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女是耶和華所賜的產業,所懷的胎是他所給的賞賜。(詩127:3,現代標點和合本)」
對於基督徒來說,能夠自然懷孕生子是上帝的恩典與祝福;然而當夫婦已婚一段日子仍膝下猶虛,當中那份心急可想而知,體外受精(In Vitro Fertilization, IVF)的技術成為了他們在無奈與失望當中的一個選擇。為了能更立體思考人工生育的議題,筆者走訪了婦產科專科醫生董曉方女士,以及香港科技大學客座教授吳庶忠教授,嘗試從醫學及生物科技學的層面進行探討。
不育的「咒詛」?生育的「祝福」?
自然界的規律裡,有人會比較容易懷孕,有人則屢試屢敗,夫婦不育的原因有很多,[1] 當看似再無法自然懷孕時,有夫婦會考慮使用生殖科技。董醫生表示現時香港要進行生殖科技治療的人必須為合法夫婦,並在雙方同意下才可進行配子(指男性的精子和女性的卵子) 的治療,評估診斷後會按照病人的情況建議是否需要使用,或使用哪一種生殖科技,並不一定需用IVF。董醫生表示會盡量鼓勵病人使用自然的方法(但亦會考慮病人的年齡作出其他建議),因, 始終有危險性,而且要視乎女性的年齡及夫婦的身體及心理狀態,不能保證成功。
對於不育的基督徒夫婦,生殖科技的使用相信是一個具挑戰性的議題,到底透過科技而生育,真的是祝福嗎?會否僭越上帝的主權?如果在過程中,為夫婦在關係或信仰上帶來更多衝擊,那又該怎樣衡量?董醫生表示即使IVF的手術過程多麼完善,但最後能否成功懷孕、能懷多少胎,都還是要看「祂」(雖然董醫生不是基督徒)。
當不育的基督徒夫婦要思考是否採用輔助生育技術時,要問的是自己到底以甚麼心態與動機去進行這項治療。另一位受訪者吳教授指出,生殖科技的危險就是人永遠無法控制當中可能引致的負面和不可逆轉的影響,即使科研專家不斷發掘生殖科技的可能性,也嘗試證明科技所做到的「超然性」,雖然有人想代替上帝創造的角色,然而事實上人永遠無法代替上帝掌管生命,要認清最終掌權的仍是上帝。
可「造」的胚胎,可「棄」的生命?
當人想利用科技(特別指IVF)擺脫不育的情況,不能避免思考的是處理透過配子被製造的過剩胚胎的方法。基督徒看IVF,估計最大的爭辯是生命從何時開始。
董醫生解釋進行IVF後會花約5-6天時間於合適的溫度及環境下培養胚胎,如胚胎在分裂的過程中,其品質或分裂情況不理想,當胚胎培養到細胞不再進行分裂,會「自然地」被淘汰;高質的胚胎則會移植到母體內。政府容許每次移植三個胚胎,現時一般最多只會移植兩個,剩餘胚胎會進行冷凍儲存,令胚胎暫停生長,讓夫婦想再懷孕時才於冷藏庫中取出移植到母體。胚胎的冷凍期一般約10年,部分夫婦會再進行胚胎移植,但最終亦有捐給其他人、捐出進行科研或「丟掉」。
吳教授表示個人對生命的見解是由成為受精卵的一刻,新生命的潛力已經開始,當中的「程式」會在懷孕的過程中演繹,最後誕生成為嬰兒。而生殖技術很多時都會涉及人工流產(即墮胎),當胎兒的發育不理想,甚至在產檢的過程中發現胎兒可能有嚴重病況,如唐氏綜合症或嚴重遺傳性疾病,墮胎是一個「選擇」。
1973年美國墮胎合法化,容許因強姦、亂倫、胎兒有嚴重疾病問題(likely damaged fetus)或懷孕會危害母親的生命的情況而墮胎,香港於1981年亦仿效美國的法例容許因以上情況而懷孕者合法墮胎。但時至今天,在美國墮胎者少於10%是基於以上原因,其餘大部分是按自己的需要而進行(abortion on demand)。墮胎除了衍生有關生命的倫理思考外,亦不能忽略優生的概念。
20世紀初美國實施強制絕育、[2]德國納粹黨屠殺猶太人、中國的一孩政策等,種種政策背後的理念都離不開優生概念。今天,社會政策或許不會配合優生制度,然而生殖科技的發展,其實正正朝著優生的方向邁進。
生命的「選擇」?「選擇」的生命?
隨著生殖科技的發展,倫理爭議愈見熾熱。除了他精、他卵、代孕母這些倫理爭議,[3] 吳教授指出今天科技已經能夠在配子的過程中透過進行精子分類(sperm sorting)或胚胎植入前的遺傳診斷(preimplantation genetic diagnosis, PGD)而選擇胎兒性別,甚至最近在英國已有人進行關於三人體外受孕(3-person IVF / Mitochondrial donation)的研究,[4] 並已交下議院審議立法容許三人體外受孕。而生殖科技下一步會做的就是更改生殖細胞系(germline),當生殖細胞系一旦能正確改變,便可以集合優良的基因傳給下一代,其實與優生無異,而最需要關注的是其實仍未知道生殖科技如三人體外受孕的壞影響,科學家只是向公眾表示這科技或許能標靶式地治療某些線粒體遺傳性疾病,卻未指出當中的不可逆轉的影響。
面對生殖科技的發展,甚至面對生命的選擇,我們嘗試回到其中一個最基本的思考點:生命的價值。
無論是剩餘胚胎、發育不健全的胎兒、有遺傳性疾病的胎兒,還是被研製的「超級胎兒」,他們的價值到底是甚麼?當人刻意用科技淘汰「弱者」或「次等人」,到底甚麼是判斷優次的準則?誰能作判斷?「物競天擇,適者生存」是「定律」,因而人類都必須朝向更高「標準」而進行「改良」?基督信仰教導生命由神創造,是屬於祂,都有祂尊貴的形象,任何生命都有權利有尊嚴地活著(即使仍然在胚胎培育的階段)。假如生命一旦被定性為「次一等」便要遭受剝奪生存的權利,試問誰可以保證「標準」的定義不會隨著社會及科技的發展而有所轉變?
基督徒面對生殖科技所抱持的態度:「不能用科技與醫學來創造生命,而只是用來栽植,而非操縱神所賜予的。」[5] 即使醫生進行IVF,都只是確保配子過程能順利完成,並非設計或選擇要一個怎樣的嬰兒。我們思考的時候不是問能不能做,而是問應不應該做。有這樣的科研技術不等於要在人類社會中推展,更重要的是發展科技的同時仍尊重及愛護生命,以保存生命為首要原則,認清上帝是賜予及掌管生命的唯一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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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三人體外受孕」Mitochondrial donation (3-person IVF)?
Mitochondrial donation(線粒體捐贈)是一個極之複雜的生殖科研項目。簡單而言,人的細胞都有線粒體(mitcohondria),其功能是為身體提供能量以維持生命,如mitochondria中的mtDNA出現突變或遺傳自上一代,就會引致嚴重疾病。科學家為了治療因遺傳所引致的線粒體疾病(mitochondrial disease),於是研發將A的精子與B的卵子配子,然後把C的卵子內的細胞核(nucleus)抽走,餘下C卵子的線粒體(mitochondria),將由AB配子的合子放進已抽走細胞核的C卵子內培育胚胎。3-perosn IVF或許可能醫治遺傳性疾病,然而這個擁有三人基因的試管嬰兒卻引出修改遺傳基因(inheritable genetic modification)的問題,衝擊了改變種系(germline)[6] 的底線。
於1997年正式獲聯合國教育、科學與文化組織(UNESCO)在第29屆全體會議中通過的《世界人類基因組與人權宣言》[7] (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the Human Genome and Human Rights)第11條聲明:違背人的尊嚴的一些做法,如用複製技術繁殖人的做法,是不允許的。要求各國和各有關國際組織進行合作,以便根據本《宣言》所陳述的原則,鑑別這些做法,並在國家或國際一級採取各種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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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資料
董曉方醫生
婦產科專科醫生
香港婦產科學院生殖醫學分科認可證書
吳庶忠教授
香港科技大學生命科學部客座教授
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生物科技組別)評審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