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讓小孩學習如何回應陌生人的提問

熊嘉敏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15/11/2021

家長帶著孩子外出時,可能都經歷過旁邊有陌生人主動跟孩子閒聊,這其實是個好機會,可讓孩子體驗和不同的人去相處,但有時閒聊的內容過了界線,會令家長覺得不舒服。如果家長能預先教導孩子分享的界線,就能避免孩子向陌生人暴露過多的資料,本文嘗試就這些情況,作出一些建議。

訂立談話內容的界線

絕大部份的人都喜歡和小朋友傾談,因為小朋友總是會單純地回答問題。若大家閒聊的話題都是「用眼睛就看得見的」,例如以公眾地方、大家都有機會接觸到的物件為談話中心,這都會是不錯的話題。例如一位作夏日打扮的小朋友,旁人問他是否要去沙灘、喜歡在沙灘做甚麼、在沙灘會看見甚麼、會否執拾貝殼等等,這些內容都是以向公眾開放的沙灘作為談話中心,當中提及的都是大家能自由接觸到的物件,這樣的話題是很恰當的。相反,若問及的都以小朋友本人或其照顧者為重點,例如以小朋友的背景資料來作話題,就不是一個合宜的話題了。

家長需要及早教導孩子訂立談話內容的界線,讓孩子掌握如何平衡「正常社交」與「保護個人資料(私隱)」的技巧,並且作出合宜的回答。成年人之間的閒聊內容,大家比較容易有共識,凡涉及個人資料,除非本人主動提起,基本上彼此都不會多問,以免令對方感到被冒犯或不舒服。其實相同的原則也可以用作教導孩子,若談話內容涉及孩子或其照顧者的個人資料,例如所讀學校、年級、住址、全名、家裡同住的人、父母在哪裡工作、父母的電話等,家長應教導孩子不要將這些資料告訴對方,家長可簡單說明壞人會利用這些資料來做壞事,例如到孩子就讀的學校,訛稱是代替家長來接孩子放學,這便會造成危險,家長應讓孩子明白保護個人資料的重要性。

為孩子設計「私人袋」和「公開袋」

家長不妨透過遊戲來教導小朋友,例如可以和子女把各樣的資料圖案畫在小卡片上,畫上電話代表爸媽的電話號碼、畫上房屋代表地址、畫上太陽眼鏡代表沙灘等等。家長請先預備兩個袋子,然後和孩子一同設計「私人袋」和「公開袋」,在「私人袋」上畫上家人的樣子,並在「公開袋」上畫上任何人的樣子。家長要教導子女「私人袋」的內容只限和家人分享,其他人就可分享「公開袋」的內容,然後邀請子女自行把小卡片放入「私人袋」或「公開袋」,這樣家長就更容易掌握子女是否明白分享的界線,並作出相應的教導。

孩子一旦遇上成年人不合宜的提問,他們普遍會因著成年人的權威,不知怎樣拒絕回答,壞人甚至會用歪理來誘騙、恐嚇孩子,例如說「乖的孩子都會回答問題」、「你不告訴我,我很不開心。」父母未必每分每秒都在孩子身邊,所以請家長必須預先為孩子準備答案。我們可以這樣教導孩子:「不好意思,小朋友不應回答私人的事」、「你可以問我爸爸/媽媽」,然後立即轉身離開,並告訴信任的人。這樣既能培養孩子誠實的品格,也能保護孩子,避免個人資料外洩。

成年人應主動保護兒童的個人資料

我們以家長的身份去看陌生人搭訕的情境,會因為對方在自己的子女身上索取資料而感到反感,但有時我們卻不自覺成了這樣的陌生人。成年人要警惕自己的提問,尊重對方的個人界線。此外,我們無法知道在場的其他人會否立心不良,因此為了保護兒童,就算是兒童主動提起他的個人資料或行程,我們也可簡單地說:「你的私人事不用告訴我了,謝謝你」,然後引入另一個合宜的話題,這樣既能保護兒童,也能讓在身旁的子女明白私人的事毋須公開地提起。

有些父母愛子心切,凡事都想為子女擔當和回應,所以總會搶先回答別人的提問,這或會令子女在人際關係上表現過度畏縮和迴避,長遠來說影響其自信心。另一方面,部份父母卻過早放手不理,把保護個人資料的責任壓在子女身上,甚至在事後責怪子女:「我已經教過你,但我聽到剛才你把地址告訴陌生人」,這樣說不但無補於事,更會令孩子內疚和自責。

我們都希望子女健康地成長,幫助他們建立健康的人際關係是必需的,子女也需要時間去練習。就算我們已教導過子女如何合宜地回應旁人的提問家長也應在一旁小心聆聽、細心觀察,在有需要時應立即主動介入他們的對話,例如說:「這個我們不方便回答」。當子女提問或回答得體,父母應具體讚賞孩子有留心聆聽其教導,也懂得尊重別人的界線。只要家長願意耐心的教導子女,必定能看到他們漸漸成為一個進退有度的人。

資料庫

當孩子遇上問題時

孩子面對陌生人的提問一時不知所措,父母看見孩子窘態畢露,一時心急代答也是人之常情,不過有時家長也得忍一忍,避免過度介入,引發孩子過度依賴。有教育工作者就建議,父母需要成為觀察者,保持耐心、與孩子同步同調。家長得重視孩子的成長過程,而不僅僅是他們有沒有達到目標。有時家長只需要在孩子身旁表達支持,比實際有所作為更重要。若發現孩子真的遇上了無力解決的難題,家長當然可以適時介入,提供支援,但原則是介入的程度愈少愈好。家長可以先給予一些建議,鼓勵孩子去實踐,並提供情感上的支援,讓孩子有勇氣作出嘗試。[1]

(本文原載於第141期〔2021年11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蘭絲柏芮〔J. Lansbury〕:〈「幫助」和「過度介入」有何不同?——這樣做培養自信,並強化親子之間的連結〉,愛.兒.學,2019年6月8日,網站:https://love-parenting.com/what-is-the-difference-between-helping-and-over-involving/(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10月11日);Janet Lansbury, “The Difference Between Helping and Hovering,” Janet Lansbury elevating child care, last modified August 18, 2016, https://www.janetlansbury.com/2016/08/the-difference-between-helping-and-hov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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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擾與傷害難以挽回感情

熊嘉敏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25/07/2024

一名40歲中國籍男子疑因感情糾紛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拘捕,他涉嫌在未經前女友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包括姓名、住址和電話號碼。被捕男子與女事主曾為情侶,於2022年4月分手,後來該男子仍不時聯絡女事主。2023年5月,女事主決定與他斷絕來往。此後便有人在2023年7月至2024年5月期間,先後14次在女事主居住地區的燈柱及色情場所寫下訊息,當中包含女事主的個人資料,意圖誘使他人聯絡女事主。私隱專員公署呼籲市民勿因感情糾紛而對他人進行「起底」,違者可被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如果有人在分手後仍不時聯絡前女友,即使愛已流逝,仍然不肯放手,可能是出於不捨之情;然而,若在分手後將前女友的個人資料暴露於公共場所,甚至色情場所,故意讓對方遭受騷擾,這無疑是恨的表現。

愛情讓人刻骨銘心,也能令人身心受創,因此,我們需要在愛情中保持理智。若果愛已流逝,我們仍可將這段感情視為成長的經歷,接受分手的事實,淡出對方的生活,善待自己,並慢慢調整生活習慣。任何以激烈的手法或違法的行為,即使行事動機是試圖挽回愛情,但這不僅無法讓對方回心轉意,反而會令前愛侶感到厭惡。此外,這些行為更會帶來刑事責任,令身邊珍愛自己的人感到擔憂。在愛情中,確實難以分清誰對誰錯,但如果用違法的方法去纏擾對方,甚至報復,這已經不再是愛。如果分手後情感難以斷絕,可以主動尋求專業人士和朋友的幫助,讓自己慢慢展開新生活。


參考資料:
〈起底|涉將前女友個人資料貼色情場所梯間40歲男被捕〉。Topick。2024年7月22日。網站: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3795915/

分辨總在抉擇前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20/11/2023

人每天都要面對不同的選擇,選擇是我們必須終身學習的功課,我們既可以在選擇中成長,也可能在選擇中跌倒,如何分辨真偽、以及在眼花撩亂的選擇中找到自己應走的路,就是智慧,所謂經一事、長一智,要令自己有智慧作出正確的選擇,就要不斷吸收新的知識,以及不斷作出反思。今期《燭光》希望可以協助大家在幾個不同的範疇內,以現實的例子好好反思,包括如何面對我們喜歡受人注意的心態,當我們在網絡上過度或過份地披露某方面的資料,究竟對自己或子女會造成甚麼影響呢?我們的選擇可能會帶來意想不到的後果。

此外,在這個喜歡搵快錢、賺大錢的年代,怎樣才不會讓我們的貪念掩蓋我們的理智?而當社會的氛圍令人憂慮,當坦誠正直地說話有愈來愈大的風險時,我們又應如何解讀這些現象背後的原因,以及作出何種的抉擇?視死如歸、保持沉默還是裝傻扮懵?最後,作為關心香港的基督徒,面對神學院收生斷崖式下滑,我們又應該怎樣去解讀當前的情況?因為不同的解讀,會帶來不同的抉擇,而不同的抉擇會帶來不同的結果,我們應該認真地好好思考,作個忠心及明智地等待主人回來的童女。

家長「放閃」前要三思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20/11/2023

隨著社交媒體日漸普及,人們不單在網絡上分享自己的生活資訊,也有愈來愈多的父母會在網絡上分享子女的資訊,這種被稱為「sharenting」的行為已經引起了廣泛的關注,並可能會導致嚴重網絡風險。本文將探討「sharenting」的原因和影響,並提供一些建議,幫助父母在社交媒體世代裡,更好地管理孩子的私隱。

Sharenting」是sharing(分享)與parenting(為人父母)兩個詞彙的結合,內地和台灣等華文地區則稱之為「曬娃」,通常是指父母在社交媒體上過度分享子女的相片、影片和個人資訊的行為。內容通常是分享者的子女日常生活的點點滴滴,如生日、學校、家庭活動照片等。

父母在網上分享子女生活資訊的原因有很多,有人會通過分享子女的生活片段,記錄他們與子女之間的親密時刻和珍貴回憶,也可藉此與家人和朋友分享子女的成長故事,增進彼此之間的聯繫和親近感。

而在當今社會,過度在網絡上分享個人資訊已成為一種文化現象,在社交網絡上「放閃」,向其他用戶展現自己的美好生活已成為生活常態。如果子女考取優秀的成績、獲得某些獎牌或獎狀,或成功考入某所名校,這都是令人感到自豪的事,不少父母會放上網「呃like」,一來為了與人分享他們的喜悅,二來為了得到他人的認可和讚美,更能展示家庭的幸福和成功。

在美國有機構在2021年訪問了622位家長,77%曾在社交媒體分享子女的相片或影片等資訊,當中81%家長在分享資訊時有提及子女的真實名字,而只有24%的家長會在每次分享資訊前先取得子女的同意。而在私隱設定方面,24%家長最常用的社交媒體,其賬戶為公開賬戶,即任何人都能看到其中的資訊。即使社交媒體賬戶只有朋友可看到其中的資訊,78%家長的「朋友」名單中總有一些人,是他們未曾在現實生活中見過的,換言之這些「朋友」很可能是朋友的朋友,又或是素未謀面的網友。[1]

因此,sharenting可能導致私隱外洩和引發安全風險。在網上分享的任何資訊都可能被不法份子利用,作出盜竊身份、網絡騷擾或其他惡意行為。孩子的個人資訊可能在未經他們同意的情況下被進一步公開,侵犯了他們的私隱。

父母上載一張子女身穿校服的普通相片,其實已對外透露了子女的外貌、就讀甚麼學校和子女的行蹤,令不懷好意的人能輕易地掌握子女的個人資料並接近他們,危害子女的人身安全。

另一方面,如父母在未得到子女同意下在社交媒體分享他們的資訊,分享的內容有可能是子女不願意公開的,這會令子女感到羞恥和尷尬,如有關資訊傳至子女的朋輩中,更有可能引起校園欺凌事件,子女因而遭受嘲笑和排斥,影響孩子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如果父母在社交媒體分享子女幼兒時期的出浴照或裸照,更有機會觸犯本港的《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亦會為不法份子提供機會,下載相片後用作其他用途。

而在網絡上分享的資訊是具有持久性的,會一直留存下去,父母在網上分享子女生活的點滴會累積下去,這些數碼足跡(digital footprints)不容易抹走,有關資訊包括瀏覽記錄、登入資料、留言、相片、影片等等。過度分享可能導致子女許多的個人資訊長期存留在互聯網上,並對子女未來的學業和職業產生影響。

因此,父母在分享子女的個人資訊前,要謹慎考慮其目的和後果,以下幾項建議可供大家參考:

  1. 慎重選擇分享內容
    父母應該謹慎選擇在網上分享的內容,不要分享十分個人、敏感、帶私隱性,或可能引起子女尷尬的內容。

     
  2. 留意私隱選項設定
    留意賬戶的私隱設定,是公開、只給朋友看,還是可以讓朋友的朋友收看社交媒體平台的內容?父母需確保只有信任的人才可以查看子女的相關資訊。
     
  3. 尊重孩子私隱
    不要在未經子女同意下分享子女的相片、影片及其他個人資訊
    父母需與孩子建立互信和開放的對話,讓孩子知道可以向父母提出任何有關私隱和安全方面的問題或疑慮。
     
  4. 以身作則
    除了保障子女的私隱,父母自己也要謹慎管理自己社交媒體平台的個人資訊確保自己也遵守相同的私隱和安全準則。

此外,即使父母不會在網絡上「放閃」,也要教導子女關於網絡私隱和安全的重要性,幫助他們了解如何管理自己的數碼足跡,並教導他們如何在網絡世界中保護自己的私隱、安全使用網絡,避免分享過多的個人資訊,讓子女既能享受網絡世界的豐富資訊,同時亦能健康和安全的成長。

分享私隱引發親子信任危機?

家長在網上分享子女的生活點滴,可能是因為孩子出眾,以自己的孩子為榮,這本來是好事,但孩子自己又怎麼想?有臨床心理學家就提醒家長,如果未問過孩子就將他們的事情在網絡上公開,孩子或會疑慮父母是否可以信任,日後是否可以幫他們保守秘密。該臨床心理學家又提出,對於年幼的孩子,即使父母在事前徵詢他們的意見,嘗試了解其意願,但孩子也未必有能力明白甚麼是數碼足跡,[2] 這意味著他們不明白在社交媒體平台公開自己的事情,會帶來甚麼影響。即使孩子的事情多有趣,家長上載前也得細心思量,免令孩子的內心蒙上陰影。


[1] “Parents’ Social Media Habits: 2021,” security.org, last modified May 13, 2021, https://www.security.org/digital-safety/parenting-social-media-report/.

[2] Samantha Murphy Kelly, “The latest controversial trend in ‘sharenting’: Filming reactions to kids’ report cards,” CNN, last modified February 21, 2020, https://edition.cnn.com/2020/02/21/tech/report-cards-youtube-sharenting/index.html;羅保熙:〈社交媒體狂鋪子女照片 「放閃家長」現象隱憂〉,《香港01》,2020年12月23日,網站:https://www.hk01.com/世界專題/562875/社交媒體狂鋪子女照片-放閃家長-現象隱憂(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11月14日)。

原來私隱是如此容易洩露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及生命教育)
14/09/2023

看電影不單是看故事,尋找娛樂,不少電影都有警世意味,使我們對社會現況有所警惕。是次介紹兩套有關手機、網絡與私隱的驚慄電影,使我們反思通訊科技除了可幫助我們溝通外,如果反過來手機一旦被人開啟了,裡面所記錄的東西就會使我們的私隱資料、習慣、去向都變得無所遁形。

《原本以為只是手機掉了》(Unlocked)是一部韓國電影,由日本作家志駕晃所寫的同名的推理小說系列所改編。女主角李娜美於巴士掉了手機,被一殺人犯吳俊榮拾到,他從李娜美的手機中找到許多她的資料,於是一步一步接近她、監察和影響她的生活,甚至冒她之名行事,使她被網絡欺凌,落入孤獨的陷阱中。

明光社

《人肉搜尋2》(Missing)這部美國電影是《人肉搜尋》(Searching)的續集,內容繼續以親人不見了,主角需要透過網絡上的蛛絲馬跡去尋找家人下落。女主角June的母親與男友外遊後失蹤,June透過社交媒體、雲端服務平台及即時通訊等科技來尋找她,並因而發掘了很多父母的過去及了解到親人有多關心自己。

面對資訊科技和網絡,我們對此愈來愈依賴,透過手機、電腦所發放及記存的資料就愈多,有關資料包括了第三者可以透過網絡收集的數據、用作監測和分析的大數據,作為不是有很多科技知識的普羅大眾,實在很難意會到自己透過應用程式及雲端的科技,記存了甚麼資訊。一旦有人破解了密碼,可以login(進入)到別人的手機,由於飲食喜好、平日喜歡看的影片、政治取向立場、為自己拍下的相片、到過哪些地方,有否做過不見得光的事等,都早已被記錄下來,手機主人做過的所有事及行縱都被人知道得一清二楚,彷彿赤裸地被人看到了!另外,我們亦有否因為沉浸於網絡遊戲或社交媒體中,而忽略了與現實中的家人溝通?又或者因為常對著螢光幕建立被修飾了的形象,而不再願意與人面對面的交流,顯出自己的真誠?

兩部電影帶出使用科技而衍生出來的危機,以及人際間的互信、溝通等議題,當中有不少可以深思的地方,值得大家細心欣賞。

(電影類型十講系列的介紹暫停一次,下期將繼續。)

反起底法最後還是害了一般巿民

歐陽家和 | 明光社特約撰稿員
15/11/2022

政府去年就《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諮詢社會意見,才大半年就火速立法,當年的理由不外就是政治起底嚴重,多名立法會議員均表示自己是起底風氣的受害者,也有議員提出治亂世用重典是最好的處理方法。到今日,法例已立一年,私隱專員早前接受個別傳媒訪問時,提出截至今年9月多個網上平台發出1,252份停止披露通知,九成訊息已被平台移除。現時因政見分歧而起底的網上訊息,已較2019年大為減少,條例至今大部份投訴涉及生意、感情糾紛,約佔七至八成。

筆者去年11月就已撰寫文章,強調很多網絡中的「生活日常」例如感情糾紛互相在網上對質、商業上公開某公司做事的問題以表達不滿等等,容易中招,觸犯法例。[1] 果然一年下來,私隱專員公署拘捕的案件,大都就是類似的情景,有因為金錢糾紛的、[2] 也有租務糾紛的。[3] 上月首次成功定罪的案件,就是感情出現糾紛後,其中一人將對方的個人資料刊登在不同的社交平台。[4]

根據報章報道,截至9月底,私隱專員公署共就91宗案件展開刑事調查,當中七宗有拘捕行動,起訴兩名被捕人。政治上的起底犯卻無法打撃,因為在有關方面拘捕他們之前,他們早就消失了,現在這條法例拘捕的人,多是因為一時情緒不穩,或者因為受到莫大委屈希望在網上得到伸冤而犯案。他們知道做這些事會有機會犯刑事罪嗎?未必,因為條例太新,而且網上「唱衰」一個人,當事人可能沒有意識到這件事原來也會「犯法」,所以有人誤墮法網,實在是情有可原的。

正如我們在諮詢文件所述,在法例制定時應該考慮各方的因素,應該要以私隱被侵犯而造成的傷害程度來決定下一步的行動,並應該給予對方刪除訊息的機會,現在的法例並未有提升門檻。如此情況下,政府卻未有進一步的進行針對性宣傳,宣傳品集中在政治內容上,反而未就社會和坊間一般出現的網絡侵犯別人私隱的情況去宣傳和討論,最後觸犯此法例的當然就是一般巿民而不是在立法時所強調有政治意圖的人士。

起底,無論如何也不能說是一個好的網絡使用習慣,我們不鼓勵大家去起底,但另一方面,有些市民自行透過網絡來表達不滿、或以某些行為來報復,可能由於他們不了解法律、或者受了委屈但有冤無路訴有關、以及想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而出此下策,若果相關的法例太嚴苛,會造成不必要的反效果,可能教育還是較好的方法。

不能忽視的數碼智商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14/07/2022

IQ(智商,Intelligence Quotient)這個詞,相信大家對它都不會感到陌生;但DQ(數碼智商,Digital Intelligence Quotient)一詞,大家可能未聽過。這個詞代表著我們在使用網絡時應有的八種能力:數碼身份(Digital Identity)、數碼工具使用(Digital Use)、個人數碼安全(Digital Safety)、數碼資訊環境保安(Digital Security)、包含人權與法律層面的數碼權益(Digital Rights)、數碼知識與素養(Digital Literacy)、數碼溝通(Digital Communication),以及數碼情緒智商(Digital Emotional Intelligence)。這些都是上網的基本素養和能力。近年世界各地,特別在先進地區,對整體「數碼智商」的發展愈見關注,並開始研究及推動數碼智商的認知和應有素養,希望新一代在使用不同媒體時,除了運用知識技能,還能具備正確的態度與價值觀。[1] 數碼公民身份(Digital Citizenship)是DQ的基本層次,也是網民需培養的智慧。[2]

上網已不再是遊玩消閒的活動,而是絕大部份人日常的事,我們除了說上網「玩」、「打機」或「瀏覽」之外,實在有很多工作、溝通及學習等事情都需要透過上網進行。尤其在疫情爆發後,很多人未能上班上學,如未能上網,我們便會與社會失去聯繫。而WFH(在家上班)、Zoom開會或上網課、網購……等等的活動對我們來說都不可缺少。所以數碼智商,對我們愈來愈重要。接著,我們會逐一講解八種與DQ相關的能力。

1. 數碼身份(Digital Identity

在數碼身份當中,包括了數碼公民(Digital Citizen)、數碼共同創作者(Digital Co-creator)及數碼創業家(Digital Entrepreneur),而最常見的就是數碼公民。當我們成為了數碼公民,在網上活動,我們要有能力去建立和管理好自己,無論在網內網外(online and offline)都做個正直的人,而不是線上線下雙面人,行為與言論不一致。

網民線上線下言行不一致,很大可能是因為在網絡有讓人匿名的特質。用家可以以匿名的身份上網,於不同的應用程式或遊戲中出沒,與人交流。我們可想像如果用家「不正直」,偽裝不同的身份上網,留下的言論不負責任,甚至造謠生事、欺騙金錢,可能會引起不少紛爭、網絡欺凌或騙案。

在這一項中,有必要留意的是,我們需建立起自我覺察(self-awareness)及自我知覺(self-perception)的能力。因為當我們能有自我覺察和自我知覺,就可以了解自己的感受、動機、欲望及知道自己的身心現況,反省自己的行為,並省察行為背後的原因。

2. 數碼工具使用(Digital Use

對於使用數碼工具方面,相信大家都不會反對在使用上的時間控制(screen time management)十分重要。另外,健康上網(digital health)、社群參與(community participation)也屬於這個範疇。

邊上網邊工作,可以說是都市人生活的常態,但如因上網而影響了要事,就代表這種「多任務處理」(multi-tasking)模式出了問題。無論是上網檢查電郵、上社交網絡、上網購物或打機等,如果一直沒完沒了,不能自控,就可能成了網癮。能夠令上網行為受控,令上網成為我們生活上的協助,也是一種能力。

為此,建立起平衡上網和日常生活的能力,設定家庭上網守則、學習管理時間及分辨優先次序等技巧,都是不能忽視的。

3. 個人數碼安全(Digital Safety

使用網絡,重視個人數碼安全的主要目的,是要透過小心管理網絡上的行為風險(behavioral risks)、內容風險(content risks)及接觸風險(contact risks),以保障自己免受欺凌,並且在面對欺凌時,能有智慧地處理有關事件。

由於我們有機會於網絡接觸到不同的人和資訊,我們需要有智慧並小心去留意是否有人對自己作出具威脅的網上行為(如欺凌、騷擾、起底),我們所看的資訊內容是否有傷害性(如暴力、色情、仇恨或歧視的內容),所接觸的人是否可信等。

在技巧上我們需要學習如何處理和面對網絡上面建立的關係,當欺凌事件發生時的應對技巧及情緒調節,而常存良善之心,對人不作出傷害性的行為及言語攻擊,也是十分重要。

4. 數碼資訊環境保安(Digital Security

如何保障自己的私隱、財產免被人窺看及盜取,是必須學習及時常保持警惕的事情。所以如何利用密碼保護(password protection)、如何提高網絡安全(internet security)以預防網絡黑客及病毒等攻擊,以及提高行動裝置的保安(mobile security)也是不容忽視的技能。

為提高網絡保護的知識,我們需學習設置高強度密碼及保護它不被盜取,使用偵測及處理網絡威脅,如網上詐騙(SCAM)、垃圾郵件(SPAM)或網絡釣魚(phishing)。

除此以外,在使用網絡時,我們需培養凡事小心的態度,如不輕易打開可疑電郵或下載檔案,以防止被惡意軟件肆意破壞或擷取電腦資料。

5. 數碼權益(Digital Rights

這一項是有關了解網上人權及法律的能力,亦是保障自己私隱的能力。我們要知道人們是應該有權在網絡上去保護個人私隱(privacy)、也有權去保障自己的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及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

既然網絡上的人權如此,培養處理網上共享訊息的良好習慣,保護自己和他人的私隱,並常保持尊重他人的態度,無論是別人的言論或創作的作品,不阻礙傳播也不任意複製發佈,也是極為重要。

另外,我們在社交媒體中流連,也要學習當中的私隱設定,以掌握甚麼資料可被甚麼人瀏覽,以免個人資料輕易被陌生的網民窺看。

6. 數碼知識與素養(Digital Literacy

如上文所提及,不少人以匿名身份進入網絡,其意圖不明,他寫的文章可以是善意提醒,亦可以是造謠生事,所以在閱讀及理解網絡上流傳或發佈的資訊時,具備批判思考(critical thinking)能力就變得十分重要。

在如何分辨資訊的對與錯、分析資訊內容是對我們有好處或造成傷害,阻隔陌生及可疑的網上聯繫等方面,我們有迫切需要提升有關能力,因為網上的環境愈來愈複雜,資訊量也如海量,如沒有理想的批判能力,一旦遇上了暴力、色情資訊,或有惡意的網友與我們傾談或相會,就可能會造成深遠的負面影響。

實在坊間也有很多幫助我們辨別真偽,做資訊查核(fact check)的網站或平台,如:浸大事實查核(HKBU Fact Check)、事實查核實驗室(Factcheck Lab)等都能幫助香港市民去做網上的資訊查核。

7. 數碼溝通(Digital Communication

在線聯繫(online communication)與線上合作(online collaboration),及在許多不同的網上活動中,我們都會留下數碼足跡(digital footprints),包括你的IP位置、登入資料和其他你曾輸入的個人資料。如在社交媒體發放帖文(圖片、文字或影音)或在別人的帖文中留言、登入賬戶時輸入密碼、使用應用程式及裝置軟件、在搜索引擎裡搜尋資料、參與線上會議等,都會留下數碼足跡。

我們需要培養能力去明白和細思這些數碼足跡會如何影響我們的真實生活及聲譽,並要知道如何負責任地去管理它們。就如這些資料有機會能讓人在網絡搜尋我們的行蹤,也有機會讓學校、僱主知道我們的網上言行而影響升學或事業前途。而當涉及法律方面的事件,我們在網上的言論及發放的資訊也有機會成為呈上法庭的證據。

凡事先「停一停、想一想」,之後才去行動,將這應用於網上行為,也是十分合適。

8. 數碼情緒智商(Digital Emotional Intelligence

對於情緒智商方面,我們除了需要知道甚麼是同理心(empathy)之外,也應該要知道整個網絡機器是如何運作。當一個人於社交網絡說了一些言論,而引起了一批反對者的敏感反應,他們繼而對他欺凌,也引起瘋傳……我們應該如何回應?若我們和應,可能會令事件白熱化。而社交平台的演算法、大數據等工具還可能使更多人看到有關言論,之後加入評論,使事情惡化,因這些機器自己是不會判別該言論的真偽或評估事情對當事人造成的影響,網絡機器只會因為資訊多人傳閱,而繼續加強力度傳給可能有興趣的人。

對此,我們應有能力去喚起自己的同理心,以理解當事人的處境,也要明白社交平台及情緒化的回應可能對當事人加深傷害。我們應學習在網上不要隨便批判別人,及以同理心去觀察及回應事件。

總結

以上的種種能力是讓我們成為優質的數碼公民的重要元素,[3] 缺一不可。筆者認為一些價值觀和態度,如:尊重、同理心、小心觀察查核和不輕易批判別人等,比其他的技能更為重要,因為這些「愛心」會促使我們負責任地使用網絡,令我們想做得更好,並且在能力方面有所進步。

明光社

 

(本文原載於第145期〔2022年7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麥嘉晉:〈數碼智商和素養〉,灼見名家,2021年12月30日,網站:https://www.master-insight.com/數碼智商和素養/(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2月1日)。

[2] 除了第一層次的數碼公民身份(Digital Citizenship),另外還有第二層次的數碼創作(Digital Creativity)及第三層次的數碼創業(Digital Entrepreneurship)。

[3] DQ Institute, “White Paper, Digital Intelligence (DQ): A Conceptual Framework & Methodology for Teaching and Measuring Digital Citizenship,” DQ Institute, last modified August 2017, https://www.dqinstitute.org/wp-content/uploads/2017/08/DQ-Framework-White-Paper-Ver1-31Aug17.pdf.

 

 

被遺忘權與不能遺忘的知情權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27/05/2022

互聯網原是一個讓公眾自由分享、上下載及瀏覽資料的開放空間,因著其公開性,網民上載的內容可能牽涉他人的事,或與公眾利益相關的資料,網絡媒體亦會把報道文章、短片等上載。可以說,那是網絡上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當中的資料不應隨意被禁止上載及刪除。然而,被報道的人士是否亦應受到保障,有「被遺忘」的權利?我們在兩者之間可以見到,網絡上的言論自由與基本人權之間的衝突。其中一個爭議點就是,「被遺忘權」可能會被利用為竄改有關公眾利益事件或被用於隱瞞公眾人物不光彩過去的工具,令公眾再也看不到歷史或重要事情的始末,剝削了公眾知情權。

一直以來,「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都很具爭議性,支持者及反對者都各有理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未來法治研究院副教授丁曉東曾分析過支持確立「被遺忘權」的理由:一、在數字化與訊息化的時代中,原本提供「第二次機會」的合理的遺忘機制被打破,「被遺忘權」有助個人對抗訊息和數字技術構成的「數字圓形監獄」;二、在高度重視言論自由的美國,「被遺忘權」發揮著重要作用,例如保障了消費者的隱私,美國加州於2018年通過立法,規定消費者擁有「被遺忘權」;三、「被遺忘權」能有利加強公民個體對其個人訊息的控制。而反對確立「被遺忘權」的理由,主要是上文提及到的,有關它會干涉到公共空間的訊息傳播與訊息流通,可能對「公眾知情權」構成挑戰。[1]

「被遺忘權」在歐洲已實施多年,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10年提出推動「被遺忘權」立法能加強對個人資料的保護。其實,在此之前,歐盟委員會有關保護個人資料的指令已提出處理他人的個人資料是需要有正當的理由,及至2010年該會則進一步提出「被遺忘權」是一項權利,它的核心內容就是:「一旦正當理由不復存在,人們有權要求別人不再處理並刪除該些個人資料。」[2]

刪除網絡資訊的方法

以Google為例,現時其搜尋引擎有專頁向用戶解釋「被遺忘權」及提供方法教網民提出移除內容要求。基本上網民可以自行以自己的名字搜尋想移除的內容,如能直接從網絡上移除是有效的方法,[3] 如未能移除,可以要求Google移除過時內容及提交「個人資訊移除要求表單」,就一些原因申請移除與自己有關的資訊。申請者可以為自己、客戶、家人(已故的家人亦可以)或朋友等提出要求,並提供要求移除的網址及移除的理由。[4]

而Google 的「專業審查人員」會審查申請者的要求,權衡當事人在資料保護法下享有的權利、有關資訊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及對公眾利益的影響。附表簡略列出審查人員考量的部份因素:[5]

附表:審查人員對於要求移除網頁申請的考量因素

當事人在公共領域的角色

相關資訊與當事人公眾角色之間的直接關聯愈小,Google採取行動撤除資訊的可能性就愈高。

資訊來源

如在政府網站或於近期於新聞網站發佈的資訊,可以合理推斷有關資訊牽涉公眾利益仍舊存在,Google會繼續保留有關資訊。

內容的新舊

關聯性通常與內容的新舊密切相關。如資訊與當事人的公眾角色相關,而當事人現正擔任的職務與過去身份角色類似,他們也不太可能會撤除這類資訊。

對其公司服務使用者的影響

如使用Google搜尋引擎的人,是想知道當事人是否能提供專業服務,當事人過往的服務評價就可能是潛在客戶的正當利益。同樣地,如涉及刑事罪行,審查人員也會考慮,使用搜尋引擎者是否需要取得這類資訊,讓他們日後能避開類似的罪行,保護自身安全。

資訊真假

由於審查人員很難評估資訊的真偽,申請人必須提供可靠證據證明相關資訊並不屬實,如法院對當事人索賠訴訟中做出對他有利的裁定,審查人員會盡力跟從有關裁定。

敏感資料

審查人員會考量內容的敏感性,如有關個人健康相關資訊、性傾向、種族、族裔或宗教等資訊。

資料來源: 〈被遺忘權總覽 〉,Google說明

然而,在歐盟成員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被遺忘權」不會被行使,因為沒有法律機制要求搜尋引擎向使用者提供這樣的服務。 [6] 所以不少國家的網民如果要求搜尋引擎公司把有關自己的資料刪除但又遭到對方拒絕,就要透過法庭或該地區的政府部門幫助。以下例子來自兩個亞洲國家,可供大家參考。

印度

印度政府專家委員會於2018年已開始推動立法保護個人資訊,讓該國公民和網絡用戶對自己的個人資訊使用方式和目的,有最終的決定權,有關的草案也納入了歐盟的「被遺忘權」概念。[7] 現時,印度雖然沒有「被遺忘權」的法例,但其憲法第21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被剝奪生命或人身自由,除非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而在一些案例中,亦可見私隱權、「被遺忘權」等權利被法院視為基本權利,並與個人生存權利不可分割。[8]

一印度男演員Ashutosh Kaushik2009年犯下了醉駕而被捕,他被法庭判處吊銷兩年駕駛執照、一天監禁及罰款。但懲罰亦波及到他的事業、名聲及婚姻,令他多次求婚都被拒絕,現任妻子的哥哥也不承認他們的婚姻,因為有關他醉駕的新聞和視頻至今仍留在網絡上。他接受傳媒採訪時稱,當法庭對被告進行判決時,它是有時限的,因此「數碼懲罰」(digital punishment)也應該有一個時限、一個了斷日期。 [9] 所以他在2021年向印度的高等法院提出申訴,要求印度政府、媒體監管機構和Google等在平台上刪除相關內容,讓他可以重過新生活。事件亦引起網民再次討論「被遺忘權」。但有印度技術專家稱,在印度,人們行使「被遺忘權」並不容易。[10]

日本

日本最高法院於2017年首次對「被遺忘權」做出判斷基準。事緣一名男子曾於數年前違反《兒童買春、兒童色情禁止法》被捕,他被判罰款,有關新聞資料一直於網上可以被搜尋得到,對他的生活及交友造成極大困擾。於是他向法院以侵犯私隱為由,提出訴訟,要求Google刪除相關資訊。最初地方法院在初審時判他勝訴,並提及「被遺忘權」這字眼。案件其後進入最高法院,最後最高法院裁定男子敗訴。法官於是次判決中,認為該男子向兒童買春是事實,而且社會對這類罪行有高度關注,而這類罪行也是社會強烈讉責的事件,因此有關男子的記錄與社會的公共利害攸關。[11]

於同一案件,日本最高法院對於「刪除網絡搜尋記錄」的基準做出定義,共有以下六點:一、報道的事實性質及內容;二、事實傳達的範圍及隱私受害程度;三、當事人的社會地位及影響力;四、報道的目的及意義;五、社會的狀況;六、報道中公開當事人真實姓名及住址的必要性。有報道稱,法院提出的判斷基準為,「只要個人隱私在不公佈的情況下對當事人明顯有利,當事人即可要求網絡公司刪除該項訊息,不過,判斷基準的門檻極高」,[12] 報道也提及過去有人提訴要求網絡公司刪除個人訊息,但最終也被判敗訴。

香港亦開始提倡「被遺忘權」

在香港,自2019年的社會運動後,有報道指,政府稱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於2019年及2020年處理有關「起底」投訴及經網上巡查主動發現的個案總數,分別為4,370宗及1,036宗。[13] 而於本年2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提及有關「起底」的法例時,指自2021年10月法例生效後,已向12個平台發出逾三百五十個要求移除網上「起底」訊息通知,涉及超過一千七百個訊息。她又稱,公署正研究「被遺忘權」,讓人有權要求移除關於個人負面訊息的事宜,將考慮海外經驗和其他因素,再向當局提出可行的建議。[14]

面對「被遺忘權」,爭論在於私隱權和個人資訊刪除權,與公眾知情權和言論自由之間的平衡。如何實踐中庸之道,既可保障個人私隱、給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又可以保障大眾的安全及資訊流通,實在需要智慧去訂立規章或指引,以保障個人及公眾的權利。


[1] 端小二:〈印度演員為「被遺忘權」而戰,入稟法院望互聯網刪除十多年前犯罪報道,你如何看?〉,端傳媒,2022年2月24日,網站:https://theinitium.com/roundtable/20220224-roundtable-international-Ashutosh-Kaushik-right-to-be-forgotten/(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5月19日)。

[2] 甄美玲:〈在一片爭議聲中,「被遺忘權」在歐盟確立和實施〉,香港電台網站,2016年6月,網站:https://app3.rthk.hk/mediadigest/media/pdf/pdf_1466038812.pdf(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5月19日)。

[3] 〈「移除過舊的內容」工具〉,Google說明,網站: https://support.google.com/webmasters/answer/7041154(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5月19日);〈個人資訊移除要求表單〉,Google,網站:https://www.google.com/webmasters/tools/legal-removal-request?complaint_type=rtbf&visit_id=637202230061146146-20083139&rd=1(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5月19日)。

[4] 〈個人資訊移除要求表單〉,Google,網站:https://www.google.com/webmasters/tools/legal-removal-request?complaint_type=rtbf&visit_id=637202230061146146-20083139&rd=1(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5月19日)。

[6] Gareth Corfield, “EU court rules Right To Be Forgotten doesn’t apply outside member states,” The Register, last modified September 24, 2019, https://www.theregister.com/2019/09/24/eu_court_justice_right_to_be_forgotten_ruling/.

[7] 康世人:〈印度推動立法保護個資 納入歐盟被遺忘權概念〉,中央通訊社、yahoo!新聞,2018年7月28日,網站:https://tw.news.yahoo.com/印度推動立法保護個資-納入歐盟被遺忘權概念-062352263.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5月19日)。

[8] Preeti Sudhir Nayak, “Right to be forgotten in India,” Legal Service India, accessed May 19, 2022, https://www.legalserviceindia.com/legal/article-7112-right-to-be-forgotten-in-india.html.

[9] Geeta Pandey, “Ashutosh Kaushik: Indian actor fighting for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BBC News, last modified February 17, 2022, https://www.bbc.com/news/world-asia-india-60373229

[10] 見註1。

[11] Louis Lo:〈罪犯要求行使「被遺忘權」,遭日本法院用6點定義駁回〉,關鍵評論,2017年2月2日,網站: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60602(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5月19日)。

[12] 〈日最高院 首定義網路「被遺忘權」〉,《自由時報》,2017年2月2日,網站: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paper/1075022(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5月19日)。

[13] 〈私隱署處理逾5000宗起底個案 近4成涉及執法人員〉,東網,2021年4月28日,網站: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408/bkn-20210408202844940-0408_00822_001.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5月19日)。

[14]〈私隱署查40起底案 研「被遺忘權」刪負面訊息〉,《晴報》,2022年2月11日,網站:https://skypost.ulifestyle.com.hk/article/3175933/私隱署查40起底案%20研「被遺忘權」刪負面訊息(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5月19日)。

當小孩遇上禮物

熊嘉敏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20/01/2022

人們送禮物的原意是藉著看得見的禮物,來表達看不見的關懷。深明此道理的人會看重禮物帶出的心意,而非禮物的市場售價,古人更會以「千里送鵝毛,物輕情義重」來表達這種情懷。在物質豐富的年代,這種情操似乎慢慢地失落了,「交換禮物」已成為節日的例行環節,禮物好像已失去了特殊的意義。家長都希望子女學懂珍惜所有,凡事感恩,在生活情境中我們可以怎樣教導子女這方面的道理呢?

當年幼子女被邀請參加生日會,看到打扮美麗的生日會主角不斷地收到禮物和讚賞時,難免會感到既羨慕、又嫉妒,子女可能還要萬般不捨地把自己喜歡的禮物送給對方,心情更是悶悶不樂,這些生活情境正好是教導禮物真正意義的機會。

透過禮物傳遞祝福

家長可先為子女作一些心理準備,說明生日會的主角將會收到禮物,原因是他健健康康地長大了一歲,所以我們透過送禮物來祝賀他快高長大、身體健康,這就是禮物背後的心意。接著家長可帶子女一起選購禮物,並引導子女思考,如問問他們,收禮物的小朋友是怎樣的性格?他喜歡思考型還是動態型的玩具?喜歡甚麼顏色?家裡有沒有其他兄弟姊妹與他一起分享這份禮物?透過這些問題,讓子女明白這份禮物是特別按著某位朋友的特質去挑選,而非按著自己的喜好去挑選,讓他們學習以自己為中心轉移去關心他人。

送禮物的意義是把送禮者的心意送出去,家長可鼓勵子女送禮時寫一張心意卡,學習把心意用文字表達出來,例如「我留意到你喜歡藍色,希望你玩這個藍色泥膠玩具時,會覺得很開心。」孩子容易因為禮物的數量多和包裝精美而覺得快樂,成年人可能以物件的售價來判斷禮物是否珍貴,這些想法都不太健康。我們應著重培養小朋友懷著一顆感恩的心,以愛回應別人的心意,也讓孩子自己持續在愛中成長。父母可花點心思為孩子收到的禮物加上一點意義,主動帶領他們去思考怎樣好好地運用這份禮物,然後寫一張感謝卡給對方,以圖畫或文字去表達自己的感受,例如「多謝你送給我一隻小綿羊公仔,我的小牛可以和它做朋友,我很喜歡它!」

認真對待每個送禮場景

有時我們參加交換禮物的活動,因沒有特定的收禮對象,就隨意購買一件符合預算的貨品,或將一些閒置物資充當禮物,認為這樣便能減少浪費,但這無形中給孩子作了一個不好的示範。父母的身教對孩子有一定影響,當孩子觀察到父母對待禮物時漫不經心、可有可無的態度,他們的心又怎會對物件加以愛惜呢?若對選購禮物沒有特別想法,家長可以選獨立包裝的食品來參加交換禮物活動,就算收禮者對該食品不感興趣,至少他可以把食物與人分享。舉辦交換禮物活動的原意,或許是希望把活動氣氛推至高峰,讓小朋友都感到滿載而歸;可是這些物質上的快樂都很短暫,也無法透過活動令小朋友理解禮物的真正意義。我們不妨向其他家長或主辦活動者說明想法,試試以集體遊戲來代替「交換禮物」,或是婉拒參與這個環節,以避免造成更多浪費。

如果收禮者沒有看見送禮者的心意,那「禮物」只是一件可以被取代的貨品;如果送禮者的心意沒有好好表達出來,只把感受藏於心底,或許是一種可惜。父母希望孩子能夠對人表達感恩之情和愛惜物件,這些都需要時間慢慢培養和學習,有時父母更需要做個好榜樣,把感謝之情刻意地說出來,讓孩子學習。例如看見好天氣時,我們可以說:「多謝太陽的光照,令大家的心情都開朗起來!」

轉贈物品可延續美好時光

對於不再合用但狀態依然良好的物件,我們可以教導孩子把物件清潔整理,然後轉贈出去,告訴孩子或許它會成為其他人的禮物。在鼓勵孩子轉贈物品時,我們可以這樣稱讚孩子:「欣欣長大了不再玩小火車,因為欣欣對小火車玩具很愛惜,所以它還可以繼續使用,我們可以轉送小火車給其他喜歡它的小朋友,希望他們也玩得開心。」這樣就能透過分享和轉送物件,讓孩子學習把珍貴和動人的美好時光延續下去,與其他人分享物件帶來的快樂,這對孩子本身和別人來說也是一種祝福。

資料庫

為交換禮物活動添上環保色彩

交換禮物活動可以增添節日氣氛,如果收到合用又喜愛的禮物,收禮人當然會驚喜萬分,但如果物件不合用,禮物隨時直接被送到回收箱。有回收二手物品的機構代表指,聖誕節過後,機構每年均會收到大量全新、連包裝也未拆掉的禮物,如頸巾、衣服和相架等。[1] 有環保組織就為交換禮物活動出點子,希望可以減少不必要的浪費。該組織建議,在交換禮物前,先透過抽籤形式為參加者選定收禮物的對象,讓送禮者可以按對方的喜好選購禮物。此外,該組織又建議,將交換禮物活動改為二手物品交換大會,讓參加者在家中選出較少用、保存良好的物品,然後拿出來與人交換,交換時更可以分享有關物件的小故事,讓活動既符合環保原則,又能增添節日氣氛。[2]

 

(本文原載於第142期〔2022年1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派對交換禮物 唔啱心水變浪費〉,《晴報》,2015年12月22日,網站:https://skypost.ulifestyle.com.hk/article/1592457/派對交換禮物%20唔啱心水變浪費(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10月11日)。

[2] Greenpeace 綠色和平:〈四個簡單方法,一起環保慶耶誕〉,Greenpeace 綠色和平,2020年12月21日,網站:https://www.greenpeace.org/taiwan/update/22756/四個簡單方法,一起環保慶耶誕/(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10月11日)。

網上影視的守門人、導賞員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14/12/2021

編輯﹕謝芳

「各人不要單顧自己的事,也要顧別人的事。」
《聖經新譯本》〈腓立比書2:4〉

電影、電視製作是一門藝術,透過鏡頭、剪接、聲音等元素,以不同的結構、風格來說故事。除了帶給我們樂趣以外,還可以有很多訊息,叫我們細思。每當我們說喜歡某電影、很不喜歡某劇集……我們能夠說出原因嗎?

培養欣賞眼光

筆者於明光社帶電影小組一段頗長的時間內,細味了一些電影,發現電影言之有物,除了有好的演員擔任角色外,劇本對白、主題結構、鏡頭剪接、符號運用、音效應用等不同技巧的配合,才能成就一部好電影。這些不同的部分都是值得我們欣賞的地方。

明白有時因為信仰的原因,會令信徒覺得某些類型的電影,如恐怖、血腥等電影就一定是不好的,要完全拒絶接觸。筆者自己也是膽小一族,很少會看鬼怪、恐怖電影,因為怕晚上自己一人在辦公室工作時會害怕,內心會有不平安。但近來,由於在學習藝術的課程中上了一科電影研究,除了研究低成本製作電影外,還欣賞了一些經典的鬼怪、恐怖電影。

除了要分析這些電影使用的技巧外,課堂也會發掘它們的主題與社會的關係。筆者發現很多被視為經典的電影,不單是因為拍攝技巧難度高、具創意之外,還會道出一些社會問題,反映被壓迫的一群的某些狀況,部分片中的怨魂或是以血腥殘暴手法殺害別人的角色,影片會漸漸揭示他們其實在社會中曾被歧視、被剝削工作機會或被破壞家庭,因而枉死、產生出殘暴的癖好或情緒問題,如電影《貞子》、《德州電鋸殺人狂》及《奪命狂呼》等。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的著作《詩學》中有提及悲劇(現我們解作「戲劇」)的「移情」、「淨化」和「教化」的作用。當觀看影片時,我們投入到角色處境中,感受到他的喜悅或恐懼,就是一種「移情」,可以說是一種換位思考;觀眾在觀看影片時,我們隨著劇情而與角色一同經歷,被喚起我們的憐憫與恐懼。而在觀看完結時,情感得到淨化(catharsis),或可說是種釋放,把緊張過後的情緒放鬆,歸回日常的生活。

而「教化」方面,好的影片也會有其倫理道德,如好人得到好報,惡人最終奸計未能得逞,令觀眾心中得到安慰;又或當惡人得不到懲罰,觀眾為被害者著緊或感到遺憾,也可能正顯出我們對社會某些狀況顯得無奈。

我們在觀賞後,會不會繼續細思影片與我們生活的關係?它的內容象徵甚麼?喻意甚麼?如可以在觀賞後繼續閱讀一些資深影評人的文章,也可以是一份增進電影分析力的功課。

影視「守門人」及「導賞員」

然而,對於在家中有小孩子的家長來說,就實在不應該把家中訂閱的「網上影院」(即網路隨選串流影片服務)的使用「中門大開」,任由未成年的子女選取網上的影視作品來看,因為不是全部有「意義」的影片,都可以給心智未成熟的觀眾看。他們可能未想到其深層意義時,就已經因為模仿其行為而受到身體及心靈的傷害。

當家中有未成年的孩子,家長就應該要當個影視「守門人」,在帳戶中管理個別使用者的年齡分級設定,以防止子女在帳戶中搜尋不合他們年齡觀看的影片。亦有服務供應商細心到可以讓家長輸入個別的內容、不當的電影或節目,就算他們合年齡看,也不能自己隨意點選就看到。

不過,就算你盡力的去阻擋網絡上的訊息,也未必能完全阻隔。孩子可以從朋友、同學中知道一些很流行的節目或電影,如韓國劇集《魷魚遊戲》,就算家長在帳戶做了年齡限制,但也難提防孩子們會有其他渠道看到片段,或者在同學之間有他們的方法去分享。

要成為孩子們影視的「導賞員」,或許家長真的要抽空去看看現時電視或網上的節目,多角度去思想為何它們會如此流行,以免和孩子們「冇偈傾」。影片的製作方式、反映的社會文化和問題、人性光輝和黑暗、角色面對的困境、解決問題的方法是否道德、人物關係與劇情是否真實或過於誇張等,都是很好的傾談材料。若孩子真的看了他們不該看的影片,也不必過分責備,畢竟好奇心是人性,倒不如趁機和他們開展對話,談談人生百態,並了解彼此的內心世界。

曾經刊載於:

明報「談天說道」,13-12-2021

這兩年,新聞自由是怎樣被收窄的……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新媒體及流行文化)
01/12/2021

2019年,全世界在看香港社會,以及世界各地不同的網絡抗爭事件,這令各地政府突然醒覺,原來很多網絡資訊,可以危害政權。網絡直播、評論、「起底」、分享等等網民的日常活動,政府以往從來未有想過要規管,但當發現整件事原來可以令社會停擺時,似乎不能不干涉了。


下面我們嘗試順時序還原過去兩年多香港政府對相關議題的取態:[1]
































日期

事件

2019年6月

反修例集會中出現大量警察對記者不合理的對待,香港記者協會(記協)蒐集有關個案,單是6月10日及12日兩天就錄得17宗他們認為警員濫權的個案。


 

2019年7月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和幾位高官在一次於凌晨時份舉行的記者會中,遭記者提問「會否落地獄」,行政長官沒有回應問題,同日政府新聞處的新聞稿亦沒有顯示相關問題。


 

2019年8月

傳媒傳出政府擬用1922年訂立的殖民地法律《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處理反修例運動出現激烈警民衝突,當中可以管制刊物及通訊。


 

2019年9月

警方在旺角清場行動時,多次阻撓傳媒拍攝,有攝影師被防暴警員推撞,又有受聘於傳媒機構的司機,在協助採訪期間遭催淚彈射中頭部,身體受傷。


 

2019年10月

政府緊急訂立《禁止蒙面規例》,要求遊行人士禁止蒙面,有官員曾表示記者將獲豁免,但有記者在採訪期間被警員命令除去面罩。警方稱在遊行中難以分辨誰是記者。當日有傳政府想統一發放記者證,雖然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一度澄清政府無這個意圖,但此舉已引起社會擔心政府欲打壓傳媒。


 


警方在鎮壓示威期間因為多次誤襲記者,又用電筒強光照射鏡頭,有記者在警方例行記者會中突然宣讀聲明,警方同時即時撤離、中止記者會。


 

2019年11月

不少記者批評警方當時的例行記者會未有回應傳媒行家的提問,反而只是提出單方面的訊息,當中部份訊息與現場採訪的內容差距甚大。警方與傳媒關係因反修例運動的連串事件而惡化,11月初有記者在警方記者會上以「查警暴 止警謊」的標語戴在頭盔上作無聲抗議,雙方關係持續惡化。兩個記者組織及三個傳媒機構在6月至11月曾發出多篇聲明,指前線記者被警方阻礙採訪,過程中更曾被粗暴對待;有電視台新聞部負責人在11月下旬向警方遞交投訴信,指記者遭強行扯下面罩,被投擲催淚彈等。


 

2019年12月

政府留意到不少示威者透過網絡眾籌到世界各地賣廣告,宣傳其政治立場,甚至有組織邀請外地政要聲援他們,政府遂針對這些廣告,以及外地傳媒報道,作出澄清。另外,政府又批評黑衣暴徒罔顧巿民外出用膳的權利,闖入商場食肆破壞,行為令人憤慨,並指出干犯刑事毀壞罪行。


警方針對反修例風波中的傳媒報道,時事評論等發出多次澄清及表達意見,又指有傳媒使用的詞語,加深大眾對警隊誤解。此外,政府開始自己製作2019年大事回顧。


 

2020年2月

港台節目《頭條新聞》的「驚方訊息」環節,有嘲諷警方的內容,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收到二百多宗相關投訴,警方對此表示極度遺憾。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商經局)發言人表示,港台編輯方針必須準確持平。


 


壹傳媒主席兼大股東黎智英於2月底被捕。


 

2020年3月

無綫電視成功向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申請,免去播放港台節目的要求,無綫電視隨即停播港台節目《議事論事》。


 

2020年4月

港台英語節目《脈搏》(The Pulse)在3月底播放的一集,在討論疫情時訪問了世衛助理總幹事艾爾沃德,談及有關台灣可否入世衛,4月初商經局局長邱騰華質疑節目中的表達有違一個中國的原則及《香港電台約章》。


 


港台另一節目《左右紅藍綠》2019年11月的其中一集,突然被算賬,通訊局收到三百多名巿民投訴,稱主持言論偏頗,煽動對政府或警方的仇恨。


 

2020年5月

通訊局在5月裁定港台節目《頭條新聞》一段「驚方訊息」污衊和侮辱警方,向港台發警告。港台隨即檢討有關節目,在播放該季餘下五集的《頭條新聞》後,就暫停製作。


 

2020年6月

人大通過為香港制訂《國安法》,有關法例在630日晚上11時實施。

2020年7月

警方在7月中宣佈,《警訊》改由警隊自行製作,結束過往47年與港台合作拍攝該節目。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成員兼時任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7月底接受《大公報》專訪時稱,會參考外國對媒體的管理制度和方法,不排除立法監管傳媒。


 

2020年8月

香港電台顧問委員會於8月上旬舉行工作小組會議,檢視港台投訴機制及程序。


時任廣播處長梁家榮表明不續約,商經局就廣播處長一職刊登職位招聘廣告。


 

2020年9月

9月下旬,警方宣佈修改《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只包括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GNMIS)的傳媒,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傳媒,不再承認香港記者協會及香港攝影記者協會的會員證。


 

2020年11月

港台節目《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11月被重案組高調上門拘捕,指她在查冊車牌時作虛假陳述,用查冊資料做新聞報道,被控兩項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三間主要電台在11月接到通知,因《國歌法》自6月生效後,被要求每天播放一次國歌。


 


油麻地發生大火後造成八人死亡,有線記者於屋宇署資訊中心查閱涉事大廈圖則,調查是否涉及僭建,有關申請最初遭署方拒絕。其後,署方指基於公眾利益願意提供有關資料,又指處理查閱樓宇圖則申請時,須根據《版權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保密責任的規定考慮。


 

2021年1月

運輸署推出新措施,如任何人想對車輛進行查冊,車主會收到電郵通知,載列申請車牌查冊者的名稱,申請目的等資料,如有車主懷疑個人資料可能被濫用的話,可以聯絡私隱專員公署或報警。記協批評新政策等於通風報信,打壓調查報道。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有很多個人資料被「武器化」,導致有人受傷害,認為傳媒不應在查冊一事上獲得豁免,並與其他部門正檢視不同的查冊安排,減少不當情況出現。


 


港台節目《頭條新聞》中「驚方訊息」環節再有三集被評為污衊和侮辱警務人員,通訊局向港台發出強烈勸喻。


 


港台就政府圍封佐敦四街時,報道政府派發的物資只有罐頭但未有罐頭刀和煮食工具等,被工聯會會長吳秋北批評為蓄意誤導,因為部份罐頭本身有自帶拉環。不過港台同時發聲明,當日亦有訪問部份受限區內居民,的確有居民因為沒有罐頭刀,開不到罐頭,打算退還有關物資。


 

2021年2月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2月初在立法會答問會中表示,「覺得香港電台極有需要改善」,並認為港台作為公營電台和政府部門,兩年內被通訊局裁定七宗投訴成立是難以接受。政府在2月下旬即公佈香港電台的管治及管理檢討報告,稱總編輯及高層管理人員角色被動,建議加強編輯管治。政府同時宣佈跟時任廣播處長梁家榮提前解約,委派資深政務官李百全空降港台擔任廣播處長一職。


 

2021年3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限制公眾查閱公司註冊資料,包括董事及公司秘書的身份證號碼和通常住址。


 


李百全於31日起出任廣播處長,他稱要盡快投入作為總編輯的角色,叫停播放《鏗鏘集》、《香港故事》、《議事論事》等他認為不持平和不客觀的節目。部份節目則更換主持人,又要求訪問特定政治立場的人士。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直言,管理層批評節目有問題,但未有拿出具體內容,前線同事需要有實例才可作跟進。


 

2021年4月

港台節目《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因為車牌查冊被控兩項「明知而在要項作出虛假陳述罪」被判罪成,遭罰款6,000元,是首次有記者因查冊而罪成的個案。

 


拍攝、後期剪接由政府新聞處領導,並由特首辦邀約各界人士接受行政長官訪問的節目《選委界別分組面面觀》,自4月底開始,在港台電視31台,晚上6時30分播放,節目共40集。


 

2021年5月

時任警務處處長鄧炳強主動提出社會有「假新聞」,並稱如有媒體違反《港區國安法》,警方有證據會拘捕或檢控。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要研究怎樣立法規管假新聞,未有具體時間表。有傳媒收到政府中人放風稱,政府內涉及新聞或資訊傳播政策的部門有四個:


1.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管新聞自由中涉及《基本法》和國際公約的部份;


2. 創新及科技局規管互聯網供應商及媒體發佈平台;


3. 民政事務局和屬下的政府新聞處是新聞業界的對口部門;


4. 保安局則負責涉及刑事的工作。


 

2021年6月

6月17日,500名警員持法庭手令搜查壹傳媒大樓,保安局根據《港區國安法》凍結了蘋果日報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資產。


 


6月18日國安處起訴《蘋果日報》兩名高層及蘋果日報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九條「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蘋果日報》於623日結束營運,624日出最後一份印刷版報紙,網站於同日零時關閉。


 


政府修訂《電影檢查條例》下《有關電影檢查的檢查員指引》,要求電影檢查員在審查及評級時,要留意影片有沒有「描繪、刻劃或表現」危害國家安全,或「認同、支持、宣揚、美化、鼓勵或煽動」這些行為的內容。


 


《大公報》一名男記者涉車牌查冊而被控虛假陳述罪,獲控方提出以簽保守行為了事。


 

2021年7月

政務司司長李家超在電台節目中稱,2019年社會運動期間,充斥大量假訊息,例如8.31事件中太子站有人死亡,誤導社會。他認為要就虛假訊息規管作進一步研究,並應該就假新聞立法。行政長官林鄭月娥隨後在一個節目中,主持人重提傳媒報道她在一閉門會議的講話內容,林鄭月娥稱傳媒不應報道有關內容,又指事件反映傳媒誠信及道德問題,主持人追問內容涉及公眾利益為何不可報道,又指公開錄音內容並不違法,林鄭月娥回應指:「或許有需要就相關情況立法」。


 


政府提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修訂,加強打擊違法「起底」行為。亞洲互聯網聯盟對此表示關注,早前有傳媒指幾間全球大型互聯網企業,包括facebook、Google和Twitter稱如政府繼續修例或考慮撤出香港,亞洲互聯網聯盟澄清無科企成員準備撤離香港。


 


首名《港區國安法》被告唐英傑因為駕駛背後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衝向警員,被判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成,入獄九年。


 

2021年8月

8月中親建制社交群組瘋傳一幅截圖,稱特區政府不再承認記協發出的記者證,政府澄清時表示,現時沒有設立記者註冊制度,惟記者出席活動時須出示合資格記者證。


 


政府進一步建議修訂《電影檢查條例》,建議包括明文規定檢查員須考慮影片上映是否會不利國家安全,並賦權政務司司長,若認為上映某些影片會不利國家安全,可指示電影檢查監督撤銷就該影片已發出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


 

2021年9月

立法會在9月底通過《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任何人未經當事人同意在網絡上披露個人資料,將被起訴。此舉除了打擊「起底」活動外,同時亦可能會對新聞採訪自由造成打擊。


 

2021年10月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10月初發表《施政報告》時指,特區政府「要做到全面保障國家安全」,政府有大量工作要做,包括由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統籌「檢視或激活現有法例」以「打擊假新聞」、保障網絡安全等。


 

2021年11月

政務司司長李家超在11月中表示,政府正就處理假新聞問題進行法律研究,主要可透過「管理」或立法「刑事化」處理。他個人認為可優先考慮採用規管手段,由業界主導,自行設立專業化守則。


 

2021年12月

警方國安處於12月29日手持法庭手令,以涉嫌「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為由,搜查網媒「立場新聞」的辦公室等地點,拘捕七名與立場新聞有關的人士,並引據《港區國安法》,凍結立場新聞6,100萬元資產。立場新聞在同日宣佈即時停止運作,包括網站及所有社交媒體立即停止更新及於日內移除,並遣散所有員工。記協發表聲明,表示深切關注警方以國家安全為名,在一年內多次拘捕傳媒高層及搜查儲有大量新聞材料的新聞機構。事件引發連串骨牌效應,至少六間網媒停止運作或終止新聞相關工作。

2022年1月

網媒「眾新聞」在社交媒體宣佈於14日起停止營運,網站不再更新一段時間後將會關閉,該聲明又提到「過去兩年社會的遽變,傳媒生存環境惡化」,令該機構的團隊無法再毫無擔憂地,達成其理念。

 



[1] 此表內容主要參考傳媒透視的「傳媒記事簿」輯錄而成。全文可按月份參考以下網頁。梁麗娟:〈傳媒記事簿〉,香港電台網站,網站:https://app3.rthk.hk/mediadigest/category.php?cid=9(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1月25日)。

反起底法所畫的新紅海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新媒體及流行文化)
15/11/2021

「起底」,是網絡文化之一,有討論區更設「起底組」,但凡有不平事,網民就「起底」而攻之,先有找出個人社交網站,之後就是家人,還有其他的個人資訊,例如全名、電話、地址、公司、車牌、職業、工作地點,甚麼都可以翻出來,也沒有人查證,反正就是要令你感到害怕。部份人拿到這些資料更會惡作劇一番,例如冒充你去點餐、買外賣、用你的電話號碼申請不同的東西,只要資料夠多又準確,隨時會受害。

原本這些網絡文化就沒有人管,但自從社會事件發生之後,不論任何陣營都盡用這些網絡空間去將對方「起底」,甚至務求令他們感到生命感受到威脅,於是「起底法」橫空而生。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麥美娟在立法會會議中指,大量受害人,例如警務人員、官員、政見不同的公眾人物「包括在座各位,同我」都曾被「起底」,又指有警務人員的子女遭公開資料,及遭同學杯葛。政府決定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私隱條例》),將之加強,引入針對網絡「起底」的內容,簡而言之,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有意圖或罔顧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受指明傷害,已屬違法。私隱專員公署更製作了詳細指引,[1] 說明在不同情景下如何會觸犯法例。

筆者細閱了有關指引,卻發現法例如認真執行起來,很多今時今日的網絡行為,我們看來是生活日常,但在有關法例生效後(法例已於今年10月8日生效),這些行為很可能已是違法行為,本文嘗試舉三個在法例生效前出現過的例子/情況,我們不難發現,這些例子中的行為如在今日出現,有關人士應該已觸犯了法例,或說他們的行為都十分危險,很有可能會因而受檢控。

1. 食壽司不斷被點餐事件:

今年10月2日,事主於facebook群組分享到自己正在某壽司店用膳,用餐期間他將壽司和落單用的QR Code照片分享到社交網絡平台,豈料不少網民竟以「擔心事主唔夠食」為理由,「幫手」不斷落單,最後埋單金額高達9,173元,連加一服務費總金額破萬元。事件令該壽司店的部份食品一度售罄。[2]

根據已修訂的《私隱條例》第64(1)條:「任何人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而該項披露是出於以下意圖的,該人即屬犯罪——(a)獲取金錢得益或其他財產得益,不論是為了令該人或另一人受惠而獲取;或(b)導致該當事人蒙受金錢損失或其他財產損失。」上述個案中,替事主落單的網民有機會「中招」嗎?極有可能。雖然惡作劇的人未必知道事主是誰,但他用了對方落單的QR Code去點餐,其實等於打開了對方的錢包,在沒有他同意的情況下消費,這樣行為的確是未經對方同意而取用對方個人資料,以致直接令對方蒙受金錢損失。

2. 網絡作家莎比亞妻疑與男教師外遇事件

今年8月,網絡作家莎比亞被爆其妻疑與一名男教師外遇,當中更有即時通訊軟件和社交媒體截圖、照片流出,部份網友更即時搜尋到其妻與外遇男教師所任教的學校的名稱。[3] 在《私隱條例》未修訂之前,這種「起底」行為是沒有法例禁止的。

上述事件的網民,在法例生效後,有機會中招嗎?有。如果事件在今日發生,如此將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意圖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披露者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10萬元和監禁兩年。條例中並沒有寫明提供資料的人是不是一定要和受害人有任何關係。現時網絡上有不少人好事之徒,見到這些吸睛的事就主動為他人「起底」,他們很容易就誤墮法網。

3. 社交平台的黑店專頁:

社交平台有不少群組和專頁,都會請網友分享他們不同的黑店經歷,即曾到過哪家黑店購物的遭遇,當中網友除了寫明店名和經歷之外,有時也會拍片拍下售貨員的樣子,甚至店舖老闆的樣子,以及公開有關人士社交媒體個人戶口的資料,或有關其個人資料的截圖。

在網上發佈有關店舖的老闆或店員資料的網友,有機會中招嗎?有,雖然說那些資料可能是公開的,但如果我們將之與黑店故事連結,當中可能又有相關人士的家人的樣子,甚至家人的資料的話,基本上也會構成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披露他們的資料,意圖令他們蒙受損失了。

資料庫

20192021  起底行為刑事化

「起底」問題引發的討論,自2019年起備受各方關注,該年10月,特首林鄭月娥在立法會出席行政長官答問會時指,很需要檢視香港的法律,希望往後的法律在有需要加強的地方,能夠令他們更有能力去對付大規模網上「起底」和欺凌。[4] 今年2月,特首再次指,政府會從執法和修例兩方面著手處理「起底」問題,包括修訂《私隱條例》,把「起底」行為定為刑事罪行。[5] 到了 5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便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中介紹政府計劃就《私隱條例》作出的修訂建議,以打擊「起底」行為,並建議賦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和檢控的權力。[6] 《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於9月29日在立法會三讀通過,10月8日生效。[7]

 


[1]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執行指引〉,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2021年10月,網站:https://www.pcpd.org.hk/tc_chi/doxxing/files/GN_PDPAO_c.pdf(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0月26日)。

[2] WM:〈網民自豪分享食元氣壽司 QR Code擺上網慘被瘋狂落單!埋單金額高達$XX|網絡熱話〉,《新假期》,2021年10月4日,網站:https://www.weekendhk.com/weekspecial/元氣壽司-網民-qrcode-落單-ctb08-jc-1200587/(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0月26日)。

[3] 〈網絡作家莎比亞妻疑與男教師外遇 情夫胞妹回應傳聞冀勿人身攻擊父母〉,巴士的報,2021年8月25日,網站:https://www.bastillepost.com/hongkong/article/9080891-網絡作家莎比亞妻疑與男教師外遇-情夫胞妹回應傳(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0月26日)。

[4] 〈《行政長官2019年施政報告》答問會答問內容〉,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2019年10月17日,網站: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910/17/P2019101700696.htm(2021年10月26日)。

[5] 〈修訂私隱條例 起底列刑事罪行〉,政府新聞網,2021年2月4日,網站:https://www.news.gov.hk/chi/2021/02/20210204/20210204_125511_368.html(2021年10月26日)。

[6]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修訂工作開場發言(只有中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2021年5月17日,網站: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105/17/P2021051700571.htm(2021年10月26日);林曉君:〈政府將修例打擊起底 罪成最高罰100萬元及監禁5年〉,香港經濟日報 – TOPick,2021年5月11日,網站: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954455/政府將修例打擊起底%E3%80%80罪成最高罰100萬元及監禁5年(2021年10月26日)。

[7] 陳葆琳:〈【打擊起底】立法會三讀通過私隱條例修訂草案 賦權私隱專員檢控「起底」行為〉,香港經濟日報 – TOPick,2021年9月29日,網站: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3070853/【打擊起底】立法會三讀通過私隱條例修訂草案%E3%80%80賦權私隱專員檢控「起底」行為(2021年10月26日)。

保護兒童 加強各界的意識

熊嘉敏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20/07/2021

2018年五歲女童被虐殺事件轟動全港,引發社會對保護兒童的關注。明光社於今年6月25日舉辦了「保護兒童 加強各界的意識」的網上講座,邀請了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律師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會總主任蘇艷芳姑娘任分享嘉賓,探討相關法例及了解前線社工所面對的挑戰。

強制舉報機制需要配套資源

明光社

張達明律師指現行法例因技術原因,有些虐兒案件只能以刑罰較輕的《侵害人身罪條例》來控告施虐者,如施虐者可能多於一位,當中還有旁觀者,他們可能是與受虐者同住的父母,在沒有足夠證據去證明誰是真正的施虐者及他們是否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即使受虐者死亡,亦只能以《侵害人身罪條例》提控。張律師指他基本上支持引入「沒有保護兒童罪」以堵塞法律漏洞,因為它只針對施虐者及袖手旁觀的家庭成員。惟他認為加重刑罰對虐兒父母的阻嚇性不大,反而家庭教育才可改善虐兒情況。

對於強制舉報機制,要求從事與兒童相關工作人士如發現懷疑虐兒事件就必須舉報,張律師認為在實際執行上有一個很重要的前設,就是需要足夠資源配套去跟進,包括有足夠的專業人士去分辨是否需要介入個案,如沒有足夠資源作跟進,恐怕只會弄巧反拙,亦有可能會出現大家為求自保而大量舉報的情況。此外,張律師認為政府可考慮成立兒童事務專員,設立有關的法定架構,就兒童權益,作統籌的工作。

社工的難處

蘇艷芳姑娘分享到,學校社工透過觀察,如學生身體上有傷痕、情緒低落、與人相處的表現,發現虐兒個案,並指很多時是老師發現學生有異樣然後告訴社工。一旦有個案要跟進,學校社工需要按指引去處理,並與不同部門或人士合作。

蘇姑娘表示與學校合作時會遇到一些困難,如學校擔心家長的負面反應並投訴,或校方有時只希望作簡單處理。她指有時老師致電家長查詢,只要求家長不要再虐打兒童,但忽略了事件的經過,這會令他們錯失了機會去了解事件,有時甚至可能因老師通知了施虐者,令他或會遷怒於兒童;蘇姑娘指聯絡家長的策略是需要多作部署的。另外,當事件涉及同校學生之間的欺凌,校方都會擔心影響校譽。蘇姑娘也分享到與父母協作時的情況,如果子女被其他人虐待,有的父母想低調處理,有的則不然,彼此看法都不同。如父母其中一方是施虐者,社工跟非施虐者討論事件時,有的家長會不想張揚,社工便要花時間去作解釋。

蘇姑娘認為在職培訓對前線社工來說是很重要的,包括經驗分享、分辨個案等,這些都需要很多資源配合。她認為家長及公眾教育是很重要的,例如同學之間見到對方身體上有傷痕,懂得尋求社工及老師的幫忙。

收看足本講座

再思處理自殺新聞的原則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21/06/2018

對於近日發生的屯門三屍慘劇,筆者深感哀痛。對於有部份報道將三名死者的樣貌公開,並使用「女疑兇」一詞去描述懷疑自殺的那位女死者,並將事件定性因為她飽受濕疹困擾才導致慘劇發生,筆者感到這種做法並不恰當。

香港大學香港賽馬會防止自殺研究中心以往曾於2004年出版過一冊《探討傳媒對自殺的影響:自殺新聞報導建議》,[1] 由於新媒體的變化,他們於2015重新出版一本名為《自殺新聞報導及網絡信息發布實用手冊》,[2] 為傳媒工作者處理有關自殺的新聞或訊息時,提供一些指引。

以下是一些在手冊裡曾提及的原則及建議,在今次事件上,是值得媒體再次注意的:

1)保障私隱及顧及高危人士潛在危險:傳媒工作者在報道時應盡力減少造成傷害的可能性,要尊重自殺事主及家人的私隱,避免增添他們的傷痛,避免向自殺死者所屬的群體(包括網上群組)、居住的地方貼標籤,造成污名化,令他們承受重的心理壓力。[3]

2)在選題與編輯方面:除非涉及公眾利益或重大公眾關注的事件,避免將自殺新聞刊於頭版或傳媒網站首頁,盡量避免使用特大字體標題;另外,亦應避免自殺方法或單一自殺原因放在標題上。[4]

3報道內容方面:避免詳述自殺方式、過程,及如何獲取自殺工具之細節;避免將自殺原因簡單化。[5]

4)圖片及影像:因為受眾廣泛,避免刊登自殺者相片,如涉及公共利益而需要使用相片,宜採用「打格仔」方式淡化;避免標籤自殺地點為自殺熱點;避免以設計圖片及動畫去描述自殺方法、過程、場景(與自殺相關的設計動畫亦應避免)。[6]

5)網站方面:避免把自殺新聞列為網站首頁及推薦熱點;避免在自殺新聞之間建立相關鏈接。反之應將自殺新聞鏈接到相關防止自殺團體或精神健康服務網站。[7]

列出有關原則及建議,是因為筆者於網上看到不少報道,都未能符合前文曾提及的部份指引。為了尊重幾位死者及他們的親人、鄰舍,並減少對公眾造成負面影響,避免增加情緒不穩人士的壓力,希望媒體日後在報道有關的新聞時,可以參考報道自殺新聞的指引,並作出恰當的報道。

 

延伸閱讀:

香港大學香港賽馬會防止自殺研究中心:「與你同行WeCare」網頁,2018年,https://wecare.csrp.hku.hk/,2018年6月20日讀取。
 


[1] 梁天偉等編:《探討傳媒對自殺的影響:自殺新聞報導建議》(香港:香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香港賽馬會防止自殺研究中心,2004)。

[2] 葉兆輝等編:《自殺新聞報導及網絡信息發布實用手冊》(香港:香港大學香港賽馬會防止自殺研究中心,2015),網址:https://csrp.hku.hk/wp-content/uploads/2015/06/RecommendationsSuicideRep...(2018年6月20日讀取)。

[3] 葉兆輝等編:《自殺新聞報導及網絡信息發布實用手冊》,頁5。

[4] 葉兆輝等編:《自殺新聞報導及網絡信息發布實用手冊》,頁7。

[5] 同上。

[6] 葉兆輝等編:《自殺新聞報導及網絡信息發布實用手冊》,頁8。

[7] 同上。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21/6/2018

覆水難收的性短訊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0/07/2017

根據《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製作、複製、發佈、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皆為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監8年及罰款200萬元。警方5月時拘捕了10多名涉嫌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男子,[1]但在警方打擊兒童色情的同時,不少青少年卻在網絡上分享自己或朋友的裸露相片。有調查發現13%青少年曾傳送或接收裸體、性交或包含性意味的訊息,當中不少內容的主角更是朋友(44%)和自己(23%)。[2]

傳送了出去的相片就如潑出去的水,是不能收回的。青少年間互傳性短訊,可能是出於情侶間的調情,又或想引起他人關注來肯定自己。現在不少交友Apps的相片閱後即焚功能,讓青少年誤以為是分享裸露相片的安全途徑,殊不知卻被人截圖,私下廣傳。這種行為除了對相中人造成傷害,相片本身亦有可能涉及淫褻或不雅的訊息,甚至兒童色情的內容,傳送及管有都有機會觸犯法律。

為人為己,當收到這些訊息時,應立即刪除,而更重要的是要好好保護個人私隱,切勿胡亂將自己的敏感相片傳送給其他人。

 


[1] 〈13人涉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警檢2萬色情照及7千影片〉,香港電台,2017年5月18日。

[2]〈手機及網絡遊戲對青少年生活影響調查〉,關注傳媒對青少年影響聯席,2013年12月30日。

 

 

網絡直播的道德爭議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通識教育及流行文化)
28/04/2017

網絡直播自從去年在facebook開始出現,各大小平台也加入直播功能,此功能才出現一年,便有人直播自己殺人、強姦、侵犯別人的過程,[1]又有人將之用作工具,用色情引誘人,之後進入一對一的私人即時祼聊頻道中。[2]以前,我們根本不能想像除了電視台還有誰可以將現場影像即時透過大氣電波或網絡發放;今日,我隨時可以看到我的朋友溜狗,彈結他,做功課,吃飯的即時視頻。直播令人與人的時空距離拉近,但問題是,我們應怎樣使用這工具?

 

網絡資訊本來就應該自由流通,記得facebook 開始時,也有人分享自己犯罪的事,及後被警方檢控,當時還一笑置之,畢竟別人分享的事,是已經發生了的事。但在直播下,所有事情有種「還可以逆轉」的感覺,於是我們不再是「旁觀」他人,因為我也在看直播,成為其中。

 

當然,除了直播殺人等犯法行為,也有一些我們想不到的直播,例如直播自己正欣賞的演唱會,或者直播電視正直播的足球賽場,有些人會直播自己偷拍和別人交談的內容,[3] 這些其實都是侵權行為。這些偷拍雖然不是所謂的殺人放火,但實際上也是有不同的道德問題,包括拍攝是否得當事人同意,內容是否別人的創作等,這裡牽涉的私隱、版權、欺凌等問題,往往不是幾個網絡監察員就可以處理,即使是檢舉,那些已經發放的訊息,基本上也禁不了,非常容易就在網上留痕,而且沒有任何的被遺忘權。

 

傳統傳媒的操作,有多個鏡頭、多角度、也有幾秒的延遲可作為把關,網上直播失去一切關卡,大家以為求真,但同時卻產生很多意想不到的問題。記得今年特首選舉,不少傳媒做直播,選舉主任為求公正將選票投影到大投影幕上,當中有選民在選票上寫了粗言穢語,全港巿民透過直播也看這張問題選票。這種隨時可能出現粗口或兒童不宜內容的直播,是否符合公眾的期望?在監管不監管之間,社會可否自律設立基本底線,以免最後要用法律去解決事情?

 

曾經刊載於:

獨立媒體,2017年4月26日

小心保護自己 免落入網絡欺凌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 (傳媒教育及行動)
29/12/2016

網絡自由度高,相比起面對面的溝通,人們似乎比較容易隔著螢光幕,於網絡評論時事及人物。但有時可能會過了火,傷害別人,成了網絡欺凌;或燃起火頭,被人追擊和欺凌。社福機構香港遊樂場協會於本年調查訪問了香港、新加坡、台北、澳門和廣州五個地方合共4151名青少年,發現他們面對網絡欺凌的情況嚴重,曾遭受網絡欺凌的受害人多達72.9%,而曾網絡欺凌他人者亦有68%,最常見的網絡欺凌行為包括起底、騷擾及罵戰。許多曾經於網絡欺凌他人者,亦同時稱自己是受害人。在被網絡欺凌的人士中,僅兩成受害人會向他人求助。

欺凌行為多樣化

根據港大法律及資訊科技研究中心的資料,網絡欺凌是指一人或一群人,以資訊科技或即時通訊科技,蓄意地針對另一人或另一群人,重複作出帶有敵意的行為。這可以是騷擾、恐嚇、詆毀、威脅、假冒他人,又或是散播謠言或虛假訊息,以圖損害對方的聲譽或關係。這些敵意行為,會對受害人造成肉體或精神滋擾。

對於精神滋擾,大家可能會比較明白,如涉及誣蔑、威脅、恐嚇、勒索、盜用身份、刑事破壞、在未經當事人同意而分享受害人尷尬情況的影像、透過電郵、電話等發出令人極為厭惡、不雅、淫褻或具威脅性的訊息等等。但其實也會發生肉體上的滋擾,例如誘使進行性活動,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使他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進行非法性行為;又或者威脅兒童拍裸照,或參與其他涉及性的活動,並將這些行為拍下及儲存到電腦內。

以上種種網絡欺凌行為都有機會構成刑事罪行,如威脅傷害他人身體、名譽或財產(刑事恐嚇)、刑事損壞罪、威嚇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勒索罪或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等,會被判罰款或入獄。而恐嚇或誹謗等情況,受害人可提出民事訴訟,包括申請禁制令或控告網絡欺凌者。

啞忍或令欺凌者變本加厲

年輕人遇到網絡欺凌,大多數會想到自行處理,不願意告知家長及社工,也不想與別人傾訴,以為以行動封阻欺凌者,或離開網絡等會有效,但情況或會令欺凌者變本加厲。年青人或者會認為求助代表懦弱,但其實作出即時行動,向家長、老師或社工求助,才可能儘快把欺凌者識別出來,改善事件,不再令事件惡化下去。反之,如果自己單獨回應,或有可能成為另一位欺凌者,結果只會令事件白熱化。

但其實沒有一方會好受,無論是受害人或欺凌者,其抑鬱、焦慮及壓力指數均會顯著地高於他人。該報告亦有一重點指出,欺凌者的指數均會高於受害人。

保護自己私隱及小心網上言論態度

教育上,除了網絡技術、保安等知識,網絡言行態度及如何應對欺凌等內容,都很值得大家關注。

為免被人容易收集到敏感資料或私隱用作網上欺凌,就要小心在網絡上所上載或發佈的資料。不應在網絡上載個人資料,在私隱設定方面,我們亦要時常留意社交平台有沒有作出更改或提升。而對於認識不深,未可信賴的人士,要限制他們查看你的戶口,更不要與他們單獨見面。

對於自己的私隱要好好保護,不應隨意拍攝及上載色情照片,因可能會被人用作要脅,要你作真實的見面或威迫進行真正的性活動。

除了好好保護自己,在網絡言論方面,我們實在應該以尊重為原則,明白每人對不同事件會有不同的看法,不應隨意惡意抨擊或以言論與行為傷害別人。如不幸遇到辱罵性或威嚇性的電郵、短訊或其他訊息,應將之保留,以便日後作為提告欺凌行為及辨識欺凌者的有用證據。

曾經刊載於:

獨立媒體,2016年12月29日

「論盡社交媒體的型、銷與文化」研討會內容摘要

郭卓靈 | 關注傳媒對青少年影響聯席成員、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28/07/2016

我們普遍都會透過社交媒體,如WhatsApp、facebook接觸資訊或與朋友溝通,而社交媒體的發展極為迅速、影響力驚人,在我們生活中,或已成為習慣或宣傳的好幫手。但在使用它時,我們又或許未有認識到它的威力、趨勢,亦並未深切留意其引申出來關於私隱、保安等問題。

為此,關注傳媒對青少年影響聯席與資訊科技教育領袖協會(AiTLE)於7月9日下午,於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銅鑼灣服務中心一同合辦了「論盡社交媒體的型、銷與文化」研討會,向老師及對議題有興趣的人士講解。

第一部份:「策略數碼及社交媒體營銷」

分享嘉賓:凌羽一老師 (香港市務學會主席、創智市場策略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

具豐富市場及教育經驗的凌羽一老師為我們分析:香港的市場,由起初六、七十年代,以廣告公司的創意來影響市場趨勢,慢慢地變化;八十年代以企業策略控制市場;九十年代被零售商的資訊主導:到二千年的數碼世代,消費者分享產品經驗,影響其聲譽,我們都會被外間的媒體資訊所影響。

凌羽一老師認為,到了現在廿一世紀,用媒體的人,也是媒體資訊的生產者,社交媒體大了,但受著群眾的影響。資訊散開的力量快、但不集中,不同年代的朋友,所喜歡的平台也不同。由於網上資訊流通快,訊息多以圖,配以一些字來做宣傳或分享,太多字反而不受歡迎。人們組成了很多網絡社區(community),在當中有很多資訊、經驗、文化的分享。

商家亦不太能夠控制這些社交媒體平台,只能以引導方式,敏銳於青少年的喜好,配合宣傳及推廣。因此,訊息不能硬推,只能引導、於社交平台凝聚人們,拉他們進來,與他們交流。

  • 分享個案:黎明與咖啡

凌羽一老師提到這個個案:因黎天王一向的名聲,及於網上他所發的資訊回應正面評分(被LIKE指數)很高,負面回應非常少,所以該廣告商根據了數據分析,作出了邀請他作宣傳的決定,結果反應非常好。

另外,老師建議多與青少年溝通,他們所接收的訊息很多,應多了解、引導他們,讓他們的智慧有所提昇。

第二部份:「這非小事 -大數據、社媒及即時搜尋文化與私隱」

分享嘉賓:鍾宏安先生 (DotAsia亞洲域名註冊機構行政總裁)

一向熱心與青少年攜手關注網絡管治議題的鍾宏安先生(Edmon),認為人工智能、大數據及網上的私隱問題,對我們將來的影響會很深,所以在法例上,大家應該細心關注,不要以為與我們距離很遠。於公開的網絡平台中,任何人更可於任何時間、任何地方獲取資訊。

Edmon提醒,當我們在谷歌(Google)搜尋資料,不要以為我們能看到的東西很廣闊!因為搜尋引擎都會記錄,會將我們點擊的、瀏覽的範圍收窄,原因是想讓我們快點找到資料,但卻會令我們能看到的東西範圍收窄。它甚至會記錄了我們的私隱,把我們的資料賣出去。他認為,於網絡上,要做到能匿名、保障私隱及網絡保安三大功能,用戶才能說是安全。

他還提到兒童色情、被遺忘權及版權等議題,當中的灰色地帶及各方的考慮點都很多,實在要花很多時間去研究及改善現況,以衡量言論自由及網民的各種權益,也要在監察和保護中找到平衡,相信不會在短時間內可以解決問題。

  • 時代不同 挑戰也不同

Edmon指出,以往資訊的量、發佈和接收速度及方式,和現在都很不同,人們現在趨向使用簡短的字去包含更多、更廣的意思,從美國奧巴馬總統所運用的網絡宣傳方式,便可略知一二。人們以往會認為一個人在社會就像是機器中的一個齒輪,群眾是平凡愚昧的,而且大家都是一樣;但在現今社會,人們會認為自己是網絡的其中一個點節,群眾是有智慧的,有待發掘,而且大家都是不同、獨特的。亦因此,大家都會面對不同的需要及挑戰。

新一代是數碼的原居民,經歷及面對過當中的問題,對這議題認識深了,學生們也願意去討論。Edmon建議我們要一起去面對、去改變網絡所引起的問題,共同想想可以為互聯網做些甚麼。

總結

現時我們仍留在使用社交網絡和應用程式的階段,當中的變化十分快,如何好好運用、發表言論及溝通,我們仍需要努力調整,讓自己及所代表的單位所發出的訊息可以變得合時及易於傳遞。

而對於如何保障自己的私隱、面對服務提供者其背後如何使用我們的資料,卻是毫不知情,對方亦不會透露。對此,我們應該積極了解,除了在使用前小心留意其細節,盡量在手機私隱設定上做好保護外,我們亦應常常留意法例上對市民的保護,在適當時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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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羽一老師 (香港市務學會主席、創智市場策略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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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宏安先生 (DotAsia亞洲域名註冊機構行政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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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傳媒對青少年影響聯席發言人鄧惠雄先生(右) 頒發感謝卡予凌羽一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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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科技教育領袖協會主席黃健威先生(右) 頒發感謝卡予鍾宏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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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各成員與鍾宏安先生合照。

 

進入網媒世界的挑戰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27/01/2016

在2015年,部份傳統紙媒面對的壓力愈趨沉重,《成報》曾一度停刊,而《新報》和《忽然一周》現已停刊,《壹週刊》也要改革重組。筆者在撰稿時亦收到消息,《CUP》月刊及《Av Magazine》雙週刊,將全部宣佈停刊。[1]

紙媒面對的挑戰

因著可以隨時隨地進入互聯網世界去搜尋自己喜歡的內容,當中包括本地及世界的即時新聞及娛樂資訊,大家不用再等待紙媒排版及印刷的時間,於是人們漸漸轉用這個看似免費又方便的渠道去接收資訊,甚至轉發、分享訊息。大家對傳播媒體的關注,在數年間慢慢地由印刷媒體,逐漸轉往網上媒體。

如要比較速度,傳統紙媒一定比不上互聯網,而且網上媒體大多為免費的資訊,內容可能互相抄襲,令市民有時會難以判別真偽,質素亦有參差。所以,如果可以加強市民的傳媒素養,而紙媒亦為大眾提供時事的深入報道及分析,紙媒應該可以找到新的出路。[2]

另外,去年亦有傳媒機構削減人手,但同時又以獎金吸引讀者將身邊發生的事拍攝下來,再傳送給報館,彷如人人做記者般,;如相片或影片經編輯採用均可獲數百元到十萬元的獎金。[3] 這種寧願放棄聘用新聞工作者,卻以獎金吸引坊間「報料」,正反映該傳媒對新聞的態度:寧追求更爆更新鮮的話題,卻未有顧及培養專業新聞工作者和關注採訪是否顧及基本的新聞操守及道德。

網絡資訊的處理及影響

以隨身擕帶的智能手機拍攝、溝通、於社交網絡「報告行踪」,人們似乎已習以為常。然而,值得我們關注的是,有一些新推出的應用程式可讓人們上載相片及短片,它們卻缺少對色情內容的限制,因而容易助長色情資訊的氾濫及性罪行,亦成為賣淫者以這些平台來賣廣告,或令不少人發佈色情資訊來吸引收看率賺取金錢。[4]

對於網絡資訊的關注,我們還要考慮到私隱與被遺忘權。網民在網絡上留下的每個瀏覽足跡、停留的時間、搜尋喜好等資料,都會被記錄為大數據,成為商家在制定市場策略時所涶涎的藏寶圖。[5] 而每個網民都應該關注自己的資料是否可以隨意地被收集及搜尋。歐洲法院早前通過了被遺忘權,讓網民可以申請刪除網絡上一些個人事件或網絡欺凌等資訊,讓當事人可以不再被搜尋得到,重新生活。當然,法例亦可能造成一些重要的超連結被移除,令人不能於Google搜尋器中找到需要的資訊,窒礙網上資訊流通。[6]

網絡的創新及變化極快,來年的關注點應該仍遊走在言論自由及保護使用者之間。尋找兩者之間的平衡點是一項極大的挑戰。

 
 

 

美國校園的跨性別政治

17/11/2015

美國同志運動中的跨性別政治爭議移師到校園。以下兩件事件值得家長和教育界留意:

一)六歲女童的兩名爸爸要求學校職員將女兒當作「男仔」看待,為她取了男孩名稱,又替她修了男孩髮型。

兒童托管中心經理馬德琳‧柯克西(Madeline Kirksey)一直認為應交由專業醫護去診斷該孩子的性別混淆。柯克西質疑孩子的爸爸們是否把「變性觀念」強加於自己的女兒身上。「有次她表示自己是女孩,當同學以那個男性名字稱呼她時,她尖叫:『我不是男仔!』」

學校曾發出教師指引,「變性學生會告訴你怎樣對待他們是最理想的。讓他們告知你有何想求,教師則以最好的稱呼和分組以配合他。」柯克西卻認為過早讓其他幼兒面對「同學變性」並不合宜,於是他提議要把有校內學生須要變性的情況知會其他家長。

正當其他家長開始關注事件,柯克西就接到解僱信,原因是拒絕以「男仔」看待該女童。就著這個不合理解僱,柯克西正打算展開訴訟。

 

二)一名生理性別是男生的學生得到醫生確診性別焦躁症,申請以女性身份就學。芝加哥211高中校區為這名「男變女學生」更改文件上的性別和稱呼,並容許他使用女洗手間及參加陸運會女子組。校內師生都對他的狀況表示理解。

學校考慮到更衣室空間有限,以及其他女學生的私隱,遂安排他使用獨立更衣室。於是「男變女學生」投訴學校禁止他使用公用女更衣室,是「不接受他是女性」,是為性別歧視。

校方解釋,「讓該學生使用公用女更衣室,等如在一群十五歲女學生面前展露男性裸體。」但教育局則認為只要在更衣室內提供浴簾就可避免以上情況,而且又指責學校沒有提供平等使用更衣室的機會。

經教育局調查後,局方在11月給予211高中校區三十天寬限期,讓「男變女學生」可以全面使用女更衣室。然而,學校堅決認為自己並無歧視;論到公開的更衣和淋浴設施,校方已考慮到變性學生的私隱並作出安排,但同時他們亦有責任保障所有男、女學生的尊嚴。

結果,學校將面對歧視檢控,及面臨失去政府600萬美元辦學經費資助。
 
 
 
相關新聞:
事件一

  1. http://christiannews.net/2015/11/08/texas-childcare-center-manager-fired-for-refusing-to-refer-to-girl-as-boy/

  2. http://www.breitbart.com/texas/2015/11/06/christian-daycare-worker-fired-refusing-call-little-girl-boy/

  3. http://www.breitbart.com/texas/2015/11/09/christian-daycare-workers-fighting-back-fired-refusing-call-girl-boy/

 
事件二

  1. http://www.chicagotribune.com/ct-doe-report-on-district-211-20151102-htmlstory.html

  2. http://www.libertypress.net/index.php/news?rkey=20151102CG45756&filter=2985

  3. http://www.christianpost.com/news/chicago-school-girls-bathroom-transgender-male-student-district-211-149183/

曾經刊載於:

《獨立媒體》 17/11/2015

保護兒童 停止傳閱懷疑色情照片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 (性教育)
17/09/2015

本年度香港書展已經閉幕,相信當中最能引起話題的書籍一定是以六歲女孩為主角的寫真集。「寫真」原是日本漢字,意指「相片」,對象可以是人像、動物、風景及建築物等,所以寫真集只是相片集而已。無奈香港歷年來出現眾多以性感女生為主題的寫真集,才讓人有「寫真集就是性感不雅」的感覺。可是,該本兒童寫真集中卻刊出兩三張被指有「兒童色情」成份的相片,最終出版商將書本落架,警方其後介入調查。

坊間已有大量文章就那些相片是否「兒童色情」作了深入討論,在此不贅。當該寫真集在書展開售後,書中幾張相片讓人感到不安,被指為「兒童色情」,有關當局亦收到市民的投訴,接著那幾張相片霎時在網絡上廣泛地流傳。

根據《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任何人印刷、製作或發布兒童色情物品,最高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八年;而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亦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如果那些相片最終被判為「兒童色情」,那不止出版社違法,當天在網絡上瘋傳相片的人,也同樣干犯了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的罪行;至於仍然管有那本寫真集,及在電腦或手機中仍藏有那些相片檔案的人,則犯了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法律,同樣有機會被刑事檢控。

筆者執筆之時當局尚未為相片是否構成「兒童色情」下定論,但這不代表那些相片完全沒有問題。所以,當我們遇到懷疑是「兒童色情」的資訊時,不該將它傳出去,而是要將它銷毀。這不止避免自己誤墮「兒童色情」的法網,更重要是保護那些資訊中的兒童,免他們承受第二重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