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如果是勇者欣梅爾的話

呂英華   |   明光社項目主任(流行文化)
30/07/2024

早前台灣發生了一宗捷運隨機斬人事件,一名20歲洪姓男子上車後掏出菜刀朝向乘客攻擊,一名17歲少年受傷,其後部份乘客幫忙制伏該男子。事件其中一個關注點是一名許姓男子,最先奮勇奪刀,面部更因而受了刀傷。而此名許姓男子被網民稱為「長髮哥」。他接受傳媒採訪,被記者追問為何勇敢挺身而出時,他用了一句動畫對白來回應:「如果是勇者欣梅爾的話,他就會這樣做的,像是追隨勇者的步伐吧。」[1] 看似簡單的一句說話,其實也傳達了他身處與他人共在的世界和社會之中,一種倫理行動的方式。或者我們都有軟弱的時候,行動總是跟不上我們被撼動的良心,面對持刀的危險人物,一個人到底懷著甚麼信念導致他擁有挺身而出的勇氣?這是一個平凡軟弱之輩想要知道的事情。

欣梅爾有甚麼特別?

或許讀者未必知道誰是欣梅爾,在看到長髮哥引用一套動畫的對白時,可能只認為他是「中二病」發作而已,以為自己生活在動畫世界裡。

欣梅爾來自最近受歡迎的動畫漫畫作品《葬送的芙莉蓮》,他在動漫中擔任「勇者」一角,而所謂「勇者」就是一群討伐魔王的英雄。一般而言,動漫的情節都是描述一群勇者跨過重重難關然後成功討伐魔王,這就是結局了。但《芙莉蓮》的故事卻是由一群勇者成功討伐魔王之後才開始,欣梅爾亦在動畫的第一集因年紀老邁而死去。勇者的團隊中有一名叫芙莉蓮的成員,她是一名擁有上千年生命的精靈,其他成員包括欣梅爾在內都是人類,整個故事就是圍繞著芙莉蓮踏上新旅程的同時,回憶著與欣梅爾相關的記憶,所以「如果是欣梅爾,就會這樣做」或「欣梅爾是這樣說的」經常出現在故事裡的不同場景當中,縱使欣梅爾已死去,卻在芙莉蓮的回憶中活著。

這些「中二病」金句,看似單純地引用了動漫對白,背後其實還有一套「欣梅爾理論」。該理論指,雖然欣梅爾已經離開人世,但芙莉蓮的腦海卻時常在生活裡的關鍵時刻浮現起年輕時欣梅爾的樣貌,他彷彿在指引她應該怎樣做,就好像只要依照欣梅爾的行事準則,事情就會好起來,甚至可以克服困難。[2] 欣梅爾成為了一個倫理典範,讓人覺得跟隨他便不會錯。因此,欣梅爾將勇氣給予受他影響的人;長髮哥在與刀手糾纏受傷之後,他回想起欣梅爾的話,更確立了自己的信念,知道自己做了正確的事,這也是他必須做的事。[3] 在網絡上流傳著一個小故事,一位日本媽媽看到九歲女兒分心偷懶,就告訴女兒趕快把作業寫完,然後又補上一句:「是勇者欣梅爾的話一定會這麼做的」,沒想要女兒真的聽進去了,開始努力寫作業。[4] 可見欣梅爾確實有一定的影響力。

雖然動漫描繪欣梅爾為勇者,但他卻不是「命中注定」的勇者。故事曾講述,勇者一行人在路途中看見一把「勇者劍」插在石頭上,而這把勇者劍只有「天選」的勇者才能拔起,欣梅爾試著將劍拔起,但卻失敗了,他隨後說了一句:「只要做了勇者才能辦到的事,就算是冒牌貨又如何?」便將事情輕輕帶過。在現實的生活中,我們可能都不是「天選之人」,當遇上一些困難的事情時,可能會以為自己不是該做出行動的那個,或覺得會有其他人更加適合作出行動,但我們都能做勇敢的事情,即使是「冒牌貨」。相信長髮哥也未必會認為自己就是被選中的人,只是良知的驅動,行動跟上了自己的良知而已。

What would Jesus do

在長髮哥引用了欣梅爾的說話後,有一些基督徒撰文分享,指事件令他們聯想到基督宗教中的「WWJD」(What would Jesus do,意思是根據耶穌在聖經中的行事準則和教導來判斷自己應該如何回應目前發生的事情。欣梅爾理論與WWJD相近,只不過欣梅爾僅僅是虛構的動漫人物。

而基督徒相信耶穌就是生命的主,因此或許會透過詢問「耶穌會怎樣做」這個問題,讓自己作出適當的倫理抉擇。有些人忠於WWJD的實踐,但亦有人有不同的看法。到底信徒能否透過聖經的教導,歸納出一套行事準則?神學家潘霍華牧師就認為,若我們能將整本聖經中上帝或耶穌做過的事情,歸納出一套上帝的行動模式或準則,上帝就不再是上帝,因上帝不被任何規則所規範,上帝的行事,總是在獨特的時刻和處境陳明祂的旨意。[5]

此時此地的倫理呼喚

對於潘霍華來說,上帝是活著的上帝,上帝總在一個具體的處境中行動。在具體的處境之中,每一個的倫理呼喚都是「此時」、「此地」,都是獨特的,潘霍華視這樣的倫理關注為「具體的倫理學」。[6] 而人身處特定的時空裡,在這個時空面對獨特的處境,領受具體的、由他者提出的倫理責任,潘霍華指:「我們不是自己給自己的行動創造條件,而是一開始就已經置身於這些條件下。我們的行動被限制於特定的、不可逾越的界限內。」[7] 換句話說,就是每一個人所遇見的處境都不盡相同,我們能作的行動也有一定的限制,不能用一套倫理準則來行動,縱使我們很想尋求單一的準則來跟從。

既然沒有可遵從的倫理準則,那麼到底該怎樣行動才好呢?潘霍華認為,倫理責任就是在乎一個人對他者倫理呼喚的回應。承擔他者責任的行動,既不根據事先想好的原則,也不根據某種「善」的理念,而是注視當下他者的需要,並作出回應,甚至為了回應他者,使自己「承擔罪咎」。就如耶穌在安息日裡回應病人發出的哀求,他根本沒有考慮治病是否違反安息日的規定,也沒有理會自己會否被指責或「承擔罪咎」。他單純地,看見一位病人的需要,便作出回應。[8] 也就是說,有些時候為了直接面向他人的需要,我們得打破一些規限,不被一些規則約束。

相信長髮哥作出行動的一刻,可能也捨棄了一些想法,包括「自己會否有危險?」、「失敗了會否被譴責魯莽?」、「自己不行動總有人行動吧?」,如果有這些想法,恐怕大概是無法作出行動了。學者Nickson就指出,潘霍華所提出的倫理學,捨棄了「行善」和「成為善人」的傳統倫理觀點,因行動者面對種種的選擇,就會當場癱瘓下來,無法行動。[9] 雖說提點長髮哥的並不是甚麼宗教人物,但一個虛構人物能令自己鼓起勇氣、持守信念,這也是非常難得的事情。在日常生活中,每個人也要面對一下他者的倫理呼喚,就在每天的生活裡,我們能夠在自己具體的處境下,放棄一切其他想法,勇敢回應他人的需要嗎,我們的行動能跟上自己被撼動的良心嗎?

除了為受傷的人提供治療,人也有能力阻止他人受傷,潘霍華曾在書信中提到,若有人看到一個瘋子開車輾斃許多無辜途人,是否該抓住(或卡住)車的輪子以阻止更多人遇害?潘霍華的話與欣梅爾理論或長髮哥的行為遙遙呼應,人若有捨身為人的勇氣,又有甚麼能阻止這樣的行為?


[1] 鏡新聞:〈長髮哥肉搏嫌犯 引動漫金句:追隨勇者的路〉,YouTube,2024年6月4日,網站: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Y7yLdAQ4HA(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7月15日)。

[2] 神戶忍者龜:〈欣梅爾一定也會這麼做!《葬送的芙莉蓮》開播後「欣梅爾理論」成為日本網民熱詞〉,玩具人,2023年10月27日,網站:https://www.toy-people.com/?p=84637(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7月15日)。

[3] 鏡新聞:〈長髮哥肉搏嫌犯〉。

[4] 廢宅藍鯨:〈女兒寫作業偷懶!媽一句「是勇者欣梅爾就會這麼做」竟讓她聽話完成:太強啦〉,鍵盤大檸檬,2024年1月19日,網站:https://www.ettoday.net/dalemon/post/69732(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7月15日)。

[5] 李文耀:〈解讀《作為塑造的倫理學》──「在基督裡成形」乃〈倫理學〉的重要課題〉,載鄧紹光等編:《解讀潘霍華倫理學》(香港:德慧文化,2018),頁215。

[6] 林耀彪:〈從潘霍華的倫理學探討教會對世界的責任〉(台灣神學研究學院道學碩士論文),頁34,網站:https://ir.taitheo.org.tw/bitstream/987654321/8160/2/M.Div. 2023-17_林耀彪.pdf(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7月15日)。

[7] 朋霍費爾〔D. Bonhoeffer〕:《倫理學》(Ethics),胡其鼎譯(香港:道風書社,2000)。

[8] 鄧端強:解讀《負責任生命的結構》──約束下的自由:論承擔責任的生命,載鄧紹光等編:《解讀潘霍華倫理學》,頁340。

[9] Ann L. Nickson, Bonhoeffer on Freedom: Courageously Grasping Reality (Aldershot: Ashgate, 2002),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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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忽視的受苦面容

呂英華 | 明光社項目主任(流行文化)
30/05/2024

有關「面容」的倫理性概念來自法國哲學家列維納斯(Emmanuel Levinas),他認為「面容」是「他者」最具倫理性的展現,也能最直接對他者作出倫理呼喚。「面容」(le visage)不能被人完全客觀地觀察和研究,因為在它背後是一個活生生的人。他人的面容不僅代表他者的超越性,它還帶著一種脆弱性,這種脆弱產生了一種權威,使人順從他的命令,這種命令就是從臉上傳達出的道德命令。而正因為臉「不是一種力量,而是權威」,所以人也可以拒絕接受由臉提出的要求,它沒有制裁的能力,暴力行為也會因此而出現。[1]

不過,很多時候暴力行為的出現,並非因為拒絕他人面容發出的道德命令,而是因為看不見,拒絕、逃避看見他人的面容。例如現今不少社交往來活動停留在網絡上進行,用電話訊息提出分手,更甚的是網絡欺凌的發生,全都是在網絡世界裡進行,人們根本看不見他人「正在受苦的面容」。筆者就著現實社交、網絡文化、短訊分手文化,探討有關「面容」這個課題。

真實社交需要面對的問題

現實的社交之所以顯得困難,在於那一種即時性,就是面對他人之面容時,需要作出即時的回應。相反,網絡上的溝通之所以受歡迎,在於訊息往來之間能夠有足夠的空間思考以及不需要顧慮到對方展露出來的面容。常言道:「做人要識得睇人眉頭眼額」,與人交談時,也要觀察別人的「面色」,需要懂得「閱讀空氣」,這一切一切在面對面社交時都顯得非常重要。若然一個人不懂得觀察別人「眉頭眼額」,不懂得閱讀空氣,這個人自然會被視為不夠成熟、不顧及別人感受等等。然而網絡世界中的溝通,又正正因為沒有面容的輔助,單純的文字表達往往會引發誤會,一句句子失去了表情與語氣的輔助,帶出來的感覺可以是差天共地,因為文字的本身是客觀地呈現,而解讀的動作卻是一個主觀的感覺。[2]

在面對面的社交中,他者的面容不斷發出命令,所以人們需要時刻察言觀色,當然,這是一個基於互相尊重的相處模式,因為尊重,所以會被對方面容的權威壓制,而對方尊重自己的時候,都會被自己的面容所影響。然而暴力的出現,在於有些人無視他人正在受苦的面容,亦拒絕從面容中發出的命令,諸如家庭暴力、校園欺凌都是經典的例子,特別是一些人在他人流露著非常痛苦的表情時,依然選擇做出傷害別人的行為,這類的欺凌行為過往亦在不少新聞出現過。列維納斯就指出,對他人的忽視、無視以及奴役等的行為,都是高舉自我的行為。[3] 而真實面向他人的溝通以及關係的建立,是需要以他人為中心。

網絡欺凌為何比現實的欺凌更多?

列維納斯是一個20世紀的哲學家,他未對人類在網絡世界中的倫理實踐提出過任何意見,但這是否意味著「面向他者」的倫理責任不適用於網絡世界呢?他的倫理學強調對他人的責任與關懷,反觀在網絡的世界中,人可以不露面地交流發言,隔空對話令人看不到對方的身體語言、表情、語氣,人的身體在其中缺席,這固然會造成某些問題,而在了解到網絡欺凌的發生與其規模以後,我們就會知道在倫理的面向中,人缺少了很多機會甚至不再看得見他人真實的痛苦。

在此,筆者用近期較大規模的網絡欺凌事件——籃球教練私密照流出的事件作為例子說明:

事件發生於本年2月下旬,某討論區忽然流傳一間中學的一名籃球教練與一名女學生的私密照片,該籃球教練隨後被學校解僱,警察亦作跟進調查,因當中涉及「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的違法行為。[4] 及後,大部份的討論區都將有關私密照片的帖子刪除。筆者不打算討論拍攝私密照片或公開他人私隱的道德問題,而是想探討事件引申出來的網絡欺凌問題。

事件一出,許多參與討論的網民最關注的就只有一件事,這件事並不是發放他人私密影像的人有否被制裁,而是詢問其他人有沒有更多的圖片和影片可以供其觀賞,事到如今,即使在搜尋引擎打入與事件相關的字眼,仍會發現有些結果會顯示了「圖」、「影片」以及「backup」(備份)一類字眼。在網絡文化中,這是正常的反應,因為當中的匿名性,導致更多的人不需要顧慮自己的身份,詢問的時候,也不需要擔心別人知道自己是誰,可以盡情展現自己的私慾。甚至有人為了獲得更多人follow(追蹤)其社交媒體賬戶,以自己可以提供影片為餌誘,指出只要有足夠的followers(追蹤者),就會公開影片,這種舉動惹來網民圍攻,認為此人的做法不道德。

事件發酵了一段時間,網民為了索取更多的圖片和影片無所不用其極,為了得到followers也令道德操守沒有下限。一開始發佈影像的人其動機不明,不過後來引發了更多對當事人的網絡欺凌,沒有人想要去探討當事人的心理狀況,全因討論事件的人看不見受害者正在受苦的面容」,所以想要索取影像的人、想要獲得追蹤人數的人,他們不會有壓力,因為他們看到的只有自己。這也是為何網絡欺凌的規模異常的大,因為受害者的痛苦不會即時反映給參與欺凌的人、分享影像的人看。若然人們能夠看見受害者面容所發出的道德命令,相信欺凌的狀況會有所減少。這種面容展現的脆弱性,如同將:「你不可殺人」(Thou shalt not kill)刻在面上,並將這個道德命令傳遞給人們。[5]

情感關係中的面容

現代人的情感關係中,很多時候分手都是以短訊來進行,發放一個分手短訊,然後從此不見。根據台灣一項有關分手議題的調查,結果顯示受訪的大專生主動提出分手一方的五大分手方式分別是:「分手簡訊」(41%)、「約出來當面談」(32%)、「透過電話分手」(18%)、「對方直接斷聯、消失」(8%)及「由他人轉達」(1%)。而被分手一方的受訪大專生當中,有50%曾被「分手簡訊」告知、17%「透過電話分手」,「約出來當面談」只有16%,「對方直接斷聯、消失」則有9%。[6]

其實,人們普遍都會認為,「約出來當面談」才是一個負責任的做法,縱然未必是一個最舒服的方式。若然一段關係是認真的(或者曾經認真過),面對面時才能感受到對方的情感,透過了解對方面部、言語、身體反應來做一個最後的了結,是對關係負責任的行為。而透過「分手短訊」來分手,感覺就是不想面對對方的情緒,就用一則短訊來打發對方,這是一種不太負責任的行為。[7]

「分手」本身是一個重要的決定,一段親密關係,竟用「短訊」來結束,實在是令人難以接受,不過這也符合現今「即食戀愛」的文化,認真的愛情也因而變得可貴。如果發出「分手短訊」的人是認真看待一段關係,這樣做其實是一種逃避面對他人「面容」的做法,「分手」普遍都是一件傷心事,面對面交談必然要面對對方脆弱的「面容」不斷發出的道德命令,這會令提出分手的人不忍心作出一個如此沉重的決定,期間亦會有許多不同的情緒湧現,故此,面對面地提出分開,其實需要「勇氣」,但如今許多人都沒有勇氣面對他人的「面容」,即使是面對面,也不會看著對方說出殘酷的事實。

事實上,列維納斯提出的「他者倫理學」曾被認為是一個過度理想的倫理學,要人在「個人主義」的氛圍下,跳出自我,邁向他者,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特別是在今天我們身處的網絡世界,人們更難感受他人的痛苦,有人視他人的痛苦為自己的快樂;在親密關係中,更有人利用網絡來逃避他人真實的倫理呼喚。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或會失去憐憫他人的心,也失去面對問題的勇氣。


[1] 李依叡:〈列維納斯「他者」概念的探究〉(南華大學哲學系碩士論文,2010年6月23日),頁68。

[2] 昆陽:〈溝通大事情:聊聊「文字」與「面對面」的資訊落差〉,vocus,2021年6月2日,網站:https://vocus.cc/article/60b7977bfd89780001539e29(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5月7日)。

[3] 李依叡:〈列維納斯「他者」概念的探究〉,頁69。

[4] 呂穎姍:〈籃球教練與女生不雅照風波 私隱專員:未得同意下傳閱照片或犯法〉,《香港01》,2024年2月23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993836/籃球教練與女生不雅照風波-私隱專員-未得同意下傳閱照片或犯法(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5月7日)。

[5] 郭世恒:〈列維納斯:他人的面孔〉,《香港01》,2018年4月20日,網站:https://www.hk01.com/哲學/80022/列維納斯-他人的面孔(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5月7日)。

[6] 吳欣紜:〈調查:大學生談分手簡訊最常見 僅2成1正向溝通〉,中央通訊社,2023年8月9日,網站: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308090151.aspx(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5月7日)。

[7] CC K.:〈Love Lessons:用一封簡訊提分手,就不要欺騙自己是一個「負責任的人」〉,A Day Magazine,2021年8月7日,網站:https://www.adaymag.com/2021/08/07/break-up-with-letter.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5月7日)。

自我認同與重塑 Cosplay與中二病

呂英華 | 明光社項目主任(流行文化)
14/09/2023

Cosplay」一詞由costume play演變出來,cosplay這個縮寫是指扮裝成動漫角色的行為。由起源至今,在人們的固定印象中,cosplay的確是指模仿或裝扮成動漫角色的行為,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演變,現在我們所說的「cosplay」已不限於模仿動漫人物,同時包含模仿電影角色、電玩角色以及自創角色等等,甚至可以說,任何角落的人物,都可以成為被模仿的對象,這也是cosplay的一種。[1] 而「中二病」,並不是在醫學上的「病症」,而是一種被稱為自我中心、只活在自己世界的心理狀態。有人認為中二病源於剛讀中二的青少年才會做出幼稚行為;也有人指,擁有中二病特徵的人會把自我價值觀擴大,將幻想類小說、動畫常用的題材套進自己和現實中,覺得自己與眾不同,可以拯救世界等等。[2] Cosplay與中二病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概念,但當中都有一些微妙的相似之處,筆者嘗試透過一些流行文化學者對cosplay的分析,從而了解人們如何透過cosplay活動或中二病而獲得認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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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自我的塑造
人類作為血肉之軀,固然在物理上無法成為一個懂得使用魔法或者受到致命傷害仍能快速復元的動畫人物,但透過cosplay能讓人感覺到自己便是這樣的人物。而cosplay文化多指以服飾道具、化妝造型和身體語言來扮演一個自己想扮演的角色,並且當中強調「形似」和「神似」。「形似」,即服裝、道具、化妝以及髮型等外形與原著的角色相似;「神似」,指言行舉止與神態等與原著角色的神韻相似。[3] 也就是說,整個cosplay過程就是讓自己在一個裝扮的世界中,在短暫的時間和空間中成為一個自己渴望或喜歡的個體,而大部份的coser(裝扮成動漫角色的人)都有「如果可以成為這個角色該多好!」的想法,縱然未必每一個coser的資源都非常充足,但也可以以自己有限的方式來扮演喜歡的角色,達到與所扮演的角色「合而為一」的境界。[4]

Cosplay研究學者指出,coser透過服裝、外表的裝扮,將自己塑造為心中理想典型,並藉此思考自身的存在性。[5] 造型與服裝對於coser來說,就是靈魂,就是進入另一個世界的入場券。雖說「中二病」像是一種發生於正值青春期的青少年身上的幼稚行為,但其中某些行為其實與cosplay的一些特質相似。如果說cosplay是透過服裝塑造自己成為心中理想典型,中二病患者就是以另一種形式、廉價的play,在他們心中的自己就正好是某動漫人物或「天選之人」。其實無論cosplay也好,中二病也好,他們的行為揭示的就是一種對自己的認同,重新進行自我的塑造,成為另一個的自我。

自我認同、被認同的重要性
在此想探討一下人們為何要透過cosplay或自我幻想來建立自我認同。每個人都渴望被認同,有些人會因為想被認同,而做出極端行為,有些人在做自己喜歡的事情時,會因為能夠表現到自己,從而找到自己的價值,藉此認同自己。古人孔子亦提到,友誼中的「不信」源於不給予別人肯定自己的機會。[6] 人認同到自己的同時,也能提供機會讓別人認同自己,若然一個人無法認同自己,也無法被人認同,那麼這個狀態肯定是不健康的。

Coser從各種不同的角色中,找到某些角色的特質與自己相似的,在模仿其裝扮的同時,也嘗試掌握其神韻。當問到一些coser為何會選擇某個角色來扮演時,他們總會不約而同地說:「因為愛」、「喜歡這個角色,又適合自己,於是用自己來表現那個角色的感覺」等等類似的回應。[7] 而「中二病」患者並不一定會說出自己所扮演的角色,或者所嚮往的價值,他們更多是將各種動漫角色或情景混雜在一起,然後呈現在「想像的觀眾」面前。[8] 由此可見,某些coser和中二病患者可以藉由裝扮與自己特質相似的角色,或想像自己就是那個人物,從而肯定自身的價值。

另一方面,模仿的行動除了是對自己的認同,也是對角色的價值觀、抉擇及戲劇的認同,而選擇模仿某個特定的角色,也象徵著這個角色擁有著與coser類似的或他渴望擁有的特質。[9]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在其著作《詩學》(Poetics)中提到模仿理論,他指出演員需要對角色性格做出取捨,從而讓人在演員的表演中理解角色的思想。「模仿」看似簡單,其實也蘊含複雜的自我建構過程,並且每個coser也具備自己的獨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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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er來說,縱然每個角色都有千千萬萬個被扮演的版本,但每個人所扮演出來的版本也是獨一無二的。根據一位coser的說法,有段時期動畫《火影忍者》中的角色佐助和鳴人,二人對決的高潮時刻,經常會被cos(扮演),同一場cosplay活動就有十多個團體cos這兩個角色,然而每個人cos出來的效果都不一樣,有些較粗獷,有一個較「娘」,有些則較活潑等等。[10] 這也代表著coser所扮演的角色不一定有高低之分,正因為每個人扮演的方式都不同,就有著不同的獨特性。事實上,「中二病」患者都追求獨特。中二病的共通點都在於「想要受到認同」,「又想要與眾不同」,他們陶醉在自己的幻想時,就會成為一個獨特的人。[11]

除了對自己的認同,無論coser或中二病患者,都會有種心態,就是想要得到他人的認同。Cosplay與攝影之間的關係有時都難以分割,因為部份coser扮演某些人物,目的就是為了讓人拍攝和參與cosplay社群的聚會。[12] 大部份coser都享受在攝像鏡頭下曝光,愈多人找他們拍攝,也是對他們愈多的認同,有位coser在接受訪問時表示,cosplay時不斷被拍照,甚至活動結束後有人認得他本人,令他有種自己是明星的感覺,自己也更加有自信了。[13] 中二病患者都渴望別人的認同,然而通常一些幼稚的行為往往都不會被人認同,所以他們會在「想像中的觀眾」面前呈現自己,透過這些想像來獲得認同、注視。

偶爾遊一遊迪士尼
面對世界的殘酷,人有時也想有一個避風港可以安置自己,特別是在資本主義的橫行霸道下,有許多人的精神健康也欠佳,也有一些人家庭生活不愉快,也得不到任何可以抒發情感的渠道。Cosplay與中二病行為就如讓人進入迪士尼樂園,經歷一次奇幻之旅,在短暫的時間和空間裡脫離一下現實,或許也是一種不錯的抒發情緒的方法。

有學者訪問過一位coser,她提到自己會參與cosplay的部份原因來自家庭因素,因為家裡的管教嚴厲,所以她想成為一個能夠獨立的人,而她扮演的角色正正就是一個女強人的動漫角色,也是她想要擁有的特質。透過cosplay,她能夠短暫成為一個強大的女性。

漫畫《中二病使用說明書》的主角曾在書中指出,「中二病」也不全然是壞事,只要不給別人添麻煩就可以,這是青少年經歷青春期的成長階段,其實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有一些中二病的基因。[14] 重度中二病(即極度自我中心)當然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但若然只是偶爾中二病一下,偶爾有一些短暫的幻想,也能夠紓解一下苦悶的生活呢。

總結
其實在青少年的階段,有否得到他人的認同,對自己的成長也很重要,cosplay或許也是一個不錯的方法來盡情表現自己,在認同自己之餘,也可獲得別人的認同,縱然現實是多麼不如意。不過,無論是cosplay或中二病也好,一旦走向極端的方向都是不健康的,若然在扮演或幻想當中無法抽離,後果是可大可小的。另外,在cosplay活動中,有些動漫角色原本就是男性向(以男性族群為服務對象)且賣弄色情的,若然去扮演這些角色,即使有人為自己拍照,到底對方是因為自己演得好還是因大幅度的裸露而拍攝?這就不得而知了。


[1] 白超熠:〈Cosplay的視覺文化研究 一個後現代的文化論述〉(私立南華大學環境與藝術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網站:http://nhuir.nhu.edu.tw/retrieve/31184/095NHU05699008-001.pdf(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8月23日)。

[2] 〈中二病〉,香港網絡大典,網站:https://evchk.fandom.com/zh/wiki/中二病(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8月23日)。

[3] 李玟婕:〈青少年Cosplay次文化接受度之研究〉(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藝術與人文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2019年),頁16。

[4] 焦可愉:〈Cosplay與現實人生的真假交錯——焦可愉繪畫創作論述〉(國立臺南大學視覺藝術與設計學系碩士論文,2022年),頁19–29。

[5] 李玟婕:〈青少年Cosplay次文化接受度之研究〉,頁28。

[6] 許漢祥:〈先秦儒家「友」觀研究〉(國立清華大學中國文學系碩士論文,2012年),頁61–62。

[7] 羅資民:〈身體書寫下的自我認同、交融、與通道儀式——台灣Cosplay文化之表演研究觀〉(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表演藝術研究所戲劇組碩士論文,2008年),頁60。

[8] 黃于凌:〈會畫、繪話中二病——青少年狂飆期幻想曲〉(吳鳳科技大學應用數位媒體研究所碩士論文,2016年),頁10。

[9] 羅資民:〈身體書寫下的自我認同、交融、與通道儀式〉,頁61。

[10] 同上文,頁61–62。

[11] 黃于凌:〈會畫、繪話中二病〉,頁2。

[12] 白超熠:〈Cosplay的視覺文化研究〉,頁57。

[13] 羅資民:〈身體書寫下的自我認同、交融、與通道儀式〉,頁62。

[14] 宮澤匡史編:《中二病使用說明書漫畫》,王藝霏譯(台中:銘顯文化,2011)。

人口販賣與「他者」倫理的失控

呂英華 | 明光社項目主任(流行文化)
25/08/2022

相信過去的兩個星期,柬埔寨、緬甸、泰國等等如出一轍的人口販賣事件的新聞報道都令人非常震撼,觸動了大家心裡的憐憫與惻隱之心,當看見這些悲慘的事件,令人痛心疾首。這種感覺是作為「人」的真情流露,對於「他者」的受苦而由心發出憐憫。但往往有一些人,他們對於一些「他者」並沒有這種情感,看見他人在困苦當中仍然是無動於衷,要受苦的人令他們的快樂,甚至成為他們賺取金錢的工具。筆者在讀歷史的時候,都非常好奇當年執行「大屠殺」的人的心理狀態,他們何以能對「他者」做出如此殘忍的行為?筆者嘗試在此帶出其中的可能性。

「他者」的同一

法國哲學家列維納斯(Levinas)指出,「他者」是一個陌生的、獨一無二的、每一個人都是具備差異性的存有。[1] 而近幾年間,忽然冒出了一位受到熱烈討論的哲學家——韓炳哲,他在「他者」倫理的研究上帶給我們許多的啟迪,其2019年出版的《他者的消失》便帶出了人們在網絡科技上,「他者」趨向同一,使「他者」的差異性消失。[2]也就是說,當每一個具備差異的個人,被約化為一個總體時,每個人的獨特性便不需要再被考慮,他們只是「一群」人。雖然「他者」的獨特性被消除,但仍然是「人」,但在一系列的暴力事件,甚或乎「屠殺」都將人作為一個「人」的性質抹殺。

納粹時期的哲學家鄂蘭(Arendt)以倖存的最後一位的納粹頭目艾希曼(Eichmann)在納粹的經歷作為文本,用來研究納粹的屠殺行為,《艾希曼耶路撒冷大審紀實:平庸的邪惡》一書也由此而來。因為艾希曼在審訊的過程中否認犯罪,更指出自己是一個奉公守法的人。當人們都認為納粹黨員都是因「極端民族主義」而對猶太人恨之入骨才屠殺他們時,艾希曼表示,自己並沒有憎恨猶太人,也不是個狂熱反猶太主義者,也沒有任何反猶行為。[3] 艾希曼對父母、妻兒的態度都是典範中的典範。如此一來,他一邊指揮屠殺猶太人,一邊否認反猶太,甚至在家中都是一個正常的父親,一切的邪惡行為明顯地被平庸化,試問又如何想像一個丈夫在工作中屠殺活生生的人,回到家中卻一切正常,不帶走一片雲彩?這很明顯地,艾希曼根本沒有視猶太人為「人」。

受苦的面容

筆者之所以會提及《艾希曼耶路撒冷大審紀實:平庸的邪惡》,是因為此時此刻的人口販賣事件,當中的施暴者完完全全地將被害者視為「物件」,甚至在一些情況下,對受害者施暴,諸如毆打、電擊、強暴等等。這是一個組織化的、集團化的暴力,就解放神學來說,這不單是個人的罪,更加是結構性的惡。

「他人的面孔」來自於列維納斯的主要倫理思想,他認為他人的面容能夠展現其活生生的證明,只有面對面的時候,一個人才能介入另一個人的生命。如果一個活生生的人,展現其「受苦的面容」,他人便有一個倫理的責任去回應受苦的人的倫理呼喚。列維納斯甚至極端的認為「自己」是「他者」的人質,無法拒絕為他人服務。[4] 這可以說是一個倫理學上的烏托邦,即便如此,人口販賣中的施暴者並沒有因為無數這麼多受害者的「受苦的面容」而停止惡行,反而「愈痛苦愈好」,因為受害者已經成為一個「受苦」的物件、工具,或許他們也有憐憫人的時候,可能只有那些被他們認可為「人」的人了,例如自己的家人或所愛的人。而我們作為一個旁觀者,我們在傳媒和社交平台看到那些「受苦的面容」時,我們的心究竟又在想甚麼呢?為甚麼有些人會對嘲弄「他者」的不幸樂此不疲呢?

作為一個人的「他者」的倫理,時時刻刻都需要回應著「他者」的倫理呼喚,因那受苦的人,而不得不如此作。列維納斯更將倫理學視為「第一哲學」,古有蘇格拉底提出的「愛智慧」,列維納斯則認為愛是先於智慧,所以應該是「用智慧去愛人」。故此,不要因為這些悲慘的事情常常發生,而產生「慣」的想法,因為憐憫、惻隱正正是作為一個人的真情流露和倫理的回應。


[1] 列維納斯〔E. Levinas〕:《總體與無限:論外在性》(Totalité et infini : essai sur l'extériorité),朱剛譯(北京:北京大學,2016年)。

[2] 韓炳哲:《他者的消失》(Die Austreibung des Anderen),吳瓊譯(香港:中和,2021年)。

[3] 張鐵志:《漢娜・鄂蘭與「平庸的邪惡」》,科技報橘,2013年10月21日,網站:https://buzzorange.com/techorange/2013/10/21/hannah-arendt/(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8月22日)。

[4] 劉國英:《戰爭、和平與愛——列維納斯的邏輯》,《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第38期(2017年7月),頁1–48,網站:http://thinkphil.nccu.edu.tw/files/archive/217_3e55fa9b.pdf (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8月22日)。

行動比嘴巴更誠實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31/03/2022

要生存,就必須要有某種信心、某種信念,否則每一天都會活在無盡的懷疑與苦惱之中,而我們每天生活中的行動,正正就是反映我們的信念,活出我們最基本的價值觀。

近年國內大行其道的直播帶貨,主要賣點就是網民對主持人的信任,購買NFT像投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一樣,基本上和宗教差不多,都是要憑信心不憑眼見,甚至可以說是信則有,不信則無,當然,信者最終能否得救是未知之數。正因信念影響行動,作為家長我們怎樣看待兩性關係和我們的身體,對如何教養孩童會有很大的影響。此外,無論我們怎樣說自己尊重子女的興趣和特質,這些在我們為他們選校時便表露無遺。同樣,究竟一間教會的牧者和長執、機構的董事和總幹事最看重的是甚麼,面對重大的挑戰(例如疫情)時的反應,究竟最重要的是自保、避免一切風險,還是繼續不斷想辦法克服困難,甚至加大力度去關心身邊正在擔憂和恐懼的弟兄姊妹;幫助正陷於經濟和生活上困難的鄰舍;把握人在困難中更容易思考生命問題的機遇努力傳福音……驚覺當前應該做和可以做的事原來很多。

今期燭光》是我們改為只出網上版的第一期,也是我們以行動回應信念的一個重要決定,我們服侍的心不變,但方法卻可以因時制宜、善用資源以做得更多,不是更少。請繼續支持我們,鼓勵更多人閱讀同工們每期用心為大家製作的燭光》,繼續守望香港,並將以下網頁連結轉發給最少五個朋友和弟兄姊妹,衷心多謝大家的支持。

與神同行1、2 (Along with the Gods) —— 道歉的勇氣與寬恕的力量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22/07/2019

三位地獄使者(江林、解怨脈及李德春)於地府當律師,帶亡魂經過七地獄接受審判,讓他們知罪或轉生。兩對兄弟(現代:金自鴻與金秀鴻、古代:江林與解怨脈)分別各自做錯事而不敢向受害人認錯,牽涉的人包括他們的母親、父親及好友。到金自鴻鼓起勇氣想道歉時,卻因意外而死亡;江林卻是後悔想救回父親,卻救不到,並未能向他認錯。

兩部電影的特技製作精細,很仔細描繪了佛教中的地獄,如殺人者會被火燒、對人冷酷者會被冰封、說謊者會被拔舌,亦如漫畫所說,無罪的義人可以轉生(即佛教中的六道輪迴中的人道)。電影故事與改編的同名漫畫很相似,但編劇將漫畫中不同的故事人物變為兄弟,又或是將多個角色的功能集於一身,令故事簡化及集中一些。

明光社

很有趣,電影雖然以佛教中的地獄作為背景,但審判、認罪、道歉、諒解及寬恕等元素卻是十分重要、明顯。而且,安放在人心裡的良知,讓犯罪者良心長期受責備及不安亦是一個重點。然而,不是每個人都有勇氣去向受害者認錯及道歉,電影中,亦只有解怨脈有勇氣在死前向李德春道歉,而其他的角色:金自鴻、江林及活埋同僚的朴武信中尉都缺乏勇氣,未能及時道歉。

另外,「寬恕」亦是電影的一個重點。第一集,金自鴻的母親以15年等待兒子回來,並對他完全寬恕;及第二集江林的父親以1,000年等待兒子說出真相及悔罪等劇情,都可反映這一重點。

寬恕別人在基督教信仰中十分重要,然而卻不容易做到。筆者亦十分同意電影中,成造神(家神)所提出的方法:把事情倒過來看,想想就明白。其意思就是叫人們倒過來在別人的處境中想想,才會明白他們的難處。

明光社

如我們這刻未能寬恕,請求神開我們的眼睛、心懷,求祂讓我們體會祂對我們憐憫的心腸,不容怨恨憤怒充塞我們自己的心,以致既不能領受神的憐憫,也不能憐憫他人。

 

宗教自由與西方的去基督教化──論美國宗教自由恢復法的爭議

關啟文博士 | 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系主任
27/01/2016

2015年年3月,美國印第安納州(Indiana)通過了宗教自由恢復法(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 RFRA),但生效後幾日就受到猛烈抨擊,指控條例會包庇歧視同性戀者的行為。名人、政客紛紛撰文表示不滿;超過七十個科技公司總裁聯署要求在條文中加入保護性小眾(LGBT)條款;一些大公司揚言會減少投資或撤離;華盛頓州州長宣布不會批准員工用公帑到當地公幹,還有多個不同州分市長提出反對。

遭到猛烈炮轟下,印第安納州的宗教自由恢復法也要作出修改,原本想訂立類似法例的其他州分也受到影響:阿肯色州 (Arkansas) 州長一度拒絕簽署新例,要在議會修訂為SB 975及SB 229後,才簽署宗教自由恢復法成為正式法例。喬治亞州 (Georgia)、蒙大拿州 (Montana) 和北卡羅萊納州 (North Carolina) 議會擱置宗教自由恢復法立法。宗教自由不單是普世承認的基本人權,更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文保護的權利,為何今天會受到如此敵視呢?

 
宗教自由恢復法背景

宗教自由恢復法首先在1993年由美國聯邦的層面制訂,事緣在1990年史密夫案中(Employment Division of State of Oregon v. Smith., 494 U.S. 872 (1990)),最高法院認為州政府可以廣泛禁止人民擁有迷幻藥物,而毋須給豁免予美州印第安人(因美州土著在聖禮中使用的仙人掌科植物peyote含有迷幻藥成份)。法庭表示政府毋須「迫切性需要」(compelling interest) 就可侵犯自由權利,只要那侵害並非針對宗教踐行,而是普遍應用的法則所附帶的效果。這案件改變了對第一修正案的理解,很多人感到高院的判決對宗教自由不利,所以希望透過更清楚的法例去為宗教自由提供更大的保護。

然而在1997年,最高法院在City of Boerne v. Flores, 521 U.S. 507 (1997)案中,宣佈宗教自由恢復法不適用於州政府,於是,各州紛紛自行訂立宗教自由恢復法。在印第安納州之前,已有十九個州分訂立宗教自由恢復法。[1] 另外有十一個州份有法庭案例提供類似的宗教保護。條款的內容大概如下:

1) 縱使基於一些可普遍應用的規則,政府仍不應把實質的負擔加於人民的宗教實踐之上。

2) 存在例外情況:當政府有一種迫切性需要(但不能只是為了提高效率),是可以限制宗教自由,然而這種限制也應是最低度的。

那為何印第安納州的宗教自由恢復法卻受到如斯攻擊呢?有些人會認為她的條文特別有問題,如把「人格」(person)的定義擴充到包括公司等,但其實主因是美國的同運走進主流,有龐大的經濟、政治和媒體的勢力支持,甚至有力量鎮壓不認同同運的人,例如不肯為同性婚禮製作蛋糕、提供花和攝影服務的小商人──他/她們被控違反不同形式的反歧視法而遭受懲罰!現在他/她們的主要抗辯理由就是宗教自由,同運當然不希望宗教自由恢復法能為這些被指「歧視」LGBT的人提供保護,所以便大力反對。

 
宗教自由是基本人權及普世價值

我們要重申,宗教自由是國際公認的人權,所有國際人權公約均承認宗教自由的人權。(相關文章請參閱本期《與宗教自由相關的國際公約條文》一文。)

但為何宗教自由受到國際人權文獻重視呢? 一)宗教自由有重大的內在意義,最能反映人不單需要衣食住行,也能追尋真理、意義及價值,這也是人的尊嚴所在;二)宗教自由也有重要的公共意義,它清楚確立政府及人民的區別,表明有一些基本權利(如宗教自由和良知)是神聖不可侵犯,是政府也不能干涉及踐踏的。這當然是民主發展的基礎;三)從理論及歷史經驗看,宗教自由與民主是相輔相成的:民主保障宗教自由,而宗教自由也是民主的基本保障。不幸的是,如此重要的人權在當代西方社會,不單受到忽略和邊緣化,更被部分人士猛烈攻擊!

 
宗教自由日漸被蠶食

印第安納州的法例是以1993年聯邦宗教自由恢復法為藍本,聯邦的宗教自由恢復法在過去廿多年一直發揮保護美國人的宗教自由的角色。例如在2014年,最高法院引用聯邦的宗教自由恢復法判Hobby Lobby公司有權拒絕津貼員工墮胎和避孕藥物 (如果這要求會侵犯僱主真誠的宗教信仰)。另外,2015年最高法院以9比0的判決:用類似聯邦宗教自由恢復法的法例保障了一個穆斯林囚犯保留短鬍子的權利。

當時聯邦宗教自由恢復法的制訂獲得兩黨一致支持──意味著左右陣營均確認宗教自由的重要。參議院以97比3絕大多數支持通過,眾議院更全體一致通過。時任副總統戈爾算過,不同立場的組織共68個同樣支持聯邦宗教自由恢復法,包括了相當左傾的ACLU。戈爾表示那些組織「通常立場很不同,但是[這些]組織走在一起支持宗教自由。」戈爾還指出:「事實是《宗教自由恢復法案》是所有美國人都能支持的東西。」

今日,對宗教自由重要的肯定已一直受到侵蝕。印第安納州的宗教自由恢復法遭受眾多攻擊,尤其是同運分子極力將訴諸宗教自由標籤為偏執狂(bigotry)和歧視,顯示宗教自由得不到適當的尊重。在歐美如加拿大及挪威都有這種趨勢 (相關文章請參閱本期《歐美各國去基督教化現況淺述》一文)。

 
支持宗教自由恢復法的主要論據

人民的基本自由需要受到保障,免受政府非必要和不合理的壓迫,讓每一個人,不論任何宗教信仰,在所有地方均能有自由尋求真理、建立信念,以及依據她的良心指引生活。限制政府干預人民私人決定──尤其是他們的宗教決定──的權力,正是美國憲法的精神,更與自由民主社會的精神吻合。若否認或減低宗教自由,將沒有東西可限制國家壓迫的終極界限。

保障這項基本自由已使美國人在過去廿多年受惠,當中更包括那些非主流宗教信仰。正如錫克教的Sikh American Legal Defense and Education Fund行政總裁Jasjit Singh解釋:「宗教自由恢復法意味著我自己、我兄弟、我姊妹、我母親、我父親,我們全都可以以我們夢寐以求的方式,和憲法上白紙黑字承諾的方式參與美國生活。我們有機會得到工作和完全融入美國社會,而毋須犧牲或對我們的宗教身份的任何部分作出妥協。」

有些人會說:「但宗教自由並非是絕對啊!」這也是對的。宗教自由恢復法已承認這點,並列出例外情況,正是要實現宗教自由和其他權利的平衡。所以條文只是要求:政府不能將重大負擔放在宗教實踐之上,除非政府能證明如此行有迫切性需要(compelling interest),以及以最少限制的方式實行。因此,聯邦法例只是將證明的責任放在政府之上,但當宗教自由與某些迫切性需要,如為了公眾安全,出現衝突時,法例並沒有說明誰勝誰負,最終只有法院有權決定。這正確地承認了宗教自由不是一項絕對的權利。

宗教自由恢復法給予宗教自由應有的重視,政府要限制宗教自由時,也要滿足相當高的標準(而不能訴諸方便)。再者,為了盡量尋求雙贏方案,盡可能以少限制的方式來達致「國家利益」。

譬如當另一項價值與宗教自由互相衝突,但可以透過訂立一條不那麼嚴苛的法律,或以教育方式解決。在這情況下,我們應盡量選擇代價較輕的方法──這樣,既可滿足那項價值的需求之餘,又可最大程度地保障宗教自由。

最後,在一個多元社會裡,透過如宗教自由恢復法的平衡測試(balancing test) 去保障宗教自由,能達致公民和諧。現在宗教和傳統的倫理已日漸成為社會邊緣化的異見,並受到壓制。肯定宗教自由,保障爭議的雙方,而不是單方面懲罰表達異見的人,才能使多元社會裡各人和平共處。

 
宗教自由與「同性戀權利」的衝突

現在有很多例子──攝影師、花藝師、蛋糕師傅和農莊主人,被迫以不同形式參與慶祝同性婚禮,這是侵犯了他們堅持關於婚姻是一男一女結合的信念的自由。他們都願意服務男和女同性戀者,但反對慶祝同性婚禮。

我們認為不應標籤這等人士為歧視,因為他們真誠地抱持宗教信念,認為婚姻必須是一男一女。促進或協助別人進入其他種類的「婚姻」關係,等如要求他們違背自己的宗教信念和良心。因此,以法律強逼他們參與和支持這些慶典,是嚴重地危害和侵犯他們踐行信仰的自由。縱使我們認為「反歧視」是一種迫切性需要,但以法律強逼攝影師、蛋糕師傅和花藝師參與同性婚禮,這是否一個最低度的方式去促進「反歧視」呢?這是有疑問的。即使美國人有自由過他們選擇的生活,但應該沒有人可以要求政府強逼其他人參與慶祝他們的關係。

再者,針對小商戶的高額罰款(如Aaron Klein不製作同性婚禮的蛋糕就被罰一百萬港元),這類逆向歧視經常逼使他們結束生意,斷他們的維生之計。政府實在不應該強逼他們在宗教信仰和生活之間作出選擇

結社自由和契約自由是雙程路,它們涵蘊了選擇與誰結社,以及選擇何時、以甚麼條件、跟誰訂立契約和為了哪些貨物的自由。僅當在迫切性理由下,政府才應侵犯這些自由,強逼或阻止結社。我們看不到,少數人不為同性伴侶提供攝影或蛋糕服務,會為他們帶來甚麼實質的傷害。有些人說,打開門做生意就不能挑選客人。真的嗎?最近有一些人嘗試要求一些親同運的蛋糕店主,為他們製作一些寫著「反對同性婚姻」等字眼的蛋糕。這些要求被斷然拒絕,但卻沒有人譴責他們在歧視或「揀客」,當然也沒有法例懲罰他們!這是否雙重標準呢?

 
宗教自由恢復法保護宗教自由和良知權利

宗教自由恢復法是一個合情合理的法案,公平地保護宗教自由和良知權利,最後每個人和社會都受益。在亞洲社會,我們也應當更多肯定和提倡宗教自由,而不應嚴重偏向某些「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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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個州分包括:Alabama, Arizona, Connecticut, Florida, Idaho, Illinois, Kansas, Kentucky, Louisiana, Mississippi, Missouri, New Mexico, Oklahoma, Pennsylvania, Rhode Island, South Carolina, Tennessee, Texas and Virginia。
 

 

與宗教自由相關的國際公約條文

關啟文博士 | 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系主任
27/01/2016

宗教或信仰自由是國際間均承認的人權,需要受到保障,讓我們一起看看有哪些國際公約已清楚闡明。

 

 《世界人權宣言》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1] 第十五條也以此為藍本編寫)

「一、 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及宗教之自由。此種權利包括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禮拜、戒律、實踐和教義來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之自由

二、 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損害他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強逼。

三、  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自由,僅只受法律規定的以及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衞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四、 本盟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 ( 如適用時) 法定監護人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 (三)

「本盟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的下列自由:… … 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歐洲人權公約》第九條

「一、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以及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其宗教信仰以及單獨地或者同他人在一起的時候,公開地或者私自地,在禮拜、傳教、實踐儀式中表示其宗教或者信仰的自由

二、表示個人宗教或者信仰的自由僅僅受到法律規定的限制,以及基於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公共安全的利益考慮,為了保護公共秩序、健康或者道德,為了保護他人的權利與自由而施以的必需的限制。」
 
 
《美洲人權公約》第十二條 良心和宗教自由

「一、人人都有權享有良心和宗教的自由。此種權利包括保持或改變個人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每個人單獨地或和其他人在一起,公開地或私下裡宣稱信奉或傳播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任何人都不得受到可能損害保持或改變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的限制。

三、表示個人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只能受到法律所規定的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道德或他人的權利或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四、根據情況,父母或監護人有權按照他們自己的信念,對其子女或受監護人進行宗教和道德教育。」

 

《基本法》第三十二條

「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
 
第一百四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不限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沒有抵觸的宗教活動。

宗教組織依法享有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繼承以及接受資助的權利。財產方面的原有權益仍予保持和保護。

宗教組織可按原有辦法繼續興辦宗教院校、其他學校、醫院和福利機構以及提供其他社會服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宗教組織和教徒可與其他地方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和發展關係。」

 

To Kill a Mockingbird

張志儉博士 | 香港傳媒教育協會主席
11/06/2015
專欄:傳媒文化推介 (*所有文章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國家:

這段時候,除了忙於改卷,還需要抽空替學生寫推薦信。寫得多了,有點麻木,遇到出色的學生,寫得較為暢順,但碰上一般的同學,想了半天,也未必找到他們突出優勝的地方。

走筆至此,想起半年多前為朋友的兒子寫推薦信的經過。Weldon是個中學生,成績卓越,父母希望他更上一層樓,到美國一流大學升讀,因此報了幾間中學,請我寫信推薦。某個週末上午,我約了Weldon見面,和他閒聊,加深認識。在天南地北的閒談中,我問他最喜歡的讀物是甚麼,他答是《To Kill a Mockingbird》。

研究顯示愛閱讀的人在各項工作上都會有出色的表現,特別在互聯網年代,大部份人士只會看Youtube,玩網絡遊戲,看一二十字的短訊,喜歡看書的絕無僅有,而讀名作的,更少之又少,所以Weldon這個答案十分吸引我,之後用了個多小時,談這說那,度過一個愉快的上午。

《To Kill a Mockingbird》是作者Harper Lee至今唯一的作品,在1960年出版,然後大受歡迎,成為很多美國中學的指定讀物。於1962年拍成電影,在奧斯卡金像獎勇奪三獎,包括最佳男主角。無論是小說或者電影,直至現在還廣受推崇。在2006年,英國圖書館特別推介,是成年人必要讀的書,其次是聖經,可知其受重視的程度有多大。

小說內容發生於1930年代的美國,一位白人律師為一名被控了強姦罪的黑人辯護,他欣然接受,但受到當時種族歧視下的社會攻擊,從而突顯了書中要探討的主題,如平等、歧視、正直、勇氣與公義等。

回到現在,上述的主題仍然值得探討。筆者做過一個實驗,分別和小學生和成人進行,就是剩下只有兩種東西,財富與正直他們願意留下哪樣。小學生活潑天真,答案多是捨棄財富選擇正直。我想都是老師教得好,從小便教導他們擁抱正面的價值,但成人呢?你認為他們的選擇是如何?答案是更誇張,成人一面倒的要正直,棄掉財富。原因很簡單,這是個遊戲而已,不是現實生活的選擇。在真實裡,作浮士德的多,正義的人少。

所以未讀過這本書或看過這電影的朋友,可以找來一讀,重拾正面價值,為己為人,建設公義而平等的社會。

話說Weldon早前收到學校通知,接納他的申請,在暑假便到美國繼續學業。我笑著對他父親說:「這所學校的畢業生有寫Da Vinci Code小說成名的Dan Brown,亦有Facebook創辦人Mark Zuckerberg,你兒子的成就,將要超越眾師兄啊!」

在此順祝Weldon努力學習,他朝成為建設美好香港的新一代。

 

人到無求品自高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0/11/2014

一個人或一個機構究竟敢不敢憑良心說話,很多時視乎他/她心中是否有所求。追求權位的人不敢得罪權貴;追求升職加薪的打工仔不敢得罪上司;求偶的人不敢得罪所傾慕的對象;想做人大政協的切勿得罪中央;想參與選舉的不要得罪人多勢眾的選民界別;有些牧者不敢得罪有財有勢的會友。為甚麼不敢?因為心中有所求,怕失去一些自己本來已有或將來想有的事物。當田北俊因為建議特首考慮落台而失去不少人趨之若鶩的全國政協職位,正好提醒每一個信徒、每一間機構或教會反躬自省,當憑良心說誠實話有很大風險的時候,我們仍然有堅持的勇氣嗎?

教會作為基督在地上的代表,時代的守望者,其中一個重要的使命就是要宣講天國的信息,讓人明白神的心意,特別是一些做人的基本原則和倫理價值觀念。面對近年許多影響深遠的社會議題,無論是同性戀運動、地產霸權、議會暴力,以至過去一個多月的佔領事件,有些機構、教會和聯會組織往往視若無睹。面對充斥於政圈和社會的謊言、暴力、欺壓、自私和偏見,大家卻噤若寒蟬!

當信眾十分關注這些事項,一些教會領袖卻以事情具爭議性而採取鴕鳥政策,只是因為怕得失某些人而選擇沉默,實在令人遺憾。很明顯在他們心目中,順從人比順從神更重要,聖經提醒我們要先求祂的國和祂的義,若果教會或教牧先求的是地上的名和利,先要討好的是地上的政權、富豪、議員、傳媒,甚或刁民,我們實在難以向上帝交賬。

教會不是令會友開心快樂的俱樂部,機構或聯會組織不是安排蛇齋餅糉的聯誼會,很多時教會和教牧雖然未能先知先覺,但最少也應該後知後覺,不幸的在今時今日仍然有些教會及教牧希望不知不覺地淡化問題。事能知足心常泰,人到無求品自高,作為教會領導的我們必須常常問自己,我們在求甚麼?

以西結書 336節  倘若守望的人見刀劍臨到,不吹角,以致民不受警戒,刀劍來殺了他們中間的一個人,他雖然死在罪孽之中,我卻要向守望的人討他喪命的罪

 

(文章刊載於《基督教週報》第2620期,此文與該報刊登版本略有不同)

曾經刊載於:

《基督教週報》 9/11/2014

當平等得過了火位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22/09/2013

平等機會委員會舉辦論壇,諮詢公眾對該會未來三年策略計畫的意見。過去半年平機會主席周一嶽儼然成了性小眾的代言人,不單經常出席同志團體的活動,更公開發表了不少平等得過了火位的言論,令人深以為憂。

例如周一嶽曾表示:「平機會相信每個人都有自由去選擇與甚麼性別的人結為伴侶,這是基本人權,不能受到剝削。」這說法比起一些同運團體為免社會人士反彈,往往隱藏其對同性婚姻的訴求來得更加進取,將同性婚姻提升至基本人權的層次,間接亦扭曲了人權公約的原意。因為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公署在二零一二年發布,就性傾向和性別身分在國際人權法的保障《生來自由和平等》的文件中列明:「根據現時國際人權法。國家並非必須要批准同性婚姻,唯必須保護個人不因為性傾向而受到歧視,即同性戀伴侶理應與未婚的異性戀伴侶享有同等的待遇。」

此外,周一嶽亦表示:「改變性別,不一定需要及倚靠外科手術」,言下之意似是支持將來毋須做手術亦可以申請改變身分證上的性別,此舉將不難出現如外國一般,有心理上認為自己是女性的男士,毋須做任何切割男性性器官及建立女性器官的手術,亦可肆無忌憚,赤條條的走入女性更衣室,令其他女性感到不安及被冒犯。

更令人憂慮的是,不少團體曾約見周一嶽,表達對一旦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會造成的逆向歧視的擔憂,他不但充耳不聞,更指:「聲稱受『逆向歧視』的人士,是先對他人作出歧視行為,其後才被他人投訴。那些個案反而顯示了在某些情況下,以『道德』及『良心』作為理由的歧視行為,不容於社會。」我們曾向他提交的個案包括教師因不贊成同性戀而被失去教席;書店不肯派同志團體的刊物被指歧視;最新的個案包括攝影師不肯為同性戀人拍結婚照;以及花店平日有賣花給同性戀者,但不肯為同性婚禮提供鮮花便被控歧視。

平等機會條例是一條為當事人提供特別保障的條例,因為大前提是不能有任何差別對待,言下之意,若有性傾向歧視條例,大家在教育、僱傭、提供服務等各方面,不能對同性戀和異性戀有任何差別對待,亦不能作出任何令對方覺得被騷擾及中傷的言論,否則便會觸犯法例。大家真的預備要整個社會這樣看待同性戀,以及如此教育下一代嗎?
 

曾經刊載於:

《基督教週報》第2561期  22/9/2013

從神學看社會公義

劉振鵬博士 | 香港浸信會神學院實用神學(基督教倫理)助理教授
20/07/2010

在2010年6月6日下午,聖公會約克大主教(The Anglican Archbishop of York)約翰撒他穆博士(Rev Dr John Sentamu)在愛丁堡會議2010(Edinburgh Conference 2010─記念上世紀初宣教運動於1910年在蘇格蘭愛丁堡舉行的地標性會議)的閉幕崇拜證道中指出:今天,耶穌及其福音正面對世界的審判,這個判決取決於信徒的舌頭及生命。換言之,信徒的見證是世界裁決基督教的憑據。他呼龥會眾:「我們必須幫助我們的教會以先知式的行動,為爭取自由而挺身抵抗不公義(Injustice)。」他提醒會眾:「過去我們的先賢已經用言說與行動來反抗奴隸制度,以及近年的種族隔離政策、世界的債務和貧窮。我們必須繼續公開對抗那些展現在尋求庇護者與所有窮困人生命中的不公義。」[1]

為何公義對耶穌基督的教會如斯重要?

相信沒有基督徒會反對耶穌基督的教導(身教與言教)乃其門徒言行與生活規範的準則,此乃基督教倫理的核心。簡言之,耶穌乃信徒學習的榜樣。自從卡爾巴特(Karl Barth)提出「倫理學乃教義學」(Dogmatics is Ethics),即倫理學乃神學,約翰尤達(John H. Yoder)、侯活士(Stanley Hauerwas)、麥堅頓(James William McClendon, Jr.)等神學家深受其影響,主張神學與倫理學不可劃分。[2]他們認為基督教神學並非只是一些抽象的命題與教義,乃可體現於信徒群體的實際生活經歷或故事(Narrative)。由於信徒的故事皆被耶穌基督的救恩故事重新塑造和彼此連繫,因此歷代信徒群體的故事遂能具體地活現耶穌基督的救恩故事,有助其他信徒與世界明白基督信仰。
 
既然耶穌的教導是基督信仰的核心,讓我們以耶穌的教導來簡論教會與社會公義的問題。
 
首先,基督信仰的本質從來都不是個人和私人的(Individualistic and Private),而是社群的(Communal)。教會絕對不是19世紀末德國神學家特爾慈(Ernst Troeltsch)眼中的小眾群體(Sectarian),其特點是避世歸隱(Asocial)、不關心政治(Apolitical)、私人化(Privatised)和去社會化(Desocialised)。[3]既然教會不是個人化與私人化,所以「他者」(the Other)乃基督信仰一個不可或缺的基本向度。
 
其次,耶穌告訴我們首要的誡命:「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次要的誡命是「愛人如己」(太22:37-38)。在這個「愛神愛人」的兩大誡命中,耶穌清楚表明「他者」的重要。事實上,耶穌在登山寶訓(太5:1-10)說:「心靈貧乏的人……哀痛的人……溫柔的人……憐憫人的人……內心清潔的人……為義遭受迫害的人有福了」,因為天國屬於那些身心靈皆缺乏、被欺壓和被邊緣化的弱勢社群。其後耶穌教導門徒:「凡因我的名接待一個這樣的小孩子的,就是接待我」(太18:5),意謂若我們善待沒有自保能力的人,就是善待主耶穌。最後在橄欖山上的教導(太24-27),耶穌對最後審判作預告:不義的人被定罪在於他們沒有照顧社會上被遺忘的和無權無勢的弱者。所以孫寶玲指出:「耶穌所宣告的不僅是他者的倫理,更是顛覆的倫理。原本為社會低下階層、無甚價值的『它者』,卻是決定我們是否在神裡面的『他者』。邊緣、弱小、受壓、被罪者(the Sinned Against)界定我們是否耶穌的跟從者」。[4]韋爾士(Samuel Wells)甚至指出耶穌對綿羊與山羊的審判(太25:31-46)意味著教會得救與否在於與「他者」的關係。[5]
 
其三,耶穌在家鄉拿撒勒會堂引用以賽亞書61章作為其首次宣講的內容(路4:16-21),可視作其地上職事之宣言:
 
主的靈在我身上,因為他膏我去傳福音給貧窮的人,差遣我去宣告被擄的得釋放,瞎眼的得看見,受壓制的得自由,又宣告主悅納人的禧年。(路4:18-19)
 
尤達指出這不單是福音書中最清楚講述耶穌的彌賽亞身份,也是以最具社會性的文字來表達對彌賽亞的期望。當時耶穌的聽眾都明白,「禧年」(the Jubilee Year)的到臨會把所有過去累積的不平等一筆勾消,上帝的子民將會在一個平等的立足點重新開始。因此,萬眾期待的不是耶穌在巴勒斯坦拯救以色列人脫離羅馬人的統治,而是為當時社會帶來安息年(the Sabbath)應有的社會平等和公義。[6]事實上,禧年的含義包括四項規定:一、讓土地休耕;二、免除所有的債務;三、釋放所有的奴隸;四、歸還每人的祖產。明顯地,這等措施乃上帝為達成社會公義而頒佈,而這些規定皆見於福音書中。[7]

由此可見,社會公義絕對是耶穌基督其一的核心教導,故此也是教會不可或缺的信仰踐行(Practice)。最後,筆者以孫寶玲對路加的評論作為結語,道出教會與社會公義的關係:
……路加將宣講放在耶穌職事之始,是開宗明義地昭示耶穌對社會裡低下階層的貧窮人和邊緣人的關愛及其意義。「福音」不能停留在教義概念或個人感受體會,必須有社會群體甚至政治的意義……路加突出耶穌的宣講,不啻提醒其身處的教會,也是向隨後所有認真閱讀福音書的讀者發出諍言。

 
[1] “Edinburgh 2010 concludes in historic Assembly Hall” [information on-line]; available from the Edinburgh 2010 website (http://www.edinburgh2010.org/en/news/en/article/4645/edinburgh-2010-concludes.html), accessed 8 June 2010; 或“Edinburgh 2010 concludes with a call to Christian action against injustice” [information on-line]; available from the Ekklesia website (http://www.ekklesia.co.uk/node/12335); accessed 8 June 2010.
[2]StanleyHauerwas, “On Doctrine and Ethics,”in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Christian Doctrine, ed. Colin E. Gunton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21-40.
[3]參閱筆者拙作:〈作為倫理的崇拜:一個尤達式的巡禮〉,《山道期刊》第二十一期(2008年7月),頁83,注84。
[4]孫寶玲:《新約倫理》(香港:香港浸信會神學院,2009),頁73。
[5]Samuel Wells, Improvisation: The Drama of Christian Ethics (Grand Rapids, Michigan: Brazos Press, 2004), 145.
[6]John Howard Yoder, The Politics of Jesus: Behold the Man! Our Victorious Lamb, 2nd ed. (Grand Rapids, Michigan and Carlisle, UK: Eerdmans and The Paternoster Press, 1994), 28-30.
[7]Yoder, The Politics of Jesus, 60-75.

「反對政府放寬播放博彩廣告」聲明

抗議政府言而無信 對廣管局放寬播放賽馬及博彩廣告 深表失望和憤怒

24/04/2007

對廣管局在未經諮詢之下放寬播放賽馬及博彩廣告的細則,本聯盟深表失望和憤怒。
 
廣管局2007/04/21批准有關賭博產品及服務廣告規定的相應修訂建議,容許電視及電台根據最新修訂的《博彩稅(修訂)條例2006》播放賽馬博彩廣告,只禁止此類廣告在每日4pm-8:30pm於電子媒體,或在以18歲以下年輕人為對象的電視或電台節目中播出,本聯盟深表失望和憤怒:
 
1.       政府部門互不協調,這邊承諾那邊越界
 
早在2003/06/27立法會內務委員會《2003年博彩稅(修訂)條例草案》的報告已指出政府當時建議只由4:30pm-8:30pm不准在電視或電台宣傳推廣足球博彩並不足夠,政府其後同意在任何一日,由4:30pm-10:30pm禁止在電視或電台宣傳足球博彩活動。然而民政事務局與廣管局經常溝通不足,多次「這邊承諾那邊越界」,通過與記錄不同的相關條例,今次只限制有關賭博的廣告不准在4pm-8:30pm播出,令人對政府為遊說議員通過法例時信誓旦旦,而條例通過之後便以種種藉口肆意更改,令市民日後難以相信政府的承諾。
 
2.       電子媒介影響力大,限制更嚴理所當然
 
對於政府一再強調,有關的廣告宣傳不可針對青少年,也不可過度慫恿市民參與博彩及誇大勝出機會。我們認為實屬「廢話」,電子媒體的威力比文字媒體更直接,也是青少年吸收資訊的主要渠道,青少年人那會不受影響?而賭博宣傳不強調勝算或可贏得的鉅額獎金,那有人願意下注?這些似是而非的政策推銷術,不攻自破。
 
3.       懶理病態賭博增加,不斷製造賭博誘惑
 
本聯盟跟眾多戒賭輔導機構的研究一再指出,香港病態賭博的問題愈來愈嚴重,政府今日進一步開放賭博宣傳的空間,實在是漠視病態賭博在香港的嚴重性。賭害遺禍家庭的新聞已經時有所聞,政府如不在政策上限制賭博宣傳,將會付出更多社會成本在修補家庭問題上,那能貫徹「重視家庭」政策取向?
 
4.       賭博宣傳越來越多,政府必須立即制止
 
一直以來政府聲稱本港奉行不鼓勵賭博的政策,過往亦沒有賭博事業大賣廣告的情況,但近年有關賭波、賭馬、六合彩和賭場的廣告卻忽然如缺堤的洪水,在報刊和電子媒介大量湧現,我們要求政府以類似限制香煙廣告的方法,禁止賭場及所有賭博活動在青少年容易接觸的電子媒介賣廣告,遏止賭風進一步在年青人中蔓延。
 
監察賭風聯盟要求政府立即:
 

  • 要求廣管局收回有關決定;
  • 交待如何在不斷增加的賭博宣傳下履行「不鼓勵賭博」政策;
  • 交待如何落實「家庭友善」政策,預防病態賭博對家庭做成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