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私密照與網絡同理心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
07/03/2024

早前一位籃球教練與中學女生的親密照片在網上瘋傳,其後警方介入事件,將案件暫列作「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進行調查。雖然討論區的相關帖子很快就下架,但相關相片仍在不同社交應用程式中私下流傳。政府在2021年訂立「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來打擊相關罪行,可是阻嚇性不大,一來市民對此法例欠缺認識,二來也未見有網民因分享一些涉案影像而被捕,警方也難以追查市民私下分享的情況。

有自稱為該校學生的網民表示那位女生需要見社工接受輔導,也有人指她想自殺。此等消息是否真確難以查證,但相信相關人士都會承受巨大壓力。始作俑者當然是讓這些影像外洩的人,但分享及熱烈討論的網民同樣也在二次傷害著當事人。

在網絡世界中人們接觸到的往往只是一堆資訊,卻接觸不到真實的個體,當事人的苦況看似與其他人無關,要帶著網絡同理心看別人的問題有一定困難,加上網絡的匿名性特質,促成了幸災樂禍的文化。但如果當事人是我們的親朋好友,我們還會興高采烈地「食花生」嗎?

建立網絡同理心,嘗試站在當事人的立場設身處地去感受他們面對的困境,不觀看也不轉發那些影像,這是一般網民起碼可以做到的事情,儘管改變不了整個網絡的生態,但最少不讓自己成為傷害他人的一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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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打卡變成遺照

吳慧華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31/10/2024

假如你是一位司機,剛巧極度需要一份工作,面試時被問及「當有一天你開車駛近懸崖時,你能開多近崖邊才停止?」你會如何回答?這是多年前在網上流傳的一則招聘故事的問題,故事中有四個應徵者:第一位有自信可以把車開到離懸崖邊30厘米,甚至更近才停止;第二位輕鬆地表示開到懸崖的最邊上,保證既刺激又不出問題;第三位表示順從老板的意願,他愛開多遠便開多遠;第四位老實地交代,他不知道可以開多近崖邊,但他認為應該把車停在離懸崖邊最遠的地方,因為懸崖邊很危險。最後,誰會被取錄呢?

不時會看到有某類網紅為了贏得他人的掌聲、博取點讚、甚或增加收入,視自己的人生安全為無物,極力挑戰危險,玩命打卡。在智能手機當道,社交媒體流行的今天,不少人為了出名、成為別樹一格的網紅,甚至獲得贊助商垂青,都甘願冒著生命危險,拍攝既「嚇人」又「唯美」的照片。事實上,不是人人都可以獲得正面的回饋,以香港的網紅「唐狗」為例,他在沒有任何安全措施下,擅闖九龍灣公屋地盤,爬上天秤剝衫「打卡」,不單被網友質疑他是否又想做社會服務,還遭到網友舉報,被警方調查。另外,在眾多成功打卡照的背後,不少遺憾地變成遺照。根據一項在2022年發表於《旅行醫學雜誌》的研究,從2008年到2021年,全球與自拍相關的死亡數字大約有379宗,比起同期被鯊魚咬死的人數,竟是高出四倍之多。

熱愛玩命打卡的人若知道海灘有鯊魚,他們還敢跳下去嗎?應該不敢,因為他們知道自己理應打不過鯊魚,但另一方面他們卻高估自己的能力,認為自己一定可以「控制」到現場環境,不會發生意外。或許,他們想證明自己藝高人膽大,就如一開始提到的故事,前兩名應徵者不忘展現自己的能力,又或者,他們為要得到贊助商的資源努力賣命,就如第三位應徵者一樣。但可以笑到最後,可能是那位懂得分寸,不把自己置身險境,獲得司機一職的第四位應徵者。投資界傳奇人物巴菲特那位已過世的拍檔查理蒙格,是一位絕頂聰明的人,他說過:「我想知道我會在哪裡死,這樣我就永遠不會去那裡。」假若蒙格還在世,相信他一定不會跳入有鯊魚的海中,更不會來一張玩命打卡照,因為作為一個頂級的成功投資者,必定懂得計算得失,並且做好風險管理。


參考資料:

〈網紅「唐狗」爬上公屋地盤天秤玩命打卡 房委會譴責:全力協助警方調查〉。橙新聞。2024年10月21日。網站:https://www.orangenews.hk/hongkong/1242854/%E7%B6%B2%E7%B4%85-%E5%94%90%E7%8B%97-%E7%88%AC%E4%B8%8A%E5%85%AC%E5%B1%8B%E5%9C%B0%E7%9B%A4%E5%A4%A9%E7%A7%A4%E7%8E%A9%E5%91%BD%E6%89%93%E5%8D%A1-%E6%88%BF%E5%A7%94%E6%9C%83%E8%AD%B4%E8%B2%AC-%E5%85%A8%E5%8A%9B%E5%8D%94%E5%8A%A9%E8%AD%A6%E6%96%B9%E8%AA%BF%E6%9F%A5.shtml

Anna Gibbs. “A Picture to Die For.” Last modified August 4, 2024. https://slate.com/technology/2024/08/selfie-death-cliff-waterfall-hike.html.

從籃球教練私密照看相關法例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30/05/2024

早前網上瘋傳中學籃球教練與女學生的私密照片,警方表示在發現有關帖文後已即時安排刪除帖文,並將案件暫列作「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處理,但仍有市民不理會警方的警告,在網上討論區和即時通訊工具的群組分享那些相片。 

這次事件令網民重提2008年「藝人私密照事件」的朋友論,當時網絡瘋傳幾位藝人的祼照,有警方代表在記者會解釋法例時表示,向朋友分享色情相片並沒有觸犯法例,引來一眾網民都以「朋友」相稱。事隔10多年,時至今日仍有人認為與「朋友」分享籃球教練與女學生的私密照片也不會違犯法例,但其實「藝人私密照事件」和「籃球教練事件」所牽涉的法例是有所不同的。

「藝人私密照事件」涉及的法例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中的「禁止發佈淫褻物品」罪,條例列明發佈淫褻物品屬犯罪行為,而相關的藝人裸照屬於淫褻物品,因此一旦發佈便會觸犯法例,發佈淫褻物品的最高刑罰是監禁三年及罰款100萬元。警方在記者會提及的「朋友論」是解釋發佈的定義,發佈是指向公眾人士分享照片,而不是朋友間私下的分享。警方當時也有補充說明,指絕大部份的網民都不會被理解為朋友,因此在網上分享藝人裸照有機會觸犯「禁止發佈淫褻物品」的條例,只是一眾網民斷章取義地理解警方的說法。

這次「籃球教練事件」涉及的法例是「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私密影像是指顯示露出或僅有內衣遮蔽的個人私密部位,即能看到個人的生殖器官、臀部、肛門範圍或胸部的影像,或進行私密作為如性行為的影像。簡單來說,即是不理會當事人是否同意,而發佈其內衣照、裸照、進行性行為時的影像就是違法,最高刑罰是監禁五年。所以在網上分享籃球教練與女學生的私密照片,無論是令照片外洩的人,還是抱著「食花生」心態與人分享照片的網民,都一律觸犯了「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而此條例中「發佈」的定義,是否與「禁止發佈淫褻物品」條例中的「發佈」一樣,不包括朋友間私下的分享呢?這點現時難以確定,但如果按立法原意,筆者估計與朋友分享也有好大機會觸犯「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

「禁止發佈淫褻物品」和「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的分別在於當事人是否同意和影像性質的不同。「禁止發佈淫褻物品」罪不會考慮當事人是否同意,只要是「淫褻物品」就一律禁止發佈,即當事人自願發佈自己的「淫褻物品」也會觸犯法例,而物品是否屬於淫褻一般皆由淫褻物品審裁處來評定,按過去的評定標準,展露男女性器官交合的影像都會被評定為「淫褻物品」,一旦發佈便會觸犯法例。

「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則會考慮當事人是否同意發佈,而私密影像不一定是裸露,也包括僅有內衣遮蔽個人私密部位的影像,所以私密影像有可能屬於《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中第一類「既非淫褻亦非不雅」的物品。雖然第一類物品可以供人自由發佈,但只要它屬於私密影像,就必須得到當事人同意才可發佈,如果有人在不理會當事人意願的情況下發佈私密影像,就是違法行為。

而2008年「藝人私密照事件」中遭發佈的相片其實也屬於私密影像,但因政府在2021年才實施「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因此當時只可用「禁止發佈淫褻物品」罪來處理。但如果現在有人發佈當年藝人的私密相片,則會觸犯「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

這次的「籃球教練事件」也引來網絡上熱烈討論應否拍攝「私密影像」,網上有人提出「不影就不會流出」,認為影裸照與相片流出是有因果關係,但這類言論亦隨即被其他網民反駁,指有關言論是在怪責受害者(blame the victim)。其實事件已經發生,當事人是受害者,事後才「提醒」當事人不應拍攝「私密影像」,只會令相關人士感到更大的壓力,對事件也毫無幫助。

不過類似事件的出現,其實也能讓公眾意識到拍攝「私密影像」的危機。「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的人是罔顧他人感受和侵犯他人私隱的行為,絕對應該面對法律的制裁,但與此同時,我們也要學習保護自己,了解拍攝私密影像可能引發的後果,避免將自己放在危險之中。

當私密影像一出現,就已存在外洩的風險。不讓自己的私密影像出現,是防止私密影像外洩最好的方法。

資料庫

背負污名令私密照受害人不願求助

未經同意下拍攝或分享別人的私密影像,會對當事人構成莫大傷害,《精神疾病診斷及統計手冊》第五版的修訂版,已將有關傷害歸納為性侵創傷,有臨床心理學家就指出,性侵犯不只限於身體上的性侵害,還包括情感傷害,所指的是當事人的深層私隱被侵犯,感到羞恥,面對社會的輿論壓力,被污名化等。[1] 另外,在外國亦有研究指出,即使明知當事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私密影像,但第三方收看者普遍不會因此為受害人辯護,相反,即使對收看影片感到掙扎,他們都會裝作沒有問題,並隱藏內心的爭戰,而收看者這類表現,會助長公開他人私密影像的行為。而對於受害人來說,裸照或半裸照外流會令他們背負污名,承受外間批評,亦會令他們不願去求助,甚至怪責自己。[2]


[1] 陳真紀:〈私密影像流出 傷害等同性侵〉,《明報》,2024年3月11日,網站:https://ol.mingpao.com/ldy/beautystyle/fitness/20240311/1710091720871/私密影像流出-傷害等同性侵(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5月6日)。

[2] Asia A. Eaton and Clare McGlynn, “The Psychology of Nonconsensual Porn: Understanding and Addressing a Growing Form of Sexual Violence,” Policy Insights from the Behavioral and Brain Sciences 7, no. 2 (2020), 193, https://doi.org/10.1177/2372732220941534.

網上賭博、課金與成癮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及生命教育)
20/03/2024

消費者委員會於2024年初公佈了一個實際測試的結果,他們於2023年10月至12月在App Store及Google Play兩個應用程式商店「最高收益」排行榜中,選了六款有提供模擬賭博的遊戲應用程式,當中有只玩一款賭博遊戲,如老虎機,又或者在一個程式中可以玩多款賭博遊戲,如:麻雀、撲克、捕魚遊戲、魚蝦蟹、賽馬、賭大細、骰寶、Bingo或輪盤等。由於這類手機應用程式只是模擬賭博活動,並非落注賭真錢,在香港玩這類手機遊戲並不會觸犯法例。但如果在香港未獲發牌或豁免的賭博網站下注,即使網站於海外註冊,均屬違法。[1]

消委會在公佈實測結果時提醒市民,模擬賭博遊戲似是不牽涉金錢賭博,但玩家若「長期參與模擬賭博遊戲,可能會傾向把賭博行為正常化,最終導致有較高機會參與金錢賭博,繼而出現沉迷賭博甚至成癮等問題,對心智尚未成熟的青少年玩家尤其容易構成心理影響。」[2]

消委會在測試手機遊戲時發現,大部份遊戲均以四種常用手法吸引玩家持續玩樂和課金(玩手遊期間付費):

  1. 登入獎賞:遊戲以特定時間登入及玩樂獎勵,讓玩家養成登入遊戲的習慣,如設「每日免費抽獎」,以免費虛擬金幣或道具來獎勵玩家,鼓勵玩家下大賭注,以加快升級或獲得獎勵的速度,讓玩家習慣大額投注,玩家一旦養成了這些習慣,日後遇上賭博問題的風險也會加增。
  2. 限時優惠:遊戲設首次儲值、限時優惠及提供多種付費服務,並會反覆顯示優惠,讓玩家對可能會錯失機會而擔心,繼而因衝動課金;遊戲更設有通行證、不同「福利」的會籍及等級,並讓玩家免費體驗特定會籍,吸引他們試玩後課金。
  3. 設排行榜:為令玩家繼續投放更多金錢,遊戲會讓他們互相比拼,並設排行榜,令玩家為攀升個人排名而繼續投放更多金錢;另外,為增強玩家之間的互動,鼓勵他們贈送及交易遊戲物品,讓玩家花費更多。
  4. 抽獎送禮:遊戲設有付費抽獎、刮刮卡等內購項目,讓玩家在應用程式內消費,有部份遊戲更沒有列出中獎機率。大部份接受測試的賭博遊戲都沒有隨機數生成器(Random Number Generator,RNG)認證,無法確保發牌時的隨機性,未能維持遊戲的公平性。有遊戲更指會在抽獎中送出智能手機、百貨公司禮券,但未有交代清楚抽獎條款及獎品是實物還是虛擬禮物。

根據《行為上癮》一書中指出的六項讓人上癮的原理,與賭博遊戲Apps(應用程式)使用的手法十分相似。[3] 「原理一:行為觸發」,當玩家一開始因著好奇、易玩、設計精美等原因玩賭博遊戲Apps,就會有了玩遊戲的動機,而人類行為的出現,都是由動機(motivation)、能力(ability)、觸發(trigger)三個因素構成,三者聚合在一起,就會形成了行動(behavior)。

行為公式:

動機 X 能力 X 觸發 = 行動

賭博遊戲Apps中有多種不同的賭博方式,向玩家灌輸「總有一款適合你」喜好的想法,有了想玩的動機,玩家又有能力付出時間、金錢,再加上一些推廣提示、小便宜、送福利等刺激來觸發玩家,「玩」的行動就會開始。

「原理二:輕鬆入坑」,一關又一關精心設計的遊戲,就會慢慢逐步讓人進入心流狀態,沉浸在遊戲中而不覺得時間過去,讓人輕鬆「入坑」。「原理三:即時回饋」,許多不同的回饋、小禮物、定時禮品等就是鼓勵玩家重複玩遊戲,直至上癮。「原理四:挑戰升級」,晉升的排名,就是讓人欲罷不能的階梯,無論是與自己、或與其他玩家的比拼,都叫人有著滿足感,想繼續下去。

「原理五:未完待續」,在遊戲的設計上,讓人感到未完結,令玩家有所期待,想知道之後還會有甚麼新的「得著」,所以遊戲總是有點新意及不同的獎勵等著玩家,亦會讓玩家誤以為容易獲利及期待有很多勝出的機會。最後是「原理六:社群依賴」,遊戲令玩家能與友人一起玩,於社交平台交流,互相分享樂趣,這是讓人繼續沉浸的一種方式。轉發新資訊、送贈禮品,令玩家以自主傳播來促進持續的活躍,並且讓玩家在當中獲取好處。

賭博活動難以禁絕,社會中存在賭博活動但法例亦不容許未成年人士參與,這可能是因為成年人有較強的自制能力。有部份賭博遊戲Apps在應用程式商店介面中,只介紹遊戲賣點,並未能提及年齡限制的資訊。而在下載後,在進入遊戲的過程中,消委會測試的六款遊戲,均未有驗證玩家的年齡,明顯對未成人士沒有採取足夠的保護措施,讓他們免受賭博遊戲的荼毒。

家長應對未成年子女所玩的網絡遊戲、使用的應用程式有所了解,並可以在他們手機設置下載年齡限制,以免他們私自下載不適合他們年齡的應用程式。家長亦可多與子女溝通,分享上網的見聞及樂趣,一旦發現子女參與虛擬賭博活動或玩不適合他們年齡的遊戲,便能及早勸戒。


[1] 〈非法網上賭博迷思〉,香港賽馬會,網站:https://www.hkjc.com/responsible-gambling/ch/anti-illegal/myth.aspx(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3月8日)。

[2] 〈模擬賭博遊戲吸引課金手法層出不窮 促加強監管防玩家沉迷成癮〉,消費者委員會,2024年1月15日,網站:https://www.consumer.org.hk/tc/press-release/p-567-simulated-gambling-apps(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3月8日)。

[3] 何聖君:《行為上癮:從心理學、經濟學、社會學、行銷學的角度,完全解析智能社會下讓你入坑、欲罷不能、難以自拔的決策陷阱》(新北:堡壘文化,2020)。

家長「放閃」前要三思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20/11/2023

隨著社交媒體日漸普及,人們不單在網絡上分享自己的生活資訊,也有愈來愈多的父母會在網絡上分享子女的資訊,這種被稱為「sharenting」的行為已經引起了廣泛的關注,並可能會導致嚴重網絡風險。本文將探討「sharenting」的原因和影響,並提供一些建議,幫助父母在社交媒體世代裡,更好地管理孩子的私隱。

Sharenting」是sharing(分享)與parenting(為人父母)兩個詞彙的結合,內地和台灣等華文地區則稱之為「曬娃」,通常是指父母在社交媒體上過度分享子女的相片、影片和個人資訊的行為。內容通常是分享者的子女日常生活的點點滴滴,如生日、學校、家庭活動照片等。

父母在網上分享子女生活資訊的原因有很多,有人會通過分享子女的生活片段,記錄他們與子女之間的親密時刻和珍貴回憶,也可藉此與家人和朋友分享子女的成長故事,增進彼此之間的聯繫和親近感。

而在當今社會,過度在網絡上分享個人資訊已成為一種文化現象,在社交網絡上「放閃」,向其他用戶展現自己的美好生活已成為生活常態。如果子女考取優秀的成績、獲得某些獎牌或獎狀,或成功考入某所名校,這都是令人感到自豪的事,不少父母會放上網「呃like」,一來為了與人分享他們的喜悅,二來為了得到他人的認可和讚美,更能展示家庭的幸福和成功。

在美國有機構在2021年訪問了622位家長,77%曾在社交媒體分享子女的相片或影片等資訊,當中81%家長在分享資訊時有提及子女的真實名字,而只有24%的家長會在每次分享資訊前先取得子女的同意。而在私隱設定方面,24%家長最常用的社交媒體,其賬戶為公開賬戶,即任何人都能看到其中的資訊。即使社交媒體賬戶只有朋友可看到其中的資訊,78%家長的「朋友」名單中總有一些人,是他們未曾在現實生活中見過的,換言之這些「朋友」很可能是朋友的朋友,又或是素未謀面的網友。[1]

因此,sharenting可能導致私隱外洩和引發安全風險。在網上分享的任何資訊都可能被不法份子利用,作出盜竊身份、網絡騷擾或其他惡意行為。孩子的個人資訊可能在未經他們同意的情況下被進一步公開,侵犯了他們的私隱。

父母上載一張子女身穿校服的普通相片,其實已對外透露了子女的外貌、就讀甚麼學校和子女的行蹤,令不懷好意的人能輕易地掌握子女的個人資料並接近他們,危害子女的人身安全。

另一方面,如父母在未得到子女同意下在社交媒體分享他們的資訊,分享的內容有可能是子女不願意公開的,這會令子女感到羞恥和尷尬,如有關資訊傳至子女的朋輩中,更有可能引起校園欺凌事件,子女因而遭受嘲笑和排斥,影響孩子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如果父母在社交媒體分享子女幼兒時期的出浴照或裸照,更有機會觸犯本港的《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亦會為不法份子提供機會,下載相片後用作其他用途。

而在網絡上分享的資訊是具有持久性的,會一直留存下去,父母在網上分享子女生活的點滴會累積下去,這些數碼足跡(digital footprints)不容易抹走,有關資訊包括瀏覽記錄、登入資料、留言、相片、影片等等。過度分享可能導致子女許多的個人資訊長期存留在互聯網上,並對子女未來的學業和職業產生影響。

因此,父母在分享子女的個人資訊前,要謹慎考慮其目的和後果,以下幾項建議可供大家參考:

  1. 慎重選擇分享內容
    父母應該謹慎選擇在網上分享的內容,不要分享十分個人、敏感、帶私隱性,或可能引起子女尷尬的內容。

     
  2. 留意私隱選項設定
    留意賬戶的私隱設定,是公開、只給朋友看,還是可以讓朋友的朋友收看社交媒體平台的內容?父母需確保只有信任的人才可以查看子女的相關資訊。
     
  3. 尊重孩子私隱
    不要在未經子女同意下分享子女的相片、影片及其他個人資訊
    父母需與孩子建立互信和開放的對話,讓孩子知道可以向父母提出任何有關私隱和安全方面的問題或疑慮。
     
  4. 以身作則
    除了保障子女的私隱,父母自己也要謹慎管理自己社交媒體平台的個人資訊確保自己也遵守相同的私隱和安全準則。

此外,即使父母不會在網絡上「放閃」,也要教導子女關於網絡私隱和安全的重要性,幫助他們了解如何管理自己的數碼足跡,並教導他們如何在網絡世界中保護自己的私隱、安全使用網絡,避免分享過多的個人資訊,讓子女既能享受網絡世界的豐富資訊,同時亦能健康和安全的成長。

分享私隱引發親子信任危機?

家長在網上分享子女的生活點滴,可能是因為孩子出眾,以自己的孩子為榮,這本來是好事,但孩子自己又怎麼想?有臨床心理學家就提醒家長,如果未問過孩子就將他們的事情在網絡上公開,孩子或會疑慮父母是否可以信任,日後是否可以幫他們保守秘密。該臨床心理學家又提出,對於年幼的孩子,即使父母在事前徵詢他們的意見,嘗試了解其意願,但孩子也未必有能力明白甚麼是數碼足跡,[2] 這意味著他們不明白在社交媒體平台公開自己的事情,會帶來甚麼影響。即使孩子的事情多有趣,家長上載前也得細心思量,免令孩子的內心蒙上陰影。


[1] “Parents’ Social Media Habits: 2021,” security.org, last modified May 13, 2021, https://www.security.org/digital-safety/parenting-social-media-report/.

[2] Samantha Murphy Kelly, “The latest controversial trend in ‘sharenting’: Filming reactions to kids’ report cards,” CNN, last modified February 21, 2020, https://edition.cnn.com/2020/02/21/tech/report-cards-youtube-sharenting/index.html;羅保熙:〈社交媒體狂鋪子女照片 「放閃家長」現象隱憂〉,《香港01》,2020年12月23日,網站:https://www.hk01.com/世界專題/562875/社交媒體狂鋪子女照片-放閃家長-現象隱憂(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11月14日)。

抖音一響,父母白養?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4/09/2023

短視頻是指在網絡平台上分享的短片,而這些短片通常只得幾秒或一、兩分鐘不等,目的是要迅速引起收看者的注意並提供娛樂或資訊。雖然美國的大型科網公司都有推出短視頻服務,如YouTube Shorts、facebook或Instagram Reels,但全世界最受歡迎的短視頻平台是內地科網公司推出的抖音,及其海外版TikTok。

2023年4月內地一位幼稚園老師將她教導學生唱兒歌的片段上載到抖音,老師清秀的長相加上可愛的歌聲與洗腦歌詞,成功吸引大量網民轉發,讓老師一夜爆紅。[1] 該老師只是個別例子,不是所有短片都能引發熱烈迴響,人們在短視頻平台分享總是希望得到更多人關注及點擊,因此要善用各種「流量密碼」,意思是指能引起多人注意的內容,或跟著網絡的潮流製作內容相似的短片。

明光社

「開花舞」掀熱潮

2023年韓國人氣女團BLACKPINK成員Jisoo推出新歌Flower,並上載當中一段標誌性的舞蹈到官方的短視頻平台,更加上#FLOWERchallenge的標記。因該舞蹈的手部動作模仿花開的樣子,故被稱為「開花舞」。自此,網絡上就出現了「開花舞挑戰」的潮流,大量網民上載自己跳「開花舞」的片段,又或將「開花舞」二次創作,希望能博取更多點擊和關注。不少來自香港的網民都上載他們的「開花舞」短片到各大社交平台。

跳舞看似無傷大雅,但仍有可能跳出禍來。2023年5月,有兩位香港新聞主播即將離職,她們便與另外三位主播在新聞部佈景前跳「開花舞」,又將片段上傳到網上,但有傳聞指,她們因此惹來高層不滿而需刪除片段,有關舉動甚至被資深傳媒人批評為「對新聞業的真正侮辱」。[2]

在新聞部跳舞是否侮辱了新聞業,相信大家會有不同的看法,但有些行為則社會大眾普遍都會認為有違道德。2023年初網絡出現了一連串被日本傳媒稱為「壽司恐怖攻擊」的短片,這其實是指在社交網絡平台出現的惡作劇行為,如亂舔壽司店公用的豉油樽和杯子,又將口水沾到迴轉帶上的壽司等。事件引起社會極大迴響,當中有一條惡作劇短片特別受關注,更有傳媒指該短片曝光導致某壽司店母公司的股價暴跌,加上各種因素,令該公司市值蒸發160億日元(約8.5億港元)。[3] 涉事少年亦被人起底,個人資料被公開,壽司店更向他提出索償6,700萬日元(約360萬港元)的訴訟,雖最終雙方達成和解而令起訴撤銷,但涉事少年仍要面對警方的檢控。[4]

鬧出人命的「挑戰」

涉事少年應該知道他的行為是錯誤的,但可以想像他受到短片會被瘋傳的虛榮感影響,才會作出如此愚蠢的行為,並將自己犯事的證據上載到社交媒體。網絡上經常會出現稍有常識都能察覺是有問題的「挑戰」,這些危及生命安全的惡作劇行為,用了「挑戰」這個名號作包裝,並且能吸引不少人參與,更令網絡出現了一句流行語:「抖音一響,父母白養」,為了讓短片能在網絡瘋傳,博取流量與同輩的認同,結果令人失去了判斷是非的能力和基本常識,作出各種愚蠢和危險的行為,導致有人受傷,甚至死亡。

1. 瞌睡雞肉挑戰(Sleepy Chicken Challenge

TikTok平台曾出現瞌睡雞肉挑戰,即用感冒藥水煮雞肉,然後將它吃下肚。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DA)曾警告,這樣做「既蠢又不好吃,還很不安全」,並有損健康,呼籲市民千萬不要學。[5]

明光社

2. 龍之吐息挑戰(Dragon’s Breath Challenge

多條龍之吐息挑戰的短片曾在TikTok出現,有關挑戰是指食用浸泡在液態氮的糖果,由於液態氮急速汽化會產生煙冒,令人吐出白煙,產生像動畫片中火龍吐煙的效果,印尼政府的健康部門曾表示,有參加挑戰者在食用液態氮糖果後,皮膚、食道及內臟都被灼傷,甚至出現食物中毒的症狀。[6]

3. 苯海拉明挑戰(Benadryl Challenge

苯海拉明挑戰曾在TikTok平台出現,參加挑戰者會服用大量治療過敏症的藥物「苯海拉明」,從而體驗幻覺,在美國有少年吞下藥丸後不久出現全身抽搐的情況,他更在住院數天後不治。[7]

4. 昏迷挑戰(Blackout Challenge

在TikTok平台曾出現昏迷挑戰,參加挑戰者會使用繩狀物品勒住自己的頸項直到昏迷,以體驗瀕死的感受,在阿根廷便有兒童因而死亡。[8]

5. 死亡天使挑戰(Malaikat Maut Challenge

死亡天使挑戰曾在TikTok平台出現,參加挑戰者會突然衝出馬路擋著行駛中的貨車,迫使司機緊急剎車,但司機往往收掣不及,在印尼便有少年因而被輾斃。[9]

「呃like」背後的虛榮心

短視頻平台能促進人們的互動和連接,從而幫助用戶建立自己的網絡身份。用戶可以通過追蹤、點讚、評論和分享視頻與其他用戶互動,構建一個虛擬社區。有人或會藉著各種「挑戰」來「呃like」,以獲得社交認同或滿足虛榮心。想獲取認同不一定是錯,問題是用甚麼方法去獲取;不管為了達到甚麼目的,只要慫恿別人作出傷害自己或別人的行為,或無視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他人蒙受損失,這都肯定是錯誤的。「呃like」無罪,但「挑戰」要合理。筆者執筆之時看到一則新聞,有人在TikTok發起「快閃打劫挑戰」,號召網民集體搶劫英國倫敦牛津街的商店,結果有大批年青人到場,最少九人被捕。

父母養大我們並不輕易,請好好使用我們的腦袋。

 

(本文原載於第152期〔2023年9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外鄉人:〈挖呀挖呀挖|內地美女老師抖音唱歌片爆紅1晚獲10年人工〉,《香港01》,2023年5月9日,網站:https://www.hk01.com/遊戲動漫/895603/挖呀挖呀挖-內地美女老師抖音唱歌片爆紅1晚獲10年人工(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10月25日)。

[2] 鄭寶生:〈有線主播跳「開花舞」捱批 江玉歡:時代唔同喇 不用這麼大反應〉,《香港01》,2023年5月19日,網站:https://www.hk01.com/政情/899735/有線主播跳-開花舞-捱批-江玉歡-時代唔同喇-不用這麼大反應(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10月25日)。

[3] 〈壽司郎│日高中生惡搞片曝光 母公司市值蒸發160億日圓〉,星島頭條,2023年2月1日,網站:https://www.stheadline.com/world-live/3193829/壽司郎日高中生惡搞片曝光-母公司市值蒸發160億日圓(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10月25日)。

[4]  張顥庭:〈日本壽司郎與舔食具少年和解 毋須賠償6700萬日圓〉,《香港01》,2023年8月2日,網站:https://www.hk01.com/即時國際/925509/日本壽司郎與舔食具拍片少年和解-毋須賠償6700萬日圓(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10月25日)。

[5] 〈TikTok瘋挑戰「感冒藥煮雞肉」 FDA籲勿仿效:蠢又危險〉,《世界日報》、元氣網,2022年9月27日,網站:https://health.udn.com/health/story/6008/6634560?from=udn-search_ch1005(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10月25日)。

[6] 蔡浩騰:〈抖音興起極危險「龍之吐息」挑戰 多名兒童進食-210°C糖果傷食道〉,《香港01》,2023年1月20日,網站:https://www.hk01.com/數碼生活/859307/抖音興起極危險-龍之吐息-挑戰-多名兒童進食-210-c糖果傷食道(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10月25日)。

[7] 〈TikTok玩命挑戰 美國13歲少年狂吞6倍過敏藥 全身抽搐倒地慘死〉,ETtoday新聞雲、《香港01》,2023年4月18日,網站:https://www.hk01.com/即時國際/889082/tiktok玩命挑戰-美國13歲少年狂吞6倍過敏藥-全身抽搐倒地慘死(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10月25日)。

[8] 〈【玩出人命!】抖音掀「龍之氣息」、「昏迷挑戰」熱潮 多國兒童跟風挑戰意外頻生〉,now新聞,2023年1月20日,網站:https://news.now.com/home/life/player?newsId=504800(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10月25日)。

[9] 李振慧:〈抖音瘋傳死亡天使!18歲男挑戰當場被大貨車輾死 玩命畫面曝光〉,ETtoday新聞雲,2022年6月7日,網站: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607/2267563.htm(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10月25日)。

原來私隱是如此容易洩露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及生命教育)
14/09/2023

看電影不單是看故事,尋找娛樂,不少電影都有警世意味,使我們對社會現況有所警惕。是次介紹兩套有關手機、網絡與私隱的驚慄電影,使我們反思通訊科技除了可幫助我們溝通外,如果反過來手機一旦被人開啟了,裡面所記錄的東西就會使我們的私隱資料、習慣、去向都變得無所遁形。

《原本以為只是手機掉了》(Unlocked)是一部韓國電影,由日本作家志駕晃所寫的同名的推理小說系列所改編。女主角李娜美於巴士掉了手機,被一殺人犯吳俊榮拾到,他從李娜美的手機中找到許多她的資料,於是一步一步接近她、監察和影響她的生活,甚至冒她之名行事,使她被網絡欺凌,落入孤獨的陷阱中。

明光社

《人肉搜尋2》(Missing)這部美國電影是《人肉搜尋》(Searching)的續集,內容繼續以親人不見了,主角需要透過網絡上的蛛絲馬跡去尋找家人下落。女主角June的母親與男友外遊後失蹤,June透過社交媒體、雲端服務平台及即時通訊等科技來尋找她,並因而發掘了很多父母的過去及了解到親人有多關心自己。

面對資訊科技和網絡,我們對此愈來愈依賴,透過手機、電腦所發放及記存的資料就愈多,有關資料包括了第三者可以透過網絡收集的數據、用作監測和分析的大數據,作為不是有很多科技知識的普羅大眾,實在很難意會到自己透過應用程式及雲端的科技,記存了甚麼資訊。一旦有人破解了密碼,可以login(進入)到別人的手機,由於飲食喜好、平日喜歡看的影片、政治取向立場、為自己拍下的相片、到過哪些地方,有否做過不見得光的事等,都早已被記錄下來,手機主人做過的所有事及行縱都被人知道得一清二楚,彷彿赤裸地被人看到了!另外,我們亦有否因為沉浸於網絡遊戲或社交媒體中,而忽略了與現實中的家人溝通?又或者因為常對著螢光幕建立被修飾了的形象,而不再願意與人面對面的交流,顯出自己的真誠?

兩部電影帶出使用科技而衍生出來的危機,以及人際間的互信、溝通等議題,當中有不少可以深思的地方,值得大家細心欣賞。

(電影類型十講系列的介紹暫停一次,下期將繼續。)

反起底法最後還是害了一般巿民

歐陽家和 | 明光社特約撰稿員
15/11/2022

政府去年就《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諮詢社會意見,才大半年就火速立法,當年的理由不外就是政治起底嚴重,多名立法會議員均表示自己是起底風氣的受害者,也有議員提出治亂世用重典是最好的處理方法。到今日,法例已立一年,私隱專員早前接受個別傳媒訪問時,提出截至今年9月多個網上平台發出1,252份停止披露通知,九成訊息已被平台移除。現時因政見分歧而起底的網上訊息,已較2019年大為減少,條例至今大部份投訴涉及生意、感情糾紛,約佔七至八成。

筆者去年11月就已撰寫文章,強調很多網絡中的「生活日常」例如感情糾紛互相在網上對質、商業上公開某公司做事的問題以表達不滿等等,容易中招,觸犯法例。[1] 果然一年下來,私隱專員公署拘捕的案件,大都就是類似的情景,有因為金錢糾紛的、[2] 也有租務糾紛的。[3] 上月首次成功定罪的案件,就是感情出現糾紛後,其中一人將對方的個人資料刊登在不同的社交平台。[4]

根據報章報道,截至9月底,私隱專員公署共就91宗案件展開刑事調查,當中七宗有拘捕行動,起訴兩名被捕人。政治上的起底犯卻無法打撃,因為在有關方面拘捕他們之前,他們早就消失了,現在這條法例拘捕的人,多是因為一時情緒不穩,或者因為受到莫大委屈希望在網上得到伸冤而犯案。他們知道做這些事會有機會犯刑事罪嗎?未必,因為條例太新,而且網上「唱衰」一個人,當事人可能沒有意識到這件事原來也會「犯法」,所以有人誤墮法網,實在是情有可原的。

正如我們在諮詢文件所述,在法例制定時應該考慮各方的因素,應該要以私隱被侵犯而造成的傷害程度來決定下一步的行動,並應該給予對方刪除訊息的機會,現在的法例並未有提升門檻。如此情況下,政府卻未有進一步的進行針對性宣傳,宣傳品集中在政治內容上,反而未就社會和坊間一般出現的網絡侵犯別人私隱的情況去宣傳和討論,最後觸犯此法例的當然就是一般巿民而不是在立法時所強調有政治意圖的人士。

起底,無論如何也不能說是一個好的網絡使用習慣,我們不鼓勵大家去起底,但另一方面,有些市民自行透過網絡來表達不滿、或以某些行為來報復,可能由於他們不了解法律、或者受了委屈但有冤無路訴有關、以及想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而出此下策,若果相關的法例太嚴苛,會造成不必要的反效果,可能教育還是較好的方法。

從啟德屋苑的露台說起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4/07/2022

早前啟德某屋苑有一對男女在露台全裸並進行性交,被人發現及錄下短片,再經網絡傳開。警方將案件暫列為「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並拘捕了一名懷疑與案件有關的女子,警方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有律師接受傳媒查詢時表示,法律上露台明顯是公眾可見的地方,故意讓人看見性交,有機會構成「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1]

事件在網絡引起一番討論,究竟私人物業的露台是否屬於「公眾地方」?如果影片中的男女在室內窗旁而非露台進行性交,又會否犯法呢?拍攝者又是否犯法,分享影片又如何呢?讓我們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條文。

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48條「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列明——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份,即屬犯罪。該露台雖然不是公眾地方,卻是公眾可見的地方。所以就算是私人物業,只要身處於公眾可見的地方,不論是露台、天台、地下花園,甚至是室內沒有拉上窗簾的窗口位置附近,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份,都有機會構成「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的罪行,最高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此外,該段影片中的男女所做出的行為,也有機會構成「有違公德罪」。根據普通法,任何人作出嚴重違反公德的行為,都屬犯罪行為。一般而言,「有違公德罪」適用於所有非常可恥、有違公德、冒犯及令人厭惡、敗壞道德、有傷風化的行為,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而就本案的情況,最終會以哪一項控罪控告涉案人士,則由律政司作出決定。

窺淫

另一個大眾關注的問題是拍攝該段影片的市民有否觸犯去年10月生效的「窺淫罪」呢?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B條「窺淫罪」列明——任何人為了觀察或拍攝個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而觀察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個人進行私密作為;拍攝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個人進行私密作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五年。

性行為屬於私密作為,所以偷窺或偷拍他人進行性行為會觸犯「窺淫罪」,但條例列明被觀察或被拍攝的人士需「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而本案是在露台發生,明顯並不是一個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地方,所以拍攝該短片的人按理並沒有觸法「窺淫罪」。

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

話雖如此,但該段影片仍符合「窺淫、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相關發佈影像罪行及處置令」中「秘密影像」的定義——即顯示該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的影像。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E條「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任何人在不理會他人是否同意下,發佈他人的私密影像,而他知道該項發佈會致使該名個人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或罔顧該項發佈是否會致使該名個人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都屬犯罪行為,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五年。因此,任何人對外分享該段影片,都有機會觸犯「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

發佈淫褻物品

而同時,按淫褻物品審裁處過去的評級標準,該段影片的內容好大機會被評定為淫褻物品,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條,任何人發佈淫褻物品,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是淫褻物品,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三年。所以,發佈該段影片,也都有機會觸犯「發佈淫褻物品罪」。

我們不難在網上討論區和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的群組裡找到上文提及的影片,雖然法例懲處的是發佈行為,市民觀看該影片並沒有觸犯法例,但只要市民轉發該影片,不論是轉發影片的檔案,或只轉發影片的連結,都同樣有機會干犯「發佈淫褻物品罪」或「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而網絡上充斥著大量淫褻物品和來源不明的私密影像,不少人樂於轉發有關資訊,雖然警方看似沒有行動,但其實轉發有關影像仍是違法行為,轉發者有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

最後,就該段影片的情況來說,當事人需為自己的行為負上法律責任,但作為旁觀者,也應該拒絕轉發有關影像,除了是因為避免觸犯法例,更加重要的是顧及當事人的感受,並尊重他人的私隱。即使有人在公眾可見的地方進行私密作為,旁觀者並不了解事件始末,若拍攝或轉發這些影片,無疑會對當事人帶來負面影響或傷害。假若收到這類影片,千萬不要隨意轉發。

資料庫

對影像性暴力受害者的支援

打擊窺淫、偷拍及未經同意發佈私密影像等行為的法例,於2021年10月8日生效。在新法實施的八個多月後,有支援性暴力受害婦女的組織表示,過去三年處理涉及影像性暴力的個案上升,預料未來求助個案會繼續上升。有社交網絡平台公司與上述組織合作,若有受害人向該公司指出其私密影像在未經同意下遭公開,該公司如在旗下的兩個社交平台找到涉事影像,便會移除有關內容,以阻止私密影像在網上流傳。[2]


[1] 凌逸德:〈啟德嘉峯匯活春宮|男女露台不雅行為惹爭議 警拘一女涉有違公德〉,《香港01》,2022年6月8日,網站: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778922/啟德嘉峯匯活春宮-男女露台不雅行為惹爭議-警拘一女涉有違公德(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6月16日)。

[2] 〈風雨蘭Meta合作 助刪平台流出私密影像〉,明報加東網,2022年6月22日,網站:http://www.mingpaocanada.com/tor/htm/News/20220622/HK-ghd1_r.htm(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6月21日)。

元宇宙的吸引力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 (傳媒教育及行動)
29/06/2022

編輯﹕謝芳

「不要模仿這個世代,倒要藉著心意的更新而改變過來,使你們可以察驗出甚麼是 神的旨意,就是察驗出甚麼是美好的、蒙他悅納的和完全的事。」
《聖經新譯本》〈羅馬書12﹕2〉

簡單來說,「元宇宙」(Metaverse)是一個在線的三維虛擬環境,有著去中心化的特質,不少人用作日常社交連結及遊戲的空間。這陣子連繫著元宇宙,還有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質化代幣)及不少藝術項目,極具吸引力,不少投資者投入資金發展業務項目,亦吸引不少年青人投入體驗。為了解更多元宇宙對青少年的影響,筆者訪問了對具有豐富軟件設計及數位行銷經驗,並向不少教會、神學院及機構提供培訓,現於馬鞍峰香港教會牧養青年,並任Jesus Online科技總監的鄧諾文先生(Anson)。

元宇宙的特性

談到元宇宙,筆者以為就是戴著VR(虛擬實境)眼鏡,配有外置控制器,可自由地以新身份進入虛擬環境。但Anson指出,元宇宙仍然在演化,它不局限於VR、AR(擴增實境)、MR(混合實境),因為在技術上仍在發展,日後可能根本不需要VR眼鏡就可以進入虛擬的世界。其次,它能使你具有 Immersive(沉浸式),即整個人置身在虛擬世界的體驗,愈來愈分不到現實與虛擬。第三,就是「身份」這個問題,業界在研究元宇宙,可讓我們具備同一個身份進入虛擬世界的不同遊戲及不同的世界。當我們建立起Digital Citizenship(數碼居民身份)就可以在這大「宇宙」中,以同一身份跳入不同的世界。我們會有Identity(身份)外,也會有Ownership(擁有權)去擁有自己的資產。上文提到的NFT 就是在解決那個身份及擁有者關係的一個重要的技術。

我們若用同一身份自由進入元宇宙,跳入當中不同的世界,只要自己不透露和保護得好,這身份是具有匿名性,可隱藏真實的身份。但是,如要在當中擁有資產的話,BlockChain(區塊鏈)技術就非常重要,它可讓我們不用提供任何身份認證的情況下,透過Digital Wallet(數碼錢包),擁有個人加密的號碼,就可以擁有及控制在虛擬世界中的資產。Anson提到,這種既可隱藏身份,又能行使個人權利的感覺,正是人們在虛擬世界所渴求的形態。

元宇宙的發展

元宇宙只是年輕人的世界嗎?Anson認為,在早期的發展中,的確有許多「不怕死」的年輕人投入去開創這個元宇宙。隨著日子久了,這群年青人變得非常富有,有見及此,近期不少成年人亦開始接受,亦令一班資深投資者非常感興趣。元宇宙也漸漸建立起一個龐大的經濟體系,不少國家因此都想立法去監管。以他個人教學遇見的學生來作統計,使用這些相關技術的普及率約達5-10%。

為何元宇宙發展這麼快?Anson認為原因在於其不用審批的特性。他舉例指出,在美國,有幾千萬人因為信貸評級不合格而未能開戶口,而數碼錢包就正正是人人都可以擁有,打開了人們進入金融世界的門,令現存銀行的限制消失。他亦認為這是在解決貧富懸殊的問題。這情況在發展中國家,相信更能引起人們的興趣。

流行於青少年中的形式

明光社

在Anson牧養的青少年群體中,約有10-20%的青少年正嘗試接觸這些產品,不算是非常普及,暫時只停留在試玩,或看看能否從投資賺到點錢的階段,如買NFT或加密貨幣等。他更指出,暫時年青人最多的還是在玩區塊鏈有關的遊戲,如The Sandbox或Decentraland。The Sandbox是一個建立於以太坊區塊鏈上的去中心化、開放式元宇宙區塊鏈遊戲,以邊玩邊賺 (Play to Earn)為概念之一,玩家可於遊戲中以NFT形式擁有自己的土地、創建自己的遊戲、擁有所有遊戲資產;由於它是香港公司所創立,所以在香港比較多人認識。而Decentraland是一個虛擬世界及社區,由區塊鏈技術推動,用戶可開發及擁有土地、買賣藝術品和 NFT,和舉行社交聚會或舉行研討會等。而Anson亦會和神學院在這兩個遊戲裡做教學的平台。

另外,有不少青少年會在元宇宙中製作自己NFT數碼藝術作品,如繪畫、攝影作品等,來發售或籌款,成為他們建立興趣的平台。而學習Coding(編碼)、寫程式去創建遊戲,也是現時不少人感興趣的。Anson認為,元宇宙對大部分人來說,仍是很新和在發展中,既充滿機會,又充滿危險的地方。尤其對於一些不熟悉它的人來說,裡面有很多Scam(騙局)及假的東西,不理解其背後的東西,但又要付款,就容易跌入陷阱當中了。不過,由於它還是新開發,普及率不很高,所以其競爭還不是很大,仍有許多發展空間。雖然不知道它將來的發展,是否如之前的亞馬遜或蘋果公司,但有很多人正憧憬著它的發展,希望可以及早投資在一些NFT公司,期望日後可以變成現時的亞馬遜、蘋果平台般成功。

自主性與交流

元宇宙平台的特點,就是可以呈現很多人的創造及聰明的想法。Anson列舉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分佈式自治組織)就是一個好例子,參與者雖然是匿名的身份,但仍可以在購買一些資產後,成為DAO社區的重要成員,去參與決策一些重要的決定。能夠集合一些人做決策,令社群繼續發展下去。

Anson分享到,雖然在參與當中不知道對方的身份,但透過談話的內容,仍會感受到對方是甚麼「質地」的人。「真正認識一個人,不是對方有甚麼『牌頭』,這不是真實。最真實是在大家的對話當中,去發掘這個人的『質地』。」他十分接受元宇宙中的匿名性,因為在軟件世界這麼多年的經驗中,他看重的是對方的「能力」,多於看對方是「誰」。他坦言,這與真實世界有很大分別,因為真實世界中,人們大多看對方是「誰」,多於對方的「能力」。

更多人參與的危機

上面提及了元宇宙的吸引之處,Anson亦估計會愈來愈多人跳進元宇宙,因為VR進入元宇宙的工具會下降至民用價錢,約千多兩千元就可以買到,令很多人可以去嘗試。而且亦開始有教育界的人士用這工具於學校的教學上,滲透率會很高,由下一代開始去學習如何用這工具去進入元宇宙,而他們當然亦會覺得很好玩,很接受。

Anson也提及元宇宙的危險,就是其「Addictive」(上癮性),令使用者難以自己抽離,分辨不到真實與虛擬,對自己的「身份」及「價值」開始慢慢模糊化。他解釋,當玩家在現實生活中找不到滿足感,當抽離了現實身份在虛擬世界找到自己,更愛在虛擬世界中自己創造的身份,這境況或會令玩家逐漸喪失再停留在真實世界中生存的意義。「當未來世界生活的『感觀』愈來愈進步,如飲食、性愛、開心不開心等的感受都注入在Metaverse裡,其實是很可怕的!因為人們可能會不再喜歡再回來這個真實世界當中。」

Anson在訪問其間多次提到電影《挑戰者1號》(Ready Player One),這電影指出真實世界是無可取替的,主角接受自己的真實世界的身份,在真實世界中有擁抱、有愛情,並接納自己及對方的不完美。他認為這是一個值得神學反思和教會探索的內容。Anson指出,教會應開始與信徒一起去思考為甚麼愈來愈多人喜歡Metaverse甚於真實世界,或許有甚麼辦法叫他們歸真實世界和擁抱個人價值……這是一個現時很重要的話題,可以預備未來將會發生的事情。

曾經刊載於:

明報「談天說道」,27-6-2022

被遺忘權與不能遺忘的知情權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27/05/2022

互聯網原是一個讓公眾自由分享、上下載及瀏覽資料的開放空間,因著其公開性,網民上載的內容可能牽涉他人的事,或與公眾利益相關的資料,網絡媒體亦會把報道文章、短片等上載。可以說,那是網絡上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當中的資料不應隨意被禁止上載及刪除。然而,被報道的人士是否亦應受到保障,有「被遺忘」的權利?我們在兩者之間可以見到,網絡上的言論自由與基本人權之間的衝突。其中一個爭議點就是,「被遺忘權」可能會被利用為竄改有關公眾利益事件或被用於隱瞞公眾人物不光彩過去的工具,令公眾再也看不到歷史或重要事情的始末,剝削了公眾知情權。

一直以來,「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都很具爭議性,支持者及反對者都各有理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未來法治研究院副教授丁曉東曾分析過支持確立「被遺忘權」的理由:一、在數字化與訊息化的時代中,原本提供「第二次機會」的合理的遺忘機制被打破,「被遺忘權」有助個人對抗訊息和數字技術構成的「數字圓形監獄」;二、在高度重視言論自由的美國,「被遺忘權」發揮著重要作用,例如保障了消費者的隱私,美國加州於2018年通過立法,規定消費者擁有「被遺忘權」;三、「被遺忘權」能有利加強公民個體對其個人訊息的控制。而反對確立「被遺忘權」的理由,主要是上文提及到的,有關它會干涉到公共空間的訊息傳播與訊息流通,可能對「公眾知情權」構成挑戰。[1]

「被遺忘權」在歐洲已實施多年,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10年提出推動「被遺忘權」立法能加強對個人資料的保護。其實,在此之前,歐盟委員會有關保護個人資料的指令已提出處理他人的個人資料是需要有正當的理由,及至2010年該會則進一步提出「被遺忘權」是一項權利,它的核心內容就是:「一旦正當理由不復存在,人們有權要求別人不再處理並刪除該些個人資料。」[2]

刪除網絡資訊的方法

以Google為例,現時其搜尋引擎有專頁向用戶解釋「被遺忘權」及提供方法教網民提出移除內容要求。基本上網民可以自行以自己的名字搜尋想移除的內容,如能直接從網絡上移除是有效的方法,[3] 如未能移除,可以要求Google移除過時內容及提交「個人資訊移除要求表單」,就一些原因申請移除與自己有關的資訊。申請者可以為自己、客戶、家人(已故的家人亦可以)或朋友等提出要求,並提供要求移除的網址及移除的理由。[4]

而Google 的「專業審查人員」會審查申請者的要求,權衡當事人在資料保護法下享有的權利、有關資訊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及對公眾利益的影響。附表簡略列出審查人員考量的部份因素:[5]

附表:審查人員對於要求移除網頁申請的考量因素

當事人在公共領域的角色

相關資訊與當事人公眾角色之間的直接關聯愈小,Google採取行動撤除資訊的可能性就愈高。

資訊來源

如在政府網站或於近期於新聞網站發佈的資訊,可以合理推斷有關資訊牽涉公眾利益仍舊存在,Google會繼續保留有關資訊。

內容的新舊

關聯性通常與內容的新舊密切相關。如資訊與當事人的公眾角色相關,而當事人現正擔任的職務與過去身份角色類似,他們也不太可能會撤除這類資訊。

對其公司服務使用者的影響

如使用Google搜尋引擎的人,是想知道當事人是否能提供專業服務,當事人過往的服務評價就可能是潛在客戶的正當利益。同樣地,如涉及刑事罪行,審查人員也會考慮,使用搜尋引擎者是否需要取得這類資訊,讓他們日後能避開類似的罪行,保護自身安全。

資訊真假

由於審查人員很難評估資訊的真偽,申請人必須提供可靠證據證明相關資訊並不屬實,如法院對當事人索賠訴訟中做出對他有利的裁定,審查人員會盡力跟從有關裁定。

敏感資料

審查人員會考量內容的敏感性,如有關個人健康相關資訊、性傾向、種族、族裔或宗教等資訊。

資料來源: 〈被遺忘權總覽 〉,Google說明

然而,在歐盟成員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被遺忘權」不會被行使,因為沒有法律機制要求搜尋引擎向使用者提供這樣的服務。 [6] 所以不少國家的網民如果要求搜尋引擎公司把有關自己的資料刪除但又遭到對方拒絕,就要透過法庭或該地區的政府部門幫助。以下例子來自兩個亞洲國家,可供大家參考。

印度

印度政府專家委員會於2018年已開始推動立法保護個人資訊,讓該國公民和網絡用戶對自己的個人資訊使用方式和目的,有最終的決定權,有關的草案也納入了歐盟的「被遺忘權」概念。[7] 現時,印度雖然沒有「被遺忘權」的法例,但其憲法第21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被剝奪生命或人身自由,除非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而在一些案例中,亦可見私隱權、「被遺忘權」等權利被法院視為基本權利,並與個人生存權利不可分割。[8]

一印度男演員Ashutosh Kaushik2009年犯下了醉駕而被捕,他被法庭判處吊銷兩年駕駛執照、一天監禁及罰款。但懲罰亦波及到他的事業、名聲及婚姻,令他多次求婚都被拒絕,現任妻子的哥哥也不承認他們的婚姻,因為有關他醉駕的新聞和視頻至今仍留在網絡上。他接受傳媒採訪時稱,當法庭對被告進行判決時,它是有時限的,因此「數碼懲罰」(digital punishment)也應該有一個時限、一個了斷日期。 [9] 所以他在2021年向印度的高等法院提出申訴,要求印度政府、媒體監管機構和Google等在平台上刪除相關內容,讓他可以重過新生活。事件亦引起網民再次討論「被遺忘權」。但有印度技術專家稱,在印度,人們行使「被遺忘權」並不容易。[10]

日本

日本最高法院於2017年首次對「被遺忘權」做出判斷基準。事緣一名男子曾於數年前違反《兒童買春、兒童色情禁止法》被捕,他被判罰款,有關新聞資料一直於網上可以被搜尋得到,對他的生活及交友造成極大困擾。於是他向法院以侵犯私隱為由,提出訴訟,要求Google刪除相關資訊。最初地方法院在初審時判他勝訴,並提及「被遺忘權」這字眼。案件其後進入最高法院,最後最高法院裁定男子敗訴。法官於是次判決中,認為該男子向兒童買春是事實,而且社會對這類罪行有高度關注,而這類罪行也是社會強烈讉責的事件,因此有關男子的記錄與社會的公共利害攸關。[11]

於同一案件,日本最高法院對於「刪除網絡搜尋記錄」的基準做出定義,共有以下六點:一、報道的事實性質及內容;二、事實傳達的範圍及隱私受害程度;三、當事人的社會地位及影響力;四、報道的目的及意義;五、社會的狀況;六、報道中公開當事人真實姓名及住址的必要性。有報道稱,法院提出的判斷基準為,「只要個人隱私在不公佈的情況下對當事人明顯有利,當事人即可要求網絡公司刪除該項訊息,不過,判斷基準的門檻極高」,[12] 報道也提及過去有人提訴要求網絡公司刪除個人訊息,但最終也被判敗訴。

香港亦開始提倡「被遺忘權」

在香港,自2019年的社會運動後,有報道指,政府稱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於2019年及2020年處理有關「起底」投訴及經網上巡查主動發現的個案總數,分別為4,370宗及1,036宗。[13] 而於本年2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提及有關「起底」的法例時,指自2021年10月法例生效後,已向12個平台發出逾三百五十個要求移除網上「起底」訊息通知,涉及超過一千七百個訊息。她又稱,公署正研究「被遺忘權」,讓人有權要求移除關於個人負面訊息的事宜,將考慮海外經驗和其他因素,再向當局提出可行的建議。[14]

面對「被遺忘權」,爭論在於私隱權和個人資訊刪除權,與公眾知情權和言論自由之間的平衡。如何實踐中庸之道,既可保障個人私隱、給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又可以保障大眾的安全及資訊流通,實在需要智慧去訂立規章或指引,以保障個人及公眾的權利。


[1] 端小二:〈印度演員為「被遺忘權」而戰,入稟法院望互聯網刪除十多年前犯罪報道,你如何看?〉,端傳媒,2022年2月24日,網站:https://theinitium.com/roundtable/20220224-roundtable-international-Ashutosh-Kaushik-right-to-be-forgotten/(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5月19日)。

[2] 甄美玲:〈在一片爭議聲中,「被遺忘權」在歐盟確立和實施〉,香港電台網站,2016年6月,網站:https://app3.rthk.hk/mediadigest/media/pdf/pdf_1466038812.pdf(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5月19日)。

[3] 〈「移除過舊的內容」工具〉,Google說明,網站: https://support.google.com/webmasters/answer/7041154(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5月19日);〈個人資訊移除要求表單〉,Google,網站:https://www.google.com/webmasters/tools/legal-removal-request?complaint_type=rtbf&visit_id=637202230061146146-20083139&rd=1(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5月19日)。

[4] 〈個人資訊移除要求表單〉,Google,網站:https://www.google.com/webmasters/tools/legal-removal-request?complaint_type=rtbf&visit_id=637202230061146146-20083139&rd=1(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5月19日)。

[6] Gareth Corfield, “EU court rules Right To Be Forgotten doesn’t apply outside member states,” The Register, last modified September 24, 2019, https://www.theregister.com/2019/09/24/eu_court_justice_right_to_be_forgotten_ruling/.

[7] 康世人:〈印度推動立法保護個資 納入歐盟被遺忘權概念〉,中央通訊社、yahoo!新聞,2018年7月28日,網站:https://tw.news.yahoo.com/印度推動立法保護個資-納入歐盟被遺忘權概念-062352263.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5月19日)。

[8] Preeti Sudhir Nayak, “Right to be forgotten in India,” Legal Service India, accessed May 19, 2022, https://www.legalserviceindia.com/legal/article-7112-right-to-be-forgotten-in-india.html.

[9] Geeta Pandey, “Ashutosh Kaushik: Indian actor fighting for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BBC News, last modified February 17, 2022, https://www.bbc.com/news/world-asia-india-60373229

[10] 見註1。

[11] Louis Lo:〈罪犯要求行使「被遺忘權」,遭日本法院用6點定義駁回〉,關鍵評論,2017年2月2日,網站: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60602(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5月19日)。

[12] 〈日最高院 首定義網路「被遺忘權」〉,《自由時報》,2017年2月2日,網站: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paper/1075022(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5月19日)。

[13] 〈私隱署處理逾5000宗起底個案 近4成涉及執法人員〉,東網,2021年4月28日,網站: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408/bkn-20210408202844940-0408_00822_001.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5月19日)。

[14]〈私隱署查40起底案 研「被遺忘權」刪負面訊息〉,《晴報》,2022年2月11日,網站:https://skypost.ulifestyle.com.hk/article/3175933/私隱署查40起底案%20研「被遺忘權」刪負面訊息(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5月19日)。

反起底法所畫的新紅海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新媒體及流行文化)
15/11/2021

「起底」,是網絡文化之一,有討論區更設「起底組」,但凡有不平事,網民就「起底」而攻之,先有找出個人社交網站,之後就是家人,還有其他的個人資訊,例如全名、電話、地址、公司、車牌、職業、工作地點,甚麼都可以翻出來,也沒有人查證,反正就是要令你感到害怕。部份人拿到這些資料更會惡作劇一番,例如冒充你去點餐、買外賣、用你的電話號碼申請不同的東西,只要資料夠多又準確,隨時會受害。

原本這些網絡文化就沒有人管,但自從社會事件發生之後,不論任何陣營都盡用這些網絡空間去將對方「起底」,甚至務求令他們感到生命感受到威脅,於是「起底法」橫空而生。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麥美娟在立法會會議中指,大量受害人,例如警務人員、官員、政見不同的公眾人物「包括在座各位,同我」都曾被「起底」,又指有警務人員的子女遭公開資料,及遭同學杯葛。政府決定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私隱條例》),將之加強,引入針對網絡「起底」的內容,簡而言之,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有意圖或罔顧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受指明傷害,已屬違法。私隱專員公署更製作了詳細指引,[1] 說明在不同情景下如何會觸犯法例。

筆者細閱了有關指引,卻發現法例如認真執行起來,很多今時今日的網絡行為,我們看來是生活日常,但在有關法例生效後(法例已於今年10月8日生效),這些行為很可能已是違法行為,本文嘗試舉三個在法例生效前出現過的例子/情況,我們不難發現,這些例子中的行為如在今日出現,有關人士應該已觸犯了法例,或說他們的行為都十分危險,很有可能會因而受檢控。

1. 食壽司不斷被點餐事件:

今年10月2日,事主於facebook群組分享到自己正在某壽司店用膳,用餐期間他將壽司和落單用的QR Code照片分享到社交網絡平台,豈料不少網民竟以「擔心事主唔夠食」為理由,「幫手」不斷落單,最後埋單金額高達9,173元,連加一服務費總金額破萬元。事件令該壽司店的部份食品一度售罄。[2]

根據已修訂的《私隱條例》第64(1)條:「任何人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而該項披露是出於以下意圖的,該人即屬犯罪——(a)獲取金錢得益或其他財產得益,不論是為了令該人或另一人受惠而獲取;或(b)導致該當事人蒙受金錢損失或其他財產損失。」上述個案中,替事主落單的網民有機會「中招」嗎?極有可能。雖然惡作劇的人未必知道事主是誰,但他用了對方落單的QR Code去點餐,其實等於打開了對方的錢包,在沒有他同意的情況下消費,這樣行為的確是未經對方同意而取用對方個人資料,以致直接令對方蒙受金錢損失。

2. 網絡作家莎比亞妻疑與男教師外遇事件

今年8月,網絡作家莎比亞被爆其妻疑與一名男教師外遇,當中更有即時通訊軟件和社交媒體截圖、照片流出,部份網友更即時搜尋到其妻與外遇男教師所任教的學校的名稱。[3] 在《私隱條例》未修訂之前,這種「起底」行為是沒有法例禁止的。

上述事件的網民,在法例生效後,有機會中招嗎?有。如果事件在今日發生,如此將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意圖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披露者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10萬元和監禁兩年。條例中並沒有寫明提供資料的人是不是一定要和受害人有任何關係。現時網絡上有不少人好事之徒,見到這些吸睛的事就主動為他人「起底」,他們很容易就誤墮法網。

3. 社交平台的黑店專頁:

社交平台有不少群組和專頁,都會請網友分享他們不同的黑店經歷,即曾到過哪家黑店購物的遭遇,當中網友除了寫明店名和經歷之外,有時也會拍片拍下售貨員的樣子,甚至店舖老闆的樣子,以及公開有關人士社交媒體個人戶口的資料,或有關其個人資料的截圖。

在網上發佈有關店舖的老闆或店員資料的網友,有機會中招嗎?有,雖然說那些資料可能是公開的,但如果我們將之與黑店故事連結,當中可能又有相關人士的家人的樣子,甚至家人的資料的話,基本上也會構成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披露他們的資料,意圖令他們蒙受損失了。

資料庫

20192021  起底行為刑事化

「起底」問題引發的討論,自2019年起備受各方關注,該年10月,特首林鄭月娥在立法會出席行政長官答問會時指,很需要檢視香港的法律,希望往後的法律在有需要加強的地方,能夠令他們更有能力去對付大規模網上「起底」和欺凌。[4] 今年2月,特首再次指,政府會從執法和修例兩方面著手處理「起底」問題,包括修訂《私隱條例》,把「起底」行為定為刑事罪行。[5] 到了 5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便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中介紹政府計劃就《私隱條例》作出的修訂建議,以打擊「起底」行為,並建議賦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和檢控的權力。[6] 《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於9月29日在立法會三讀通過,10月8日生效。[7]

 


[1]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執行指引〉,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2021年10月,網站:https://www.pcpd.org.hk/tc_chi/doxxing/files/GN_PDPAO_c.pdf(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0月26日)。

[2] WM:〈網民自豪分享食元氣壽司 QR Code擺上網慘被瘋狂落單!埋單金額高達$XX|網絡熱話〉,《新假期》,2021年10月4日,網站:https://www.weekendhk.com/weekspecial/元氣壽司-網民-qrcode-落單-ctb08-jc-1200587/(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0月26日)。

[3] 〈網絡作家莎比亞妻疑與男教師外遇 情夫胞妹回應傳聞冀勿人身攻擊父母〉,巴士的報,2021年8月25日,網站:https://www.bastillepost.com/hongkong/article/9080891-網絡作家莎比亞妻疑與男教師外遇-情夫胞妹回應傳(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0月26日)。

[4] 〈《行政長官2019年施政報告》答問會答問內容〉,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2019年10月17日,網站: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910/17/P2019101700696.htm(2021年10月26日)。

[5] 〈修訂私隱條例 起底列刑事罪行〉,政府新聞網,2021年2月4日,網站:https://www.news.gov.hk/chi/2021/02/20210204/20210204_125511_368.html(2021年10月26日)。

[6]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修訂工作開場發言(只有中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2021年5月17日,網站: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105/17/P2021051700571.htm(2021年10月26日);林曉君:〈政府將修例打擊起底 罪成最高罰100萬元及監禁5年〉,香港經濟日報 – TOPick,2021年5月11日,網站: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954455/政府將修例打擊起底%E3%80%80罪成最高罰100萬元及監禁5年(2021年10月26日)。

[7] 陳葆琳:〈【打擊起底】立法會三讀通過私隱條例修訂草案 賦權私隱專員檢控「起底」行為〉,香港經濟日報 – TOPick,2021年9月29日,網站: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3070853/【打擊起底】立法會三讀通過私隱條例修訂草案%E3%80%80賦權私隱專員檢控「起底」行為(2021年10月26日)。

市民需要留意的新法例——窺淫罪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5/11/2021

立法會在本年9月30日通過《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將窺淫、偷拍及未經同意發佈私密影像等行為訂為刑事罪行,相關的法例已於10月8日生效。[1] 要了解新法例的內容,先要理解條例中「私密部位」、「私密作為」和「私密影像」的定義。

「私密部位」是指某人的生殖器官、臀部、肛門範圍或胸部(不論是露出或僅有內衣遮蔽),或所穿的、遮蔽著生殖器官、臀部、肛門範圍或胸部的內衣。而在條例中,有關「私密部位」是沒有作性別區分的,因此上面提及的私密部位,可以是屬於男性或女性的。「私密作為」是指某人正在如廁,或進行某種涉及性的作為,而該種作為通常不會公開進行。「私密影像」是指顯示了某人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的影像,當中是包括了所謂「移花接木」、經修改的影像。

是次立法新增了四個罪行,以下是法例的簡單說明:

1. 窺淫(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在事主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下,暗中觀察、拍攝事主的私密部位或拍攝事主在進行私密行為,即屬違法。

偷窺或偷拍他人如廁、洗澡、更衣或性交等行為都會觸犯此法例,而條例亦列明安裝或操作偷拍鏡頭均屬違法。有些人會暗中拍攝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時的影像,在新法例下,不論對方是性交易對象、男女朋友或配偶,只要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仍進行拍攝,都一律犯法。

2.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作出偷拍行為,如從衣服下方、外衣的開口或間隙,偷拍他人的私密部位,即屬違法。

偷拍裙底或衣領走光的行為會觸犯此法例,而條例列明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作出上述行為才會構成犯罪行為。不誠實並非指取得相片的目的,而是指觀察或拍攝的情況或方法。所以,如果市民在拍照時不慎拍下他人走光的影像,將不會觸犯此法例。

3. 發佈源自干犯窺淫罪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的情況下,發佈源自干犯窺淫罪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即發佈偷拍得來的影像,影像中有人如廁、洗澡、更衣、性交、其裙底或衣領走光等,即屬違法。

網絡世界充斥著大量偷拍影像,不少人肆無忌憚地在網上討論區和即時通訊群組「分享」這些偷拍得來的影像,但過去並沒有任何法例保障被拍攝者的權益。在以上條例生效以後,分享偷拍得來的影像便會觸犯法例,而此條例列明不論那些偷拍的影像由誰人拍攝,只要有人罔顧那些影像是否從干犯窺淫罪及非法拍攝私密部位罪而來並加以發佈,都會觸犯此法例。

4. 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或威脅如此行事(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的情況下,發佈或威脅會發佈事主的私密影像,其意圖是致使事主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即屬違法。

網絡上存在大量在事主同意下進行拍攝,但卻在未經事主同意下便發佈的私密影像,當中不少是在「色情報復」的情況下發佈,即情侶分手後故意令對方的裸照外洩,作為報復或要脅對方的手段。當那些影像流傳到網上時,往往會出現「網絡瘋傳」的情況,一發不可收拾地傳遍不同角落,令事主深深受到傷害。另外亦有人會透過改圖或深偽技術(Deepfake),即以人工智能技術製作像真度極高的圖像,將事主的樣子加在其他人的裸照上,也就是所謂的「移花接木」,這同樣會讓事主受到不同程度的困擾。本港過去一直沒有法例可以懲處以上行為,在新法例下,無論外洩還是轉發,一律可被檢控。

兩個重要修訂

保安局在制訂窺淫罪、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及發佈從上述兩項罪行所得的影像罪時,作出了兩個重要的修訂以提高條例對市民的保障。第一,最初局方提交的草案內容中,「事主沒有給予同意」是構成犯罪行為的必要條件。但在真實的處境中,事主可能不願出庭作證,又或未能追查到事主的身份,那就不能將犯罪者入罪。所以局方在草案上作出修訂,在上述三項新增法例中,剔除「事主沒有給予同意」的罪行元素,只要有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偷窺、偷拍或發佈有關影像,就足以構成有關罪行。

另一個重要的修訂是賦予法庭權力,可以在法律程序進行期間發出處置令,要求有關人士將涉案的影像移除、刪除或銷毀。如有人沒有遵從處置令,除非有合理辯解,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一年。這可阻止有關影像繼續在網絡上流通,保障受害人免受進一步傷害。[2]

雖然「窺淫」和「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是新訂立的法例,但過去警方都可透過其他法例提出檢控,市民應該知道這些行為是違法的,但「發佈源自干犯窺淫罪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和「未經同意下發佈或威脅發佈私密影像」是全新的法例,以針對過去沒有法例監管,但卻有不少市民參與的行為。政府需要加強新法例的推廣,幫助市民認識有關條例,以免市民因「無知」而墮入法網。


[1] 〈《2021 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2021年10月7日,網站:https://www.legco.gov.hk/yr20-21/chinese/ord/2021ord035-c.pdf(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0月29日)。

[2]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佈,2021年9月30日,網站: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109/30/P2021093000428.htm(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10月29日)。

前言

數碼健康檢查站

03/06/2021

日常生活,無論是為工作、學習或娛樂……無論是用手機、平板電腦或桌上電腦,我們每天都會上網,接收各類型資訊。由於我們置身網絡世界——虛擬世界之中,自覺或不自覺地深受它影響,所以我們必須培養「數碼智商」(Digital Quotient或Digital Intelligence,簡稱DQ),以致我們有能力善用網絡,而不會跌入失控狀態,或錯誤使用網絡工具。


數碼公民具備的能力


參考非牟利國際智庫組織DQ研究中心(DQ Institute)所設定的數碼智商框架,當中包括有關數碼智商的八種數碼公民具備的能力:[1]


  1. 數碼公民身份(Digital Citizen Identity):能建立一個健康的線上、線下,具備誠信的身份。
  2. 螢幕時間管理(Screen Time Management):能控制自己的上網時間,在處理多項任務、參與網上遊戲和使用社交媒體時,均有所節制。
  3. 網絡欺凌管理(Cyberbullying Management):能察覺網絡欺凌事件的出現,並能有智慧地處理事件。
  4. 數碼同理心(Digital Empathy):在網上能以同理心對待別人的需要及感受。
  5. 私隱管理(Privacy Management):能獨立地處理網上個人資料,以保障自己與別人的私隱。
  6. 網絡安全管理(Cyber Security Management):能以保安度高的密碼保護自己的資料,並能處理不同的網絡攻擊。
  7. 數碼足跡(Digital Footprints):能理解數碼足跡的本質及它們對現實生活的影響,並負責任地管理數碼足跡。
  8. 批判思考(Critical Thinking):能分辨真假資訊、分辨內容是好還是具傷害性,及可信與可疑的網上接觸。

網絡應用與信仰


此外,作為信徒或牧者,活在網絡世代,我們同時亦要思考網絡與信徒成長和牧養工作的關係。信徒如何主動的在網絡世界尋找有用、真確的資訊,幫助自己讀經研經,如何在網絡世界與其他信徒聯繫、團契、相交;牧者可以怎樣透過網絡進行宣講、教導。這都是很值得新世代信仰群體思考的課題,所以在本小冊子中,除了以上八個數碼公民能力,還有與信仰課題相關的文章,盼望讀者在閱讀時,思考一下個人靈命培育的新方向,以至未來教會要走的路、當中有甚麼發展空間和需要突破的限制。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網絡為現代人帶來許多便利,同時亦有潛在危險,盼望在本小冊子中,透過九個範疇的方向,能幫助大家善用網絡工具,享受來自網絡世界的樂趣,同時亦了解網絡工具的威力,學習有節制地使用,免被操控,以保持身心靈健康。


閱讀《數碼健康檢查站》小冊子


 



[1] DQ Institute, “White Paper, Digital Intelligence (DQ): A Conceptual Framework & Methodology for Teaching and Measuring Digital Citizenship,” DQ Institute, last modified August 2017, https://www.dqinstitute.org/wp-content/uploads/2017/08/DQ-Framework-White-Paper-Ver1-31Aug17.pdf.

大數據下的選擇與被選擇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及生命教育)
27/05/2021

大數據有助於做分析,但資料也只限於數據上的分析,看不到數據以外的行為及態度。例如大數據會計算收集得來的資料,並把人分類,找出不同的人喜歡觀看甚麼類型的文章或影片內容,然後集中生產及播放這類作品,減少或不再生產少人喜歡的類型作品。這似乎很合理,但其實這會減少了人的選擇,也讓人少了機會去體會比較少人喜歡的作品,及排除了人有改變口味的可能。

推送迎合個人口味的內容,對人們帶來甚麼影響?當大數據在計算你喜歡的東西時,這代表著它會預測及主動配合你的喜好,及提供它認為你會喜歡的東西,也許它的預測結果是相當準確的,而它也會不斷學習,會進步,亦會愈來愈能對準你的口味。但同樣,人們可能會變得愈來愈自我,不會去發掘新事物及作新嘗試,因為愈來愈少機會接觸與自己喜好有所不同的東西。

數據以外的資訊

另一方面,大數據反映出來的結果也不一定完全正確無誤,它也可能有偏差,會存在「偏見」,因為它的分析是基於搜集得來的數據,數據以外的東西,它不會知道。那會引發甚麼問題呢?試想想如公司用網上搜集得來的數據(如社交平台、信用評級)來評定面試者是否合適擔任某崗位的工作,數據可以很仔細,但也可以存在很深的偏見,因為資料會缺少了面試者的態度、他/她是否已改變,及形成數據的因素等資訊。而如果招聘的公司在第一輪面試前過濾一下大數據提供的資訊,一些背景資料不好的人,很可能早就被篩去了,他們可以「翻身」的機會,亦會變得更少。

資料被悄悄收集

事實上,不同的企業、團體正漸漸不動聲色地收集我們的大數據,如駕駛習慣、[1] 觀看電視的習慣,[2] 或醫療數據等,[3] 它們何時會用這些數據?會用數據來做甚麼?會不會他日被用作呈堂證供來指證我們?又或者將數據賣去保險公司,讓他們用數據來計算保費,甚至因應數據而提高保費?另外,不少網友也會經常瀏覽社交平台(如facebook、LinkedIn),並分享自己的行蹤、喜好、習慣、近況及工作經驗等,當這些社交平台意外洩漏用戶資料、[4] 或被黑客入侵時,[5] 受影響用戶的私隱就會被不法份子掌握,我們再也難以保護自己的私隱免被分析及利用。

明智地行使選擇權

所以各位網友,對於分享或發放訊息,其實我們是有選擇權的,我們可以選擇是否分享及分享甚麼。在「開心share」、快樂地分享個人資訊時,也要細思一下我們每次發放訊息,都會留下「數碼足跡」,如有關資料洩露或被利用,有可能會引發嚴重後果。大家在行動前,要細思,好好運用自己的選擇權,避免私隱洩漏,令自己失去選擇。

 

(原文於2021年5月27日刊於本社網站,其後曾作修訂。)


[1] 葉琪:〈Tesla公開行車數據指車速達118.5公里 維權女車主丈夫:侵犯私隱〉,《香港01》,2021年4月24日,網站:https://www.hk01.com/即時中國/615951/tesla公開行車數據指車速達118-5公里-維權女車主丈夫-侵犯私隱(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2月2日)。

[2] 〈智能電視疑未經用戶同意 收集家庭私隱訊息〉,東網,2021年4月27日,網站:https://hk.on.cc/hk/bkn/cnt/cnnews/20210427/bkn-20210427110122459-0427_00952_001.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2月2日)。

[3] 關樹楨:〈商識滿天下——智能立庫 洞燭機微 健康在手〉,《頭條日報》,2021年4月23日,網站:https://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81/20210423/922619/專欄-商識滿天下-智能立庫-洞燭機微-健康在手(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2月2日)。

[4] 張子傑:〈美媒:Facebook5.33億用戶資料外洩 個人私隱全公開〉,《香港01》,2021年4月4日,網站:https://www.hk01.com/即時國際/608036/美媒-facebook5-33億用戶資料外洩-個人私隱全公開(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2月2日)。

[5] 〈五億LinkedIn用戶私隱 黑客網站大拍賣〉,《星島日報》,2021年4月10日,網站:https://www.singtao.ca/4873605/2021-04-10/post-五億linkedin用戶私隱-黑客網站大拍賣/?variant=zh-hk(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2月2日)。

「安全」都市

陳偉洪 | 過去八年,整家往返三地,搬家七次。由市區搬到長洲,從香港移居到德國,回港後再到台灣。經歷由社工成為神學生,畢業後,曾嘗過作宣教士的辛酸,體會過牧養教會的苦樂,現在又以學生的身份暫居於台灣。客旅人生大概莫過如此,作為寄居者就只能聽從上主的帶領。
01/04/2021
專欄:有情無國界 (*所有文章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國家:台灣

曾經聽過一位留學以色列的港人分享其「驚險」經歷:有一次他獨個兒在學生餐廳用膳,如常地像過往身處香港一般,把背包留在椅子上「霸位」,為自己預留位置,然後花了大約十分鐘點餐、取餐。回到餐桌,他發現背包不見了,而之前坐的桌子更被圍起來。當他走近桌子尋找背包,立時被在場的保安人員押走問話。幾經折騰及警告後,他才驚覺在以色列境內,任何被閒置在公共場所的東西,也會被懷疑是炸彈。「安全」在以色列並不是一種常態。

在台灣,看到類似閒置物品是常見的情況,有別於以色列,民眾對此有著不一樣的反應。他們的反應(或不反應)也曾令筆者感到有點錯愕。咖啡店的客人、圖書館的讀者,他們不僅把背包,還有書本、筆匣、眼鏡,甚至手提電話、電腦留在座位上,他們離座也不是僅僅十多分鐘,有時甚至超過一個多小時。他們可能外出抽根煙,有的喝杯飲料,有的外出吃個便當,更甚是跟朋友吃個午膳再回來,他們似乎並不擔心閒置桌上的物品會被偷走(或拿走)。他們真的不在乎自己的財物?還是對他人有極大的信任?或是台灣確實是一個安全的都市?

全球資料庫網站Numbeo於2020年公佈全球治安排名,台灣的安全指數名列第二位,其犯罪率之低亦是第二位。[1] 故客觀而言,台灣是安全的。筆者身處其中,與當地民眾大概有著相同的疑問:「台灣真的是這麼安全嗎?」

從新聞報道中可見,一些嚴重的罪案,如槍擊案,三天數日就有一宗。不限於幫派互鬥廝殺或是個人的恩怨仇恨,這類型案件已被看作平常(筆者執筆期間〔3月7日〕高雄就發生了一宗槍擊案,行兇者連開十多槍,導致二人死亡。[2] )一些較輕微的案件,如偷竊、搶劫同樣是每天都發生。與香港不同的是新聞報道中的片段、畫面,如同現場直播一般。賊人小偷的一舉一動,或是事前的伺機徘徊,或是事後的逃走路徑,原來已被安置在不同位置的監視器以不同角度拍攝下來。無怪乎有台灣人說:「連路邊尿尿都被拍到」,更把這城市的「安全」歸功於遍佈全台灣的監視器。[3]

然而筆者仍是要問:「這是安全嗎?」

習以為常的受監視,雖然可以被說成是保障市民大眾的安全措施,又是偵查破案的重要工具,但個人的私穩、行蹤又如何得到保障呢?確保人民的「安全」與增加人民的「安全感」是兩碼子的事情。政府及執法機關藉全民監控無疑有助於保障市民「安全」,但要人民能信任政府(或監察者)不會濫用監視所得的資料,這才是建立「安全感」最為重要的基礎。

2019年曾有研究預估,2021年全世界將有超過10億支監視器監控全球各都市,其中超過一半座落於中國。[4] 而監視器排行最多的首15個城市,中國的城市就佔了其中九個。有報告預計,按人口比例的計算,平均每兩個人就有一台監視器。台灣並不在統計之中,但按2018年北市府的統計,推算每千人約有5.48台監視器。[5] 今天在台北市監視器的數目,肯定是有增無減。[6] 除了17,894支由政府架置的監視器,還未計算那些私人在店內、大門外、停車場、騎樓、行車監錄……等多不勝數的「眼睛」從不間斷地盯著你。

「監視」在全世界的發展是如此合理,臉部辨識等生物特徵監控的技術也迅速發展。2017年BBC駐北京記者沙磊(John Sudworth)作了一個採訪實驗。僅僅七分鐘,藉監控系統,他就被逮獲了。[7] 科技日新月異,相信今天監視的技術,已不能同日而語了。

確保人民「安全」被用作為合理「監視」的最佳理由。在另一邊廂,歐洲有不少的民權團體則倡議禁止生物辨識監控,其中反對者瑞赫(Orsolya Reich)在聲明中表示:「這攸關每個人對於自身未來的掌控。從人工智慧如何被用來為我們的事務做決定,我們已見到這件事正在發生。」又說:「大規模的生物辨識監視,只會讓更多人的資料進入這些系統,並且讓這類行為變得更普遍且傷害更大。」[8] 明顯地以「安全」為由並不能說服或抵銷「監視」所帶來的危機及傷害。

筆者在台灣久了,漸漸地也變得「安心」把物品閒置在桌上。惟願這樣的改變,不是仰賴監視器的功能,而是更多信任人內裡的美善。「安全感」或「安心」從來都是由信任開始,並不是靠一個名為「安心」實為「監察」的App所能達成。

 


[1] 〈最新全球治安排名 台灣犯罪率世界第二低、安全指數次高>,LINE TODAY,2020年7月13日,網站: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Qe06Kz

[2] 〈高雄離婚夫妻吵架街頭開10槍,2男遭波及中彈不治〉,TVBS新聞網,2021年3月7日,網站:https://news.tvbs.com.tw/local/1473675

[3] 〈台灣治安排名全球第二!網友歸功監視器:連路邊尿尿都被拍到〉,Buzz Orange報橘,2020年7月14日,網站:https://buzzorange.com/2020/07/14/global-crime-rate-taiwan/

[4] 〈2021 全球監視器攝影機數量將破十億支,老大哥將看著你〉,LINE HUB,2019年12月9日,網站: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Zk1lMe

[5] Nagao Kunaw:〈兩億天眼盯著你! 全球監控密度最高城市在中國〉,新聞實驗室,2019年8月21日,網站:https://newslab.pts.org.tw/news/95

[6] 〈北市監視器將新增至17894支 黃珊珊:舉頭三尺有密集監視器〉,ETtoday新聞雲, ,2020年10月14日,網站: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014/1831588.htm

[7] 〈中國的人臉識別監控系統有多厲害?〉,BBC NEWS中文,2017年12月11日,網站: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42307561

[8] 〈30歐洲民權團體發起連署 要求禁止生物辨識監控〉,中央通訊社,2021年2月17日,網站: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102170282.aspx

 

出走後安枕無憂? 探討網絡移民潮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17/03/2021

於2021年1月初,手機即時通訊應用程式WhatsApp向世界不同地區的用戶發出通知,要求用戶答應新的私隱條款,否則就會於2月8日刪除用戶的WhatsApp賬號。[1] 事件引起不少用戶反彈,紛紛轉用其他即時通訊應用程式及社交媒體平台,而要「移民」到其他應用程式及平台,不再使用WhatsApp及它的母公司facebook的社交媒體平台。

事件不難理解,因為社交媒體平台收集及分析用戶資料,並為不同的產品客戶提供廣告服務,早已引起社會討論,指它們顧用戶的私隱權,悄悄地在背後操弄,針對用戶的「弱點」(喜好),而作廣告銷售。用戶只是因為習慣了使用這兩個應用程式而忍氣吞聲。而這次更新私隱條款的「通知」,就好像看扁用戶用慣了這平台溝通及分享,以為用戶「食得鹹魚抵得渴」,一定會答應有關條款並繼續使用,「默許」它們繼續任意使用自己的私隱,繼續「肉隨砧板上」,甘心任它們魚肉。

想不到這事會引起了各方的反響,令不少人轉用即時通訊應用程式Signal及社交媒體MeWe,令兩者的下載量急增。[2] 在香港這個彈丸之地,也有不少用戶轉用Signal和MeWe。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亦對WhatsApp更新有關條款表示關注,指是次新條款涉及共享不少個人資料,呼籲用戶留意新條款的改變。[3]

據WhatsApp的私隱條款,列明許多用戶提供的資料、自動收集的資料及第三者(其他用戶)傳送給用戶的資料等,都會用來運作、提供、改進、了解、個人化、支援及推廣該程式的服務,[4] 而且也分享給facebook相關企業。[5] 雖然後來WhatsApp聲稱不會搜集用戶的私人資料,但仍被傳媒指出與事實不符。[6]

對關注私隱問題的香港用戶來說,Signal與MeWe是一個新嘗試。Signal的其中一位創辦人Brian Acton正是WhatsApp共同創辦人之一,在facebook收購WhatsApp後,Acton當時因不認同母公司欲將廣告帶入WhatsApp的政策而離職,他隨後創立了Signal。[7]Signal是一個沒有後台的非營利組織,只會儲存描述資訊,並不會收集用戶資作廣告用途。[8] 而MeWe方面,由於沒有廣告、沒有演算法(不會去計算用戶喜歡麼,按時間排序給用戶看朋友發佈的內容)、用戶資料不會被出售,可以自由選擇自己想看的內容,也可以讓用戶將賬號設置成匿名不被搜尋到。[9]

似乎「移民」後,一切都會變得很好……但筆者認為還有隱憂。沒錯,沒有了演算法,似乎會減少了被放入「同溫層」的情況,但由於用戶可以自由選取及建立朋友圈,會否繼續「圍爐取暖」就得看用戶自己的心態。而且用戶可以匿名,在系統中結識的新朋友、KOL(關鍵意見領袖),他們的真實身份是誰,就不容易查證。如發生網絡欺凌的話,也難以追查。

其實,使用社交媒體還有一點要注意,就是不能單靠閱讀友人、KOL發放的內容,就以為世界就是那個樣子。沒有人工智能去「餵飼」(feed)你,給你看特定的內容,但你會不會因為想舒適一點,而自動過濾了其他人的意見或看法?還是會勇於去面對不同的意見,先開闊眼界,廣納百川,才去評論事情呢?

最後,在選擇轉用其他應用程式或平台後,也該想想世上沒有免費午餐,每個系統都需要資金營運。不賣廣告的系統需要大家課金或捐款去支持運作,Signal及MeWe亦是一樣,大家是否因為想在社交媒體被操控願意付出金錢?其情況與讀網上新聞同一道理,新聞工作者要賺錢維持生計,我們要不就付款看優質新聞,要不就要看滿載廣告或背後有資金支持的新聞,兩者的報道手法與角度當然亦有所不同。未來,當新興的即時通訊應用程式或社交媒體平台用戶的人數多起來,這些公司到最後會不會被其他科技巨頭收購?或能否繼續以現有方式營運下去?我們且拭目以待。

網民非杞人憂天

facebook早前公佈截至2020年12月,其每月活躍用戶數目達28億。[10] 不過這位社交媒體平台巨頭的營運手法,卻為人詬病。政治諮詢公司劍橋分析在2016年美國總統選舉期間,在未經用戶同意下收集facebook用戶的資料,為候選人美國前總統特朗普發放政治廣告,facebook默許劍橋分析收集用戶資料,而捲入這次的風波。事件在2018年3月曝光,facebook因而遭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罰款50億美元(約388億港元),並同意推出新措施以確保公司在作出決定時須保障用戶的私隱。[11] 可是其後美國《紐約時報》又揭發facebook將用戶資料與其合作夥伴,包括蘋果及Amazon等公司分享,而聯邦檢察官已就事件展開刑事調查。[12]


 

[1] Pranob Mehrotra, “[Update: Delayed] WhatsApp is updating its Terms and Privacy Policy, causing mass confusion,” XDA Developers, last modified January 15, 2021, https://www.xda-developers.com/whatsapp-updates-terms-privacy-policy-mandate-data-sharing-facebook/.

[2] 研數達人:〈Signal、MeWe突成大熱 下載量跑贏FB、WhatsApp〉,《香港01》,2021年1月15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研數所/572933/ signal-mewe突成大熱-下載量跑贏fb-whatsapp(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3月2日)。

[3] 〈私隱專員籲用戶留意WhatsApp新條款涉個人資料〉,香港電台網站,2021年1月11日,網站: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69823-20210111.htm(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3月2日)。

[4] “WhatsApp Privacy Policy,” WhatsApp, last modified July 20, 2020,

https://www.whatsapp.com/legal/privacy-policy?lang=zh_tw.

[5] 〈WhatsApp會與Facebook相關企業分享哪些資訊?〉,WhatsApp,網站:https://faq.whatsapp.com/general/security-and-privacy/what-information-does-whatsapp-share-with-the-facebook-companies/(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3月2日)。

[6] Morris Wong:〈WhatsApp講一套做一套?澄清反被踢爆講大話〉,Qooah,2021年1月14日,網站:https://qooah.com/2021/01/14/whatsapp-collect-location-to-facebook/(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3月2日)。

[7] 〈【社交移民潮】Signal爆紅、創辦人當年黯然離開WhatsApp 今日完美復仇〉,《香港經濟日報》,2021年1月13日,網站:https://inews.hket.com/article/2851659/【社交移民潮】Signal爆紅、創辦人當年黯然離開WhatsApp%E3%80%80今日完美復仇(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3月2日)。

[8] 〈【比較即時通訊Apps】WhatsApp、Telegram安全成疑 Signal加密真的更好?(附比較表)〉,《香港經濟日報》,2021年1月12日,網站:https://inews.hket.com/article/2847041/【比較即時通訊Apps】WhatsApp、Telegram安全成疑%E3%80%80Signal加密真的更好?(附比較表)(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3月2日)。

[9] Venus Law:〈你也要轉用MeWe嗎?4大MeWe好處+4個吸引功能:附設定中文教學〉,《Cosmopolitan》,2021年1月12日,網站: https://www.cosmopolitan.com.hk/lifestyle/Why-use-MeWe(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3月2日)。

[10] “Facebook Reports Fourth Quarter and Full Year 2020 Results,” FACEBOOK Investor Relations, last modified January 27, 2021, https://investor.fb.com/investor-news/press-release-details/2021/Facebook-Reports-Fourth-Quarter-and-Full-Year-2020-Results/default.aspx.

[11] David Shepardson, “Facebook to pay record $5 billion U.S. fine over privacy; faces antitrust probe,” REUTERS, last modified July 24, 2019, 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us-facebook-ftc-idUSKCN1UJ1L9; “FTC Imposes $5 Billion Penalty and Sweeping New Privacy Restrictions on Facebook,”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last modified July 24, 2019, https://www.ftc.gov/news-events/press-releases/2019/07/ftc-imposes-5-billion-penalty-sweeping-new-privacy-restrictions.

[12] Gabriel J. X. Dance et al., “Facebook Gave Device Makers Deep Access to Data on Users and Friends,” The New York Times, last modified June 3, 2018, https://www.nytimes.com/interactive/2018/06/03/technology/facebook-device-partners-users-friends-data.html; Michael LaForgia et al., “Facebook’s Data Deals Are Under Criminal Investigation,” The New York Times, last modified March 13, 2019, https://www.nytimes.com/2019/03/13/technology/facebook-data-deals-investigation.html.

《願者上網》(The Social Dilemma)

——「影響凡人生活的巨大體系必定有害。」(希臘劇作家索福克里斯)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17/03/2021

有關社交媒體(Social Media)的影響力,社會早有討論,但一些於早期參與開發社交媒體平台及有關科技的專家又如何看這類系統的影響力?劇情式紀錄片電影《願者上網》訪問了這些專家。他們不少曾於facebook、Instagram、Twitter、Google及YouTube等平台主管開發、設計、營利等部門,十分了解內裡的運作,電影就他們分析社交媒體發展的趨勢作了一個詳盡的記錄。

當初設計這些社交媒體時,這些專家都沒有想過社交媒體會引發嚴重問題,甚至有人曾覺得工作能造福人群。然而社交媒體高速發展了超過10年,以人工智能及機器學習(machine learning)方式運作系統,不但嚴重影響了青少年的自我形象、形成網癮,縮窄人的視野及造成社會兩極化等問題,而且系統還自我發展到人類不能完全控制及理解。

明光社

紀錄片提及由於營運的都是商業機構,以營利為先,而法律又追不上科技發展,完全監管不了這些富可敵國的公司。於是這些科技巨人為了商業利益,將系統的運作「交給」人工智能自我學習模式,針對每個用戶的習慣、喜好去推薦合適他們的內容,使他們更沉迷。它們要捕捉用戶的「專注力」再賣給廣告商。雖然電視、報刊都會用類似手法運作,但問題是社交媒體的系統每天都會比前一天聰明一點,針對每個用戶的「魔法」每天也在進步,用戶只心靈軟弱很易影響。亦由於每個用戶被「餵飼」的內容都不同,對於同一件社會事件,所看到的資訊也只會是他/她喜歡看到的,這就不難想像會有「同溫層」、「平衡時空」的出現,引起社會兩極化的情況,因為如果用戶只躲在社交媒體看資訊,他們根本不會聽到另一邊的聲音。

明光社

而紀錄片亦提供很多美國的數據及世界各地的例子,讓觀眾知道社交媒體已影響青少年心理、交友,也令成年人誤信網上謠言而引發暴力事件。而且不要以為沒使用社交媒體就能擺脫它,其影響力已到了能左右政治及選舉的地步,網上早已出現駭客利用這些平台的討論區及群組製作似是而非的資訊及短片誤導群眾。

對於筆者而言,這紀錄片是極好的作品,可以提醒我們科技的發展對我們生活的影響是無遠弗屆,是時候反思自己的使用習慣及擴闊自己的視野。網絡以外,能真正觸摸的世界及生活才是最真實及美好的。

與時並進的性罪行及刑罰改革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17/03/2021

法改會於2020年11月發出諮詢文件《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1] 當中很多新訂罪行的刑罰建議,都能達到更有效保護性罪行受害人,新增窺淫罪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能堵塞現時法律的真空狀態另外,改革《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將亂倫罪擴大範圍至涵蓋領養父母這些都是值得支持的改革然而,將強姦改為「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卻非必要,法改會的原意是認為強姦會對受害人造成負面標籤,不過新的名稱將含糊了罪行的嚴重性,減低公眾對有關行為的厭惡感。由於現時法庭已有機制保護受害人,未得法官批准,傳媒不得報道受害人姓名,這樣對受害人已有一定程度上的保護,保留強姦罪這名稱反而能維持大眾對這種性侵犯行為的厭惡感。

「窺淫罪」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

香港一直沒有針對偷拍的法例,終審法院早前的裁決亦令「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不能再用來檢控偷拍者,出現法律真空的情況,新增的「窺淫罪」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可以堵塞現時法律的漏洞,加強對女性的保障。然而,新增的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不宜規管從上而下的偷拍行為,因為一般拍攝都有可能從上而下進行,若市民不慎拍攝到他人衣領走光,也可能會觸犯「未經同意下不論目的為何而拍攝私密處罪」,容易令人誤墮法網,恐怕會出現過份立法的情況。此外,鑑於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都有案例,從事體力勞動的男人沒有穿上衣是為了工作方便和舒適,是很易理解的,他們不穿上衣露出胸部並非針對某人,也不涉及性,因此不構成性騷擾,亦毋須將男性胸部納入為新增窺淫罪的私密處定義,偷拍男性胸部不應界定為性罪行,若有人擔憂私隱受侵犯,應以其他法例處理

另一方面,法改會近年的性罪行改革都是以「無分性別」原則作為指導方向,其實,男女兩性本來就存在差異,一刀切地定義私密處,正正就是盲目地推行「性別中立」,缺乏性別敏感(gender sensitive)的做法,不但未能達致真正的公平,最後受害的往往都是女性。

新訂性罪行及調整最高刑罰

新訂的16項性罪行最高刑罰,可參看附表,除了部份保留現時的刑期,很多都較現時的刑期重及將相類似罪行的刑罰保持一致,新加入性露體罪,最高刑罰監禁五年,這個刑罰較現時的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暴露身體部份)罪,最高刑罰監禁六個月,更具阻嚇力及更適切反映罪行對受害人構成的傷害。另外,將意圖犯性罪行而侵入的最高刑罰訂為監禁14年,使其與為性目的而施用物質及意圖犯性罪行而犯罪的建議最高刑罰保持一致,做法恰當。這些新罪行及罪行的最高刑罰改革,對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保障邁進了一大步。

明光社

[1]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2020年11月,網站:https://www.hkreform.gov.hk/tc/docs/sentencing_related_matters_c.pdf(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2月26日)。

網絡逍遙遊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9/01/2021

我們對網絡和手機的依賴已走上了不歸路,它彷彿已成為了我們的另一半,大家了解這一半嗎?

設想有一天,網絡被政府或網絡公司全面控制;手機被駭客入侵,取得我們儲存在雲端的身份證明、銀行存款、醫療記錄、公司文件、紀念照片……我們會陷入怎樣的危機?這些情境和疫症一樣,有時看似遙遠,忽然又可以近在咫尺。

當然,大家可能認為自己只是「上上網、玩玩game」,不會出甚麼大問題,不過,由於網絡上排山倒海的訊息和遊戲太多、太快、太吸引,加上疫情下大家在家工作和減少外出,手機和網絡更成為我們和外界聯繫最重要及最緊密的工具,我們的警覺性難免有時抗疫疲勞,「中了招」也懵然不知,網絡成癮的又豈只是小朋友和年青人,家長可能才是重災區。

其實不斷為手遊課金、被遊戲的價值觀潛移默化、受一些政客、KOL(關鍵意見領袖)和討論區影響,令我們分不清哪些是事實、哪些是觀點的情況愈來愈嚴重。愈多使用網絡,愈應該花更多時間了解網絡,否則,誤踏地雷是早晚的事。今期《燭光》很想和大家撥開少許雲霧,一起在網絡和手機的世界保持清醒,不要真的將它變成自己的另一半,要在網絡逍遙遊,不要讓它變成自己的迷宮。

另一方面,在疫情和社會政治的衝擊下,香港人變得愈來焦躁、不安,我們亦希望能和各位家長、教會和機構的負責人一起反思,如何常常保持警醒,帶領子女和會眾共渡難關。

後宮遊戲 徘徊虛擬與真實之間

熊嘉敏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19/01/2021

以後宮故事為背景的手機遊戲深受一些女性用戶歡迎,[1] 它們不少都可以免費下載。少女對於戀愛本已十分期待,固然容易被遊戲中的美人美景所吸引,但這類標榜爭權上位的遊戲,會否把錯誤的戀愛觀融入其中呢?作為父母,若發現子女有玩這類手遊,有甚麼值得注意呢?

明光社

想贏就要變得美麗
後宮手機遊戲少不了妃子之間的爭妍鬥麗,髮型、衣裳、妝容、配飾等都是取勝的關鍵。玩家在遊戲中會化身為女主角,無論是參加時裝比賽,或是與「藍顏知己」甜蜜地約會,均要打扮美麗,以不同造型示人,例如嫵媚、清新、華貴等,這樣就可以過關及獲得遊戲金幣,然後再用金幣購買更多遊戲中的物品和幫自己升級。

人都喜歡欣賞美麗的事物,但這些後宮遊戲過度強調「要成功就要變美麗」,對心智發展尚未成熟的少女來說,或會令她們過度追求外表,忽略了追求內心良善、品格正直。青春期的少女一般都著重儀容打扮,很在意別人對自己外表的評價,若把外表美麗與成功畫上等號,或會忽略發展其他潛能,例如個人興趣、與人建立友誼的能力、關心社會和建立對外界事物的廣闊目光等,空有外表但內裡一片空洞,這樣的個人發展實在不夠全面。

明光社

娘娘收兵
手機遊戲世界中的後宮人事都很複雜,玩家必須得到情報或其他遊戲人物的幫助才能完成任務。身為女主角的遊戲玩家總會周旋在幾位男子之間,針對其喜好贈送禮物、與他們曖昧及約會,以提升男子對自己的好感,例如在下大雨時守候在對方住所的門口,以美食、衣著打扮來吸引對方,她的「武器」就是她自己。

這些有企圖的親近,其實與現實生活兩性關係中的「娘娘收兵」行徑很相似,就是女子用不同方法,吸引男子成為她的追求者,又利用對方對自己的好感,得到想要的禮物、幫助或關心。那些女生可能會想:「我很美麗,所以你會幫我」、「我對你有吸引力,你就要不問理由保護我」、「我需要你的某些東西,就藉機親近你」。這些想法是青少年對兩性相的錯誤看法,誤以為利用身體加上一些手段就可得到好處。如果女孩子誤以為「我打扮美麗,然後找人幫手,他就會幫我去解決問題」,這會令成長中的青少年忽略了自己的潛能,例如搜集資料以了解問題、分析各種解決方法的利弊、與人協調的溝通能力等,如能健康的發展這些潛能,她們自己也有能力去解決大小問題。習慣了依賴別人替自己解決難題,一旦對方拒絕幫助,就會不知如何是好,甚至懷疑自己的價值,這個想法實在很可怕。

沒有忠誠的情人
手機遊戲繼續發展下去,女主角對這些男子的感情會由最初只為達到目的,慢慢地滲透了真感情,並發展成戀愛。玩家不能作出選擇,只能被遊戲情節牽著自己一頭栽進淒美的苦戀中,這類情節或會過度美化不合情理的激情。女主角既為皇上的妃子,本來就不應該和其他男子發生感情,這其實是「一腳踏幾船」;就算妃子作主動,其他男子也不應該對她有任何非份之想或曖昧行為,這是「戀上有夫之婦」;皇上後宮三千其實也是「超級多角戀」,並非正常的戀愛關係。世上還有忠誠的情人嗎?

設立情感界線和身界線
女孩子對戀愛本來就有很多幻想,假若女孩子誤以為只要二人有心跳的感覺,超越界線也是為愛情犧牲,這或會有礙建立兩性相處的正確態度,甚至對戀愛產生錯誤的期望,為自己及身邊的人帶來傷害。對於兩性相處的情感界線和身體界線,青少年實在很需要成年人的教導、提醒和分享。要教導子女,父母不妨以這些後宮情感關係作引子,跟子女分享怎樣才能發展一段開花結果的戀情。假若同時喜歡上幾個異性,該怎樣判斷眼前這位是否對的人?在觀察別人的時候,有甚麼身體接觸同時需要避免呢?

與子女分享戀愛經驗
父母更可以與子女分享真實的戀愛經驗,例如雙方鬧分歧時如何解決、彼此如何協調金錢管理和時間分配等,盡量為子女呈現出真正戀愛與生活融合的畫面。事實上後宮遊戲常見的英雄救美情節,在現實生活中甚少出現,反而成長中各種必然會面對的處境,例如交友戀愛、個人興趣、升學就、朋友移、寵物離世、嬰兒出生、親人老去等人生百態,更值得我們花心思去了解和預備如何面對。父母可正面引導子女並與他們討論,彼此分享看法,這樣比沉醉於虛擬世界的苦戀更有益處。

手機成癮影響人際關係
相信喜歡玩這類遊戲的不只少女,不少成年女性也以此打發時間,[2] 並會和其他玩家在網上聊天。其實成年人和青少年都會遇上手機沉溺的問題,有時成年人會更不能自拔;因為沒有「權威」來強迫他們停止使用手機,成年人又有經濟能力來課金,享受遊戲中需要付款才可以經歷的情節。我們必須為自己設立界線,包括小心管理使用時間及分享內容,以免為了虛擬遊戲及網友而觸發家庭紛爭。網絡使用者良莠不齊,有人單純的上網,但當中也有混水摸魚的騙子,過往已有不少網絡騙案出現,這些實例都在告誡我們與網友相處時要謹慎小心。為免有損身心、錢財及家庭和睦,例如為了玩手機晚上不睡覺、忘記吃飯、令家人備受忽略、不能自制地課金,借錢給網友等,我們必須有節制地使用手機。

作為成年人,我們應為子女做個好榜樣,絕不能為打機而影響家庭,「玩樂有時,工作有時」,才是明智。若我們需要分享心事和情感事,例如工作煩惱、戀愛問題、家庭壓力、身體狀況等,這都是屬於私人層面的事情,現實世裡的家人和好朋友才是恰當的分享對象,他們願意付出真心關懷,彼此相處的時間就是最好的憑證。其實手機玩樂只是閒暇時做的事,若影響正常生活,我們應立即停止,以免過度沉迷,得不償失。

明光社

自由的身心靈
人對於新事物產生興趣,說不定會發展出新嗜好,這是可喜的事。無論是青少年還是成年人,都很需要為忙碌生活與放輕鬆心情之間找到平衡。倘若為了放鬆心情而消費過度、影響健康、損害了人際關係,這些警號都在提醒我們,玩樂本身已令我們由放鬆走向緊張,既然有違原意,不如果斷捨棄,拒絕讓物件操控著我們的身心靈在虛擬網絡生活與真實生活已密不可分的年代,作父母更要主動創造機會,與孩子一起放下手機,悠閒地坐在沙發上,享受面對面的相處時光。

 

當虛擬世界的活動入侵了現實生活

手機遊戲魅力不容小覷,在2016年推出的手遊Pokémon GO便是一個有力例子,當時不少大小朋友都在大街小巷努力搜索小精靈蹤影,玩家更可以在補給站(PokéStop)獲取道具。由於玩家是拿著手機在現實世界捉精靈和搜尋道具,這亦引發了一些問題。美國就有大學綜合印第安納州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期間當中一萬多份警方意外報告,比對遊戲補給站的現實位置並進行分析,發現在遊戲補給站附近發生的交通意外,有134宗都是與進行遊戲有關。[3] 此外,沉迷手遊亦會引發課金問題,玩家為了抽卡、購買道具而支付大量金錢,有團體在2020年透過問卷形式收集了410份有效問卷,發現42.7%受訪者每月都會課金,平均花費2,141元,調查亦發現了一些極端的例子,有四位受訪者表示在過去一個月花費超過10萬元課金。[4] 玩物可喪志,有節制地使用電子產品,不過度沉迷手遊,亦成為了現今社會一個十分值得關注的課題。

 

(本文原載於第136期〔2021年1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羅保熙:〈【手遊爭霸.四】情迷宮鬥熱 「她手遊」撐起中國市場〉,《香港01》,2020年12月18日,網站:https://www.hk01.com/世界專題/516046/手遊爭霸-四-情迷宮鬥熱-她手遊-撐起中國市場(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10月25日)。

[2] 手機成癮:家長機不離手 落街吃飯也發帖〉,東網,2015年11月12日,網站: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51112/bkn-20151112201457275-1112_00822_001.html (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10月24日)。

[3] 〈全美增15萬宗車禍 「捉精靈」256人致死〉,《晴報》,2017年12月1日,網站:https://skypost.ulifestyle.com.hk/article/1959990/全美增15萬宗車禍%20「捉精靈」256人致死(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10月25日)。

[4] 〈課金控 預防成癮,及早介入 輔導服務計劃〉,路德會青亮中心 香港路德會社會服務處,網站:https://sunshine-ccg.hklss.hk/hk/sunshine-news-and-events/in-game-transaction-2(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10月25日);徐紹軒:〈打機課金成癮 青年欠債14萬元 4成港人平均月花逾2千元課金〉,《香港經濟日報》,2020年8月10日,網站:https://wealth.hket.com/article/2719740/打機課金成癮%20青年欠債14萬元%204成港人平均月花逾2千元課金(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