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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回應(四):Ann選擇租客的自由

戶主拒租屋 被判罰款兼堂費
22/01/2013

這個案例關於「罰款1,500、寫道歉信、被逼參加覺醒課程」等說法似乎是參考了一個錯誤的資料來源,而且一直沒有發覺。相信日後的版本會更正這個錯誤。
 
  然而金額的大小並不影響逆向歧視的本質。就算認同梁君的內容,這仍是一個逆向歧視個案。如果留意判詞,法官判戶主敗訴的原因,是因為她違反了當地平等機會委員會的法例(MGO, Section 3.23(4)),簡單地說是因為對方的性傾向對她作出差別對待。跟戶主先收下訂金再拒租並沒有直接關係。[1]
 
  而且,根據一份law review引述戶主的供詞,有另一個版本,戶主收訂金當時其實不知租戶是同性戀者。稍後談話時租戶才透露自己的性傾向,又謂她自己並不想與對同性戀者共住會感到不安的人一起生活。之後戶主與另一分租人詳談後才決定拒租。[2]當時的報章也有相若報導。[3]
 
  若香港要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同住的房間出租或許會有豁免。根據「爭取性傾向歧視條例陣線」自行草擬的《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建議書2013》,當中第5.1條:「若業主居住於同一出租處所,而他並無透過地產代理或廣告出租處所,則業主可決定把處所租給何類人士。」豁免條件是不能透過地產代理出租或發出任何出租廣告。但無論如何,事實上這個案例中,戶主拒絕與同性戀者分租同一房子,因為類似性傾向歧視的條例而判罰兼要付對方的律師費23, 160美金。這案例的核心訊息仍是正確。

 

關注範疇: 
同性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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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8/2024
專欄:有情無國界 (*所有文章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國家:英國

時隔一年八個月,在<衣食住行>一文中提及剛移居到英國的香港人,要找合適租住的房子並不容易。當時,與我們接洽的業主(代理人),竟然主動提出給我們按月繳付租金,對我們(或不少香港人)聽來,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有朋友更說,是神蹟般的發生。

早兩個月,跟女兒們閒話家常,說說我們整家過去十多年的旅程(客旅)。搬家超過十次......說到自恩言出生到現在,也未曾在同一個住所,居住超過三年。隨後,我們在想,居於現址,可會打破「紀錄」?

我們現在的居所,租約期是八月十一日。業主(代理人)在八月六日才通知我們,提出加租₤150。我們隨即到網絡上找房子。第二天(八月七日)下午一點,太太約了那代理人直接對話,他是一個三十多歲的年青人,來自印度的第二代。太太與他的交談中,不只是討論租約的安排,更是分享生命。年青人在這裡成長,竟然是在安言之前就讀的中學畢業,他對外來人在本地生活有身同感受。經過討論交流後,他個人決定將加幅減至₤60(與上次續約的加幅一樣)。

峰迴路轉的故事才叫人讀得有趣味,但真實的生活卻是另一種味道!

翌日八月八日早上,代理人突然相約見面,我內心隠隱覺得不對勁。昨天已決定續租的安排,為何再次見面?他表示:「公司其他的負責人說,要按市場需求的情況,租金必須上調至₤1750…….」

「反覆無常」、「出爾反爾」、「缺乏誠信」、「貪圖利益」……或許,還有更差的形容詞。我們跟首次簽租約時一樣,並沒有所謂的「據理力爭」。只嘗試去明白這年青人的處境及心態。他要推翻自己昨天剛剛所作的承諾,並選擇當面跟我們對話,不是以文字留言交待,這已是他了不起的地方。

堅持良善,與他者保持友好關係,是我們神兒女所堅守的態度。而且,事情並不是這年青人能夠改變的,指責或難為他又有何用?房子總會找得到的,但與人的關係,破壞了就難以尋回或修復了。

在他臨離開前,太太好奇地問:「首次的租約,為何你會主動讓我們按月交租呢?這是絕無僅有的事情!」他回答說:「那天你們來看房子,雖然見面時間有限,但我感到你們一家很親和,給我一種可以信任的感覺,因此我也為你們做了一些事。(爭取一下的意思)」這個親和的印象是從而來呢?盼望上帝繼續賜福祂的兒女,有和平的氣息,感染你我所接觸的每一個人。

衣食住行

陳偉洪 | 過去10年,搬家超過10次。一家四口,由市區搬到長洲小島接受三年神學裝備;到德國短宣一年;再回小島牧養兩年;隨後出發,旅居台灣,等候上帝的吩咐。原以為暫居數月,誰不知停留四年,與旅居、流散者同行。現在又再啟航,遠赴英國,一步一步跟隨,繼續客旅人生。
19/01/2023
專欄:有情無國界 (*所有文章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國家:英國

「衣、食、住、行」究竟是按甚麼準則作排列?為何以衣為首,以行為末?或許,這是以人最基本的需要作考量。也可能是參考《史記.管晏列傳》「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這一句。從生活的經驗來說,衣與食大概已成為都市人一種時尚的追求。花數百甚至數千元買一件成本只是數塊錢的足球球衣;用上數百數千元,到「高級」餐廳吃一點點不能填飽肚子的所謂佳餚;或用上數萬或數十萬,競投一支不會拿來喝的紅酒。「衣」既不是保暖禦寒的必需品,「食」亦不是充饑活命的先決。處身在不同的環境,這四項的優次排序似乎是會有所轉變。

我們去年8月到英國,在《離家.遠》一文已提及。從台灣帶走的東西不多,大部份冬季的衣服也得留下。當然,就算能帶來,那些衣服也不一定能大派用場。原因是這裡實在太冷!進入12月,已有一整個星期持續零度以下,更曾低見負8度。有一天,下午5時,天已全黑,在巴士站等候太太下車。滿以為在3度「高溫」下,就可以隨便穿上一件抓毛衣。雖然,已謹慎地穿上保暖內衣打底,在外加添一件防風雨的外套。當時,站在空曠的車站,被寒風吹了五分鐘……真的!確有一種可能會被凍死的念頭萌生。平常滑手機的手已不可能暴露在空氣中,藏在衣袋中,仍是感覺刺痛。在這情況下「衣」放在首位,實在是不容置疑。

然而,相比於「衣」,「住」在英國排列在首位更是「實至名歸」。當然,這主要是就新移居英國的香港人來說。

突然湧入數以萬(或十萬)計的移民,雖則帶動了英國的物業市場,但同時,亦造成供不應求的情況。置業安居向來是香港人主要追求的目標,總覺得交租是替別人「供樓」,買樓才是為自己積蓄及帶來穩定。來到英國,港人的心態仍沒有改變,希望盡快置業安頓。無奈港英兩地的樓宇買賣及租賃程序是截然不同。聽一些港人分享,縱使簽了合約,下了訂金,也不一定能準時收樓。業主延誤或突然變卦也沒有任何責任或賠償。

至於租樓,我們有親身的經歷。過去聽聞,港人初到英國要租房,由於沒有工作及薪金證明,不少業主要求租客預繳一年的租金。亦有一些港人為求盡快覓得住處,不惜提高租金或預付更長月數的租金。畢竟求過於供,網上預約看屋,十多名準租客爭取一個租盤,價高者得,自然成為這遊戲的基本準則。

我們尋覓房子,租金貴是在所難免。另外,在英國的法規下,租房子是需要符合:房間標準(The Room Standard)或空間標準(The Space Standard),避免居住過於擠迫(overcrowding)。[1] 因此我們不能省租金而租一個較細的單位。另一方面,被業主要求預繳一年租金已是常態。要我們一下子拿出兩萬多英磅,實在不容易。我們現在租下的房子,最初業主要求我們預繳半年租金,已叫人喜出望外。但在簽約前卻發生了小插曲:

當我們知道房子的位置,大概都可以接受了,因為房子和女兒學校的位置相近。之前所看,與這租金相若而可以考慮的,女兒需要步行二十多分鐘上學。想到冬天,孩子要在零度之下走路往返學校,就感躊躇。因此找到這房子,看房當天,二話不說,就決定租下,更隨即付上數百鎊的留位訂金(Holding Fee)。下午收到合約初稿時,竟發現租金加了40鎊。詢問下,業主表示在我們看屋當天,已在租屋網站調整了租金。而我們所質疑的是,為何看房子時,仲介沒有給我們表明。我們認為這是不太誠實的情況,故決定另覓房子,終止租賃程序。誰知業主竟然不願退回按金,更指出我們在起初填報的資料有誤。

當然,我們可以據理力爭,鬧得不快告終。但太太反覆思量,想到安排看房之前要回答的資料,確實可能有誤導。我們認為要做好自己的本份,故真誠地向業主表示歉意。後來對方竟然出奇地,主動提出可以讓我們按月交租。我們從來沒有向仲介或業主表示希望可以按月交租,只單單向天父祈禱。想不到一個真誠的回應,承認自己可能的過失,所換來的卻是更輕省的景況。這不僅在經濟上,更是在心靈上。做「對」的事,作上帝看為「正」的事,就能經歷祂出人意外的平安。

應付衣食住行之先,得著內裡的平安其實是更為重要。


 

[1] “Housing Act 1985,” legislation.gov.uk, last modified December 2, 2019,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85/68/part/X.

版權條例修訂捲土重來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20/01/2022

2021年10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表示,本港的《版權條例》落後超過10年,當局要進行「保底」工作,修訂法例,並以《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作藍本諮詢公眾。[1] 過去,有市民擔心這條例會阻礙二次創作,2014年的草案限制轉播侵權作品,同時二次創作或翻唱作品並未獲豁免,故被外界稱為「網絡23條」,草案最終未能完成審議。經歷過拉布及擱置,是次重啟修例,政府高官指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首次提出支持香港發展成為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中心,認為這是檢討法例的適當時機。[2] 此外,特首林鄭月娥在2021年發表施政報告時亦表示會強化知識產權制度,加強推廣、教育和對外合作,又會提升知識產權署的實質審查能力,並研究把《專利合作條約》的適用範圍擴展至包括「原授專利」制度等。[3]

明白科技日新月異,網上創作及分享的渠道及技術比起七年或10年前已經變化了許多,串流平台、電子傳送和直播科技的迅速發展,對於版權擁有人、版權使用者及服務提供者的保障都有需要提升。

根據政府新聞公報及是次諮詢文件內容,政府建議按《2014年條例草案》涵蓋的五個範疇(見附表)作為基礎,更新香港的版權制度。

附表:《版權條例》修訂建議涵蓋的五個範疇

範疇

內容重點

A. 傳播權利

賦予版權擁有人科技中立的專有傳播權利,確保他們的作品以任何電子傳送模式向公眾傳播都會得到保護。

 

B. 刑事法律責任

配合引入上述專有傳播權利訂定相關侵權行為的刑事法律責任。

 

C. 經修訂和新增的版權豁免

新增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及模仿;評論時事,以及引用版權作品三大類別的目的而使用版權作品提供版權豁免;並修訂和擴闊豁免,便利網上學習、圖書館、檔案室和博物館的運作,以及聲音紀錄的媒體轉換等使用版權作品模式,以期在保護版權與合理使用版權作品之間維持合適的平衡。

 

D. 安全港

增訂「安全港」條文,訂明聯線服務提供者在符合若干條件下,包括在獲告知其服務平台上出現侵權活動後採取合理措施限制或遏止有關活動,只須對用戶在其服務平台上所犯的侵權行為承擔有限的法律責任,以鼓勵聯線服務提供者與版權擁有人合作打擊網上盜版活動,並為他們的作為提供合理的保護。

 

E. 民事案件的額外損害賠償

增訂兩項法定因素,供法庭在決定是否在涉及侵權的民事案件中判予版權擁有人額外損害賠償時考慮,一是侵權者獲悉其侵權行為後的不合理行為,二是因該侵權行為而令侵權複製品廣泛流傳的可能性,以加強對版權擁有人在數碼環境的保障。

 

資料來源: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對於上述的修例建議,最令人關心的就是有關「豁免」及「提控」兩部份。有關豁免方面,《2014年條例草案》有提及會對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評論時事和引用(有助在網絡和傳統環境中促進表達自由和討論)等目的,提供公平處理的豁免,因為這是十分常見的網絡活動,[4] 故可獲民事和刑事的豁免。有政府官員稱沒有為獲豁免項目提供定義,原因是在法例上,這是一個最佳的做法,亦稱可用「common sense(常識)」去理解意思,如有爭議可由法庭決定。[5]

對於認真翻唱歌曲「以抒發個人感情或展示才華」不被豁免,但如果版權持有人沒有反對,政府便無從提控。不過,一旦涉及經濟利益,情況就會變得複雜。翻唱作品除了可上載於YouTube平台,翻唱者也可以在其他地方翻唱或播放影片,如果他會從中獲利,如收取廣告費、歌唱報酬,版權持有人應可以向他追究,如是者似乎提控的決定權在版權持有者手中,但他究竟要經網上播放平台追究,或向政府哪個部門投訴?案件屬民事或是刑事?由知識產權署或由警方處理?此外,政府雖說法庭處理案件時要以造成的經濟損害、侵權行為會否代替原作品為主要的考慮因素,但作品放在網絡上,結果又是否上載者可以預期得到?筆者就曾看過一些因翻唱而意外爆紅的例子,而這些翻唱作品又是否「代替了原作品」?當中如何界定?這些問題或許仍有待解說。

筆者想到一個例子,藝人陶大宇早前於商場騷翻唱了《倒轉地球》,他意外爆紅,其唱腔和台風成為城中熱話,他的作品是否代替了原唱者劉德華的《倒轉地球》?[6] YouTube的片段不是陶先生自己拍的,廣告收益是歸網民和網絡KOL(Key Opinion Leader,關鍵意見領袖),但陶先生又因著這些評論及短片的廣傳而接到更多翻唱這歌曲的演出機會,這個情況如按照《版權條例》,又應如何理解和跟進?

另外,亦有創作者會藉「二次創作」的空間來抒發對生活、政治的感受,他們除了要面對《港區國安法》外,現又多了一個《版權條例》,他們又可能會因懼怕觸碰到紅線,表達時變得更加小心翼翼,影響了創作自由。

政府就條例的修訂作公眾諮詢,諮詢期由2021年11月24日至今年2月23日,為期三個月。[7] 各位可於政府知識產權署的「更新香港版權制度的公眾諮詢」網頁了解更多及踴躍表達意見。


[1] 曾凱欣:〈邱騰華稱將重啟版權修例諮詢 不排除因應國安法加插細節〉,《香港01》,2021年10月16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689272/邱騰華稱將重啟版權修例諮詢-不排除因應國安法加插細節(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2月29日)。

[2] 〈政府就更新香港版權制度展開公眾諮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2021年11月24日,網站: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111/24/P2021112400476.htm(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2月29日)。

[3] 文維廣:〈施政報告2021︱「網絡23條」下屆立會重啟 林鄭:強化知識產權〉,《香港01》,2021年10月6日,網站:https://www.hk01.com/政情/685264/施政報告2021-網絡23條-下屆立會重啟-林鄭-強化知識產權(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2月29日)。

[4]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工商及旅遊科:〈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版權條例》(第528章)《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知識產權署,2014年6月11日,頁8–11,網站:https://www.ipd.gov.hk/chi/intellectual_property/copyright/LegCo_Brief_2014_c.pdf(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2月29日)。

[5] 〈修訂《版權條例》 擬戲仿評論時事等免刑責 不寫明定義 公眾常識理解〉,《晴報》,2021年11月25日,網站:https://skypost.ulifestyle.com.hk/article/3115801/(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2月29日)。

[6] 董欣琪:〈陶大宇憑《倒轉地球》大翻身 爆紅感迷惘:唱得好唔會有今日成就〉,《香港01》,2021年12月8日,網站:https://www.hk01.com/即時娛樂/709644/陶大宇憑-倒轉地球-大翻身-爆紅感迷惘-唱得好唔會有今日成就(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2月29日)。

[7] 〈更新香港版權制度的公眾諮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知識產權署,2021年12月20日,網站:https://www.ipd.gov.hk/chi/intellectual_property/copyright/consultation2021.htm(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2月29日)。

與同運/同婚相關的外國法庭個案

26/03/2020

美國福樂神學院被女同性戀學員指控

2019年11月21日,主校園位於美國加州帕薩迪納市(Pasadena)的福樂神學院(Fuller Theological Seminary)被一名女學生指控歧視。

2016年,該名女學生Joanna Maxon在學院就讀期間,與同性女友結婚。

Maxon有接受學生資助貸款以繳交學費。學院職員於2018年翻看了她的稅務文件,得知她的同性婚姻狀況,其後學院開除了她的學籍。

學院表示有制訂防止歧視的政策,不會因著性傾向、婚姻狀況、性別、國籍、膚色、種族等歧視任何人,但學院也區分傾向及行為兩者的分別。

在福樂神學院有關社群準則的網頁(Community Standards)一起首便提到服侍神的人需要有道德品質,隨後也提到性方面的準則:性關係只可在男女婚姻中進行。當中亦指明期望所有屬於這群體的成員,學生及職員等,都要棄絕不符合《聖經》的性行為。學生申請入學時,他們已知道及表明同意遵守有關準則。

根據美國聯邦法例《1972年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條》(Title IX of the Education Amendments of 1972),禁止學術機構基於性別作出歧視,但有些宗教團體可以得到豁免。

Maxon委託的律師Paul Southwick相信福樂神學院不符合獲豁免的資格,因為學院接受聯邦政府資助,而Maxon的學生貸款資助便是來自聯邦政府。

Southwick又指,得到豁免的宗教團體必須由教會營運,因此福樂神學院難以得到豁免。

 

音樂總監被辭退後提出控告

Colin Collette在位於美國伊利諾伊州(Illinois)的聖家天主教社群(Holy Family Catholic Community)擔任音樂總監一職達17年之久。

Collette在2014年遭解僱前,他曾在facebook宣佈自己與一名同性伴侶訂婚。

隨後,Collette被告知違反了天主教教會的信條,遭到解僱。

2016年,Collette控告辭退他的教會,以及芝加哥大主教管轄區。

他指控她們歧視,並要求復職、賠償及索取失去的薪金。

2017年,美國地方法官Charles Kocoras否決Collette的指控。

Kocoras指出Collette的工作,對於教會靈性及牧養方面的使命,甚為重要,Collette在教區也是一個有名望的人,雖然他不是聖職人員,但他也在傳講教會的訊息和完成教會的使命。

他又指教會可從一些僱員歧視法例中獲得豁免。

Collette在案件中敗訴,教會毋須向他作出任何賠償。

 

法庭裁定律師公會有權不承認西三一大學的法律學院

加拿大的西三一大學(Trinity Western University)是一所福音派的基督教大學。

大學定立團體約定(the community covenant),教務人員及學生都必須遵守,而不可發生異性婚姻以外的性行為,是其中一項約定。

2012年,西三一大學宣佈計劃開辦法律學院。

2014年,新斯科舍省大律師公會(Nova Scotia Barristers’ Society)認為大學的團體約定歧視LGBT的團體,故拒絕承認大學的律師課程。其後,公平中心(The Justice Centre)介入,2015年新斯科舍省最高法院裁定,大學有權制定自己的團體約定。2016年上訴法院維持新斯科舍省最高法院的判決,判大學勝訴。

2014年卑詩省律師公會(The Law Society of British Columbia)同樣基於大學的團體約定,拒絕承認大學的律師課程,大學為此提出訴訟。卑詩省的最高法院及上訴法院皆判決大學勝訴。

面對上加拿大律師公會(The 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現稱安大略省律師公會),大學的法律學院同樣不獲認可,安大略省的上級法院、上訴法院,以及加拿大的最高法院均裁定上加拿大律師公會勝訴。

2018年6月,加拿大的最高法院以七比二的比數,也就是大部份的法官裁定卑詩省律師公會及上加拿大律師公會有權基於該大學設有的團體約定,而不承認西三一大學法律系的學生。

加拿大的最高法院在裁決時指,為了肯定LGBT學生有機會入讀該校,限制宗教權利是適合及合理的。

上加拿大律師公會讚賞此次裁決,認為律師本身的專業訓練便需要多元。

為了爭取開辦法律學院,大學在2018年8月決定除了教職員,學生不用簽署團體約定。

 

美國俄亥俄州牧者受到法例保護
不必為同性婚姻主持婚禮

2018年6月27日,美國俄亥俄州(Ohio)眾議院以59比29的投票比數,通過牧者保護條例(Pastor Protection Act,HB 36),有關條例仍有待地方政府的參議院審批。

條例保護牧者在不願意的情況之下,可以不必為同性婚姻主持婚禮,至於宗教團體,在不願意的情況之下,其物業及設施也不用供同性婚禮使用。

條例阻止國家及地方政府懲罰不願意主持同性婚禮的牧者,以及不願意提供服務的宗教團體,亦不得收回這兩者的福利和權利。

俄亥俄州過去沒有同性伴侶投訴教會的記錄。

法案在州政府眾議院通過前,有同性戀運動的活躍份子承認,他們打算強迫教會租借場地以舉辦同性婚禮。

 

堅持信仰
新希望家庭服務面臨停止領養服務

位於美國紐約州(New York State)的新希望家庭服務(New Hope Family Services)是一間非牟利的基督教服務中心,於1965年投入服務,中心有提供領養服務。

基於基督教信仰,新希望只會讓已婚的一男一女夫婦領養中心的孩子。至於未婚或同性伴侶,新希望會轉介他們到其他領養中心。

紐約州兒童及家庭服務辦公室查閱過新希望的手冊後,警告新希望應改變只容許已婚夫婦收養的政策,否則便會終止其領養服務。

2018年12月新希望決定控告紐約州兒童及家庭服務辦公室,指它針對中心的信仰。

代表新希望的捍衛自由聯盟(Alliance Defending Freedom)指出紐約州政府沒理由懲罰一些人,只因他們相信一男一女的已婚父母能為孩子提供最好的家,並強調領養服務提供者的存在,應該是幫助孩子,而不是滿足成年人的慾望。

代表紐約州兒童及家庭服務辦公室的律師則提出,任何形式的歧視都是違法。

2019年5月美國地方法院的法官駁回中心的案件,新希望決定上訴。

在2019年11月,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頒發了緊急命令,暫時阻止紐約州兒童及家庭服務辦公室在新希望上訴期間,採取行動。

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會否逆轉地方法庭的決定,仍是未知之數。

在過去幾年,在麻省、伊利諾州、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加州均有提供領養服務的機構因為信仰緣故,拒絕讓同性伴侶領養孩子,而被迫停止提供領養及寄養服務。

 

參考資料

有關福樂神學院個案

Bermont, Bradley. “Lawsuit: Fuller Seminary expelled a woman for being in a same-sex marriage.” Pasadena Star News. December 1, 2019. https://www.pasadenastarnews.com/2019/12/01/lawsuit-fuller-seminary-expelled-a-woman-for-being-in-a-same-sex-marriage/.

“COMMUNITY STANDARDS.” FULLER. https://www.fuller.edu/about/mission-and-values/community-standards/.

Romero, Dennis. “Woman sues Christian college after they expelled her for being in a same-sex marriage.” NBC News. November 23, 2019. https://www.nbcnews.com/feature/nbc-out/woman-sues-christian-college-after-they-expelled-her-being-same-n1089966.

 

有關音樂總監個案

Bourne, Lisa. “Archdiocese was within rights to fire gay music minister, judge rules.”LifeSite. June 9, 2017. https://www.lifesitenews.com/news/chicago-archdiocese-wins-case-involving-fired-gay-music-minister.

Eldeib, Duaa. “Court rules against gay man who sued Catholic church over firing.” Chicago Tribune. June 8, 2017. https://www.chicagotribune.com/news/breaking/ct-catholic-church-gay-employee-lawsuit-met-20170607-story.html.

 

有關西三一大學個案

“Trinity Western University v. Nova Scotia Barristers’ Society.” Justice Centre for Constitutional Freedoms. https://www.jccf.ca/concluded-cases/trinity-western-university-v-nova-scotia-barristers-society/.

Brean, Joseph. and Chris Selley, “Still seeking law school, Trinity Western drops sexual 'covenant' for students.” National Post. August 14, 2018. https://nationalpost.com/news/canada/still-seeking-law-school-trinity-western-drops-sexual-covenant-for-students.

Harris, Kathleen. “Trinity Western loses fight for Christian law school as court rules limits on religious freedom 'reasonable‘.” CBC News. June 16, 2018. https://www.cbc.ca/news/politics/trinity-western-supreme-court-decision-1.4707240.

Skenderis, Stephanie and Jon Tattrie. “Trinity Western University wins legal battle with Nova Scotia Barristers' Society.” CBC News. July 26, 2016. https://www.cbc.ca/news/canada/nova-scotia/trinity-western-university-wins-legal-battle-with-ns-barristers-society-1.3695374.

Valentine, Andrew. “Supreme Court of Canada Upholds Decision to Deny Accreditation to Trinity Western University Law School.” MILLER THOMSON. June 21, 2018. https://www.millerthomson.com/en/publications/communiques-and-updates/social-impact-newsletter-formerly-the/june-21-2018-social-impact/supreme-court-of-canada-upholds-decision-to-deny-accreditation-to-trinity-western-university-law-school/.

 

有關美國俄亥俄州牧者保護條例

Ohio Pastor Protection Act (HB 36). Rewire.News. November 29, 2018. https://rewire.news/legislative-tracker/law/ohio-pastor-protection-act-hb-36/.

Hodges, Mark. “LGBT activist admits they want to force Ohio churches to host gay ‘weddings’.” Life Site. February 22, 2017. https://www.lifesitenews.com/news/ohio-pastors-protection-act-faces-opposition-from-gays-seeking-unrestricted.

Pelzer, Jeremy. “Ohio ‘Pastor Protection Act’ unexpectedly cleared to pass Ohio House on Wednesday.” Cleveland.com. January 30, 2019. https://www.cleveland.com/open/2018/06/ohio_pastor_protection_act_une.html.

 

有關新希望家庭服務個案

Collins, Maureen. “New Hope Family Services Can Keep its Door Open…For Now.” Alliance Defending Freedom. November 6, 2019. https://adflegal.org/detailspages/blog-details/allianceedge/2019/11/06/new-hope-family-services-can-keep-its-door-open-for-now.

McMahon, Julie. “Can CNY Christian adoption agency exclude gays, unmarried couples? NY law faces high-profile court test.” Syracuse.com. December 2, 2019. https://www.syracuse.com/news/2019/12/can-cny-christian-adoption-agency-exclude-gays-unmarried-couples-ny-law-faces-high-profile-court-test.html.

Parke, Caleb. “Christian adoption agency sues New York after state tries to shut it down.” Fox News. February 20, 2019. https://www.foxnews.com/us/christian-adoption-agency-sues-new-york-after-state-tries-to-shut-it-down.

第三屆基督教性倫理峰會花絮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13/01/2020

在這個風雨飄搖的日子,感恩「第三屆基督教性倫理峰會」於2019年10月25至26日假恩福中心順利舉行,由第一屆開始,明光社每屆都會協辦性倫理峰會,2019年大會以「守護婚姻」為主題,邀請來自英國的大律師保羅.戴蒙德(Paul Diamond)及中國神學研究院榮休教授鄭順佳博士分享,聚會約有100人出席。

婚姻是甚麼

明光社

戴蒙德先生於峰會第一天分享「婚姻應否被重新定義」及「守護婚姻:宗教自由與歧視」。他認為是社會制度讓個人有權享有社會福利。從人類學角度,婚姻是兩性之間互補的關係,肩負著生養下一代及價值傳承的作用,他強調,家庭是為孩子而設,不是孩子為家庭而生。他提醒我們,性小眾對基督教非常不寬容,香港的信徒要裝備起來回應。他提到《歐洲人權公約》第九條保障了人有思想丶良心和宗教自由,但很多時,在如何實踐(manifest)上卻出現爭議。

基督徒受到迫害

戴蒙德先生提醒我們,基督徒面對的是一場政治運動,他分享了很多英國法庭的逆向歧視個案,說明當地在婚姻被重新定義後,社會、個人及教會在實踐信仰自由時所面對的法律挑戰。

1. Johns v Derby City Council打吡市議會:Owen和Eunice Johns這對基督徒夫婦,因為不願意肯定同性戀行為而失去作為寄養家庭的資格,法官認為他們對同性戀的看法對所寄養的兒童有真正的風險(real risk)及令有關兒童受感染(infected with),法官將不認同同性戀行為的觀點視為病毒,會令所照顧的兒童受感染。戴蒙德先生認為將基督教的價值觀類比如病菌會傳染給兒童,是匪夷所思的!

2. McFarlane v Relate Ltd案:McFarlane是一位基督徒輔導員,受聘於英國一間全國性的輔導機構Relate。McFarlane一直表現很好,直至他向上司表達他對於以性心理治療幫助同性戀伴侶的有效性存疑,他便被解僱,他遂控告Relate。案件在英國法庭審理,McFarlane被判敗訴,於是,戴蒙德先生將這宗案件遞交到歐洲人權法庭(ECHR),可惜,法庭仍然判McFarlane敗訴。這宗案件顯示基督徒可能因為信仰的緣故失去輔導員的工作。

3. Felix Ngole v University of Sheffield謝菲爾德大學案:Ngole是一位社工學生,他於2015年在個人臉書討論美國的Kim Davis因拒絕簽發同性結婚證書而入獄的事件,當中提到《聖經》指同性戀是罪的內容,學校為此收到匿名投訴,之後禁止他成為社工,因他的言論有歧視性本質(discriminatory nature)。後來他雖然得到平反,但事件發生時,報章以大標題「恐同不能成為社會工作者」來報道,當他在法庭上得到平反後,就只有一小段報道,指「男子贏得上訴」。戴蒙德先生藉這宗案件提醒與會者,主流傳媒對於涉及LGBT的報道手法非常偏頗,他鼓勵香港教會開拓媒體工作。

基督徒如何回應

戴蒙德先生在結語時感嘆過去幾年,看到基督徒被禁止穿戴十字架丶領養孩子,甚至失去工作及專業資格,這對基督徒實在非常不公平,甚至有法官在批核同志的領養案件上,說了一句「兒童需要爸爸媽媽」也被指為不寬容。他認為我們要協助維護家庭的組織發展及做到媒體友善,發揮媒體的力量去影響法官,他們都是生活在香港的,同樣會閱報,受媒體訊息影響。此外,基督徒不應該只關心自己的宗教自由,如果有同性戀者受到欺凌時,基督徒也要出手阻止,這亦是基督徒信仰的實踐。他呼籲基督徒律師起來,為信仰自由辯護。

上帝設立性婚姻家庭

明光社

鄭順佳博士分享「婚姻的神學反思」,他認為現代社會,性的領域非常廣泛,到處都是性的解放,性的淘空,導致性失去創意及規範,因此,基督徒要明白《聖經》如何給我們指引,認識上帝創造性的心意。創世記二章18節提到:「耶和華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上帝創造完各樣動植物後,覺得一切都非常美好,唯獨認為「那人獨居不好」,因他未覓得他的伴侶,於是,上帝造了一個女人幫助他,且吩咐他們要生養眾多及管理大地,要向上帝負責。上帝亦會向人問責,這是創造男女的心意,性是上帝美麗和奇妙的創造,性座落在創造和立約的脈絡中。

性的規範及界限

上帝透過律法書將律例和禁令呈現,使人明白性的意涵,生育在五經中是最重要誡命,是上帝賜給人的禮物,讓人在婚姻關係中享受,因為人是有思想、有尊嚴的,對於性是有能力節制的,上帝透過禁令,讓人知道界線在哪裡,哪些行為是可憎惡的,是需要受到禁止的。很多時,禁令與處以極刑是互相扣連,有人認為這是文化的產物,但其實是有其正面功能,如保護婦女及弱小,防止他們被利用及剝削,維持人倫的秩序。有關性的界限,舊約主要有四條禁令:

1. 不可亂倫維護家庭的秩序,由於舊約中的家庭普遍是大家庭,這禁令鼓勵近親的關係有愛,但不可有不當的性行為,其目的是保護後代的健康,因為醫學統計上亂倫所生的子女會有較高機會有各種遺傳基因的疾病。

2. 不可姦淫上帝創造婚姻的秩序,夫妻的關係是分別為聖的忠誠關係,為子女帶來安全感及穩定的生活,姦淫的行為是背棄忠誠,破壞婚姻。

3. 不可有同性之合:這是違反上帝創造男女的秩序,上帝沒有為亞當預備一位男性的伴侶,人類更不是單細胞繁殖,同性生理的結構亦不適合進行性行為,尤其是肛交容易令直腸受損及引致其他疾病。

4.人獸之合:從生物學上,人也是一種動物,但人有上帝的形象,其他動物沒有,動物在發情期需要交配,人不同,人可以控制自己,假若人與動物發生性行為,不知會有甚麼後果,會產生甚麼病,野獸的疾病如在人身上出現,後者不堪設想。禁止人獸之合是要維護生物各從其類的秩序。

新約性觀及婚姻觀

鄭博士再引用美國前總統克林頓與前實習生的性醜聞,幫助參加者思考如何劃出性的界線。按馬太福音五章27至28節字面的意思,可劃分為四個層次:一、欣賞有好感;二、有淫念幻想;三、有步署行動;四、進行雲雨之交。鄭博士認為如只在意念上有好感是沒有問題的,所以界線應定在一與二之間,當落在淫念中,則不論是否有行為及是否成功,都是犯了姦淫,因為淫念將對方視為物件,令她失去作為上帝受造的人的尊嚴,若從這個角度思考,我們是要實踐律法的精神,而非條文。

新約以婚姻來為性劃界線:婚姻內的性是尊貴的、是好的,不是卑賤的,將婚姻好像祭壇獻給上帝,希望保護婚姻雙方;一切婚姻以外的性是不容許的,並違反婚姻的忠誠,也是淫亂的事。哥林多前書七章2至5節提及婚姻內夫妻之間的性是毫不掩飾,有互相滿足的責任,性關係是義務而非權利,有償還欠債的心態,配合對方的需要,婚姻內的性非指向自己,而是指向對方;不是滿足自己的需要,而是滿足對方,或是互相滿足;不是滿足個人私慾,而是能體諒對方,避免試探及懷疑。有關性的律例定於遠避淫行,追求聖潔活出尊貴的生命,目的是為了保護,而非禁慾。

新舊約綜合論述性

舊約創世記與新約羅馬書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創世記第一至三章,談論到創造、死亡、虛謊、羞恥;羅馬書第一章提及,人透過受造之物明明知道有創造主,卻不去敬拜祂,離棄上帝去敬拜受造之物,這種否定上帝的後果,使人放縱情慾,做出違反自然、違反男女的秩序,將順性的用處變成逆性的用處,進行同性性行為。這些行為,新約與舊約的教導都是一脈相承的。

「第三屆基督教性倫理峰會」由愛家共融網絡主辦,協辦機構包括:阡陌社區浸信會、維護家庭基金、香港性文化學會、明光社及中國基督教播道會恩福堂。

中大性小眾研究報告沒有告訴你的秘密

09/01/2020

中大性小眾研究計劃於2020年1月7日發表於去年9月16日至25日,隨機電話訪問1,058名18歲或以上的香港人,就公眾對LGBT+(男女同性戀、雙性戀及跨性別等人士)法律權利的態度研究報告(下稱CUHK-SRP2019/20),結果顯示,60%受訪者非常同意或同意為不同性傾向人士提供法律保障免受歧視,僅12%表示不同意或非常不同意,是過往同類調查中反對比率最低。有44%受訪者同意香港應在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計劃創辦總監孫耀東說,政府和外界經常以「未準備好」為藉口,拒絕立法及推行LGBT+的平權政策,到底事實是否真的如此?

報告書內提及三份研究報告,分別是2016年平機會的《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下稱EOC-CUHK2016),2016年中大性小眾研究計劃《公眾及LGB(男女同性戀、雙性戀人士)對LGB友善商業機構態度調查報告》(下稱CUHK-SRP 2016)及2017年 香港大學比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所做的研究(下稱HKU-CCPL 2018)。

本社深入研究報告後,有以下發現:

  • 這三份研究報告及今次的研究,孫耀東都是研究團隊成員之一;
  • 有另一份於2018年發佈,也是孫耀東有份參與的更具有代表性的研究──《香港市民及同性戀者對同性婚姻立法及同性民事結合的態度及支持程度的比較研究》(下稱CUHK-PPRFS 2018),卻沒有在今次的報告內提及作比較。

支持同性婚姻人士減少6個百分點

首先,我們先看看這份孫耀東有份參與,卻沒有在今次的報告提及的研究(CUHK-PPRFS 2018) 有關市民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看法。這份2018年的報告,由公共政策研究資助計劃由香港中文大學劉德輝教授及孫耀東團隊所做,並已於2018年8月於網上發佈,孫耀東研究團隊不可能不知道這個自己有份參與的研究,這個研究採用電話隨機抽樣,成功訪問2,009位18歲或以上持有香港身份證人士,調查發現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只有32.6%,支持同性民事結合的也只有33.1%,顯示香港市民對同性婚姻合法化及民事結合支持率不足三成,實在不明白為何孫耀東會忽略這份更新及更全面的研究報告。

事實上,這份研究報告的結果與2016年平機會的《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EOC-CUHK 2016)數據相近,平機會的報告顯示同性婚姻和民事結合的認受性亦不高:
29.1%受訪者表示支持同性婚姻,反對42.4%,中立26.1%;
37.4%受訪者表示支持民事結合,反對42.8%,中立14.2%;
無論同性婚姻還是民事結合,非常支持的也不足7%,反映香港市民對同性婚姻持保留態度。

今次的研究(CUHK-SRP2019/20)顯示,44%受訪者同意香港應在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較2016年中大同類型調查(CUHK-SRP 2016) 的27%,有明顯增幅,因此,孫耀東表示香港社會越來越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但如果我們比對香港大學比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於2017年的研究(HKU-CCPL 2018),當時表示支持同性婚姻的有50.4%,較今次的44%減少了6個百分點,顯示並非越來越多人支持。

支持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減少24個百分點

至於是否越來越多香港市民支持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今次調查顯示60%受訪者同意香港應為不同性傾向人士提供法律保障免受歧視,這是非常正常的,明光社也贊成香港應為不同性傾向人士提供法律保障免受歧視,例如透過持久授權書的方式。事實上,支持為不同性傾向人士提供法律保障,不一定等於支持性傾向反歧視立法,今次研究報告顯示有45%香港市民支持性傾向反歧視法立法,較2017年 (HKU-CCPL 2018) 研究的69%明顯減少24個百分點,減幅接近四份一,顯示越來越多市民不贊成透過訂立反歧視法處理性傾向歧視問題,可能是擔心立法後會產生逆向歧視。

由此可見,政府和香港市民是真的「未準備好」就同性婚姻及性傾向歧視及立法,並非藉口。

問題清晰結果才會更清晰

要了解一個調查,先要了解其提問的方式、用字和如何演繹,否則很容易會被誤導。今次調查和2016年平機會同類型調查(EOC-CUHK 2016)犯上同一錯誤,就是問題和演繹具誤導性,因為將支持為不同性傾向人士提供法律保障免受歧視,等同支持訂立具有特殊保護,甚至會懲罰持不同意見人士的性傾向歧視條例是一種推論上的跳躍,甚至是騎劫了民意,因為要提供法律保障,還有許多其他的方式。此外,若要明白受訪者的真正意願,不宜純粹抽離地問對方是否贊成性傾向歧視條例和同性婚姻,因為其他相關調查顯示,若受訪者了解通過相關法例會造成的其他後果,包括會懲罰持反對意見人士的逆向歧視;會打破婚姻中的性別、甚至其他限制(如血緣、年齡和人數);以及會令許多潛在出生的嬰兒失去在親生父或母照顧下的成長權利等,答案會完全不一樣,大家不能不察。

本社對於這份剛發表的報告,雖然看似比較多份之前的研究報告,但所選取的內容及推論都是有選擇性及誤導性的,表示遺憾。


資料來源:

CUHK-SRP 2019/20 
Suen, Y.T., Chan, R.C.H. & Wong, E.M.Y., (2020). Public Attitudes towards LGBT+Legal Rights in Hong Kong 2019/20. Hong Kong: Sexualities Research Programm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https://7bb73318-120e-454d-84c6-9da78469b28b.filesusr.com/ugd/c27b9b_3a3de20a3fba492b974e883d8a09d3aa.pdf

EOC-CUHK 2016
Suen, Y. T., Wong, A. W. C., Barrow, A., Wong, M. Y., Mak, W. W. S., Choi, P. K., Lam, C. M., & Lau, T. F. (2016). Study on legislatio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on the grounds of sexual orientation, gender identity and intersex status. Hong Kong: Gender Research Centr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Commissioned by Hong Kong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https://www.eoc.org.hk/eoc/upload/ResearchReport/20161251750293418312.pdf
《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公眾電話問卷調查研究結果補充資料
https://www.eoc.org.hk/EOC/Upload/UserFiles/File/ResearchReport/201603/SOGI-Project_supplementary-info_Ch_20160229.pdf?fbclid=IwAR38O-f3_0_Ray-pAZG1cV6lymuPXKiCvh8pH6BFMzTr32HEraHy-NSuQ5Q

CUHK-SRP 2016
Suen, Y. T., Wong, M. Y., Chan, R.C.H., & Yeung, G.K.W. (2016). Study on Hong Kong Public and LGB People’s Attitudes towards LGBfriendly Business Organizations. Hong Kong: Sexualities Research Programm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HKU-CCPL 2018
Lau, H., Lau, C., Loper, K., & Suen, Y.T. (2018). Support in Hong Kong for Same-sex Couples’ Rights Grew Over Four Years (2013-2017) Over Half of People in Hong Kong Now Support Same-Sex Marriage. Hong Kong: Centre for Comparative and Public Law, The Faculty of Law,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香港市民過去四年(2013-2017 年)對同性伴侶權利的支持度有所提升
http://www.law.hku.hk/ccpl/wp-content/uploads/2018/07/Change%20Over%20Time%20Paper%20Chinese%20(3%20July%20Final%20for%20Distribution).pdf

CUHK-PPRFS 2018
Lau, T.F., Suen, Y.T., Gross, L., Mo, K.H., Wang, Zixin, (2018). Attitudes and levels of support toward sex-sex civil union and same-sex marriage legislation among the general public and homosexual people in Hong Kong ---a comparative study.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香港市民及同性戀者對同性婚姻立法及同性民事結合的態度及支持程度的比較研究〉
https://www.pico.gov.hk/doc/tc/research_report(PDF)/2015_A4_016_16A_Final%20Report_Prof%20Lau.pdf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9-1-2020

從「限奶令」和看界線的設立與挑戰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0/11/2017

有電視台近日放風稱會自我審查,收緊藝人們的裸露程度,女星出鏡不能太暴露,尤其是胸部,電視劇不能有過份色情的鏡頭,只能用意會的方式表達。新聞一出,公眾嘩然,藝員的反應兩極:有的說自己一向如此,不用「限奶」;有的則稱自己穿著性感是種美,根本不會引人想入非非。

新聞出街不夠兩天,該台台慶全台女星「胸湧而出」,報紙大字標題稱女星衝擊「限奶令」,她們不但性感,而且露的又豈止於胸脯:手、小腿、大腿、腰……能露的、估計不會被送檢及投訴的,都露了。有女藝人笑言,有限奶令之後,程度已經「收斂」了,否則原本準備的那套衫,更靚,更性感。

表面上,傳媒將原來過鬆的界線拉回合理水平,我們應該慶祝,但就事情的發生順序分析,似乎看到越禁越露的景象。因為禁,所以更要打破規則和界線的趨勢。不過我們會問多一句:這個現象是甚麼的情況下出現?是因為反動、抗爭?還是因為想突破界線?甚或宣傳?

「限奶」其實早有先例,2015年香港播放內地宮廷劇《武媚娘傳奇》時,因為內地在播放中途要求收歛,最後內地版自第十六集後,全部女角由半身邊成近鏡,被揶揄為「大頭娃娃」,香港則用電腦技術,將當中的胸部配上一塊小布遮住。

當年我們如此評論《武》劇:「在香港,我們的劇集偶然也會有過份裸露,或暴力、不雅的內容,巿民一般會向通訊事務管理局投訴,該局在收到投訴後調查了解,然後跟進。此制度的好處是由巿民表達意見,因此用的是普羅大眾的尺度;而進行調查的是由政府委託的一般巿民及專家,所得的判決相對持平,能平衡各界意見。」

今日我們不難發現香港社會有個趨勢,就是未收到巿民的想法、意見之先,已被有關當局「自我審查」了。電視台會因為怕被投訴的緣故,自動「限奶」,要演員自己用擦邊球的方式去抗爭。電視台似乎忘記了演員的演繹,應該是以劇本或節目的需要,所播出的時段和對象,硬生生地套入了一些規則,彷彿以長官意志凌駕了客觀的社會要求,容易不必要地限制了創作自由及表達的自由。這就清晰讓人看到,社會實況被政治操控扭曲,社會傳媒的控制力度愈來愈大,而且控制的方式已經不再是以往持之以恆的制度和方法,而是用政治壓力,用內部的程序去達成,如此做法,和人治距離愈來愈近。當然,壓力越大,反彈會越大,這是可以理解的。

電視如是,遊戲亦如是,內地遊戲基本上同樣全無規管的制度,所謂的政策朝令夕改,之前有《王者榮耀》被報章點名批評,但仍然沒有收斂,今日有手機遊戲《荒野行動》為了避過規管,在遊戲場景中加掛「不忘初心」、「維護國家安全」等十九大熱門口橫額,企圖將遊戲的暴力「正名」為符合國策的行動。

這些遊戲商的小動作,傳媒的小審查,其實就代表著無道的規管所帶來的後果,就是社會各界對道德界線愈來愈模糊,大家只能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地做製作,但看不到媒體的道德和社會責任,最終無道的傳媒,當然不能教化出有良知的下一代。

但願內地傳媒這些不良的生態,不要傳到香港,香港巿民要守護自己的傳媒,先要給他們合理、有道的空間,亦透過適合的方法表達意見,讓他們能夠健康地發展。這樣自然可以達至不用太多的禁令,但傳媒仍然能有操守地做不同的製作。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20-11-2017

港台同運進程回顧

文麗兒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3/01/2017

台灣正處於同性婚姻爭議的風尖浪口上,相信在一水之隔的香港亦會受影響。兩地同性戀運動早於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展,由當時至今天,兩地的同運均發展至相當遠的路程,台灣甚至走至同性婚姻的關口。本篇以時間線的形式,向讀者闡述兩地同運的大事發展,讓大家窺探其發展進程。

(文字版)

相關層面

台灣

年份

香港

相關層面

 

 

1983年

「麥樂倫事件」直接導致法律改革委員會公佈「有關同性性行為之法律研究報告書」,建議法律不予追究年逾21歲男性在雙方同意而私下進行之同性性行為[1]

法例

社會運動

祁家威(台灣投身同志運動的第一人)申請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被拒,曾提出釋憲遭駁回

1988年

 

社會運動

首個同志組織「我們之間」成立

1990年

7月立法局以31對13票通過男男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2]

 

 

1994年

立法局議員胡紅玉提出私人條例草案(《平等機會條例草案》),建議立法禁止就身份及不同狀況,當中包括「性別、家庭崗位、年齡、性傾向、種族、殘疾、政治及宗教理念」作出的歧視行為[3],最後遭否決。

法例

社會運動

「新公園事件」促使第一個男同志聯盟組織「同志空間行動陣線」出現

1995年

 

 

 

 

1996年

立法局議員劉千石以私人條例草案重提《家庭崗位,性傾向及年齡平等機會條例草案》,最後遭到否決
 

政府宣佈因調查反映85%市民反對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故不會草擬保護同性戀者及雙性戀者的反歧視法

法例

社會文化

11月許佑生及葛瑞公開舉行同志婚禮[4]

 

 

1998年

政府設立「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促進不同性傾向人士或跨性別人士享有平等機會,或為性小眾提供支援服務。[5]

服務

文化

台北市政府首度主動舉辦國際同志論壇、「彩虹遊園會」及製作《認識同志手冊》

 

2000年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重新就應否定立性傾向傾視法討論[6]

法例

法例

完成「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增列同性戀者可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7]

2001年

 

 

法例

「人權基本法」草案在六次會議後獲全體委員通過[8]

2003年

 

 

文化

11月舉行第一屆同志遊行,是全球華人地區首次舉辦同志遊行

教育、學校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平法》)

事源:

2000年發生葉永鋕事件[9],一些性別平權教育人士指責學校沒有關注葉因其性別氣質被欺凌的問題,因而令人關注性傾向、性別氣質。2000年12月教育部的「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更名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倡性別多元教育。

 

2003年5月《性平法》草案完成,2004年6月23日制定公佈《性平法》代替《兩性平等教育法》。[10] 

2004年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屬下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提交報告,認為政府就立法一事進行全面諮詢是適當時機[11]

法例

 

 

2005年

 

 

 

政府於5月成立「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12]

服務

高院裁定男男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的年齡規範降至16歲[13]

法例

法例

立委蕭美琴首次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

2006年

 

 

 

 

 

 

2007年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07年家暴條例(修訂)條例草案》,表示不應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保障,2008年6月二讀辯論期間,政府在沒有進行任何諮詢的情況下向立法會議員承諾將把同性同居者納入《家暴條例》保障範疇,因爭議聲音太大,政府舉行公聽會,2009年6月政府建議加入不涉及任何關於婚姻、配偶或夫妻的同居關係定義,12月三讀通過修訂,條例更名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

法例

 

 

2010年10月至2013年5月

出生性別為男性的變性人W與男子註冊結婚被拒(原因:婚姻必須是一名男性與一名女性的結合,而所謂男性、女性的定義,是指出生時的性別),申請司法覆核裁定敗訴,W申請上訴;2011年11月上訴庭駁回上訴,指出W案涉及修改婚姻法例的內容,引起公眾爭議應交立法當局處理;2012年3月上訴至終審法院,2013年5月終審法院以四對一裁定變性人有結婚權利。

法例

教育、校園

性平委員會製作一部有關教導青少年探索身體性快感之性教育短片《青春水漾》,2013年於全台中小學校園,引起當地不同團體向教育局提出質詢及反對。[14]

2011年

 

 

法例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提出多元成家立法草案,草案包括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草案,三草案同時送交立法院審查

2012年

立法會議員陳志全於當選後公開其男同性戀者身份,並表示會在會議中積極推動同運。

 

 

 

2013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成立「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小組成員大多為同運人士[15]

 

法例

立法院司法制度委員會將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排入議程,不少立委迴避拒審。因法務部持反對態度但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贊成,最後未有具體結論[16]

2014年

立法會三讀通過男男同性性行為的合法年齡修訂為16歲。[17]

法例

法例

5月起高雄市、台北市及台中市先開辦同性伴侶註記,已登記的同性伴侶可簽署手術同意書、享「家庭照顧假」等[18],即使已註記的同性伴侶可享福利,他們仍表明會爭取同性婚姻。[19]

2015年

 

 

法例

8月祁家威正式向大法官遞交同性婚姻釋憲聲請,台北市民政局及新北市政府都分別向大法官聲請釋憲。[20]

「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向政府提交報告,提出在教育、醫療、社工等範疇制定約章,沒有要求立法[21]

 

 

 

教育、校園

台大機械系甄選入學考題提到「家庭是由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組成」,被教育部指違反《性平法》而罰款三萬元[22] 校方不服提出上訴。[23]

2016年

1月平機會發表「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指歧視情況嚴重,立法刻不容緩。但實際上報告刻意隱藏反對數據,隨意扭曲公眾意見。[24]

 

社會運動,傳媒

10月29日台灣的同志遊行當天,台北市政府高調掛起彩虹旗,桃園縣政府亦於遊行前一晚把外牆亮起彩虹色支示支持。[25] 而當天晚會內容更驚見在總統府前跳脫衣舞,亦有意淫的音樂表演[26]

香港政府准許駐港的外國領事館人員,只需出示文件證明自己與同性配偶的關係,便可為其配偶申請留港簽證,其伴侶毋須工作證便可留港工作。[27]

 

法例

不同政黨力推同性婚姻,提出民法修正草案,[28] 11月17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由尤美女擔任主席,意圖審查修正案,[29] 但因引起重大意見分歧,以及有眾多反對市民聚集在立法院門外抗議,[30],[31] 最後需暫停,並於11月24日及28日開公聽會。[32] 公聽會的爭論點在於修民法還是立專案,但兩個方案都引起社會出現極大的爭議。[33] 台灣民意基金會所造的民調亦顯示社會對同性婚姻沒有共識。[34] 及至12月26日初審該修正草案並獲通過,預計最快2017年4或5月才會完成三讀。[35]

 

 

 

 

[1]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研究報告書──有關同性戀行為之法律(論題二)》,http://www.hkreform.gov.hk/tc/docs/rhomosexual_c.pdf

[2] 香港立法局,「香港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1990年7月,http://www.legco.gov.hk/yr89-90/chinese/lc_sitg/hansard/h900711.pdf

[3] 《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條例草案》,https://issuu.com/hkaaf/docs/1994_equalopportunitiesbill

[4] 「11月10日─台灣首場同志婚禮」,中國時報,2015年11月10日,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110000464-260109

[5]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 推廣有關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的平等機會」,立法會CB(2)727/09-10(03)號文件,2010年1月,網址:http://www.legco.gov.hk/yr09-10/chinese/panels/ca/papers/ca0118cb2-727-3-c.pdf

[6] 阿蘭‧西爾斯(Alan Sears),克雷格‧奧斯頓(Craig Osten)著,陳恩明譯,《移風易俗的同性戀運動》第二版,明光社。

[7]「法務部研擬完成「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台灣立報,2001年6月27日,網址: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57661 

[8] 「「人權基本法」草案」,網址:https://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38997/13/51041113.pdf

[9] 葉永鋕因性別氣質遭同學欺凌,後被發現倒臥於校內廁所,最後死亡,死因鑑定指葉是因自身疾病以致昏跌造成頭顱骨骨折。

[10] 《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部,網址: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0508

[11] 民政事務委員會,《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委員會最後報告》,CB(2)737/03-04,2003年,網址: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panels/ha/papers/ha0310cb2-1291-8c.pdf

[12]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網址:http://www.cmab.gov.hk/tc/issues/equal_gender.htm

[13] 「高院法官驚人裁決 挑戰傳統道德觀念 男同志贏官司16歲肛交合法」,《太陽報》,2005年8月25日,網址:http://the-sun.on.cc/channels/news/20050825/s_news.html

[14] 「《青春水漾》教找性高潮?家長轟:禁止A片進入校園」,東森新聞雲,2013年11月1日,網址: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101/289642.htm

[15]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成員名單,網址:http://www.cmab.gov.hk/tc/issues/equal_advisory_group.htm

[16] 「同志婚姻修法 政府內部不同調」,中時電子報,2014年12月23日,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223000458-260106

[17] 「肛交覆核勝訴 9年後始修例」,《明報》,2015年5月14日,網址:https://goo.gl/lpmOn8

[18] 「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網址:http://ca.gov.taipei/ct.asp?xItem=109438196&ctNode=80771&mp=102001 ;

「同性伴侶關係註記」,台中市政府民政局,網址:http://www.ud.taichung.gov.tw/ct.asp?xItem=1545911&ctNode=29852&mp=10201D ; 「高雄市各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及刪除同性伴侶關係所 內註記實施計畫」,高雄市鳳山居第一戶政事務所,網址:http://fongshan-hr.kcg.gov.tw/MasterPage/c_index.aspx

[19] 「伴侶權益最新進展」,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網址:https://tapcpr.org/marriage-equality/counties

[20] 「同性婚姻 北市將提釋憲」,中央通訊社,2015年7月23日,網址: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507235007-1.aspx

[21]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網址:http://www.cmab.gov.hk/doc/issues/full_report_c.pdf

[22] 「首例!台大考題違性平法 被罰3萬」,自由時報,2016年8月25日,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025089

[23] 「試題違性平法被罰3萬 台大不服申覆」,自由時報,2016年10月22日,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044388

[24] 明光社,「平機會「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公眾電話調查部份之分析」,獨立媒體,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40390

[25] 「台灣同志大遊行登場:蔡英文籲「保持信念」,北市府升起彩虹旗」,關鍵評論,2016年10月29日,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2775

[26] 「媒體不會告訴你的真相:總統府前同志大遊行晚會 驚見脫衣舞 陰莖猥褻(本文兒少不宜)」,台灣守護家庭,2016年10月30日,網址:https://taiwanfamily.com/99967

[27] 「港府特事特辦 駐港領事館人員同性伴侶可留港兼免簽證工作」,852郵報,2016年11月18日,網址:http://www.post852.com/189317/港府特事特辦 駐港領事館人員同性伴侶可留港兼職/

[28] 「婚姻平權跨首步 藍綠民法修正案付委」,中央通訊社,2016年11月8日,網址: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11085017-1.aspx

[29] 「抗議聲浪太大 尤美女宣布同婚修法先開兩場公聽會」,今日新聞,20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www.nownews.com/n/2016/11/17/2284012

[30] 「「台灣立法院擬推同性婚姻合法 贊成反對意見交鋒」,BBC,20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a/2016/11/161117_taiwan_same_sex_marriage

[31] 「杯葛婚姻平權審查 國民黨團出招要求先開30場公會」,風傳媒,2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www.storm.mg/article/190756

[32] 「婚姻平權法案頻遭杯葛,「先開兩場公聽會再審」」,關鍵評論,20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4351

[33] 「同婚公聽會初登場 特別法或入《民法》正反激辯」,勞苦網,2016年11月24日,網址: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6966

[34] 「台灣民意基金會民調:同婚零共識 立法如10級地震」,中時電子報,2016年11月29日,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129001286-260118

[35] 「婚姻平權 初審通過 民法同性婚 合法第一步 挺同淚下 反同抗議 」,《聯合報》,2016年12月27日,網址:http://udn.com/news/story/8375/2193486

 

港台同運進程回顧 (詳細版)

文麗兒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3/01/2017

台灣正處於同性婚姻爭議的風尖浪口上,相信在一水之隔的香港亦會受影響。兩地同性戀運動早於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展,由當時至今天,兩地的同運均發展至相當遠的路程,台灣甚至走至同性婚姻的關口。。本篇以簡單表列的形式,向讀者闡述兩地同運的大事發展,讓大家窺探其發展進程。

相關層面

台灣

年份

香港

相關層面

 

 

1983年

「麥樂倫事件」直接導致法律改革委員會公佈「有關同性性行為之法律研究報告書」,建議法律不予追究年逾21歲男性在雙方同意而私下進行之同性性行為[1]

法例

社會運動

祁家威(台灣投身同志運動的第一人)申請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被拒,曾提出釋憲遭駁回。2013年再次登記結婚遭拒,12月到司法院控訴恐同違憲,2015年8月正式向大法官遞交釋憲聲請[2]

1988年

政府發表諮詢文件《有關同性戀罪行的法律應否修改?》

社會運動

首個同志組織「我們之間」成立

1990年

7月立法局以31對13票通過男男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3]

法例

多個同運團體首次在立法院舉辦「同性戀人權公聽會」[4]

1993年

 

 

 

 

1994年

立法局議員胡紅玉提出私人條例草案(《平等機會條例草案》),建議立法禁止就身份及不同狀況,當中包括「性別、家庭崗位、年齡、性傾向、種族、殘疾、政治及宗教理念」作出的歧視行為[5],最後遭否決。

法例

社會運動

「新公園事件」促使第一個男同志聯盟組織「同志空間行動陣線」出現

1995年

 

 

宗教

5月第一間同志教會「同光同志長老教會」成立

 

1996年

立法局議員劉千石以私人條例草案重提《家庭崗位,性傾向及年齡平等機會條例草案》,最後遭到否決
 

政府宣佈因調查反映85%市民反對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故不會草擬保護同性戀者及雙性戀者的反歧視法

法例

社會文化

11月許佑生及葛瑞公開舉行同志婚禮[6]

 

6月多個同志團體成立「同志諮詢熱線」成立並提供服務

1998年

政府設立「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促進不同性傾向人士或跨性別人士享有平等機會,或為性小眾提供支援服務。[7]

服務

文化

6月「同志諮詢熱線」向內政部社會司立案,成為第一個全國性同志組織,全名為「社團法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

 

台北市政府首度主動舉辦國際同志論壇、「彩虹遊園會」及製作《認識同志手冊》

 

9月台北市政府民政局預算100萬舉辦同志相關活動

2000年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重新就應否定立性傾向傾視法討論[8]

法例

法例

完成「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增列同性戀者可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9]

2001年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屬下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提交報告,包括捐血、肛交等相關討論[10]

 

法例

「人權基本法」草案在六次會議後獲全體委員通過[11]

2003年

同運人士衝擊天主教堂,於彌撒進行期間衝上祭壇阻礙彌撒進行[12]

宗教

文化

11月舉行第一屆同志遊行,是全球華人地區首次舉辦同志遊行

教育,學校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平法》)

事源:

2000年發生葉永鋕事件[13],一些性別平權教育人士指責學校沒有關注葉因其性別氣質被欺凌的問題,因而令人關注性傾向、性別氣質。2000年12月教育部的「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更名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倡性別多元教育。

 

2003年5月《性平法》草案完成,2004年6月23日制定公佈《性平法》代替《兩性平等教育法》。[14]

2004年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屬下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提交報告,認為政府就立法一事進行全面諮詢是適當時機[15]

法例

 

 

2005年

 

2月有同志團體提出(香港女同盟會及香港彩虹)於榆林書店(老闆有基督教信仰)的門外擺放關於同性愛的書籍刊物,遭書店職員拒絕,4月一群同志團體共10多名成員到讓書店外抗議

文化

政府於5月成立「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16]

服務

高院裁定男男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的年齡規範降至16歲[17]

法例

法例

立委蕭美琴首次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

2006年

7月香港電台於合家歡時段播放名為《同志‧戀人》的節目,該片紀錄了女同性戀者及同運領袖曹文傑的訪問,廣播事務管理局事後收到投訴,於2007年1月表示該片未有符合《通用業務守則》中紀錄片須「持平報道」的準則,不適合於合家歡時段播放,。6月後曹文傑入稟法院投訴廣管局,2008年2月高院法官夏正民裁定廣管局的判決帶有性傾向歧視及產生對言論自由的不合理干預,即使如此判詞中提到為保障兒童權益,廣管局有責任和權力監管於合家歡時段不應播放涉及「性」題材的節目[18]

傳媒,法例

12月同運人士要求《家庭暴力條例》修訂,將同性伴侶加入受保護類別

法例

 

 

2007年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07年家暴條例(修訂)條例草案》,表示不應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保障,2008年6月二讀辯論期間,政府在沒有進行任何諮詢的情況下向立法會議員承諾將把同性同居者納入《家暴條例》保障範疇,因爭議聲音太大,政府舉行公聽會,2009年6月政府建議加入不涉及任何關於婚姻、配偶或夫妻的同居關係定義,12月三讀通過修訂,條例更名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

法例

 

 

2010年10月至2013年5月

出生性別為男性的變性人W與男子註冊結婚被拒(原因:婚姻必須是一名男性與一名女性的結合,而所謂男性、女性的定義,是指出生時的性別),申請司法覆核裁定敗訴,W申請上訴;2011年11月上訴庭駁回上訴,指出W案涉及修改婚姻法例的內容,引起公眾爭議應交立法當局處理;2012年3月上訴至終審法院,2013年5月終審法院以四對一裁定變性人有結婚權利。

法例

教育、校園

性平委員會製作一部有關教導青少年探索身體性快感之性教育短片《青春水漾》,2013年於全台中小學校園,引起當地不同團體向教育局提出質詢及反對。[19]

2011年

立法會議員陳志全於當選後公向表明男同性戀者身份,並表示會在會議中積極推動同運

 

法例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提出多元成家立法草案,草案包括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草案,三草案同時送交立法院審查

2012年

立法會議員陳志全於當選後公開其男同性戀者身份,並表示會在會議中積極推動同運。

 

 

 

 

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提出就性傾向歧視立法展開諮詢;而陳志全則提出修正議案,要求立法會於該屆啟動《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工作,最後遭否決。

法例

傳媒

多元成家草案引起不同團體的爭議,歌手張惠妹力挺同性婚姻而舉行免費演唱會,估計達二萬人次[20]

2013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成立「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小組成員大多為同運人士[21]

 

法例

立法院司法制度委員會將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排入議程,不少立委迴避拒審。因法務部持反對態度但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贊成,最後未有具體結論[22]

2014年

立法會三讀通過男男同性性行為的合法年齡修訂為16歲。[23]

法例

 

 

 

民間組織虹雙囍成立,表明爭取同性婚姻平機會於進行有關歧視條例檢討收集意見時,偷偷將異性或同性的「事實婚姻關係」人士納入《性別歧視條例》之內[24]

社會運動

法例

5月起高雄市、台北市及台中市先開辦同性伴侶註記,已登記的同性伴侶可簽署手術同意書、享「家庭照顧假」等[25],即使已註記的同性伴侶可享福利,他們仍表明會爭取同性婚姻。[26]

2015年

香港教育學院助理教授郭勤博士發表由平機會研究資助計劃贊助的「同性/雙性戀及跨性別中學生在校園遇到的騷擾和歧視經歷」研究報告,指校園中歧視性小眾情況嚴重,[27]媒體爭相報導道。但實際上該研究存在極大問題。[28]

 

法例

8月祁家威正式向大法官遞交同性婚姻釋憲聲請,台北市民政局及新北市政府都分別向大法官聲請釋憲。[29]

「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向政府提交報告,提出在教育、醫療、社工等範疇制定約章,沒有要求立法[30]

 

社會運動

10月同志遊行主題「年齡不設限:解放暗櫃,青春自主」,請來多位藝人「撐場」。[31],當中有同志團體提出「兒少性無罪、廢除刑法227條」,引起不同家長及宗教團體的不滿,台北市長柯文哲亦反對廢除刑法227條的立法[32]

教育、校園

台大機械系甄選入學考題提到「家庭是由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組成」,被教育部指違反《性平法》而罰款三萬元[33] 校方不服提出上訴。[34]

2016年

1月平機會發表「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指歧視情況嚴重,立法刻不容緩。但實際上報告刻意隱藏反對數據,隨意扭曲公眾意見。[35]

 

社會運動,傳媒

10月29日台灣的同志遊行當天,台北市政府高調掛起彩虹旗,桃園縣政府亦於遊行前一晚把外牆亮起彩虹色支示支持。[36] 另九個外國駐台代表處首次組成「外國代表處隊伍」參加遊行[37]

 

當天的遊行標語鼓吹性解放思潮,如:人獸要成家、娛樂嗑藥合法化,今年主要推動廢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及刑法第235條[38]

 

而當天晚會內容更驚見在總統府前跳脫衣舞,亦有意淫的音樂表演[39]

香港政府准許駐港的外國領事館人員,只需出示文件證明自己與同性配偶的關係,便可為其配偶申請留港簽證,其伴侶毋須工作證便可留港工作。[40]

 

法例

不同政黨力推同性婚姻,提出民法修正草案,[41] 11月17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由尤美女擔任主席,意圖審查修正案,[42] 但因引起重大意見分歧,以及有眾多反對市民聚集在立法院門外抗議,[43],[44] 最後需暫停,並於11月24日及28日開公聽會。[45] 公聽會的爭論點在於修民法還是立專案,但兩個方案都引起社會出現極大的爭議。[46] 台灣民意基金會所造的民調亦顯示社會對同婚沒有共識。[47] 及至12月26日初審該修正草案並獲通過,預計最快2017年4或5月才會完成三讀。[48]

 

 

 

 

[1]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研究報告書──有關同性戀行為之法律(論題二)》,網址:http://www.hkreform.gov.hk/tc/docs/rhomosexual_c.pdf

[2] 「爭同志婚姻合法 祁家威聲請釋憲」,中時電子報,2014年12月24日,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1224002336-260402; 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2015回顧」,2016年2月9日,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tapcpr/photos/a.10150711237530965.410810.368820985964/10153320850965965/?type=3&theater

[3] 香港立法局,「香港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1990年7月,網址:http://www.legco.gov.hk/yr89-90/chinese/lc_sitg/hansard/h900711.pdf

[5] 《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條例草案》,網址:https://issuu.com/hkaaf/docs/1994_equalopportunitiesbill

[6] 「11月10日─台灣首場同志婚禮」,中國時報,2015年11月10日,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110000464-260109

[7]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 推廣有關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的平等機會」,立法會CB(2)727/09-10(03)號文件,2010年1月,網址:http://www.legco.gov.hk/yr09-10/chinese/panels/ca/papers/ca0118cb2-727-3-c.pdf

[8] 阿蘭‧西爾斯(Alan Sears),克雷格‧奧斯頓(Craig Osten)著,陳恩明譯,《移風易俗的同性戀運動》第二版,明光社。

[9]「法務部研擬完成「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台灣立報,2001年6月27日,網址: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57661 

[10]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委員會報告》,CB(2)2053/00-01,2001年,網址:http://www.legco.gov.hk/yr00-01/chinese/panels/ha/papers/2053c.pdf

[12] 「教堂衝擊兩面睇 陳日君斥警未認真對付示威」,蘋果日報,2003年8月19日,網址: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030819/3481673

[13] 葉永鋕因性別氣質遭同學欺凌,後被發現倒臥於校內廁所,最後死亡,死因鑑定指葉是因自身疾病以致昏跌造成頭顱骨骨折。

[14] 《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部,網址: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0508

[15] 民政事務委員會,《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委員會最後報告》,CB(2)737/03-04,2003年,網址: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panels/ha/papers/ha0310cb2-1291-8c.pdf

[16]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網址:http://www.cmab.gov.hk/tc/issues/equal_gender.htm

[17] 「高院法官驚人裁決 挑戰傳統道德觀念 男同志贏官司16歲肛交合法」,《太陽報》,2005年8月25日,網址:http://the-sun.on.cc/channels/news/20050825/s_news.html

[18] CHO MAN KIT v. BROADCASTING AUTHORITY, HCAL 69/2007,(HKSAR High Court 2007), 第93-98段及104-108段,網址: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61024&QS=%2B&TP=JU

[19] 「《青春水漾》教找性高潮?家長轟:禁止A片進入校園」,東森新聞雲,2013年11月1日,網址: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101/289642.htm

[20] 「張惠妹挺同志婚姻開唱 借哏牧師郭美江:有鑽石撿嗎?」,ETtoday,2013年12月23日,網址:http://star.ettoday.net/news/309220

[21]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成員名單,網址:http://www.cmab.gov.hk/tc/issues/equal_advisory_group.htm

[22] 「同志婚姻修法 政府內部不同調」,中時電子報,2014年12月23日,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223000458-260106

[23] 「肛交覆核勝訴 9年後始修例」,《明報》,2015年5月14日,網址:https://goo.gl/lpmOn8

[24]「歧視條例檢討」,平等機會委員會,網址:http://www.eocdlr.org.hk/tc/document-02.html

[25] 「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網址:http://ca.gov.taipei/ct.asp?xItem=109438196&ctNode=80771&mp=102001 ;「同性伴侶關係註記」,台中市政府民政局,網址:http://www.ud.taichung.gov.tw/ct.asp?xItem=1545911&ctNode=29852&mp=10201D ; 「高雄市各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及刪除同性伴侶關係所 內註記實施計畫」,高雄市鳳山居第一戶政事務所,網址:http://fongshan-hr.kcg.gov.tw/MasterPage/c_index.aspx

[26] 「伴侶權益最新進展」,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網址:https://tapcpr.org/marriage-equality/counties

[27] 「65%準教師對性小眾偏見」,《明報》,2015年5月28日,網址:https://goo.gl/mE78qM

[28] 明光社,「正視校園欺凌 看清研究報告」,獨立媒體,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35221

[29] 「同性婚姻 北市將提釋憲」,中央通訊社,2015年7月23日,網址: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507235007-1.aspx

[30]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網址:http://www.cmab.gov.hk/doc/issues/full_report_c.pdf

[31] 「何韻詩、陳美鳳 力挺台灣同志大遊行」,自由時報,2015年10月10日,網址:http://ent.ltn.com.tw/news/breakingnews/1471500

[32] 「廢除刑法227替兒少性行為除罪?柯P簽承諾書表達反對立場」,關鍵評論,2015年11月13日,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30839

[33] 「首例!台大考題違性平法 被罰3萬」,自由時報,2016年8月25日,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025089

[34] 「試題違性平法被罰3萬 台大不服申覆」,自由時報,2016年10月22日,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044388

[35] 明光社,「平機會「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公眾電話調查部份之分析」,獨立媒體,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40390

[36] 「台灣同志大遊行登場:蔡英文籲「保持信念」,北市府升起彩虹旗」,關鍵評論,2016年10月29日,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2775

[37] 「9外國駐台單位 正式加入同志大遊行」,自由時報,2016年10月27日,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868903

[38] 「「18禁!」情慾流動很爽? 同志大遊行不能戳的秘密」,風向新聞,2016年10月31日,網址:https://kairos.news/55284

[39] 「媒體不會告訴你的真相:總統府前同志大遊行晚會 驚見脫衣舞 陰莖猥褻(本文兒少不宜)」,台灣守護家庭,2016年10月30日,網址:https://taiwanfamily.com/99967

[40] 「港府特事特辦 駐港領事館人員同性伴侶可留港兼免簽證工作」,852郵報,2016年11月18日,網址:http://www.post852.com/189317/港府特事特辦 駐港領事館人員同性伴侶可留港兼職/

[41] 「婚姻平權跨首步 藍綠民法修正案付委」,中央通訊社,2016年11月8日,網址: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11085017-1.aspx

[42] 「抗議聲浪太大 尤美女宣布同婚修法先開兩場公聽會」,今日新聞,20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www.nownews.com/n/2016/11/17/2284012

[43] 「台灣立法院擬推同性婚姻合法 贊成反對意見交鋒」,BBC,20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a/2016/11/161117_taiwan_same_sex_marriage

[44] 「杯葛婚姻平權審查 國民黨團出招要求先開30場公會」,風傳媒,2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www.storm.mg/article/190756

[45] 「婚姻平權法案頻遭杯葛,「先開兩場公聽會再審」」,關鍵評論,2016年11月17日,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4351

[46] 「同婚公聽會初登場 特別法或入《民法》正反激辯」,勞苦網,2016年11月24日,網址: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6966

[47] 「台灣民意基金會民調:同婚零共識 立法如10級地震」,中時電子報,2016年11月29日,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129001286-260118

[48] 「婚姻平權 初審通過 民法同性婚 合法第一步 挺同淚下 反同抗議 」,《聯合報》,2016年12月27日,網址:http://udn.com/news/story/8375/2193486

 

誰是小眾?

關於加拿大聖三一大學的裁決

梁永豪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22/12/2016

(網上截圖)

 

  1. 引言

同志團體一般認為自己是小眾(minority),他們爭取多元及包容,並指出受到持守傳統家庭及婚姻觀念的大眾(majority)歧視。但是,加拿大卑詩省上訴法院最近的判決指出,大部份加拿大人支持同志擁有平等權利(包括結婚),在這背景下,持守性關係只能發生在一男一女婚姻之內的人士(案中的聖三一大學)才是小眾。法院進一步指出,大眾若假借包容與自由之名,將自己那一套同志平權觀念強加在小眾身上,實際上是一種不包容及專制的作為。

  1. 背景

2014年10月,加拿大卑詩省律師公會(公會)拒絕認可聖三一大學(大學)擬開辦的法律課程,理由是大學要求學生遵守以上的性關係(即性關係只能發生在一男一女婚姻之內)守則的收生政策,是歧視性小眾,與公會須維護的公眾利益不符。大學控告公會侵犯了其在憲法中的宗教自由權利,卑詩省原訟法院判大學勝訴。[1] 其後公會上訴,上訴法院維持原訟法院的判決,即公會須認可大學的法律課程。

  1. 判決內容

與原訟法院一樣,上訴法院指出根據卑詩省法例,公會的法定責任是維護公眾利益,其中包括保護所有人的權利與自由。為了履行其法定責任,公會可設定律師執業的條件(包括在公會認可的大學取得法律學位)。故此,公會在決定接納或拒絕大學的法律課程時,可考慮大學的收生政策會否損害有關人士的權利與自由。

上訴法院進一步指出,公會在作出決定時,除了考慮收生政策會否損害有關人士(性小眾)的權利與自由,還須考慮該決定會否侵犯了大學在憲法中的宗教自由權利。該決定須合理地平衡性小眾的權益(不被歧視)與大學的憲法權利(宗教自由);該決定對宗教自由的干預,不能大於為了保障性小眾權益而必要作出的干預,換句話說,有關干預應是合乎比例的(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上訴法院認為公會的決定對大學的宗教自由的干預是不合乎比例地大。第一,公會的決定對大學及其學生影響深遠,大學會因該決定而無法開辦法律課程;就算開辦了,就讀的學生亦無法執業。第二,公會的決定對保障性小眾權益的幫助不大,拒絕大學開辦法律課程,不會增加給予性小眾的學額。而縱使大學沒有性關係守則,大部份性小眾也不會入讀這間擁有濃厚宗教氣氛的大學。

基於比例原則,上訴法院裁定公會的決定是不合理的,故公會須認可大學的法律課程。上訴法院總結指出,在自由及民主的社會裡,差異的存在是正常不過的,大眾不能因為不認同小眾的價值觀而攫奪小眾追求其宗教理想的自由。

  1. 結語

以上裁決帶出了一個重要的訊息:隨著社會性解放思潮愈來愈為人接受,性小眾雖然在人數上仍是少數,但在西方國家裡,認同他們的價值觀的往往是社會上大多數人。以往性小眾遭受主流社會壓迫的情況,隨著「主流」的更替,小眾已逐漸演變為持守傳統家庭及婚姻思想的人,他們反過來遭受主流社會壓迫。

在同運思潮已成主流的國家和地區,我們看過不少小商店被迫違反自己的宗教良知,為同性婚姻製作商品或租借場地的案例。市民不要誤信一些似是而非的平權口號,而是要細察在「大眾歧視小眾」的論述中,究竟誰是大眾,誰是小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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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台,21/12/2016

「性別」、「性別認同」與「性傾向」

26/08/2016

美國最近有兩件案例都是與「性別」的定義有關的。第一件,聯邦地方法庭裁定,涉及校園內的性別歧視的法例中,「性別」不包括「性別認同」,故此,跨性別學生不能以性別認同歧視為理由,要求使用異性的設施(如廁所等)。第二件,聯邦上訴庭裁定,涉及工作間性別歧視的法例中,「性別」不包括「性傾向」,故此,雇員不能以性傾向歧視為理由控告雇主。

以上兩個判決,重新確立了法律詮釋的原則,某程度上阻止了政府或有關人士,試圖通過擴大現行法例中的「性別」的定義,變相訂立性別認同及性傾向歧視法例。另一方面,兩個案例亦同時警惕大眾,防備法律詮釋被濫用並作為借口,繞過正當的立法途徑去訂立新的法例。

「性別」與「性別認同」

2016年5月,美國聯邦政府要求全國所有受聯邦資助的學校,須容許跨性別學生按照其自認性別使用廁所、儲物室、浴室以及宿舍,理由是聯邦教育條例(Education Amendments of 1972)中關於校園內性別歧視的條文(Title IX)中,「性別」應包括「性別認同」。[1]其後,有多個州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聯邦政府落實有關要求。

最近,德克薩斯州地方法庭宣判,[2]第一,聯邦政府的要求實際上具有立法的性質,而不純粹是對現行法例的解釋,故此,有關要求在落實前須經過諮詢的程序,而聯邦政府卻沒有進行該程序。第二,Title IX中的「性別」的意思是明確的,按當時的立法原意及一般的用法,是指「生理性別」。第三,若容許學生使用相反性別的洗手間,會侵犯其他學生的私隱。故此,法庭裁定聯邦政府的要求是不合法的,同意發出禁制令。

「性別」與「性傾向」

印第安納州一名同性戀的雇員控告其雇主,指雇主基於他的性傾向而歧視他,違反了聯邦公民權利條例(Civil Rights Act of 1964)中的禁止工作間性別歧視的規定(Title VII)。聯邦上訴庭指出,[3]根據以往案例,Title VII只保障性別歧視,並不保障性傾向歧視,故裁定該雇員敗訴。上訴庭指出,國會在訂立Title VII時,其原意是保障性別歧視,而「性別」是指「生理性別」,不包括「性傾向」。另外,縱使要求訂立性傾向歧視法例的聲音不少,但國會仍沒有修改法例的意圖,便更加顯示Title VII並不保障性傾向歧視。

另一方面,上訴庭指出,雖然Title VII不保障性傾向歧視,但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Title VII卻保障基於性別定型(sex stereotype)的歧視。換句話說,「性別」除了「生理性別」外,還包括「性別定型」。故此,若雇主歧視一名雇員,是由於該名雇員未能符合一些固有的對他的性別的期望(例如:一名男(女)性雇員的行動舉止很女(男)性化),則雇主可被控以性別歧視。

上訴庭認為,「性別定型」與「性傾向」是難以區分的。某人被同性所吸引,同樣是不符合一些固有的對他的性別的期望(一個人應該喜歡異性才對),故此,「性傾向」實際上是「性別定型」的其中一種。基於此,上訴庭認為,若然「性別定型」可免受歧視,那麼「性傾向」亦應可免受歧視。

上訴庭進一步指出,既然美國已准許同性婚姻,若沒有同時訂立性傾向歧視法例,便會出現一些不協調的情境,例如:某人獲准與他的同性伴侶結婚,但之後,他的雇主卻可以基於他的性傾向而解僱他。

上訴庭總結指出,雖然應該立法保障性傾向免受歧視,但受制於以往的案例及國會未有修改法例,它只能判處原告人敗訴。

結語

上訴庭認為應該訂立性傾向歧視法例,是在兩個背景下提出的:(1)性別定型已經受到法例保障;以及(2)同性婚姻已經合法。但上訴庭沒有進一步追問,性別定型應否受到法例保障?同性婚姻應否合法?它亦沒有考慮訂立了性傾向歧視法例後所產生的逆向歧視。上訴庭純粹是在以上兩個既定的事實底下,推論出性傾向歧視應該立法。

就香港的情況而言,以上兩個案例或許給我們一些可供借鑒的地方。第一,縱使香港沒有性傾向歧視法例,但若《性別歧視條例》中的「性別」的定義被擴大,則有機會變相地訂立了性傾向歧視法例。若「性別」可包括「性別定型」,則同樣可包括「性傾向」。第二,從以上上訴庭的關於同性婚姻的意見可見,同性婚姻與性傾向歧視法例的關係密切,若其中一個在香港得以被確立,則另外一個的確立就變得順理成章了。

以歧視法解決校園歧視的考量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04/07/2016

教育是消弭歧視的重要方法,立歧視法是教育方式的一種,卻非唯一。社會上有人認為「一個歧視個案都嫌多」,因此,不須理會歧視狀況的嚴重和廣泛程度,都應該立歧視法。然而,若以歧視法解決校園各色各樣的欺凌,須有何考量?

校園裏受到歧視和欺凌的學生,往往基於一系列特徵,除了種族、性別、殘疾等是歧視法所保障的範疇外,還應包括體形過胖過瘦、外貌較美較醜、身高較高較矮、社交能力較低、智力較低、同一種族但膚色較黑、同一民族而口音不同、行為比其他學生怪異、性別氣質不同、性傾向不同等。

為個別特徵立法應解釋

基於平等,倡議立法的人可考慮訂立一籃子的「校園歧視法」,把上述各種身份特徵都納入法例之內。若提倡為個別特徵立法,至少都應解釋,為何要將某一類學生摒除於平等保障之外。校園歧視和欺凌分為肢體傷害和言語傷害。欺凌行為如傷人、襲擊、偷竊或損毀同學財物、恐嚇等,已受到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等所保障。

至於言語傷害,如騷擾或中傷等直接歧視,就應受校園歧視法保障。舉例說,學生A身形略胖,卻未到「痴肥」的醫療定義而不受殘疾歧視法所保障,他受到學生B以「死肥仔」嘲笑,在校園歧視法下,學生B則有機會觸犯「體形騷擾罪」,或要平機會介入調解、作出道歉甚至民事賠償。

執法須考慮間接欺凌者

研究校園歧視和欺凌的報告均提到,參與歧視和欺凌的學生分為幾種角色,除了主動出手的「參與者」,還有在背後教唆的「煽動者」,以及從旁吶喊助威的「旁觀者」。校園裏實際執行歧視法時,除了懲罰直接參與欺凌的學生B之外,同時還應懲罰事件的始作俑者、出口不出手的煽動者學生C,以及其他旁觀的學生嗎?

很多時,教師都未必能及時發現和介入校園的歧視及欺凌,校長和校董會主席有需要為學生B的行為承擔轉承責任嗎?而中、小學學生都為法律定義中的未成年者,學生B的家長或須因而負上法律責任。

教育界應關注以上考量,並考慮以法律懲罰來處理校園歧視及欺凌,是弊多於利,還是利多於弊。

曾經刊載於:

《成報》 1/7/2016

東主被迫借場舉行民事結合典禮

04/05/2016

美國伊利諾州一間出租場地的公司,基於基督教信仰拒絕租借場地予一對同性伴侶舉行民事結合典禮。事件閙上法庭,法官裁定公司違反當地的性傾向歧視條例,並指出公司所需提供的服務只是提供舉行典禮的設施,並不是被要求參與典禮,故不影響其宗教良知。除了罰款外,公司還須按該對同性伴侶的原先要求,租借場地予他們舉行民事結合典禮,這無疑是強逼公司認同並參與違反其信仰的事情。

1. 事由

在美國伊利諾州,一對同性伴侶 (投訴人) 在2011年2月欲向一間租借場地及提供住宿服務的公司 (答辯人) 租借場地以舉行他們的民事結合典禮,答辯人基於基督教信仰而拒絕。投訴人於是向當地人權委員會投訴。有關案件在2015年9月由人權委員會雇用的法官作出裁決,裁定答辯人違反當地的人權法中關於禁止性傾向歧視的規定,[1]對答辯人的懲處則於2016年3月頒布,包括答辯人 (1) 向兩名投訴人合共賠償三萬美元,以彌補投訴人因被拒絕租借場地而造成的情感傷害;(2) 付予投訴人律師費五萬美元;(3) 日後不得拒絕租借場地予同性伴侶舉行同性典禮;(4) 須於一年內租借場地予投訴人舉行民事結合典禮。[2]

2. 歧視的理據

性傾向歧視要成立,必須要證明答辯人基於投訴人的性傾向而作出差別對待,在本案中,差別對待是指答辯人拒絕向投訴人借出場地以舉行民事結合典禮,卻會向其他人借出場地以舉行婚禮。答辯人指出,不論客戶是同性或異性伴侶,他們從來沒有向客戶提供場地作民事結合之用,故不存在性傾向歧視。

但法官卻指出,舉行民事結合典禮時答辯人所需提供的設施 (場地、椅桌、電力、泊車位等),與舉行婚禮的設施無異,故此,民事結合典禮屬於答辯人的服務範圍。法官的論據,實際上是將提供某一服務約化為提供一些物質上的設施,只要兩種服務所需的設施 (場地、椅桌、電力、泊車位等) 一樣或接近,兩種服務在本質上就沒有分別。引申法官的論據,只要所需的物質上的設施一致,提供場地以舉行婚姻,與提供場地以舉行性愛派對,是沒有分別的,兩者均是答辯人的服務範圍。這明顯是荒謬的。提供場地的機構,極少會不顧客戶借用場地的目的,它們一般會指明場地可作甚麼用途,這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3. 宗教自由復原法

伊利諾州有宗教自由復元法,規定政府不能對一個人的宗教自由施以重大的負擔,換句話說,除公眾利益外,一個人可基於宗教信念而拒絕履行政府施加予他的責任。答辯人根據該法例辯稱,要求他們借出場地舉行民事結合典禮,違反了他們的宗教信念,故他們有權拒絕借出場地。法官卻指出該法例只適用於政府所施加的要求,並不適用於本案的私人之間的糾紛。

法官進一步指出,縱使該法例適用於本案,但由於答辯人的宗教自由沒有受到嚴重干預,故他們仍不能以該法例拒絕借出場地。法官再運用以上的論據,指出答辯人所需提供的只是場地、椅桌、電力、泊車位等設施,實質上並無參與民事結合典禮,故不會影響他們的宗教自由。在此,法官無疑是將外在的行為與其背後的意義分割,只要行為「在表面上」不影響宗教良知就可以了,無需考慮行為背後的意義。但是,信念或良知正正就是要考慮事情背後的意義,通過辨識事情的意義去判定事情的對與錯,從而決定支持或反對有關事情。法官的論據,明顯與宗教自由復元法的立法精神存在矛盾。

法官又指出,答辯人提供住宿服務給同性的客人時,不會查問客人之間的關係,但同性客人中有部份可能是同性戀者。法官認為,若向同性戀者提供住宿不會影響答辯人的宗教良知,則向同性戀者借出場地以舉行民事結合典禮,亦不會影響其良知。法官的論據實在非常牽強,要求住宿的客人是同性並不代表他們是同性戀者,就算他們是同性戀者,亦不代表他們會在房間發生親密行為。況且,若要求答辯人查問每一批要求住宿的客人的關係,對答辯人無疑是一個極大的行政負擔。

4. 憲法權利

另外,答辯人指出,要求他們租借場地舉行民事結合典禮,亦侵犯了他們在國家憲法及伊利諾州憲法所賦予的宗教自由及言論自由。但法官指出,他只能就人權法的規定作出裁決,至於答辯人在憲法上的權利,不在他的審理權限內,答辯人若想以憲法的權利作出反駁,便只能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換句話說,縱使是同一個問題,若須依據不同的法律條文 (一般法例條文還是憲法條文) 作出申訴,便須交由不同的法院審理,這無疑是加重了答辯人討回公道所需付出的時間、金錢及心力的代價。答辯人若想討回他們的憲法權利,便要再一次面對繁複的法律程序。要知道,本案件由2011年2月擾攘至今達五年之久,對答辯人已帶來沉重的負擔。

5. 司法的獨立性

與美國俄勒岡州的一間蛋糕店的案例一樣,[3]負責審理本案件的法官,是由負責接受性傾向歧視投訴的人權委員會所雇用的。故此,法官並不是獨立於協助投訴人投訴的人權委員會,其判決的獨立性成疑。

6. 賠償

答辯人除了要付予投訴人情感傷害的罰款外,還須按投訴人的原先要求,租借場地予投訴人舉行民事結合典禮,這裡有雙重賠償之嫌。罰款的目的是要彌補因被拒絕租借場地所造成的「傷害」,既然已對「被拒絕」作出了補償,為何仍硬要答辯人租借場地給投訴人呢? 值得一提的是,兩名投訴人在答辯人拒絕租借場地後,已在自己的私人地方舉行了民事結合典禮,再舉行多一次典禮對他們的意義何在? 這種懲處的目的,無疑是強逼答辯人認同並參與違反其信仰的事情。

7. 總結

綜合以上,本案件無論在判決的理據,法官的獨立性,以至賠償的性質,均存在問題。縱使法官是依據當地人權法的規定作出了正確的裁決,但這類性傾向歧視的法例本身亦無可避免地帶來逆向歧視,其存在值得質疑。畢竟,在這個資本主義的多元及自由的社會裡,縱使「甲君」不做你的生意,市場的競爭必然會誘使「丙君」做你生意,又何苦要強逼他人接受自己的價值觀呢?
 

 

 


[1] 明光社
[2] 明光社

 

歧視不應是自己說了算的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24/03/2016

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及平機會委託中文大學研究有關性小眾歧視問題的報告先後發表了,看完之後的感覺是香港人對性小眾的接納愈來愈高,歧視問題並不算嚴重。而兩份報告最大的問題是當中有關性小眾被歧視的個案訪談,全部只是受訪性小眾的一面之詞,並沒有嘗試向被指歧視的一方求證,給對方一個合理的答辯機會,變成了有原告沒有被告,完全忽視了當中可能出現的偏差,歧視不應是自己說了算的。

報告中所謂歧視往往只是不認同有關行為,或者因為對性小眾的認知不足,以至產生一些誤會或尷尬。而對性小眾的明顯敵意或惡意攻擊十分罕見,相比現時一些香港人對不同政見人士的偏見、語言暴力、網上欺凌,性小眾在職場和日常生活的處境不見得特別困難。當然,縱然情況不算嚴重,亦不代表甚麼也不用做,問題是必須對症下藥。

其中《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是由政內局所主導,對政府來說比由平機會所做的另一份報告更有責任去回應。此報告並沒有一刀切要求就性小眾歧視問題立法,而是向政府作出了五項建議,包括為教師、醫院前線員工、社工及人力資源專業人員提供培訓,提升對性小眾的敏感度;以及推行沒有法律約束力的《不歧視性小眾約章》等。

為較多機會接觸性小眾的專業人士提供培訓當然是好事,問題是教甚麼?以及由誰來教?一些雖然沒有法律約束力的約章若不小心處理,也有機會成為持不同意見人士的滅聲器。社會人士不應歧視性小眾,但性小眾亦不能強迫他人認同他們的選擇和行為。政府應該擔任中間人或球證的角色,如何平衡不同持分者的意見和擔憂是政府的重要任務。

消除歧視性小眾──社工的培訓及資源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註冊社工
24/03/2016

回應《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系列四

 

《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下稱報告)亦建議為前線工作員及社工提供培訓,本文主要探討提供培訓及資源時需要注意的地方。
 

培訓資源必須清晰定義性小眾及性別

有社交媒體在性別一欄中提供56種選擇,可見性小眾的種類非常多,是次研究訪問了214位來自不同社會經濟背景的性小眾(包括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後同性戀及雙性別人士);提供培訓資源必須先清楚界定何謂性小眾,以致將來製作教材及提供訓練時能達到一個可以管理的程度。否則,太空泛或太寬廣的性小眾定義,將令建議根本無法執行。

由於性別認同有一定的主觀性,因此,必須制定一套客觀的量度機制,否則必會引起很多爭拗,變成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結果大家都有理說不清,對當事人、服務提供者及其他服務使用者都不公平。例如:假設有一名跨性別人士(男跨女)要求入住女性庇護宿舍,但由於身份證上顯示他是一名男性,於是,庇護宿舍拒絕當事人入住,這樣,庇護宿舍及其職員的行為會否被視為歧視?其他涉及性別分類的社會服務還包括營舍、宿舍、院舍、男女童院等等。性別定義不清晰可能導致服務提供者及使用者出現很多爭拗,甚至訴訟,因此,在制訂培訓資源時,應諮詢相關專業團體的意見,亦須平衡社會上其他人士的權利。報告的註腳81指出「性別認同」一詞在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例有不同的定義,而有關定義似乎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觀性。雙性別人士應界定為男性抑或女性?是否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抑或按身份證明文件?也必須釐訂清楚。
 

對培訓資源內容的期望

報告建議交予獨立機構負責製作教材及提供訓練。筆者認為負責製作教材的獨立機構,在同性婚姻及立法禁止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等問題上不應帶有立場;而教材內容仍需要小心篩選,必須是客觀且屬資訊性,目的是增進社工對課題的認識,以及協助他們處理涉及性小眾的個案。猶記得香港多年前有關國民教育的爭議,相信大部份香港人原則上都贊成學校可以教國民教育,讓學生認識祖國,問題出在一些教材的內容有所偏頗,令人擔心是「洗腦教育」。同性戀及性別認同議題也是非常複雜及具爭議性的,假如屆時推出的教材資源內容偏頗,教授一些沒有科學及醫學證據的內容,如同性戀是天生及不能改變的。那麼,這套資源將變成洗腦教育的同運版,政府需汲取推行國民教育的教訓,在撰寫教材時必須先諮詢不同服務團體及服務使用者的意見,將不同觀點放進教材內,使受訓者能更全面及客觀地了解性小眾的需要;各種服務對他們的幫助及成效;以及不同持分者的看法。

平機會於2015年曾資助香港教育學院特殊教育與輔導學系助理教授郭勤博士,進行一項有關「同性/雙性及跨性別中學生在校園遇到的騷擾和歧視經歷」的研究,該報告第4.2.2.1提及有一名家長表示孩子看見學校懸掛「我們堅持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一生一世」的橫額感到非常焦慮不安,連續幾個月失眠,因而認為這是不安全的學校環境。假如安全校園/環境的定義是要求學校為了避免令同性戀學生感到不安,而不可以宣講或懸掛辦學團體所相信的信念及價值觀,這便過度干預學校的教育自由。若培訓資源不夠中肯,將這類情況亦視為歧視個案,納入社工的訓練,要求學校不可懸掛這類橫額,只會為學校帶來更多不必要的爭拗。
 

對提供培訓的機構的考慮

報告第28頁3.10(b)指針對培訓在不同情境下應對性小眾服務使用者的技巧,例如在學校為性小眾學生提供輔導。在這方面,以往社福界也有相關的培訓給予前線社工,只是效果未如理想,原因是同運團體不能接受不符他們立場的輔導方向。例如:2011年6月17日同志團體到社署抗議邀請康貴華醫生為社工提供「輔導同志青少年」的訓練,內容主要是培訓社工如何關懷及輔導同志青少年,在會場外抗議的同志團體卻連案主自決的自願轉變亦反對,堅持指控康醫生提供的是拗直治療,並去信香港社會工作註冊局投訴,要求懲處負責邀約講員的社署總社會工作主任李張一慧,幸好註冊局負責的兩位成員認為李女士沒有犯規,故不會作紀律聆訊。事實上,社署於邀請康醫生之前,已邀請同志團體為社工提供訓練,邀請康醫生是希望前線社工可以聆聽對同性戀課題的不同觀點。可惜,活動未開始前同志團體成員已到場抗議,幾乎令活動要被迫終止。希望日後負責培訓的機構,容納不同觀點及讓不同持分者參與,以學生為本或以服務使用者福祉為本,因應他們的需要提供適切的輔導服務,包括容許服務使用者可以有自願轉變的可能。
 

對培訓資源的推廣方式

當培訓資源製作完成後,當然希望業界能使用,提高社工對性小眾的敏感度,達到消除誤解及歧視的目的。可鼓勵有開辦社工課程的大專院校,採用這套資源,但亦必須尊重每間學院的自主性,由各學院自行決定教多少及何時教,可以是選修科目,不一定要教整套資源的內容,亦可鼓勵社福機構使用,但不應強制要求所有社工及專業人員參加,更不應將之納入取得專業資格前的必修課程或新聘人員的入職培訓,以及作為指定的持續進修課程。不客觀的教材往往比沒有教材可能帶來更多的問題。反對歧視其中一個重要態度就是尊重差異。

同志友善政策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4/03/2016

回應《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系列六

基督教對同志議題就只有反對?當然不。在立法會選舉之先,我們先提綱挈領,談談一些政策的倡議,務求在一片對立聲中,不高談口號,務實發聲。

不能真實解決問題

香港的同運朋友企圖將西方的同運策略「搬字過紙」,例如性傾向歧視條例,過往幾次提出都被推倒的原因是社會上有太多不同的聲音。而一些國家立法後的後遺症逐步浮現,歐美社會在世俗化和去宗教化後,未有處理宗教自由和反歧視法之間的衝突,這一點即使是同運領袖也開始承認。[1]西方現有的所謂「保障性小眾不受歧視」的法例,實際上也有多種方式,未必一定如部份激進同運人士所言,性傾向歧視條例是最基本及必須如本港其他歧視條例一樣,[2]全部保障範圍都必須涵蓋。[3]
 
我們不否認社會存在著不同程度對性小眾人士的偏見,甚至有人作出歧視而不自知,若這些偏見不好好澄清,容易令性小眾有被歧視的感覺。為此,我們建議社會可以在不同的地方讓性小眾比較自如一點,例如校園欺凌的問題,能否有比較完善的處理指引?所謂職場歧視的情況,能否透過修改相關指引令問題得以改善?

按校本情況 彈性地因材施教

我們認為校園那些針對性傾向的欺凌,實際上更多是針對性別氣質的欺凌。動輒挪用法例非但不能解決問題,嚇人的效果只會令更多人誤解性小眾。在學校處理欺凌的問題,最好有一套整合的指引讓學校參考。同時學校可以加強兩性的教育,在可行的情況下放寬不必要的性別約束,例如:放寬老師服裝的限制,讓他們在保持樸素和端莊的情況下可自由選擇服飾,即女老師可以穿長褲,男老師可以不結領帶。如此同學可透過老師的楷模,認知兩性如何透過服裝表達自我但又不失莊重。同時亦可考慮放寬校服的規定,讓同學在某些日子有機會透過便服表達自己。透過服裝作為教材討論性別氣質,讓學生知道,即使性別氣質有差異,亦能彼此尊重。

以法例壓制 令社會走向兩極

至於處理親密關係的部份,具體的做法在同運人士中亦眾說紛云,當中最多的說法就是,仿傚美國同運人士借終審法院宣佈同性婚姻沒有違憲,香港也已有幾宗案件遞交高等法院審理。依此發展,不出數年同性婚姻在香港就有可能變相通 過。這種做法比傳統經行政立法兩局的訂立和修改法例快得多,而且「乾手淨腳」,以現時立法會拉布的狀態,這些司法機關的決定可即時解決他們的問題。可惜缺點亦同時顯而易見,這種理應留給全體市民討論的社會制度,交了給幾位法官「代議」,因為欠缺公眾參與討論,令社會對整個議題的立場更走向兩極。

處理問題 需有更多想像空間

有同運人士提出另一進路,建議在未有同性婚姻前,當一些同性戀伴侶面對生活的不方便,可否用「親密關係」,或者參考家暴條例的所謂「同居伴侶」等既不傷害婚姻家庭,但同時因著這種感情狀態,為他們提供一定程度的方便呢?例如為昏迷的另一半簽署手術同意書。
 
我們理解這訴求,所以我們支持擴闊《持久授權書》的範圍,覆蓋不同的緊密或信任關係,尊重授權人的意願,及早為自己在醫療、安葬等事上作出合宜的決定如此既可符合個人的意願,又不用更改社會對婚姻、家庭的定義,應較容易在社會共識的層面通過,提供實質保障。
 
至於如婚姻關係般可以得到的「福利」,例如免稅、申請公屋、所有以家庭為對象的服務及津貼,我們認為這牽涉社會對婚姻以及資源分配的看法,應經全體市民充分討論才決定。

 

 


[1] 有關性傾向歧視法的設計與宗教自由的衝突,英國的同運領袖Peter Tatchell在《衞報》發表文章,就北愛爾蘭的蛋榚店案件中的受害基督徒平反。(Peter Tatchell, “I’ve changed my mind on the gay cake row. Here’s why,” The Guardian, February 1, 2016.)香港的同運組織女同學社曹文傑在《回應「否決『消除性小眾歧視諮詢小組工作報告』聯合聲明」》中指出:「我們要認真看待宗教自由與免於歧視自由之間的衝突,並尋求合理而有效的排解方法。若同志運動是一股人權運動,我們必須以同樣嚴謹的標準看待這兩種自由,不能偏頗。」(曹文傑,〈回應「否決『消除性小眾歧視諮詢小組工作報告』聯合聲明」〉

[2] 〈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建議書〉

[3] 本港的歧視法覆蓋六個不同範疇,但就不同的群體,條例中包括的範疇不盡相同,例如最常談及的性別歧視條例,其實也不包括騷擾(性騷擾除外)和中傷。

 

《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簡介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4/03/2016

回應《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系列一

 
政府於兩年半前成立「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下稱小組),就消弭性小眾歧視的情況進行諮詢、研究及建議。14次會議後發表工作報告,此文為扼要敘述。
 

小組成員的構成

13名成員中有7名曾明顯支持立歧視法,包括立法會議員陳志全、
香港彩虹Tommy仔、女同盟會煒煒、女同學社小曹、粉紅同盟何禮傑、跨性別資源中心Joanne及學者趙文宗。反對一刀切立法的有學者關啟文、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及梁美芬。

 

議題觀點分歧

報告坦白承認香港公民對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的議題存在很多分歧。[1]它分別從《基本法》、人權法案條例及不同權利國際公約中列出免受歧視、尊重良心及宗教自由等條文,反映其中涉及人權的衝突,[2]又花篇幅記述一些對訂立歧視法的正反雙方觀點。[3]而解決歧視的方法在各地亦不盡相同,報告在附錄歸納了亞洲只有三個國家和地區訂有歧視法,分別是以色列、台灣及東帝汶(見圖一)。[4]據悉小組內即使支持立法一方意見也有不少相左。

 
(圖一:同性戀非刑事化的國家及地區列表)
明光社

 

諮詢態度與對象

報告在解決歧視問題上所持的態度相對開放,願意探討歧視的範疇、嚴重性、應否採取措施、以及採取甚麼措施解決歧視等問題。[5]受諮詢的群體除了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人士(LGBT)外,還包括雙性別、酷兒,甚至連向來受主流同志群體排擠的後同性戀者(post-gay)[6]都得到邀請,相當難得。
 

質性研究方法與結果

研究者於同志社群中取得214名性小眾(其中八名為後同性戀,一名為雙性別)同意,透過面談方式記錄他們受歧視的經歷等資訊。[7]研究聲明限制有二:調查只能收集受訪者的主觀感受,但無法查證其真確性;此外,由於非隨機抽樣和人數太少,因此不能反映普遍程度,難以代表整個香港同志社群。
報告歸納了歧視主要屬於騷擾和直接歧視,並推論主因是敏感度不足。該研究提到約有半數受訪者未能講述歧視定義,只舉出例子如「言語侮辱」、「肢體襲擊」、「不友善的目光或表情」、「令人透露性別身份時感焦慮」等。一些受訪者表明未受歧視,因為有些隱瞞了身份,有些則身處共融環境。[8]報告在僱傭(72/180)、[9]教育(69/208)、貨品、設施及服務提供(85/214)、房產的處置的管理(6/48)及其他(4/214)的範疇,列出受歧視的一些狀況和嚴重程度。[10]
 

比較外地政策

報告選取六個地方作比較,[11]除了台灣外,澳洲、加拿大、新西蘭、英國及美國等地都訂定獨立的反歧視法。[12]報告分別就歧視理由(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受規管範疇、被禁止的行為等作了簡單比較,[13]並特別提出須進一步研究二者:包括以性別認同為歧視理由,而衍生的「男用女更衣室」等問題,與及豁免條文是否能有效緩和對良心、宗教及言論自由的侵害。[14] 
 

聆聽持的意見

小組就制訂政策分別會晤了較為支持立法的平等機會委員會、九龍佑靈堂、性神學社,他們表達基於多元共融、平等機會等原則而支持立法;也會晤了對立歧視法有所保留的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新造的人協會、後同盟、天主教香港教區關顧同性吸引人士牧民小組,[15]他們指出對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等方面的人權的憂慮。報告兼容並蓄地陳列雙方的觀點。
 

小組提出的建議

報告最後提交五項建議:[16]
  1. 為教師、醫院前線員工、社工及人力資源專業人員提供培訓及資源,提升對性小眾的敏感度
  2. 推行以歧視法為框架,卻沒有法律約束力的《不歧視性小眾約章》
  3. 在多元、包容、互相尊重上,加強在各種公共媒體的宣傳
  4. 檢討並加強支援服務以應對性小眾的特定需要
  5. 為提供資料予日後就消除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的立法建議及行政措施進行諮詢,進一步研究其他司法管轄區推行立法和非立法措施的經驗​

 

簡單分析

整體來說,工作報告尚算持平,雙方意見縱然仍未有共識,但卻拓闊了消弭歧視的可行方向。我們希望透過本期《燭光網絡》的專題故事,更仔細探討各項建議,盼能繼續在良心、宗教及言論自由,與免受歧視等人權問題中尋找出路。

 


[1] 《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1.2-1.3段(其他註腳將省略“《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等字)
[2] 1.7段
[3] 1.10段註腳10
[4] 1.4-1.5段及附錄D
[5] 1.6, 2.11-12段
[6] 據報告定義,他們是一群「被同性吸引但選擇不過同性戀生活方式」的人
[7] 2.14-2.17段
[8] 附錄C 18-20頁
[9] 括號中的數字表示在該範疇中,有歧視情況的人數/提及到該處境的人數
[10] 2.19段
[11] 2.21段
[12] 2.24段
[13] 2.25段
[14] 2.27-2.30段
[15] 2.31-2.35段
[16] 3.6-3.40段

 

平機會為消除歧視製造新障礙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03/02/2016

平機會混淆概念,令本來已十分具爭議的性傾向歧視問題變得更複雜,因為它想將不同的性小眾的問題和需要簡化成一條新的歧視法,為真正有效地消除歧視製造了新的障礙。

平機會剛公布《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分歧視的研究報告》,指有55.7%的受訪者同意應為不同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免受歧視提供法律保障,比起10年前調查的28.7%支持高了近一倍。而在年輕的受訪者當中更有高達91.8%支持率。此外,有宗教信仰的人士亦有48.9%同意為性小眾提供法律保障免受歧視。

年輕人重視公義、人權、自由可以理解,而宗教人士反對歧視亦很自然。個人對愈來愈多人支持立法保障性小眾不覺奇怪,特別是近年來社會上不公義的情况愈來愈多,不少市民(特別是年輕人)對現况不滿,希望見到改變。明光社完全認同社會上若有一些不合理、不公義的情况必須正視,並尋求改變,問題是必須對症下藥。

欠缺為歧視下定義

綜觀整份報告有幾點大家必須先解讀清楚,切勿藥石亂投。首先大家對何謂歧視根本未有統一的看法,很多時變了各說各話,本來大家都是反對歧視的,卻變成了無謂的對立,將本來可以較容易處理的反歧視問題不斷擱置。例如一些團體堅持有差別對待就是歧視,令一些本來純粹是對某些倫理行為的不同觀點變成歧視問題,強行將正反雙方放在對立面,覺得對方不認同自己的選擇或行為便是歧視。這與多元社會、互相尊重的大愛口號背道而馳。好像婚前性行為和婚外情,有人認同有人反對,難道反對的人就是歧視?一些人因為怕被親友知道自己和人同居或有一夜情,不敢公開自己在性行為上的傾向和選擇,難道就是嚴重的歧視問題,需要立法懲處?

有原告沒有被告

其次,報告中有關性小眾被歧視的個案訪談,全部只是受訪性小眾的一面之辭,並沒有嘗試向被指歧視的一方求證,給對方一個合理的答辯機會,變成了有原告沒有被告,完全忽視了當中可能出現的偏差。例如不少願意接受訪問的可能都是支持立法的,有些人會否為了博取同情而誇大其辭?而一些性小眾因為自覺與其他人不同,當與他人相處時容易覺得不自在,甚或對他人的言行過於敏感,因而產生誤會。而一個人被辭退或被拒入學,可能涉及很多原因,當事人覺得是因為性別身分,不等於對方一定基於此原因。在未深入了解前不應妄下判斷。

有關研究將不同性小眾的問題,包括性傾向、性別認同、變性人和雙性人混合在一起討論,其實會造成混亂,因為很多受訪者可能只支持立法保障其中一類性小眾,未必支持其他性小眾的訴求,強行將不同性小眾的訴求混合處理,只會令問題變得更加複雜。例如同情變性人的困難,贊成當他/她們完成了完整的變性手術之後,政府需貫徹地以他/她們新的性別身分來看待他/她們,以免在日常生活因為一時看身分證、一時看出世紙而帶來不必要的困難,未必會支持性別認同要立法,准許有關人士完全根據自己認為的性別,毋須做任何變性手術亦可以進入異性更衣室的「權利」。為什麼認同性傾向和變性人問題要立法的,一定要同時支持性別認同問題要立法?

性小眾問題不能混為一談

平機會今次的報告,其實與過往的調查範圍完全不同,擴大了許多,但報告又以10年前單就性傾向問題所作的調查作比較,是魚目混珠,將不同的概念混淆,為討論製造了新的障礙。而且性小眾比調查所涉及的更廣,還包括跨性別、易服癖、雙性人及性別不確定等等,請問要討論性小眾歧視條例,是根據什麼原則和由誰去決定應立法保護哪一類性小眾?而當市民只認同當中某些性小眾的訴求而反對另一些性小眾的訴求時,又如何處理?

最後,市民同意為性小眾免受歧視提供法律保障,不等於只可以選擇訂立一條新的歧視條例,因為更快捷和對症下藥的方法,是針對不同性小眾的不同需要,簡單修訂一些現行條例,便可減少不必要的爭議,因為一刀切的性傾向/性小眾歧視條例,在外國已引致大量逆向歧視的問題,不少人的良心、宗教和言論自由備受打壓,情况複雜,網上已有大量事例可供參考,絕非簡單的豁免可以解決。平機會的一籃子立法建議只會製造更多爭議,為解決一些性小眾的真正需要製造新的障礙。

建議第三條路保障不同性小眾

明光社支持盡快修訂個別法例,協助不同性小眾在一些沒有爭議的問題得到保障(即第三條路),不想繼續只就支持或反對立法爭論,而未能盡快真正協助有需要的性小眾。例如可修例容許所有人,以「持久授權書」,授權本身信任的人(包括同性伴侶),在有需要時代他/她作出重要的醫療決定、不幸過身時有權認領遺體、若雙方同意可以合葬等等。此外,可修訂勞工法例,讓所有覺得自己被不公平解僱,或在求職、升職等問題上遇到不公平對待的僱員可以有申訴的機會。當平機會亦曾被勞資審裁處裁定違反合約,沒有給予一個與主席意見不同而「被離職」僱員的約滿酬金時,相信由更獨立的審裁處處理勞資糾紛,比由平機會「主持公道」,會令市民更有信心。

曾經刊載於:

《明報》 3/2/2016

平機會「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公眾電話調查部份之分析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02/02/2016
一)摘要

平機會發佈的「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公眾電話調查部份(下稱「報告」)刻意隱藏重要資料,反對的意見被消失,本社促請平機會儘快交代完整民調數字。報告現有的數據,直接反映此議題牽涉性關係的道德爭議。依報告所見,支持提供法律保障約五成半,反對則約三成半,反映仍有明顯分歧。本社建議各持分者尋求平衡點,共同討論消弭歧視的第三條路,如本社提議制訂的《公平就業法》、《多元授權書條例》等法律保障。

 
二)分析
隱瞞民意

報告刻意隱藏重要資料,包括以下六個部份:

  1. Part A第2題:公眾在媒體接觸LGBTI的數字

  2. Part C1:受訪者對性小眾歧視的代入處境題

  3. Part C2:受訪者認為性小眾受歧視的嚴重程度

  4. Part E:受訪者對同性婚姻的取態

  5. Part F:受訪者對人權和家長權威主義的取態

  6. Part G:各層面的歧視程度(包括新移民、年齡及性傾向)

報告聲稱其研究目標是「公眾在不同生活層面對LGBTI人士的接納程度」,也包括「對LGBTI人士所遇到的歧視有何觀感」,[1]然而最後卻矛盾地隱瞞C1及C2兩個相關歧視狀況的數據,大大削弱此調查的公信力,令人懷疑是否因為結果與平機會和性別研究中的預設立場不同而刻意隱瞞。既然要進行動用公帑的研究,平機會有責任和義務開誠佈公地、持平地陳述公眾意見。在此促請平機會儘快交代完整民意

此外,另一部份的反對意見亦「被消失」。報告在立法取態的分層分析,[2]只陳列贊成者的數字,再次隱瞞其他取態者的百分比。即使公眾自行計算,以100%減去支持者的百分比,也只能取得「反對+中立+不知道/沒有意見」的含混總數,實有淡化反對聲音之嫌。再次促請平機會儘快向公眾補充交代完整數據,以示公正。

 
道德爭議

就其他歧視法,鮮見民調會查問受訪者是否認為殘障人士、女人、黑人的行為不恰當,但此報告就於5.1.3段問及LGB的性關係是否不恰當,又問及變性和易服是否不恰當。此問題的選項有引導成份,「完全沒有不恰當」使用了雙重否定,巧妙地迴避「完全恰當」的用字。選項並未有「幾乎恰當」,有欠平衡。涉及「不恰當」的選項卻有三個,似乎要製造一種「多人感到不恰當,令當事人承受很大壓力」的印象。

問題前設和數字(詳參表1)均反映此等範疇在社會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道德爭議(不論性傾向是天生與否)。若要以法例規範此等道德判斷所造成的行為,需要相當小心,以免侵害宗教,良心自由。
 
明光社

 

此外,令人莫名奇妙的是,調查中問及「家庭價值」一項,竟然以是否同意「符合父母嘅期望,及跟從他們嘅想法,非常重要。」作為衡量受訪者的家庭價值的指標。這究竟是大家長主義還是家庭價值?為甚麼不問受訪者對於刻意令兒童失去父親或母親的婚姻制度有何看法?

 

結論穿鑿附會

報告在5.1.4段認為,公眾「誤以為」有性傾向歧視法,反映不太清楚LGBTI的處境。此結論根本穿鑿附會。

首先,選項中根本不包括T和I,只能反映LGB的法律處境。其次,最多受訪者有錯誤認知的,根本不是性傾向。合理的結論應為,數字(詳參表2)反映平機會推廣殘疾歧視條例的成效最為彰顯,其他層面則有待改善,尤其最多人答錯、最少人答對的家庭崗位和性別範疇;公眾對LGB、少數族裔的法律處境認知尚算一般,約兩成人答錯。
 
明光社

 
立法民意再析

公眾必須注意,訪問問題指向為LGBTI「提供法律保障」,並沒指明是訂立LGBTI歧視法。本社也同意提供法律保障,結論意味著也應包括本社過去曾提倡的《公平就業法》、《多元授權書條例》等。 

回答「完全同意」和「非常不同意」兩者各佔約一成半,反映有明顯立場的群眾人數是不分上下,差異在於「同意」和「不同意」的人數取態,前者較多。中立減少,反映社會對立法的關注度提高,並有明顯取態。正反分別佔約五成半和三成半,反映公眾的意見仍有明顯分歧。本社建議各界尋求平衡點,共同討論消弭歧視的第三條路。 

同類問題,除了2006年由政府進行的民調曾提及外,近年香港大學民調也曾涉獵過,其贊成更多,反對的更少,對照下突顯平機會調查中,贊成的百份比有下跌趨勢,亦反映出立法更具爭議(詳參表3)。

 明光社

 

[1]報告第20頁,段1.2(b)
[2]報告第109-113頁
 
曾經刊載於:

《獨立媒體》 2/2/2016

尋找平機會報告「被消失」的數據

文麗兒 | 明光社項目主任
02/02/2016

平等機會委員會(以下簡稱「平機會」)去年委託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性別研究中心進行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並於二○一六年一月發表報告。

整個研究分三大部份:一、立法需要的證據(參考文獻、邀請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人士及雙性人〔簡稱LGBTI,以下簡稱「性小眾」〕參加焦點小組,及在網上徵集歧視個案);二、有關公眾人士對立法保障性小眾的關注、態度、知識及理解(透過電話調查、公眾研討會、網上或郵遞方式收集公眾意見、以及招募公眾人士參加焦點小組);三、了解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情況。報告指有55.7%的受訪者同意為LGBTI人士提供法律保障,而有宗教信仰的受訪者中,有48.9%的同意提供法律保障。

 

有立場研究 結果帶偏頗

此項研究在收集數據及資料的主要來源,分別是由61位性小眾組成的焦點小組(43人完成訪談)及約1,100位公眾人士(包括:88位透過參與焦點小組及1,005位透過電話調查)。當我們閱讀一份研究報告的時候,宜細心考慮會直接影響結果的數據及資料的可靠性。性小眾焦點小組的結果,一面倒地強烈要求需要立法,原因是他/她們大部份認為曾經受到不友善對待或歧視。誠然,我們都反對不友善對待或歧視性小眾;然而,作為一份需持中立意見的研究報告,只按著受訪者的主觀感受,在並沒有相應的調查驗證情況下,在研究的其中一部份提出需要立法的結論,是否合適?再者,報告亦提及受訪人士所認為的「歧視」定義與現行的反歧視條例並不一定符合,就此所推論而得的研究結果,報告的可信性及有效度如何,社會人士宜認清。

 

若刻意隱瞞數據 惹輸打贏要之嫌

至於電話調查的結果,報告指55.7%表示支持立法,34.8%則反對,便已作出社會大眾同意為性小眾受歧視提供法律保障的結論。但事實上這組數字反映社會對立法的取態存在不少分歧。更嚴重的問題是,作為一份以調查歧視情況作為研究立法可行性為主的研究,在報告中只描述部份數據,例如曾否接觸性小眾、對這些狀況的成因或相關行為看法(B)、對現存歧視條例的認知(D1)、應否提供保障(D2)等;卻沒有公佈有關受訪者對歧視情況的更具體仔細的看法,包括公眾對性小眾受歧視的觀感(C1、C2及G),是為了要隱瞞讓社會認清歧視情況的重要數據嗎?平機會作為委託調查的機構,絕對有責任要充份理解整份報告的內容,並且確切地將客觀的數據完整地呈現。報告中某些重要數據無故「被消失」,這令人相當質疑,平機會使用公帑假作民調,只抽取有利數據作出公佈,企圖誤導公眾。平機會以公帑進行調查的舉動早已超出法定的職能範圍,若然做出「輸打贏要」的行為,豈不是完全違背平機會聲稱的持平、公正、公平、客觀、不偏不倚的原則?

我們絕對同意要了解性小眾的需要,並一起思考如何締造共善的社會;然而,若只以主觀的經驗以及研究結果偏頗的報告作為唯一的理據,草率推論需要以法例保障性小眾,是否過於兒戲?保障他們不被歧視或不友善對待是合理不過的事,然而該用甚麼方法,相信社會仍有很大的討論空間。平機會欲推動以歧視條例保障性小眾時,亦必須肯定宗教、良心及言論自由的重要,認真地思考如何化解社會人士對帶有懲罰性的歧視條例的分歧,請不要再重覆地只以不切實際的豁免作為托辭。

 

意見有不同 必然成對立?

多元社會,就是需要容納不同的聲音,才能令社會變得更加繽紛。同運,從來都是比較容易引起爭論的議題,特別是對於擁有不同宗教信仰背景的人士來說,有時更會因不同的意見而相持不下,更甚是因此而形成「對立」的狀態。先不論對是否需要為性小眾提供法律保障表態,反而要問,你願意聆聽多少聲音?當你聽見了性小眾的聲音,看到了他們的需要,願意挺身回應時;有否同時聆聽作為爸爸媽媽的聲音?有否聆聽孩子的聲音?看得到另一群人的需要?

保障性小眾並不應是一個零和博弈的情況,而是因應他們實際面對的情況,結合社會各方的意見而作出恰當的回應。我們反對因性小眾的身份而剝奪他/她們求學、求職的機會,如果修訂現行的個別法例可以保障他/她們不會因身份而受剝削,相信沒有人會反對。我們在思考如何讓性小眾活得更有尊嚴,更自在的同時,都不應忘記社會上的大眾都同是一樣。法例只是用以規範人的行為,而不是建立人。不壓制他人而達到真正的接納、包容與尊重,才更值得推動。

「謙卑,謙卑,再謙卑。」不只是台灣候任總統蔡英文教導我們的,耶穌基督早已以身作則。我們在生命中會遇到與自己不一樣的人,但願我們可以以謙卑的心去聆聽相待,一同實踐天國的福音。

曾經刊載於:

《時代論壇》 2/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