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助外傭融入本地 教會角色不可少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0/03/2014

香港基督徒多有聘請外傭,但就少有提及外傭的信仰生活。有牧者提出要善待外傭;[1] 有些教會則開展了不同的外傭事工。但除了提供支援,以及在遇事時介入外,更重要的是要讓這些寄居的客旅也能融入本地的生活,減少不必要的歧視。

工時長 語言不通 影響相處共融
現時不少教會也會開辦一些專門讓外傭參與的崇拜或團契,不過大都是他們與同鄉一起崇拜,與香港人的接觸相對比較少。甚至會因為語言問題而分為兩堂,,最後曾有外傭因此而覺得差別對待而受傷害。
 
同時,又因為外傭的工作時間長,以及難以離開工作地點在平日參加教會活動,周日結果成為他們唯一可以活動的時間。如果外傭因著工作原因而被迫「放閒日」,因著語言及文化關係,他們亦難以參加以香港人為主的敬拜聚會。
 
為此,菲華國際福音教會核心成員葉芊芊承認,香港的外傭要進入社區非常困難。首先是語言問題,要找到英文的服務本身已經困難,還要切合菲印傭的需要,那就更難。她說因此就成立了菲華國際福音教會,專門服待菲印傭,以及他們的僱主。她說:「雖然他們只是因工作的緣故住在香港,但我們仍然希望可以與他們同行,在一群姊妹同心無私奉獻下,就成立了一間小教會。」
 
受服侍者也可服侍他人
當中他們做的事奉,很多都是針對外傭的實際需要。今年初他們在業主的協助下,可以多租一個單位。他們清楚知道多租一個單位,縱使租金低,也會對教會構成財政壓力,但肢體們就憑信心去承擔與實行。最後,經過一輪商議後,竟決定將地方變成大家的「行李倉」,旨為服侍這群外傭。她說:「我們這類教會,不用好像外面一樣,認為有地方就要有人數增長。我們最著重的是令肢體感覺温暖,照顧到她們的需要,所以我們願意將新地方分出一部份,成為她們放行李的地方。畢竟她們本來帶著很多行李到香港,不可能全放在她們的僱主那邊。,教會願意服侍她們,讓她們自己放好行李,又不用花一筆錢租倉。只要她們有系統地處理這些東西就可以,我們這類教會,就有這種彈性去服待肢體的需要。」
 
除了以上服待,葉芊芊更與一眾教會成員在主日到社區服侍,參與佈道,令外傭更投入建設社區,令他們有家的感覺。她說:「其實我們更希望外傭可以帶到她們的僱主信主,或者讓他們回來一兩次,了解香港也有照顧她們的教會,以及適合他們的教會生活。所以現在可看到教會的崇拜也是雙語,我們期望有真正的融合,而不止一個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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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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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照顧孩子的界線

熊嘉敏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17/03/2020

不少雙職家庭的夫婦因為工作的緣故,都會聘請外傭幫忙打理家務、照顧孩子。2018年的一則法庭新聞,內容涉及一名印傭因在facebook直播三位少主沖涼的過程遭判囚三個月的新聞,事件引起社會很大迴響。[1] 本文嘗試探討僱主可以怎樣讓孩子與外傭保持健康的社交距離,既能保護孩子,也能避免外傭誤墮法網。

認識香港法例

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條列明:任何人印刷、製作、生產、複製、複印、進口或出口、發佈或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均屬違法。一經定罪,違例者會被判罰款及監禁。[2] 僱主可提醒外傭,以下行為均屬違法,例如:外傭本人拍攝或錄影兒童裸體或其性器官、發佈兒童色情物品到facebook、轉發兒童擺出性行為姿勢的照片或影給朋友,在手機裡儲存兒童色情照或影。若僱主發現外傭被動地接收了這類資訊,可建議外傭將有關資訊刪除、拒絕接收、考報警,一以保兒童為優先考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猥褻侵犯(俗稱非禮罪)中列明: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侵犯的。一經定罪,違例者可被判處監禁10年。[3] 僱主可向外傭說明:如有人表示「同意」與外傭發生親密行為,但對方的年齡若只有13歲,基於在法律上他不能就有關事情給予同意,所以一旦與他發生親密行為,外傭便會觸犯法例。此外,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女子,在法律上亦不能就進行親密行為給予同意。[4] 舉例說,一名20歲的輕度智障女子即使「同意」與另一人進行親密行為,但基於法律上她不能為此給予同意,因此有關人士會因而觸犯法例。僱主應向外傭講解香港的相關法例,並清楚表明絕不容忍傷害兒童的罪行,一旦發現必定即時解僱及報警。

設立健康的身體界線

基於文化差異、性格不同,僱主和外傭對身體界線的尺度或有不同。根據Desmond Morris的「親密關係12階段」所列出12項身體接觸,[5] 外傭與小朋友之間的相處應以照顧、安全和溝通為原則,合宜的接觸包括望著孩子、傾談時有眼神交流、外傭可用手摸孩子的頭、拖著小朋友的手和搭膊頭。至於其他細微的身體接觸界線,僱主應主動調整,並提出替代做法。例如僱主對外傭親吻孩子的臉感到不舒服,應儘快講清楚,可對外傭說:「我知道你很愛錫琪琪(幼兒的名字),剛才你用嘴吻她的臉,我覺得不舒服,請改用飛吻和搭膊頭來表達。」另外,亦要教導子女,有些親暱的行為,如吻臉、甚至親吻只是對最親密的人(如父母子女)或與父母認可的人之間才可以做。

家長應在孩子三至四歲開始,儘可能不要讓他們在其他人面前裸露身體。父母要教導孩子自行洗澡及更換衣服,一邊講一邊捉著孩子的手作嘗試,並為孩子作心理準備,可以對他說:「因為你大個仔(或大個女)了,爸媽信任你可以獨立洗澡和換衣服,你會做得很好啊!」家長應進一步教導子女私人部位是不能隨便讓人看或觸摸的男孩子的私人部位包括陰莖和臀部;女孩子的私人部位包括胸部、陰部和臀部。若有人超越這身體界線,子女應拒絕、立即走開及告訴爸媽。此外,為方便照顧,部份幼兒習慣與外傭同睡,但最遲在孩子五歲時,父母便應安排他們分床睡覺,為孩子提供安全的生活環境。這情況就像告訴孩子他們已經長大了,不能再進入異性的洗手間和更衣室一樣。

互相尊重尤為重要

僱主應避免做出令人為難的事情,例如深夜時把衣衫不整的外傭從睡夢中叫醒,或外傭在洗手間時大力拍門並把她叫出來;也不應隨便說出損害別人自尊的話,或侵害別人的私隱。假若父母以身體來開玩笑、取笑別人的身材、評論別人的貼身物品,例如「你很肥」、「你的內褲很舊」,孩子便會不自覺地跟隨,對於尊重的概念亦會變得模。父需把尊重的態度和保護身體的想法,以看得見的行為表達出來,為孩子和外傭作好榜樣。

有些小朋友很喜歡黏著外傭,甚至擔心把與外傭之間的不愉快事件講出來,便會失去外傭的喜愛,或以後見不到外傭,他們會因而責怪或委屈自己。如外傭觸犯了法例,孩子又出現以上的情況,父母可簡單向孩子解釋:「因為工人姐姐做錯事,犯了法,所以她必須離開,把事情處理妥當,這段時間或許你會不習慣,爸媽會一直陪伴著你。」孩子只要知道爸媽總會陪伴和幫助自己,感受到外傭無法代替父母時,他們的心靈會獲得最大的保障,並且能在身心健康的情況下成長。

 

(本文原載於第131期〔2020年3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涉fb直播少主沖涼 印傭判囚3個月〉,香港經濟日報 - TOPick,2018年4月16日,網站: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051364/涉fb直播少主沖涼%E3%80%80印傭判囚3個月(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10月11日)。

[2] 香港法例中的「兒童」,是指未滿16歲的人,參:〈II. 兒童色情物品〉,Family CLIC 家庭社區法網,網站:https://familyclic.hk/zh/topics/child-and-youth-affairs/crimes-commonly-committed-by-young-people/child-pornography/(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10月11日)。

[3] 梁芷君:〈【法律百科.非禮】16歲以下兒童不能同意性行為 不知者是否不罪〉,《香港01》,2017年10月21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111488/法律百科-非禮-16歲以下兒童不能同意性行為-不知者是否不罪(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10月11日)。

[4] 法律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是指《精神健康條例》所指的精神紊亂的人或弱智人士,其精神紊亂或弱智的性質或程度令他沒有能力獨立生活或保護自己免受他人嚴重利用等。此外,法例亦有保護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男子的條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118I訂明,如任何男子與另一名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即屬犯罪。

[5] “12 Stages of Intimacy, ” Noble Choices | Better Lives from Better Choices, last modified September 2, 2015, https://www.noblechoices.org/12-stages-of-intimacy/.

 

 

評《梁鎮罡案》:一港兩制的婚姻政策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9/05/2017

司法覆核案HCAL 258/2015的申請人梁鎮罡先生,是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是同性戀者,並於2014年4月與Adams先生於新西蘭結婚。

《公務員事務規例》要求公務員更改婚姻狀況的資料,而按規例他的醫療及牙科福利就可延伸至「家屬」,其中定義包括公務員的配偶。梁於2014年提出更改婚姻狀況的申請卻被拒,同年10月,公務員事務管理局回覆,梁的婚姻不在婚姻條例定義之列。梁的配偶因而未獲公務員配偶福利。

此外,梁在電子報稅系統裡,在配偶稱謂一欄不能為Adams選填「先生」。他於2015年6月向稅務局投訴,表明自己已與同性結婚。稅務局同月回覆,由於同性婚姻在《稅務條例》下並非有效的婚姻關係。梁於同年9月以紙填方式填寫合併報稅,不被稅局接納,並以個人作報稅單位。值得注意,局方稱拒絕二人合併報稅,並沒有令梁要繳交較高的稅額。

梁提出的挑戰有二;

一)福利決策:作為已在新西蘭與Adams先生進入同性婚姻的公僕梁先生,到底應否從政府那裡獲得其他異性已婚的公僕同等的「配偶」福利和津貼?二)稅務決策:到底Adams先生與梁先生的同性婚姻,在《稅務條例》下是否「婚姻」?法官在判辭裡主要處理梁有否平等權利(或不被歧視),先回應福利決策的挑戰,其次回應稅務決策的挑戰。先說說較為簡單的後者。

法官提到今次要處理的是,同性婚姻是否「是(is)」《稅務條例》下的婚姻,卻不是同性婚姻應否「被視作(be treated as)」《稅務條例》下的婚姻,由於《稅務條例》對於婚姻的一男一女、丈夫、妻子、一夫多妻、同性伴侶等定義相當清楚,在條文來說,同性婚姻的確不符條例中婚姻的定義,最後判申請人敗訴。

福利決策又如何呢?法官採用兩個階段,首先說明外地同性已婚伴侶和本地已婚異性伴侶是否可以比較。在第二階段採用終審法院在肛交罪非刑事化的「丘旭龍案」中創立的「有理可據驗證標準(Justification Test)」,來判別政府的做法是否正當。這工具有三個步驟:一)該差別是爲了達到一個有真確需要的合法目的;二)該差別與該合法目的之間有理性的聯繫;三)該差別的程度並不超越為達致該合法目的之需要(法官在標準裡加入兩項其他元素,在此不贅)。

首先,法官認為簡單來說是婚姻狀況的差別對待。政府的代表律師提到婚姻狀況是特別的法律地位,而法官就指出基於梁的同性性傾向,他不會(cannot be expected to)進入異性婚姻,從而得到這「特別的法律地位」。這至少是基於性傾向的間接歧視。

代表政府的答辯人提出理據,認為給予福利的標準與婚姻法一致,才算合法和正當。不給予福利,亦是為了避免「走後門(through the backdoor)」承認同性婚姻。他又舉出案例支持政府鼓勵市民組成傳統家庭,阻撓其他方式的結合,維護婚姻制度的完整一致,是合理的。

但法官認為這些差別對待均沒有正當可言。他看不到(unable to see)給予外地結婚的同性伴侶福利觸犯了甚麼法例,亦看不到間接承認外地合法的同性婚姻在法律上在何錯謬。法官反駁了答辯人提出的案例,認為案例情況不適合比較今次事件。他又看不出差別對待如何保障傳統家庭。因此,他裁定福利決策是基於性傾向的間接歧視。

法官在判辭中注意到,外地合法結婚的一夫多妻的關係(雖然本案沒審議),也注意到同性婚姻是否合法屬於立法事務,法院不處理。法官亦補充,看不出《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要求政府訂立同性婚姻。

筆者就《梁鎮罡案》有幾項短評:

  • 此案遠超過應否訂立同性婚姻的爭論,而是直指婚姻政策的灰色地帶:當某種外地合法的婚姻制度與香港婚姻制度不符,政府應否承認該制度且兼容於整個香港政策?司法覆核只會審理政府的個別決策,而設計和執行整個婚姻政策的,卻是立法和行政機關的工作,亦是須要社會積極關注和發聲。本社認為,政府婚姻政策至少應符合現行的婚姻法,包括在婚姻人數、性別組合、結婚次數、合法年齡、血緣關係等方面,一致的做法避免婚姻政策「一港兩制」。
     
  • 倘若政府容讓「一港兩制」,梁到底在甚麼層面算作「已婚」,甚麼層面算作「未婚」?政府如何發放福利、釐訂權益,向市民清楚交代是責無旁貸。若婚姻登記官認為梁屬於「未婚」,那麼他在港是否仍有「與一名異性自願終身結合」的平等機會嗎?如判辭所示,梁固然是不會(unexpected to)使用這項機會,何況這次梁聲明自己是一位持續的同性戀者,但在整個同志政治(LGBT Politics)的脈絡下,不能忘記有雙性戀身份(Bisexual)主張自己有權與男、與女發生戀愛關係,且是自願、有共識、忠誠的開放式關係。政府應注意,同志政治透過司法覆核前進是一貫做法,從梁威廉案、丘旭龍案、變性人W案、QT案、以致早幾天菲籍準變性人的申請,也不難想像會有雙性戀者的興訟。當政府在「性別組合」的限制上因平權的理由而讓步,就再沒有理由不因平權理由而放寬「婚姻人數」或「結婚次數」的限制。本社呼籲政府以及社會各界更多思辯如何為婚姻制度設限。
     
  • 立法會議員將「同性伴侶」加入不同議案的「親屬」、「家屬」等釋義中,為許多法例打開容納同性伴侶的法定身份的缺口,做法是路人皆見。倘若政府欲推行一致的婚姻政策,不妨參考《稅務條例》對婚姻的定義,並檢視各項條例、守則、附例,率先清清楚楚地擬訂婚姻、丈夫、妻子、配偶、受養人、已婚伴侶、未婚伴侶等字眼定義,堵截因定義不清而面對同性伴侶、一夫多妻、多夫多妻等未來可預期的司法覆核挑戰。此外,本社現正推動聯署,促請政府就《梁鎮罡案》上訴,聘請有相關經驗的律師進行訴訟。

 

相關影片:

三分鐘睇完公務同性伴侶有福利的「梁鎮罡案」

 

 

曾經刊載於:

獨立媒體,2017年5月19日

當提供優惠變成歧視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2/05/2016

一間酒吧因「女士之夜」於上月被裁定性別歧視,不少輿論認為矯枉過正,回響不絕。上星期,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在立法會上稱會檢視平機會的相關條文,又稱社會大眾可向政府提出建議。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拒絕向女士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或不按相同方式提供,都屬違法。法例將合理與不合理的差別對待一刀切地視為觸犯歧視條例,會衍生怪異現象,有議員向政府提出如此質詢:「食肆提供母親節套餐優惠,以至美髮店及美容店向男女客戶收取不同費用……有被提出訴訟風險」,質詢不無道理,反映歧視條例的漏洞。

歧視條例原意是消弭真正的歧視。若要能對症下藥,在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上有修改的必要,條例至少要區分拒絕服務、營商定位及提供優惠三者,將合理的差別對待剔除於法例之外。

舉例說:一、食肆基於客戶是女性而拒絕提供服務;二、某食肆打造「女人專屬」餐廳,將所有男顧客拒諸門外;三、食肆向母親提供母親節套餐優惠。

確保女性得到食物的平等機會,保障女性的生存權利,是社會共善。當社會文化大規模地傾側有利於男性,政府就有理由動用公權力,以法例禁止第一類情況。

至於第二類,食肆老闆按創意作出市場定位,然而將要付上代價:他放棄佔人口近一半的客人、與男性同行的女性也不會光顧。自由市場會自然調節,或是商機,或是淘汰。在確保男性不因此面臨饑荒,而飲食行業沒被壟斷等前提下,政府應保障多元創意和營商自由,避免市場被過度干預。

第三類例如在母親節向母親提供優惠以鼓勵消費,動機多為商業考量,也不排除有企業真誠地透過優惠對天下母親表達敬意。這是差別對待,但不應構成觸犯性別歧視。然而,現行法例卻有機會扼殺這些商業行為、良好意願。就正如酒吧以透過增加女顧客消費的誘因,以吸引更多男顧客;又或考慮到男顧客耗酒量比女顧客大等因素,動機都非出於性別歧視。在沒有危害女性(或男性)群體的基本權利為前提,政府應以歧視條例干預商界提供優惠的方式嗎?

深信兩性得到平等機會,是香港人都擁抱的重要價值。但立法者宜就歧視條例的適用處境對症下藥,區分拒絕服務、營商定位及提供優惠三方面,以免矯枉過正,以平衡恰當的方式消弭真正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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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報》 12/5/2016

歧視與合理差別對待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 (性教育)
21/04/2016

性別歧視條例自1995年通過至今已超過20年,男女平等的觀念已植根市民心中,過往社會男女不平等的情況已大大改善。相信沒有人會公然認同性別歧視,但在條例的實際操作上卻出現爭議,問題在於大家對歧視的理解存在分歧。

最近,法庭裁定酒吧向女性提供優惠的「女士之夜」違反性別歧視條例,令社會大眾譁然。酒吧男女顧客收費不同的確是差別對待,但酒吧的目的其實不是要歧視男性,而是希望吸引更多女性入場,甚或增加男性在場內結識女性的機會。若單純從營銷策略考慮都屬歧視行為的話,不少人都覺得太矯枉過正了。很多時商界為吸引某些本來較少光顧的群體而給予的優惠,原意根本與歧視毫無關係。

另一個爭議的案件是認為「男女分隊」的升中派位模式違反性別歧視條例,所以當局在2002年改為男女合併的派位模式。由於男女的發展及學習上存在差異,在着重語文運用的學科上,小六女生往往比同齡的男生有較好的表現,所以現在第一組別學校的女生比例普遍較高,相反第三組別學校的男生比例較多,這亦令大學校園出現女多男少的現象。這又是否對較遲「開竅」的男生公平呢?

筆者在外地旅遊期間,曾遇見酒店只向女性住客提供保濕面膜,自助餐餐廳對男性收費亦較高( 相信主要從食量考慮),但本人認為這些都是合情合理的差別對待,並不覺得被「歧視」。如果一刀切地禁止一切基於性別的差別對待,而不考慮兩性的生理差異及兩性互動的處境,又是否合理呢?有些地方因慮及地鐵性騷擾問題嚴重,而設置女性專用車廂,是否就是故意歧視男性?筆者不是要鼓勵歧視行為,但問題在於何謂歧視,社會應該容許合理的差別對待存在。

最後,平機會表示年齡歧視須正視,假若一旦年齡歧視條例通過,難道兒童及長者的乘車優惠會被視為歧視成年人?

曾經刊載於:

《成報》 20/4/2016

再思婚姻意義 拆解事實婚姻

24/10/2014

可以告訴我,我有不認同的自由嗎?

在今日這個只講個人欲望的社會裏,要對一些問題說不往往需要很大的勇氣。歧視、偏見、無知的指控有如壓在異見者身上的千斤重擔。我們相信現行婚姻制度是對社會的祝福,但平機會最近有關「歧視條例檢討」的不少內容,則令人深感不安。

婚姻的意義

我們為甚麼需要結婚呢?合則來不合則去,同居乾手淨腳,這或許是不少當代人的想法。不過,現實點看,結婚有的福利和權利始終和同居並不相同,至少夫妻關係可以在輪候公屋、稅務上有多一點的優惠,甚至連歧視法都對「婚姻狀况」有保障,但為甚麼社會要對結婚和同居有這種「差別對待」呢?

法律對倫理問題往往有3種態度,第一種是「懲罰性」,例如法例禁止與16歲以下女童性交;第二種是「容許性」,例如通姦、賣淫等,雖然有違道德,但並不會受法律管制;第三種是「鼓勵性」,例如結婚、養兒育女等。法律賦予結婚人士福利,並不是因為這是基本人權,而是因為這些倫理行為有利社會長遠發展,令社會得以持續。反之若愈來愈少人奉行,這將對社會長遠有害,所以如果要將同居視作婚姻的話,社會理應先討論鼓勵同居對社會的影響。

拆解事實婚姻關係

平機會在《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件內,卻未經任何社會討論,將「事實婚姻關係」和「前度事實婚姻關係」納入《性別歧視條例》的「婚姻狀况」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的「直系家庭成員」內,其實是意圖將事實婚姻關係的伴侶和合法結婚的夫妻畫上等號。而且,按平機會參考的澳洲事實婚姻關係(De Facto Relationship),其實除了包括異性同居關係,還包括同性同居關係,甚至連小三小四等通姦的關係都包括在內。平機會更建議連這些關係的「前度」都包括在內,認為對這些人作出差別對待就是歧視,如此「大愛」,不禁令人「汗顏」。

強迫認同的標準

諮詢文件亦建議讓這些人士有某程度上的權利和法律承認,甚至得到同樣的僱員福利、公屋申請資格、領養及人工受孕等。雖然平機會鼓勵同居,但至少現時沒有法律迫使我們接受。可是若條例修訂後,我們在公權力下可能不得不屈服。試想像一位不認同同居關係(不論其性傾向) 的僱主被迫向同居人士提供如同已婚人士一樣的僱員福利,他除了被迫接受外,另一個選擇可能就是連已婚人士的福利都一併取消,以防被控歧視。平機會這個修訂在本質上究竟是消除歧視,還是強迫認同?

在婚姻制度下,配偶雙方享有某些權利和褔利,但同時亦有義務,例如當離婚的時候,其中一方可能需要承擔贍養費以保障孩子和離婚配偶,因此當婚姻雙方在進入婚姻狀况前必須小心考慮。相反,若以法律保障事實婚姻關係只是讓同居伴侶有權利有福利,但就毋須盡義務,這對合法結婚的人士公道嗎?

 

曾經刊載於:

《明報》 24/10/2014

當平等得過了火位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0/09/2014

為甚麼要讓座給老弱傷殘?為甚麼長者和兒童可以有乘車優惠?不是人人平等嗎?為甚麼社會要幫助弱勢群體?為甚麼對不同的人要有差別對待?在人人生而平等的大前提下,平機會為甚麼不爭取一刀切取消社會上任何差別對待?原因很簡單,因為政治正確不等於正確。平機會的成立原意正是要幫助弱勢社群,為一些沒有能力為自己出頭的人發聲。

但打開平機會最近有關《歧視條例檢討》的公眾諮詢文件,大家便可清楚看到,平機會的工作已經變了質,她想成為一個可以移風易俗,改變倫理價值的機構。於是,本來很明顯不是弱勢群體的單身人士及同居人士,平機會在檢討應否將現有四條歧視條例合併的時候,也魚目混珠地以平等機會及保障他們之名,引入了所謂事實婚姻關係,不單要令同居關係獲得猶如婚姻的社會及僱傭福利,更建議將市民的家庭責任擴展至前同居伴侶的子女及父母,甚至以人權為理由提倡讓單身人士領養及進行人工受孕。這已經遠遠超出扶助弱勢的目標,而是要藉反歧視之名改變社會對婚姻和家庭的觀念,平等得過了火位。

婚姻及家庭制度是否需要作出改變,有關討論不應由平機會處理,更不應在社會大眾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暗渡陳倉。今期《燭光網絡》嘗試為大家分析這份諮詢文件的魔鬼細節。希望大家不要對平機會,以及歧視條例未來的發展掉以輕心,否則當事實婚姻關係成為事實,全港家庭忽然多了很多從沒想過的責任!大家再來反對亦悔之已晚。

平機會諮詢文件的魔鬼細節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10/09/2014

平等機會委員會建議將現有四條歧視條例(包括性別、家庭崗位、殘疾及種族歧視條例)合併,當中原來涉及很多重大轉變,本文將簡述一些重點,供讀者參考。

 

歧視條例為何要四合一?

現時四條歧視法都是按不同的情況及需要而制定,因此其內容及條文的定義也不盡相同。是次平機會的建議,當中有不少其實是重大改動,平機會必須確保合併後的法例沒有違背立法的原意,絕不能暗渡陳倉,加入一些根本沒有獲得市民認同的重大社會政策改變。

表一:現時四條歧視法涉及的主要範疇:

條例

性別歧視

殘疾歧視

家庭崗位歧視

種族歧視

直接歧視

間接歧視

使人受害歧視

騷擾


(只有性騷擾)

中傷

嚴重中傷

提供服務/商品

 
現時《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並不包括騷擾罪,但諮詢文件第3.87段指「目前在性別、懷孕、婚姻或家庭崗位方面並無免受騷擾的保障。由於有資料顯示有不同人士受到這些方面的騷擾,因此平機會認為應加入條文予以禁止」,由此可見平機會有意將騷擾罪納入家庭崗位歧視的條文內。可是,文件卻只提出「有不同人士受到這些方面的騷擾」而沒有提供數據,幫助市民了解現時的條例是否真正有不足,以致需要加強。

另外諮詢文件第6.16 -18段提及「目前《性別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和《種族歧視條例》間接歧視的損害賠償只限於答辯人故意給予申索人較差待遇的情況,但《殘疾歧視條例》並無相同的限制……因此平機會重申政府應刪除現時《性別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和《種族歧視條例》中,有關間接歧視申索,在判處損害賠償時須證明有歧視意圖的要求。」並將其變成其中一條諮詢問題(諮詢問題43),但這建議缺乏客觀的理據,予人為了統一而統一的感覺。

引入事實婚姻關係 徹底改變婚姻定義

雖然平機會強調這次諮詢並非為一些現時未受保障的特徵如性傾向、性別認同、雙性身份或年齡等,探討制定歧視法例,亦非討論同性婚姻應否合法化的問題,但卻建議將同居關係變為事實婚姻關係(諮詢問題6)。文件表面上強調自己不挑戰同性婚姻和香港法例對婚姻的定義,但實際上透過引入「事實婚姻關係」,將婚姻的定義徹底改變,是移風易俗之重大舉措。而且,因著「事實婚姻關係,而給予一些同居人士猶如婚姻的福利及保障,間接瓦解整個婚姻制度,事前根本沒有廣泛徵詢不同持份者的意見。

平機會的建議將本來簡單的問題複雜化,將本來不願進入婚姻關係屬「未婚」的同居情侶,硬要他們變成「事實婚姻關係」,而且提議不限性別,其實就是巧立名目,將本來香港不承認的同性婚姻,透過同性「伴侶關係狀況」變成為「同性事實婚姻關係」,獲得根據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條例》註冊結婚所享有的權利和福利。但我們看不到社會對此有任何強烈訴求。

擴大平機會權力 卻無合理的制衡

是次諮詢另一個重點是擴大平機會的職能及權力。諮詢文件問及是否容許平機會以自己名義對「歧視性的做法」展開法律程序與提出司法覆核,以及有權監察政府現時及建議中的法例(諮詢問題45、51及53) 其實平機會於1999年曾就教育局中學學位分配辦法採取男女分隊一事展開訴訟,其認為此做法是性別歧視,最後獲判勝訴,因此教育局自2002年起升中不論男女都排同一條隊。既然現時的機制已容許平機會可展開訴訟,便沒有需要進一步增加其權力。諮詢問題問及平機會應否有明確權力,可就任何相關的歧視問題申請介入或以法庭之友身份出席法庭訴訟。(諮詢問題52) 事實上,平機會曾於2005年就肛交案以法庭之友出席講解法律對同性戀者的歧視;因此,筆者認為毋須再給予平機會此等權力,留待法庭按需要傳召較為合適。

諮詢問題54問及,平機會應否在諮詢公眾後制定一份策略性計劃,列明若干年內的策略性優先工作領域。觀乎近年平機會主席對同性婚姻的支持度,影響相關的諮詢工作亦嚴重偏頗,例如今年5月平機會委託中大亞太研究所性別研究中心就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作可行性研究,三場公眾研討會,所邀請的講者絕大部份支持就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立法,第一場的講者更全部都是支持立法的人士。這種諮詢方法,根本無法了解整個社會不同界別人士的意見,只是為既有的立法決定製造民意支持基礎。由於平機會未能予人公正持平的觀感,若進一步擴大權力,而又沒有任何制衡,只會帶來更多不必要的爭拗。

涉及宗教自由及兒童福祉的轉變

諮詢文件建議於《性別歧視條例》中,把容許與有組織宗教有關的僱用和頒授資格機構性別歧視這例外情況,擴闊至容許婚姻狀況歧視(諮詢問題69),現時《性別歧視條例》只是對聘請神職人員給予豁免,但對宗教團體其實非常嚴苛,包括對於那些明顯違反宗教價值信念的職員,例如發生婚外情及主動離婚;未能以身作則帶領團隊,明顯不再適合擔任某些職位的神職人員,卻因僵化的歧視定義而未能採取任何處分,否則將有可能被控歧視。建議在今次檢討中,應正視宗教團體在實踐對婚姻及其他倫理的信念時,不會被視為歧視,以保障宗教自由。

最後,有關領養議題,平機會建議廢除關於領養的婚姻狀況歧視的例外情況 (諮詢問題72),這意味將來同性同居伴侶皆可以申請領養。但我們認為社會任何制度均應保障被領養兒童,能成長在理想的整全家庭--包括有爸爸和媽媽照顧的環境,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因此,繼續容讓婚姻狀況作為考慮領養的條件,從孩子的權利及福祉的角度考慮,是十分合理的安排,保留這個例外情況較為合適。

 

由於今次諮詢文件涉及不少重大修訂建議,對社會影響深遠,本社鼓勵大家於10月7日前將意見書提交平機會。

方式如下:

電郵:eoc@eoc.org.hk

電話:25118211

傳真:25118142

郵寄地址:香港太古城太古灣道14號太古城中心三座19樓

短訊服務(為聽障/語障人士而設):6972566616538

 

同居等於結婚?平機會拆毀婚姻關係的「事實」

歐陽家和、羅遠婷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0/09/2014

婚姻,除了是兩人間的莊嚴承諾,在社會層面上法律更要求男女二人須承擔不少責任,並以保護孩子的未來為目標。所以政府同時又會為夫婦提供不同福利,旨在凝聚家庭。不過,平機會卻借討論《性別歧視條例》的婚姻狀況定義,將同居關係包括在「事實婚姻關係」一詞中,而且更可能包括同性伴侶關係、前度伴侶等等不同的關係。平機會指社會應為以上提及的關係提供和婚姻一樣的權利,否則就是歧視。但有學者認為同居和婚姻根本是兩回事,若平機會真的將諮詢建議付諸實行,將危及香港整個家庭結構。

 

擴闊事實婚姻關係 擴闊了甚麼?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周一嶽7月中介紹《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件時表示,現時《性別歧視條例》的保障只顧及未婚、已婚、離婚及喪偶而產生的差別待遇,但同性異性同居、前度同居等卻沒有正式的婚姻但確實有過事實婚姻的人,條例就不能保障他們,所以就提出相關修訂。[1] 他更強調「保障事實婚姻下的同性伴侶,不等於推動同性婚姻」。

 

周一嶽沒有告訴你的事

他根本只是挪用「事實婚姻關係」這幾個字來做文字遊戲。事實婚姻從未在香港的條例出現,即使最像事實婚姻的關係,即在民國初期的男女自由戀愛,並在多於兩個見證人下的所謂婚姻,隨著《婚姻條例》的出現而被取消。[2] 在香港,理應就只有在《婚姻條例》下結婚的人,才叫夫妻,享有相應的權利,盡夫妻在法律下應負的義務。

然而,平機會卻企圖引用澳洲《1901年法案釋義法案》來稱事實婚姻早有出現。這只是因為當年討論《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就「同居關係」的定義時,曾參考過澳洲就事實婚姻的八個元素(見表一),並將同居定義為情侶在親密關係共同生活的兩名人士(不論同性或異性)之間的關係;及包括已終結的該等關係。

明光社

 

明光社當年已撰文,強調不願意看到任何人受到暴力傷害,但底線是條例不能「間接承認同性同居人士的關係是家庭關係,引致日後可能會出現的司法覆核問題」[3],所以才建議加入同居在條文中。豈料今天平機會將此標準拿過來,將「同居」變成「事實婚姻關係」,企圖令同居人士都得到婚姻的所有福利,但就免卻所有義務。

細閱平機會的諮詢文件,若他們改了婚姻狀況的定義,讓以前不獲社會正面認許的關係,例如同居、小三、同性伴侶等,一同得到與婚姻同等的所謂「免受歧視」的待遇後,其他相關領域也不能避免。就如在文件後部,列明要擴闊一系列的相關豁免,包括因婚姻狀況而有不同的福利(諮詢問題70)、生殖科技服務(諮詢問題71)、領養(諮詢問題72)、申領公屋至或私人機構參與計劃(甲屋)等婚姻狀況差別對待(諮詢問題73)。換言之, 以後異性同居者,甚至是日後的同性同居者,與已婚人士在上述各項上必須等量齊觀,否則就視為歧視。因此,同居關係比婚姻關係更加「有權利,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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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闊「婚姻狀況」的影響

若平機會根據諮詢內容作出修訂,把「事實婚姻關係」加進現有的婚姻狀況中,將會對不同範疇造成影響。我們就此諮詢訪問了兩位相關範疇人士,以了解更多對宗教及教育的影響。

 

宗教:影響宗教自由

中國神學研究院聖經科助理教授辛惠蘭博士對現時平機會就婚姻狀況提出的諮詢修訂,指出它主要將「事實婚姻關係」加進《性別歧視條例》中的「婚姻狀況」中;而「事實婚姻關係」是指到尚未註冊成為夫婦但已過著猶如夫婦生活的同居關係。

雖然現時關於「事實婚姻關係」的諮詢並未有直接涉及同性關係,但平機會卻引用澳洲的模式為例子,它的保障範疇包括同性伴侶;平機會在諮詢文件內更提及參考,甚或跟隨此模式及其理念。因此,「事實婚姻關係」日後極有可能涉及同性伴侶。

然而,辛博士認為「同居」所涉獵的層面其實更廣,因為異性伴侶也會包括其中。對教會而言,其影響並不只於實務層面,也影響了宗教信仰自由。

 

對教會的影響

按現時的《性別歧視條例》,若業主因租戶的婚姻狀況(如:獨身或離婚)而拒絕出租單位,業主就觸犯了婚姻狀況歧視。日後如平機會將「事實婚姻關係」納入婚姻狀況中,假若一位基督徒業主因著信仰緣故而拒絕向同居伴侶出租單位,他便觸犯了婚姻狀況歧視。

然而,辛博士指出此修改亦會影響教會,與信仰發生衝突,更進一步妨礙教會施行紀律。基督教信仰不認同同居並視之為罪,如教會同工有同居情況,教會是不能因其同居而解僱他;又或者如弟兄姊妹有同居關係,教會並不能因而停發聖餐或是拒絕施行浸禮。前者因觸犯了條例中的「僱傭範疇」;而後者則觸犯了「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範疇」。而這些情況教會牧者及長執都需要多加考慮。

 

豁免就可以解決一切?

現時的《性別歧視條例》具有因宗教信仰而出現的例外情況,現時的平機會《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件亦提出類似的諮詢問題 (諮詢問題69),問及應否將豁免及例外情況擴大至婚姻狀況。這表面上看似是保護了宗教範疇,可是辛博士卻對此有所保留,因為這等於交由教會以外的機關主導及決定了基督教信仰內容的定義,「條例中的豁免或例外情況須交由法庭決定,這變相將基督教信仰及教義內容的決定權交予法庭。此外,在討論過程中會涉及同居與教義的關係;而這又涉及如何理解聖經,亦變相將聖經的解釋權交由法庭,這將會是對信仰的最大影響。」

 

教育:影響學生價值觀

將「事實婚姻關係」加入婚姻狀況中,亦對教育有一定影響,特別是對下一代的價值觀灌輸。就平機會現時就「事實婚姻關係」的諮詢,於中學任教通識科的徐老師表達關注,「同居與婚姻有本質上的分別,婚姻關係需要雙方委身及承諾,並願意負上有關的法律責任。若平機會按其諮詢內容作出修改,將會削弱婚姻的獨特性。同居關係所要負的法律責任較輕,作出修改會變相由政府牽頭鼓勵同居。」徐老師亦留意到諮詢文件有問及是否將保障範圍擴至婚外情關係,「但這會令問題變得更複雜,因涉及第三者;不過更重要是影響了家庭結構。」

徐老師理解日後若真的按平機會的建議修改法律,教學課程將無可避免亦要更改,認同同居關係等同婚姻關係,兩者同樣美好。,他十分關心因此而對學生產生的影響:「現時學生的家庭情況較為複雜,當老師談及相關課題時都會小心一點,以免令學生受傷;若日後提升同居關係地位,並列入教材中,老師們自然需要更小心。然而,我更關注的是對學生價值觀的影響。教育是社教化過程,也是學生建立價值觀的重要渠道。向學生教導同居等同婚姻,必定會影響他們日後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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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回應諮詢文件中的諮詢問題6?

諮詢問題 6包含一連串的問題,我們的初步分析如下:

問:你認為應否把婚姻狀況修訂為「伴侶關係狀況」,並列明保障有事實婚姻關係的人士?

答:不同意,因為事實婚姻關係只是同居伴侶的關係,與願意委身進入婚姻關係是兩回事。

問:應如何定義「事實婚姻關係」呢?

答:我們認為不論是香港現時的「同居關係」,澳洲的「婚姻或伴侶關係狀況」或者是英國的「民事結合」,如要變成「事實婚姻關係」,那實質上都是將原本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的婚姻制度,作不合理和非以家庭傳承為原則的擴充,是一種概念的僭建,長遠影響家庭制度。

問:應否涵蓋異性事實婚姻關係和同性事實婚姻關係的保障?

答:不應。假如我們承認異性和同性的事實婚姻關係受保障,在法律上幾乎就將婚姻和事實婚姻劃上等號,這是直接向婚姻制度的挑戰。

問:應否擴展至保障基於前度事實婚姻關係而所受的歧視?

答:不應該。我們認為所謂的前度事關婚姻關係,本身就不應屬於婚姻狀況之中。
 
 

 


[1] 〈提出保障事實婚姻關係〉,《星島日報》,2014年7月9日,https://hk.news.yahoo.com/%E6%8F%90%E5%87%BA%E4%BF%9D%E9%9A%9C-%E4%BA%8B%E5%AF%A6%E5%A9%9A%E5%A7%BB%E9%97%9C%E4%BF%82-222843955.html

[2] 葉敬德,〈香港的婚姻家庭政策—2009年「家庭友善政策初探」研討會〉,《生命倫理研討會文集》,2009年,第13頁。

[3] 傅丹梅,〈《家庭暴力條例》「新」「大」「改」〉,明光社,2008年8月13日。
 

歧視條例中的騷擾與言論自由的實踐

招雋寧、張勇傑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0/09/2014

受到歧視條例禁止的違法行為,並不止於差別對待的直接歧視或間接歧視行徑,亦包括涉及個人言論的騷擾和中傷行為。但在現行的不同歧視法例中,騷擾和中傷的定義和實行情況也有差異。

現時在歧視法中的「騷擾」、「中傷」及「嚴重中傷」

 

甚麼是「騷擾」?

騷擾是直接歧視的其中一種,簡單來說,就是涉及侮辱、威嚇或貶低別人的人格,令對方的尊嚴受到冒犯的行動。殘疾、種族和性別歧視條例中都有關於騷擾的條文。[1],[2],[3]

如因某人的種族作出謾罵、侮辱或令人反感的行為,令到他感到受冒犯、羞辱或難堪,那行為就是種族騷擾。而因他人的殘疾而出言侮辱或說出具冒犯性的笑話,就算一般人聽到也覺得有冒犯、侮辱或威嚇成分,就是殘疾騷擾。

最廣為人知的騷擾是性騷擾──向他人提出性要求或涉及性的不受歡迎行徑,或製造敵意環境,讓對方感到冒犯、侮辱。例如:一直盯著女同事的胸部,又在言談間取笑對方的身材,這屬於前者;在工作間與其他同事高談闊論色情刊物,則屬後者。

《性別歧視條例》中的騷擾只限於性騷擾,但性別騷擾(因某人的性別作出謾罵、侮辱或令人反感的行為)或婚姻狀況騷擾(因某人的婚姻狀況作出謾罵、侮辱或令人反感的行為)則並不包括在內。

例如嘲笑別人是「老姑婆」,這涉及婚姻狀況騷擾,在現有條例中並沒有違法,但嘲笑別人是「老處女」,因涉及性,便是違法的性騷擾行為。又例如「男人都係無鬼用」這句話屬於性別騷擾,但現時這並不違法,不過若將冒犯對象改為某種族或殘疾狀況的人士,就是種族騷擾和殘疾騷擾,乃是違法行為。

 

甚麼是「中傷和嚴重中傷」?

在公開場合煽動他人對殘疾人士或某種族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這行為就稱為中傷。而嚴重中傷更涉及引致他人的財產損失或身體損傷,可能涉及刑事罪行。現存的歧視條例中,只有《殘疾歧視條例》和《種族歧視條例》有關於中傷和嚴重中傷的條文。

騷擾、中傷和嚴重中傷在現有的歧視條例中的實行情況

 

騷擾

中傷

嚴重中傷

性別歧視條例

包括在條例中 *

不包括在條例中

不包括在條例中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不包括在條例中

不包括在條例中

不包括在條例中

殘疾歧視條例

包括在條例中

包括在條例中

包括在條例中

種族歧視條例

包括在條例中

包括在條例中

包括在條例中

* 只限於性騷擾,因性別或婚姻狀況而作出的騷擾行為並沒有立法禁止。

 

甚麼是「有聯繫人士的歧視」

部份歧視個案不但涉及有受保障特徵的人,甚至他們的伴侶、朋友、照顧者和其他有聯繫人士都會受到歧視。目前歧視條例保障與殘疾人士有聯繫的人士,保障同時適用於直接歧視和殘疾騷擾,有聯繫的人士包括配偶、家人、親屬、照料者或有業務、體育或消閒關係的另一人。至於種族方面,對有聯繫人士的歧視也適用於直接歧視和種族騷擾,但只限於近親。至於性別、懷孕、婚姻狀況或家庭崗位,目前未有保障有聯繫人士免受歧視。

 

「騷擾、中傷和嚴重中傷」的適用範疇與法律責任

現行歧視法的條文都有其適用範疇,大概都限於一些公共領域,其中包括了職場(僱傭)、學校(教育)、貨品、服務和設施提供,以及樓房管理等等。而騷擾和中傷都是民事責任,而嚴重中傷則是刑事罪行。

  • 更具體地說,例如以「小強任職侍應的酒吧發生騷擾」這處境為例:
  • 小強受到老闆騷擾,這種僱傭關係受到條例規管。
  • 當侍應乙騷擾小強,除了侍應乙觸犯法例,老闆亦有機會要承擔上法律責任(就是轉承責任),原因是僱主未有確保屬下員工免受騷擾,在法律概念上這是他的疏忽(Negligence)。
  • 送貨工人騷擾小強,大家雖身處在同一工作間,卻又不屬同一僱主下,法律責任就較難釐清。
  • 老闆因小強的母親是殘疾人士而出言騷擾,因條例保障有聯繫的近親,所以老闆觸犯了殘疾歧視。
  • 小強騷擾酒客,不論是性騷擾、殘疾騷擾或種族騷擾,均構成在服務或貨品提供的過程的騷擾。
  • 酒客騷擾小強,如屬性騷擾則觸犯《性別歧視條例》中的性騷擾條文;但現行法例卻沒有條文規管服務使用者對服務提供者的殘疾騷擾或種族騷擾。
  • 酒客騷擾酒客現時也不是觸犯法例,在現行法例所干預的公共領域中,並未觸及到個別的人與人相處。

 


歧視條例的檢討方向

平機會的《歧視條例公眾諮詢文件》在騷擾及中傷方面主要提出以下的諮詢內容:

  • 擴大騷擾的應用範圍至性別、懷孕、家庭崗位和婚姻狀況(諮詢問題25);
  • 統一所有受保障特徵的騷擾定義 (諮詢問題26)
  • 擴大「有聯繫人士」的保障至所有受保障特徵,並將「有聯繫人士」定義擴闊至「直系家族成員、其他親屬、照顧者、朋友或工作關係」(諮詢問題30)
  • 禁止為達到歧視目的而索取資料,由現有的殘疾方面,擴闊至包括性別、種族、家庭崗位等特徵(諮詢問題33)
  • 一方面修訂新的騷擾條文,並應用至所有受保障特徵,擴充僱主的轉承責任至顧客、租戶、其他第三者;又擴充至沒有僱傭關係但處於共同工作間人士、教育提供者對學生之間歧視的轉承責任、服務使用者與服務提供者之間、服務使用者與其他服務提供者之間。(諮詢問題39)

 


我們的關注

保障不足與全面保障之間找個平衡點

歧視法在特定範疇中有相當限制。倘若歧視法的接觸層面太狹窄,歧視法則淪為無牙老虎。在現實職場中,不少關注婦女權益的人士都指出,從事推廣員、護士、售貨員及空中服務員等女性,受到客人性騷擾的情況較為廣泛,政府亦已於2014年6月修例,禁止服務使用者性騷擾服務提供者,但其他特徵的騷擾行為卻不受法律規管。如一個輕度弱智的快餐店職員在工作期間被顧客殘疾騷擾,在現行法例下是不受保障的。因此,平機會認為應把服務使用者對服務提供者的騷擾行為的保障擴大至所以受保障特徵,而這建議是可以接受的。

然而若要如諮詢文件所建議,規管服務使用者與其他服務使用者的騷擾行為,歧視法條文便延伸太廣,這不單止規管公共生活範疇,亦大大干涉私領域的人際相處,那將會出現一種過度立法的狀況。公共交通工具、商場、餐廳、娛樂場所、宗教場所都是貨品、服務和設施提供的地方,身處以上地方的服務使用者都受到歧視條例監管,「有聯繫人士」定義的擴展亦令人誤干犯騷擾的情況大增。

就以酒吧作例子,一個女性發洩「呢個世界無好男人!」、打工仔下班閒聊「我個鬼佬上司……」、跟朋友說笑「你盲架?咁都睇唔到!」,一旦讓鄰桌客人聽到,只要鄰桌客人自己,或他的「有聯繫人士」中有人擁有那些特徵,而他又感到受冒犯,就有機會觸犯騷擾。實際上,連英國和澳洲的歧視法也沒有制訂規管服務使用者與其他服務使用者騷擾行為的法例。

 

由事實婚姻關係而生的騷擾行為

另一方面,前文已提及平機會考慮將事實婚姻關係納入性別歧視條例中婚姻狀況的保障範圍,同性事實婚姻關係亦包括在內。如果以上的建議最終落實執行,表達對同居關係的不認同,都有機會構成騷擾行為。學校是歧視法的適用範疇之一,在性教育和通識教育的教學中,同居是一個需要討論的重要課題。不論外來講者、老師或學生表達對同居關係的批評,就如常見的論點:「同居是不負責任的行為」。只要當中有學生或教職員的親屬朋友,甚至自己是過著同居生活,而他又感到被冒犯,那就有機會構成騷擾。校方若沒有採取合理措施預防校園中的騷擾行為,亦可能要為僱員、服務提供者,甚至學生的騷擾行為負上轉承責任。

然而若要如諮詢文件所建議,規管服務使用者與其他服務使用者的騷擾行為,歧視條例條文便延伸太廣,這不單止規管公共生活範疇,亦大大干涉私領域的人際相處,那將會出現一種過度立法的狀況。公共交通工具、商場、餐廳、娛樂場所、宗教場所都是貨品、服務和設施提供的地方,身處以上地方的服務使用者都受到歧視條例監管,「有聯繫人士」定義的擴展亦令人誤干犯騷擾的情況大增。

就以酒吧作例子,一個女性發洩「呢個世界無好男人!」、打工仔下班閒聊「我個鬼佬上司……」、跟朋友說笑「你盲架?咁都睇唔到!」,一旦讓鄰桌客人聽到,只要鄰桌客人自己,或他的「有聯繫人士」中有人擁有那些特徵,而他又感到受冒犯,就有機會觸犯騷擾。實際上,連英國和澳洲的歧視條例也沒有制訂規管服務使用者與其他服務使用者騷擾行為的法例。

 


擴闊歧視條例的影響

在津貼中學任教了十年的楊育萍老師喜歡在課堂內外與學生分享她對不同事物的見解,她表示曾與學生討論同居現象,並解釋她不認同同居的立場。若事實婚姻納入為《性別歧視條例》中,成為受保護的婚姻狀況後,她與學生的分享便有機會構成騷擾。對此她深感驚訝,但楊老師表示仍然會本著良心,繼續說該說的事。但相信如果建議最終落實後,只會逼使學校在這議題上噤若寒蟬,大大限制了教育工作者的良心自由。

同樣情況亦一樣會在教會發生,除前文所述,教會不能因同居狀況在招聘同工或施行聖禮上,與其他婚姻狀況有差異,連教牧同工根據教會立場作出對同居的不認同,亦有機會構成騷擾,而執事會亦因轉承責任而有機會負上法律責任。

此外,「已離婚」是現有《性別歧視條例》中受保障的婚姻狀況,若教會對待離婚的同工或會友與其他婚姻狀況者不同的話 (如不允許離婚會友在教堂行禮再婚,或辭退離婚的教牧同工),其實已構成婚姻狀況歧視。但因現時並沒有婚姻狀況騷擾,教會仍可按其信仰立場宣稱對離婚的不認同;但若增設婚姻狀況騷擾,教會表達對離婚的立場也有機會構成騷擾。

 

平衡各方 最為重要

考慮各方然後找到平衡相當重要,我們或可參考一些原則。一方面,歧視法的本質不信任包容(Tolerance)這種群體美德,反而促成動輒就用法例拑制不同意見和言論的情況。尤其在一個希望收窄新聞自由、意見表達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政權下,要替廣泛規管言論的法例護航實屬不智,即使法例原意想保障有需要人士,卻很可能會好心做壞事,淪為打壓機器。

另一方面,立法者和政府更有基本責任,了解社會上該範疇的歧視如何發生、頻密程度及嚴重性,以至能針對性地用立法處理,或以公眾教育來代替立法,教導市民寬容面對與自己不同的族群。
 

 


[1] 〈殘疾騷擾〉《殘疾歧視條例教育實務守則》,平等機會委員會,網址:http://www.eoc.org.hk/eoc/otherproject/chi/color/youthcorner/education/cop_edu/cop_edu_b.htm#_Toc514235914
[2] 〈甚麼是種族騷擾?〉,《種族歧視條例》,平等機會委員會,網址: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showcontent.aspx?content=Race+Discrimination+Ordinance+And+I&mode=cc
[3] 〈性騷擾的法律定義〉,《防止及處理性騷擾》,平等機會委員會,網址:http://www.eoc.org.hk/EOC/otherproject/chi/color/youthcorner/programmes/gamedesign/sh_b.htm

多向度進行調查 認清歧視真相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6/07/2014

「市民對同性戀者有否存在歧視?」坊間有調查指逾七成市民認為有。乍聽之下,社會對同性戀者的歧視看似是普遍的。但「歧視」的定義又是甚麼?

「歧視」在不同層面上可引伸出各種定義,如在提出意見一事上,指的可以是不認可、不贊成;若是在態度上,則可以是對他人/事物的喜惡與偏見;而行動上,可以是仇恨行為、不合理的差別對待。

要了解香港的歧視狀況,定義甚麼是歧視是重要的。當具體知道歧視如何和在何種層面發生,才能制訂適當的措施回應。若在民調中脫離現實處境,抽空脈絡地問「歧視有否存在」,這方法並不可取;而且在缺乏清楚定義的情況下,所得的「歧視數字」最終只會被政客任意詮釋。

近代西方社會最常面對種族歧視的挑戰,學者們因而積極研究如何定義「歧視」。量度個人生活的歧視觀感是其中一種方法,哈佛大學教授大衛‧R‧威廉斯博士 在1997年研發出「日常歧視量表」(The Everyday Discrimination Scale),其後於2008年再發展出「主要歧視經驗」問題(Major Experiences of Discrimination),兩者現今仍被廣為使用。香港的調查較常採用這方法,原因大概是省錢和易於使用,但此方法卻難以確定被歧視者描述的觀感或 實際情況是否被誇張,又或只是一面之詞。若有既得利益者動員參與調查,狀況有機會被嚴重誇大或貶抑,影響調查公信力。

另一方法在香港則較罕見,就是研究主流群體對被歧視族群的態度,即透過深入訪談了解僱主、服務提供者、租戶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態度,和在實際上這些態度如何影響受歧視者獲晉升或聘用、或拒絕服務租借。由此才可以詳細了解歧視是出於無知與偏見,還是屬於族群性的仇恨?

此外,學術機構亦可透過統計學比較同性戀者與非同性戀者的社經地位,了解前者在香港的各種情況:就業率有否偏低、工時偏長、收入較低、住屋類型,甚至有 否同志貧民窟的形成等。從中可了解同性戀者是否面對如性別或種族等結構性的嚴重歧視,同時亦成功避免個人觀感誤差,更可揭示在港同性戀者被歧視的歷史軌, 配以相應的政策保障他們免於歧視。

平機會正進行「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可行性研究」及推出《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件,筆者以上略為簡述調查方法,讓公眾有更多頭緒,參與相關的公共政策討論。

 

曾經刊載於:

《成報》 16/7/2014

比鄰若天涯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20/03/2014

人和人之間最遠的距離是偏見,明明彼此都在對方眼前,但比鄰若天涯。

人和人之間最近的距離是微笑,雖然彼此本來並不相識,但沒隔膜圍牆。

好撒馬利亞人的故事,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詳,作為基督徒我們常常會問:「誰是我的鄰舍?」其實,更重要的應該是問:「我是誰的鄰舍?」需要我們關心的人多不勝數,親疏有別無可厚非,因為每個人的時間和心力畢竟十分有限,每天上班上學之後,還要陪伴家人、進修、娛樂和休息,時間好像永遠不夠用,要關心其他人,特別是弱勢群體似乎遙不可及。但回頭一看,其實不少弱勢群體(或非我族類)早就存在於我們身邊,我們需要改變的不一定是我們的時間表,而是我們的態度。因為不少香港人家中都有外傭;走到街上碰口碰面都有不少新移民或國內同胞;在不少區域也有少數族裔人聚居,除非我們視而不見,否則要關心弱勢其實毫不困難,毋須一定要付出大量的時間和金錢。

關心由認識開始,認識由溝通開始,溝通由尊重開始,要解決族群之間的矛盾,打破彼此的隔膜,引入一些合宜的政策和法例固然有其必要,但真正能落實政策和法例精神的仍然是我們的態度。今期《燭光網絡》希望透過不同的訪問,讓大家對身邊早已存在的一些弱勢群體多點認識,了解他們的需要,讓關心和愛護鄰舍不只是一個口號,而是成為我們的信念和生活。

除了外傭、新移民和少數族裔人士之外,其實我們身邊還有很多人,讓我們可以成為他們的鄰舍,例如弱能、智障、單親、長期病患、精神病康復者,以及同性戀者、未婚媽媽,甚或旅客。心內存包容,天涯若比鄰。

外傭、中介公司、僱主各為自利 傷害信任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0/03/2014

香港人被形容為將外傭當作奴隸,[1] 事實上自從引入不同地區的人士作外傭開始,香港政府在政策上從未關心外傭的生活和情況,甚至經常出現中介公司「食兩家茶禮」,不論外傭或聘請外傭的家庭都賺盡,令僱傭雙方關係日趨惡劣。

巧立名目  層出不窮
這種遭「中介人」剝削的情況,從外傭決定來港工作那刻就開始。印傭Sam(假名)表示,未來香港工作之前,就要在印尼接受一系列「培訓」,內容就是教導非常簡單的廣東話,以及一般家務的處理方法,上課大約四至六次,但就收取港幣過萬元的「訓練費」。她說:「上課的錢都是來了香港之後在人工扣的,之前每個月扣1,000至2,000元,要差不多一年才扣完,所以雖然是兩年合約,但第一年扣了人工,減了放假的生活費,可以寄回家裏的錢很少,幾乎是『白做』。」
 
由訓練到工作,整個過程也是沒有甚麼保障。外傭來港前,對香港的傭主一無所知,甚至家中有甚麼人,她要照顧的是長者小孩,還是小狗也不知道。然而,人一旦到了香港,就因為要應付債務,不能隨意請辭;因此工作環境往往可能會與期望不符,於是又會有人教他們做些古怪事去「博炒」。[2] 部份人甚至因沒有穩定工作而借貸度日,及後債台高築,引至一連串問題;亦有外傭會因為要往外地「跳槽」,例如加拿大等,會故意不預先告訴僱主,直到買了機票、幾乎要走時,才向僱主請辭。
 
為了一己利益 破壞互信關係
香港的外傭聘請制度,本來是為了保障雙方利益,但最後居然有人會為了個人利而違反,最後更形成古怪的剝削。現時政策規定若外傭離職,僱主需要買機票讓他回家,豈料有外傭會要求將機票「折現」,改為去鄰近地區一段短時間,之後重回香港,務求再找另一份工「接力」。入境處於去年6月實施嚴格審查措施,至今年1月接獲約1,372宗懷疑「跳工」的申請,經審核後當局拒絕了170宗,另有158宗申請則自願撤銷或不獲跟進。[3]
 
要減少傷害關係,勞資雙方要更多溝通,以減少不必要的非平等合約,特別是來港前用借貸參加培訓的問題。至於外傭來港後的各種適應,以及面對問題時的解決方法,培訓和提供資料更為重要,僱主更要堅守公平的僱傭關係,這些始為減少上述古靈精怪情況的方法。

全文內容:

  1. 外傭也是我們的弟兄姊妹
  2. 助外傭融入本地 教會角色不可少
  3. 外傭、中介公司、僱主各為自利 傷害信任   (此文)
  4. 外傭資料室
 
[1] Liljas, Per , ” Beaten and Exploited, Indonesian Maids Are Hong Kong’s ‘Modern-Day Slaves’”, TIME, http://world.time.com/2014/01/15/beaten-and-exploited-indonesian-maids-are-hong-kongs-modern-day-slaves/
 
[2] 〈苦主控訴外傭中介〉,《東方日報》,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30714/00196_001.html
 
[3] 〈外傭與中介合謀「博炒」〉,《成報》,http://www.singpao.com/xw/gat/201402/t20140220_490212.html
 

外傭也是我們的弟兄姊妹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0/03/2014

一名印傭被虐打事件,引發全城甚至全球對本港外傭的關懷,以及對她們在香港生活情況的關注。根據入境處2013 年 12 月的數字顯示,已有320,988 外傭在港工作,佔香港總人口 4.5% 以上。[1] 外傭是組成香港人口的一個重要部份,不過他們究竟過著怎樣的生活?他們有甚麼需要?似乎會關心的人,少之又少。

Gemma J.Dayagonon,32歲,來港三年,之前在外地打工四年。她的第一份工,在沙地阿拉伯一個回教家庭工作,根本連祈禱也有困難。因為他們是反對基督教的,所以Gemma無法參與公開敬拜。
 
Gemma一談工作生活,她握緊雙拳,說:「We fight!(我們爭戰)」但與誰呢?與她的老闆。「有時在工作上,我們會有不同的誤會,被誤解,但我也算是努力工作,也有能力學習,當然有時也會發脾氣,但我會努力學習忍受著。」
 
來港三年,續過約一次,但Gemma認為要建立香港人對外傭的信任,並不容易。她說:「我做家務的時候,有時會默想一下上主,想到有意思的東西時,就會拿起筆記本記下。試過有一次,在燙衣服的時候想到上主,於是突然走回房間拿紙和筆。主人不明白我在做甚麼,只覺得我在偷懶。那時,感覺的確有點受委屈。」
 
教會與肢體  成為避風港
離鄉別井在另一個地方打工,語言、文化上的差異,再加上孤身一人,壓力也特別大。Gemma雖然在香港有返教會,亦有其他肢體的扶持,但有時聽到家鄉的「音訊」,人在異地,也會特別敏感,牽動很多情緒。採訪當天,Gemma就說知道菲律賓家中出了些狀況,她人在香港,不能即時跑回老家去,又不能在工作的時候打電話了解。有時想得入神,失魂了,於是被老闆指責,情緒就更不穩定了。
 
雖然辛苦,但Gemma因著教會的支援,令她能在不同的事情上,學習謙卑與忍耐,特別是現時寄人籬下,更要學習去愛自己的僱主。她說:「我很疼愛主人家中的小朋友。他們雖然有時頑皮,但整體都十分可愛。有時我會講聖經故事給他們聽,也努力傳過福音。我很感恩,因為整體上我的工作雖然很忙碌,但仍然能經歷上主的愛。」
 
另一位菲傭Fely M.Moralda,五十八歲,是一位老香港,自九二年已在香港做傭工。已替現時的老闆打工近十年了,不過她沒有想過要拿身份證,只覺得在香港打工不錯;而她堅持選擇基督徒做「老闆」。她說:「自己本身在天主教家庭長大,我好幸運第一次來香港打工就遇上了基督徒老闆,後來我被介紹給不同的僱主,於是一直就留在香港工作。整體來說他們都是好老闆,都有商有量。」
 
就近月的外傭遭虐待事件,二人均異口同聲表示擔心。Gemma說:「一個人在家中,當然會有擔心的時候,但是我們會祈禱,相信主會帶領我們。我們也會為其他姊妹祈禱,因為這些事隨時也可能發生。」
 
 
一名印傭被虐打事件,引發全城甚至全球對本港外傭的關懷,以及對她們在香港生活情況的關注。根據入境處2013 年 12 月的數字顯示,已有320,988 外傭在港工作,佔香港總人口 4.5% 以上。[1] 外傭是組成香港人口的一個重要部份,不過他們究竟過著怎樣的生活?他們有甚麼需要?似乎會關心的人,少之又少。

全文內容:

  1. 外傭也是我們的弟兄姊妹  (此文)
  2. 助外傭融入本地 教會角色不可少
  3. 外傭、中介公司、僱主各為自利 傷害信任
  4. 外傭資料室

 


[1] 香港僱傭中介總會,《人力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有關外籍家庭傭工的政策及規管職業介紹所意見書》,http://www.legco.gov.hk/yr13-14/chinese/panels/mp/papers/mp0227cb2-870-8-c.pdf
 
 

平機會差別對待兩個研究的玄機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通識教育及流行文化)
16/01/2014

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對性別議題隻字不提,只在施政綱領中提出要就變性人案件做修法工作,以及加強性傾向歧視的教育工作,但平機會上周卻刊登廣告,邀請各界就兩個項目提交建議書,分別為:1. 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可行性研究;2. 職場年齡歧視的探索性研究。(見下圖)
 
可我們留意到這廣告有三點令人憂慮的玄機:
 
1. 平機會第一項研究除了包括性傾向(過往指同性戀、異性戀和雙性戀人士),還有性別認同(即所謂的跨性別,當中包括變性人和易服者),今次更首次新増「雙性人」(Intersex,即身體同時有男女生殖器官的人)受歧視的問題,範圍比原先討論的性傾向歧視,闊了很多,事先完全沒有與社會各界溝通和表達過有此要求,社會一直未有相關的討論,做法完全是自把自為。
 
2. 平機會在處理年齡歧視時,甚麼也不做,只做「職場」,即是在歧視條例中的其中一個範疇,事實上過往的歧視條例都不是單一議題,一般還包括租住,服務提供,中傷及騷擾等情況,但在處理年齡歧視時,卻在沒有經過社會討論的情況下,漠視其他情況,與性傾向相比,範圍收窄得太多,可惜平機會並沒有解釋為何處理不同類型的歧視會用不同的標準去處理,這是對不同歧視問題的不合理「差別對待」。
 
3.平機會為性傾向等議題所做的,是「可行性研究」(Feasibility Study),而做年齡歧視的,卻是「探索性研究」(Exploratory Study),兩者有明顯的傾側性和差別對待。換言之,性傾向議題原則上被認為是必須做的,所以現在只討論如何實行,如果最後研究結果因為不同的原因以致相關法例不可行,平機會就可以將他們不做有關法例的原因歸咎於那些因素,以求全身而退。不過對於年齡歧視,她所做的只是探索有關歧視情況是否存在和嚴重的研究,明顯層次是前一級的,至於為何有這種「差別對待」,平機會同樣是欠公眾一個解釋。

可見,平機會主席周一嶽揚言所有歧視都會處理,一視同仁,更特別指出年齡歧視、新移民歧視會同等看待不過是門面說話。事實上,根據2013年平機會論壇的調查結果顯示,51%人士認為「保障不同性傾向和性別認同人士免受歧視」毋須放在最優先處理的位置。可惜,現在看來,我們能見的,周一嶽不只漠視民意,而在研究時亦缺乏合理的原則,只按個人意願使用公帑。

明光社

曾經刊載於:

成報 16/1/2014

莫將歧視變成文字獄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流行文化)
17/10/2013

近日,就內地人在香港不同的情況,有立法會議員發起聯署,要「抗融合、拒赤化、還香港人一個家」。聯署形容自由行旅客「操普通話的人很多,他們有不同的文化質素,破壞了香港的文明和秩序」。聯署將罪責指向行政長官梁振英,認為他是「撕裂社會」,「政策非港人優先」。
 
事件引起平機會主席周一嶽譴責,他認為此等言論有中傷成分,又表示不排除會立法保障新移民不受歧視,但知道阻力很大,因此現階段會多做教育工作。他強調,留意到近日內地和香港的矛盾有升溫象,但香港作為國際城市,對任何入境人士都要一視同仁。
 
經周一嶽如此「解讀」後,發起聯署者當然衝出來說自己不是歧視,而只是關注人口政策云云。但歧視一詞彷彿多了歧義。歧視,本來就指對不同的人,因其某些不能改變的特徵,作出差別對待;而這種差別,往往是較差的對待。
 
如果以此定義去看,議員們打「抗融合」和「爭取港人優先」的口號,事實上就真是一種「差別對待」。即使內文沒有出現任何指要求減少新移民的待遇或者「差別對待」的字眼,但服侍新移民的機構或許會問一句:新移民也是香港人,你作為議員亮出「爭取港人優先」六個字,難道你不當新移民為「香港人」嗎?作為立法會議員,你們會公平地讓他們得到社會資源嗎?
 
差別對待,容易撕裂社會,製造矛盾、甚至仇恨。現在撕裂社會的人先指控政府在撕裂社會,這是社會的悲哀。
 
但另一邊廂,當我們閱讀議員的聲明,其內容是否就像周一嶽所說的對新移民造成「中傷」?須知道現時的歧視條例確有中傷罪,如果在平機會眼中,現在的情況只是因為沒有相關法例,所以不能保障新移民,那是否代表未來如果有相關法例就可以檢控呢?而且,中傷言論與傳媒現時堅持的公允評論的界線在哪裏?
 
有議員就批評周的評論干預香港人的言論自由、表達自由。香港人時有激進言論,部分甚至對社會產生撕裂、仇恨,但平機會的界線在哪裏?似乎現在即使有四條歧視條例,我們看到的「界線」仍然很模糊。我們不贊成一些鼓動對新移民負面情緒或排斥性的言論,但在自由社會,亦不應隨便將歧視的帽子扣在他人頭上,甚至要求立法懲處。香港是一個多元、包容及自由的城巿,我們很難要求社會完全消毒,達致一個沒有偏執、甚至撕裂社會言論出現的地步,否則香港就會淪為「被和諧」之城。同時我們亦要小心這類空洞的「中傷言論/歧視」指控。是否文字寫得「激」一點,就會被指是中傷;甚至要立法懲處。如果法例真的容讓這些作者變成被告,恐怕會造成寒蟬效應,文字獄也許離我們不遠。
 

曾經刊載於:

成報 17/10/2013

當平等得過了火位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22/09/2013

平等機會委員會舉辦論壇,諮詢公眾對該會未來三年策略計畫的意見。過去半年平機會主席周一嶽儼然成了性小眾的代言人,不單經常出席同志團體的活動,更公開發表了不少平等得過了火位的言論,令人深以為憂。

例如周一嶽曾表示:「平機會相信每個人都有自由去選擇與甚麼性別的人結為伴侶,這是基本人權,不能受到剝削。」這說法比起一些同運團體為免社會人士反彈,往往隱藏其對同性婚姻的訴求來得更加進取,將同性婚姻提升至基本人權的層次,間接亦扭曲了人權公約的原意。因為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公署在二零一二年發布,就性傾向和性別身分在國際人權法的保障《生來自由和平等》的文件中列明:「根據現時國際人權法。國家並非必須要批准同性婚姻,唯必須保護個人不因為性傾向而受到歧視,即同性戀伴侶理應與未婚的異性戀伴侶享有同等的待遇。」

此外,周一嶽亦表示:「改變性別,不一定需要及倚靠外科手術」,言下之意似是支持將來毋須做手術亦可以申請改變身分證上的性別,此舉將不難出現如外國一般,有心理上認為自己是女性的男士,毋須做任何切割男性性器官及建立女性器官的手術,亦可肆無忌憚,赤條條的走入女性更衣室,令其他女性感到不安及被冒犯。

更令人憂慮的是,不少團體曾約見周一嶽,表達對一旦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會造成的逆向歧視的擔憂,他不但充耳不聞,更指:「聲稱受『逆向歧視』的人士,是先對他人作出歧視行為,其後才被他人投訴。那些個案反而顯示了在某些情況下,以『道德』及『良心』作為理由的歧視行為,不容於社會。」我們曾向他提交的個案包括教師因不贊成同性戀而被失去教席;書店不肯派同志團體的刊物被指歧視;最新的個案包括攝影師不肯為同性戀人拍結婚照;以及花店平日有賣花給同性戀者,但不肯為同性婚禮提供鮮花便被控歧視。

平等機會條例是一條為當事人提供特別保障的條例,因為大前提是不能有任何差別對待,言下之意,若有性傾向歧視條例,大家在教育、僱傭、提供服務等各方面,不能對同性戀和異性戀有任何差別對待,亦不能作出任何令對方覺得被騷擾及中傷的言論,否則便會觸犯法例。大家真的預備要整個社會這樣看待同性戀,以及如此教育下一代嗎?
 

曾經刊載於:

《基督教週報》第2561期  22/9/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