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承認制度」牽涉的問題十分之廣。在開始討論之前,我們先要理解性別制度與性別政治中常提到的生理性別(sex)與社會性別(gender)的問題。
社會科學家常將性別區分為sex和gender;前者指生理性別,表示男女先天的生理差異,後者則指社會性別,泛指社會上的性別角色、性別表達、心理性別和性別倫理等。性別政治中不同議題的衝突,其實都可歸結為各方對sex和gender看法的基本差異。總體來說,擁護家庭和人倫價值的一方認為sex先於gender,而且兩者有很強的連續性;反對一方則要麼主張sex和gender不具連續性,或者相信gender先於sex,認為社會對性別的看法限制了科學發展。
然而,在社會出現上述有關sex和gender爭議前,政府和各類機構早已有一套收集大眾性別(sex)資料的技術和法律;我們在這裡會稱這種方式為「性別制度」。
性別制度的功能
性別制度存在於社會各個層面,可謂無處不在,總體上它有以下功能:
1. 規劃和策劃
宏觀來說,性別資料在制定政策、城市規劃、計劃投資策略和設計服務方面均有不可估量的價值。例如掌握男性和女性的人口分佈,再比照男女常見疾病,政府和各醫療機構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預測未來的社會需要,從而制定相關政策。市區和商場的規劃亦必然會參考該區的年齡和性別分佈,這樣才能引入相關的社區設施和商店。而不少行業,例如保險業,都會特別針對男性顧客和女性顧客設計商品。在某些情況中,人們必須掌握性別資料才能履行法律的要求,例如《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就規定各類建築物的男廁和女廁數目,對應地點內的男女人數。[1]
2. 隱私與安全
男性和女性有不同的私密部位。人們對異性向自己裸露身體會有不安和不適應。男性向女性裸露身體更會令女性感到受威脅,有關裸露行為亦可能會構成性騷擾或「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等罪行。[2] 故此,將男女區隔的設施,例如設立男、女廁所和更衣室等,是有其必要性的。進一步說,香港現行的性罪行,例如強姦罪和猥褻侵犯罪等,均對男女有不同規範,與之相應的罰則亦有不同。這同樣是考慮到兩性對隱私與安全的不同要求。以上種種,均需要相關機構掌握清晰的性別資料方能制定政策和實行。
3. 身份識別
大部份人的性別,憑其外觀旁人總能一眼看出,而且由於性別特徵難以改變,故性別資料常用在身份識別上。假如執法人員要搜尋失蹤人士,知道對方是男性的話,就能立時收窄搜尋範圍,到男士較有可能出入的場所,尋找該失蹤人士。因此,性別資料常是辨識身份的主要參考之一。
4. 保障人權
性別資料亦與平等權利息息相關。大部份體育競賽都分為男子組和女子組,這是為了讓男性和女性都有平等的獲獎機會。一些紀律部隊的遴選準則對男女也有不同的要求,這也是顧及男女的先天差異。性別資料更告訴我們社會中兩性平等的實況。例如,我們能從DSE成績的統計和大學生的男女比例等數據中,反思現有學制有沒有對任何一個性別不公平,其他職業方面的數據亦能提供這方面的資訊。不少婦女團體就常以男女薪酬的差異,控訴社會存在「玻璃天花板」,這類性別不平等的現象。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僱主如基於求職者的性別,給予較差的待遇,便有可能構成歧視。以上種種,在沒有性別資料情況下將難以討論及執行。
5. 教化功能
任何法律或社會制度都具有教化功能,它告訴市民某些事情和某些價值,這種教化功能對小孩子影響深遠。就性別制度而言,它教育人要尊重異性,要和異性保持適當的身體距離。它更教育人認識自己,明白自己作為一個男生或女生,有甚麼潛能和限制。
要發揮上述五項社會制度的功能,就必須記錄準確的性別資料,即記錄下來的資料,是大眾的sex而不是gender。而性別制度本身,亦承認了sex先於gender的說法。假如生理性別對人的行為和發展毫無影響,一切都是後天由社會建構,那麼試圖以生理性別的數據制訂社會發展模式和作出各種規劃,就是白費氣力。又假如,人際間的隱私界線不受生理性別影響,而是由性別表達和心理上的性別認同來決定,那麼一個有陽具但自覺為女性的人進入女廁就毫無問題,反而是那些感到恐懼的生理女性應該被「再教育」。
性別承認制度及相關的討論
- 在性別制度的脈絡中討論性別承認法
「性別承認制度」事實上就是容許部份人更改自己的性別資料,從而讓他/她們享有異性的法律地位。故此,除非社會要和行之有效的性別制度徹底決裂(這也是一些激進份子提倡的),否則若設立性別承認的法例,就必然要將它放在性別制度的脈絡中處理,並以該法例對性別制度所產生的影響衡量各種立法形式的得失利弊。若該法能夠完善現行的性別制度則是好事,若它削弱了現行的制度則是壞事。遺憾的是,在2017年政府推出的諮詢文件完全缺乏對現行性別制度的探討,更混淆了有關性別的各種概念,文件中提到:[3]
「某人被世人期望以之生活的性別,通常稱作該人的『先天性別』(natal gender)或『出生時被指定性別』(assigned gender)」
顯然,性別(sex)會影響世人對某人的期望,但這期望並不構成性別本身。性別是影響個體能力、興趣和發展的構成(constitutive)要素;不論他者有何期望,性別都對個體有很大影響。[4] 故此,除非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認為,社會完全沒有因應兩性先天發展和需要的不同來訂立性別制度,否則文件缺乏這方面的探討,實在令人失望。
- 變性人與跨性別者
雖然性別重置手術無法改變大腦結構,但能令人在一定程度上模仿異性的身體,因此性別重置手術確實會令性別制度出現缺口。例如,一名男變女接受了性別重置手術重建了陰道,而他被另一男子「強姦」,若受害者維持男性身份,則無法控告施暴者「強姦」,因為強姦罪只適用於男對女。這情況亦會出現在其他性罪行中。又例如,一名女變男接受了性別重置手術重建了陰莖,若她以女士身份進入女更衣室,則其他女士同樣會感到不安。換言之,性別重置手術改變了一個人的外觀和私密領域,從而影響了性別制度中「隱私與安全」及「身份識別」的功能。在現今社會中,因患上性別認同障礙/性別焦躁症而選擇變性的人逐漸增多,社會其實要作出某些改變,以應對這種變化。
在此,我們必須區分兩類相似但實質極為不同的人,即變性人(transsexual, TS)和跨性別者(transgender, TG)。前者渴望sex的轉變,後者只渴望gender的轉變。一般而言,人們統稱他們為「跨性別」,但這過於籠統。變性人因患有性別焦躁症,身體的生理與內心認知的性別不一,他們的不安感是源於對身體的不適應和厭惡,極度渴望改變身體以使兩者一致。但不是所有患有性別焦躁症的人士都會選擇接受醫學治療,[5] 部份跨性別者本身對身體沒有太大不安,他們因為文化或其他原因而渴望自身性別與身體脫鈎。換言之,變性人渴望且尋求身體的轉變,跨性別者則只希望不受身體束縛。
我們常在媒體中聽到關於多元性別或性別流動的言論,通常來自跨性別者,變性人則一般只希望最大限度地融入異性身份,對自己是變性人士的事實盡量低調。
- 性別承認制度的對象
不難看出,跨性別者要求性別與身體脫鈎,尋求的是性別制度翻天覆地的改革。如要滿足他們的要求,性別承認法未必是最合適方法,也許立法禁止收集性別資料會更直接。變性人才是性別承認制度的對象,他們面對的才是社會現時需要處理的問題。只有接受變性手術才會產生私密領域轉移的問題,而變性人則是變性手術最主要的對象。
性別承認是要在回應變性人的需要與維持性別制度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在討論性別承認的議題時,我們需要耐心和智慧,並必須先清晰了解誰是真正的持份者及其需要。
(本文原載於第116期〔2017年9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香港法例第123I章《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2]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8條「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