀整份報告有幾點大家必須先解讀清楚,切勿藥石亂投。首先大家對何謂歧視根本未有統一的看法,很多時變了各說各話,本來大家都是反對歧視的,卻變成了無謂的對立,將本來可以較容易處理的反歧視問題不斷擱置。例如一些團體堅持有差別對待就是歧視,令一些本來純粹是對某些倫理行為的不同觀點變成歧視問題,強行將正反雙方放在對立面,覺得對方不認同自己的選擇或行為便是歧視。這與多元社會、互相尊重的大愛口號背道而馳。好像婚前性行為和婚外情,有人認同有人反對,難道反對的人就是歧視?一些人因為怕被親友知道自己和人同居或有一夜情,不敢公開自己在性行為上的傾向和選擇,難道就是嚴重的歧視問題,需要立法懲處?

有原告沒有被告

其次,報告中有關性小眾被歧視的個案訪談,全部只是受訪性小眾的一面之辭,並沒有嘗試向被指歧視的一方求證,給對方一個合理的答辯機會,變成了有原告沒有被告,完全忽視了當中可能出現的偏差。例如不少願意接受訪問的可能都是支持立法的,有些人會否為了博取同情而誇大其辭?而一些性小眾因為自覺與其他人不同,當與他人相處時容易覺得不自在,甚或對他人的言行過於敏感,因而產生誤會。而一個人被辭退或被拒入學,可能涉及很多原因,當事人覺得是因為性別身分,不等於對方一定基於此原因。在未深入了解前不應妄下判斷。

有關研究將不同性小眾的問題,包括性傾向、性別認同、變性人和雙性人混合在一起討論,其實會造成混亂,因為很多受訪者可能只支持立法保障其中一類性小眾,未必支持其他性小眾的訴求,強行將不同性小眾的訴求混合處理,只會令問題變得更加複雜。例如同情變性人的困難,贊成當他/她們完成了完整的變性手術之後,政府需貫徹地以他/她們新的性別身分來看待他/她們,以免在日常生活因為一時看身分證、一時看出世紙而帶來不必要的困難,未必會支持性別認同要立法,准許有關人士完全根據自己認為的性別,毋須做任何變性手術亦可以進入異性更衣室的「權利」。為什麼認同性傾向和變性人問題要立法的,一定要同時支持性別認同問題要立法?

性小眾問題不能混為一談

平機會今次的報告,其實與過往的調查範圍完全不同,擴大了許多,但報告又以10年前單就性傾向問題所作的調查作比較,是魚目混珠,將不同的概念混淆,為討論製造了新的障礙。而且性小眾比調查所涉及的更廣,還包括跨性別、易服癖、雙性人及性別不確定等等,請問要討論性小眾歧視條例,是根據什麼原則和由誰去決定應立法保護哪一類性小眾?而當市民只認同當中某些性小眾的訴求而反對另一些性小眾的訴求時,又如何處理?

最後,市民同意為性小眾免受歧視提供法律保障,不等於只可以選擇訂立一條新的歧視條例,因為更快捷和對症下藥的方法,是針對不同性小眾的不同需要,簡單修訂一些現行條例,便可減少不必要的爭議,因為一刀切的性傾向/性小眾歧視條例,在外國已引致大量逆向歧視的問題,不少人的良心、宗教和言論自由備受打壓,情况複雜,網上已有大量事例可供參考,絕非簡單的豁免可以解決。平機會的一籃子立法建議只會製造更多爭議,為解決一些性小眾的真正需要製造新的障礙。

建議第三條路保障不同性小眾

明光社支持盡快修訂個別法例,協助不同性小眾在一些沒有爭議的問題得到保障(即第三條路),不想繼續只就支持或反對立法爭論,而未能盡快真正協助有需要的性小眾。例如可修例容許所有人,以「持久授權書」,授權本身信任的人(包括同性伴侶),在有需要時代他/她作出重要的醫療決定、不幸過身時有權認領遺體、若雙方同意可以合葬等等。此外,可修訂勞工法例,讓所有覺得自己被不公平解僱,或在求職、升職等問題上遇到不公平對待的僱員可以有申訴的機會。當平機會亦曾被勞資審裁處裁定違反合約,沒有給予一個與主席意見不同而「被離職」僱員的約滿酬金時,相信由更獨立的審裁處處理勞資糾紛,比由平機會「主持公道」,會令市民更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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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 3/2/2016

平機會「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公眾電話調查部份之分析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02/02/2016
一)摘要

平機會發佈的「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公眾電話調查部份(下稱「報告」)刻意隱藏重要資料,反對的意見被消失,本社促請平機會儘快交代完整民調數字。報告現有的數據,直接反映此議題牽涉性關係的道德爭議。依報告所見,支持提供法律保障約五成半,反對則約三成半,反映仍有明顯分歧。本社建議各持分者尋求平衡點,共同討論消弭歧視的第三條路,如本社提議制訂的《公平就業法》、《多元授權書條例》等法律保障。

 
二)分析
隱瞞民意

報告刻意隱藏重要資料,包括以下六個部份:

  1. Part A第2題:公眾在媒體接觸LGBTI的數字

  2. Part C1:受訪者對性小眾歧視的代入處境題

  3. Part C2:受訪者認為性小眾受歧視的嚴重程度

  4. Part E:受訪者對同性婚姻的取態

  5. Part F:受訪者對人權和家長權威主義的取態

  6. Part G:各層面的歧視程度(包括新移民、年齡及性傾向)

報告聲稱其研究目標是「公眾在不同生活層面對LGBTI人士的接納程度」,也包括「對LGBTI人士所遇到的歧視有何觀感」,[1]然而最後卻矛盾地隱瞞C1及C2兩個相關歧視狀況的數據,大大削弱此調查的公信力,令人懷疑是否因為結果與平機會和性別研究中的預設立場不同而刻意隱瞞。既然要進行動用公帑的研究,平機會有責任和義務開誠佈公地、持平地陳述公眾意見。在此促請平機會儘快交代完整民意

此外,另一部份的反對意見亦「被消失」。報告在立法取態的分層分析,[2]只陳列贊成者的數字,再次隱瞞其他取態者的百分比。即使公眾自行計算,以100%減去支持者的百分比,也只能取得「反對+中立+不知道/沒有意見」的含混總數,實有淡化反對聲音之嫌。再次促請平機會儘快向公眾補充交代完整數據,以示公正。

 
道德爭議

就其他歧視法,鮮見民調會查問受訪者是否認為殘障人士、女人、黑人的行為不恰當,但此報告就於5.1.3段問及LGB的性關係是否不恰當,又問及變性和易服是否不恰當。此問題的選項有引導成份,「完全沒有不恰當」使用了雙重否定,巧妙地迴避「完全恰當」的用字。選項並未有「幾乎恰當」,有欠平衡。涉及「不恰當」的選項卻有三個,似乎要製造一種「多人感到不恰當,令當事人承受很大壓力」的印象。

問題前設和數字(詳參表1)均反映此等範疇在社會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道德爭議(不論性傾向是天生與否)。若要以法例規範此等道德判斷所造成的行為,需要相當小心,以免侵害宗教,良心自由。
 
明光社

 

此外,令人莫名奇妙的是,調查中問及「家庭價值」一項,竟然以是否同意「符合父母嘅期望,及跟從他們嘅想法,非常重要。」作為衡量受訪者的家庭價值的指標。這究竟是大家長主義還是家庭價值?為甚麼不問受訪者對於刻意令兒童失去父親或母親的婚姻制度有何看法?

 

結論穿鑿附會

報告在5.1.4段認為,公眾「誤以為」有性傾向歧視法,反映不太清楚LGBTI的處境。此結論根本穿鑿附會。

首先,選項中根本不包括T和I,只能反映LGB的法律處境。其次,最多受訪者有錯誤認知的,根本不是性傾向。合理的結論應為,數字(詳參表2)反映平機會推廣殘疾歧視條例的成效最為彰顯,其他層面則有待改善,尤其最多人答錯、最少人答對的家庭崗位和性別範疇;公眾對LGB、少數族裔的法律處境認知尚算一般,約兩成人答錯。
 
明光社

 
立法民意再析

公眾必須注意,訪問問題指向為LGBTI「提供法律保障」,並沒指明是訂立LGBTI歧視法。本社也同意提供法律保障,結論意味著也應包括本社過去曾提倡的《公平就業法》、《多元授權書條例》等。 

回答「完全同意」和「非常不同意」兩者各佔約一成半,反映有明顯立場的群眾人數是不分上下,差異在於「同意」和「不同意」的人數取態,前者較多。中立減少,反映社會對立法的關注度提高,並有明顯取態。正反分別佔約五成半和三成半,反映公眾的意見仍有明顯分歧。本社建議各界尋求平衡點,共同討論消弭歧視的第三條路。 

同類問題,除了2006年由政府進行的民調曾提及外,近年香港大學民調也曾涉獵過,其贊成更多,反對的更少,對照下突顯平機會調查中,贊成的百份比有下跌趨勢,亦反映出立法更具爭議(詳參表3)。

 明光社

 

[1]報告第20頁,段1.2(b)
[2]報告第109-1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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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媒體》 2/2/2016

尋找平機會報告「被消失」的數據

文麗兒 | 明光社項目主任
02/02/2016

平等機會委員會(以下簡稱「平機會」)去年委託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性別研究中心進行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並於二○一六年一月發表報告。

整個研究分三大部份:一、立法需要的證據(參考文獻、邀請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人士及雙性人〔簡稱LGBTI,以下簡稱「性小眾」〕參加焦點小組,及在網上徵集歧視個案);二、有關公眾人士對立法保障性小眾的關注、態度、知識及理解(透過電話調查、公眾研討會、網上或郵遞方式收集公眾意見、以及招募公眾人士參加焦點小組);三、了解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情況。報告指有55.7%的受訪者同意為LGBTI人士提供法律保障,而有宗教信仰的受訪者中,有48.9%的同意提供法律保障。

 

有立場研究 結果帶偏頗

此項研究在收集數據及資料的主要來源,分別是由61位性小眾組成的焦點小組(43人完成訪談)及約1,100位公眾人士(包括:88位透過參與焦點小組及1,005位透過電話調查)。當我們閱讀一份研究報告的時候,宜細心考慮會直接影響結果的數據及資料的可靠性。性小眾焦點小組的結果,一面倒地強烈要求需要立法,原因是他/她們大部份認為曾經受到不友善對待或歧視。誠然,我們都反對不友善對待或歧視性小眾;然而,作為一份需持中立意見的研究報告,只按著受訪者的主觀感受,在並沒有相應的調查驗證情況下,在研究的其中一部份提出需要立法的結論,是否合適?再者,報告亦提及受訪人士所認為的「歧視」定義與現行的反歧視條例並不一定符合,就此所推論而得的研究結果,報告的可信性及有效度如何,社會人士宜認清。

 

若刻意隱瞞數據 惹輸打贏要之嫌

至於電話調查的結果,報告指55.7%表示支持立法,34.8%則反對,便已作出社會大眾同意為性小眾受歧視提供法律保障的結論。但事實上這組數字反映社會對立法的取態存在不少分歧。更嚴重的問題是,作為一份以調查歧視情況作為研究立法可行性為主的研究,在報告中只描述部份數據,例如曾否接觸性小眾、對這些狀況的成因或相關行為看法(B)、對現存歧視條例的認知(D1)、應否提供保障(D2)等;卻沒有公佈有關受訪者對歧視情況的更具體仔細的看法,包括公眾對性小眾受歧視的觀感(C1、C2及G),是為了要隱瞞讓社會認清歧視情況的重要數據嗎?平機會作為委託調查的機構,絕對有責任要充份理解整份報告的內容,並且確切地將客觀的數據完整地呈現。報告中某些重要數據無故「被消失」,這令人相當質疑,平機會使用公帑假作民調,只抽取有利數據作出公佈,企圖誤導公眾。平機會以公帑進行調查的舉動早已超出法定的職能範圍,若然做出「輸打贏要」的行為,豈不是完全違背平機會聲稱的持平、公正、公平、客觀、不偏不倚的原則?

我們絕對同意要了解性小眾的需要,並一起思考如何締造共善的社會;然而,若只以主觀的經驗以及研究結果偏頗的報告作為唯一的理據,草率推論需要以法例保障性小眾,是否過於兒戲?保障他們不被歧視或不友善對待是合理不過的事,然而該用甚麼方法,相信社會仍有很大的討論空間。平機會欲推動以歧視條例保障性小眾時,亦必須肯定宗教、良心及言論自由的重要,認真地思考如何化解社會人士對帶有懲罰性的歧視條例的分歧,請不要再重覆地只以不切實際的豁免作為托辭。

 

意見有不同 必然成對立?

多元社會,就是需要容納不同的聲音,才能令社會變得更加繽紛。同運,從來都是比較容易引起爭論的議題,特別是對於擁有不同宗教信仰背景的人士來說,有時更會因不同的意見而相持不下,更甚是因此而形成「對立」的狀態。先不論對是否需要為性小眾提供法律保障表態,反而要問,你願意聆聽多少聲音?當你聽見了性小眾的聲音,看到了他們的需要,願意挺身回應時;有否同時聆聽作為爸爸媽媽的聲音?有否聆聽孩子的聲音?看得到另一群人的需要?

保障性小眾並不應是一個零和博弈的情況,而是因應他們實際面對的情況,結合社會各方的意見而作出恰當的回應。我們反對因性小眾的身份而剝奪他/她們求學、求職的機會,如果修訂現行的個別法例可以保障他/她們不會因身份而受剝削,相信沒有人會反對。我們在思考如何讓性小眾活得更有尊嚴,更自在的同時,都不應忘記社會上的大眾都同是一樣。法例只是用以規範人的行為,而不是建立人。不壓制他人而達到真正的接納、包容與尊重,才更值得推動。

「謙卑,謙卑,再謙卑。」不只是台灣候任總統蔡英文教導我們的,耶穌基督早已以身作則。我們在生命中會遇到與自己不一樣的人,但願我們可以以謙卑的心去聆聽相待,一同實踐天國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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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論壇》 2/2/2016

《性別議題系列一》 不能被模糊的性別 從基因說起

整理:文麗兒 | 明光社項目主任
05/11/2015
( 諮詢:吳庶忠教授 | 香港科技大學生命科學部客座教授)
美國某幾間大學在新學年容許跨性別新生在入學註冊時自行選擇性別,西方國家不少高校亦因跨性別學生要求使用異性的洗手間,而須對簿公堂。在今天這個光怪陸離的世界,面對性別議題所引致的影響似乎是不能避免的趨勢,但除了政治正確及潮流大勢,處理性別議題更須要回到根本──從生物學認識性別。
 
性別之本──基因
人類的性別決定系統(sex determination system)基本上可透過第23對染色體(即XX及XY)識別男與女。在男性獨有的Y染色體中有名為TDF(testis-determining factor),又名SRY〈 sex-determining region Y (SRY) protein 〉的基因連結蛋白(參圖一)。簡單來說,SRY是其中一個令胚胎在成長過程中發展成男性的主要的基因/蛋白,SRY的出現會命令細胞製造睪酮 (testosterone) 及抗穆氏管荷爾蒙(Anti-Müllerian hormone,  AMH),以發展出男性生殖器官(參圖二)。
 

圖一

 明光社

 

圖二

 明光社
雖然SRY是其中一個主要控制胚胎順利發展成男性的基因蛋白,但它必須與其他相關而重要的基因/蛋白複合,才能令發展成為男性的過程順利完成。而不同的基因/蛋白其實互為影響,互相緊扣,因而其中一部分出現變異或錯誤編碼,都會引致接續的步驟出現錯誤。

SF1(steroidogenic factor 1)負責控制胚胎及青春期的性發展,當SRY與SF1複合就會上調成為轉錄因子SOX-9〈SRY (sex determining region Y)-box 9〉,SOX-9在發展成男性的過程中都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通過與SF1合作,SOX-9會製造塞特利氏細胞(Sertoli cells)中的AMH,以抑制女性生殖系統的發展。同時SOX-9會激活FGF9(Fibroblast growth factor 9)及PGD2(Prostaglandin D2),分別與它們形成一個前遺迴路(feedforward loop)的狀態,即令對方都能維持穩定的數量。

PGD2的功能是協助SOX-9保持足夠高的數量以激活其他基因;FGF9的功能是確保男性的健康發育,包括製造睪丸素及增加Sertoli cells;而Sertoli cells的作用是分泌不同的物質,包括:AMH於胚胎期釋出用以抑制女性生殖系統發展;ABP(androgen binding protein)用以增加在睪丸內的精細管的睪酮濃度以刺激精子製造;雌二醇(estradiol,17β-estradiol)是由Sertoli cells內的芳香酶(aromatase)直接把睪酮轉化成為17β-estradiol而製造精子等等。

假如SOX-9或相關的基因出現變異(如 SOX-9 deletion),便會引起性別逆轉甚至雌雄同體(46XY female due to SOX-9 deletion, 名Campomelic dysplasia);假如FGF9及Dax-1缺失,即使有XY染色體的胚胎都會變成女性。同樣如SRY出現不正常的活動情況都會引致雌雄同體的情況。

 

從雙性別的胚胎到單一性別的嬰兒

人類不能否認男女性別的發展是由基因主宰,基因是一個極之複雜而且充滿奧秘的領域,我們嘗試從暫時已知道的實況去理解基因的運作及其影響。完全發展的生殖系統除了基因性別〈Chromosomal (genetic) sex〉,還包括了性腺性別(Gonadal sex,即內生殖器,包括男性的睪丸、輸精管;女性的卵巢、子宮、輸卵管等)及表型性別(Phenotypic sex,即外生殖器,包括男性的陰莖、女性的陰核等)。

大部份人(99.99%)都有一套特定的染色體 (23組共46條),而每一條染色體都由2組DNA合成,一組來自父親,一組來自母親,所以每一組染色體都帶著父母二人的基因。開首的22組染色體在男與女都沒有太大分別,但第23組染色體,即一般所理解的性染色體,則有很大的不同。男的性染色體為XY (X來自母親,Y來自父親),女的則為XX (X來自母親,X來自父親)。一般來說,受精卵發展至胚胎的初期,體內都有兩組潛在的生殖系統(Wolffian system及Müllerian system),所以暫時未能開始分辨為男性或女性。

直至第6至8周,如胚胎第23組染色體為XY (即男性),在Y染色體內的SRY開始與其他的基因蛋白進行複合,並發展出不同的狀態(如上文對於基因的描),釋出AMH以抑制女性生殖系統的發育;並令男性的生殖系統持續發育至成熟,因此在嬰兒出生時可以看到已發展的男性外生殖器(參圖三)。一旦基因表達出現嚴重錯失,如SOX9 deletion[NSC1] ,便會引伸出雌雄同體的情況。

圖三
明光社
 

如胚胎第23組染色體為XX (即女性),在X染色體中的Dax1的角色十分重要,它的其中一個功能是抗衡SRY以抑制它與其他基因蛋白進行複合,防止男性的生殖系統及製造AMH (參圖四);另外,亦是控制製造荷爾蒙的組織(包括:腎上腺、腦下垂體、下丘腦及睪丸與卵巢)的發育。當Dax1/NR0B1基因出現變異便會引致先天性腎上腺發育不良(X-linked congenital adrenal hypoplasia, X-linked AHC) 及性腺機能減退(hypogonadotropic hypogonadism,HH)。[1] X-linked AHC最主要的影響是腺體發育不完全,對男性的主要影響是導致缺乏男性荷爾蒙,令生殖器官發育不完全、隱睪症(cryptorchidism)的情況出現、青春期較遲出現、不育等。女性相對較少受到影響,但亦有女性因患上X-linked AHC而缺乏女性荷爾蒙、青春期較遲出現及沒有月經。而HH患者的腦下垂體無法釋放促性腺激素釋放素 (Gonadotropin-releasing hormone, GnRH),缺乏GnRH則無法分泌促性腺激素(gonadotropins)包括促卵泡激素 (follicle-stimulating hormone, FSH) 及促黃體素(luteinizing hormone, LH)。
  
圖四
明光社

 

簡單來說,FSH與LH的功能是調節身體的發育、生長、青春期成熟和生殖過程,刺激卵巢內未成熟的卵子的成長及刺激精母細胞分裂以製造精子。當FSH及LH無法正常分泌時會影響睪酮及雌激素的製造。  過少的FSH會引致性腺功能減退(hypogonadism),最明顯的症狀是男性未能製造正常數目的精子,女性的生理周期終止等。

基因變異的不幸──雙性人

誠然,生命的成長確實是一個奧秘,由天生擁有男女兩性的生殖系統的胚胎一直發展成為單一性別胎兒,如相關的基因出現變異,一般會引致性發展障礙 (disorders of sex development, DSD),嚴重的情況會引致雙性人 (intersex),為整個生命帶來逆轉。

值得注意的是DSD與其他在DSM-5中的精神疾病所提及的性功能障礙 (sexual dysfunctions)有所不同。性功能障礙一般是指因心理因素或環境因素而引致性功能失調或障礙,但DSD所指的障礙乃因基因變異而引致的疾病 (genetic disorder)。因此,如要以性別光譜論解釋生理層面的兩性分野並不合適。生理性別不是光譜,沒有程度之分,一般基因得到正常發展的人不會說自己的生理構造有七成是男性,三成是女性,而是百份百是男或女。至於因基因變異而生理性徵沒有得到正常發展,即一些患上DSD的人士,身體結構會同時擁有兩個性別的性徵,無法單一地劃分為男性或女性。在這樣的情況下,社會需要考慮的是如何支援面對DSD的人士,令他們能夠得到適當的保障及治療,而不應與其他政治運動的訴求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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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媒體》 5/11/2015

政治正確並不凌駕在基本權益之上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05/11/2015

筆者早前到日本旅行享受溫泉之樂時,一位日本爸爸帶著他四、五歲的女兒進入男湯。眾所周知,日本溫泉的文化是需要使用者脫光所有衣服的,那位小女孩也不例外,她的出現令筆者感到尷尬,只好背向他們,繼續享受溫泉樂。殊不知同行的女性旅伴也遇到相同情況,一位日本媽媽帶著她六、七歲的兒子進入女湯,女友人不止感到尷尬,更覺得不安,只好匆匆以毛巾蔽體,離開浴場。因著照顧幼兒的需要,我們大多能接受年幼的子女跟著父母進入另一性別的廁所或更衣室,但當子女日漸長大,還出現在異性的廁所或更衣室時,就會對其他使用者做成困擾及不安。
 
但世界上有一種人,其生理性別與心理性別不一致,儘管他的生理結構是一位男生,但他的內心卻可以認為自己是一位女生。這情況在醫學上稱為性別焦躁症,部份患者會進行性別重置手術,移除及建造另一性別的性器官;亦有部份患者會保留原有性器官。若要他進入男廁或男更衣室,這對他以言的確做成困擾;但若他進入女廁或女更衣室,對其他女性使用者也會同樣造成困擾。有人建議設立中性廁所及更衣室,讓有需要的人士能單獨如廁或更衣,以解決這困局。但這看似雙贏的方法又是否足夠解決這問題呢?
 
美國伊利諾州一所中學安排了一間獨立的更衣室讓校內的「跨性別」學生使用,但該校一位並未移除男性性器官的跨性別學生卻要求無條件使用學校女更衣室。校方表示不會允許一個有男性性器官的人,公開在女更衣室更衣和洗澡,以平衡校內其他學生的私隱權。但教育部卻裁定學校違反了禁止性別歧視的聯邦法律,勒令學校必須允許這位跨性別學生在體育課和課外活動時,完全不受限制地進入女更衣室,否則將會失去每年600萬美元的政府資助。
 
當白宮也要蓋上六色彩虹時,維護性小眾的權益已經成為政治正確的行動,在這政治正確的高地上,女生們安心使用更衣室的基本權益竟淪為一個無理的歧視行為,她們的感受又有誰關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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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報》 5/11/2015

雙性人的權益

29/10/2015

更新日期:2020年7月24日

 

前言

相對於其他性小眾,雙性人(intersex)在香港較少被市民留意,故他們所面對的困難往往不為人所知。本文會介紹一些國家涉及雙性人在生理改造、性別確定、婚姻及歧視方面的法例,以及不同取態將會帶來的影響。

 

雙性人的定義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指出,雙性人是在解剖學、性器官及/或染色體中未能分辨為男或女的人。他們會認為自己的身份是「男」或「女」或兩者均不是。雙性這現象並不關乎性傾向(sex orientation)或性別身份(gender identity)。[1] 歐洲委員會亦認為雙性與變性的傾向(transsexuality)不同,後者指一個人已有確定的生理性別,但認為自己是另一個性別的人。[2] 故此,雙性純粹是一種生理現象,它不能與性傾向或性別身份混為一談。

 

出生時的性別正常化手術

為免危害生命,有部份雙性人在出世時需進行手術。但亦有部份父母為了使孩子可被認定為男或女,部份雙性人出世時會被迫接受性別正常化手術(sex normalizing surgery);有人認為這種做法日後會為他們帶來重大的生理及心理創傷。一些國際組織(如:世界衛生組織、[3] 歐洲委員會[4] 及聯合國[5] )強調雙性人的自主性,呼籲停止這種未經他們同意的手術。在國家層面,馬爾他是首個國家立法禁止醫生進行這種手術。[6]

 

性別的確定

若雙性人在出世時沒有進行性別正常化手術,那麼他們的性別應如何界定? 我們先看看雙性人的訴求。

 

雙性人對性別的訴求

2013年國際雙性人論壇提出,雙性人在出世時的性別應先定為「男」或「女」,待他們成長後,按其意願決定需否更改(包括可選擇「男」或「女」之外的性別分類)。[7] 該論壇亦認為,長遠來說,性別不應在出生證書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中出現。[8]

澳洲的國際雙性人組織(Organization Intersex International Australia,簡稱OII,該組織的名字已於2018年更改為澳洲雙性人人權 Intersex Human Rights Australia)認為,基於第三性別可能帶來的負面標籤效應,第三性別須在當事人同意下才可使用,故不宜將第三性別加諸於心智未成熟的兒童。[9] 家長應先按雙性人嬰兒的最近似性別界定他為「男」或「女」,待他成熟後再按其意願決定需否更改。

在香港,雙性人人士向立法會提交的報告中,呼籲政府立法修例,讓香港有男和女以外的中性性別給雙性人按個人意願去選擇。[10]

 

涉及性別的法例

部份國家(包括德國,[11] 新西蘭,及澳洲的某些州份)容許那些未能確定性別的嬰兒在出生證書的性別選擇「男」、「女」或「未確定」(unspecified / indeterminate)。部份人士反對這做法,指出那些性別被界定為「未確定」的兒童難以在這個二元性別的社會裡健康地成長,「未確定」的標籤會對這些兒童造成歧視,並且促使家長更想為孩子進行性別正常化手術。[12]

隨著雙性人成長後,他們會漸漸意識到自己的性別身份,而這性別身份可能與他在出生證書上的性別不同。若他在出生時被界定為「男」(「女」),他長大後可能會認為自己是 「女」(「男」),或認為自己既不是「男」亦不是「女」;若他在出生時的性別為「未確定」,他長大後可能會認為自己是「男」或「女」。

有鑑於此,一些國家(如:新西蘭及澳洲的某些州份)容許成年(或經家長同意的未成年人士)的雙性人更改其在出生證書的性別,包括由「男」(「女」)變「女」(「男」),由「男」或「女」變為「未確定」,或由「未確定」變為「男」或「女」。更改性別須符合一些條件,而不同國家的要求不同。在新西蘭,若想將性別變為「男」或「女」,雙性人需進行性別重置手術(雖然重置的程度視乎個別人士而定),但在澳洲的澳大利亞首都特區(Australian Capital Territory)則沒有此要求。

除了出生證書外,其他的證件或政府記錄內亦載列了公民的性別。在澳洲聯邦政府的公民記錄中,雙性人可選擇或修改其性別為「男」、「女」或「X」(unspecified / indeterminate / intersex),而毋須進行性別重置手術。[13] 護照方面,部份國家(包括澳洲,新西蘭,[14] 印度,尼泊爾等)容許雙性人在護照上的性別定為「未確定」。另一方面,考慮到雙性人在外國的安全等因素,部份國家容許他們在護照上的性別不同於他們在其他證件上的性別(例如:護照上是「男」或「女」但其他證件是「未確定」。)[15]

 

婚姻

雙性人組織當中亦有要求雙性人有結婚及組織家庭的權利。[16] 在英國,進行了變性手術的雙性人的婚姻是有效的。英國一位丈夫要求法庭宣佈他與妻子(一個進行了變性手術的雙性人)的婚姻無效,理由是妻子不是「女性」,而婚姻須是一男與一女的結合。法庭認為,縱使該名妻子的領養父母希望她成為男性,但她自出世後無論在自我身份認同及在生活上均表現為女性,故法庭裁定她在婚姻關係中是「女性」,而她與丈夫的婚姻是有效的。[17] 但該案件未有觸及一位未有進行變性手術的雙性人可否結婚的問題。

 

反歧視

澳洲是首個立法禁止歧視雙性人的國家。2011年澳洲人權委員會發表有關性傾向、性別身份及雙性人歧視的報告,指出在澳洲存在對該類人士的歧視、詆毀、騷擾及欺凌。[18] 2012年澳洲政府發出了反歧視條例草案,將性傾向及性別身份列入歧視因素;在參議院審議期間,進一步將雙性人身份納入歧視因素。2013年條例通過,禁止在僱用、教育、租住、商品及服務提供等範疇作出基於性別、性傾向、性別身份及雙性人身份的歧視。[19] 與其他歧視因素不同,對雙性人的歧視不存在宗教豁免,原因為澳洲的宗教團體表示禁止對雙性人的歧視不會影響良心及宗教自由。[20]

 

容納雙性人的政策與措施

在二元性別的社會裡,雙性人在生活上會面對不少困難。有鑑於此,一些國家制定了政策與措施去協助雙性人解決生活上的困難。在澳洲,醫療的提供(Medicare)不再以病人的性別作為提供服務的重要參考,雙性人在接受醫療時亦毋須披露或解釋自己的性別,因為病人可接受甚麼治療已與他的性別無關。[21] 另外,澳洲政府亦資助安全校園計劃,促進對不同性傾向、性別身份及雙性人學生的接納及包容。[22]

 

(原文於2015年10月29日刊於本社網站,其後曾作修訂。)


[1] “An intersex person is born with sexual anatomy, reproductive organs, and/or chromosome patterns that do not fit the typical definition of male or female. This may be apparent at birth or become so later in life. An intersex person may identify as male or female or as neither. Intersex status is not about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intersex people experience the same range of sexual orientations and gender identities as non-intersex people.” Quote from: FREE & EQUAL UNITED NATIONS FOR LGBT EQUALITY, “FACT SHEET: LGBT Rights: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FREE & EQUAL UNITED NATIONS, accessed October 29, 2015, https://www.unfe.org/system/unfe-7-UN_Fact_Sheets_v6_-_FAQ.pdf.

[2] “The term ‘intersex’ refers to atypical and internal and/or external anatomical sexual characteristics, where features usually regarded as male or female may be mixed to some degree. This is a naturally occurring variation in humans and not a medical condition. It is to be distinguished from transsexuality, a phenomenon where someone has an evident sex, but feels as if he or she belongs to the other sex and is therefore ready to undergo a medical intervention altering his or her natural sex.” Quote from: Committee on Social Affairs, Health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Children’s right to physical integrity; C. Explanatory memorandum by Ms Rupprecht, rapporteur,” Parliamentary Assembly, last modified September 6, 2013, http://www.assembly.coe.int/nw/xml/XRef/Xref-XML2HTML-en.asp?fileid=20057&lang=en.

[3] OHCHR, UN Women, UNAIDS, UNDP, UNFPA, UNICEF and WHO, “Eliminating forced, coercive and otherwise involuntary sterilization: An interagency statement,”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accessed October 29, 2015, http://www.who.int/reproductivehealth/publications/gender_rights/eliminating-forced-sterilization/en/.

[4] Parliamentary Assembly, “Children’s right to physical integrity,” Parliamentary Assembly, last modified October 1, 2013, http://www.assembly.coe.int/nw/xml/XRef/Xref-XML2HTML-en.asp?fileid=20174&lang=en.

[5]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Juan E. Méndez,”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OFFICE OF THE HIGH COMISSIONER, last modified February 1 ,2013, http://www.ohchr.org/Documents/HRBodies/HRCouncil/RegularSession/Session22/A.HRC.22.53_English.pdf.

[6] “Gender Identity, Gender Expression and Sex Characteristics Act (Malta, 2015),” TGEU, Transgender Europe, last modified March 26, 2015, http://tgeu.org/gender-identity-gender-expression-sex-characteristics-act-malta-2015/.

[7] “To register intersex children as females or males, with the awareness that, like all people, they may grow up to identify with a different sex or gender. To ensure that sex or gender classifications are amendable through a simpl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t the request of the individuals concerned. All adults and capable minors should be able to choose between female (F), male (M), non-binary or multiple options.” Quote from: “ Malta Declaration,” OII EUROPE, Organisation Intersex International Europe, last modified December 1, 2013, https://oiieurope.org/malta-declaration/.

[8] “In the future, as with race or religion, sex or gender should not be a category on birth certificates or identification documents for anybody.” Quote from: “ Malta Declaration.”

[9] “Defining intersex as a third classification for infants and children with intersex variations, as is the case in ACT, places children at risk. Persons so assigned have lesser rights, and will face stigma and outing in school and other environments, and we oppose such classification, without the voluntary and informed consent of the person so classified, as a human rights abuse.” Quote from: OII Australia, “Submission to the Australi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Sexual Orientation, Gender Identity and Intersex Rights Snapshot Report,” Intersex Human Rights Australia, last modified February 6, 2015, https://ihra.org.au/wp-content/uploads/2015/01/OII-Australia-SOGII-Submission-2015.pdf.

[10] Small Luk ELa 藩離以外——認識和關愛雙性人:〈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致政制事務委員會 審議會 意見書 雙性人在香港的困境:再思法律與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網站:http://www.legco.gov.hk/yr12-13/chinese/panels/ca/papers/ca0520cb2-1179-6-ec.pdf(最後參閱日期:2015年10月29日)。

[11] “If the child can be assigned to neither the female nor the male sex, then the child is to be entered into the register of births without such a specification.” Quote from: “Sham package for Intersex: Leaving sex entry open is not an option,” OII EUROPE, Organisation Intersex International Europe, last modified February 15, 2013, http://oiieurope.org/bluff-package-for-inter-leaving-sex-entry-open-is-not-an-option/.

[12] Hida Viloria, “Op-ed: Germany’s Third-Gender Law Fails on Equality,” ADVOCATE, last modified November 6, 2013, http://www.advocate.com/commentary/2013/11/06/op-ed-germany%E2%80%99s-third-gender-law-fails-equality.

[13] See paragraph 18 & 21 in Australian Government, “Australian Government Guidelines on the Recognition of Sex and Gender,” Australian Government, Attorney-General’s Department, last modified November 2015, http://www.ag.gov.au/Publications/Documents/AustralianGovernmentGuidelinesontheRecognitionofSexandGender/AustralianGovernmentGuidelinesontheRecognitionofSexandGender.PDF.

[14] “Changing your gender identity on your passport,” Te Mata Uruwhenua Identity and Passports, last modified May 18, 2020, https://www.passports.govt.nz/what-you-need-to-renew-or-apply-for-a-passport/information/.

[15] “…there are legitimate reasons people may hold conflicting documents. For example, people who identify primarily as X may want to hold a passport in a particular gender to ensure their safety while travelling overseas.” Quote from: paragraph 28 in Australian Government, “Australian Government Guidelines on the Recognition of Sex and Gender.”

[16] “To ensure the provision of all human rights and citizenship rights to intersex people, including the right to marry and form a family.” Quote from: “Public Statement by the Third International Intersex Forum,”OII EUROPE, Organisation Intersex International Europe, last modified December 1, 2013, https://oiieurope.org/public-statement-by-the-third-international-intersex-forum/.

[17] W v W (physical inter-sex) [2001] Fam. 111 (England).

[18] Australi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2011 Addressing sexual orientation and sex and/or gender identity discrimination Consultation report (Sydney: Australi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2011), 9–16, http://www.humanrights.gov.au/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publication/SGI_2011.pdf.

[19] “Sex Discrimination Amendment (Sexual Orientation, Gender Identity and Intersex Status) Act 2013,” 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 last modified June 17, 2013, http://www.comlaw.gov.au/Details/C2013A00098.

[20] “No religious organisation identified how intersex status could cause injury to the religious susceptibilities of its adherents. Consequently, prohibiting discrimination on the basis of intersex status will not limit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thought, conscience and religion or belief.” Quote from page 9 in “SEX DISCRIMINATION AMENDMENT (SEXUAL ORIENTATION, GENDER IDENTITY AND INTERSEX STATUS) BILL 2013,” PARLIAMENT of AUSTRALIA, accessed October 29, 2015, https://parlinfo.aph.gov.au/parlInfo/download/legislation/ems/r5026_ems_1fcd9245-33ff-4b3a-81b9-7fdc7eb91b9b/upload_pdf/378454%20.pdf;fileType=application%2Fpdf#search=%22legislation/ems/r5026_ems_1fcd9245-33ff-4b3a-81b9-7fdc7eb91b9b%22; “The Government has not been informed of any religious doctrines which require discrimination on the ground of intersex status. Therefore, intersex status is not included in this exception.” Quote from page 20 in “SEX DISCRIMINATION AMENDMENT (SEXUAL ORIENTATION, GENDER IDENTITY AND INTERSEX STATUS) BILL 2013.”

[21] Dan Harrison, “Gender discrimination to be removed from Medicare,” The Sydney Morning Herald, last modified July 24, 2013, http://www.smh.com.au/federal-politics/political-news/gender-discrimination-to-be-removed-from-medicare-20130723-2qi4m.html.

[22] Safe Schools Coalition, AUS, accessed October 29, 2015, http://www.safeschoolscoalition.org.au/.

平機會研究的不公平

11/07/2014

平機會在五月份宣佈委託中大亞太研究所性別研究中心就「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可行性研究」。雖然該研究中心的主導者在相關議題上一向立場鮮明,然而作為學者理應以不偏不倚的嚴謹態度進行學術研究。當該研究中心表示研究將同時採用「質化」和「量化」的方式進行研究,我們更是寄予厚望,因為這較能讓公眾掌握不同性傾向、性別認同、雙性人受歧視的實際情況。可是,經過第一場公眾研討會後,我們發現研究根本未能做到如宣傳所說「持開放態度」,因為整個研究方法嚴重地向性小眾傾側,而沒有做到公平和公正地對待持不同意見的人士。

 

歷次「歧視」調查的問題

其實早在是次研究之前,社會各界已就相關議題(包括有沒有性傾向歧視、是否支持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是否支持同性婚姻等) 發表過多次調查報告。可惜,這些研究調查在方法學上出現各種不同程度的漏洞,例如某些同志團體主導的調查以網上問卷形式邀請受訪者填寫,在取樣方面極之不科學。某些學術單位雖然在取樣上較科學,以抽樣形式選取受訪者進行電話訪問。不過,他們設計的問卷卻有不少的「問題」,例如「問題」往往是問受訪者是否贊成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自己有沒有歧視同性戀者等等。這是一種歸納印象、感覺與日常生活經驗的方法,本來常用於香港的問卷方式,優點是簡單、成本低。但當中的問題源自「歧視」這個詞的複雜性,在過往不同的調查對此均欠缺清晰的定義。據我們的認識,歧視法能規範的「歧視」多為差別對待,而非態度好壞或信念差異。若調查抽象地問及對「歧視」的觀感質量(如:嚴重與否、普遍與否)時未有清楚定義何謂「歧視」,解讀結果時則可能造成過度讀入或模稜兩可的情況。

再者,「歧視」本身是一個負面的字眼,可以是指一些想法,如反對(objection)、不認可(repeal),可以是一些態度:愛惡(preference)、偏見(bias)、偏執(prejudice),也可以是一些行動:容忍而不贊成(disagree with tolerance)、仇恨(Hate)、差別對待(differentiating treatment)。然而,調查單位往往難以在電話訪問的過程上作適當的解釋,因此受訪者在未有清楚了解「歧視」的定義之時便要說出答案,這種以量化方式所做的調查本身就不夠客觀。

 

研究團隊的盲點

我們本來以為性別研究中心這次的研究會做得更好,因為這一次研究包括了多種研究方法—

  1. 以電話抽樣訪問超過1,000位市民的具代表性公眾問卷調查;
  2. 成立兩個焦點小組(不同社會階層的LGBTI人士及不同職業、年齡及宗教的市民) ;
  3. 與相關的本地及海外法律專家進行深入訪談;
  4. 主辦三場以交流意見及招募公眾人士焦點小組成員為目標的公眾研討會

可惜的是我們發現這四種方法都各有盲點,容易令研究一面倒地傾向支持性傾向、性別認同歧視立法,對持不同意見的人士並不公平。

首先,針對電話抽樣訪問的方法,研究中心並沒有表明這個電話調查的問卷是如何設定,假如這是和過往學術機構所做的調查一樣,同樣地並沒有就「歧視」下清晰的定義,則其結果可能和先前不少的調查相約,有欠公允。

第二,成立兩個焦點小組。以LGBTI作為一個焦點小組,理應較能從其經歷了解歧視狀況。可惜,這個LGBTI焦點小組是透過志願組織(正確應是同運組織) 招募,而這些同運組織有鮮明的立場支持立法,這是否能真正反映大部份LGBTI人士的真實想法呢?例如他們當中有「後同性戀者」,是LGBTI群體中少數中的少數,研究中心有多重視這些人士的意見呢?而且,計劃只是單方面聆聽LGBTI人士訴說其受歧視的情況,並沒有讓「被告」解釋,在這種有「原告」無「被告」的情況下,單方面聽取一面之辭的指控,其結果可想而知,但如何證實這些指控是真的呢?如何確定其主觀感受一定是被指控人士的真正意圖呢?正如一個人被解僱可能有很多理由,要判斷誰是誰非,必須詳細聆聽雙方的理據,否則難以說服公眾。

研究中心在第一次公眾研討會回應了有關憂慮,表示「被告」可以加入另一個焦點小組提供意見。不過,難道「被告」會知道自己曾因自己一句說話、一個行動而被指控為歧視,然後主動加入焦點小組嗎?值得注意的是,這個焦點小組是自願報名參加的,對議題關心的兩個不同立場陣營的人士會否各自動員參加,使之淪為鬥人多的小組呢?假如結果真的如此,這個焦點小組又有多大代表性呢?

第三,與相關的本地及海外法律專家進行深入訪談。研究小組並沒有解釋這個研究的詳情。不過,從我們多年來的研究發現,不少已有相關法例的歐美國家已因歧視法而引起「逆向歧視」,對言論自由、教育自由、營商自由、宗教自由等構成嚴重威脅,我們希望研究中心在接觸海外法律專家的同時,能同時研究外國「逆向歧視」的例子,接觸有關方面的法律專家,例如Christian Concern。

第四,主辦三場公眾研討會。經過第一場研討會後,我們對研究中心的安排深感不滿。三場研討會所邀請的嘉賓除了最後一場有幾名對立法持反對立場的嘉賓外,全部都是一面倒支持立法。而且,獲邀請人士過往已多次就立法表達鮮明的立場,這又何需再舉辦研討會呢?研討會雖名為「公眾」,不過公眾可參與的時間十分有限,每人只有兩分鐘,並僅有寥寥可數的參加者可以被抽中發言,這究竟能有多大的討論成份呢?如何有效地蒐集過往並沒有渠道就此議題公開表態人士的意見呢?

最後,我們不能不提出質疑,為何這個研究調查是以「立法可行性」為前設呢?研究中心應說明這個「可行性」是怎樣量度,四個研究方法再加上「疏理過往的研究」的比重又是怎樣的呢?我們認為研究小組必須持守公平公正的原則,重新檢討研究的設計方案,並向公眾交待結果。否則不用做調查,大家已可預知結果,就是一些積極表達意見的性小眾聲稱自己受到一些毋須查證的歧視,若不立法不能消除這些歧視,而公眾卻因為不贊成一些定義不清晰的歧視,而要為一些他們未必真正認為是歧視的事背書,研究中心因而得出必須訂立性傾向或性小眾歧視條例的結論。

 

勿好心立惡法

一直以來,同運都淡化訂立歧視法對社會的影響,更否定「逆向歧視」的存在。直至當不能掩飾大量已在外國出現的真實例子後,就轉為指良心自由、言論自由、營商自由要受到限制。更有同運朋友以類比的方法指香港已有四條歧視法,為何這些法例沒有造成「逆向歧視」呢?我們不同意將有爭議性的性傾向與種族、性別、家庭崗位、殘疾等類比。事實上,現行歧視法的框架是否完善亦是值得深思的問題,最近(7月4日) 東方日報便報導了一位人士濫用《殘疾歧視條例》控告東方日報的例子,即使東方報業集團勝了官司,卻要承擔50萬訴訟費用,原訴人敗訴卻毋須支付對方訴訟費,令人不禁反思歧視法為社會帶來的影響。

我們明白不少社會人士對弱勢人士的關顧,然而在關顧的同時理應兼顧整體社會的利益,勿因好心而立下惡法,使之成為逼害異見人士的工具。

 

曾經刊載於:

《主場新聞》  14/7/2014

平機會差別對待兩個研究的玄機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通識教育及流行文化)
16/01/2014

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對性別議題隻字不提,只在施政綱領中提出要就變性人案件做修法工作,以及加強性傾向歧視的教育工作,但平機會上周卻刊登廣告,邀請各界就兩個項目提交建議書,分別為:1. 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可行性研究;2. 職場年齡歧視的探索性研究。(見下圖)
 
可我們留意到這廣告有三點令人憂慮的玄機:
 
1. 平機會第一項研究除了包括性傾向(過往指同性戀、異性戀和雙性戀人士),還有性別認同(即所謂的跨性別,當中包括變性人和易服者),今次更首次新増「雙性人」(Intersex,即身體同時有男女生殖器官的人)受歧視的問題,範圍比原先討論的性傾向歧視,闊了很多,事先完全沒有與社會各界溝通和表達過有此要求,社會一直未有相關的討論,做法完全是自把自為。
 
2. 平機會在處理年齡歧視時,甚麼也不做,只做「職場」,即是在歧視條例中的其中一個範疇,事實上過往的歧視條例都不是單一議題,一般還包括租住,服務提供,中傷及騷擾等情況,但在處理年齡歧視時,卻在沒有經過社會討論的情況下,漠視其他情況,與性傾向相比,範圍收窄得太多,可惜平機會並沒有解釋為何處理不同類型的歧視會用不同的標準去處理,這是對不同歧視問題的不合理「差別對待」。
 
3.平機會為性傾向等議題所做的,是「可行性研究」(Feasibility Study),而做年齡歧視的,卻是「探索性研究」(Exploratory Study),兩者有明顯的傾側性和差別對待。換言之,性傾向議題原則上被認為是必須做的,所以現在只討論如何實行,如果最後研究結果因為不同的原因以致相關法例不可行,平機會就可以將他們不做有關法例的原因歸咎於那些因素,以求全身而退。不過對於年齡歧視,她所做的只是探索有關歧視情況是否存在和嚴重的研究,明顯層次是前一級的,至於為何有這種「差別對待」,平機會同樣是欠公眾一個解釋。

可見,平機會主席周一嶽揚言所有歧視都會處理,一視同仁,更特別指出年齡歧視、新移民歧視會同等看待不過是門面說話。事實上,根據2013年平機會論壇的調查結果顯示,51%人士認為「保障不同性傾向和性別認同人士免受歧視」毋須放在最優先處理的位置。可惜,現在看來,我們能見的,周一嶽不只漠視民意,而在研究時亦缺乏合理的原則,只按個人意願使用公帑。

明光社

曾經刊載於:

成報 16/1/2014

可變與不變之間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22/05/2013

法庭的判決改變了,在原訟庭和上訴庭要求以新的性別身份結婚皆敗訴的變性人W小姐,終審法院改判她勝訴。問題的主要爭論是W小姐雖然身份證上的性別已經改為女性,但是,當她申請與一名男士結婚的時候,由於出世紙的性別仍然是男,因此被拒絕。終審法院認為只准天生的男女結婚,可以繁衍下一代的觀念需要與時並進,而變性人雖然是少數,但大眾共識不是否定小眾權利的理由,因此,以四比一裁定W小姐勝訴。

事實上,W雖然已經完成了變性手術,在外貌、心理和行為上都和一般女性沒有太大分別,不過,她的染色體其實無法改變,仍然是XY,亦沒有正常女性的生育能力,嚴格來說,變性手術並不能夠完全改變她的性別。不過,若果她的性別身份不能夠持續一致,在法律上有時當他是男、有時當她是女,對於她的確會帶來困擾和不便。因此,裁定她可以新的性別身份結婚亦有其道理。

但是,終審法院認為,由於現代很多夫婦亦不打算生兒育女,因此繁衍後代不再是現代婚姻的必然要素這個講法就值得商榷,正如其中一位力排眾議的常任法官陳兆愷在判辭中亦指出,沒有證據證明香港社會對婚姻制度的看法已經轉變,法庭不應該參與為社會制定新政策。我們相信一男一女結婚,生兒育女,令人類可以延續下去,仍然是不少人對婚姻和家庭的期望,當然,是否真的生兒育女要視乎每對夫婦的際遇和選擇。法律不會要求檢查當事人是否有生育的能力或者意圖才決定是否批准一對男女結婚的,因此,變性人亦毋須證明是否具備生育能力。 

既然法律容許一個人變性,就應該賦予當事人一個持續而一致的法律身份,在所有法例都以身份證上的性別為依據,毋須再理會她的出世紙。至於社會對婚姻的看法和制度是否需要改變,應該由市民大眾和立法會討論,而不應該由幾個法官代整個社會做決定。

另一方面,將來如何界定一個人已經變性,可以改變身份證上的性別,必須維持嚴格的程序和標準,包括充足的生理和心理評估;兩年以上的觀察和完成了完整的變性手術。不能好像一些國家(如加拿大)漸漸變成接受一個人心理上認為自己是另一個性別,但因為不願意或不適合做變性手術,只要通過心理評估亦接納他/她是變性人。亦不應好像有些個案,當事人只做了切除部份原來性器官的手術,但沒有加上新的性別的性器官,亦當作是一個變性人,這樣只會令問題變得愈來愈複雜。在求變的當中我們亦要看到甚麼不應該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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