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社的同工每年都會被邀請到各中小學分享,當中主講的性教育講座及工作坊超過300場,而其中一個最多學校揀選的題目就是「認識性騷擾」,可見性騷擾是不少學校都重視的課題。
有些學校是因為曾經發生過一些涉及性騷擾的事件,所以邀請我們到校向同學清楚講解性騷擾的定義和後果。猶記得有次在某間學校負責「認識性騷擾」的講座,之後一位同學在老師的陪同下,向我哭訴他在學校面對的困境,當中涉及性騷擾事件,而校方也作出了適當的跟進工作。也有許多學校舉辦以性騷擾為主題的講座是基於「防範於未然」,先教育同學認識性騷擾,以致不作出性騷擾行為,以及一旦不幸遇上性騷擾時的應對和處理方法。
何謂性騷擾?
在此,要先講解一下性騷擾的定義。性騷擾不是一個寫在校規或指引上的詞語,它是列於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之中。
《性別歧視條例》中的性騷擾定義如下:
- 任何人如——
i. 對另一人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ii. 就另一人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
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另一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該人即屬對另一人作出性騷擾;或
- 任何人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對另一人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該人即屬對另一人作出性騷擾。
性騷擾分為兩大類別,第一類是對個別人士的性騷擾,簡單來說是指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由於一個人感到遭冒犯這種感受是主觀的,所以條例列明該行徑是否屬於性騷擾須經過一個「合理的人」的客觀測試,而這個合理的人並不是一個真實存在的人,而是在判斷該行徑是否性騷擾時,需按常理去推斷該行為是否會令人感到遭冒犯、侮辱或威嚇。性騷擾行徑可以是直接或間接地透過身體動作、語言或行為去進行,例如,不恰當的身體接觸、色情笑話、上下打量他人身體、評論別人身材、追問別人的私生活、做出涉及性的手勢和動作、發放不雅圖片或訊息等,都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第二類性騷擾,是營造一個在性方面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該行徑不一定是直接或故意針對個別人士,但有關環境充斥著涉及性的行為、言語或圖片等,使人感到有敵意或具威嚇性。例如有兩個人在課室裡說色情笑話,由於有其他同學在場,這令沒有參與但聽到他們對話的同學感到不安或尷尬,有關行為已足以構成性騷擾了。
被騷擾者處於弱勢
性騷擾事件中的騷擾者和受害者都沒有特定的特徵,但他們之間往往存在著權力不對等的情況。在校園環境中,有些同學可能在身形、能力、背景、人際關係等各方面都存在優勢,這些同學會藉此優勢去欺負其他資源有限的弱勢同學,而被騷擾的一方往往因著處於弱勢而未能作出反抗。
校園性騷擾對受害者會造成多方面的深遠影響,他們常常感到焦慮和無助,擔心自己會再次遭受騷擾,嚴重的更會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在社交方面,性騷擾會使受害者對他人失去信任,他們會孤立自己,與朋友或同學疏遠,除了將自己封閉起來,他們亦難以與人建立深層關係。這種種的情緒困擾和精神負擔,也會影響受害者的學業,他們會難以集中注意力上堂,甚至逃避上學,有的更會選擇退學。而這些影響是長遠的,在未來會繼續影響受害者的生活。
筆者相信大部份校園性騷擾事件的出現,是因為同學對性騷擾缺乏認識,以為一些行為只是無傷大雅的玩笑或惡作劇,輕視了自己的行為對他人造成的傷害,所以每一個人都應該留意自己的言行和別人的感受,同學間應該互相尊重。
而若有同學不幸遭遇性騷擾,要相信自己的感覺,因為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其中一個因素是取決於受害人對那行為的觀感,只要受害人認為那行為「不受歡迎」,有關行為便可能構成性騷擾。沉默、啞忍只會使問題惡化,所以我們鼓勵受害人勇敢表明立場,拒絕性騷擾行為,並向信任的師長朋友尋求幫助。
事件中的旁觀者
性騷擾事件除了涉及騷擾者和受害者之外,還涉及旁觀者,有些同學沒有做出一些令受害者不舒服的事情,但卻看著事件發生而沒有制止。其實,旁觀者除了要拒絕參與性騷擾,更應挺身而出協助保護受害者,並給予受害者支持及鼓勵,有需要時他們可向信任的老師求助。
而學校在校園性騷擾一事上有轉承責任,學校有責任確保同學及所有教職員能夠在一個免受性騷擾的安全環境下學習和工作,包括要做好相關的教育,讓所有教職員和同學認識何謂性騷擾並避免有關行為,如出現懷疑性騷擾的情況,學校必須公平公正地處理,確保涉事者,包括投訴人和被指稱的騷擾者,均可以得到公平的對待,雙方都可以為自己申述,如發現有人真的作出了性騷擾行為,校方應作出適當的懲處。
認識性騷擾其實是每一位同學成長的必修課,除了不作出違法的性騷擾行為,更重要是學習易地而處,以同理心與其他同學相處,尊重他人,讓每一位同學都能在安全的環境裡學習和成長。