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與宗教自由相關的國際公約條文

關啟文博士   |   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系主任
27/01/2016

宗教或信仰自由是國際間均承認的人權,需要受到保障,讓我們一起看看有哪些國際公約已清楚闡明。

 

 《世界人權宣言》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1] 第十五條也以此為藍本編寫)

「一、 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及宗教之自由。此種權利包括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禮拜、戒律、實踐和教義來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之自由

二、 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損害他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強逼。

三、  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自由,僅只受法律規定的以及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衞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四、 本盟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 ( 如適用時) 法定監護人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 (三)

「本盟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的下列自由:… … 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歐洲人權公約》第九條

「一、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以及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其宗教信仰以及單獨地或者同他人在一起的時候,公開地或者私自地,在禮拜、傳教、實踐儀式中表示其宗教或者信仰的自由

二、表示個人宗教或者信仰的自由僅僅受到法律規定的限制,以及基於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公共安全的利益考慮,為了保護公共秩序、健康或者道德,為了保護他人的權利與自由而施以的必需的限制。」
 
 
《美洲人權公約》第十二條 良心和宗教自由

「一、人人都有權享有良心和宗教的自由。此種權利包括保持或改變個人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每個人單獨地或和其他人在一起,公開地或私下裡宣稱信奉或傳播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任何人都不得受到可能損害保持或改變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的限制。

三、表示個人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只能受到法律所規定的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道德或他人的權利或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四、根據情況,父母或監護人有權按照他們自己的信念,對其子女或受監護人進行宗教和道德教育。」

 

《基本法》第三十二條

「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
 
第一百四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不限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沒有抵觸的宗教活動。

宗教組織依法享有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繼承以及接受資助的權利。財產方面的原有權益仍予保持和保護。

宗教組織可按原有辦法繼續興辦宗教院校、其他學校、醫院和福利機構以及提供其他社會服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宗教組織和教徒可與其他地方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和發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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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團體究竟向誰問責?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20/03/2024

教會團體最終的問責對象是神,在必須作出取捨時只能順從神而不順從人,這是毋庸置疑的,問題是向神問責和向政府及公眾問責,本身往往並無衝突,教會團體作為社會認可、獲得免稅資格的慈善團體,在忠於使命的同時,亦要在市民大眾面前做好的見證,在履行慈善團體的社會責任上不能得過且過。以往有些教會團體強調本身關心的是天國的屬靈事工,因而輕視所謂屬世的行政事務,很多時都不會花心思和時間在這些他們認為次要、甚至不重要的工作,既沒有按照公司註冊處和稅務局的規例辦事,準時及按規定呈報相關的會務和財務資料,呈報時又錯漏百出、甚至胡亂填寫,因而被罰款、甚至失去免稅團體的資格,並給公眾管理不善的印象。

近年由於政府部門的監管較為嚴謹了,因此大家的警覺性亦有所提高,但不幸的是有時雖然只是個別機構出了問題,卻很容易會影響大眾的觀感。今年初正生書院的事件對慈善團體的公信力帶來了很大的衝擊,作為一個需要向政府和公眾問責的免稅團體,其負責人有責任盡快站出來回應,以釋公眾的疑慮,可惜當事人卻一直未有公開交代事件,或解釋當中一些關鍵的疑點,加深了公眾對團體的負面印象。正生的事件從現有的公開資料(主要是警方的指控)來看,有幾點應該成為所有教會團體的鑑戒。

首先,作為一個免稅慈善團體,必須尊重捐款人的意願,以及向捐款人交代其捐款是否用於指定項目,若果已轉往其他項目,事前是否有徵求捐款人的同意?作為慈善團體的負責人必須明白,公眾的支持和信任,不應是建基於團體表達了如何偉大的願景、憑藉個人的魅力或說故事的感染力,而是團體是否言而有信,按照團體成立的目的和對外的宣傳來辦事,向捐款人、支持者和所服侍的群體問責。作為教會團體及其負責人,要建立公眾的支持和信任往往需要一段長時間的努力,但要摧毀卻可在一夜之間,正所謂一次不忠、百次不用。

其次,作為免稅團體,賬目必須清晰,當中的款項更不應轉往任何董事或同工的私人戶口,以免有瓜田李下之嫌,亦要避免有任何個人利益,所有免稅的慈善團體,有責任公開其核數報告,讓公眾了解機構的財務實況和核數師的評語。對於教會團體來說,有時很容易跌入所謂信任的陷阱,以為很信任某位牧師、總幹事或當會計的弟兄/姊妹,就不應該懷疑對方,若事事要求交代的話,便會令對方覺得不被信任,結果只會令這些被信任的人因為沒有人監察或守望,跌入了不必要的金錢和權力的陷阱,只要一百個或一千個當中有一個因此受不住引誘或者因為辦事糊塗而犯錯,也會火燒連環船,令其他相類似的人和團體的聲譽受牽連。良好的監察制度其實是對有權力的人和團體的保護,教會團體必須建立良好的財務管理,確保如何正確使用募捐和奉獻得來的資金是十分重要的。

此外,社會的需要不斷在轉變,慈善團體與時並進是應該的,但任何轉變亦須顧及法例的要求,以及讓捐款人充份了解,作為基督教慈善機構,我們不能說自己只向上帝負責,上帝自有判斷,因為慈善團體的免稅資格涉及公眾的利益,亦須向公眾問責,否則大家便不應亦毋須向公眾呼籲捐款,只需自己私下祈禱求上帝供應就可以。今次事件令人憂慮的是,事件除了會損害公眾對其他慈善團體的信心之外,更令人擔憂的是政府會以此為藉口,加強對所有慈善機構(包括教會團體)的監管。

當然,按《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教會團體,與所有慈善團體一樣,所做的事都應該按照法例的要求、以及符合成立的宗旨,並且做好有關會務和財務的報告,這也是重要的社會見證,讓人看到教會群體做事光明正大和合情合理,是真正關心鄰舍和社會上不同的群體、以及重視社會的公平和公義的組織應有的表現。今次事件提醒所有教會團體必須加強機構的管理,避免任何個別的董事和主管可以繞過應有的程序,去做一些偏離了機構初衷的事情,亦要增加透明度,向捐款人和公眾問責。

不過,政府的監管只應觸及機構在行政和財務上是否依法辦事,而不應涉及宗教的內涵和機構的使命,更不應要求慈善團體肩負任何政治任務,例如唱好政府或參與聆聽領導人的講話和學習會、出席充撐場面的「俾面派對」等,更不能將是否聽話合作成為是否發出免稅資格的條件,政府必須明白,賦予教會及慈善團體免稅的資格,並不是政府對機構的恩惠,因為許多慈善團體能夠發揮靈活、創新和快速回應社會需要、化解社會矛盾的角色,這在官僚心態和公務員架構之內是難以達成的,慈善團體是政府的伙伴而不是下屬,不應對慈善團體施加一些不必要的限制。

所謂有危亦有機,正生事件雖然令公眾對捐助慈善團體產生了一些疑慮,但也是一個很好的機會,讓公眾日後要捐款,或弟兄姊妹要奉獻給某機構之前,會更審慎了解其日常工作。作為教會團體只要努力服侍,再將成果客觀地告訴大眾,這是加強彼此關係的一個契機。機構和奉獻者的最理想關係不只是財政上的支持,而是在服務和行動上的參與,但願日後見到的是更多認真了解後才奉獻的有心人,以及言而有信,值得大家支持的機構。

左派反歧視的迷思

余創豪 | 美國亞利桑那州立大學(Arizona State University)教育心理學博士,專門於心理測量與統計學,亦是同校哲學博士,專門於科學哲學與歷史,現在是美國阿蘇薩太平洋大學(Azusa Pacific University)應用行為科學與數據科學教授。
03/08/2023
專欄:有情無國界 (*所有文章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國家:美國

引言
從小到大,筆者從來未曾對左翼思想、自由派產生過愛慕或者興趣,雖然我認同追求社會公義、追求人人平等、反歧視、反壓迫……等價值觀,不過,要實踐這些理想,並不一定需要在左派的框架下進行。筆者對左傾思想有所保留的原因之一是:這種進路將社會現象過度簡化,世界上彷彿只有兩種人:壓迫者和被壓迫者、歧視者和被歧視者、有偏見的人和沒有偏見的人。簡單地說,非黑即白;非我族類,其心必異。若果我不同意或者批評他們的說法、做法,或者事情的結果並不符合他們的期望,他們便會說持異見者對他們有偏見,甚至歧視他們。弔詭的是,到頭來他們可能會採用歧視的方法去反歧視。

結果與人口比例不符是歧視嗎?
一直以來,美國自由派人士都抱怨,以人口比例而言,女性和某些少數族裔在科學、科技、工程、數學(STEM)領域的代表性嚴重不足。2020年,女性佔所有美國電腦和資訊科學家的20%、工程師的15%、數學家和統計學家的13%。在電腦和資訊科學中僅有6%是黑人、在工程方面有4%、在數學和統計學領域則有3%。在以上三個範疇中,西班牙裔分別佔了7%、5%、4%。

自由主義者聲稱這是一個結構性、制度性的問題,造成這「不公平」現象的原因包括了偏見與歧視、資源不平等……的確,輕視女性的大男人主義者是存在的,整體來說女性在科學和工程職業中只佔少數,但在某些科學領域,女性卻是佔主導地位,例如在生命科學中女性的比例高踞58%。更重要的是,並不是所有少數族裔在STEM的代表性都偏低,亞洲人只是美國總人口的6%,但在STEM勞動力的百分比卻高達13%,在美國,20%電腦和資訊科學家是亞裔、13%工程師和10%數學家、統計學家是亞洲人。2020年在美國授予的物理學博士學位中,亞洲人佔了46%。

坦白說,自由派的批評實在令我納悶,筆者參加過無數次關於電腦、統計學、數據科學的學術會議和工作坊,根據我個人經驗,大部份參加者都是亞裔,這些活動都是公開的,主辦單位從來沒有設下性別和族裔的限制。筆者是前任美國統計學會南加州分部的副會長和現任會長,過去曾經任職大學的研究顧問,通過這些身份,我先後籌辦了許多關於電腦統計學、和數據科學的會議、講座、工作坊,撫心自問,我從來沒有以刻板形象去打壓、限制任何人,相反,我鼓勵所有人參加這些活動,不論其性別、年齡、種族、宗教、學術水平……。然而,儘管用盡所有努力,有些人總是提不起興趣,更加令我失望的是,到頭來甚至有人批評我有偏見,說我瞧不起非華裔的學生。

輕率地將問題歸咎於歧視?
筆者一直都採用簡報形式與同事、學生分享數據科學與人工智能的趨勢,兩年前在某次通訊中我作出如下的報道:「2021年10月,五角大樓前首席軟件官尼古拉斯‧柴蘭(Nicolas Chaillan)向英國《金融時報》表示,在人工智能的競賽中,中國已經贏了美國,在關鍵技術領域裡面正邁向全球主導地位。」一名少數族裔學生在電子郵件中作出如下回應:「尼古拉斯‧柴蘭的問題源於他缺乏智慧和能力,在非傳統領域(人工智能)中他沒有僱用和留住女性有色人種。」我相信她完全沒有深入調查過尼古拉斯‧柴蘭的背景和整件事情的後果前因,她已經有預設立場,將所有問題歸咎於歧視。

雖然以數量來說,女性在美國人工智能研究員中屬於少數,但在質的貢獻上卻並不輸給男性,女性人工智能科學家之表表者包括了史丹福人工智能實驗室聯合創始人李飛飛、史丹福大學電腦學教授科勒(Daphne Koller)、機械人公司Jibo前首席科學家布雷澤爾(Cynthia Breazeal)、臉書人工智能研究實驗室主任皮諾(Joelle Pineau)、輝達機器學習研究總監阿南德庫瑪(Anima Anandkumar)、摩根大通人工智能研究主管維羅索(Manuela Veloso)。

為甚麼只是注意STEM的「不公平」?
其實,不同群體在任何範疇中都會有不相同的表現,例如由2017至2019年,在美國社會工作碩士畢業生裡面,近90%是女性,而超過22%的新社會工作者是非裔美國人。換言之,女性與黑人社會工作者遠超其人口比例。此外,根據2020年的統計數字,美國所有心理諮詢師中,66%是女性,而男性僅佔34%。更具體地說,81%的學校輔導員和78%的婚姻家庭治療師是女性。

自由派社會科學家和教育學家支持以種族作為入學標準之一,其實是以歧視的方法去反歧視,他們所持的一個論據是:少數族裔在提供服務或者諮詢幫助時更加明白自己族群受助者的感受和需要。他們批評女性與少數族裔在STEM的比例與人口不相符,根據同樣邏輯,那麼他們應該指出社會工作、心理治療……等範疇的比例失衡是有問題的,或者說在這些學科和行業中收生和聘請員工時存在著偏見、歧視,但現在注意力只是集中在STEM。我猜想原因是:STEM令人得到高薪厚職,「不公平」的結果會令人眼紅,至於社會工作、心理輔導……這些並不會令人大富大貴的領域,便任由它們「不公平」。

對有認知障礙的學生提供額外援助
《美國殘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簡稱ADA)禁止在就業、交通、公共住宿、通訊等多個範疇歧視殘疾人,這法例也要求美國大學確保殘障學生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美國大學設有無障礙服務辦公室(也稱為殘疾支持服務),負責協調殘疾學生的住宿,而且提供很多支援,例如包括延長考試時間、協助學生抄寫筆記、提供無障礙課程材料、手語翻譯、輔助技術……等等。我十分欣賞美國這種重視人權與人人平等的精神,在這種保障下,一個失明的學生可以通過有聲書、文字轉換成聲音的軟件去進修;一個失聰的學生可以通過視頻上的實時字幕而明白講授的內容……。然而,法律所保障的殘疾並不限於身體上的,亦包括心理上和智力上的殘障,例如閱讀障礙、書寫障礙、計算障礙、視覺處理障礙。

問題是:即使對正常人來說,有些學科是非常艱難的,例如電腦程式編寫、統計學、數據科學、數據視像化……。根據我個人有限而偏頗的經驗,無論給予那些有認知障礙的學生幾多支援,結果他們仍然無法掌握最基本的資訊(其他教授可能有不同的經驗)。遺憾的是,一部份學生不單止不會感激為他們提供的種種額外幫助,反而對教授抱怨優待不夠,有些人甚至投訴受到歧視。例如在某個電腦編碼的課程中,曾經有一個ADA學生要求我指導她做功課,每一次她甚麼也沒有做,只是要求我給她看從第一行到最後一行的代碼。我耐心地向她解釋了每一行代碼,幾次之後,我要求她嘗試自己做功課,她勃然大怒,說我沒有解釋電腦程式的邏輯,所以她無法做功課,跟著拂袖而去。這是左派人士培養出來的「奉旨態度」(sense of entitlement)。

沒有字幕的免費網上課程被迫下架
美國聯邦政府規定所有服務公眾的網頁和網上視頻必須符合ADA準則,例如網上視頻必須配上字幕。現在已經有軟件可以將聲音轉成字幕,但以前這並不普遍。由本世紀初開始,一些美國教育家發起了「大規模在線開放課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那就是將大學課程免費放在網上,解除了經濟上、時間上、地域上對學習的限制,筆者十分欣賞這良好的用意。加州大學帕克來分校曾經將很多課程免費放在大學的網站,然而,2016年8月美國司法部指出,那些沒有字幕的視頻違反了ADA,2017年10月,加州大學帕克來分校無奈地將超過二萬條網上視頻下架!結果所有人都無法享用這些免費課程,這是剝削了貧苦學生讀書的機會。哈佛大學、麻省理工、網飛(Netflix)亦曾經被捲入這類的法律訴訟。

我感到奇怪,為甚麼不可以保留現存的網上視頻,然後逐漸加上字幕呢?這種做法好像是:如果建築物入口處沒有輪椅坡道,則索性關閉通道,任何人都不能進入大樓!到底這是平權還是霸權?

結語
筆者參加過不少次西洋拳賽,很不幸每戰必敗,我認為這是因為制度上的歧視,所以造成不公平的結果。首先,西洋拳賽不容許參賽者用腿攻擊對方,中國武術的十二潭腿、二十四連環腿無法施展;戴上了拳套之後,虎爪功、鷹爪擒拿手、鐵砂掌、一陽指、六脈神劍……等武功完全報廢;比賽規矩又禁止打下盤,地堂鷹爪徹底失去作用。明顯地,西洋拳歧視中國功夫!我要向西洋拳擊總會投訴!

步步為營才不會得意忘形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7/03/2023

傳道書九章12節說:「原來人也不知道自己的定期。魚被惡網圈住,鳥被網羅捉住,禍患忽然臨到的時候,世人陷在其中也是如此。」而在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3節亦提醒我們:「人正說『平安穩妥』的時候,災禍忽然臨到他們,如同產難臨到懷胎的婦人一樣,他們絕不能逃脫。」因此,居安思危不單是教會和信徒,也是社會和所有市民應有的態度,特別是在人心難測,處處紅線和陷阱的年代。

一直以來,教會群體認為自己做的是天國的/屬靈的事工,與地上的/屬世的政權只會有屬靈爭戰,殊不知自己在公司法和稅務條例、建築物和消防條例等等,很多時都未能滿足法律的嚴格要求,根本不用宗教或政治理由,都有可能墮入法網,本期《燭光》希望能提醒大家快快為教會做「健康」檢查。至於家長,亦須留意在現今的社會風氣下,一些幼童耳濡目染,對性的問題一知半解,可能會遇上一些騷擾別人而不自覺,被人侵犯而懵然不知的情況,特別在這個強調讓子女在成長中多些自我探索的氛圍下,父母既要鼓勵子女學習選擇,亦要教導他們學習服從和考慮後果,如何平衡需要更多智慧。

此外,當網絡世界邁向元宇宙、人工智能不斷融入日常生活,沉浸式體驗成為了感受事物的新模式,這個世界愈精彩,但我們亦愈容易迷失在不同的名字和不斷改變的範式中,科技的發展令想追上潮流的人疲於奔命,拿捏不準,恐怕成也科技、敗也科技!知道自己的名字,知道自己是誰,知道自己應該如何選擇,知道自己身邊有何機遇與陷阱,是學會面對這個複雜世界的基礎,步步為營才不會得意忘形。

提醒教會勿誤墮法網的一葉聯盟

訪問: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 整理:陳希芝/明光社項目主任(編輯及翻譯)
17/03/2023

現時香港堂會的數目約為一千三百多間,有五百多間堂會的崇拜人數是在100人內,[1] 這些堂會所擁有的資源相對較少,加上面對移民潮、教牧同工離職轉職、人手短缺等情況,要維持運作也有一定困難,而隨著社會形勢的轉變,政府對於慈善團體的監管亦變得嚴謹,堂會和基督教機構面對的挑戰更不容忽視。一批有志服侍教會的專業人士,希望能好好運用恩賜,為教會(特別是資源較少的堂會和機構)提供專業意見,協助教會在新形勢下仍然站立得穩。金融業福音團契總幹事陳啟興牧師談到「一葉聯盟」(ALEAF)的成員,如何運用自己所屬界別的專業知識,來服侍有需要的堂會和機構。

一葉聯盟是由基督徒會計師團契、基督徒律師團契、工程及建造業福音團契、建築師規劃師團契及金融業福音團契所組成,早在2020年,時值疫情期間,幾個團契已有合作,透過購買和派發飯券,支援一些餐廳和基層市民,並向他們傳福音。而近期聯盟更與神學院合作,透過幾次講座支援本港教會。

公司管治與土地契約

明光社

到底堂會和機構具體面對甚麼情況,需要聽取專業人士的意見和支援?牧師表示有兩方面的事務是教會最容易出問題,第一是財務或公司管治方面,第二是土地方面。他指現時愈來愈多教會想獨立,只有一百多人聚會的教會,如當中沒有專業人士在其中,就容易出問題。如在財務管理、公司管治的事務上,若要進行招標工作是要依照甚麼程序?在甚麼情況下教會的相關人士必須在文件上簽名?而有關土地方面的事務,一些「樓上教會」所處的樓宇,是否容許舉辦宗教聚會?有些教會建立多年,當中有沒有僭建物?教會聚會人數日增,建築物內設施是否符合《消防條例》要求?陳牧師認為這都是目前教會需要留意,而聯盟早前與中國神學研究院合作,在2022年舉辦了五次講座,透過校友會聯絡教會的教牧同工、長執和領袖,向參加者教授《稅務條例》第88條有關讓慈善機構豁免繳稅須留意的細節、教會與銀行關係、樓宇結構、消防安全、土地契約等內容,而第六次講座亦將於今年5月推出。五次講座共接觸五百多人次,曾參與講座的教牧同工和機構領袖人數也有二百多人,陳牧師形容參加者均緊張有關議題,有不少會繼續追問,想知道解決問題的方案,所以,聯盟會繼續與中神合作,在7月舉辦一次panel day,讓個別有需要的教會「問診」,並由相關的專業人士協助他們尋求解決方法。此外,講座內容未來或會拍攝成短片,以便教會使用。

留意異常大額奉獻

蒙召前曾在香港交易所工作近十七年的陳牧師,本身屬於金融界的專業人士,他提醒教會在財務管理方面,有一點需多加注意,「你的donation,這個現在很多人都不理,所謂know your donor(知道你的奉獻者是誰)這個好重要……有些人好低調,左手不讓右手知,你是要問的,這個是要保障你和保障教會,你一定要問。」假如有弟兄姊妹移居海外,但仍繼續奉獻給本地的堂會和機構,陳牧師指出如果有關奉獻是異常大額的奉獻,或者是不定期的大額奉獻,教會就要留神,當銀行對此提出查詢,教會必須解釋到由誰奉獻及奉獻者與教會的關係,如果未能提供相關的資料,銀行可能會懷疑相關款項與洗黑錢活動有關,並可能會凍結教會的戶口。他提醒堂會和機構,不要以為自己是宗教團體便不需要向銀行解釋,因為銀行也有責任向金融管理局交代,他們自然會向客戶查詢有關事宜。他又建議教會到不同類型的銀行開設多個戶口,除了找一線大銀行,也可以到小型銀行開戶,這樣則會更穩妥。

近年稅務局、公司註冊處也關注慈善團體的活動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中所寫的內容,陳牧師回應指,政府的確著緊這些事,對稅務局而言,慈善團體大致分為以下四類:救助貧困、促進教育、推廣宗教及可令社會得益但不屬於以上任何一類的其他慈善性質的宗旨,因此慈善團體本身是不能支持某些政治目的。此外,如果由身份敏感人物擔任堂會或機構的執事或董事,銀行或會關注有關情況,以了解會否為銀行帶來運作上的影響。他指銀行的作風必然是較為嚴謹,教會如決定委任有關人士,實在需要評估當中的風險。

專業與事奉

陳牧師分享到,他所接觸的堂會和機構領袖都未有為到以上事宜感到「很頭痛」,他希望教會能先了解問題的存在,然後再尋找對策。他提到中、大型教會有專業人士甚至專業團隊在其中,他並不擔心她們的情況,但小型堂會和機構則需要多些支援,而一葉聯盟希望幫助資源較少的教會,而在五次講座以後,有教牧同工曾聯絡他們求助,他會將個案轉介給相關的專業人士,透過電話提供意見,有時甚至會透過視像會議,或到有關場所了解情況。談到透過專業去服侍教會,陳牧師這樣說:「我們是這幾個專業,其實香港有許多不同的專業,這些專業我們相信是上帝給予……上帝給我們這樣的訓練不是白白的,其實都是恩典來的,怎樣用、具體地服侍教會,這方面可能許多專業團體都可以想多些。」


[1] 2019香港教會普查研究組等編:《2019香港教會普查簡報》(香港:香港教會更新運動,2020),頁27。

由葛福臨牧師被杯葛說到仇恨言論

余創豪 | 美國亞利桑那州立大學(Arizona State University)教育心理學博士,專門於心理測量與統計學,亦是同校哲學博士,專門於科學哲學與歷史,現在是美國阿蘇薩太平洋大學(Azusa Pacific University)應用行為科學與數據科學教授。
03/11/2022
專欄:有情無國界 (*所有文章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國家:美國

葛福臨牧師在蘇格蘭的法律訴訟

已故葛培理牧師的兒子葛福臨牧師在公元2000年開始領導葛培理佈道團,然而,其神學立場一直頗具爭議性。好像其父親一樣,葛福臨牧師有許多環球佈道活動,英國是其佈道團的服務範圍之一。但是,2018年總部位於三藩市的壓力團體change.org 發起網上請願,要求國土安全部禁止葛福臨到英國佈道,change.org 指控葛福臨是「仇恨言論佈道家」,因為過去他曾經發表了許多猛烈抨擊伊斯蘭的言論。

2020年葛培理佈道團原本計劃與蘇格蘭校園節目有限公司(Scottish Event Campus Limited)合作,在當地舉辦一場大型宗教活動,但很多壓力團體不滿意葛福臨對同性戀和伊斯蘭的看法,結果蘇格蘭主辦單位取消了該項目。事件鬧上法庭,在今年10月底終於告一段落,蘇格蘭法院判決葛培理佈道團勝訴,敗訴的一方需要支付約十一萬美元賠償金,法官指出:若果蘇格蘭校園節目有限公司是基於宗教或者哲學信念而取消活動,這是違反了英國的平等法。

葛福臨對同性戀和穆斯林的批判

葛福臨牧師對同性戀和穆斯林的批判的確十分激烈,在俄羅斯入侵烏克蘭之前,葛福臨 三番四次讚揚普京對同性戀的壓制,他說:「普京在這些問題上是對的,顯然,他在很多其他事情上可能是錯,但他採取的立場,是去保護自己國家的孩子免受同性戀議程的破壞性影響。」他又說:慶賀同性戀和以同性戀為傲,就好像是「慶祝謊言、通姦、謀殺。」

自九一一事件之後,全球各地先後發生了很多宗穆斯林發動的恐怖襲擊。2016年教宗方濟各否認伊斯蘭有恐怖主義的傾向,他指出:任何宗教都有原教旨主義者,包括天主教在內,他說在全世界跟恐怖主義的鬥爭並不是一場宗教戰爭。但葛福臨公開反對教宗的見解,葛福臨認為伊斯蘭極端排他,其教義是恐怖主義的溫床,在前總統特朗普限制穆斯林進入美國境內之前,他已經率先提出這種主張。

聯合國與史丹福怎樣解釋仇恨言論

這宗事件牽涉到兩個問題:第一,甚麼是仇恨言論? 第二,言論自由、宗教自由與仇恨言論、煽動性言論的界線在哪裡?若果有人散播仇恨言論,我們應該怎樣去面對?是採取禁制令、杯葛行動,還是尊重對方的言論自由、宗教自由?

根據聯合國的定義,仇恨言論包括了不同的表達方式,這可以是語言、圖像、物體、手勢、 行為,這些表達方式針對個人或者群體的身份而作出貶損或歧視性的評語,這些身份包括了宗教、 民族、國籍、種族。不過,聯合國同時指出:以上定義豁免了批評政府、政府機構、公眾政治人物、宗教領袖、教義。我十分慶幸聯合國點出了以上的豁免條款, 事實上,許多政治運動、示威遊行的口號都十分激烈,若果沒有這豁免,那麼任何政府都可以利用仇恨言論或者侮辱性言論為藉口,去壓制任何反對聲音。

但是, 我認為聯合國定義覆蓋的範圍仍然過於廣泛和抽象,幸好《史丹福哲學百科全書》舉出了比較具體的例子:「穆斯林要離開英國!」「燒毀清真寺!」「阿拉伯人要離開法國!」「黑人是次等的!」「猶太人策劃了控制整個國家的陰謀!」「納粹黨屠殺了600萬猶太人是假的!」以上所說的在西方國家都屬於仇恨言論,提出來的人都會受到懲罰。

批評伊斯蘭屬於仇恨言論嗎?

現在回頭說葛福臨牧師的案件,先此聲明,我並不是葛牧師的粉絲,事實上,在過去我曾經多次批評他,例如他曾經說沒有必要嚴格審查買槍人的背景,因為神鑒察人心,我指出這種說法是不切實際的。不過,這一次我卻認同蘇格蘭法院的判決,首先,如果將葛福臨 的言論和《史丹福哲學百科全書》 列舉的例子相比,兩者明顯是差了一大截。可能有些讀者會說:「高叫『穆斯林要離開英國』和『禁止穆斯林入境』不是一樣嗎?」 兩者只是相似,但在本質和程度上都大有分別,打個比方說,現在美國大學入學資格成為了爭論的話題,有些大學取消要求申請人遞交SAT、ACT 成績,以考試成績優異而見稱的亞裔人士認為這是不公平,甚至說這是歧視亞裔,這是有討論空間的。不過,如果現在有人說:「加州大學40%的學生都是亞裔,我們要開除其中一半人的學籍」,那當然是不能接受。

雖然葛福臨牧師措辭比較激烈,但是一些基督教學者亦有類似說法,擁有神學、哲學兩個博士學位的克雷格(William Lane Craig) 曾經在某次講座中指出:伊斯蘭教所描述的神,並不是一個充滿愛心的神,而是一個訴諸恐懼和仇恨的神,耶穌說:「愛你的仇敵。」但是《古蘭經》並沒有類似的觀點,「九一一」事件正是這種仇恨態度的彰顯。

熟識我的讀者會知道,我過去曾經撰寫過許多分析伊斯蘭問題的學術論文和非學術雜文, 我曾經指出:伊朗、阿富汗、沙地阿拉伯等回教國家都是壓抑女權,而且包容性很低。不錯,正如教宗方濟各所說,任何宗教都有極端派系,基督教歷史亦曾經發生過異端裁判所、三十年戰爭、獵巫行動……,但基督教相信的理性秩序培養出自我修正的機制,伊斯蘭國家都沒有經過世俗化的洗禮,土耳其一度邁向世俗化,現在卻走回頭路。如果我是名牧,我恐怕也會有壓力團體禁制或者杯葛我的講道。

結語

美國懷疑學會創辦人兼主席邁克爾.舍默(Michael Shermer)認為,對付仇恨言論的最佳方法就是容許更多言論自由,採用壓制手段只會令人口服心不服,在民主社會中任何議題都應該在公開平台上辯論。而且,誰可以去決定甚麼是仇恨言論,甚麼不算是呢?這種劃分言論的做法會賦予政府或者監察團體過大的權力。還有,若果你今天以仇恨言論為理由將別人禁聲,明天人家也會以其人之道,還施其人之身。

最近世界首富馬斯克完成了收購推特,他自稱是「絕對言論自由主義者」(Free speech absolutist),他認為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能夠有效運作的重要基石,故此他批評從前推特永久封閉某些顧客的賬戶是不對的。在成功收購的消息傳出之後,推特賬戶的歧視黑人的言論突然之間增加了五倍。倫敦政治經濟學院教授羅賓.曼塞爾(Robin Mansell)說:「言論自由在不同的地方意味著不同的東西,馬斯克提出的是沒有責任的自由。」

甚麼是仇恨言論呢?要怎樣應對仇恨言論呢?這可能是永遠都沒有圓滿答案的問題。

教會及機構在新形勢下的危機管理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4/07/2022

所謂以不變應萬變,有時不過是我們因為前景令人迷惘或煩惱時,拒絕去思考的一個藉口。因為變或不變其實都是一種選擇,無論最後作出何種選擇,我們還是要承擔相關結果的。香港教會正面臨政治和社會環境急速轉變的年代,將面對不少新的挑戰。

殖民地政府優待基督宗教的年代其實早已過去,大家若果仍然停留在「想當年」的話,恐怕只會坐以待斃。現時教會團體雖然在醫療、教育和社會服務等領域仍然有不少的參與,但其影響力和自主權正日漸萎縮。醫療方面不用多說了,由於涉及的資源非常龐大,要提供一般市民可負擔的診治費用,主要的資源必然靠賴政府的補貼,既涉及大量公帑,政府關注、甚至干預其日常運作是十分自然的。教會藉醫療救急扶危的日子已一去不返,在疫情之下連關顧心靈亦面對不少限制,必須重新思考我們的定位。

而教育方面由於涉及意識形態,更是政府逐步收緊管理的對象,大學不用說了,教會的影響力早已式微,而教育局對中小學的監管,由課程內容、教職員聘用、以至圖書館的藏書已逐步收緊。教會作為辦學團體,在法團校董會成立以後其影響力已被削弱,在未來的日子,教會使用學校的地方辦公、聚會和舉辦活動的權利都未必是理所當然的,目前駐校的堂會有需要及早為未來的辦公和聚會地點作準備,否則日後一旦教育局收緊有關安排或要求堂會交付市值租金,而堂會又未能應付的話,恐日常運作亦會大受影響。

同樣,現時不少堂會都附屬於受政府資助的幼稚園和社區服務中心之內,不少機構亦十分依賴政府的資助,若教育局和社署收緊有關地方使用的要求,或嚴格限制於服務內不能加入任何宗教的元素,其影響便會立竿見影。而且現時不少新市鎮的建築物都以公屋和私人屋苑為主,只有商場而很少商業樓宇,教會要尋找地點和租金合適的辦公室已不容易,要找可供一百人以上聚會的地方更困難,必須未雨綢繆,否則一旦被迫與服務的單位清楚分割的時候,就算有錢亦未必能找到可以落腳的地點。

此外,由於愈依賴政府的資源,將來受政府政策的影響和限制的機會和範圍便會愈大,因此,堂會及機構應及早思想如何減少對政府的依賴,不要將過往那種作為政府各項服務的承辦商,以獲取可供聚會地點和服務機會視為理所當然及最「慳水慳力」的模式,「今時唔同往日」,教會愈靠賴會友本身提供的資源,自由度便會愈大,亦愈能承受因為轉變帶來的衝擊,若等轉變真的出現的時候才作打算,恐怕教會及機構的事工只會因為措手不及而一蹶不振。

另一個必須留心的是有關教會和機構作為免稅團體的資格問題,現時的認可慈善捐款可扣稅的上限去到35%,絕對不是一個小數目,對弟兄姊妹來說有關的免稅額亦十分重要,可以減輕繳交的不少稅款。不過,近年政府對免稅慈善團體的監管亦愈來愈嚴格,大家必須在行政上做得更好,避免出現任何不符合公司法和稅務條例的情況。有些教會和機構常常強調以屬靈的態度去事奉,這本來並沒有問題,但若因此而忽略了在行政上和法律上的要求便很容易會出事,特別當社會人士近年對慈善團體的期望愈來愈高;政府對免稅資格的審核亦愈來愈嚴謹,有時會出信查問機構某些事工是否符合成立時的章程和宗旨;銀行亦更著重監察所謂洗黑錢的問題,若教會和機構在行政上有疏忽,甚至會失去免稅團體的資格,而現時要申請成立新的免稅團體,所需時間、手續和過程比以往繁複得多,不能不察。

雖然目前香港政府的宗教政策未有即時要收緊的跡象,但近年國內的宗教政策不斷收緊,大家亦不能掉以輕心。基於歷史和事奉本質,一些教會和機構與海外的教會、機構和宗派等等都有密切的聯繫、甚至財務上的互相支持,在《國安法》下必須加倍留意。長遠來說,我們亦必須有心理準備,萬一將來政府提出一些對免稅團體的額外要求,而有關要求與信仰有抵觸時,我們有沒有放棄免稅團體資格的勇氣?教會亦需不斷提醒會友,奉獻是信徒的本份,免稅是額外的祝福而不是必然和優先的考慮,有需要的時候是可以放棄的。

過去幾年,香港面對急速的轉變,危機處處,而最大的危機是我們不知道自己正處於危機。

資料庫

「但莫特曼發現古代以色列人的信仰力量卻不是期盼神聖的顯現……反之,他們是藉著上帝的話語獲得神聖應許的力量來過活,並期盼在終末可以進入應許之地。故此,以色列人不是追求經歷一個神聖平穩的世界,而是在歷史裏前行,既要放下包袱,又要奮力前進朝向新的可能性。信仰的力量或田立克所說的『生之勇氣』(courage to be),並不是要求上帝賜下一個當下穩定和可預算的生活或世界結構,而是回歸到上帝的應許裏,從不確定的歷史進程中,早知道上帝的國必然在終末的日子來臨……」[1]

蘇遠泰:〈香港民主政治發展的神學反思〉

 

[1] 蘇遠泰:〈香港民主政治發展的神學反思〉,載趙崇明等編:《當教會遇上政治:政治實踐的神學反思》(香港:香港神學院、基道出版社,2005年),頁142。

疫情是教會的一次模擬試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25/04/2022

羅馬書八章35節說:誰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呢?難道是患難嗎?是困苦嗎?是逼迫嗎……」在今時今日的處境,更貼切的應說難道是新冠病毒嗎?是防疫措施嗎?是恐懼嗎?是執事同工嗎?是因循怠惰嗎?

經過了兩年多的疫情,教會的「正常」運作已經受到很大的影響,教會領袖在面對種種新的形勢和挑戰的時候,實在必須不斷反思如何繼續履行教會應有的使命,而不是只著眼於如何遵從政府的防疫措施、避免觸犯法例以及避免同工受感染,不是說這些不重要,但與這些相比,教會的使命更為重要。除了繼續視像崇拜、提醒弟兄姊妹可以透過不同途徑奉獻之外,在疫情之下,我們必須認清甚麼是教會必須做、甚麼是權宜之計、甚麼是與時並進、未雨綢繆。

1. 教會是敬拜上帝培育信徒的地方

A. 同心抗疫不忘教會自主

教會的使命最主要就是敬拜上帝、牧養和裝備弟兄姊妹、傳福音、服侍鄰舍和關心社會,理論上不應有太大的爭議,問題是如何平衡和取捨。在過去兩年,一些教會由起初十分抗拒停止現場聚會,到後來不敢在教會內有任何聚會;由不情願地暫停某些教會活動以減低風險,變成不情願舉辦任何具有風險的活動;由教會自決變成事事以政府的指示為依歸,當中的轉變令人憂慮。

當然,教會作為負責任的公民社會一份子,盡量做好防疫的措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活動是應有之義,教會亦不是特權機構,並非不用理會市民大眾都要共同遵守的規定,問題是教會有其獨特的使命和信仰生活方式,當政府推出一些不符合信仰原則、以及不明白教會日常運作的政策的時候,教會領袖必須據理力爭而不是盲從附和。

以政府要求所有進入宗教場所的人要安裝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以及必須接種疫苗才能進入為例,教會的門應該是向所有人敞開的,耶穌願意尋找被世人忽略、被罪綑綁的迷羊,因此,要教會因為非宗教的理由,拒絕任何真誠地想參與聚會的人入內是不合理的,政府若規定不接種疫苗就不能進入教會是嚴重干犯了宗教自由,是越俎代庖為教會定立了有違信仰原則的規定。

事實上香港大部份教會跟黃大仙及車公廟等接待大量公眾人士的宗教場所截然不同,大部份教會主要只是中小型堂會,出席者經常都是同一批人,聚會人數都不過幾十至二、三百人,弟兄姊妹之間都十分熟識,任何陌生人一進內便會被發現,萬一有人染疫要追蹤同場出席的人並不太難。加上教會的辦公室和聚會的地方很多都是混合使用,若連個別有需要的弟兄姊妹和求助者在平日亦禁止進入教會辦公室尋求信仰和心靈上的幫助,是更不合情理的。

香港有這麼多不同類型的宗教場所和不同的信仰生活模式,若果只用同一條例一刀切地處理,根本就是不切實際,削足就履。退一步說, 強制使用安心出行和接種疫苗,在疫情十分嚴峻時為加快追蹤而短期強制實施尚可以理解,絕不應長期執行,但 問題是很多時政府的防疫政策都是易緊難鬆,由臨時變成長期執行,大家不能掉以輕心。就像四人限聚令一樣,就算疫情曾經幾度放緩,政府亦絕不放寬,教會不應對這些不合理的措施照單全收,噤若寒蟬。

B. 崇拜聚會不能徒具形式

為了避免或減少人群聚集,政府其中一項措施是關閉宗教場所或限制聚會的人數,而大部份教會無論疫情有多嚴重,都會盡量維持現場或網上的崇拜聚會。從政府的角度看,宗教集會和一般同鄉會、聯誼會和朋友之間的社交活動可能差不多,都是非必要和可以隨時暫停的,最重要的是盡量維持醫療、公共服務及商業活動等,後來才認同回校上課對學生的重要性。政府不重視心理和精神的健康,更遑論靈性生活了。

但對於香港一千三百多間教會來說,大部份都認為崇拜是最重要的信仰生活之一,當談到不可停止聚會的時候,主要考慮的幾乎一定是崇拜,既然崇拜這麼重要,當只能透過網上進行的時候,盡一切力量去維持一個有質素的網上崇拜便成為了重中之重。

不少教會只准受薪同工參與崇拜的直播,由於同工人數有限,恩賜不同,如欠缺具備帶領敬拜恩賜的同工在中間,就會令效果未如理想,嚴重影響弟兄姊妹的投入感。有些同工亦不願意學習和嘗試應用不同的器材和應用程式去提高崇拜直播的質素,這種只抱著人有我有,但求有聲有畫便等如向神和弟兄姊妹交了賬的態度是不負責任的。其實,政府關閉宗教場所,並沒有關閉教會的辦公室,由於大部份教會同樣也是註冊公司,而教會執事作為公司董事,對監督公司的運作有重大的法律責任,若禁止他們進入辦公室是匪夷所思的,執事絕對有權利和責任參與完善崇拜的直播。

另外,只要教會的辦公室(亦可能同時是禮堂),於崇拜直播時不向公眾人士和會友開放,只讓參與網上崇拜製作的工作人員參與,與其他影音製作公司和基督教機構的運作沒有太大分別,而當中講員的角色和在婚禮及喪禮擔任訓勉、慰勉的牧者一樣,在崇拜禮儀中是神職人員,在現場參與名正言順。至於其他領唱、司琴、音響和電腦技術的工作人員亦有其難以取代的角色,若對規例的灰色地帶仍有憂慮,可以聘請他們擔任兼職同工,給予適量的工資。為了同心抗疫,可以盡量減少參與的人數,但毋須矯枉過正,除了同工以外禁止所有人士參與崇拜直播的製作。

當然,崇拜其實不只是一個宗教節目,更是信徒集體向上帝呈獻的祭,應盡力獻上我們擁有的最好的祭物。對信徒來說,集體敬拜有其難以取代的重要性,網上直播只是權宜的方法,並非可以長期取代弟兄姊妹之間一起向神獻上讚美的祭的。在過去兩年的直播經驗之中,相信大家已深切體會到集體的敬拜,與只聽到主席和伴唱的歌聲是截然不同的,在家中對崇拜的專注和投入程度是沒法和在教會內相比的。因此,維護一同集體敬拜的權利,但在有需要時善用網上直播崇拜,應是我們長遠的策略。

C. 崇拜不應只以講道為中心

此外,我們對崇拜最大的誤解就是以講道為中心,以為聽了一篇好的道就等如參與了崇拜,因此,在崇拜時四處尋找「好聽」的道,而忽略了崇拜時的集體敬拜、讀經、祈禱、默想、以至彼此問安的重要性。過去兩年,在不用出外講道的時候,若沒有現場崇拜,我只會參與自己教會的網上崇拜,因為我相信教會是一個我們可以參與的屬靈群體,而不是一個我們只是星期日路過,想聽一篇「好道」的地方。其實,在網上資源無比豐富的今天,大家在任何時候上網都可以找到許多有份量的講道、課程、見證和靈修材料,不用在崇拜這個時段才四出尋找「好道」,我們必須問自己:參與崇拜所為何事?

 許多教會受限聚令影響,一直很頭痛如何讓更多弟兄姊妹可以現場參與崇拜,但又不想或不願將崇拜化整為零,因為我們認為崇拜一定要有一篇有份量的道(通常是用長度而不是內容來衡量的),最好有敬拜隊或者詩班,因為事奉人員有限,因此不能開太多場。其實,弟兄姊姊需要的不只是一篇道,還有自己可以和其他弟兄姊妹一起向神唱詩、讚美、祈禱,領受祝福和彼此問安的機會,我們是崇拜的參與者而不是旁觀者。

若果教會空間有限,受限聚令影響或者因為防疫考慮要避免太多人一起聚集的話,何不將崇拜次數增加一倍、兩倍、甚至三倍?並分散於平日晚上和星期六、日全天,由不同的同工或長執負責,只要輪流預備一篇幾分鐘回應近期處境的短講,透過唱詩、讀經、祈禱和見證,親身安慰和鼓勵一些感到憂慮和不安的弟兄姊妹,一起將憂慮交託給神,這樣精簡的崇拜不見得一定比長篇的講道或冗長的敬拜讚美差。而教會領袖在困難的時候必須為弟兄姊妹多行幾步而不是期望零風險,醫護有責任守護大家的健康,教牧有責任守護會眾的心靈。

D. 教會是培育信徒生命的訓練營

教會生活除了聽道之外,還有肢體之間的彼此守望、關心和支持,並且一起去服侍有需要的鄰舍和傳福音。有些教牧同工和長執很擔心萬一教會出現感染群組會影響教會的名聲。若果在所有學校都只上網課、食肆只提供外賣、大部份市民在家工作的嚴峻情況下,這想法當然可以理解,但若果我們可以繼續返工返學,為甚麼不可以返教會?只要做好防疫措施,聚會中不安排聚餐、不會除口罩和保持適當距離,實在看不到一起崇拜為何比起返工返學、看電影、上餐廳和逼巴士更危險?我們又不是為了吃喝玩樂,萬一為了持守信仰而受感染亦無愧於心。網上崇拜好像解決了不可停止聚會的內疚感覺,卻會令人誤以為這就等如滿足了最重要的教會生活,小心,不要掉進這陷阱。

其實,疫情下教會的同工和領袖應該比平時更忙。例如為了保持社交距離,可能要多開幾場崇拜,另外,亦可鼓勵兩三個家庭或三數個弟兄姊妹,在許可情況下,星期日到其中一個家庭的家中,一起參與網上崇拜;以前的團契可能變成小組,小組有需要的時候更可能要化為兩三個人的小小組;同工可能要花更多的時間去弟兄姊妹工作地方附近和他們吃午餐;透過視像電話彼此問候和祝福;上長者家裡為他們祈禱、甚至施聖餐;約大家去行山、逛公園、行海濱長廊,順便分享和祈禱;為失業的會友提供緊急的援助;安排弟兄姊妹為獨居或行動不便的肢體或街坊大掃除;派送防疫物資和食物給附近有困難的基層家庭等等。現場聚會可以暫停,教會的使命卻絕對不能暫停。

在疫情期間,教牧和長執除了有責任盡力為大家維持一起敬拜、祈禱、交通和彼此守望的機會之外,更要留意一些容易被忽略的長者、弱勢群體、傷殘人士和單親家庭等等。其實,疫情下教會的同工和領袖應該比平時更忙,但我們花了大部份時間開會討論的究竟是防疫策略、是否停現場聚會、如何維持奉獻收入、還是如何關心和協助有困難的弟兄姊妹呢?

 

2. 教會是關心鄰舍廣傳福音的基地

A. 教會追求的不是零感染

疫情之下不少市民最擔心的可能是自己和家中的老少會不會染疫,就算沒有染疫,但身邊有人確診、所住大廈需要圍封強檢、甚至要入住隔離中心、排隊等檢測、檢測完等結果、等結果時不敢隨便外出都令人十分煩惱。此外,兩年前要四處「撲」口罩,第五波疫情嚴重,在初期又要「撲」快速檢測套裝和退燒藥物,時不時又出現廁紙缺貨、白米來源不穩、蔬菜肉類未能到港等新聞及謠言滿天飛,再加上禁足封城的傳聞,疑幻疑真,實在疲於奔命。 

面對這種種令人擔憂、恐懼、氣憤和覺得荒謬的現象,其實也是我們最需要稍為停一停、想一想,學習交託給上帝的時候。疫情持續了兩年,經過了心情的不斷起跌,大家應該細心回望一下,便會知道自己最重視的是甚麼,了解甚麼事必須把握機會做,知道甚麼事其實可做可不做、甚至可以考慮放棄,知道哪些人是你最掛念以及哪些人心裡真的掛念你,學習分辨甚麼是可以改變的以及甚麼是根本完全無法靠自己的力量改變的。作為教會的同工和長執,疫情其中一個重要的功課就是讓大家更清楚認識教會和自己的強項和弱點,是改善教會和自己的一個重要契機,究竟教會最重視的是追求零感染、不會誤墮法網、還是要努力實踐大使命? 

B. 明光社的嘗試和體會

機構是翼鋒教會,在疫情之中面對的困難絕對不比堂會少,但在過去兩年多的觀察,當很多日常工作和原有事奉被迫暫停,但只要願意努力嘗試去開拓新的事奉模式,以及在看到別人的需要時,願意憑信心、按感動行前一步,上帝是會很奇妙地在曠野開道路,在沙漠開江河,並且會供應一切所需。

以明光社為例,作為一個一直並非以前線服務為主的機構,在兩年前開始,因為原有的事奉,特別是到學校主領講座的數目大幅受影響而取消,同工多了一點空間,看到基層市民在疫情下的需要很大,而他們又不了解可以從何處獲得幫助,於是我們毅然加入了服侍劏房戶的行列,由我們申請不同的基金,然後與深水埗區一些有服侍基層的前線機構和教會合作,由機構和教會轉介一些有需要的個案給我們,加上不少新接觸的個案,至今我們已為二百多個劏房戶申請了關愛基金去改善家居環境,例如購買雪櫃、洗衣機、傢俬、電器和雜物等。 

不過,我們不會因為基金要求的任務完成了便完結我們的服侍,我們特別關注一些有小朋友的家庭、長期病患、失業人士、獨居長者的需要,會繼續跟進當中有持續需要的家庭,作一些定期的關心,例如在農曆年前後派年糕、福袋和盆菜。此外,有一些個案有特殊需要,例如前陣子氣溫急降有家庭沒有棉被、有家庭沒有嬰兒奶粉、沒有快速檢測套裝、沒有一些基本的消毒用品和常用的傷風感冒藥物,我們便立即在一些緊急基金撥款,給他們買有關物資。若他們需要長期支援或有興趣了解信仰,亦會在徵得當事人同意之後,轉介給這一區的教會跟進。

這兩年來我和幾間前線機構的總幹事幾乎每兩個星期都會在網上開會,既有互相關心和鼓勵,亦不斷合作,彼此分享一些有心人奉獻的物資,盡快送到一些有需要的人手上,大家的團契和合作精神令人十分感動,在困難之中可以看到的是許多有心的好撒馬利亞人,以及等待我們幫助的家庭,疫情其實是對信仰的一場操練,肯面對操練的會變得更強壯、信心更堅定,還有的就是心情更開朗。

在疫情愈嚴峻的時候,是教會愈需要服侍貧窮人和鄰舍的時候,大家應考慮為有需要的鄰舍送上一些急需的物資,許多基層、甚至個別行業的人士在疫情下收入大減,那怕是一個飯盒、一個盆菜、一張超市禮券、一聲關心和問候,對他們來說都是十分重要的支持和鼓勵。而在人心不安的時候,也是人最願意思想人生問題的時候,也是傳福音的好機會。當人人都擔心染疫,正是基督徒更需要站出來服侍的時候,當醫護和前線的清潔員工、大廈管理員工和售貨員都謹守崗位,教牧同工和長執又豈能只顧自己的人身安全,單單跟從政府的防疫措施便當作履行了我們應有的職務呢?

小心,防疫固然重要,但萬一因為繼續服侍而帶來一些麻煩,甚至染疫亦不是世界末日,平常心看待就可以。農曆年期間,明光社曾協助派發盆菜給預約了到辦公室樓下到取的劏房居民,一名全日協助我們的義工在一個星期六的中午曾進入辦公室並進食,接著的星期一中午我們知悉他初步確診,結果在星期六曾與他接觸和星期一在辦公室的同工,為安全計都自行去檢測,並在有結果前在家工作,星期一放工前我們找到清潔公司來為全公司消毒及噴灑光觸媒,星期二由其他本來在家工作的同工繼續回辦公室工作,讓我們的服侍得以不受影響。我們會繼續小心防疫,但不會忘記我們一向關心的群體以及香港社會的需要,深信疫情不能攔阻基督的愛,亦不能改變教會的使命。 

C. 教會和機構有無盡的事奉機遇

就算疫情下大家怕出街,也絕對可以透過奉獻金錢和物資去祝福別人。其實在疫情較嚴峻的期間,不少前線機構的同工已累積了不少應變的經驗,例如只將禮物送到受助者的樓下或門口,不入大廈或者不入屋,亦可以電話預約他們分批到教會或機構的樓下或門外領取。若果疫情緩和了,也可以「傾多幾句 」,只要做好防疫措施,其實和一般商舖的店員和顧客接觸的情形差不多,也不是甚麼高危的行為,毋須過度憂慮。 
 
有時小學及幼稚園停止面授課堂,只能網課,令不少家長很頭痛,因為屋企地方淺窄,又沒有寬頻,又不是住在學校附近,小朋友根本很難上網課,幸而有些教會、機構願意開放地方給這些學生上網課,更提供Wi-Fi,甚至借出電腦,其實許多教會星期一至五都是丟空的,何不用來服侍這些有需要的家庭呢?教會究竟應怕有同工感染多些,還是怕沒為有需要的人送上一杯涼水多些呢?若果好撒馬利亞人生活在今日的香港,在疫情之下究竟他會怎樣對待那些他見到並且很有需要的人呢?

疫情至今已兩年多的時間,若果仍然有教會的牧者、同工、長執和組長覺得很多事因為停了現場崇拜和聚會而做不到的,我相信不是疫情的問題,是我們自己的問題。疫情是教會的一次模擬試,讓教會可以作一次全身檢查,及早固本培元,才能鞏固教會的根基,有能力迎接將來可能出現的更大挑戰。

疫情下崇拜和牧養的挑戰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31/03/2022

羅馬書八章35節說:「誰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呢?難道是患難嗎?是困苦嗎?是逼迫嗎……」在今時今日的處境,更貼切的應說難道是新冠病毒嗎?是防疫措施嗎?是恐懼嗎?是執事同工嗎?

經過了兩年的疫情,教會的「正常」運作已經受到很大的影響,教會領袖在面對種種新的形勢和挑戰的時候,實在必須不斷反思如何繼續履行教會應有的使命,而不是只著眼於如何遵從政府的防疫措施,避免觸犯法例以及避免同工受感染。除了繼續視像崇拜、提醒弟兄姊妹可以透過不同途徑奉獻之外,在疫情之下,我們必須認清甚麼是教會必須做、甚麼是權宜之計、甚麼是與時並進、未雨綢繆。

教會的使命最主要就是敬拜上帝、牧養和裝備弟兄姊妹、傳福音、服侍鄰舍和關心社會,理論上不應有太大的爭議,問題是如何平衡和取捨。在過去兩年,一些教會由起初十分抗拒停止現場聚會,到後來不敢在教會內有任何聚會;由不情願地暫停某些教會活動以減低風險,變成不情願舉辦任何具有風險的活動;由教會自決變成事事以政府的指示為依歸,當中的轉變令人憂慮。

當然,教會作為負責任的公民社會一份子,盡量做好防疫的措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活動是應有之義,教會亦不是特權機構,不用理會市民大眾都要共同遵守的規定,問題是教會有其獨特的使命和信仰生活方式,當政府推出一些不符合信仰原則、以及不明白教會日常運作的政策的時候,教會領袖必須據理力爭而不是盲從附和。

以政府要求所有宗教場所未來要安裝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以及必須接種疫苗才能進入為例,教會的門應該是向所有人敞開的,耶穌願意尋找被世人忽略、被罪綑綁的迷羊,因此,要教會因為非宗教的理由,拒絕任何真誠地想參與聚會的人入內是不合理的,政府若規定不接種疫苗就不能進入教會是嚴重干犯了宗教自由,是越俎代庖為教會定立了有違信仰原則的規定。

事實上香港大部份教會跟黃大仙及車公廟等接待大量公眾人士的宗教場所截然不同,大部份教會主要只是中小型堂會,出席者經常都是同一批人,聚會人數都不過幾十至二、三百人,弟兄姊妹之間都十分熟識,任何陌生人一進內便會被發現,萬一有人染疫要追蹤同場出席的人並不太難。加上教會的辦公室和聚會的地方很多都是混合使用,若連個別有需要的弟兄姊妹和求助者在平日亦禁止進入教會辦公室,尋求信仰和心靈上的幫助是不合情理的。

香港有這麼多不同類型的宗教場所和不同的信仰生活模式,若果只用同一條例一刀切地處理,根本就是不切實際,削足就履。退一步說, 強制使用安心出行和接種疫苗,在疫情十分嚴峻時為加快追蹤而短期強制實施尚可以理解,絕不應長期執行,但 問題是很多時政府的防疫政策都是易緊難鬆,由臨時變成長期執行,大家不能掉以輕心。就像四人限聚令一樣,就算疫情曾經幾度放緩,政府亦絕不放寬,教會不應對這些不合理的措施照單全收,噤若寒蟬。

此外,過去兩年,最受教會和弟兄姊妹關注的,當然是甚麼情況下須停止現場的崇拜聚會,只能提供網上直播。但在第四波疫情的後期,連幼稚園也可以回校上課,許多公眾場所都可以恢復活動,就是教會遲遲未可以現場聚會,從抗疫角度來說是毫不科學的。其後,就算可以現場聚會,但在人數限制方面比戲院和其他表演場地仍然更嚴格,亦是毫不合理的。

從政府的角度來看,宗教集會和一般同鄉會、聯誼會和朋友之間的社交活動可能差不多,都是非必要和可以隨時暫停的。但對信徒來說,集體敬拜有其難以取代的重要性,網上直播只是權宜的方法,並非可以長期取代弟兄姊妹之間一起向神獻上讚美的祭的,在家中對崇拜的專注和投入程度是沒法和在教會內相比的。

教會生活除了聽道之外,還有肢體之間的彼此守望、關心和支持,並且一起去服侍有需要的鄰舍和傳福音。有些教牧同工和長執很擔心萬一教會出現感染群組會影響教會的名聲,若果在所有學校都只上網課、食肆只有外賣、大部份市民在家工作的嚴峻情況當然可以理解。若果我們可以繼續返工返學,為甚麼不可以返教會?只要做好防疫措施,聚會中不安排飲食、不會除口罩和保持適當距離,實在看不到一起崇拜為何比起返工返學、看電影、上餐廳和逼巴士更危險?我們又不是為了吃喝玩樂,為了持守信仰而受感染亦無愧於心。網上崇拜好像解決了不可停止聚會的內疚感覺,卻會令人誤以為這就等如滿足了最重要的教會生活。

其實,疫情下教會的同工和領袖應該比平時更忙。例如為了保持社交距離,可能要多開幾場崇拜,或者將崇拜分散在平日晚上,或者星期六、日多開幾場;以前的團契可能變成小組,小組有需要的時候更可能要化為兩三個人的小小組;同工可能要花更多的時間去弟兄姊妹工作地方附近和他們吃午餐;透過視像電話彼此問候和祝福;上長者家裡為他們祈禱、甚至施聖餐;約大家去行山、逛公園、行海濱長廊,順便分享和祈禱;為失業的會友提供緊急的援助;安排弟兄姊妹為獨居、行動不便的肢體或街坊大掃除;派送防疫物資和食物給附近有困難的基層家庭等等。現場聚會可以暫停,教會的使命卻絕對不能暫停。

重返加拿大之新體驗

梁林天慧 | 梁林天慧博士為香港註冊社工,明光社顧問兼前董事,曾出任浸會愛群社會服務處總幹事,2006年至2012年她出任香港聖經公會總幹事及基督教靈實協會家庭及社區服務顧問(兼任)。早年於多倫多大學主修心理學,現已移居加拿大,享受弄孫之樂,仍繼續為主作工。
13/01/2022
專欄:有情無國界 (*所有文章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國家:加拿大

初來步到

從香港回流加拿大已接近九個月,偶爾也會在facebook 發放自己及家人的近照。照片多是描繪人生開心穩妥的一面,其實過去大半年的生活可說是苦樂參半,除衣食住行要操心外,心情也會隨著際遇有起有跌……

剛到加拿大,好像真是呼吸到自由的空氣:居住的地方寛大了、城市綠化完善、鄰居與碰到的市民都彬彬有禮 “nice”,買東西提醒自己記緊說謝謝,經常聽到別人回報一句:「祝你今天愉快。」這些都像在表達基督信仰,推崇愛鄰如己。社會上的貧富懸殊也不明顯,「自己的事要自己動手」、銀行與超市無特等premier 櫃枱與平民之分,顧客一概要排隊輪候,這些讓人想起人人平等的理念。一時間感到身處一個有教養、友善、尊重人權的公民社會中,與在港時那擠迫、匆匆忙忙,途人連瞧別人一眼的時間也嫌麻煩的景象似乎大大不同。

人權至上是禍是福?

但當安頓下來後我們也經歷不少人權至上帶來的麻煩,例如駕車要永遠讓行人有優先,市區道路經常在上、下班時間較擠迫,車主要小心行人的突發行為、單車、送外賣的車子、再要留意下雨或風雪對駕駛的影響,實在要做到一眼關七,更要鍛鍊自己不輕易發脾氣,才能安全駕駛!

真的完全認同人人平等?

人權、平等的觀念讓社會人士看工作無分貴賤,DIY 理念要求市民親自動手砌傢具、修理房子,鮮有家庭慣性地僱用家庭傭工料理家務,正因家傭薪金昂貴、工時和權益均備受保障,我聽過一些家庭因找不到適合的家傭照顧長者而最後決定將長者送回香港的故事,當然,作為回流人士,雖然十分認同人人平等與自食其力等理想,可是在老家卻習慣有傭人幫忙處理家務、照顧兒女,現在卻事事要自己動手,這些均需好好適應。

閒聊也要小心

也有朋友提醒我,與陌生人閒聊要額外小心,不要隨便問及人家的家庭與婚姻狀況,要充份尊重私隱、不隨意問種族、甚至宜用partner 去介紹身邊的伴侶而避免直稱太太、丈夫,避免別人覺得我們對一些人和事有保留或不夠尊重小眾(minority)的權益等。事事要顧及會否得罪別人、會否被人說有歧視之嫌?甚至用上某些稱號如印第安人、愛斯基摩人都宜小心,可能宜以First Nations people 代之?這些種種考量為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帶來張力,特別是當我們身處疫情中,很容易覺得少說話為妙,不如閉關自守,不主動去交朋友為上策?若要向人傳福音,那就更困難重重了!

空間感、孤寂感

剛剛到埗的幾個月,實在被充足的空間感、優美的自然生態環境深深吸引,光顧餐廳、咖啡店不用預先留座、寧靜的生活環境有助人多思考及進行創作、享受大自然等,但當我們步入寒冬季節,那空間感會否變成空虛、寂寞、茫然的感覺?作為異鄉客,朋友固然不多,若果家人也住在遠處(即使在同一城市)而疫情又遲遲未減退,這種孤寂恐怕會有增無減。

婚姻關係脆弱、教養子女不易

另一方面,人權至上的文化讓表達十分自由,表面上各人都好nice,又樂於表達同理心,但發覺原來在性愛開放和性傾向自由選擇的社會,婚姻/家庭的破碎和核心家庭的脆弱隨處可見!例如在美國,一半以上的美國人已經自認不信基督教了,剩下來的有多少對信仰認真?抑或只憑己意行事?替代基督信仰的潮流包括運動/瑜珈熱、提倡包容和支持大愛(同性婚姻)的聯合教會、信UFO、信靈異事件……只需要稍看電視推舉的最受歡迎劇集便能一目了然!當然信仰甚麼是私人選擇、別人,包括父母最好少些過問。

經文的提醒

面對以上的境況我想到三段經文:

1)「你該知道,末世必有艱難的日子來到。那時人會專愛自己,貪愛錢財,自誇,狂傲,毀謗,違背父母,忘恩負義,心不聖潔, 沒有親情,抗拒和解,好說讒言,不能節制,性情兇暴,不愛良善, 賣主賣友,任意妄為,自高自大,愛好宴樂,不愛上帝, 有敬虔的外貌,卻背棄了敬虔的實質,這等人你要避開。」(提後三1-5 《和修版》)

2)「既然你們與基督同死而脫離了世上粗淺的學說,為甚麼仍像生活在世俗中一樣…… 這些都是根據人的命令和教導,論到這一切都是一經使用就都敗壞了。這些規條使人徒有智慧之名,用私意崇拜,自表謙卑,苦待己身,其實在克制肉體的情慾上毫無功效。(西二20-23《和修版》)

3) 「要常常喜樂, 不住地禱告,凡事謝恩……凡事要察驗:美善的事要持守, 各樣惡事要禁戒。」(帖前五章16-22)

帖前的經文幫助我適應回流的生活。若要做到不住地禱告,不如每時每刻活在禱告中,當困難出現,便即時、就地禱告在天上,卻也是無處不在的上帝,在自己想辦法解決的同時也將事情交給祂,無論即時的結果如何我們均以感恩的心情領受,提醒自己要從多方面去看和分析所經歷的事,特別去考慮從天父的角度和遠景去看事物,這樣做,發現要感恩的地方持續很多。

作好管家

最後,「作好管家」也是一個有助適應的《聖經》教導,我既決定在加拿大退休、定居,當然了解到自己過去的身份、名銜、資歷和昔日對社會的貢獻不會為這裡的人所知,因此我並沒有期望別人(包括家人)對我作優先考慮/尊重。當眾多期望被豁出去以後,自己只希望可以做好管家:好好管理每月的收支和本份、找尋可以服侍的崗位,資歷和恩賜既然是祂所賜,應順服祂的安排,靠著祂的力量繼續以慷慨和主動的心態,服務身邊的人。

慎防「被完善」的宗教自由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7/05/2021

隨著兩制的逐漸融合,一直以來香港不同範疇以為行之有效的那一套,已不能假設一定會50年不變,而且不是小變、不是內容轉變,更嚴重的可能是基本定義的改變,不再以香港過往那一套為標準,而是要以一國為最重要依據。當港人治港變為愛國者治港;公務員全部要宣誓效忠;傳媒漸漸變成只能認同政府的宣傳機器;教師由專業自主變成需要全面監察的對象……若果未來的宗教政策亦要以一國為依據,那麼教會和機構對將要面臨的衝擊絕對不能掉以輕心。

國內對宗教自由的看法,與西方民主國家和香港過往一直實行的有明顯的差異,中國憲法所指的是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與香港一直以來所奉行的宗教自由並不相同,簡單而言,人民可以自由選擇信仰不同的宗教(共產黨員例外),並不代表各個宗教團體在傳教和服務方面是可以有很大的自由度,而國內所保障的只是「正常的宗教活動」而且國家會「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1] 即只可以在政府引導下,在已批准的宗教組織、登記場所進行宗教活動。以基督教為例,政府批准的全國性組織只有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以及中國基督教協會,因此未經登記的家庭教會是非法組織,而在不同時候、不同省市對家庭教會的管制雖然並不相同,時鬆時緊,但整體來說,近年是不斷收緊,就算三自教會亦不例外,不少省市出現拆十字架、甚至整座教堂被視為違章建築而需要清拆。[2] 其他較常見的情況就是不准在教堂以外傳教、不准向未成年人士傳教、教會亦不能自由參與教育和社會服務等。

以上種種與香港一直奉行的宗教自由有很大分別,因此,未來若果政府在宗教政策上建議作出任何改動,就算信誓旦旦保證香港仍然有宗教自由,我們也要問清楚,所謂宗教自由的內涵究竟是甚麼?一直以來香港所奉行的宗教自由,包括以下幾個重要的範疇:

首先,自由選擇信奉甚麼宗教,也包括參與哪一類型的教會。在香港基督教的宗派林立,更有不少獨立的堂會,以及由個別牧師、傳道、甚至平信徒自行成立的教會,毋須任何機構批准。大家必須提高警惕,未來政府會否重提要成立類似宗教管理局的組織,或要求所有教會必須加入某些聯會或協會?當然,連帶相關的是日後牧師是否需要註冊、登記、甚至由某些組織審批?[3] 而甚麼事情最容易引發有關方面提出要規管牧師和教會、甚至要求發牌?就是出現個別牧師的失德或教會的財務和行政混亂的問題,若教會在財務和行政上沒完善的自我監察機制,弟兄姊妹之間缺乏足夠的信任,恐怕一旦出現任何傳聞,在真相未明之前大家已陷入互相攻擊、甚至彼此出賣的網羅。

此外,一直以來,香港的教會可以自由參與和成立不同的機構服務社會,例如醫療、教育、社會福利、社會關懷、傳媒和出版等等;與國內的教會只限於為會眾提供宗教活動有很大差異。雖然一時之間未必會有180度的轉變,但教會辦學團體在津貼學校之內聚會和辦公的自由度有可能會逐漸收緊,大家必須為未來可能出現的轉變作好準備。正如教會辦的社會服務中心,無論在資源運用和場地使用等方面,日後也有可能受到更嚴格的規管。教會不要再留戀透過辦學和社會服務獲取更多資源協助傳教的歲月,而應考慮自力更生,由弟兄姊妹努力承擔教會的所有支出,甚至補貼教育和社會服務方面的工作,避免出現為維持政府資助而放棄福音使命,本末倒置的情況。

另一方面,不少宗派、機構和差會也是跨國性的組織,必然有海外聯繫;而一些扶貧和宣教組織的服侍,無論是人力和財政資源,也必然是超越本港的;雖然這些跨國的聯繫本身不一定有從屬的關係,在財政和行政上亦可能是獨立的,但當其他國家的政府和姊妹機構在評論和回應香港一些政治事件時,若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不能排除會出現火燒連環船的情況。跨國性的組織需要減少接受海外的奉獻,盡快在行政和財政上完全獨立,甚至考將地區總部遷離香港是無法迴避的問題。

當然,還有一點,對教會來說將會是十分敏感和頭痛的,就是何謂愛國的問題。許多教會和信徒由於血濃於水的民族感情,對自己的國家、歷史、文化和地土都有強烈的感情,亦對向同胞傳福音有很大的負擔。但愛國不等如盲目跟從及附和國家和特區政府的決定,教會是政府的諍友而不是下屬,只能是其是、非其非,更重要的是當國家的政策和要求與教會的信仰有衝突時,信徒只能選擇順從神、不順從人。而教會是敬拜神的地方,不應變成宣揚國家政策和歌頌領導人的場所,這是我們必須堅持的但堅是要付代的。

香港的宗教政策將會面臨何種程度的轉變,今天沒有人能說得準,因此,趁著還有時間和空間,教會應更多從歷史中學習,王明道、倪柝聲等牧者在上世紀50年代三自運動時面對的挑戰,我們今天必須重溫,避免重蹈1949年之後國內教會的覆轍。[4] 日後任何人若提出要「完善」現行宗教自由政策的話,大家必須明白我們的底線究竟在哪裡,並且慎思明辨,堅守我們應有的信仰立場。


[1] 參2017年6月14日通過的《宗教事務條例》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17年9月7日,網站: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7-09/07/content_5223282.htm(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4月28日)。

[2] 〈「不要拆我們的十字架」 浙江三自及家庭教會均受影響〉,《時代論壇》,2014年5月3日,網站:https://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83218&Pid=5&Version=0&Cid=220&Charset=big5_hkscs(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4月28日)。

[3] 〈基督徒團體發起聯署 要求林鄭收回宗教政綱〉,立場新聞,2017年3月3日,網站: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基督徒團體發起聯署-要求林鄭收回宗教政綱/(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4月28日)。

[4] 邢福增、梁家麟:《五十年代三自運動的研究》(香港:建道神學院基督教與中國文化研究中心,1996)。

教會團體必須留心的地雷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9/01/2021

最近有教會團體因為籌款的問題被警方調查,並凍結銀行戶口,引起教內教外人士的關注。其實,面對近年的社會及政治環境的轉變,堂會及機構有不少做事的方式必須改變,否則將來政府根本毋須用政治或宗教的理由,教會群體因為誤墮法網而被檢控的事件恐怕亦只會不斷增加,而不幸的是有時我們明知是地雷也要踩下去。雖然,若果一個政府欠缺包容異見和批評的胸襟,要針對一些不合作的民間團體有許多方法,不過,教會要面對的不單是政府、也是眾,當教會受到不公平的對待的時候,若果本身光明磊落,不會讓人覺得有任何涉及個人操守上的問題,以及辦事馬虎、以權謀私、貪小便宜、明知故犯也是十分重要的。 

香港大部份堂會和機構都是免稅團體和有限公司,本身都受公司註冊處和稅務局的監管,若果是辦學或社會服務團體則受教育局和社會福利署規管,此外,還有許多不能忽略、大大小小不同的法例,例如《消防條例》、《僱傭條例》等等。由於教會圈子內一些做事的方式未能與時並進,往往容易出事。可以出事的地方多不勝數,嘗試在下面舉幾個例子: 

第一,物業問題。香港寸金尺土,為了善用地方,有些堂會和機構的物業也可能有僭建或未經批准改變土地用途的問題,例如將露台或天台改建,使用工廠大廈作辦公或聚會的用途,更嚴重的可能是違反消防條例除了保險的問題外,萬一發生意外,人命的傷亡是難以補償的。由於出入的人數太多、影響其他用戶使用公共設施或擔心走火通道問題,因而被投訴和被有關部門發信警告的例子也有不少。

第二,行政問題。由於貪方便或者認為我們做的是天國的事工,不想浪費太多時間在行政事務之上,有些堂會和機構並沒有嚴格遵守或留意《公司條例》和《稅務條例》的規定,因而對在甚麼時候召開週年會員大會和董事會、是否有足夠的通知期、法定人數、會議程序、會議記錄都是馬馬虎虎,隨便填報、甚至與事實不符,認為這些都不過是例行公事,掉以輕心,結果被有關部門檢控和處罰時有所聞。作為堂會或機構負責人可以選擇不親身處理一些行政事務,但堂會和機構本身不能選擇不處理,必須委派有經驗和能力的同工或者執事來處理。 

第三,財務問題。教會團體重視生命,對牧者和屬靈領袖有時因為尊重和信任的緣故,所以不敢事事要求交代。尊重是好的,不過,為了保護受尊重的人,清晰的財務制度是必須的,而作為領導的,更應自願被監,主動交,既可以作好的榜樣,也可以讓其他人有規有矩,畢竟,最容易絆倒人的不外金錢、名譽、權力和情慾,作為領袖在這四方面應特別謹慎。不是別人信不過你,是你不要太過相信自己,不要將自己放在試探之中。一般來說,堂會的奉獻主要來自會友,最好避免私下將現金交予同工、或者轉入同工的個人戶口,另一方面,應該像公務員一樣,當同工收到任何大額的個人奉獻或禮物的時候,必須有一個申報和批准的機制,以避免有同工出現私下收受利益的問題。任何涉及同工薪酬和利益的決定,同工都應該避嫌,不參與有關討論。

至於機構的籌款,很多時涉及公眾,必須更加小心,近年興起的眾籌固然是一個新的途徑,也可以接觸一些非原來的支持者,不過,若涉及一些來歷不明的大額捐款,便容易墮入被指洗黑錢的陷阱,機構最好訂明捐款達某個數額例如50,000元以上必須知道捐款人或公司的名字而收到捐款後亦應與捐款者聯絡萬一有任何爭議時亦有可追查的依據。另一方面,若籌款太成功,突然間多了大筆金錢的時候,在監管及運用方面需有更高的透明度,而機構負責人應避免任何個人利益衝突。例如在招聘、外判、發放津貼時不能讓人有明益自己人、私相授受的懷疑,應由一個有公信力及獨立性的董事會來處理。若沒有這方面的經驗可以請教有經驗的人,在法律面前,不知者仍然有罪。

無論是堂會或機構的負責人,不單要對天國的事工負責,也要在世人面前有好的見證,教會作為社會的守望者,自己必須先避免觸犯法例,除非有關法例侵害了我們的宗教自由和基本人權。

隨著時代轉變的教會

疫情和社會事件,都令人思考教會需要改變這課題,回顧過去,香港的教會一直都隨著時代轉變,50至60年代中期,當時香港面對著人口急增及大量難民自內地來港問題,基督教團體便在當時參與緊急福利救濟工作,提供物質援助。到了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香港的經濟持續發展及難民問題亦變得穩定,海外團體的捐款隨之減少,而基督教志願團體便與香港政府建立了「夥伴」關係,由政府提供經濟方面補助,基督教團體提供服務,承擔社會福利及辦學等工作。而到了80至90年代,基督教志願團體的服務走向專業化,同時亦反省到服務是否走向「世俗化」,令服務缺少了信仰特性。此外,亦有一些基督教團體開始積極回應香港的社會事務、公共政策。基督教在當時亦致力傳福音及植堂工作。[1]


 

[1] 邢福增:〈香港基督教的政治及社會角色:歷史的回顧〉,載趙崇明等編:《當教會遇上政治:政治實踐的神學反思》(香港:香港神學院、基道出版社,2005),頁33–67。

同性婚姻對社會的影響

26/03/2020

婚姻制度受損

  1. 同性婚姻一旦出現,會為社會帶來深遠影響,它會改變婚姻的定義。
  2. 一男一女的婚姻,不再是婚姻唯一的組合。
  3. 由相同性別人士組成的婚姻,不會自然地有孩子。
  4. 這些家庭不會自然的延續後代。

 

破窗之後有更多爭取

  1. 若實施同性婚姻,會引發破窗效應,不同人士可要求廢除婚姻的各種限制。
  2. 要求廢除人數限制,如多人婚姻。
  3. 要求廢除物種限制,即人類可以與不同物種結婚,如物種婚姻,人類與動物結婚;二次元婚姻,人類與虛擬偶像、卡通人物結婚。

 

兒童權益受損

  1. 同性婚姻自然會引致同性領養,以及利用科技繁殖下一代。
  2. 孩子要在缺乏父或母的環境下成長。
  3. 孩子未能在原生家庭中從父母的互動中學習兩性相處。
  4. 不利孩子的成長。

 

影響學校倫理教育

  1. 同性婚姻的出現,更會影響學校的倫理教育。
  2. 學校要宣揚男男、女女的同性戀,和一般異性戀都是天生正常的。
  3. 學校要保護同性戀者,將之變成特權階級。
  4. 教科書要配合,減少對同性戀者的「冒犯」。
  5. 學校甚至要引入支持同性戀者的圖書、故事書,好讓那些在同性伴侶中成長的孩子,可以「不被冒犯地」得到正常待遇。

 

性別主流化的文化

  1. 同性婚姻更會影響性別主流化的文化,有關夫妻等具兩性差異的字眼不能再使用,取而代之的是性別中立用語。
  2. 家長只能有「家長一」和「家長二」,不能再用「父」「母」二字,變相將男女特點削平。
  3. 強調兩性的東西最終被取代,但事實上男女大不同的本質卻不能改變,最後社會逐漸變形、走樣,失去兩性本來美善的特質。

 

福利與權利

  1. 社會就婚姻家庭和孩子的福利,同樣要分給同性婚姻者,例如公共房屋、社會福利、免稅額、撫養權及領養權等等。
  2. 以上的公共資源,有些需要排隊輪候,如公屋,等候的人肯定需要更長的時間輪候。

 

白色恐懼

  1. 宗教團體,或者一些人因為其政治取向/良心而不認同同性戀社會運動,將受到攻擊和不平等的對待。
  2. 根據外國經驗,教會及信徒在宣講同性性行為是罪、或拒絕為同性婚姻提供服務的時候,有機會被控「滋擾、冒犯或中傷」同性戀者,觸犯仇恨罪或歧視法,最終會被判巨額罰款、甚至入獄。

第三屆基督教性倫理峰會花絮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13/01/2020

在這個風雨飄搖的日子,感恩「第三屆基督教性倫理峰會」於2019年10月25至26日假恩福中心順利舉行,由第一屆開始,明光社每屆都會協辦性倫理峰會,2019年大會以「守護婚姻」為主題,邀請來自英國的大律師保羅.戴蒙德(Paul Diamond)及中國神學研究院榮休教授鄭順佳博士分享,聚會約有100人出席。

婚姻是甚麼

明光社

戴蒙德先生於峰會第一天分享「婚姻應否被重新定義」及「守護婚姻:宗教自由與歧視」。他認為是社會制度讓個人有權享有社會福利。從人類學角度,婚姻是兩性之間互補的關係,肩負著生養下一代及價值傳承的作用,他強調,家庭是為孩子而設,不是孩子為家庭而生。他提醒我們,性小眾對基督教非常不寬容,香港的信徒要裝備起來回應。他提到《歐洲人權公約》第九條保障了人有思想丶良心和宗教自由,但很多時,在如何實踐(manifest)上卻出現爭議。

基督徒受到迫害

戴蒙德先生提醒我們,基督徒面對的是一場政治運動,他分享了很多英國法庭的逆向歧視個案,說明當地在婚姻被重新定義後,社會、個人及教會在實踐信仰自由時所面對的法律挑戰。

1. Johns v Derby City Council打吡市議會:Owen和Eunice Johns這對基督徒夫婦,因為不願意肯定同性戀行為而失去作為寄養家庭的資格,法官認為他們對同性戀的看法對所寄養的兒童有真正的風險(real risk)及令有關兒童受感染(infected with),法官將不認同同性戀行為的觀點視為病毒,會令所照顧的兒童受感染。戴蒙德先生認為將基督教的價值觀類比如病菌會傳染給兒童,是匪夷所思的!

2. McFarlane v Relate Ltd案:McFarlane是一位基督徒輔導員,受聘於英國一間全國性的輔導機構Relate。McFarlane一直表現很好,直至他向上司表達他對於以性心理治療幫助同性戀伴侶的有效性存疑,他便被解僱,他遂控告Relate。案件在英國法庭審理,McFarlane被判敗訴,於是,戴蒙德先生將這宗案件遞交到歐洲人權法庭(ECHR),可惜,法庭仍然判McFarlane敗訴。這宗案件顯示基督徒可能因為信仰的緣故失去輔導員的工作。

3. Felix Ngole v University of Sheffield謝菲爾德大學案:Ngole是一位社工學生,他於2015年在個人臉書討論美國的Kim Davis因拒絕簽發同性結婚證書而入獄的事件,當中提到《聖經》指同性戀是罪的內容,學校為此收到匿名投訴,之後禁止他成為社工,因他的言論有歧視性本質(discriminatory nature)。後來他雖然得到平反,但事件發生時,報章以大標題「恐同不能成為社會工作者」來報道,當他在法庭上得到平反後,就只有一小段報道,指「男子贏得上訴」。戴蒙德先生藉這宗案件提醒與會者,主流傳媒對於涉及LGBT的報道手法非常偏頗,他鼓勵香港教會開拓媒體工作。

基督徒如何回應

戴蒙德先生在結語時感嘆過去幾年,看到基督徒被禁止穿戴十字架丶領養孩子,甚至失去工作及專業資格,這對基督徒實在非常不公平,甚至有法官在批核同志的領養案件上,說了一句「兒童需要爸爸媽媽」也被指為不寬容。他認為我們要協助維護家庭的組織發展及做到媒體友善,發揮媒體的力量去影響法官,他們都是生活在香港的,同樣會閱報,受媒體訊息影響。此外,基督徒不應該只關心自己的宗教自由,如果有同性戀者受到欺凌時,基督徒也要出手阻止,這亦是基督徒信仰的實踐。他呼籲基督徒律師起來,為信仰自由辯護。

上帝設立性婚姻家庭

明光社

鄭順佳博士分享「婚姻的神學反思」,他認為現代社會,性的領域非常廣泛,到處都是性的解放,性的淘空,導致性失去創意及規範,因此,基督徒要明白《聖經》如何給我們指引,認識上帝創造性的心意。創世記二章18節提到:「耶和華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上帝創造完各樣動植物後,覺得一切都非常美好,唯獨認為「那人獨居不好」,因他未覓得他的伴侶,於是,上帝造了一個女人幫助他,且吩咐他們要生養眾多及管理大地,要向上帝負責。上帝亦會向人問責,這是創造男女的心意,性是上帝美麗和奇妙的創造,性座落在創造和立約的脈絡中。

性的規範及界限

上帝透過律法書將律例和禁令呈現,使人明白性的意涵,生育在五經中是最重要誡命,是上帝賜給人的禮物,讓人在婚姻關係中享受,因為人是有思想、有尊嚴的,對於性是有能力節制的,上帝透過禁令,讓人知道界線在哪裡,哪些行為是可憎惡的,是需要受到禁止的。很多時,禁令與處以極刑是互相扣連,有人認為這是文化的產物,但其實是有其正面功能,如保護婦女及弱小,防止他們被利用及剝削,維持人倫的秩序。有關性的界限,舊約主要有四條禁令:

1. 不可亂倫維護家庭的秩序,由於舊約中的家庭普遍是大家庭,這禁令鼓勵近親的關係有愛,但不可有不當的性行為,其目的是保護後代的健康,因為醫學統計上亂倫所生的子女會有較高機會有各種遺傳基因的疾病。

2. 不可姦淫上帝創造婚姻的秩序,夫妻的關係是分別為聖的忠誠關係,為子女帶來安全感及穩定的生活,姦淫的行為是背棄忠誠,破壞婚姻。

3. 不可有同性之合:這是違反上帝創造男女的秩序,上帝沒有為亞當預備一位男性的伴侶,人類更不是單細胞繁殖,同性生理的結構亦不適合進行性行為,尤其是肛交容易令直腸受損及引致其他疾病。

4.人獸之合:從生物學上,人也是一種動物,但人有上帝的形象,其他動物沒有,動物在發情期需要交配,人不同,人可以控制自己,假若人與動物發生性行為,不知會有甚麼後果,會產生甚麼病,野獸的疾病如在人身上出現,後者不堪設想。禁止人獸之合是要維護生物各從其類的秩序。

新約性觀及婚姻觀

鄭博士再引用美國前總統克林頓與前實習生的性醜聞,幫助參加者思考如何劃出性的界線。按馬太福音五章27至28節字面的意思,可劃分為四個層次:一、欣賞有好感;二、有淫念幻想;三、有步署行動;四、進行雲雨之交。鄭博士認為如只在意念上有好感是沒有問題的,所以界線應定在一與二之間,當落在淫念中,則不論是否有行為及是否成功,都是犯了姦淫,因為淫念將對方視為物件,令她失去作為上帝受造的人的尊嚴,若從這個角度思考,我們是要實踐律法的精神,而非條文。

新約以婚姻來為性劃界線:婚姻內的性是尊貴的、是好的,不是卑賤的,將婚姻好像祭壇獻給上帝,希望保護婚姻雙方;一切婚姻以外的性是不容許的,並違反婚姻的忠誠,也是淫亂的事。哥林多前書七章2至5節提及婚姻內夫妻之間的性是毫不掩飾,有互相滿足的責任,性關係是義務而非權利,有償還欠債的心態,配合對方的需要,婚姻內的性非指向自己,而是指向對方;不是滿足自己的需要,而是滿足對方,或是互相滿足;不是滿足個人私慾,而是能體諒對方,避免試探及懷疑。有關性的律例定於遠避淫行,追求聖潔活出尊貴的生命,目的是為了保護,而非禁慾。

新舊約綜合論述性

舊約創世記與新約羅馬書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創世記第一至三章,談論到創造、死亡、虛謊、羞恥;羅馬書第一章提及,人透過受造之物明明知道有創造主,卻不去敬拜祂,離棄上帝去敬拜受造之物,這種否定上帝的後果,使人放縱情慾,做出違反自然、違反男女的秩序,將順性的用處變成逆性的用處,進行同性性行為。這些行為,新約與舊約的教導都是一脈相承的。

「第三屆基督教性倫理峰會」由愛家共融網絡主辦,協辦機構包括:阡陌社區浸信會、維護家庭基金、香港性文化學會、明光社及中國基督教播道會恩福堂。

為何人權法院稱同婚非人權

招雋寧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 高級研究員
04/10/2018

兩個男人登記結婚,政府拒絕,有否侵犯人權?歐洲人權法院八年以來,答覆直接清晰:沒有。

 

歐洲四案:法國、奧地利、芬蘭及意大利

歐洲人權法院隸屬於《歐洲人權公約》之下,對於甚麼情況屬於干犯了人權,有著權威性的解釋。他們在2016年結束了一宗「法國沒有同婚是否違反人權」的案件:Chapin and Charpentier v. France(no. 40183/07),訴訟歷時九年。

2004年5月,賽平先生(Chapin)及夏邦傑先生(Charpentier)要求登記結婚被拒,當時法國仍未通過同婚。國內一輪官司,二人輾轉在2007年上訴至歐洲人權法院,控告法國政府違反《歐洲人權公約》。

如何違反?他們控訴法國政府違反了「禁止歧視(第8條)和結婚權(第12條)」以及「禁止歧視(第8條)和私人及家庭生活權(第14條)」。

縱然法國於2013年通過同婚,某程度上消解了申訴的力度,但是歐洲人權法院仍然維持了多年來的決定,一致裁定法國「沒有同婚也不違反人權」。

關於結婚權的判決,法院提到2010年的奧地利案(Schalk and Kopf v. Austria)、2014年的芬蘭案(Hämäläinen v. Finland)及2015年的意大利案(Oliari and Others v. Italy),不論那些地方有沒有民事結合或同性婚姻,歐洲人權法院都給予同一結論:

“…there was no European consensus on granting same-sex couples the right to marry…it concluded that Article 12 did not impose an obligation on the respondent Government to grant same-sex couples access to marriage…the Court did not see any reason not to reach the same conclusion in the present case.” [1]──歐洲人權法院Chapin and Charpentier v. France一案英文新聞稿 [2]

若同婚是人權,政府就有義務立法。人權法院認為,政府沒有訂立同婚的義務,則意味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權。

然而,這並非意味著否定一切與同性伴侶相關的權利。在Taddeucci and McCall v. Italy一案裡,歐洲人權法院就認為意大利政府應該要給予在國外的同性伴侶居留許可,避免在法律上過份刁難,令二人無法共同生活。此案於2016年審結。

筆者亦倡議香港政府考慮「緊密關係政策」,在避免修改男女婚制的前提下,促進包括同性伴侶等緊密關係者的生活便利。同性伴侶遇到的一些生活困難,往往不用透過婚制解決。詳情請參〈緊密關係授權 讓婚姻成為婚姻〉一文。

 

關於婚姻人權的條文

香港不受《歐洲人權公約》所約束,乃屬於《世界人權宣言》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締約成員,其監管組織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同婚非人權」的看法與歐洲人權法院一致。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出版的《生而自由 一律平等》小冊子,說明何謂干犯了同性戀者的平權。小冊子第51頁明言,讓同性伴侶結婚並非政府的義務:

「國際人權法不要求各國允許同性伴侶結婚。即便如此,保護個人免遭基於性取向的歧視卻延伸到確保未婚同性伴侶得到與未婚異性伴侶同等的待遇,並有權享有同樣的福利。」──《生而自由 一律平等》[3]

哪一種婚姻是基本人權?參照《世界人權宣言》,男女雙方、成年、自願共識,以及此等組成的天然家庭為基本人權所保障:

「(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二)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 [4]

 

結婚的人權實質賦予的內容是「性別組合、年齡、自主」;「種族、國籍、宗教」卻不應受限。換言之,《世界人權宣言》應支持黑人和白人的「跨種族」結婚人權,而不會支持「跨性別組合」的同婚人權。相比「種族」因素,人權條文初步顯示「性別組合」是更貼近婚制的核心內容。

此外我們還得留意翻譯。中文版《宣言》屬於聯合國六種官方語言之一(其餘為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羅斯文、西班牙文,1948年時《世界人權宣言》版本只沒有阿拉伯文的官方翻譯),因此毋須訴諸其他語言版本來支撐中文版的解釋。筆者曾聽聞支持同性戀人士嘗試將中文版《宣言》翻譯為英文來解釋「男女雙方(men and women)」是包括「男和男」「女和女」的同性雙方,此說法是強詞奪理,亦漠視了文本於上世紀50年代未有同婚概念的處境,強加同婚意識於《宣言》之上。

 

裁量餘地原則

對於歐洲人權法院或聯合國等國際組織來說,婚制是否限於「男女組合」,屬於每個地方自己的事。政府可以按著自身人民的風俗、社會氛圍和實際情況,彈性地決定當地婚制的涵蓋範圍,到底要延伸至多少種人際關係。

舉例說:對愛沙尼亞的風土人情而言,15歲可結婚;但在法國年滿18歲才可以結婚。哥倫比亞容許三人共同締結一段婚姻;鄰國委內瑞拉卻只准二人締婚。

各地婚制迥異。國際組織多數傾向留有餘地,不會劃一婚制規定,讓各國不會陷於「剷平主義」的霸權下。這做法尊重別國的傳統、民族間的多元性和獨特性。這種彈性稱為「裁量餘地原則(margin of appreciation, or room for manoeuvre)」,婚制的「性別組合」經常獲接納於此原則之下,因此,國際組織暫時也沒有要求國家必須訂立同性婚制。

 

婚姻規限了「性別組合」

香港人註冊結婚時填表,不用申報性傾向。婚姻法沒有提及限制性傾向,真正規定的是性別組合。同性婚制的真身是「不分性別組合」的婚制,偏偏人權法卻訂明了男女雙方的組合。

香港婚制除了限制性別組合,還有申請人數、年齡、血緣等等限制。應用歐洲人權法院或聯合國的標準,婚姻權是指「根據政府所制定的婚制」而結婚的自由。

人有基本人權按當地婚制申請結婚,這就是平等的結婚權。在香港婚姻法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分膚色、國籍、宗教、性傾向,都有基本權利,與一個非已婚、非親屬、成年、沒被迫婚、異性的人結婚。

有同性吸引的人可以有結婚的平等機會嗎?可以,其對象必須是「非已婚、非親屬、成年、沒被迫婚、異性」。同性吸引是個人的事,法例不理會,而性別組合才是制度所管。

政府是有修改婚姻制度的權力,包括性別組合、人數、年齡等限制。縱然如此,但修改的理由卻不是所謂平等(現已有充足的平等機會),而是參照現今社會對婚姻意義的理解、婚姻制度的政策目標、社會各成員的想法等。關於修改婚制的自由,讀者可參閱〈婚姻自由不是戀愛自由〉一文。

 

為何聽聞「同性婚姻是人權」

許多支持同運者正用諸般方法,要將同性婚制詮釋於人權法之內。「同婚是人權」充其量是一個政治口號,卻不是描述事實的句子。倘若有人要求政府就同婚立法的理由是同婚「已經」是人權,那明顯是謊言。

支同者的政治宣傳機器(propaganda)向來強勢,在遊行和新聞報道中不停對外宣稱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使不少人誤以為同性婚姻「已經」是基本人權。明光社就此辯論多時,陳明對結婚人權的適切理解,歡迎參閱本社過往曾撰寫的文章:

〈尊重國家自主權及立法原意〉

〈同性婚姻非人權(一)〉

〈同性婚姻非人權(二)〉

〈莫忘初衷──男女結婚才是人權〉

〈歐洲人權法庭關於同性伴侶關係的裁決〉

〈同性婚姻是人權?〉

〈支持婚姻平權就無法反對的兩個結論〉

〈回應支同者的常見駁論〉

 

就人權法的條文而言,同婚非人權是顯而易見的。但為何男女婚制卻能寫入人權法之中?那就要須要討論設立男女婚制的實質意義,請讀〈緊密關係授權 讓婚姻成為婚姻〉一文。

若政府非必要制訂同婚,通過民事結合又是否可取?筆者認為民事結合與同婚無異,因此並不贊成,請參閱另一文章〈分析民事結合〉

 


[1] 有關內容為:「在歐洲沒有一致的共識給予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它斷定第12條款並沒有將給予同性伴侶可結婚的義務強加於答辯政府身上……法院就現時的案件,看不到任何理由不作出相同的結論。」

[2] “Prohibition in France of marriage between same-sex couples prior to the law of 17 May 2013 was not contrary to the Convention,” Press release issued by the Registrar of the Court, ECHR 199(2016),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last modified June 9, 2016, http://www.humanrightscommission.ky/upimages/publicationdoc/12321127_146....

[3]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生而自由 一律平等:國際人權法中的性取向和性別認同》,2013年,網站:https://www.ohchr.org/Documents/Publications/BornFreeAndEqualLowRes_CH.pdf(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9月27日)。

[4]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全文,1948年,網站:http://www.un.org/zh/universal-declaration-human-rights(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9月27日)。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4/10/2018

內地教會被打壓, 香港可有對策......胡牧有話說

受訪者:胡志偉牧師 | 撰文:歐陽家和 | 胡志偉牧師(香港教會更新運動總幹事) | 歐陽家和(明光社項目主任 通識教育及流行文化)
02/10/2018

有內地教會的牧者冒險來港表達意見,令人既憂慮也心寒。香港教會,望著內地教會的十字架一個個被拆下來,信徒被迫分散。香港的信徒既擔心現時的宗教狀況,但亦感到無助,一方面擔心內地教會肢體的存亡,另一方面又擔心香港政府會否用類似方式打壓教會。香港教會更新運動總幹事胡志偉牧師直指,香港教會被打壓的日子正在倒數:「5至10年(打壓)就會來,樂觀就10年,悲觀就5年。」

現時香港人接收內地政府打壓教會的訊息,其實非常有限。胡牧師表示,雖然不少教會在明在暗有不同的內地事工,但消息封鎖得利害,不容易知道整個圖畫。他說:「現在主要渠道是由邢福增院長等發放消息,因為他們有不少內地生回內地工場工作,所以消息比較全面、準確,當然仍然可以依靠其他機構的消息,但不容易查證,有時如果要核實一個訊息,可能要從幾個渠道覆核,要花功夫。」

然而,根據現時消息來看,內地情況是明顯地收緊了。以前不論三自、家庭教會均可以在城巿中搞不同的活動,聚會,成行成巿;現在不少活動要取消,部份要改用不同的名義進行。香港與內地教會的訪問、交流也要取消,自由度不斷減少。內地政府更特別打擊教會,不容許她們接觸青少年。根據教新的調查,在高峰期,有七成的香港教會與內地有所交流,2014年的調查數據是六成,今年則比以往更少了。

胡牧師認為現在香港教會的主要工作有二:1、培育進入內地的使命門徒;2、裝備教會迎接極權的來臨。

胡牧師認為香港教會要打正旗號進入內地傳福音,將愈來愈難。教牧需要智慧,改變形式去做福音事工。他說:「現在很多人講中港交流,要在大灣區發展。我們要靈活地做,透過不同人脈關係、地緣關係、血緣關係等等去做。」當堂會在內地不斷被打壓、取締,教會可能要考慮裝備信徒進入大灣區工作,時時發揮使命門徒的身份,在工作場所,居住社區建立關係,強化見證,甚至當有信徒出現時,便與他們做門徒訓練,建立生命。

他坦言香港教會的教牧現在未夠危機感。他說:「香港的教牧未有接受極權管治的心理準備,部份牧者以為要向美國、新加坡取經,但實際上他們更要開始學習了解內地牧者的處事方法。」

胡牧師稱要打壓香港教會,不一定要直接施壓,只要用行政手段即可。他解釋,根據2014年的教新調查,香港有300間教會是在學校裡的,只要法團校董會以行政手段整治學校,以平等原則要求學校在週日開放校園給不同機構使用,這樣教會便不能長期佔用學校,並為教會帶來麻煩。同時,現時亦有不少教會是在住宅或商廈,不論是租還是買,一樣有機會因為不同理由被處理。例如用消防條例,稱教會人數太多,樓宇不足以負荷等等。他說:「香港其實得161間座堂,大家而家只係因為政府對法例執行寬鬆暫時相安無事,但要居安思危。」

胡牧師認為現在才打算擴堂、購堂,可能已經不合時宜,教會要有準備化整為零。他說:「現在要為信徒建立自立心態,即不能再倚賴教會、聚會為中心。要裝備信徒在政治打壓下仍然能敬拜崇拜,即使任何情況信徒聚集,就可以自行進行崇拜,大廈會所也好,家庭崇拜也好。教會要分散,要重整教會的思考模式,教會不再是建築物,也不是一堆聚會。」

回應支同者的常見駁論

李卓乘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3/03/2018

此文為《反對強加者,卻喜強加人》的附錄。為防引起閱讀該文時的誤解,以下事先解答一些常見反駁:

 

婚姻是基本人權,同性戀者不能結婚,違反平等原則

 

支同者常將「同婚是人權」掛在口邊,但卻沒有提供任何證明,也無說明為何同性間的親密關係等同婚姻關係,也無視眾多對這觀點的反駁;但我們姑且將這命題當為真來處理。

首先,我們要區分婚姻制度和婚姻關係。前者是價值中立的公共制度,後者是一種特殊的人際關係。正如「交友是人權」,不必然推出「交友制度」;「同婚是人權」也不必然推出「同婚制度」。假設「同婚關係」的內涵等於「排他性的親密關係」,「同婚制度」既不是「同婚關係」的必要條件,也不是充分條件。沒有「同婚制度」同性伴侶同樣可以過「排他性的親密生活」,甚至舉行各式私人婚禮、著婚紗和影結婚相。假如支同者主張的是「同婚制度」可以促進「同婚關係」,例如令他們更親密、更長久,那麼論者就必須在不訴諸整全教條下證明促進「同婚關係」具公共利益,更要說明為何政府不促進其他人際關係,而要促進「同婚關係」。

事實上,不少自由平等主義者都支持同婚,他們的理據簡單來說就是「同性戀者要和異性戀者平等」,「政府要開放盡量多的生活形式」,例如台灣的朱家安。他們的基本錯誤就在於,「婚姻制度」遠不是一項權利,而是一項「有補償的限制」,它限制自由卻沒有增加自由;同時「同婚制度」也不構成一種「新的生活形式」。同性戀者的「排他性的親密關係」在同性戀者有戀愛自由時,已能達到了。他們以為設立同婚制度是由A選項外加一個B選項;但其實多了同婚制度並不構成一個生活形式的新選擇。反而是政府多了一項介入自由的工具。

錯誤的源頭在於他們忘記了在自由平等主義的框架下,要證成的是整個婚姻制度,而不單單是同婚。當他們極言生育的可能性不構成同性關係和異性關係的關鍵差別時,他們只嘗試證明了「要廢除婚姻制度」,卻沒有證明「要設同性婚制」。

 

「同婚制度」具公共利益

承上所言,有些論者可能會提出「同婚制度」具公共利益,例如可以減少性病傳播,因為一個對多個的同性關係會大大提高性病、以及愛滋病的感染率。雖然有些研究指出「同婚制度」無助同性戀者(特別是男同性戀者)發展一對一的性關係,但讓我們先接受「同婚制度減少性病傳播」為真。

誠然,這理由是合理的,因為公共衛生改善有助大眾健康,健康又是任何人追求美好生活的基本益品。然而,這理由不足以支持「同婚制度」,更確切地說是不足以支持將同性親密關係與異性親密關係放在一起處理。理性的人大可以接受在衛生署轄下開設一個叫「婚姻」的制度,然後將入境事務處轄下的「婚姻登記處」改名為「男女關係登記處」;只要不引起混亂就好了。但兩者不能當成同一項政策,因為不當的政策劃分會帶來大量的行政不便和無謂的司法訴訟。

但退一步來說,為了衛生原因加設一項限制分合自由的制度,難道不會造成標籤效應嗎?

 

不育夫婦

不育夫婦是討論同婚時必問的問題。然而,若讀者掌握本文的進路不難明白,不育夫婦與能否證立同婚完全沒有相干性。不育夫婦真正挑戰的是婚姻制度的對象設定為「一男一女」會否過闊而不是會否過窄,因為它似乎將不符制度目的的人收納在婚姻制度內了。筆者的回應是現行「一男一女」的設定是最佳的。政府要求婚前驗身或要求提供醫生證明絕對弊大於利,不要忘記婚姻制度應盡量吸納有生育可能的人,才能達到上述預防的效果,過多的限制並不實際。試想,證明生育能力的最佳方法就是實際成孕了,或實際生了孩子,但若每個人都生育了才進入婚姻制度,那麼上述婚制預防單親和孤兒的功能將徹底失效。

再次提醒一下支持同婚制度的朋友。如要回應這篇文章,你們要證明「不育」足以否定「小孩由男女關係產生」這項事實,而不是證明「生育不是進入婚姻制度的必要條件」。「生育不是進入婚姻制度的必要條件」是肯定的。婚姻制度的主要對象正是那些未生育,但又有潛在生育可能的組合。

 

生殖科技

支持同婚制度唯一足以挑戰「小孩由男女關係產生」這項事實,從而挑戰婚姻制度中「一男一女」限制的理由是同性間使用生殖科技。然而,同性伴侶使用生殖科技必然令小孩和生父或生母失去結連,與刻意製造單親和孤兒相去不遠,徹底違背了上述婚姻制度的預防功能。

讓我們再仔細考察一下以同性使用生殖科技來支持同性婚姻是怎樣一回事。婚制的對象劃為「一男一女」,是因為嬰兒只會從一男一女的性關係中產生出來,而萬一嬰兒出生了,有被棄養或成為單親的風險,而婚制就以限制一男一女的分合自由來預防和減少這情況。現在,生殖科技不過是略去「性關係」,直接使要一精一卵和一個孕母產生嬰兒,然後將這嬰兒交到同性伴侶用家手上。在這情況下,嬰兒首先就在某種意義上成為單親或孤兒,即養育者不是生育者(包括生父、生母以及懷孕者)。

現在,筆者將證明以生殖科技支持同婚制度為邏輯上不可能。在上述前題下,論證同性伴侶使用生殖科技的正當性至少要證明:

 

  1. 小孩的生育者和養育者不同並非社會要減少的情況
  2. 小孩由同性伴侶撫養或由異性伴侶撫養均對小孩的基本益品以及將來成長為理性公民無任何影響。簡言之,要證明異性撫養之於同性撫養無任何優越性

 

現在,假如I和II皆為真,則當初設立男女婚姻制度的前題已不成立。婚姻制度的正當性預設了「單親」和「孤兒」要避免,而「單親」和「孤兒」的意思就是「養育者不是(或並非全部皆是)生育者」。假如「單親」和「孤兒」的意思只是「沒有養育者」,則按自由主義邏輯,社會毋須設立限制分合自由的婚姻制度,只需要各項稅務優惠鼓勵足夠多的企業、伴侶以及慈善機構成為「養育者」就夠了。

同婚支持者可能反駁:社會要避免的不是「養育者不是(或並非全部皆是)生育者」,而是「養育者不是親密的二人」。這說法試圖指出小孩只要由任何一對親密的二人養育就滿足社會對小孩應有的保障了。即使上述說法為真,這論斷依然會抽空婚姻制度的正當性,社會只要將「養育者」限制為「親密的二人」就行了,毋須設立婚姻設度。另一方面,大量有關領養的研究已證明「親密的二人」作為養育者比不上「親密的父母」;而父親和母親的角色亦難以被對方取代,父和母在子女的成長中各有獨特的角色。

故此,同性伴侶使用生殖科技要麼不具正當性,要麼同時證明婚姻制度不具正當性應被廢除,同為邏輯上不可能。

平等原則的「創意」應用——討論Taddeucci and McCall v. Italy案件

李卓乘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9/12/2017

歐洲人權法庭(ECtHR)在2016年6月30日 有一宗關於同事伴侶的判案,由於法庭在本案中對平等原則有極為創新的應用,值得與大眾分享,好讓大家反思何為平等。[1]

 

案件背景

 

訴訟案件申請人Taddeucci和McCall為男同性伴侶。前者是意大利人,後者則為新西蘭國民。據稱,他們在1999年開始以伴侶身份一起生活,但並未結婚。2003年,他們決定移居意大利。McCall遂以家庭成員身份,申請居留許可證,但遭意大利當局拒絕。因為意大利其時只承認異性婚姻,相關的許可證中的「家庭成員」並不適用於McCall。Taddeucci和McCall遂開始與意大利政府長達數年的訴訟。最終,意大利最高法院(Court of Cassation)在2009年裁定意大利政府的決定合法。

 

其後二人在荷蘭生活,在2010年正式結婚。經過多年的訴訟,二人仍然不服,故在意大利最高法院裁定二人敗訴後,提訴歐洲人權法庭,指意大利當局的決定歧視他們的性傾向。

 

平等原則與法庭一貫的取態

 

所謂平等原則,一言以蔽之就是「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對狀況相似的人,要相似地對待;對狀況不同的人則要不同地對待。因此,邏輯上違反平等原則可以有兩種形式:「等者不等之」和「不等者等之」。舉例說,男和女雖然有很多不同,但工作得到的薪金不應和性別有關,而應只與職位和工作範圍有關,故給予男女同工不同酬就是「等者不等之」。相反,男和女在體格和體力上明顯不同,若強迫女子運動員與男子選手一同作賽,則是「不等者等之」。

 

歐洲人權法庭過往面對已婚者和未婚者的差別對待時,在不同範疇均會肯定婚姻為已婚者帶來的特殊地位,從而肯定已婚者和未婚者(包括同性伴侶)不能等量齊觀,不等者不等之,正是合情合理。例如,Courten v the United Kingdom 涉及稅務優惠 X and Others v. Austria 則涉及領養。進一步說,一些如民事結合般的關係,法院同樣認為和法律認可的婚姻關係不能等同,如Manenc v FranceGas and Dubois v. France

 

一般而言,法庭在處理歧視訴訟時,會採用一套思考工具用來判定原告人是否被歧視:

 

  1. 判斷原告是否與其他人獲較優待遇的人處於相似的地位 (如已婚和未婚)
  2. 如地位相似,則作出差別待遇的一方要提出合理理由和目的
  3. 法庭再判斷目的與手段是否合乎比例

 

在本案中,法庭採用了類似的取路,但卻「創意」十足。

 

法庭的判決

 

法庭最終以6比1大比數裁定Taddeucci和McCall勝訴。與之前法庭的取態類似,法官們肯定已婚姻人士和未婚姻人士處於不同的法律地位,也肯定意大利政府沒有差別對待Taddeucci 和McCall二人及其他未婚人士。然而,法庭沒有如之前的法官般在這麼止步,反而主張Taddeucci和McCall實際上和其他未婚人士不同,因為其他未婚的異性戀伴侶可選擇結婚,而他們則不可。繼而,他們質疑意大利政府為何沒有差別對待Taddeucci 和McCall二人及其他未婚人士。換言之,多數法官認為意大利政府是「不等者等之」,必須要證明相關政策有合理和正當的目的,且是合乎比例的手段才能接納當局沒有歧視原告的性傾向。

 

其後,法庭不接納意大利當局提出的理據。當局的提出的理據,包括要保護和維持傳統家庭;但法庭認為有關性傾向的差別對待需要特別地具份量和具說服力的理由來支持,而多數法官認為維持傳統家庭並不具有如此份量。因此,意大利當局被判敗訴。

 

Sicilianos的異議判詞

 

在七位法官中,只有Sicilianos持反對意見。他認為多數法官的論點違反邏輯和常識,完全是自相矛盾。他指出原告人的提出的論點本來就是要和意大利的已婚人士作比較。而且,「與已婚人士不可相比」和「與未婚人士可相比」根本是是同一個命題的正面和反面陳述,因為在意大利根本只有一種結合形式(civil status)。所以,多數法官在邏輯上根本不可能同時贊成「Taddeucci和McCall與已婚人士不可相比」和「Taddeucci和McCall與未婚人士不可相比」兩個命題。

 

Sicilianos更引用多數法官所寫的判詞支持自己的論點。多數法官說:「法庭需決定……原告沒有獲得與未規範的異性伴侶不同的對待,是否有合法的目的。」Sicilianos指出,所謂「未規範」(not regularized)的相反在意大利的語境下就是已婚人士;換言之,多數法官說Taddeucci和McCall和這些人不能相比,就是說他們與已婚人士可相比。然而,正如上文指出,這種觀點並不符過往判例。

 

判決的影響

 

是次判例,除了令Taddeucci和McCall二人終於得償所願外,對將來有關人權的判案都會有極大影響。由於各地都法院都會引用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作為參考,本案所採用的進路很有可能直接被應用到各地有關LGBT權益的訴訟。但正如異議法官指出,這種進路不無問題,甚至在邏輯上有極大問題。

 

取態傾向支同運的Dr. Nelleke Koffeman在評論本案時亦欣喜地指出本案例「容許法庭繞過有關婚姻的規範性要求;案件可以不用再理會已婚人士和未婚人士是否可比較。」[2]言下之意,就是法庭可以更有「彈性」、更「容易地」處理類似的訴訟。說穿了,就是法官從條文和案例中獲得更大的自由。

 

本案在香港的QT案中,由於所爭議的內容非常相似都是有關入境居留安排,亦有被QT一方引用。QT一方代表律師要求上訴庭法官採納本案判決,而代表入境處的律師則主張本案的多數法官錯判,Sicilianos才是正確。上訴庭法官們面對歐洲人權法庭的判例,亦不敢妄下判斷。他們選擇懸置對本案的看法,主張其他案例已足夠他們才出判決。雖然上訴庭法官最終裁定QT勝訴,但他們沒有因為本案是「歐洲」的就立即採納,能夠小心謹慎,值得一讚。

 

短評

 

「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作為衡量平等的指導性原則,筆者認為依然適用。然而,一切比較都先找出一個比較項或比較點。我們可以比較兩名員工十指的長短,然後說十指更長的人沒有獲「不等者不等之」,得到更高的人工,是被歧視。由此可見,我們以比較作為方法,去衡量兩者是否獲平等對待時,我們先要證明當中的比較項是具意義(significant)和與事件相關的。以本案為例,多數法官提出同性伴侶不能選擇結婚而異性伴侶可以選擇作為兩者的「不等」之處。這故然是一種「不等」,但這種不等與法官們要決定的事有多相關和有多大意義呢?其相關性和意義是否大於「未婚同性伴侶」與「已婚人士」的不同。這是每個支持平等權利的人,都要思考的。

 


[1] CASE OF TADDEUCCI AND McCALL v. ITALY,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30 June 2016. Website: https://hudoc.echr.coe.int/eng#{"languageisocode":["ENG"],"appno":["51362/09"],"documentcollectionid2":["CHAMBER"],"itemid":["001-164715"]}

[2] Dr. Nelleke Koffeman, Taddeucci and McCall v. Italy: welcome novelty in the ECtHR’s case-law on equal treatment of same-sex couples, Strasbourg Observers, 27 July, 2016. Website: https://strasbourgobservers.com/2016/07/27/taddeucci-and-mccall-v-italy-...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29/12/2017

性別自主是人權?變性手術酷刑論的系譜學研究

李卓乘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2/12/2017

變性手術酷刑論

 

在討論性別承認政策時,不少人高呼政府必須讓無完成變性手術的人獲得異性身份和權利,甚至大聲疾呼讓人憑自我聲明就可以獲得異性身份。他們號稱這大膽和明顯地與兒童和女性權利相沖的主張,乃為獲聯合國背書的「人權」。而羅列了正反雙方論點的《諮詢文件》如此寫道:

 

有人認為,規定以性別重置手術為法律性別承認的先決條件,構成了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對待。[1]

 

本文會針對這說法作系譜學分析,追蹤這論述的源頭和生產方式,以及其成為經典說法的過程。從而讓大眾掌握這說法究竟有多大權威性,以及當中涉及何種意識形態。

 

《日惹原則》

 

變性手術酷刑論主張,政府若只容許完成變性手術者更改性別資料是違反人權,因為這等同強迫一些不想做手術或不能做手術的人絕育和切割身體。這說法明顯似是而非,情況就如警隊因職務需要而要求投考者身高達163cm,卻有人說警隊「強迫人做增高手術」才獲得認可,因而是「施行酷刑」。究竟這古怪的說法如何成為「人權」的呢?這說法在有關「人權」的文件中出現,可追蹤至2007年出版的《日惹原則》(下稱《日》)。

 

這文件日後成為LGBT團體常常奉為權威的人權標準,,當中的第三條原則(principle 3),寫道:

 

…No one shall be forced to undergo medical procedures, including sex reassignment surgery, sterilisation or hormonal therapy, as a requirement for legal recognition of their gender identity…[2]

 

可見《日》中的說法與上述的酷刑論如出一轍。這《日》究竟是甚麼文件呢?又有何權威性呢?

 

在2006年數十個人在印尼加查馬尼大學舉行了一個會議。在會議中,這數十個人對LBGT群體的權利事宜達成共識,並在事後起草了《日》。其後,在2007年3月提交給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HRC),成為每年提交給該會的數百份文件之一。同年,《日》的起草人之一 ,Michael O’Flaherty在目前規模最龐大的同志組織「國際LGBTI聯合會(ILGA)」介紹《日》。此後《日》逐漸被支持LGBTI權益的人引用。筆者翻查維基百科,「日惹原則」一條上如此寫:

 

2007年3月26日日內瓦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上,最終確定的「日惹原則」作為全球同性戀權利憲章而發起。[3]

 

乍見之下,人們會以為《日》在起草後幾個月內就得到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議決」,成為普世都應遵守的「公約」。事實上,《日》不過是被「提交」到理事會,理事會對此沒有任何決議。任何人都可以提交文件到聯合國理事會,正如我們可以交文件到立法會一樣。然而,《日》其後不斷被LGBT團體引用,引用時總不忙加一句「聯合國……」,例如《日》在本次政府《諮詢文件》中出現不下十次,有一處如此寫到:

 

《日惹原則》……由來自25個國家不同專業和背景的人權法專家……所組成的小組通過……被聯合國組織、國際和區域人權組織、不同國家的法庭和很多政府引用為指引性工具(P.121)

 

《諮詢文件》有列明《日》並不具「法律約束力」,但不知就裏的人確實會很容易以為這文件具約束力。現在讓我們看看所謂「來自25個國家不同專業和背景的人權法專家」,究竟是甚麼人。

 

《日》的起草人總共29人,當中有10名大學教授,大部份為法律和社會學範疇,數名LBGT壓力團體成員,以及一些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委員和報告員。在文件中,他們沒有為自己的提倡信念提供論證和理由,只是如頒佈的形式般,斷言他們所認同的東西就是具普世性的人權觀。權威要給予好的理由和論據才是權威,否則就與常人無疑。故此,實在難以看出這29個人的個人信念如何能成為普遍有效的道德原則。退一萬步而言,若我們承認凡大學教授和所有壓力團體的成員提出的觀點都自然具權威性,憑數十人的話就可以釐定何謂普世人權便未免太兒戲。

人權的邏輯是,因為某原則和價值獲普遍認同,故落實為有約束力的人權憲章,如《人權宣言》;卻不是因為某原則是人權,故要落實為有約束力的東西,去令某些原則獲普遍認同。這些「專家」也許一開始就混淆了這點。

 

綜合上述所言,《日》本身並無權威性;但卻在同運史中具特殊地位。其特殊性不在於《日》作出了甚麼突破性的發現或論證,而在於同運團體以此為他們的政治議程。下文將檢閱另一些與變性手術酷刑論有關的重要文件。

 

門德與他的報告

 

2016年,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HCHR)所聘請的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Special Rapporteur on Torture)門德斯(Juan E. Méndez)向聯合國大會提交的報告(A/HRC/31/57),提到「更改性別前要求強迫或不自願的變性手術、絕育等是酷刑」(下稱「酷刑文件」)。[4][5]酷刑文件的結論是如何作出的呢?門德斯引用了不少文件支持他的建議。

 

第一份是門德斯的僱主OHCHR向UNHRC提交的另一報告(A/HRC/31/57),裏面沒有直接談及變性手術與性別承認的關係,只一般性地提到要「譴責強迫和非自願的絕育」。在這文件中,它實際所舉的例子為HIV患者以及吉普賽女人,說聯合國有收到這些人被逼絕育的報告。然而,這份文件在作出上述的一般性結論時,有引用另一份報告,2013年的OHCHR的A/HRC/22/53(下稱「案例文件」)

 

「案例文件」之所以稱為「案例文件」,原因是它引用了三個國家法院的判案 歸納出手術前設是酷刑的結論。三宗案例如下:

 

A瑞典2012年的Mål nr 1968-12, kammarrätten i stockholm, Avdelning 03提到強

  迫絕育不能算作自主

 

B 德國2011年的案例Federal Constitutional Court, 1 BvR 3295/07提到手術前設

  違反身體完整和自主

 

C奧地利2009年的Administrative High Court, No. 2008/12/0054案例提到改變法

 律性別的手術前設違法

 

然而,相對於上述三宗案例,「案例文件」同時提到以下資訊:

 

A 2011年的「Discrimination on grounds of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in

 Europe」,歐洲理事會人權委員會報告提到29個歐洲國家保留變性手術要求。
 

B歐洲人權法院至今仍未有一宗關於手術前設違法的判案。

 

C 2008年的學者文獻「Documenting gender」提到「美國20個州份保留變性手

 術的要求」

 

在上述資訊和背景下,「案例文件」的撰寫人在沒有給予任何理由和釐清不同群體和概念的情況下,選擇跟隨前者而忽略後者,在報告中肯定了變性手術酷刑論;而這報告的撰寫人正是我們熟悉的門德斯!

 

「案例文件」及上述三宗案例同時被聯合國以外的世界性組織所引用,例如2014年,由OHCHR、世衛和其他國際組織發出的《消除強迫、脅迫和其他非自願絕育:機構間聲明》[6]。有趣的是,之前提及的15年OHCHR的A/HRC/31/57,又引用了《消》。

 

回到16年的酷刑文件。門德斯在引用A/HRC/31/57外,又引用了2015年「強迫文件」——A/HRC/29/23, 2015——作為變性手術強迫人絕育的實際案例。「強迫文件」又是OHCHR交給UNHRC的報告,入面有提到「性別再造治療在某些情況下是強迫的」。[7]然而,「強迫文件」所提到的案件實際源自另一份文件——14年的「A/HRC/25/61, Annex II」,其中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報告伊朗情況,提到庫爾德族人和伊朗同志分別匯報,變性手術在當地被用作治療同性戀者。可見被引用的強迫文件,在很大程度上與跨性別人士無關。

 

在上述的系譜追蹤後,我們可見OHCHR(和門德斯)的文件不停自我互相引用。撇除門德斯自己的主觀選擇後,「變性手術酷刑論」的權威就剩下來自門德斯對於三個歐洲國家法院的裁決的詮釋,而其裁決則訴諸了《歐洲人權公約》中的「身體完整權」和一種由從事性別研究和後現代主義者提倡的新穎的性別(Gender)觀念。

例如,在德國的判案中的第一段就表明「科學已證實了性別不只關乎生理」。顯然,該案的主審法官並無掌握Sex和Gender的區分。更無深思這兩種觀念與社會制度的關係。我們大可在更堅實和更理性的基礎上討論性別承認一事,而不必理會這種連基礎概念都未掌握的「權威」。

 

OHCHR與香港

 

上述多次提及的OHCHR遠在西方,卻與本地同運的倡議密切相關。例如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就曾多次引用上述提到的文件來支持變性手術酷刑論。[8]

 

另外,聯合國的禁止酷刑委員會(CAT)為OHCHR轄下的一個委員會。[9]CAT每年要求香港政府提交報告,以檢視本地禁止酷刑的情況。在政府15和16年提交的報告中,CAT均要求本地政府廢除性別承認的手術前設。[10]CAT在報告中並無提供這要求的理性又或法律基礎,但從上面的研究可知,變性手術酷刑論在OHCHR內部不斷自我引用後,已成為其內部的共識和經典說法。

 

令人遺憾的是,這缺乏理性基礎的要求又例必被同運人士大書特書,吹噓為由聯合國下令,仿如具約束力的要求。事實上,這要求不單不具約束力,更是盲目地訴諸不當權威。在今次的《諮詢文件》,上述CAT的要求又被引用多次。筆者希望本文能讓大家清楚了解這種變性手術酷刑論是如何泡製出來的,讓它脫離訴訟權威和自我引用的惡性循環,重回理性正軌。

 

相關文章:明光社對「性別承認」諮詢的回應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諮詢文件》,P.172,http://www.iwggr.gov.hk/chi/pdf/consultation01.pdf

[5] Report Symbol: A/HRC/31/57,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f punishment, “In States that permit the modification of gender markers on identity documents abusive requirements can be imposed, such as forced or otherwise involuntary gender reassignment surgery, sterilization or other coercive medical procedures...These practices are rooted in discrimination on the basis of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violate the rights to physical integrity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individuals and amount to ill-treatment of torture”, P.14.

[6] OHCHR, UN Women, UNAIDS, UNDP, UNFPA, UNICEF, WHO. (2014). Eliminating forced, coercive and otherwise involuntary sterilization: An interagency statement. , endnote no.15,16, 140-146, http://apps.who.int/iris/bitstream/10665/112848/1/9789241507325_eng.pdf?ua=1.

[7] Report Symbol: A/HRC/29/23, Update of report A/HRC/19/41 (on discriminatory laws and practices and acts of violence against individuals based on their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 Report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The medical practices condemned by United Nations mechanisms in this context include so-called “conversion” therapy, forced genital and anal examinations, forced and otherwise involuntary sterilization and medically unnecessary surgery and treatment performed on intersex children.”, para 14.

探討變性的手術前設

招雋寧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04/10/2017

三年前立法會正討論《婚姻修訂條例》時,好些LGBT政客希望遊說政府在無須做手術的前設下,可以向政府申請變性。他們提出「酷刑論」,形容要完成變性手術才能取得身份證是違反《禁止酷刑公約》。當時主理變性手術的醫生袁維昌回應,以手術來治療不安及焦慮,對他們來說是解脫,怎能說成酷刑呢?不知道袁醫生曾否有半點擔心,香港既然簽署了國際公約,又有相應的法例在本地實施,若由公帑全數資助的手術算是酷刑,恐怕執行公職的他要受《刑事罪行(酷刑)條例》所檢控。

 

是自求解脫還是被迫接受酷刑

是矛盾嗎?詢問不同的變性群體會得到截然不同的答案。就一般有變性訴求的人來說,手術是解脫。變性者(Transsexual)渴望身體整形,主動要求改變身心性別認同不一致的狀況,自願由男變成女,想法符合男女二元。人不能脫離身體,對於變性者來說,手術是突破生理限制的重要關口。

同樣是跨性別群體,但稱呼為Transgender、流性人(gender fluid)或性別酷兒(Queer)的人士,會認同手術是酷刑。 1 他們擁抱性別自主的訴求,與性別二元剛好相反,深信性別是流動的、非男女二分的,可以時男時女、亦男亦女、不男不女,變性甚至根本不是病。若果手術成為決定性別的前提,就令到性別不夠自主了。

支持「酷刑論」的LGBT政客所擁護的並非沉默低調的變性群體,而是積極出櫃的跨性別運動團體。手術前設是酷刑的理據大概如此:聯合國人權專家門德斯(Juan E. Méndez)依據歐洲幾個法院的裁決,就要求全世界國家跟隨這些不可有手術前設的標準。這個說法有何根據?

 

手術前設是酷刑的根據

在門德斯2013年提交給聯合國的A報告裡,提到奧地利法院2009年裁定改變法律性別的手術前設違法,2011年德國法院裁定手術前設違反身體完整權(源於《歐洲人權公約》);2012年瑞典法院裁定強迫絕育的要求不能被視作自願。雖然A報告同時提到當時歐洲有29個國家仍保留變性手術要求;歐洲人權法院至今仍未有「手術前設違法」的判案;以及美國20個州份保留手術前設要求,但最終通通被漠視,只憑少數國家的案例,門德斯便簡單地下了一個「禁止手術前設」的建議。

世界衛生組織及聯合國各組織引用了A報告和判案發表聲明,呼籲取消手術前設。2015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要求高級專員辦事處提交B報告,B報告訴諸了該聲明和A報告的權威。去年門德斯再在新的C報告發表「手術前設是酷刑」的說法,所引用的權威則是B報告。

換言之,C報告源自B報告、A報告和世界組織聯合聲明等,其最終根據就是人權專家門德斯對幾個歐洲國家判案的選取和演繹。(為方便讀者閱讀而使用簡稱,A報告實為A/HRC/22/53;B報告實為A/HRC/29/23;C報告實為A/HRC/31/57。)

 

苦了真正需要變性的人

香港司法獨立,固然沒有義務一定要跟隨歐洲國家的法院或《歐洲人權公約》行事,況且仍有許多歐美國家仍保留手術前設,而亞洲地區如日本、內地對於改變性別資料有更多其他規定,相信香港人要仔細想清楚如何為自己的社會,訂立規範變性的措施。

筆者認為設立性別承認措施的重點在於平衡權利,維護固有的兩性制度,即使少數性別焦躁症患者有特別的權利以心理性別作為性別區分的準則(如在真實生活體驗期間),仍必須確保其社會功能在保障隱私、辨認身份、保持公平、預測政策和社教化幾方面都得以穩健發揮。

變性的整形手術費用不菲,保守估計約要二十至三十萬。倘若手術前設被視作酷刑,政府亦沒有理由將手術定為公帑資助的項目。不少真正渴望身體改變的人,要面臨失去以公帑支付整個變性手術的可能。雖然取消手術前設的酷刑論,能夠滿足到性別自主的跨性別政治訴求,卻可能苦待了渴望以手術解脫的變性者。

註:
1) 這裡用「跨性別」一詞統稱所有對自己生理性別感到不滿的人

 

曾經刊載於:

獨立媒體,4-10-2017

性小眾權益與宗教自由

梁永豪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21/02/2017
  1. 背景

較早前,北愛爾蘭一間餅店基於信仰原因而拒絕為一名同性戀者(他與一個倡導同性婚姻的組織有聯繫)製造一個寫上「支持同性婚姻」的蛋糕,被當地法庭裁定作出性傾向歧視以及宗教信仰或政見[1]歧視。[2] 餅店不服上訴,上訴庭最近作出裁決,維持原訟法庭的裁決結果,[3] 這無疑是對宗教及良知自由的侵犯 (見下文分析)。

  1. 上訴庭的裁決

上訴庭裁決的理據基本上與原訟法庭一致。首先,上訴庭認為製造一個寫上「支持同性婚姻」的蛋糕並沒有超越餅店的業務範圍,故餅店不能辯稱因顧客的要求超越了餅店的業務範圍而拒絕向顧客提供服務。

第二,餅店指出他們拒絕提供服務的原因不是基於顧客的性傾向,而是由於他們不認同蛋糕要傳達的訊息(支持同性婚姻)。但上訴庭認同聯繫關係,即同性戀群體與受益於同性婚姻的群體,被視為同一個群體,故此,反對倡導同性婚姻的機構等同於歧視同性戀者。[4]

第三,上訴庭指出,餅店不能以宗教及言論自由為理由而拒絕向顧客提供服務。若餅店有權基於宗教理由而選擇向同性戀群體提供哪些服務及不提供哪些服務,則該權利會容易被濫用來歧視性傾向及不同政見人士。但是,上訴庭的論點,無疑是將宗教及言論自由視之為次等憲法保障。

第四,餅店認為要求他們在蛋糕上寫上「支持同性婚姻」的字眼,實際上是強迫他們發表一些違反他們意願的言論,侵犯了他們的言論自由。但上訴庭卻認為,要求餅店在蛋糕上寫上「支持同性婚姻」的字眼,並不會被視為他們推廣或支持同性婚姻,故沒有影響他們的言論自由。但上訴庭沒有就它的推論作出解釋。

最後,上訴庭裁定餅店違反了《性傾向歧視條例》;另外,由於當時性小眾機構正爭取同性婚姻立法,其爭取被視為政見行動,故餅店亦違反了政見歧視條例。

  1. 評論

上訴庭的理據值得質疑:

第一,上訴庭認為同性戀群體受益於同性婚姻的群體,是同一個群體,故此,反對倡導同性婚姻的機構就等同於歧視同性戀者。但是,同性戀群體是否真的等同受益於同性婚姻的群體? 法例條文並沒有「聯繫」的保障權利,因此不應無限延伸法例的保障範圍。

第二,上訴庭將完全不提供服務和不提供寫上支持同性婚姻字眼混為一談而駁回上訴,實在令人難以信服。

第三,北愛政府罕有地支持上訴人所提出的歧視條例構成「強迫言論」(forced expression)的論點,擔心會影響言論自由。衛報的民調亦顯示有88%市民不認同強迫言論。

第四,「政見」的範圍可以很大,故此,以政見為理由去指控別人歧視,容易被人濫用。

令人憂慮的是同性戀運動已由保護某些受到不公平對待的性小眾,發展為打壓所有因不同理由反對同性戀生活的人士,強逼他人認同同性戀生活的霸權運動。這些同志團體所謂多元自由的社會,其實只有認同同性戀的一元,沒有其他選項,不准異議,並以公權力脅逼所有人就範。

 

[1] 北愛尚未批准同性婚姻,而北愛有支持同性婚姻的訴求,在這背景底下,「支持同性婚姻」屬  一種政治主張。故此,除了基於性傾向,餅店亦是基於不認同該政治主張而拒絕提供服務,構成宗教信仰或政見的歧視。

[2] 明光社資料室,〈從兩個法庭案件中看性傾向歧視與宗教自由及言論自由〉,明光社, 2015年10月30日。https://goo.gl/I4FBlU

[4] 見上訴庭判詞第58段。

曾經刊載於:

獨立媒體,201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