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跨性別

變性人 跨性別

同志(LGBT)運動中的「T」可指變性人(Transsexual)或跨性別(Transgender),主要關乎心理性別,而非性傾向。跨性別是總稱概念,涵概任何兩性以外的性別身份:酷兒、變裝、性別流動等。

 

跨性別運動摒棄兩性,推動主觀心理定義性別。較保守的層面上,爭取去病化、變性手術合法化及獲得政府資助等。進一步是取消更改性別前必需進行的變性手術規定,以主觀性別生活,包括結婚、使用有性別區間的設施如:洗手間,更衣室等,又爭取修改出生證明上的性別紀錄、認可第三種性別。此外,又向兒童推動性別光譜教育(Gender Spectrum)、為未成年者提供荷爾蒙治療及變性手術等。你在本頁可以找到跨性別、變性人等相關資訊。

 

平機會差別對待兩個研究的玄機

16/01/2014

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對性別議題隻字不提,只在施政綱領中提出要就變性人案件做修法工作,以及加強性傾向歧視的教育工作,但平機會上周卻刊登廣告,邀請各界就兩個項目提交建議書,分別為:1. 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可行性研究;2. 職場年齡歧視的探索性研究。(見下圖)
 
可我們留意到這廣告有三點令人憂慮的玄機:
 

關注陳志全議員就「跨性別婚姻」的動議偷換概念

21/11/2013

立法會議員陳志全於10月30日會議內,提出「跨性別婚姻」議案,明光社留意到有關議案是試圖曲解並擴大終審法院裁決的適用範圍。將原本只屬變性人的權利擴闊至跨性別人士,有違法院的原意
 
此外,何秀蘭議員的修正案更要求讓所有性小眾人士,包括變性和跨性別人士能夠按其性取向及所採納的性別享有結婚及相關的法律權利……」 

同運中的跨性別議程

24/10/2013

變性人W訴訟案判決至今已過了五個月,判令暫緩一年後生效。終審法院裁定,婚姻條例中的「女性」定義,應該包括經過變性手術後由男變女的變性人士。變性人W在法律上的女性身份,亦因此符合婚姻條例中「女性」的定義。政府申請延長暫緩已被拒,這表示政府要在餘下的半年內成立相關委員會並修訂有關法例。若然政府在限期內未能訂立措施,將來有其他變性人註冊結婚而再被拒,法院會按這次判決的原則審理。

變性人只是跨性別的一種

11/07/2013

「如果給你選一次,你想做男孩子還是女孩子?」這可能是很多人小時候會玩的遊戲。有些人很接受自己的生理性別(sex),以及伴隨而來的性別身份(Gender identity),但有些人卻不認同生理性別所帶給他的一切身份,甚至連自己的生理性別特徵也抗拒,甚至厭惡。這群人至今日仍遭人以歧視眼光看待,被負面標籤為人妖[1];他們為爭取自身權益,將自己命名為跨性別(Transgender)人士,而這「跨性別」所包含的意思,其實往往超過我們的想像。

變與不變——Joanne: 選擇進行變性手術

11/07/2013
Joanne (2009年完成變性手術,是由男變女的女同志): 選擇進行變性手術 

變與不變 龍仕功:選擇從過去的枷鎖中釋放出來

11/07/2013

不論是行為還是喜好,龍仕功兒時總覺得自己是個女孩子。「娘娘腔」是個常被掛上的標籤。年少時他跟女孩一起才能找到身份認同,甚至青春期發現自己在性方面受男性吸引。「厭惡」是他對自己男性的身體和外形最貼切的描述,內外無法協調,還受著「性別焦慮症」的折磨。

揮之不去的虛脫感覺和焦慮

明光社十六週年研討會 ── 變性人的法理情

22/06/2013

明光社、中國基督教播道會恩福堂合辦

終審法院判變性人W可以結婚。判辭中提到將婚姻中的女性定義由出生時的生理性別,擴闊至心理性別及社會性別,亦將婚姻法所指的女性囊括完成變性手術後的變性人,表示婚姻法上應一致承認變性人新的性別身份。雖然判辭強調香港婚姻法仍然是一男一女的結合,但亦對香港婚姻法有新的詮釋,我們不能忽視判決所帶來的文化上的移風易俗和一些連鎖問題,例如:

How to walk with those in sexual struggling

14/03/2013

So how do we help people to deal with gender issues, may it be orientation or identity?  I think that the first thing we want to do is not to judge people.  Very often, somebody come and share their stories with us.  The first response is not to pull back in shock, and fear, or even horror, but t

關鍵字 變性人, 跨性別

變性人是男是女?

25/11/2010

一名變性人與男朋友申請註冊結婚,由於香港法律只容許一男一女的婚姻結合,而該名變性人的出生證明書顯示「她」是一名男性,因此婚姻登記處拒絕他們的申請。他們不服而提出司法覆核,並獲得高院受理,張舉能法官於2010年10月5日判原告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