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社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立場 發言稿
香港應否就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明光社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基本信念及現況的分析
17/02/2014
香港應否就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明光社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基本信念及現況的分析
17/02/2014
律政司於2013年12月16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立法會CB(4)225/13-14(04)號文件),表示會在稍後刊憲的《二○一四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中,正式修訂或廢除有關條文。因為高等法院早前兩項裁定,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多項針對16歲至21歲以下男性進行同性肛交即屬犯法的條文,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中有關兩性平等的規定,因而屬於違憲而宣告無效。
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對性別議題隻字不提,只在施政綱領中提出要就變性人案件做修法工作,以及加強性傾向歧視的教育工作,但平機會上周卻刊登廣告,邀請各界就兩個項目提交建議書,分別為:1. 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可行性研究;2. 職場年齡歧視的探索性研究。(見下圖)
可我們留意到這廣告有三點令人憂慮的玄機:
很多人以為,男同性戀者每位都像電影《斷背山》一樣,自然會很享受肛交的快樂,經歷性興奮和高潮。但回到現實,肛交往往帶來的是更多傷害和自殘。以下兩位同性戀者會為我們剖白當中的原因。
平機會的抱負是要「建設一個沒有歧視、崇尚多元、包容共濟的社會,人人共享平等機會」。
今時今日但凡有人在公開場合對「同性戀」表示任何負面意見,都會被人扣上歧視標籤,而且更希望他們受到法律制裁──不論那是惡劣的歧視,還是一些異見。同性戀運動的策略,就是透過社會非議和法律懲治,令所有異見者消音。
11月初,平機會主席周一嶽醫生對傳媒放風,表示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問題上,看不到理據認為教會可以提出豁免,並指平機會不會主動提出豁免,假如「樣樣嘢都豁免」,法律會淪為無效;他又指教會應該改變對同性戀的態度。不過,在10日後,當「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到平機會請願時,他卻又一次「轉軚」,指「容許某些宗教團體有某些豁免」;但豁免的地方,是就業還是教會環境裏,這方面「就要教會自行決定」。
約5000人參與了11月9日的同志遊行,在公民社會,任何群體都有權透過和平的方式爭取本身的權益,而市民大眾在面對不同群體的訴求時,最重要的就是要清楚分辨這是訴求是否合理,以及會不會產生反效果。
立法會於今日(30/10)的會議辯論由陳志全議員提出的「就 “跨性別婚姻”動議的議案」,議案使用了有別於終審法院裁決原意的字眼,容易引起議員及公眾誤解,有兩點必須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